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建房规划整改措施(共4篇)

综合文章 时间:202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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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农村党员整改措施

农村党员整改措施

入党申请书,又称入党申请报告,是要求入党的人向所在单位的党组织提出的一种书面材料。入党申请书标志着申请人经过了郑重思考,向党组织表明自己有入党的志愿和要求,使党组织了解申请人的政治信仰和追求,便于党组织对申请人有针对性地进行培养、教育、考察,同时也是党组织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重要依据。每一位要求入党的同志,都应该认真写好入党申请书。

的农村党员整改措施,供大家参考。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全面推动基层组织建设工作再上新台阶,我支部按照镇党委的要求,完成了调查摸底和分类定级的各项任务,对照评价标准体系,逐项梳理支部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经九龙村支委会研究决定,特制定如下整改方案。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党员队伍年龄结构老化,文化程度偏低。农村党支部60岁以上的党员占40%以上,而高中以上学历的仅为15%左右。有一部分党员存在思想保守、观念陈旧、能力低下等问题,不懂科技知识,接受新事物积极性较差,对国家的方针政策也易产生误解,甚至可能发生价值取向的偏差,不利于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发挥。

(二)外出务工党员较多,参加组织生活积极性不高。由于地理环境等因素的制约,农村经济发展滞后,农村大部分有劳动能力的群众都选择了外出打工,以此来增加经济收入。农村党员中,在外务工的达50%以上。由于工作繁忙、无法请假、路途较远以及组织生活单一等原因,外出党员较少回村开展组织生活,而且与支部主动联系也较少,对镇、村组织建设的相关情况知之甚少,不利于提高基层组织的战斗力和凝聚力。

二、整改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创新常规工作,突破重点工作,提升整体工作,以区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的“一级七区”和镇党委提出的“一级五镇”为奋斗目标,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为主线,突破难点,凸显亮点,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推动发展、凝聚人心、服务群众和促进和谐的作用,不断提升基层组织建设科学化水平,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的召开。

三、整改措施

(一)加强教育培训,全面提高农村党员素质。针对农村党员文化程度较低、理论水平较差、农业技术掌握较少、年龄较大的特点,农村支部精选学习内容,拓宽学习方式。每月认真组织开展农村党员远程教育培训学习。在学习内容上,既要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等政治理论,也要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特别是党对农村的方针政策;既要学习现代农业科技知识,也要学习市场经济知识、民主法制知识,以及一切反映当代世界发展的新知识。同时,在学习方式方法上,除了远程教育学习外,农村支部组织“基层党员文化服务队”进家入户,为无法前来参加培训学习的老党员读书读报,宣传讲解国家的惠民政策和实时政治。

(二)完善工作体系,提升流动党员管理实效。加强对流动党员的管理和教育,摸清流动党员的流入地和联系方式,建立完善准确的流动党员台帐,针对不同类型的党员,区别主城区内和区外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方法。对于前一种情况的流动党员,主要采取积极联系争取其及时回村参加组织生活;对于后一种情况的党员,采取发放《流动党员证》,让他们参加流入地党组织生活。同时使用信函、电话、互联网等手段定期与他们取得联系;利用春节等回家的机会对他们进行集中的培训和评议等工作,增强组织的凝聚力。此外,支部推行多样化的组织生活,结合创先争优活动,以座谈会、小组讨论、外出参观、竞赛问答等方式吸引党员主动参与,增加党建知识,增进革命友谊,进一步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号召力,增强全体党员的荣誉感和责任感。

针对农村党组织存在的问题整改措施

一、关于解决开拓创新精神不强问题的整改措施:

一是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努力提高党员的综合素质;

二是大力发展、吸收、培养学历高、创新能力强、工作务实的青年作为入党积极分子;

三是充分发挥下派“书记”优势,加强对各支部书记培养及业务指导,从行动上转变各支部书记学习意识,增强工作创新能力。

二、关于解决党性观念和服务意识不够强问题的整改措施:

一是加强思想教育,使党员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从根本上解决党员纪律不严的问题;

二是做好“三项制度”,落实书记接待、成员走访和办理答复,对群众反应的问题及时解决,增强服务群众的质量和效率;

三是加强党性锻炼,坚定理想信念,严格按照党员标准和《党章》以及党员先进性具体要求规范

范化本支部党员的言行,做好本职工作,增强我村党员干部的凝聚力。

三、关于解决村两委班子团结协作不够,作用发挥不够好的问题:

一是党委通过下派“书记”帮助解决实际存在的个别干部软弱、涣散问题;

二是加强培养教育,增强公仆意识,切实改进工作方式和转变工作作风,努力提高工作水平和工作效率;

三是明确班子成员分工,将工作细化到每个人,并制定奖惩措施。

第2篇:农村党员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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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党员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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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党申请书,又称入党申请报告,是要求入党的人向所在单位的党组织提出的一种书面材料。入党申请书标志着申请人经过了郑重思考,向党组织表明自己有入党的志愿和要求,使党组织了解申请人的政治信仰和追求,便于党组织对申请人有针对性地进行培养、教育、考察,同时也是党组织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重要依据。每一位要求入党的同志,都应该认真写好入党申请书。

以下是入党申请书频道为大家整理的农村党员整改措施,供大家参考。更多阅读请查看本站入党申请书频道。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全面推动基层组织建设工作再上新台阶,我支部按照镇党委的要求,完成了调查摸底和分类定级的各项任务,对照评价标准体系,逐项梳理支部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经九龙村支委会研究决定,特制定如下整改方案。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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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党员队伍年龄结构老化,文化程度偏低。农村党支部60岁以上的党员占40%以上,而高中以上学历的仅为15%左右。有一部分党员存在思想保守、观念陈旧、能力低下等问题,不懂科技知识,接受新事物积极性较差,对国家的方针政策也易产生误解,甚至可能发生价值取向的偏差,不利于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发挥。

(二)外出务工党员较多,参加组织生活积极性不高。由于地理环境等因素的制约,农村经济发展滞后,农村大部分有劳动能力的群众都选择了外出打工,以此来增加经济收入。农村党员中,在外务工的达50%以上。由于工作繁忙、无法请假、路途较远以及组织生活单一等原因,外出党员较少回村开展组织生活,而且与支部主动联系也较少,对镇、村组织建设的相关情况知之甚少,不利于提高基层组织的战斗力和凝聚力。

二、整改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创新常规工作,突破重点工作,提升整体工作,以区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的“一级七区”和镇党委提出的“一级五镇”为奋斗目标,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为主线,突破难点,凸显亮点,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推动发展、凝聚人心、服务---- ---- 群众和促进和谐的作用,不断提升基层组织建设科学化水平,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的召开。

三、整改措施

(一)加强教育培训,全面提高农村党员素质。针对农村党员文化程度较低、理论水平较差、农业技术掌握较少、年龄较大的特点,农村支部精选学习内容,拓宽学习方式。每月认真组织开展农村党员远程教育培训学习。在学习内容上,既要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等政治理论,也要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特别是党对农村的方针政策;既要学习现代农业科技知识,也要学习市场经济知识、民主法制知识,以及一切反映当代世界发展的新知识。同时,在学习方式方法上,除了远程教育学习外,农村支部组织“基层党员文化服务队”进家入户,为无法前来参加培训学习的老党员读书读报,宣传讲解国家的惠民政策和实时政治。

(二)完善工作体系,提升流动党员管理实效。加强对流动党员的管理和教育,摸清流动党员的流入地和联系方式,建立完善准确的流动党员台帐,针对不同类型的党员,区别主城区内和区外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方法。对于前一种情况的流动党员,主要采取积极联系争取其及时回村参加组织生活;对于后---- ---- 一种情况的党员,采取发放《流动党员证》,让他们参加流入地党组织生活。同时使用信函、电话、互联网等手段定期与他们取得联系;利用春节等回家的机会对他们进行集中的培训和评议等工作,增强组织的凝聚力。此外,支部推行多样化的组织生活,结合创先争优活动,以座谈会、小组讨论、外出参观、竞赛问答等方式吸引党员主动参与,增加党建知识,增进革命友谊,进一步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号召力,增强全体党员的荣誉感和责任感。

针对农村党组织存在的问题整改措施

一、关于解决开拓创新精神不强问题的整改措施:

一是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努力提高党员的综合素质;

二是大力发展、吸收、培养学历高、创新能力强、工作务实的青年作为入党积极分子;

三是充分发挥下派“第一书记”优势,加强对各支部书记培养及业务指导,从行动上转变各支部书记学习意识,增强工作创新能力。

二、关于解决党性观念和服务意识不够强问题的整改措施:

一是加强思想教育,使党员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从根本上解决党员纪律不严的问题; ---- ----

