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产品代销自查报告(共6篇)

自查报告 时间:2021-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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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金融产品代销协议

代理销售服务协议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方式:

鉴于: 甲方拟聘请乙方在其合法许可经营业务范围内,就甲方拟发行的私募基金产品提供相关代理销售服务,乙方接受前述聘请,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内容如下:

第一章 合作事项

第一条 代理期限与代理服务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在本协议下的代理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本协议约定代理事宜完成之日止。 乙方按照私募基金产品(以下简称“基金产品”)相关的文件或条款向合格的机构和个人介绍基金产品相关信息,促使潜在的投资人投资该基金产品。在本基金产品销售期间,乙方提供销售服务的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与甲方达成认购意向并签署合同后,投资者将资金交付至甲方指定的资金募集账户。

募集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第二条 代理销售

(一)基本信息:

1、本基金产品每期成立之日后,且投资者满足本产品条件的情况下,10个工作日内支付代理销售费用。

2、代理销售服务费金额=本基金产品对应期限金额* %

3、代理销售产品规模: 亿(或以实际募集资金为准)

4、此服务费为税后费用,乙方不需要开具发票。

(二)乙方的服务费收款账号信息

户名:

帐号:

开户行:

(三)作为甲方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的前提条件,乙方须履行: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办理甲方委托事项;

(2)及时向甲方交付客户签署的合同(如有):合同内容须签署完整、客户身份资料须齐全,包括本协议第十一条所属的全部资料(具体以甲方出具的《项目签约指南》所列材料为准);

(3)不得拖欠、挪用、侵占基金产品资金、基金产品收益和基金产品财产; (4)应配合甲方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5)向甲方返还未使用的基金产品文件等其他甲方交付给乙方的与本基金产品有关的协议文本。

第二章 甲方权利及义务

第三条 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在基金产品成立前,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拨打其提供销售服务的客户的真实联系电话;除本 甲方承诺并保证本协议项下提供给乙方代理销售的基金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政策次电话回访外,甲方承诺不越过乙方主动联系其提供销售服务的客户。

第五条 在基金产品成立后且乙方未违反本协议约定义务的前提下,甲方有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相关代理费用的义务。

甲方/乙方确保所有参与合作项下的工作人员都是甲方/乙方的专业人士,具有丰富投资/基金销售经验和操作技能,并已经甲方/乙方授权代表甲方/乙方从事专业服务。

第三章 乙方权利义务

第六条 在基金产品顺利成立且乙方未违反本协议约定义务的前提下,乙方有向甲方按时及足额收取代理销售服务费的权利。

第七条 乙方在接受甲方委托后负责基金产品的代理销售,并配合甲方进行产品的推介和宣传工作。乙方应当建立健全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充分、全面地向客户揭示基金产品的风险,尤其是特有风险;注重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相应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客户。

第八条 乙方为甲方的代理销售机构,在代理销售过程中,不得向客户承诺收益,不得承诺保底,不得超出甲方提供的范围进行推荐,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公众媒体进行营销宣传;为避免疑问,双方在此一致确认,在本合同项下,乙方仅为基金产品的代理销售方并在甲方的授权范围内提供客户维护服务,不参与基金产品的运作和管理,也不得承诺将由甲方或乙方承担管理、运用基金产品资金产生的风险。若乙方超出甲方的授权范围,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不利后果。

第九条 乙方应向客户客观合规地介绍基金产品及有关业务办理程序,应保证有充足时间供客户审阅私募基金产品合同内容,并对客户的资金能力、金融投资经验和投资目的进行充分了解,填写客户资料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备查;乙方在了解客户的理财需求后,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根据甲方要求为甲方提供代理销售服务(甲方应对因此知悉的客户信息及资料予以保密)。

第十条 乙方应于该项私募基金产品成立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委托人交付的文件移交给甲方。

第十一条 代理销售期间,乙方负责协助甲方进行客户资金的汇集及划转工作。乙方提供有关服务时,应符合监管机构对于其自身的反洗钱的规定。乙方销售的对象客户应为合格投资者,且应以自己拥有合法处分权的资金认购/参与私募基金产品,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认购/参与私募基金产品。

