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工作汇报材料(共7篇)

工作汇报 时间:2021-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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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汇报

***市***区卫生监督所

2013年***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汇报

区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我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区人大、区政协的关心帮助下,在各级业务部门的精心指导下,结合“双创一巩固”工作,我所开展了大量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工作,现将本年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截止11月30日,全区共有餐饮服务单位1940户,其中特大型餐馆2户、大型餐馆78户、中型餐饮单位126户、小型餐馆943户、快餐店57户、小吃店324户、饮品店40户、学校食堂165户、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85户、建筑工地食堂2户、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117户。

二、工作开展情况

(一)许可工作 2013年共受理598户餐饮许可申请,现场审核合格(含整改后合格)523户,特大型餐饮1户、大型餐饮24户、中型餐饮71户、小型餐馆193户、小吃店135家、饮品店20户、学校幼儿园食堂44家、企事业职工食堂18户、快餐店10户、小饭桌3户、消毒公司1家、凉菜许可1家、卫生许可1家、学校二次供水2家。对不符合要求的退档44户,待审核19户.

(二)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2013年我所把辖区千余户小餐饮服务单位列为重点整治范围,全年,出动各类人员6200多人次,车辆440台次,检查小餐饮服务单位5134户次,下达《监督意见书》4544份,签订餐饮安全承诺书271份,培训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600余人次,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人约谈43人次,建立小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档案1142户。

(三)重点整治学校食堂 2013年我所与区教育局联动,出动各类人员621人次,车辆476台次,检查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食堂443户次,下达《监督意见书》443份。全区无餐饮服务许可证学校食堂15户。

(四)开展了学校幼儿园的专项检查 包含传染病防治、生活饮用水、学校卫生、食堂卫生等四方面的内容 ;为加强学校及托幼机构的食品卫生安全和传染病防控监督管理,2月26日至4月10日、9月1日至10月20日分别对辖区内所有的大中专院校、中学、中心小学、托幼机构开展了为期2个月的专项检查。检查内容为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学校卫生工作专项执法检查。开展工作情况:一是结合省卫生厅开展2013年饮用水卫生宣传周活动要求,开展学校饮用水卫生宣传,发放宣传资料;二是学校是否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饮用水是否经检验合格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卫生要求,涉水产品是否索取卫生许可证批件,井水和蓄水池等供水设施周围环境是否符合卫生要求,二次供水的是否取得卫生许可证、供水人员是否取得身体健康证明、水池是否规范消毒并记录,桶装饮用水是否索取卫生许可证及产品批次的检验合格报告、是否定期清洗饮水机等;三是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是否规范,机构、制度、应急预案是否建立健全,学生晨检、缺课追踪调查是否自始自终坚持,“手足口病”防控措施是否落实。检查中发现并纠正了一些问题,对一切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及法律法规要求的,均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并将各学校存在的问题向区教育局进行了通报。

(五)依法开展专项整治 集中开展了元旦、春节、“五一”、清明、高考、观音庙会、国庆中秋节的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板桥、泗渡旅游景区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同时开展了食品添加剂、食用油、肉制品、火锅底料等各类专项整治共10余次,专项整治期间没收禁止经营的食品478公斤。

1.是元旦、春节期间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春节期间,我区餐饮单位共承接“年夜饭”2900桌,就餐人数人;培训承接“年夜饭”的餐饮单位126户,培训餐饮单位负责人及食品管理员 252人,发放宣传资料240份;出动执法检查人员382人次,车辆84台次,检查餐饮单位106户,下发《现场卫生监督整改告知书》88份。通过开展培训、督促自查、现场指导、落实整改,确保了节日期间的食品安全。

2.是“清明”、“五一”期间食品保障工作。节前,节中卫生监督力量对全县的大中型酒店以及旅游景点附近的农家乐开展了专项监督检查;节日期间,一是派出卫生监督人员,对重点旅游景区的餐饮单位及公共场所进行了巡回监督指导,二是落实乡镇卫生协查员负责辖区餐饮单位的督查工作。五一期间,共出动卫生监督人员及卫生协查员331人次,累计监督检查经营单位613户。发放《节日期间食品安全告知书》600多份。

3.为切实做好一年一度高考、中考卫生安全保障工作,***区卫生监督所领导高度重视,召开专门会议安排部署学校周边食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采取多项有效措施,强化对考点周边食品卫生监督力度,以确保考试期间的卫生安全。此次本次检查共开展了20天,出动监督人员48人,车辆24次。

4.为了保障一年一度的观音庙会广大人民群众的餐饮食品安全,我所于7月20日至7月28日与民宗局一起对汇川区辖区内提供餐饮的寺庙进行了集中监督检查,共检查11家寺庙,下达《现场卫生监督整改告知书》11份。通过开展现场培训、督促检查、现场指导,确保了观音庙会人员的餐饮食品安全。

5.开展了国庆中秋节食品安全的专项检查。节前,将日常工作与专项工作相结合,既提高了工作效率。我们将对窗口单位及旅游景点周边单位督查相结合,共出动车辆149台次,监督人员168人次,检查了全区1200余家餐饮服务单位。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经营场所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餐饮具的消毒、厨房加工场所的卫生实施设备、个人卫生及原料采购索证情况等。根据督查结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跟踪,并要求其督促整改。

