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自查报告(共5篇)

自查报告 时间:2021-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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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取得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Safety)字头(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QS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

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K××-×××-×××××。其中,XK代表许可,前两位(××)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代表产品品类编号,后五位(×××××)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产品外包装、产品铭牌以及产品说明书的醒目位置均应印(贴)QS标志和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以下是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范围产品的行业编号和产品品类编号:

产品名称行业编号品类编号

人民币伪钞鉴别仪00001

婴幼儿配方乳粉00004

家用燃气灶具00005

防伪标识产品00010或

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00102或

棉花加工机械01001

电烤炉01202或302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02001或

油锯03001或201

人造板03202

电力金具电力金具04001

电力金具可锻铸铁类

电力金具锻压类

电力金具铝铜铝类

电力金具铸铁类

输电线路铁塔04002或

电力线阻波器及结合滤波器04004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05001或205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05003或114

耐火材料05004或206

钢丝绳05005或120

轴承钢材05006或211

轧辊05218

冷轧带肋钢筋05322

电线电缆06001或238

内燃机06002或205

泵06003或216

调度绞车06004或140

电力整流器06008或139

电焊条06009或142

空气压缩机06010或110

砂轮06011或225

机动脱粒机06012或214

饲料粉碎机06013或047

防爆电气06014或123

蓄电池06044

机械密封06043

制冷设备06135

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06206

水文仪器07002或

岩土工程仪器07003或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09001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09002 税控收款机09003

金融税控收款机09004

集成电路(IC)卡及读写机09008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或 复混肥料或206

磷肥或214

搪玻璃设备或213

农药

化学试剂

溶解乙炔

危险化学品无机类产品 钢丝增强液压橡胶软管和

软管组合件、钢编管

氯碱

橡胶密封制品

环氧乙烷

压缩、液化气体

汽车V带

阻燃输送带

过氧乙酸

工业硝酸

染料中间体

食品添加剂

硫酸

民用硝化棉

液体无水氨

危险化学品有机类产品 工业甲醇

碳化钙(电石)

防喷器及防喷器控制装置或209 钻井悬吊工具或202

抽油机或206

抽油杆及其接箍或208

抽油泵或207

电热毯或211

助力车或301

香料香精或120

白酒

化妆品

餐具洗涤剂

眼镜

食用酒精或218

压力锅

弹条或260

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或162 铁路车辆闸瓦

预应力混凝土轨枕

机动车制动液

公路桥梁支座

救生衣或102

防伪材料

防伪票证

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或202 建筑外窗或201

建筑幕墙或205

建筑卷扬机或218

燃气调压器(箱)

摩托车乘员头盔

水泥

混凝土输水管

摩擦材料

石棉密封制品

建筑防水卷材

铜及铜合金管材

铝合金建筑型材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

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 水工金属结构

第2篇:北京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北京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获证企业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及审查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企业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工作的管理,督促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以下简称获证企业)持续保持满足生产质量稳定合格产品的必备条件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含工业产品、食品相关产品、食品),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企业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及审查工作(以下简称自查报告审查)是指获证企业每年度定期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以下简称《自查报告》(见附件1)),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对企业《自查报告》进行审查,同时按10%比例从中抽取企业,进行生产必备条件实地核查,核实企业是否履行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相关法定义务,是否持续保持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

第四条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负责企业自查报告审查工作的统一管理,北京市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许可证办公室)负责企业自查报告审查工作的日常工作,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以下简称区县质监局)负责企业自查报告审查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本市获证企业应在每年4月1日至4月25日期间向其注册所在地区县质监局提交自查报告及相关材料(当年新获证企业应当在获证后次年的4月1日至4月25日期间提交自查报告审查材料):

(一)获证企业自查报告(见附件1);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四)生产许可证副本(含插页)原件;

(五)《产品实施细则》和《实地核查办法》中要求的相关证明性材料(如卫生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环保达标证明、灌装车间空气洁净度报告、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关键控制检验项目检验报告或检验比对报告等);

(六)每个获证单元按产品标准或细则规定要求在有效期内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

(七)全部材料应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复印件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提交复印件时需携带原件进行核实。

获证企业应当如实提供自查报告审查材料,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六条 区县质监局应及时收取企业提交的自查报告,并对企业自查报告材料的有效性、准确性、真实性进行审查。

第七条 区县质监局应当自收到企业自查报告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企业自查报告材料核准,做出是否进行企业实地核查的抽查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列入实地抽查对象:

(一)企业自查报告材料有不实或有所隐瞒的;

(二)获证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被投诉或举报的;

