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回避制度自查报告(共6篇)

综合文章 时间:2021-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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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亲属回避制度

亲属回避制度

一、规定的目的及适用范围

为规范用人制度,建立健康和谐的企业人事关系,创造公平、公正的员工职业发展环境,避免各类不必要的利益及管理冲突,提升公司效率和管理水平,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下属所有事业部、公司及驻外机构。

二、回避范围

本规定所指亲属关系是指血系亲属及社会亲属,包括:

1.直系亲属关系: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2.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以及他们的配偶等;

3.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其配偶关系:包括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子女、外甥子女以及他们的配偶; 4.其他应回避关系:男(女)朋友,仁兄弟等;

三、回避原则

1.管理人员与其近亲属关系人员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指挥、领导关系,如:车间班组长不得与其近亲属关系人员在同一班组,车间主任不得与其近亲属关系人员在同一车间,仓库管理人员不得与其近亲属关系人员在同一仓库,非生产部门管理人员不得与其近亲属关系人员在同一部门等。

2.近亲属关系人员不得在同一部门共事,如:两个为近亲属关系的班组长不得在同一车间,两个近亲属关系的非生产部门人员不得在同一部门。

3.财务管理人员与其工作有账目交接的人员不得互为近亲属关系,如财务稽核岗位会计与采购员不得为近亲属关系等。

4.各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岗位调整、职务变更、提薪提奖或受处分方面为其近亲属关系人员向有关部门提示或说情。

5.公司部门经理以上管理人员中的直系亲属,不允许在同一事业部任职(如特殊人才需经公司董事会审批)。

6.与公司存在供应、销售关系的单位,其亲属不得在公司相关采购、仓储、客服部门任职。

四、亲属关系提报:

1.所有人员须将在公司内部的亲属关系名单报至相应的部门,经部门审核汇总交至人力资源部备案建档,人力资源部进行申报审核及过程监督。

2.新入职人员应在办理入职手续时填写《公司内部近亲属关系登记表》,如存在内部亲属关系,人力资源部应根据所申报依据亲属关系回避原则对其进行岗位分配。

3.公司员工在入职公司后建立亲属关系的,应在一周内主动到人力资源部进行亲属关系申报,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岗位调整。

五、违规处理:

1.公司各部门员工都应主动向人力资源部申报亲属关系,凡未如实申报者,一经公司查出将对员工本人进行劝退处理,同时扣罚其直属上级领导当月绩效工资。 2.新入职员工在办理入职手续时如未按规定申报亲属关系,入职后一经发现,对其进行辞退处理。

3.部门经理级人员涉及亲属关系违规者,给予普通员工双倍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予以通报、降级、减薪、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4.事业部副总级别及以上人员涉及亲属关系违规者,给予扣罚当月全部工资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予以通报、降级、减薪、撤职等行政处分。

5.人力资源部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对违反本规定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如未尽到监督之责或明知员工存在亲属关系却不作为,将给予人力资源部相关人员与违规员工相同处分。

公司各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部互为监督关系,各用人单位有权向其上级主管领导反映人力资源部失察之责。

第2篇:亲属回避制度

公司亲属回避制度

一、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员工队伍管理,确保公司各项决策、管理的公平、公正,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三、相关定义

1、本制度所称亲属回避是指有亲属关系的员工在公司规定的需要回避的工作岗位范围内实施回避。

2、本规定所指亲属关系是指:血系亲属与社会亲属。

1)血系亲属:夫妻、三代以内直系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外)孙子女)、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甥)以及配偶、近姻亲亲属(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2)社会亲属:战友、同学、原同事、朋友以及以上关系的血系亲属。

四、回避原则

1、公司财务、融资、经营、物流和化验部门领导的亲属不得在其管辖的部门工作。

2、其他职能部门和各子公司员工的亲属不得和自己在同一个部门或车间的班组工作。

3、出现需要回避情形时,职务层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层次较低的一方回避;职务层次相当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单方有职务,无职务的一方回避;双方均无职务的,非业务骨干的一方回避。特殊情况由人力资源部汇总后上交经营团队讨论,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做出决定。

任何员工的亲属在招聘入公司时应写明其亲属关系,凡不申报或未经报批入职者,在入职后被查出的,将对该员工同时做辞退处理。

五、回避纪律

1、在本制度实施之前已存在亲属关系的员工或与公司有亲属关系涉及公司业务的外单位人员,应主动到人力资源部做好备案,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经综合考察后,酌情处理。