(六)企事业机关食堂专项整治 为强化我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确保监督工作有序开展,我所按照有关上级文件要求,于4月即制定《2013年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按方案对辖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食堂进行了摸底调查及集中整治,同时于于6月组织辖区企事业单位食堂及建筑工地食堂负责人进行了食品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培训会。全区70余家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食堂负责人参加了本次培训。

(七)启动文明餐桌行动 3月3日至9月10日,出动各类人员300人次,车辆45台次,向餐饮服务单位、学校食堂、企事业单位食堂等发放“文明餐桌行动”倡仪书2000余份。共发放张贴文明餐桌宣传画1500余张。与区宣传部启动了对餐饮行业的道德讲堂活动,在餐饮业经营场所

(维也纳春天餐饮经营单位) 设置了道德讲堂教室。

(八)开展了对餐饮业食品原材料的抽检工作。 根据***省食品药品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文件要求,我所于5月启动了对餐饮业食品原材料的抽检工作,至今对26家餐饮业进行了抽检,共抽检样品86份,全部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

(九)重大活动保障得力 1—11月,共出动卫生监督人员24人次,参与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8次,保障4000余人次活动期间餐饮安全。

(十)为了保障客人在***、***旅游景区的餐饮食品安全,我所于7月25至27日对***、***旅游景区的餐饮食品经营单位进行了集中整治,出动执法检查人员148人次,车辆124台次,检查餐饮单位136户,下达《现场卫生监督整改告知书》136份。通过开展现场培训、督促检查、现场指导,确保了旅游人员在***、***间的餐饮食品安全。

(十一)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对日常监督、创建文明城市、专项整治等工作中,对大型餐馆、中型餐馆、小型餐馆、小吃店、学校食堂、企事业单位食堂等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现已立案查处5户,结案3家,罚款6000多元;正在调查立案查处3户,案件正按法定程序办理中。

三、存在的不足

(一)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存在隐患 全区仍有15户学校食堂无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为师生供餐,幼儿园食堂食品安全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

(二)餐饮服务单位自律意识仍需提高 少数餐饮服务单位无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仍从事餐饮服务活动,一些餐饮服务单位经多次检查,仍加工使用禁止经营食品,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隐患。

(三)食用油整治还需多部门参与,餐饮服务单位使用无标签食用油普遍存在,需要质监、工商等多部门联动,加大对食用油生产、流通环节监管,避免不合格食油进入餐桌。

(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需技术支撑 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仍停留在现场监管上,没有监测数据为风险评估提出科学支撑。

四、下年工作打算。

1.继续开展宣传培训工作 继续深入宣传贯彻《食品安全法》,加大宣传力度,始终将普法宣传作为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基础性和经常性工作,采取形式多样行之有效的方式向广大市民宣传餐饮服务监管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提高群众知晓率,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不断增强全区人民的安全消费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营造全社会关注食品安全、关心身心健康、维护健康权益的良好氛围。同时加大力度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研究制定更好的培训计划,在最短的时间内,有计划的对全区餐饮的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培训,切实增强食品消费单位的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的责任,促使他们依法从业,守法经营。

2.强化学校食品安全监管 继续开展以学校食堂为主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学校食品安全一向是领导关切、群众关心、媒体关注的焦点,不能存有半点麻痹和侥幸。要围绕学校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强化责任意识,对涉及防范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关键因素进行逐一排查,限期整改到位,将食品安全风险降到最低。

3.加强对学校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及培训工作 由于我区乡镇的饮用水除乡镇中心的供水站有基本的消毒实施外,农村学校的生活饮用水普遍未进行消毒,易造成水源性传染病的暴发流行,为防止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加强对农村学校负责人及管理人员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

4.继续深入开展餐饮食品安全量化工作,确保全区餐饮单位量化分级管理达100%。

5.巩固亮点,促进示范带动 继续加强对***路、***路示范街的监督,由辖区政府自行选点打造1-2条示范街,各镇、街、社区在辖区重点路段打造3-5家示范点。通过打造一批高标准、设施全、管理好、过得硬、经得住查的精品亮点单位,以此充分发挥辐射效应,从而带动餐饮行业业主整改积极性,推动行业整体提升。

6.探索监管长效机制 一是建立卫生协管员长效监管机制。对专职协管工作人员加强培训,强化其监管能力。二是抓住遵义市“双创”契机,积极探索和解决当前形势下无证小餐饮店的监管难题,健全餐饮服务监管长效机制。三是创新工作思路,将卫生监督与社会需求相结合,增加现场监督科技含量,确保监督效果。继续加强学习培训,不断更新和提高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的业务能力和知识水平,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7.规范和完善农村市场(城郊结合部)餐饮服务单位监管 完善区、镇(街)、村(社区)三级卫生监督网络体系建设,指导镇(街)、村(社区)卫生监督网络体系开展餐饮监管,做到层层有监管,不留死角,确保农村市场(城郊结合部)餐饮食品安全。