(三)获证产品在本年度企业自查报告周期内,各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产品质量被判定为不合格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

第八条 区县质监局负责组织对企业的实地核查,编制实地核查计划,除有明确举报被许可人涉嫌从事违法活动,或者事先告知可能妨碍核查过程中获得真实情况的外,区县质监局应当于实地核查的2日前向被抽查企业出具《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通知书》(见附件2), 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当企业的注册地与生产地不在同一区县的,注册地所在区县质监局应将企业的自查报告及相关材料及时寄送生产地所在区县质监局。生产地所在区县质监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配合完成相关的审查工作,并将审查情况反馈给注册地所在地区县质监局,做出企业自查报告审查结论。

生产地在外埠的,由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根据需要统一安排实地核查工作。

第九条 实地核查应有2名以上持合法有效证件的工作人员参加,一般情况下应在1天内完成。实地核查依据各类产品实施细则(通则)及企业《自查报告》,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 企业生产的产品单元和规格型号是否超出生产许可证证书中所列产品明细的产品生产范围。

(二)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对进厂的原材料、零部件以及待出厂的产品进行质量把关,是否具有相关记录;企业生产过程记录是否健全。

(三) 企业是否按照生产许可规定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加印(贴)QS 标志和生产许可证号。

(四)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委托加工行为,委托加工行为是否按照规定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了备案。

(五)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名称、住所、生产地点是否发生了改变;生产条件是否发生了变化;是否增加了生产线;如果发生改变,企业是否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并及时提出变更申请。

(六) 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是否存在故意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

(七) 企业是否对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的轻微缺陷项目进行了整改。

第十条 区县质监局在审查企业自查报告材料或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中,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判定企业不符合生产许可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一)企业拒绝接受对自查报告内容进行实地核查的;

(二)按各类产品实施细则(通则)的规定要求,进行实地核查,结论判定为不合格的;

(三)企业获证后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包括停产、改建、扩建、迁移获证产品的生产地点等)、企业名称变更的、企业获证产品增项的(包括增单元、增规格型号、产品升级、增生产场所),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

(四)企业未依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五)企业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六)企业进行委托(被委托)加工未办理备案手续或者擅自改变备案标注方式的;

(七)有在获证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八)企业获证后违反产业政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设备和工艺、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或建设国家严禁重复投资建设项目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第十一条 获证企业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其注册所在区县质监局提交自查报告的,企业注册所在区县质监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并上报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第十二条 核查人员应将书面材料审核情况、实地核查情况及处理意见,填写在《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审查报告表》中(见附件3)。

第十三条 区县质监局应在每年6月30日前完成企业自查报告审查工作,并将《生产许可证自查报告审查汇总表》(见附件4)按工作进度分批上报市许可证办公室。

第十四条 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汇总各区县质监局的审查意见及抽查情况。

市质监局负责发布企业自查报告审查工作的公告。

区县质监局根据市质监局审查工作的公告,在企业提交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报告已提交印章,并应及时发还副本。

第十五条 区县质监局在年度报告审查过程中,发现并核实企业存在违反生产许可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应向企业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整改的,将企业名单报送市质监局,由市质监局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市质监局每年将企业自查报告审查情况在本局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附件:

1、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

2、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通知书

3、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审查报告表

4、生产许可证自查报告审查汇总表

第3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目录

国家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目录

1 人造板 2 白酒 3 电焊条 4 电线电缆 5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 6 电热食品烤炉 7 人民币伪钞鉴别仪 8 预制后张法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 9 集成电路(IC)卡及读写机 10 铁道车辆闸瓦(高磷) 11 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 12 空气压缩机 13 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 14 餐具洗涤剂 15 铝合金建筑型材 16 水工金属结构产品 17 砂轮 18 压力锅 19 防爆电气 20 钢丝增强液压橡胶软管和软管组合件 21 农药 22 机动脱粒机 23 机动车制动液 24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 25 水泥 26 婴幼儿配方乳粉 27 化妆品28 溶解乙炔 29 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 30 输电线路铁塔 31 泵 32 电力金具 33 电力线阻波器及结合滤波器 34 电力线载波机 35 燃气调压器(箱) 36 调度绞车 37 内燃机 38 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39 水文仪器及岩土工程仪器 40 铜及铜合金管材 41 预应力混凝土轨枕 42 弹条 43 钢丝绳 44 轧辊 45 棉花加工机械 46 耐火材料47 环氧乙烷 48 氯碱 49 危险化学品无机类产品 50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钢丝、钢棒和钢绞线) 51 香料香精 52 石棉密封制品 53 摩擦材料 54 抽油泵 55 抽油杆及接箍 56 抽油机 57 搪玻璃设备58 压缩、液化气体 59 浓硝酸 60 冷轧带肋钢筋 61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 62 摩托车乘员头盔 63 橡胶密封制品 64 化学试剂产品 65 染料中间体产品 66 阻燃输送带产品 67 汽车V代产品68 机械密封产品69 复混肥 70 混凝土输水管 71 锅炉及压力容器用钢管(管坯) 72 家用燃气灶具产品 73 电热毯 74 过氧乙酸 75 食用酒精 76 特种劳动防护产品 77 建筑外窗 78 蓄电池 79 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 80 钻井悬吊工具产品 81 公路桥梁支座产品 82 建筑卷扬机 83 石油天然气工业用焊接管产品 84 防喷器及防喷器控制装置 85 防水卷材 86 助力车 87 饲料粉碎机械 88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 89 油锯 90 轴承钢材 91 磷肥 92 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 93 眼镜 94 建筑幕墙 95 制冷设备 96 食用化工产品 97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 98 税控收款机99 救生衣 100 民用硝化棉产品 101 硫酸产品 102 液体无水氨产品