第十二条 乙方应于销售截止日24:00前将全部客户的《私募基金合同》客户签署页按客户资料表顺序扫描给甲方,以保证项目的及时成立。

第十三条 在代理销售期间,乙方协助甲方进行客户的维护,包括与客户的沟通以及相关信息披露等工作。

第十四条 乙方有权了解产品运作的基本情况、客户在甲方享受服务的情况及客户向甲方提出的意见及建议等。

第十五条 乙方代理销售过程中,应要求客户提供签署基金产品合同所必要的证明材料。客户为自然人的,应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认购/参与资金付款证明、客户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接收基金产品利益的分配账户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认购/参与事宜的,还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客户本人的授权委托书,以上材料(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除外)均需客户本人签字确认;客户为机构的,应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认购/参与资金付款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用于接收基金产品利益的分配账户复印件,以上材料均需加盖机构公章。乙方应在其代理销售的产品的募集期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将代收的前述全部材料转交给甲方。

第十六条 乙方应对客户的身份证件、认购/参与资金付款证明等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进行表面审核,包括但不限于:客户为自然人的,应审核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经办人所提供的身份证是否为其本人身份证,认购/参与资金付款证明是否确为该客户的付款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授权委托书中指明的代理人及其信息是否与经办人相符,材料之间的相互吻合等;客户为机构的,应审核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经办人所提供的身份证是否为其本人身份证,认购/参与资金付款证明是否确为该客户的付款证明,经办人的授权委托手续、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之间的相互吻合等。 第十七条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其推荐客户接收基金产品收益的账户准确信息,若因乙方过错,提供的收益分配账户信息有误,导致乙方推荐客户未能及时获得相关基金产品收益的,由此给甲方或者客户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八条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其受托的代理销售业务再授权第三方代理。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反洗钱条款

第二十条 乙方应当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识别和报告制度,在代理销售甲方基金产品过程中严格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二十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基金产品的代理销售业务即视为甲方已经委托乙方在基金产品销售过程中对基金产品投资者的身份进行识别。乙方在受理业务申请时,应严格遵守《反洗钱法》、《反洗钱规定》、《身份识别和保存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产品投资者进行身份识别,妥善保存基金产品投资者的身份资料信息和交易记录。

第二十二条 乙方在受理业务申请时,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基金产品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基金产品投资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乙方在受理业务过程中收集的客户基本信息(包括个人客户基本信息和机构客户基本信息)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投资者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投资者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的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应中止为投资者办理柜台业务。

第二十三条 乙方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妥善保管基金产品份额持有人的开户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产品投资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基金产品账号、联系方式等),并根据相关业务流程向注册登记机构和/或甲方及时准确地传递全部上述资料。在甲方提出此类查询要求时,积极予以提供或协助。

第二十四条 在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如客户身份资料发生变更的,乙方应当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资料。

第二十五条 乙方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第二十六条 出现客户身份存疑、身份资料过期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时,乙方应当重新识别客户(即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重新识别投资者的身份)。

第二十七条 乙方应严格管理资金的划付,将参与、分红及认参与不成功的相应款项直接划入投资人开户时指定的同名银行账户。投资人申请退出时要求变更指定银行账户的,乙方应对申请变更人的有效身份进行核实,并记录申请变更人的基本信息及申请变更的时间、地点、账户信息,同时作为异常交易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在开展代理销售业务工作中,甲乙双方应积极协助配合对方对可疑交易和大额交易进行调查,并及时提供因监管机构或国家有权机关调查所需的客户资料信息。

第二十九条 甲乙双方保证就对方提供的客户资料信息保密,除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形外,不对外使用或泄露。

第三十条 甲乙双方应根据反洗钱监管部门的要求建立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制度,按照客户的特点,并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并据其设定不同的审核标准。甲乙双方应根据客户的风险等级,定期审核本机构保存的客户基本信息。

第三十一条 乙方应按照反洗钱监管部门的要求,积极开展反洗钱业务的宣传,组织员工接受反洗钱培训。

第三十二条 乙方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要求履行反洗钱职责而导致甲方、投资者或基金产品财产受到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造成甲方向第三方承担责任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

第五章 保密条款

第三十三条 本章的宗旨是在保证甲、乙各方在合作的同时,对对方的保密信息提供适当的保护。甲、乙双方同意在一方(披露方)披露保密信息给另一方(接受方)时,适用本条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保密信息的范围

除披露方书面标明为非保密资料或信息或事实上已属于公开信息的外,甲方或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接受或知悉的对方资料和信息(包括客户信息),均视为保密信息。