2、员工在从事各项工作时,凡涉及到其亲属的,都应主动回避。如当事人不主要动提出回避,负责主持该工作的领导要劝其回避,回避后工作方可进行。对未进行回避的,其所议定的事项结果取消,并重新进行。

3、人力资源部在员工引进、晋升和调配工作中要严格审查,发现问题后要妥善处理。

4、公司全体员工对员工回避行使监督权,对于应回避而未回避的,可以直接向人力资源部或监事会举报。

六、本制度解释权归董事会。

第3篇:亲属回避制度

亲属回避制度

为规范集团公司的管理,严格执行公司各项制度,形成良性竞争机制,特制订本制度。

一、近亲属关系:

(一)夫妻关系;

(二)夫妻双方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三)近亲姻关系(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四)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其配偶关系(叔侄、舅舅、表兄弟、姐妹等)。

二、回避规定

(1)严禁安排其亲属担任与本人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职务。 (2)公司高层领导者不能安排亲属在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采购部等部门担任领导职务。

(3)公司高层领导者履行职责时,涉及与本人及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如任免、考核、奖惩、调配、人事聘用、职称评定等应当回避。

三、奖惩制度:

(1)公司各级管理人员推荐亲属或熟人到公司工作,由本人作为担保人;如推荐的亲属或熟人因个人主观原因导致企业经济损失的,除按相关规定处理当事人外,担保人负连带责任。

(2)公司对于违反或变相违反本制度的公司领导干部和各级管理人员,首先劝其亲属离开原工作岗位或解除与公司的经济合同关

系,拒不执行者将调离本人的工作岗位,情节严重者给予降职、免职处理。

第4篇:亲属回避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人力资源管理,保证公司各项决定、指令贯彻落实,防止企业内部裙带关系及不正之风,根据《劳动法》等有关规定,公司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本制度所称亲属是指直系亲属、姻亲、近亲属

三、工作制度

1、公司招聘录用员工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主管及以上人员不得介绍、引见自己的亲属进入公司工作。

2、公司内凡涉及亲属关系的员工,其亲属不得与其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不得在其任职的部门工作。

3、公司内凡涉及亲属关系的员工,不得在其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职务或侵害公司利益的的活动。

4、任何员工的亲属在招聘进入公司前应主动向人力资源部门申报亲属关系,接受报批。凡不申报进入公司工作后被查出的,将对该员工及其亲属同时做辞退处理。

5、凡涉及到一方亲属工作变动、职称评聘、奖惩、薪酬调整、培训、福利等问题时,另一方亲属必须主动申请回避,不得以任何形式、暗示他人干预或施加影响。对未回避的,其所议定的事项取消,同时对未回避员工进行惩处直至辞退或解除合同。

公司根据企业实际工作需要做出的各项管理决定,公司员工必须服从,否

则公司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6、在日常工作中,凡涉及亲属关系,任何领导和员工不得以任何形式明示或暗示他人对其亲属进行照顾。

7、今后招聘新员工原则上不录用和公司现有员工有亲属关系的人员。

四、附则

1、被制度发布后,公司内凡涉及亲属关系者,请3 登记、备案。

2、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3、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日内到人力资源部申报、

第5篇:规章制度之亲属回避制度自查报告

亲属回避制度自查报告

【篇1:关于公务员回避规定自查情况的报告】

关于公务员回避规定自查情况的报告

长治市国家税务局:

接到长治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的通知(长国税函[2012]60号),我局党组高度重视,成立了以分管人事部门领导为组长的调查组,按照文件要求进行了认真深入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柴茂,男,1983年3月出生,大学本科,2006年7月参加工作,先后在沁源县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郭道税务分局、综合业务股工作,2010年11月担任沁源县国家税务局郭道税务分局副局长(副股级),2011年12月担任沁源县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股副股长(主持工作)。与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郭志勇同志系旁系血亲关系。

曹敏智,女,1977年7月出生,大学本科,1996年8月参加工作,先后在沁源县国家税务局人事教育股、信息中心、综合业务股任股长、主任,现任沁源县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主任。与县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连保军同志系夫妻关系。

二、自查整改情况

我局现有股级干部14人,其中正股级干部10人,副股级干部4人。近期,将有4名正股级干部到龄退居二线,届时股级干部只有10人,其中正股级干部6人,副股级干部4人,空 缺职数达12个。