8.强化日常监管与专项检查 日常监管严格执行“日检查、旬反馈、月评比”制。对车站、医院、公园、主干道、居民小区、城乡接合部等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周边实施重点检查,全面提高辖区内餐饮业卫生监管水平。同时抓好餐具消毒监测,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地沟油,重大节日专项整治,学校食堂、托幼机构等专项监督检查。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厉打击出售有毒有害食品和不符合卫生要求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健康权益。

2013年12月2日

第2篇:网络订餐餐饮单位食品安全指南

网络订餐餐饮单位食品安全指南

从事网络订餐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餐饮单位应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并按证照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网络送餐仅限个人订餐,企事业单位批量供餐应向具有相关资质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订餐。

二、从事网络订餐的餐饮单位应当在网络经营活动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经营地址。公示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画面清晰,容易辨识。

三、食品加工过程应符合《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要求,加工制作食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本单位加工能力。

四、送餐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有效健康证明,送餐时应穿着清洁工作服。送餐人员出现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鼻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不得从事相关送餐活动。

五、不具备冷链配送条件的,送餐品种不应有冷菜、生食(如醉泥螺、醉虾、醉蟹等腌制生食水产品、生鱼片、拌黄瓜等)、冷加工糕点(如含奶油糕点、提拉米苏、芝士蛋糕、寿司等)、预拌色拉等高风险品种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食品。

六、选择距离较近并可短时送达的客户送餐,使食品可在加工完成后2小时的安全时限内食用。入网餐饮单位应在第三方平台醒目位置标明外送范围和送达时间,按照标示的事项提供外送服务。建议在送餐容器的外包装上标示食品加工时间和消费时限,并提醒消费者尽快食用,切勿长时间存放。

七、送餐容器和包装应清洁、完好,确保送餐过程食品不受污染。直接接触的成品的包装和餐具应当清洁、无毒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八、送餐人员应按规定取得健康合格证明,送餐时应穿着清洁工作服。

第3篇: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是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而制定的法规,2017年9月5日,《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文名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发布日期

2017年11月6日 实施日期

2018年1月1日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文件发布

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2017年9月5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1月6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局长签署第36号令并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1]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政策全文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提供餐饮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五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号、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的,应当在设立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 第六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相关制度。

第七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培训和考核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第八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保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真实。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食品安全责任。

第九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网上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量化分级信息,公示的信息应当真实。

第十一条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网上公示菜品名称和主要原料名称,公示的信息应当真实。

第十二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的,所提供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应当无毒、清洁。

鼓励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可降解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

第十三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送餐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委托送餐单位送餐的,送餐单位应当加强对送餐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培训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四条 送餐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保持容器清洁,并定期进行清洗消毒。送餐人员应当核对配送食品,保证配送过程食品不受污染。

第十五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记录义务,如实记录网络订餐的订单信息,包括食品的名称、下单时间、送餐人员、送达时间以及收货地址,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第十六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第十七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对涉及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制作餐饮食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选择资质合法、保证原料质量安全的供货商,或者从原料生产基地、超市采购原料,做好食品原料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原料;

(二)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

(三)定期维护食品贮存、加工、清洗消毒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和校验保温、冷藏和冷冻等设施、设备,保证设施、设备运转正常;

(四)在自己的加工操作区内加工食品,不得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

(五)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应当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

第十九条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并对餐饮食品进行包装,避免送餐人员直接接触食品,确保送餐过程中食品不受污染。

第二十条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配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要求食品的,应当采取能保证食品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

第二十一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监测发现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违法行为的,通知有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查处。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报告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发现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餐饮服务交易活动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依法作为认定相关事实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于消费者投诉举报反映的线索,应当及时进行核查,被投诉举报人涉嫌违法的,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通知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要求其立即停止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具备实体经营门店,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分支机构或者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执行并公开相关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要求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保存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未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不真实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的食品配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对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或者送餐单位未对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培训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送餐人员未履行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送餐人员所在单位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网络订餐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违法行为,未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或者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未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消费者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或者未对涉及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处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制定实施原料控制要求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原料加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定期维护食品贮存、加工、清洗消毒等设施、设备,或者未定期清洗和校验保温、冷藏和冷冻等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或者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未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应的包装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配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要求食品,未采取能保证食品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对小餐饮网络经营作出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本办法对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未作规定的,按照《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餐饮服务连锁公司总部建立网站为其门店提供网络交易服务的,参照本办法关于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1]

第4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区汇报

创新举、树典型、强管理

下城区创建“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区”工作情况汇报

尊敬的各位领导、专家:

欢迎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区考核检查组莅临下城区检查指导。下面,我代表下城区人民政府就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区建设工作情况向考核组进行汇报:

自2012年始,下城区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面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321示范工程”创建。切实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进一步深化了餐饮服务行业健康稳步发展,在全区形成点、线、面结合,多层次、立体化、全业态的健康餐饮示范圈,推动社会各界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创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为打造“知荣辱、讲诚信、勇创新”的下城餐饮形象发挥了典型示范作用。

我区对照《浙江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区评价验收细则》要求逐项自查自评:六大类、18个项目、30个小项总分100分,我区自评得分99分,符合创建申报条件。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区情概况