第三十五条 保密义务

1、接受方应在保密期限内对保密信息保密,未经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其用于在本合同约定以外的目的,并不得将其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2、如果法律规定或有权机关、监管机构、一方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接受方必须对保密信息或由保密信息得出的任何意见、判断等信息做出披露时,接受方做出该等披露不违反保密义务,但在合法可行的前提下,接受方应当事先书面通知披露方,接受方尽合理努力接受并执行披露方就相关披露事宜的合理建议以消除或减轻因前述信息披露给披露方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六条 保密条款的违约责任

接受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当对披露方因此所遭受的直接损失以及所支付的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如上述资金赔偿不足以弥补因接受方违反保密条款而给披露方造成的损害,则披露方还有权采取法律所允许的其他救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前终止合同、承担赔偿责任等。

第三十七条 保密期限:本章条款在本协议终止后一年内有效。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协议之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 在基金产品顺利成立且乙方未违反本协议约定义务的前提下,如甲方未按约向乙方支付代理销售服务费的,每逾期一日,按迟延支付金额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四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免于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方有向对方及时告知不能履行原因的义务:

1、任何一方按照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国家有权的司法或行政部门的要求,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2、因为非任何一方的原因而导致的通讯故障、电力供应暂停、计算机系统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而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但是,相关方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七章 其他约定条款

第四十一条 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补充协议的签订:

根据业务拓展需要对双方具体合作内容、服务费用等内容进行具体约定或需要对本协议进行补充、修改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署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四十三条 适用法律及合同争议处理

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法律。

2、双方在订立、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若发生纠纷, 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互谅互让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交由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四十四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本页无正文,为签署页)

甲方: 乙方: ( 公章 ) ( 公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第2篇:代销金融产品法律关系浅析

代销金融产品法律关系浅析

自中国证监会2012年11月12日颁布《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下称“规定”)以来,各家证券公司纷纷开展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不仅为客户提供了多样化的理财渠道、丰富了证券公司产品线、留住了客户资产,还为证券公司增加了代销业务收入。与此同时,如何处理代销业务中,金融产品发行人、投资者之间的关系,合理控制代销业务的风险,也成为证券公司关注的焦点。现本文将代销金融产品的法律简要分析如下:

简单的来说,在一个金融产品代销的过程中,会产生以下两种法律关系:委托代理关系、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服务的关系。

首先,证券公司与金融产品的发行者之间,产生的是委托代理关系,证券公司代理发行者销售金融产品,而销售的后果由金融产品发行者承担。证券公司从中获得委托代理报酬。属于有偿委托,在司法实践中,有偿委托赋予受托人更高的“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这一点在规定中并无过多体现。但在代销协议中,往往会涉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反洗钱义务”“客户后续服务”等条款,此类条款中,证券公司往往需承担以上义务,在以上义务未获履行或履行不充分时,证券公司可能面临对赔偿责任。

其次,证券公司于金融产品买受人之间,是否可以因“委托关系”的存在而规避责任。此处需要引入“金融消费者”的概念。金融消费者概念是消费者概念在金融领域的延伸。作为一个法定概念,它最早出现在2000年英国的《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中,这也标志着金融消费者成为立法明确定义的保护对象。事实上,美国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日本的《金融商品交易法》等,也都提出了金融消费者的保护问题。金融消费者的权利,是指在购买使用金融商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过程中,金融消费者享有的权利。金融消费者作为消费者在金融领域的延伸,除了享有一般消费者的权利之外,还享有特定的与金融业特点相适应的一些权利。具体而言,金融消费者的权利主要应该有知情权、隐私权、求偿权等。其中,对于代销机构来说,应该重点关注的是知情权和求偿权。

所谓知情权,金融市场具有天然的信息不对称特性,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带来了利益失衡。实践中,损害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案件越来越多,主要表现为虚假宣传、风险提示不够、收费依据不透明等。知情权作为最核心的权利,包括公平自由获取金融信息的权利、真实准确全面获取金融信息的权利、及时迅捷获取金融信息的权利。