如何办理生产许可证

一、申请

1、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必须填写统一格式的《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四份,报诸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业务科。

2、企业应同时提供如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例行(型式)试验报告;

(3)环保、卫生证明等。

3、业务科将所有资料初审合格后,将申请资料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科,由市局统一安排初审和检查。

4、市局初审通过后将申请材料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受理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三、现场审查

1、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封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申请后2个月内组织对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现场抽封样品。省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审查部。审查部自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材料之日起45日内完成企业生产条件抽查和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2、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由审查部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封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审查部自接到省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现场抽封样品。审查部自收到省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3、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工作由审查组承担,审查组实行组长责任制,审查组对审查报告负责。

四、样品检验

申请取证企业应当在封样15日内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受到样品后,应当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检验,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标准中对产品检验有特殊要求的,按标准规定进行。产品检验周期超过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报送时限时,材料报送时间以检验完成时间为准。

五、汇总、审定、发证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汇总的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审定。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将上报材料退回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审查部并告知企业。

第4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年度监督审查自查小结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年度监督审查

企 业 自 查 小 结

我公司是四川省广汉市境内的一家以生产复混肥、有机-无机复混肥、掺混肥、过磷酸钙为主的一家化工企业。自取得生产必须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来,我公司一直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要求来严格要求。公司领导具有很强的质量管理知识和意识,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熟悉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并一贯奉行绝不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宗旨。

我公司有负责质量工作的领导,设置有相应的由专人负责的质量管理机构-质监部,该部门主要负责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收集与质量相关的资料以及参照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起草、制定质量管理制度以及检验、试验、计量设备管理制度,规范与质量相关的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并考核。配合生技部制订不合格品的控制程序,有效防止不合格品出厂。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制定备案公司的企业标准文本。

我公司拥有满足生产所需要的工作场所和设施,且维护完好。生产用厂房的地面做了水泥硬化,并修建有固定的配套完善的厂房,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工装器具均按公司规定规范堆码摆放,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出现损伤或变质。我公司拥有必备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其性能、精度和数量能完全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且维护保养完好,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均达标排放。

我公司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并实施。生产设施、设备的危险部位设有安全防护装置,车间、库房等地应配备消防器材,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进行隔离和防护,定期和不定期的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对员工定期和不定期的进行安全生产和劳动防护培训和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新进员工必须通过培训后方能上岗。

我公司有专业的化验室,负责对公司原材料和产成品的检验工作,直接由公司质监部负责监管,配置有4~5人的从业人员,从业人员必须通过国家相关的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关证书和熟悉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规定后方能上岗,并要求完整、准确、真实的按相关标准的要求对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进行进、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做好原始记录,并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书,在生产过程中要按规定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做好检验记录,并对产品的检验状态进行标识。公司根据实施细则的要求配备了化验所需的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其性能、精度和数量能完全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并在检定或校准的有效期内。

我公司设有专门负责生产管理的生技部,主要负责产品的生产过程控制和参照ISO9001:2008制定工艺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等工艺文件,起草、制定关键质量控制点的操作控制程序,设置关键质量控制点,对生产中的重要工序或产品关键特性进行质量控制。以及对生产技术人员、生产工人的专业技术质量管理知识进行培训、考核。监督考核中生产过程中生产工人、技术人员是否按照工艺管理制度,按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等工艺文件进行生产操作。