下城区是杭州市的金融中心、文化中心,是万商云集、游人如织的繁华时尚城区。下城区总面积平方公里,下辖8个街道,71个社区,人口约万人。

下城区各项事业发展迅速,先后获得了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全国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全国社区建设示范区、浙江省卫生应急示范区等20多项国家及省级荣誉。区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日渐完善,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实施“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通过由区、街道、社区组成的纵向层级监管,由卫生、工商、环保、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局等监管部门组成的监管力量,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下城区食品安全监管“一张网”。辖区内餐饮服务许可证发证单位数1045家,已全部纳入“一张网”监管。三年来下城区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二、主要做法

(一)组织领导,落实责任 下城区成立以副区长洪明为组长、卫生局局长蔡延平为副组长,各部门、街道分管领导为组员的“321示范工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卫生局),按照“政府推动、部门指导、企业争创、群众参与”的机制扎实推进。

1.加大经费投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配备必要的检验检测设备、快件设备、现场执法与调查取证设备、监督业务车辆等装备。2.建立畅通有效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制度,保证信息网络畅通,保证餐饮服务食品信息能够第一时间传达报送。3.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构建“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落实餐饮服务食品案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区政府与各部门、街道签订目标责任书,各街道与社区签订目标责任书,各餐饮服务单位与卫生部门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层层落实,形成了完善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二)宣传有效,帮扶有力

利用实地走访和媒体宣传等方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在全区营造创建氛围,同时依照“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开展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培训。

针对新办证的餐饮单位,在其选址前,由食品安全协管员提前对经营者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告知选址要求,普及食品安全知识。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前,卫生监督部门提供预约审查服务并提前介入行政许可指导;审查时即提出具体卫生要求并开展集中约谈,结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大整治百日行动工作”对全区餐饮服务单位开展培训一次、约谈一次、签订承诺书,培训率、约谈率、承诺书签订率均达100%。在踏入餐饮行业门槛时与经营者共筑“诚信餐饮、安全食品”的食品安全防线。

针对已经营的餐饮单位:鼓励餐饮服务单位业主提升改造硬件设施,清除食品操作加工过程中由硬件设施落后造成的安全隐患;鼓励使用洗碗机等机械化设施,提高食品操作流程的机械化程度。软件方面,在全区餐饮单位大力推行“五常法”、“6T”等先进管理理念,针对小餐饮单位大力推广实行“简易五常法”。在审批及经营过程中,对经营者进行《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操作规范等知识的培训,提升餐饮服务单位自身软件管理能力和餐饮食品安全水平,推动餐饮服务行业自身健康良性发展。

(三)纵横结合、网格管理 1.风险评估与抽样检查相结合

对辖区内的大型餐饮单位、学校食堂、企业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餐饮服务单位的经营证明、管理制度等进行抽查。全区近三年来,每年餐具、食品、环节等样品抽检件数均超过2100件,超过了人均千分之四的指标,检测数据总体合格率均达到96%以上。通过抽检数据结合辖区餐饮服务单位实际情况,对辖区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进行了科学的风险评估,有重点的进行监督检查,有效降低了食物中毒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三年来我区未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

2.部门联动与协管网络相结合

在区政府的统一协调下,卫生、公安、工商、环保、行政执法、街道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制订联动机制,充分发挥“一张网”的功效,集中精力整治食品安全共性、突出问题。全区8个街道的相关科室均配2名食品安全监管员,每个社区均落实1名食品安全工作督导员。各部门的监管联动有效发挥了整体力量。在整治无证餐饮服务单位,整治“瘦肉精”、“地沟油”、“食品添加剂”等行动中发挥巨大的合力。

3.群众监督与应急网络相结合

投诉举报是社会各界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的有效途径,也是政府为民做实事、排忧解难的重要途径。下城区鼓励群众举报,设置投诉举报奖励专项资金。并进一步健全投诉举报渠道,网络、电话接报、电子信箱均24小时运转。投诉举报及时率、查处率、满意率均达100%。

在成功创建“浙江省卫生应急示范区”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应急管理体系,加大食品安全协管(联络)员、餐饮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员、从业人员的应急培训,加强食品安全突发公共应急事件应急演练,包括应急处置队伍、各部门协调配合、餐饮示范单位的应急演练,应急处置人员实行首席调查员、AB岗制度,做好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案。食品安全应急网络运转高效稳定,目前辖区内食品安全应急网络覆盖面达100%。

4.量化分级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将动态量化分级结果张贴在餐厅明显处,以更形象细致的方式向消费者公布餐饮服务单位综合动态食品安全卫生评定结果;以量化分级制度向消费者公布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卫生年终综合评定结果。辖区内自实行量化分级管理以来,通过信息公示、群众选择、市场引导,迫使食品安全管理有缺陷的餐饮单位自我改造。目前,全区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管理达100%,其中B级以上单位已占全部餐饮单位数量的半数以上。

5、日常监管与诚信评定相结合

各监督管理部门以信息公示和量化分级管理为基础,以“食品安全管理员证书”、“五常法/6T管理组织结构及宣传栏”向消费者展示餐饮服务单位的管理水平;以“健康合格证明”向消费者展示从业人员健康状况;以“食品安全承诺书”、“食品添加剂备案表”、“四自食品菜单式公示表”向消费者展示食品原料安全情况。

继续坚持“依法行政、全面覆盖、公开透明、诚信评价、企业自律、社会监督、鼓励进步”的原则,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评定标准和程序,及时向社会公示餐饮单位安全诚信情况;同时加强对餐饮