二是做好“三项制度”,落实书记接待、成员走访和办理答复,对群众反应的问题及时解决,增强服务群众的质量和效率;

三是加强党性锻炼,坚定理想信念,严格按照党员标准和《党章》以及党员先进性具体要求规范化本支部党员的言行,做好本职工作,增强我村党员干部的凝聚力。

三、关于解决村两委班子团结协作不够,作用发挥不够好的问题:

一是党委通过下派“第一书记”帮助解决实际存在的个别干部软弱、涣散问题;

二是加强培养教育,增强公仆意识,切实改进工作方式和转变工作作风,努力提高工作水平和工作效率;

三是明确班子成员分工,将工作细化到每个人,并制定奖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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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湖南省娄底农村建房建设规划制度宅基地建房管理

娄政发〔2015〕17号 娄底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提高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村镇规划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湖南省推进新型城镇化实施纲要(2012-2020)》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总体目标任务

按照城乡统筹的科学发展观要求,以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实施融城战略为目标,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以重要节点和公路沿线的城镇、乡和村庄为重点,尤其是优先发展和重点扶持国家、省、市级重点镇、乡、村。切实提高村镇规划质量,努力改造人居环境。要塑造不同特色的城镇风貌,一般乡镇要编制重要街道景观设计;村庄建设要突出不同的地域特色、民族特色和乡(镇)、村特色。要通过5-10年的努力,在全市建设一批环境优美、造型别致、生活便利、居住舒适、真正上档次、有品位的村镇住宅小区,把一批基础较好的小城镇发展成为经济繁荣、规模适度、规划科学、布局合理、设施配套、功能齐全、环境整洁、具有较强辐射能力的农村区域性经济文化中心。具备条件的小城镇要发展成为带动能力更强的小城市,使全市的城镇化水平有显著提高。

二、加快制定和完善村镇规划

(一)落实规划编制责任。乡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村镇建设发展的蓝图,是建设和管理村镇的基本依据。各地要高度重视村镇规划的编制工作,坚决做到先规划后建设、无规划不建设。县市区人民政府驻地以外各乡镇的乡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通过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以行政村为编制单元,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城市规划区内的镇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不再单独编排。村镇规划经依法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公布实施,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动,确需修改和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修改后的规划应当依法重新公布。

村镇规划编制工作分轻重缓急、分区域、分步骤逐步开展,要突出重点乡(镇)、重点村,

抓紧公路、铁路主要交通干线、河流两岸和景区景点周边的村镇规划编制工作。2016年底前基本完成乡镇规划,全面完成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村镇规划编制(或修编)工作,2018年底基本完成村庄规划编制工作。

(二)科学编制村镇规划。村镇规划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符合上位规划的要求,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遵循以下原则:

1.合理布局,节约集约用地。新村建设与旧村整治相结合,合理安排各项建设和非建设用地,保护自然景观和古树名木,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发展农村特色经济,合理控制建设用地规模,明确基础设施配置,划定适建区、限建区和禁建区。

2.完善功能,保障民生。以方便群众生产生活、营造良好人居环境为目标,合理配置村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先安排供水供电、道路通讯、清洁能源、污水排放、垃圾收集等重要基础设施,明确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体育健身及敬老院、公共墓地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目标和用地安排。村庄规划应安排足够的预留地,确保村民分户建房和其他生产生活需要,解除村民后顾之忧。

3.保护生态,体现特色。践行绿色生态、节能环保的理念,通过规划引导生态保护、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和提升娄底市村镇建筑的文化特征、地域特点、地方特色。

4.综合防灾,确保安全。地处洪涝、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村庄和乡镇,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村庄、乡镇总体规划中制定防灾措施或搬迁实施方案。对新建和迁建村镇的场址应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压矿查询工作。

三、规范村镇建设许可审批

(一)村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必须符合村镇规划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在乡镇、村庄规划区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申请人持村民委员会证明、户口簿原件和有关材料,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书,按照下列规定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1.确需占用农用地,申请人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不占用农用地和使用原有宅基地的,镇、乡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原有住宅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规划、村庄规划的、原有住宅属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市级以上历史文化名村、名镇保护规划确定的保留风貌建筑的、原有住宅在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威胁区范围内的,申请原有住宅改建、扩建的,原则上不予批准。根据文物保护等级及风貌建筑特点,明确保护责任单位,视其情况安排专项资金予以及时修缮,凸显风貌特色。