而所谓求偿权,是指金融消费者的一项救济措施,在金融消费者利益受到侵害时能起到补救的作用。金融消费者购买理财产品后,如果发生利益受侵害,可以依据向对方请求赔偿。如果得不到赔偿,可以向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投诉,或者可以向法院起诉进行维权。在求偿权的行使过程中,各国都开始思考“买者自负”“意思自治”这些原则是否绝对适用于金融产品销售领域。日本的《金融产品销售法》规定,本法保护对象为资讯弱势之一方当事人,即在金融产品销售之际,无论是自然人或法人的金融消费者,都属于资讯弱势一方,应获得更多保护。而美国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将消费者主要界定为接受金融交易的个人,金融交易的对手方需在交易中履行“注意义务”。可见,由于信息不对称,在金融产品交易中属于弱势的投资者,得到了立法和司法更多保护。并未完全引用以上两项原则。

目前,我国并没有金融消费者这一法律概念,但,在证监会的规章中,我们已经可以寻得一些端倪,在证监会及交易所的规章及自律规章,例如《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办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指南以及规定中,都提到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这一概念。即“将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人”,如违反这一规定,可能导致民事责任或行政处罚。

那么,以上这些权利,是否及于作为代销机构的证券公司呢,根据规定第八条“证券公司应当审慎选择代销的金融产品,充分了解金融产品的发行依据、基本性质、投资安排、风险收益特征、管理费用等信息。证券公司确认金融产品依法发行、有明确的投资安排和风险管控措施、风险收益特征清晰且可以对其风险状况做出合理判断的,方可代销。”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对所代销金融产品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并划分风险等级,确定适合购买的客户类别和范围。”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向客户推介金融产品,应当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和收入状况、金融知识和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等基本情况,评估其购买金融产品的适当性。证券公司认为客户购买金融产品不适当或者无法判断适当性的,不得向其推介;客户主动要求购买的,证券公司应当将判断结论书面告知客户,提示其审慎决策,并由客户签字确认。委托人明确约定购买人范围的,证券公司不得超出委托人确定的购买人范围销售金融产品。”显而易见的,证券公司在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中,是金融消费者知情权、求偿权的行使对象,此处的“代销”,代理的不仅仅是销售这个环节,更承担了作为金融产品提供者对消费者应尽的阐释产品、充分告知、提示风险、确定合格投资者范围、适当性管理等等义务,而对于后续服务、纠纷处理、信息披露等,监管层则给出了意思自治的空间,交给双方的合同去约定。

综上,证券公司如对代销的金融产品性质、风险特征、合格投资者等特性不了解,如出现客户损失或纠纷,面临的不仅仅是行政处罚,还将对投资者承担民事责任,如导致委托人招致行政处罚或民事赔偿,还有可能因未尽审慎注意义务的有偿委托,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代销金融产品的选择和管理,应建立全面全流程的管理制度、做好尽职调查、妥善选择合格投资者,最大限度规避风险。

第3篇:中型券商发力代销金融产品

中型券商发力代销金融产品

上海证券报 2013年5月15日

在走向综合理财金融服务的大趋势下,一些大型证券公司探索整合全业务链,而资源相对有限的中小券商如何突围?近期部分中型券商不遗余力的推进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希望借此实现经营结构转型。

上海证券副总经理黄华表示,公司是上海地区第二家获批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资格的券商。今年以来,公司在代销业务中获得不俗成绩,1至4月份基金销售规模达到5亿、现金类产品近11亿,代销总规模接近17亿元,环比去年四季度增长逾1倍。此外,公司积极筹备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公司将在今年6月份携手商业银行推出第一款银行代销金融产品。目前,公司与银行已经完成系统对接等前期工作。

黄华表示,中型券商都面临客户结构的问题,机构客户和高端优质客户缺乏,而中小散户数量庞大,纯通道业务客户的服务成本和风险高企,加上新金融工具的不断涌现,传统交易客户已经无法获得市场平均及以上的收益水平。通过引进机构客户带动传统客户结构转型,实现客户资金流的内部转换是上海证券今年来的重点工作,即通过引进专业投资者,在内部代销其管理的产品,将低于市场收益水平的客户资产转换成更为高效的资产。在满足投资者日益旺盛的投资需求的同时,也能有效拓展证券公司的经营渠道,并通过客户精细化营销服务获得利润增长点。

上海证券并非唯一一家积极展开代销业务的券商。事实上,申银万国、宏源证券等证券公司也在上半年对接银行,并正式上线部分银行理财产品,一些产品甚至是专为券商客户量身定做。