单位负责人的道德教育,在全区营造诚信餐饮的良好氛围。目前,辖区内主要餐饮单位均建立了诚信等级评定档案,实现了“一户一档”。

三、亮点工作

(一)推进透明厨房工程

鼓励餐饮经营单位推广食品操作流程透明化——即“透明厨房”。 通过敞开式或透明式加工区域使得消费者可以观看操作人员现场制售食品的整个流程,以及操作人员个人卫生、食品原料、操作过程等。或使用摄像头将厨房的操作流程实时拍摄并向顾客展示,同时消费者可以进入厨房观看厨师的操作,现场可就操作过程提出建议。

通过食品操作流程透明化引入社会监督,给餐饮服务单位增加监督压力,促使其操作规范化,真正做到食品安全“看得见”。实现了“四透明”:一是人员管理透明,包括从业人员的衣着、个人卫生、操作工具等细节情况;二是环境卫生透明,即厨房的整洁度一目了然;三是食品原料透明,食品原料整个取用过程透明,有效杜绝劣质食材。四是操作过程透明,将整个食品加工过程公开,迫使从业者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加工食品。因此,推行食品操作流程透明化是对餐饮食品安全自信的展示。

目前,下城区食品操作流程透明化的餐饮单位已有10余家,如体育场路的半俸菜馆、绍兴路的海底捞等已初具影响力。《浙江卫视》、《杭州新闻60分》、《都市快报》、《今日早报》、《杭州日报》、《今日下城》等多家省、市区新闻媒体对下城区透明厨房工程进行了报道,扩大了示范单位的影响力,在省内树立了餐饮典范。目前已确定将半俸菜、花中城、十四中、永和大王等餐饮服务单位申报“浙江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将武林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美食街申报“浙江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

(二)倡导绿色食谱、创新健康烹饪

以全区餐饮服务单位为平台,倡导合理搭配、营养膳食的理念,推广健康食谱,通过“健康食谱”引导消费者健康饮食习惯,确保人民群众不但吃得放心,还要吃得健康,提高人民健康水平,降低慢性病发生率。

滥用食品添加剂会对人体造成极大危害。为引导餐饮服务单位科学使用食品添加剂,我区大力规范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推出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证台账、管理使用台账,在采购管理使用过程中要求做到五专,即“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同时在全区餐饮服务单位中推广“零食品添加剂”,力争在食品加工操作过程中不使用任何含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原料,不使用任何含食品添加剂的调味料,达到食品原料“绿色化”,烹饪出绿色食品。

四、下一步工作

下城区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区创建过程中,对照《浙江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区评价验收细则》要求,边自查边整改,逐步完善,以确保现场检测数据的科学性,直至各项创建工作均达到《细则》中要求标准。在创建过程中充分发挥“开拓创新、克难攻坚,干一件成一件”的下城精神,克服种种困难,多次召开相关会议,加强沟通协调,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圆满完成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区创建的各项工作。

下城区以“武林商圈—西湖文化广场”城市综合体为中心,以武林路、朝晖路、新华路等原有9条示范街为骨架,呈辐射状向外推进创建工作,在全区形成了点、线、面结合,多层次、立体化、全业态的健康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区,充分发挥引领带动作用,将餐饮服务业打造成人民群众的“家庭厨房”、“健康餐厅”,树立“知荣辱、守诚信、勇创新”下城餐饮形象。

餐饮食品安全“321示范工程”建设是一项长期工程,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创建完成仅仅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千里之行始于足下,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总结经验,倡导“食品添加剂趋零化”、“食谱健康化”、“食品加工操作流程透明化”、“食品原料绿色化”等理念,将继续采取有效监管,形成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打造好“知荣辱、守诚信、勇创新”的下城餐饮形象。

2012年12月7日

下城区政府

第5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建设工作方案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建设工作方案

(讨论稿)

为进一步做好全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建设,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网络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建立健全规范化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网络。按照“全县统一领导、乡镇政府负责、部门协调配合、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方针和“上下联动、条块结合、突出重点、综合治理”的工作思路,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整合监管资源,创新餐饮服务安全监管工作思路、方法和机制,着力构建覆盖广泛、监管有力、运转协调的全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网络机制.进一步规范全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市场秩序,确保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工作目标

(一)加强全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建设,建立以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为主,乡镇政府食品安全领导小组、行政村餐饮服务食品信息员为辅的县、乡、村三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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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落实农村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使监管网络覆盖全

县所有乡镇和行政村,实现全方位监管、无缝隙覆盖、高质量运行。到2012年11月底,健全全县三级餐饮食品安全监管网络,

三、工作重点

(一)加强全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建设。建立健全以政府为核心、行政监管部门为主体、乡镇政府领导小组为基础、村级信息人员为补充的三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各乡镇政府要成立农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网络建设领导小组,下设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建立乡村两级社会监督网络,乡镇级网络建设以主管文教卫生副乡(镇)长为站长,乡镇卫生院防保人员为副站长(具体实施此项工作)。村级网络在要在村委会设3人组建社会监督员队伍,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具体监督工作,在每个行政村确定1名以上信息员,负责收集农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确保领导、人员、职责、工作“四到位”。