我公司设有供销部根据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负责制定采购原、辅材料的质量制度、产品销售管理、售后服务制度,对影响产品质量的主要原、辅材料的供方及外协单位依据规定进行评价,保存供方及外协单位名单和供货、协作记录,根据正式批准的采购文件或销售合同进行采购。

根据上述各部门的自查,我公司在本次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年度监督审查自查工作为合格。

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

第5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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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证程序

作者: 浏览次数:481 发布日期:2011-6-29 9:12:00

一、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

二、管理机构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领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许可证办公室)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局)在省局领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

国家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国家审查部)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 承担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技术审查工作。

省生产许可证产品审查部(以下简称省审查部)受省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承担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技术审查工作和有关事务性工作。

市生产许可证产品审查部(以下简称市审查部)受市局的委托,承担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技术审查工作和有关事务性工作。

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经批准承担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任务。

三、取证程序 (一) 申请和受理

1.省许可证办公室、各市局应及时将列入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和新启动换(发)证产品的通知,告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生产企业。

2.企业应及时申报生产许可证。

3.为帮助企业取证,省许可证办公室、市局应及时组织细则宣贯。

4.根据产品的不同,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申请材料报送省局或市局。

5.省局或市局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5日内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发放《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因退回申请材料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6.省局或市局在符合要求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对于由国家审查部组织企业生产条件核查的情况,省许可证办公室留存一份申请书备案,并在受理企业申请后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国家审查部。 (二)企业生产条件核查

1.按照产品细则及其它有关规定,由国家审查部、省局或市局组织审查组实施企业生产条件核查。

由省局组织核查的,省审查部应在受理企业申请后20日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市局配合核查。 由国家审查部组织核查的,国家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核查,省许可证办公室配合核查。 由市局组织核查的,市局应在受理企业申请后20日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核查。

2.核查组织机构应制定企业生产条件核查计划,并在核查前5日内通知企业。

3.核查组应依据产品细则及有关规定实施现场核查。

4.核查组在现场核查结束后应书面告知企业核查结果。对现场核查合格企业中所存在的问题,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核查组织机构提交整改报告。 (三)产品抽样与检验

1.对于生产条件核查合格的企业,核查组在现场核查同时,按照产品细则要求抽样并封样。

2.企业应在封样后7日内将样品送(寄)至检验机构。

3.检验机构应确保产品检验活动符合产品细则等有关要求,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 (四)审定与发证

1.对由国家局审定发证的产品:

由省局组织企业生产条件核查的,省许可证办公室应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材料汇总,并将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国家审查部,国家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完成企业生产条件抽查和材料汇总,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由国家审查部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的,国家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汇总,将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由市局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的,市局应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5日内完成材料汇总,并将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省局审查,省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完成企业生产条件抽查和材料汇总,并将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审查,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对由省局审定发证的:

市局应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材料汇总,并将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省审查部。

省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完成企业生产条件抽查和材料汇总,提出处理建议,报省许可证办公室。

省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对符合发证条件的:

省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提出批准意见,报局领导审定。作出许可决定后,省审查部应在5日内打印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发放相关市局。市局应在5日内向企业颁发证书。 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

省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提出不予行政许可意见,报局领导审定。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后,省审查部应在5日内打印《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放相关市局。市局应在5日内履行有关送达手续,向企业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产品检验所需时间(包括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异议处理的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内。

四、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一) 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如改建、扩建、迁移获证产品的生产地点等),应在变化后20日内向原受理机关提出申请,由原审查机构重新进行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由原审批机关审批更换证书。 (二) 企业名称发生变化

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在变更名称后20日内向原办证受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更名申请报告、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以及原发生产许可证证书,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审查合格后,根据原审批机关不同由国家局或省局审批更换证书。 (三) 企业遗失损坏证书

企业应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因毁坏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无法辨认的,应当及时在省级以上主要报纸上登报声明,向原受理机关提出申请,省许可证办公室审查合格后,根据原审批机关不同由国家局或省局审批更换证书。

(四) 获证企业必须按规定每年提交年度自查报告。 (五) 标志管理

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企业必须在产品或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五、收费

(一)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向有关部门缴纳费用。

(二)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

(三)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受理机关交付。 (四) 公告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五) 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向检验机构交付。

(六) 生产许可证审查费、公告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收费单位须及时将所收费用上缴,同时对下拨的生产许可证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

六、附则

(一)本程序中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

(二)本程序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三)国家对办理生产许可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单位:区质监分局

生产许可证自查报告表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共3篇)

生产许可证年度自查报告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计划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共7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