长江证券报告指出,未来1至2年内,我国券商金融产品销售规模将突破百万亿元,带来150亿-200亿元的增量收入,在交易通道收入持续下滑的背景下带来新的赢利增长点。

去年11月,证监会下发《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券商可代销境内发行并经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或者备案的各类金融产品。这意味着除传统的基金、券商集合计划以外,券商代销金融产品范围拓宽至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等。

东海证券经纪业务相关人士告诉记者,公司也在搭建代销金融产品的制度和信息系统。未来产品引入将重点放在固定收益类产品,以及一些创新产品如债券分级以及对冲套利类产品。那些流动性好、风险较低的产品通过报价回购、保证金现金管理等产品便能满足客户需求。

相比而言,大型证券公司对代销金融产品的反映普遍平平。海通证券(,股吧)经纪业务相关负责人就表示,依托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强大的产品开发能力,营业部产品销售重点还是放在资管自有产品上。这一观点也得到华泰等综合类券商人士的认可。

“代销外部金融产品对券商而言是把双刃剑,在丰富客户资产配置的同时,也会分流部分营业部保证金。现在,息差收入大概是%,而代销金融产品的平均销售费用大概在%,完全无法弥补息差损失。”东方证券资深营业部总经理表示,尤其是信托类产品,期限较长、流动性差且资产都存放在信托账户里。

第4篇: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

一、单项选择题

1.按照《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取得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资格。( )按照证券公司增加常规业务种类的条件和程序,对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资格申请进行审批。

A.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

B.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总部

C.中国证券业协会

D.证券交易所

2.按照《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代销金融产品,是指接受( )的委托,为其销售金融产品或者介绍金融产品购买人的行为。

A.监管部门

B.金融产品发行人

C.金融产品购买人

D.中介机构

二、多项选择题

3.按照《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证券公司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代销合同。代销合同应当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并明确约定以下事项:( )。

A.出现委托人对客户违约情况下的处置预案和应急安排

B.受理客户咨询、查询、投诉的相关安排和后续处理机制

C.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风险揭示以及后续服务的相关安排

D.因金融产品设计、运营和委托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产生的责任由委托人承担,证券公司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4.按照《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审慎选择代销的金融产品,充分了解金融产品的( )、管理费用等信息。

A.投资安排

B.风险收益特征

C.发行依据

D.基本性质

5.按照《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遵循( )和适当性原则,避免利益冲突,不得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A.平等

B.公平 C.自愿

D.诚实信用

三、判断题

6.按照《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不得采取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不得采取抽奖、回扣、赠送实物等方式诱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证券公司可以在合理范围内与客户分享投资收益、分担投资损失。( )

正确

错误

7.按照《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妥善处理与代销金融产品活动有关的客户投诉和突发事件。涉及证券公司自身责任的,应当直接处理;涉及委托人责任的,可以不予理会。( )

正确

错误

8.按照《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代销的金融产品流动性较低、透明度较低、损失可能超过购买支出或者不易理解的,证券公司应当以简明、易懂的文字,向客户作出有针对性的书面说明,同时详细披露金融产品的风险特征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匹配情况,并要求客户签字确认。( )

正确

错误

9.按照《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健全客户回访制度,明确代销金融产品的回访要求,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理不当销售金融产品及其他违法违规问题。( )

正确

错误

10.按照《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对金融产品营销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保证其充分了解所负责推介金融产品的信息及与代销活动有关的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和监管要求。( )

正确

错误

第5篇: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草案)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草案)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行为,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代销金融产品,是指接受金融产品发行人的委托,为其销售金融产品或者介绍金融产品购买人的行为。

第三条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监会的规定,取得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资格。

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证券公司增加常规业务种类的条件和程序,对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资格申请进行审批。

第四条

证券公司可以代销经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或者备案在境内发行的各类金融产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禁止代销的除外。

第五条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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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性原则,避免利益冲突,不得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第六条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建立委托人资格审查、金融产品尽职调查与风险评估、销售适当性管理等制度。

证券公司应当对代销金融产品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明确内设部门和分支机构在代销金融产品活动中的职责,防止分支机构擅自代销金融产品。

第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接受代销金融产品的委托前,对委托人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确认委托人依法设立并可以发行金融产品后,方可接受其委托。

第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审慎选择代销的金融产品,充分了解金融产品的发行依据、基本性质、投资安排、风险收益特征、管理费用等信息。证券公司确认金融产品依法发行、有明确的投资安排和风险管控措施、风险收益特征清晰且可以对其风险状况做出合理判断的,方可代销。