(二)提高餐饮服务食品监管网络运行质量。县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健全三级食品药品监督网络例会制度、监督报告制度、检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做好餐饮食品监督员的聘任和调整工作,落实好各项规章制度;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联合各乡镇政府加强对监督员的培训,提高其监督协管能力和水平;各乡镇政府

要健全和完善农村食品监管信息报送、举报投诉、快速反应和协同联动机制。

(三)加强对农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深入推进农村餐饮服务食品放心工程,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在农村大力推行家庭自办宴席报告备案制度、农家乐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承诺制等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家庭自办宴席卫生检测和安全监管机制,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作用,逐级落实农家宴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对农村各类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管,确保农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四)广泛深入地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宣传活动。

乡镇政府要积极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形式,围绕科学、合理、安全饮食等主题,普及食品安全等知识,经常性地对农民群众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农民群众的餐饮食品安全意识。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

管网络建设,是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工作方针和“整顿与建设,当前与长远,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有机结合起来”要求开展的一项民心工程、德政工程,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各乡镇政府和县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认识加强全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网络建设

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确保全县食品安全网络建设工作扎实推进。

(二)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各乡镇政府要把农村餐饮

服务食品安全网络建设纳入当地社会发展的总体框架中,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建立健全工作目标责任制,做到有规划、有部署、有检查、有考评,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同配合、目标责任明确的工作局面。

(三)明确责任,齐抓共管。各级各部门要坚持政府领

导、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的原则,认真落实食品监管责任。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全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网络建设的组织、协调、监督作用,切实抓好全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网络建设的巩固和完善,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网络建设。

卫生部门要积极配合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重大餐

饮服务活动的餐饮食品抽检工作,确保重大餐饮服务活动饮食安全。

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种养殖业生产环节的监管,配合

有关部门做好农药残留量等有毒有害物质的监测工作,加快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确保餐饮食品原料安全。

畜牧部门要加强对餐饮服务提供的肉类和奶制品等食

品安全进行源头监管,合理规划布局生猪定点屠宰网点,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监管,确保流向餐桌的食品安全。

质监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检查,重点

对城乡结合部、农村食品作坊和各熟食店进行整顿和规范。

工商部门等要加强对食品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确

保流向餐桌的食品安全。

财政部门要合理安排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网络建设工作

经费,并在各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中做好应急资金的调度安排。

物价部门要加强餐饮服务市场价格的管理,严厉查处虚

高定价、非法谋取暴利等违法行为,推行产品明码标价、收费标准公开等制度,真正做到让群众吃上放心食品。

教育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

进校园活动,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建立健全学校餐饮安全管理制度,切实做好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

公安部门要大力协助支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市场监管

执法工作,加强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制假、售假的不法行为和暴力抗法行为。

监察部门要对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由于严

重失职或渎职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广泛开展餐饮服务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等宣传,杜绝非法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

提高农民对农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网络建设的支持力和参与度。

(四)强化督查,严格考核。县政府将对各乡镇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网络建设工作进行定期的督促检查,确保工作落实。从今年开始,县人民政府将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并建立健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职责不明确,责任不落实,以及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不力,造成恶劣影响或引发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6篇:吉安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汇报

吉安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汇报

------吉安市卫生局

吉安市卫生局高度重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对人民健康负责的态度,认真组织学习《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深刻领会卫生部、省、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充分认识到抓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关系到广大市民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关系到全市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意义,全力以赴开展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确保全市人民的饮食卫生安全。

一、重点整治学校食堂、小型餐饮单位

按照卫生部和省、市有关工作要求,以农村、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地区,以学校和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旅游餐饮单位和小型餐馆为重点场所,开展了拉网式检查,重点整治小型餐饮业卫生许可、进货索证、卫生设施、加工操作、餐具消毒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同时,以预防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件,控制关键环节为重点,积极开展节日期间、中高考期间、重大活动期间以及预防春夏季食物中毒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卫生监督检查工作。

一是针对我市学校食堂及建筑工地食堂存在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卫生问题,我们按照食品卫生量化管理标准,对我市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和建筑工地食堂进行了全面整治,对其硬件设施投入及自身卫生管理提出了具体的意见,督促其增大投入,增加卫生设施,改善卫生条件,使食堂达到卫生要求,确保学校及建筑工地餐饮服务食

品安全,防止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二是加强农家乐旅游点的监督检查。因受地域和经济发展以及人员素质限制和影响,农村地区餐饮经营者和群众卫生意识较弱,小餐馆卫生条件较差。针对实际情况,我们利用食品卫生宣传周和“12〃4”法制宣传日等,深入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开展食品卫生法制法规、卫生知识宣传及咨询活动,普及食品卫生知识,发放宣传材料,接受村民咨询、投诉和举报,有效的提高了餐饮经营者和广大农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同时卫生监督机构加大对农村地区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频次和力度,针对其卫生状况和管理方式进行技术指导。

三是加强对小型餐饮单位的监管力度。小型餐饮单位数量多、分布广,是群众日常消费就餐的主要场所,其卫生状况直接关系到大多数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们多次对全市早餐、夜市饮食摊点和中、小型餐饮单位进行全面监督检查。首先卫生监督机构进行调查摸底,随后集中开展突击行动,卫生监督员不辞劳苦,早出晚归,始终战斗在第一线,取得了一定成绩,对存在问题的进行了卫生行政处罚。