(二)村镇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前,应当取得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和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其他建设。村(居)民住宅应当与公路保持规定距离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不得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四)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规划许可证件后,再依法申请土地用地手续。

四、严格村镇建设用地管理

(一)严格实行村镇建设用地计划管理。

村镇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应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根据省下达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进行分解,实行计划单列,不得超计划审批用地。

(二)严格宅基地管理。

坚决执行“先批后建,一户一宅”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中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住宅异地新建后应当拆除旧宅。 新批准的村民建房用地面积要符合《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县市区规定指标,不得擅自突破用地标准。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予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非法购买农村住宅和宅基地建房,禁止变相通过联营合作、入股等形式建设、出售“小产权房”。

(三)严格面积标准。

各地要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严格确定宅基地面积标准。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相关规定,每户农村居民使用宅基地的面积,占用耕地的不得超过130平方米,占用荒山荒地的不得超过210平方米,占用其他土地的不得超过180平方米。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保证规划的实施,可结合本地实际,在控制用地方面制订具体审批标准,从严控制建设面积和规模。

(四)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或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依法办理土地审批手续,涉及农用地转用审批的逐级报原批准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准机关批准。

五、加强村镇建设管理

(一)严格农村住宅建设管理。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村民按照规划逐步向城镇、集镇和中心村集中,集中新建居民小区,严格控制零星、散乱住宅建设。整村搬迁以及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村民建房、有条件的城郊区村民建房应当采取统规统建(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的方式,对城镇规划区范围外的村民建房,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可以采取统规自建(统一规划自行建设)的方式建设村民集中居住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统规统建。

(二)加强村镇建筑风貌管理。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结合农村实际,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在《娄底市农村住宅设计方案图集》中,推荐1到2个农村住宅设计方案,供村民在住房建设时选择使用,引导村庄塑造“一村一貌”建设特色,逐步形成具有地方文化特点的农村风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新建建筑要与原有建筑风貌相一致,严禁破坏、拆除历史建筑。

(三)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设计和施工管理。

在村镇规划区内的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3层及以上的住宅应当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在村镇规划区内建设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共设施,居民自建住宅的建设工程,依法应当取得建筑施工许可的,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四)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结合农村危旧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整村搬迁、灾后恢复重建等投资政策,整合项目资金,引导村民集中聚居,增强安全防灾意识,提高农村建筑工程质量。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村民建房鼓励采用钢混结构或砖混结构形式,城镇规划区范围外的村民建房提倡采用砖混结构或砖木结构形式。凡应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由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日常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其他建设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日常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要全程参与和监督竣工验收过程。

六、严肃查处村镇违法建设行为

(一)落实违法建设行为查处工作责任。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总责,对村民建房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对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进行查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是辖区内村民建房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村民建房监管工作,发现有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应及时制止、报告,并协助处理。各地要配齐配强规划执法人员,认真履行对村镇规划建设的监督检查职责,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二)严肃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

对已存在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进行综合整治,依法进行查处。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在村镇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拆除。对于规模较大、情况复杂的违法违规建筑,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报请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予以查处。

七、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将村镇规划管理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每年不少于1次研究村镇规划管理工作。各乡镇明确一名党委副书记或党委委员主管,副乡镇长分管此项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将村镇规划管理工作列入绩效考核内容。将村镇规划的制定与实施情况纳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对任期内不依法履行职责以及违法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村镇规划的依法追究责任。

(二)健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制。

规模较大及集镇建设任务重的乡镇,单独设立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其管理人员一般不少于3人;规模较小的乡镇,可整合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保等管理职能,成立综合性管理机构,其管理人员一般不少于2人;有条件的建制村可设立规划建设管理员。

(三)加大财政支持。

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村镇规划建设专项资金,加大对村镇规划建设资金的投入力度,从2015年起,各县市区财政从预算内拨付一定的村镇规划建设专项经费,并逐步按一定比例递增,专项用于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知识培训、规划修编、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执法工作。同时,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00万元的专项工作经费。

(四)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各级发改、住建、规划、国土、城管、环保、交通、农业、林业、水利、卫生、旅游、文化、体育、工商、财政、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及时发现并解决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促进全市村镇规划建设快速健康发展。

(五)建立培训制度,提高村镇规划建设管理队伍素质。

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知识培训,是增强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规划意识,提高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从2015年起,全市乡镇领导干部培训增加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知识内容,全市乡镇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规划建设的领导的规划培训纳入全市党政领导干部的培训内容和年度计划,培训经费要纳入财政预算;各县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辖区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人员流动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举办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培训班。