第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代销合同。代销合同应当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并明确约定以下事项:

(一)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风险揭示以及后续服务的相关安排;

(二)受理客户咨询、查询、投诉的相关安排和后续处理机制;

(三)出现委托人对客户违约情况下的处置预案和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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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安排。

代销合同应当约定,因金融产品设计、运营和委托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产生的责任由委托人承担,证券公司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第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代销金融产品前,向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金融产品说明书、宣传推介材料和拟向客户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对所代销金融产品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并据此划分其风险等级,确定适合购买的客户类别和范围。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向客户推介金融产品之前,应当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和收入状况、金融知识和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等基本情况,评估其购买金融产品的适当性。

证券公司认为客户购买金融产品不适当或者无法判断适当性的,不得向其推介;客户主动要求购买的,证券公司应当将判断结论书面告知客户,提示其审慎决策,并由客户签字确认。

证券公司不得超出委托人确定的购买人范围销售金融产品。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客户披露委托人提供的金融产品合同当事人情况介绍、金融产品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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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材料,全面、公正、准确地介绍金融产品有关信息,并披露其与金融合同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向客户推介的金融产品流动性较低、透明度较低、损失可能超过购买支出或者不易理解的,证券公司应当以简明、易懂的文字,向客户作出有针对性的书面说明,同时详细披露判断该金融产品适合该客户购买的依据,并要求客户签字确认。

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说明,因金融产品设计、运营和委托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产生的责任由委托人承担,证券公司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不与客户分享投资收益、分担投资损失。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

(二)采取抽奖、回扣、赠送实物等方式诱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

(三)与客户分享投资收益、分担投资损失;

(四)使用除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外的其他账户,代委托人接收客户购买金融产品的资金;

(五)其他可能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证券公司从事代销金融产品活动的人员不得接受委托人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利益。

4

第十五条

金融产品存续期间,客户要求了解金融产品相关信息的,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告知委托人提供的金融产品相关信息,或者协助客户向委托人查询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如实记载向客户推介、销售金融产品的有关情况,依法妥善保管与代销金融产品活动有关的各种文件、资料。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从事代销金融产品活动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并遵守证券从业人员的管理规定。

证券公司应当对金融产品营销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保证其充分了解所负责推介金融产品的信息及与代销活动有关的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和监管要求。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健全客户回访制度,明确代销金融产品的回访要求,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理不当销售金融产品及其他违法违规问题。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妥善处理与代销金融产品活动有关的客户投诉和突发事件。涉及证券公司自身责任的,应当直接处理;涉及委托人责任的,应当协助客户联系委托人处理。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第6篇:金融产品代销业务合规培训考试(答案)

金融产品代销业务合规培训考试

姓名:

工号:

营业部:

得分:

一、单选题(每题3分)

1、代销金融产品,是指接受( B

)的委托,为其销售金融产品或者介绍金融产品购买人的行为。

A、证券公司

B、金融产品发行人

C、金融产品购买人

D、基金公司

2、客户如主动要求购买的,从事金融产品业务的相关人员应当将评估结果(

A )告知客户,提示其审慎决策,并由客户签字确认。

A、书面形式

B、文字形式

C、口头形式

D、邮件形式

3、公司从事代销金融产品活动的人员,应当具有( A )。

A、证券从业资格

B、基金销售资格

C、保险从业资格

D、银行从业资格

4、证券公司应当对所代销金融产品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并( C ),确定适合购买的客户类别和范围

A、向所有客户推荐

B、可在媒体推介

C、划分风险等级

D、根据客户需求

5、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销售监管规则的关系:按照《立法法》的精神,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除遵守本规定外,还要遵守( C )的规定。

A、证监会

B、证券业协会

C、银监会、保监会

D、交易所

6、证券公司住所地( B )派出机构按照证券公司增加常规业务种类的条件和程序,对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资格申请进行审批。

A、交易所

B、证监会

C、证券业协会

D、银监会

7、金融产品销售系统的数据管理按照证券集中交易系统数据管理,系统运行数据中涉及投资人信息和交易记录的备份应当在不可修改的介质上保存( D )年。 A、

5 B、10

C、1

5D、20

8、公司金融产品业务相关业务人员对金融产品投资人档案资料具有( A

)义务。 A、保密 B、分类管理 C、查阅提取

9、金融产品销售过程中出现的法务问题及法律适用性问题由( C )负责解释并出具法律意见。

A、营业部总经理

B、金融产品销售人员

C、合规风控部法务人员D、金融产品发行人

1

10、在融资类产品筛选过程中,下列哪项指标是最为重要的。( c

)