由于当前股级干部较少,且柴茂、曹敏智两位同志都是县局素质高、能力强、业务精的骨干,如果全部调整到稽查局回避将影响工作的正常开展。鉴于这一实际情况,按照《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要求,我局在自查中,没有对柴茂、曹敏智两位同志的岗位进行调整,只对其分管领导进行了调整,有旁系血亲关系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郭志勇不直接分管柴茂同志工作,有夫妻关系的县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连保军同志不直接分管曹敏智工作。近期,市局已对我局股级干部职数的请示进行了批复,我局将尽快在全局范围内公开竞选一批股级干部,届时,将按照《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要求,严格实行任职回避,对上述两名同志的岗位和任职一同进行调整。

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

【篇2:管理干部亲属回避管理制度】

管理干部亲属回避管理制度

第一条 保障公司健康、稳步发展,减少人事管理上的纰漏,规范用人制度,真正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用人原则及激励机制,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四川高金投资管理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主管级及以上干部;

第三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与日常监督检查。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亲属回避是指有亲属关系的员工在公司规定的需要回避的工作岗位范围内实施回避。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亲属关系包括下列情形: 夫妻关系;

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第六条 公司的男女同事,在工作期间确定为恋爱关系,如存在上下级关系的或权责利益关系的,应在一个月内申请岗位的调整,两人不能在同一个部门工作。

第七条 出现本制度第五条所列亲属关系情形时,原则上不得在同一部门或者不属同一部门但有利害关系的部门工作,具体如下:

公司副总及以上高管,原则上不允许任何亲属在公司任何岗位工作;

公司主管及以上管理人员,其亲属不得与其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

员工与亲属不得在同一部门内有直接上下级关系、业务关联关系、经济利益关系,销售业务人员的亲属不得从事财务工作;

各子公司副总经理以上管理人员、采购部负责人的亲属不得在本公司从事审计监察、财务以及仓库/冻库保管的相关工作; 对于重要管理岗位、关键技术和关键业务岗位的特殊用人情况,主管及以上岗位的报总部董事长特别批准,主管及以下岗位的报总部人力资源部及分管副总裁特别批准;

第八条 亲属回避是为了避免亲属因素对公司员工在任职和相关敏感工作中产生消极影响,而对互为亲属关系的员工在所述工作中所做出的限制性规定。出现需要回避情形时,职务层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层次较低的一方回避;职务层次相当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单方有职务,无职务的

一方回避;双方均无职务的,非业务骨干的一方回避。特殊情况由人力资源部/综合部/综合科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在征求本人意见后提出建议和意见报相关副总审批同意后备案执行。

第九条 公司鼓励员工介绍人员加入本公司,由人力资源部/综合部/综合科办理登记、面试、择优录取并安排接收部门。 但是管理干部在介绍人员加入本公司前,必须事先到人力资源部/综合部/综合科备案。严禁管理干部要求由人事部门安排到指定部门或私下与部门负责人协调安排到指定部门,如有此类事件发生,人力资源部/综合部/综合科和指定部门应予以拒绝安排和接收。

第十条 凡公司在招聘、员工考评、转正、加薪、晋升、员工调动过程中,涉及到自己的亲属、入职介绍人或有特殊关系的人,考评者或管理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由考评者或管理人员的上级管理者完成。

第十一条 公司在员工提拔、任免、培训选拔时,管理人员不得直接向有关部门推荐自己的亲属、入职介绍人或是有特殊关系的人。

第十二条 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的亲属、入职介绍人或有特殊关系的员工牟取私利,而对其他部门主管打招呼、说情、施加压力等,不得参与相关的调查、审核和讨论,也

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施加影响。上述情况,一经查实罚款相关管理人员500元/次。

第十三条 出现需要回避情形(本制度第九、十条所列情况等)时,管理干部本人应在15日内提出回避申请,人力资源部/综合部/综合科等部门在接到回避申请后15日内调查核实并提出回避建议和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上级决定(应在15日内作出决定);人力资源部/综合部/综合科等部门在15日内完成提出建议和意见报相关副总审批同意后备案执行。 第十四条 有需要回避的情况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应当对相关管理人员予以批评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降薪、解除劳动合同等相应处理。

已按规定提出回避申请的,在规定期限内未得到妥善处理而出现不良后果的,视情况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回避制度。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管理部负责对执行回避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 本制度从修订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已发制度、办法、流程与本制度不一致或发生冲突的,执行本制度。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投资管理公司人力资源部解释和处理。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 附图:

【篇3:亲属回避管理流程】

亲属回避管理流程 1目的

本文件规范了xx农村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亲属回避管理的流程和控制要点,旨在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大对本行员工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的防范和控制力度,预防经济案件的发生,确保本行稳健持续发展。

2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本行所有在岗员工。 3定义、缩写与分类 3.1定义

亲属回避管理:是指本行为规避员工在其履职过程中,因亲属关系可能产生的利益庇护、行为偏私等违规违纪行为,通过实施亲属双方岗位回避,采取主动隔离措施的规范化管理过程。 3.2缩写

3.3分类

应予回避的亲属关系包括: 1)夫妻关系

2)直系血亲关系: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及其子女、表兄弟姐妹及其子女、堂兄弟姐妹及其子女。

4)近姻亲关系:是指本人兄弟姐妹及其子女的配偶,本人配偶的祖父母、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职责与权限

5原则与基本规定 原则

1)强制回避原则:本行亲属回避属强制性规定,凡是存在应予回避情形的员工,一律无条件接受并主动配合实施回避。

2)以低避高原则:本行实施亲属回避,按照职务级别不同的,一般应由职务较低

的一方主动回避。

3)以后避先原则:本行实施亲属回避,如果双方担任同级职务的,一般应由担任现职较后的一方主动回避。 基本规定

1)本行亲属回避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

2)本行亲属回避是一种强制性措施,所有员工都要按规定自觉填报《xx农村银行亲属关系申报表》(附件一),由各支行(部门)集中报人力资源部门。

3)本行存在应回避亲属关系的员工,双方不得在同一支行(部门)担任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的同级职务。

4)本行存在应回避亲属关系的员工,双方不得在同一支行(部门)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5)本行存在应回避亲属关系的员工,双方不得在同一支行(部门)从事有相互利益或制约关系的岗位工作。

6)本行存在应回避亲属关系的员工,双方不得在有上下级管理关系的机构(部门)之间从事有相互利益或监督制约关系的岗位工作。 7)本行对亲属回避实施动态管理,对已掌握亲属关系的员工和自行申报亲属关系的员工,按规定应回避的,应及时对需要回避的人员进行岗位调整。

8)本行因亲属关系回避被调整岗位的员工必须服从岗位调整决定,拒不服从或不在规定期限内到任新岗位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一律免职,一般员工作待岗处理。 6流程描述与控制要求

第6篇:信用社亲属回避制度

一、亲属关系

1、夫妻关系。

2、直系血亲关系,即本人、父母、子女。

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其配偶关系,包括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子女、甥子女以及他们的配偶。

4、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

二、回避范围

1、区联社机关干部有亲属在本联社机关工作的应回避。

2、区联社领导班子成员的亲属不得在区联社担任主任职务。

3、区联社领导班子成员的亲属不得在营业部、信用社担任主任职务。

4、区联社领导主任、副主任、股长、副股长的亲属在营业部担任主任、副主任(坐班主任)职务的应回避。

5、营业部、信用社、分社主任、副主任(坐班主任)的亲属在本单位工作的应回避。

6、储蓄事后监督员的亲属不得在储蓄所工作。同一储蓄所(柜)有亲属关系的应回避。

7、涉及贷款回收和责任贷款的暂不回避。

8、上述回避范围不含工勤岗位。

三、回避程序

1、本人自报亲属关系,由人事部门调查核实,提出回避请示,经联社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人事部门负责具体落实。

2、回避对象在回避前要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如交接时发现涉及违章违纪贷款责任,应暂停回避,待收回贷款后,再行回避。回避对象要在规定时间内到岗,对不服从分配的,视情节给予必要的处分。

3、亲属回避工作要公开、公正、公平地进行,各级领导和员工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亲属回避工作,也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关系授意、指使、暗示和托请他人进行干预。各级领导及员工要对此项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人事监察部门举报。

四、回避纪律

1、各基层信用社、营业部主任要做好亲属的思想工作,不得以任何借口干预、阻挠回避工作。

2、各基层信用社、营业部主任要认真落实回避制度。如不认真执行亲属回避制度,导致违规、违纪、违法案件的发生,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从严查处,绝不姑息迁就。

五、适用范围

区联社、联社营业部、信用社、信用分社、储蓄所。

亲属回避自查报告(共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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