(六)加强典型示范,狠抓示范点建设。

各级政府要认真扎实做好调研工作,选取中等发展水平的村镇作为示范点,示范点要有代表性,以点带面,促进我市农村的各项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娄底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25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娄底军分区司令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中央、省属驻娄各单位。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26日印发

第4篇:新农村规划建设与农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新农村规划建设与农村建房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我市农村规划建设管理,统筹城乡发展,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规范农村建房,集约使用土地,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2001年广州市政府第5号令)、《中共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关于争创实践科学发展观示范点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范围内村庄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等活动。本办法所指的村庄,是指行政村。本办法所指的农村建房,是指农民住宅及其配套用房的建设。

第三条 新农村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固化历史、规范新建、一户一宅、逐步改造”的原则,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出发,逐步改善农村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

第二章 新农村居民点体系规划

第四条 按照“城乡统筹、积极稳妥、集中居住、集约用地、

- 1 第八条 各镇(街)在行政区域范围内,规划若干个人口较多、区位中心、基础较好和交通便利的行政村,给予重点支持,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形成“卫星型”中心村,通过道路交通辐射和服务其它行政村。

第九条 规划保留的行政村,以新增分户人口预测为依据,统一规划农民集中居住区,逐步按规划实施新增住宅建设,形成以行政村为基础、集中居住的农民社区。

第十条 存在自然灾害隐患、不具备居住条件、规模过小且交通不便的村庄,依照村庄布局规划,逐步向中心村、行政村搬迁集中,对暂不具备集中条件的自然村,以环境整治为主。

第三章 村庄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第十一条 村庄规划的编制应以XX市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旅游发展规划和各项专项规划为依据,以优化产业结构、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民生活条件为目标,与产业规划、人口规模、用地规模相适应,与城乡统筹、统一规划、布局合理、设施配套、环境优美、富有地方特色的要求相一致。

第十二条 以市域或镇(街)为单位编制村庄布局规划,落实农民社区(中心村)的规划布局,确定保留村庄和居民点,预测新增农民住宅建设用地的年度规模计划。

第十三条 村庄规划的编制应以村域为规划范围,应当确定

- 3 织的村庄规划编制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第十七条 工业园区、风景名胜区及其它特定区域的管委会,应结合本区域的城市规划统筹研究解决区内的村庄规划建设问题。各(镇)街组织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时统筹城中村的规划建设问题。

第十八条 承担村庄规划编制的设计单位,必须具备丙级以上的城市规划设计资质,并应在市城乡规划局备案。

第四章 新农村建设与管理

第十九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村民委员会实施新农村建设,市各职能部门应加强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 新农村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应依据城市规划和村庄规划组织开展,实行先规划后建设。

第二十一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村庄布局规划,结合项目开发和土地经营,以城乡统筹发展为出发点,推进建设农民新社区,加大对中心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力度。

第二十二条 建设布局和土地利用不合理、住宅建筑不规范、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不完善的村庄,应按照规划逐步改建、改造。

第二十三条 新农村规划建设的内容包括塑造农村新风貌,培养教育新农民和大力发展新产业。新农村整治建设重点实现

- 5 支持资金的申报机制,市政府按规划和效益评估择优安排资金支持。新农村建设工程的实施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政府与有关部门应优先建设农民集中居住社区、中心村中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并鼓励社会资金积极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城(园)中村改造和涉农生产项目的建设。

第五章 农村建房规划与管理

第三十条 农村建房活动应依照村庄规划实施,实行先规划后建设,未经批准村庄规划的村庄,不得批准异地新建住宅。

第三十一条 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按规划异地实施个人建房和申购集体建房的,应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附着物,原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或经济合作社(村民小组)依法收回,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使用。

第三十二条 坚持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鼓励实施农村集体建房,鼓励建设农民公寓。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农民社区以建设农民公寓为主,联体住宅为辅,不得建造独立式住宅,城镇规划区以外的保留村庄和农民社区,可以按规划建设联体住宅和插建独立住宅。

第三十三条 各村的建筑风格应相对统一,鼓励各村从市新农村规划建设办公室提供的住宅图集的建筑方案中,进行村民表决,选定本村新建住宅的固定方案。农民住宅设计应遵循安全、

- 7 售情况向村民公示,接受村民监督。集体建房的住房分配方案,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镇(街)应当对集体建房的配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送市国土房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集中建设的农民社区、农民集中住宅区的建设用地指标不得大于人均80平方米,农民公寓区建设用地指标不得大于人均35平方米。