A、项目属性 B、收益 C、风险 D、其他因素

二、多选题(每题4分,漏选的2分,多选、错选不得分)

1、代销金融产品业务风险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ABCDE

) A、独立性原则

B、全面性原则

C、审慎性原则

D、前瞻性原则 E、适时性原则

2、公司代销的金融产品,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具有明确的( ABCD

),产品设计透明清晰、应与产品说明书描述一致,产品资产应单独托管并独立核算。 A、投资人范围

B、投资期限

C、投资方向

D、收益来源

3、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B )

A. 未经公司董事会及经纪业务管理总部授权或批准,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开展或变相开展代销金融产品业务。

B. 代销金融产品的种类和项目必须经经纪业务管理总部审查批准,各分支机构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

C. 公司各分支机构代销金融产品,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适当性原则,避免利益冲突,不得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D. 各分支机构及工作人员均应对其与代销金融产品业务有关的执业行为合规性负责。

4、公司在宣传材料中,应向客户披露委托人提供的金融产品合同当事人情况介绍、金融产品说明书等材料,全面、公正、准确地介绍金融产品有关信息,充分说明金融产品的( ACD )等主要风险特征,并披露其与金融合同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A、信用风险

B、购买人风险

C、市场风险 D、流动性风险

5、在从事代销金融产品活动时,不得有下列情形( ABCDE )

A、采取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

B、采取抽奖、回扣、赠送实物等方式诱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 C、与客户分享投资收益、分担投资损失。

D、使用除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外的其他账户,代委托人接 收客户购买金融产品的资金。

2 E、从事代销金融产品活动的人员不得接受委托人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利益。

6、在对产品进行尽职调查时,公司要求委托人按照调查表的项目提供资料进行审查,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ABCD )

A、获监管部门批复的正规产品合同 B、详细的产品介绍

C、相关的市场分析报告和风险收益测算报告 D、其他

7、以下哪些人员需要接受代销金融产品培训?( ABCD )

A、营业部客服人员

B、经纪业务管理总部人员

C、营销人员

D、营业部柜面人员

8、证券公司向客户推介金融产品,应当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和收入状况、金融知识和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等基本情况,评估其购买金融产品的适当性。( BCD )

A、性别

B、财产和收入状况

C、金融知识和投资经验

D、风险偏好

9、制定《代销规定》的意义: ( ABD

A、支持行业创新发展的需要

B、保护客户合法权益的需要

C、让更多的人参与市场

D、完善监管规则体系的需要

10、证券公司制定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BCD )

A、了解客户的标准、程序和方法; B、了解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标准、程序和方法; C、评估适当性的标准、程序和方法; D、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保障措施。

三、是非题(每题3分)

1、公司可以代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份额形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错 )

2、公司应当对金融产品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保证其充分了解所负责推介金融产品的信息及与代销活动有关的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和监管要求。( 对 )

3、公司可以代销在境内和境外发行,并经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或者备案的各类产品。( 错 )

4、在宣传过程中,应当向客户书面说明,因金融产品设计、运营和委托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产生的责任由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错 )

5、自有资产与客户资产分开管理,建立完善的自有资产与客户资产的核算办法,明确规定其各自的用途和资金划拨的严格控制程序。( 对

6、自有资产与客户资产分开管理,建立完善的自有资产与客户资产的核算办法,明确规定其各自的用途和资金划拨的严格控制程序。( 对 )

3

7、接受代销金融产品的委托前,证券公司可视情况对委托人进行资格审查。委托人依法设立并可以发行金融产品后,可接受其委托。( 错 )

8、放松管制,加强监管是《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中最基本的原则,支持证券公司开展代销业务,保护证券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对 )

9、证券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或提供金融服务,应当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妥善处理利益冲突,避免损害客户利益。( 对

)

10、证券公司只负责销售,没有义务向金融产品购买人披露必要信息、揭示风险、提供后续服务,因此,代销合同应当约定双方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风险揭示以及后续服务的相关安排。( 错 )

4

代销基金自查报告

金融自查报告

金融产品营销策划书

金融风险自查报告

金融统计自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