按照2011年“食品药品安全赣鄱行”活动方案要求,共出动卫生监督执法人员1675余人次,出动车辆853余台次,监督检查各类学校(园、所)食堂1360所,其中责令整改145所。立案查处2家,接到学校餐饮服务许可申请6家,延续许可4家,不予许可2家。

二、建立健全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原料采购索证和验收制度

由于我市小餐饮经营者,特别是城乡结合部,大部分是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流动人口,法制观念淡薄,卫生习惯较差,多数文化程度偏低,食品采购台账记录实施和推广存在很大难度。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多次召开餐饮单位管理人员会议,认真讲解卫生部《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广泛宣传进货索证的重要性;教育广大餐饮经营者主动切断不合格食品原料流入市场的途径,抵制假冒伪劣产品,积极参与打击不合法食品经营活动。卫生监督人员克服人手少、工作量大等各种困难,主动上门服务,细心指导,实地培训,帮助建立台账、原料采购合同、卫生监督档案等,教会如何使用、登记,要求账目清晰。全市餐饮单位都制定了《餐饮业食品采购索证管理制度》,建立了餐饮业经营者食品采购与进货验收台账。同时,对餐饮单位使用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以及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行为的监督检查覆盖率达100%;餐饮单位未发现使用不合格猪肉,所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三、加大对餐饮服务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

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我们加大了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熟食卤味、盒饭、冷菜等高风险食品和餐具清洗消毒等重点环节监督检查力度。一是检查加工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要求熟食卤味、盒饭、冷菜必须设置专间,在入口处设预进间(500㎡以上),设更衣及洗手、消毒设施,配备有空气消毒装置,配备有空调(或降温设施)、冷藏设施,配备专用工具,采用非手动式水龙头,设有能够开合的食品输

送窗;要求餐具洗消间(区域)配备充足、有效的消毒设施,充足、完善的餐具保洁设施。二是检查加工操作卫生要求,主要要求熟食卤味、盒饭、冷菜操作前应认真检查待配制的成品(凉)菜,进入专间前应更换工作衣帽并洗手消毒,由专人加工制作,不得从事与(凉)菜加工无关的活动,操作前应对空气和操作台进行消毒,专用工具用前应消毒、用后应保洁,未经处理的食品原料不得带入专间;要求餐用具使用后应及时洗净、定位存放、保持清洁,使用前应消毒,定期检查消毒设备、设施,消毒后餐具应符合有关卫生规定,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具等。检查中对不符合卫生条件和要求的,要求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积极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依法处理。

四、深入开展打击违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

我市各级卫生监督员全面对餐饮服务单位是否使用添加剂、是否专人管理、专柜存放、添加剂的类型和品种、添加剂的使用量、称量工具、购进时索证和相关添加剂国家标准掌握等情况进行检查摸底,并要求各餐饮服务单位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认真做好食品及其原料的台帐登记和索证索票制度,督促各餐饮服务单位落实自查自纠。同时,针对重点环节、重点单位进行重点执法检查,整顿规范餐饮服务单位、食堂(包括医疗机构、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堂)的违法行为。一是强化日常监管,加大了对餐饮服务单位的日巡查监管力度,督促各单位建立完善各种制度,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秩序。二是严格餐饮服务单位和学校(包括托幼机构)食堂卫生审批,强化监督餐饮服务单位

台帐记录,餐(饮)具的清洗、消毒、保洁,经营场所的环境卫生,原料采购加工,保证从源头到加工过程的卫生安全,帮助各餐饮服务单位完善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督促其做好“两专、两记”。即食品添加剂要有专人管理、专柜存放,食品添加剂的采购要有进货台帐登记、使用要有领发登记,杜绝食品添加剂滥用现象。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经营户存在的卫生安全隐患都及时作出了纠正。为巩固工作成效,建立了定期回访监督检查制度,安排卫生监督员对各餐饮服务单位和食堂(包括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堂)进行回头看检查。重点是对前期存在问题较多的单位进行检查,对于一些没整改到位或没整改的单位,下达限期整改意见,更严重一些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全市按照《吉安市卫生监督所严厉打击餐饮服务单位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要求,出动执法人员5055人次,出动执法车辆675车次,检查餐饮单位4911家,其中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1187家,递交承诺书的单位3922家,组织公告张贴3889家,行政处罚立案数3件,没收非食用物质和滥用的 食品添加剂数公斤。

五、对存在问题作出的下步工作计划

首先从我市实际情况看,虽然餐饮服务行业安全形势总体平稳,没有发生大的安全事故,但影响安全的因素和隐患较多,形势依然严峻,餐饮服务行业多、小、散、低的局面尚未改变,仍然存在不少突出问题和深层次问题。其次表现在我们的执法人员法律法规知识不够

丰富,在执法的综合能力上需要进一步提高;再次是餐饮服务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对餐饮安全的责任意识不强,诚信意识和守法意识淡薄,容易出现餐饮安全问题。这些问题,时刻提醒我们必须保持高度警觉,切实增强履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以适应我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的需要。