第三十七条 利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修缮的住宅,应当按照“原基础、原面积”进行修缮,并应符合村庄规划的要求。垂直投影不得超出宅基地边线,不得影响村庄的综合整治和村庄公共设施、市政设施建设。

第三十八条 严格控制农村宅基地面积,规范管理农民住宅总建筑面积,控制独立式住宅,允许建设联排式住宅,鼓励建设农民公寓。各村集体应根据村庄规划、本市的农村建房用地指标和本村的实际情况,确定本村住宅集中区的详细规划,确定建房形式和统一的宅基地标准,平原地区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80平方米。

新建独立式住宅,每户其宅基地不得超过80平方米,层高不得超过2层,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60平方米(两层)。

新建双拼式住宅,每户其宅基地不得超过90平方米,层高不得超过3层,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30平方米(两层半)。

新建联排式住宅(三拼及以上),每户其宅基地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层高不得超过4层,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三

- 910在的村民委员会及经济合作社(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四条 农村住宅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应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鼓励直接采用市新农村规划建设办公室推荐的农民住宅通用设计图纸,各镇(街)应当组织落实向农村村民推荐通用图纸的实施工作。

第四十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受委托审核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核定竣工期限,异地新建住房的竣工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各镇(街)、村可制定相关政策,对严格依程序报批、履行协议和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相关图纸的规定进行施工并按时竣工的农户给予奖励性补贴。

第四十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符合要求的农村建房给予验收,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上加盖验收合格印章,并送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和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颁布之日起,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各镇(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印发XX市查处违反用地和违法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增府[2008]14号)的有关规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超过本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验收不符合规定的农民住宅,由镇(街)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拆除。

新建房屋竣工后,不按规定拆除原有房屋、退还宅基地的,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第四十八条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法申请房屋登记。

第六章 村容村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九条 农村各项生活、生产活动应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切实保护和改善农村的生态环境,推广使用适合农村特点的沼气等清洁能源。

第五十条 各村、农民社区应当逐步建立垃圾、污水集中收集处理设施。各镇(街)应组织建立村收集、镇运输、市处理的垃圾处理收运模式。

第五十一条 各村、农民社区应当配套建设公共厕所、果皮箱等环境卫生设施,所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新建和改造的村镇公共厕所,应当符合国家二类水冲式标准。新建的房屋,应当建有三格化粪池的厕所,不得设置露天粪坑或者随意倾倒粪便。

第五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村容村貌、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定期整治村民房前屋后的环境卫生,应明确环境卫生的责任区和责任人。

村、农民社区的主要道路和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应当有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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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市发改、农业、交通、公路、林业、水利、文化、电力、电信、教育、体育、卫生、文明办、爱卫办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简化程序,大力支持新农村规划建设工作。

(七)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市新农村规划建设、农村建房管理的主体责任部门,在市各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全面负责本辖区的新农村规划、建设、农村建房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明确规划建设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履行属地管理职责,依法执行村庄规划建设的执法权。

第五十七条 各职能部门、各镇(街),应当依照本办法,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实施细则和操作程序,切实做好新农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十八条 各行政村,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乡规民约,切实做好新农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八章 相关责任

第五十九条 各级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进行新农村规划建设和农村建房审批管理,不得假借各种名义收取费用。凡违法审批的,批准机关应承担违法审批的法律责任。有关工作人员如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农村村民合法权益等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违法违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按规定处理。

对以欺骗手段购买农民住房的,由原建设单位按原价收回所购房屋。

第六十一条 发现非法占用土地或超过批准的标准多占土地建造住宅的,应当责令其停止建设;对拒不停止、继续施工的,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定可以查封、暂扣用于施工的工具、设备和建筑材料等。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执行,市级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六十二条 以拆除原住宅为条件申请建住宅的,新房竣工后,不按规定拆除原有住房并退还宅基地的,按非法占地由村民委员会根据乡规民约处理。市级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开展定期清理拆除旧房工作。

第六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农村建房过程中发现未按规划确定的要求进行建设的,应责令其停止建设并进行改正,不能改正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拆除。

第六十四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本区域内农村村民建房活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制,发现有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十五条 在农村建房审批或分配过程中,发现对不符合建房条件进行审批,或者违反规定变相搞房地产开发的,将依照法律、法规没收地上建筑物以及非法所得,并追究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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