一、继续做好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工作。认真执行相关报表的日报、周报、月报制度。

二、强化培训,提高执法人员和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三、加强宣传,营造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环境。

第7篇:一季度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汇报

2012年一季度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汇报

攸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2年4月5日

在2012年一季度,我局按照年初制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思路,不断开拓创新、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深入推进餐饮服务监管和监管队伍建设,开局工作呈现良好趋势。

(一)全面摸底,夯实监管基础。我局完成了对全县餐饮服务单位开展全面摸底造册工作。截止季末,全县共有餐饮服务单位1233户,其中已取得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717户,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516户,无证率﹪。包括:特大型餐馆0户,大型餐馆11户,中型餐馆213户,小型餐馆571户,小吃店69户、快餐店242户,饮品店17个,学校食堂120户,托幼机构食堂123户,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食堂74户,矿山食堂97户,建筑工地食堂2户。全县共有餐饮服务从业人员4889人,持有效《健康培训证》上岗3192人,无证上岗1697人,无证率%。通过这次详尽细致的摸底调查,获取了我县餐饮服务行业第一手真实数据,也为今后我局的监管工作奠定夯实的基础。

(二)强化监管,开展专项整治。⑴为防止节假日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我局作出周密部署,对承办“年夜饭”的餐饮服务单位开展“春节年夜饭餐饮服务专项整治”。共检查餐饮服务单位8家,出动执法人员24人次,执法车辆3车次。下达《监督意见书》8条,立案查处违法行为1起。⑵为加强农村食品安全保障力度,对城郊区内 “农家乐”家庭式餐饮服务单位开展“农家乐餐饮服务专项整治”。共检查“农家乐”餐饮店17户,出动执法人员53人次,执法车辆12车次。对其中3家《餐饮服务许可证》已过期的“农家乐”餐饮店立案查处。⑶为确保矿山食堂规范开展餐饮服务,对我县矿山食堂开展“矿山食堂餐饮服务专项检查”。共抽查有代表性的矿山食堂14家,出动执法人员42人次,执法车辆14车次。对我县矿山食堂现况和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出具了一份详尽的调研报告向上级食药监部门和县委、县政府报告。⑷截止季末,我局全面完成了6次重大活动的食品安全保障,共检查餐饮服务单位84户次,出动执法人员229人次,执法车辆47车次,力保我县未发生一起集体性食源性食物中毒事故。

(三)扩大宣传,增强风险意识。在一季度,我局共开展宣传咨询活动4场次,进行电视播报5次,展示宣传版面21块,分发宣传资料1500多份,培训食品安全管理人、从

业人员和法人600多人次,受教育群体达4000多人。⑴自行编印《餐饮服务安全宣传手册》2000册,向社会公众发放,让社会公众进一步了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和必须行。⑵制定“2012年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全面培训计划”,并于3月上旬分别对全县学校托幼机构、机关食堂和城关地区餐饮店开展了食品安全知识培训。⑶利用春节以及“”等节日,开展主题宣传,集中曝光假劣食品,开展为民咨询,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取得的成果。⑷局领导带队,先后走访桃水镇盘塘村等基层,及时就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重要性和严峻监管形势等进行沟通宣传,取得基层政府对局工作的支持和配合。

(四)整章建制,完善监督体系。⑴充分利用我县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契机,协调整合部门监管资源。及时会同卫生、农委等单位开展研讨,并就完善食品安全检验监测网络,加强部门间配合协作达成了一致认识。⑵改变说教方式,组织部分乡镇食品药品管理站成员及领导赴食品安全网络建设颇有特色的网岭镇现场观摩,学习先进方法,加强基层部门相互间的交流学习,为进一步完善基层食品安全网络建设奠定良好基础。⑶根据社会监督的即时性和灵活性,指导各乡镇食品药品管理站的安管员对当地餐饮服务单位进行现场监督,充分发挥食品安全监督效率,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

监管网络。⑷为了让餐饮服务单位获得更好发展,我局一方面积极组织餐饮单位参加食品卫生信用等级评定,启动食品安全监督员驻店挂牌和重点监管挂牌单位筛选工作;另一方面积极引导餐饮服务单位履行“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职责,促进攸县餐饮服务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五)强化职责,工作有序推进。截止季末,共受理申请餐饮服务许可32户,受理变更申请2户。我局共提出整改意见79户次,新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11户,下达不予许可决定6户,行政许可工作开展地平稳有序。⑴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努力做好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及时开展现场审核,对不能在审核期限完成整改的,及时办理中止审核手续,避免当事人两次申请上的种种不便。⑵坚持每周五下午开展免费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做好办证指南工作,让餐饮服务从业人员熟悉掌握餐饮服务操作规范。⑶对新组建的乡镇层面的食品安全检查员队伍,组织他们开展培训,帮助他们及时转换角色,更新知识,适应食品监管新机制。

(六)突出应急,提高处置能力。为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我局制定了《攸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成立了以董华贵局长为组长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下设三个专业组,并明确了专业组

的职责,建立了一套“信息畅通、反应快捷、指挥有力、责任明确”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体系。

小餐饮店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汇报

网络食品安全承诺书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承诺书

餐饮单位食品安全承诺书

餐饮公司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