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产品担保贷款投资合作协议书3篇 创业担保贷款合作协议

综合文章 时间:2022-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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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产品担保贷款投资合作协议书3篇 创业担保贷款合作协议

金融产品担保贷款投资合作协议书1

  贷款保证担保合作协议书

  甲方:平塘县商会非公有制经济融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甲方)

  乙方:平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乙方)

  为加强资金融通,促进本地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甲、乙双方本着“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共同发展”的原则,发展甲、乙双方的信贷担保业务。为明确权责,充分发挥甲、乙双方的积极性,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以及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的规定和平塘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贷款管理规定要求的基础上开展贷款保证担保合作业务。甲方以诚实信用和公司资产为担保基础,乙方确认甲方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对乙方认可的非公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项目出具的保证担保为有效担保。

  二、甲方将自有的股金和注册资金存入甲方在乙方开设的担保存款基本帐户,作为担保基金。

  三、借款人必须在乙方开立帐户(法人机构需开立基本帐户或专用帐户),甲方有责任督促借款人将营业收入存入在乙方所开立的帐户,乙方随时将借款人资金运行情况反馈给甲方。

  四、甲方与乙方应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申请:需贷款的非公企业、个体工商户应首先向甲方提出贷款担保申请,经甲方初审并受理后,由甲方提供必备的有关材料报给乙方审批。

(二)审核:甲方独立对受理项目进行审核、评估,必要时双方可共同进行审核、评估或交换审核意见。

(三)审批:甲方审核借款人所有资质及材料后,出具担保函与乙方,乙方审核甲方出具的担保函后在2个工作日内审批借款业务并将审批结果反馈甲方。

(四)办理:审批通过的借款业务,乙方须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好借款业务和借款资金入帐(国家宏观政策调控除外)。

  五、甲方担保的贷款规模,按甲方存入乙方基金帐户内的担保基金总额的1:5掌握。甲方担保贷款逾期3个月以上的占总担保贷款额10%以上,乙方有权停止办理新的担保贷款。

  六、借款人生产经营、信用,偿债能力等情况。由甲方负责调查,乙方有义务提供咨询协助调查,并负审查之责任。借款人贷款期限不能超过甲、乙双方协议期限。

  七、凡是甲方在乙方保证担保的贷款,甲方承担连带责任,贷款逾期后,由乙方通知甲方向借款户催收,催收期限为3个月。3个月后,借款人未能偿还则由甲方代为清偿,乙方可直接从甲方担保基金帐户划扣。

  八、乙方收息采取按季收息(每季前20日收息),甲方担保的借款户在季末10天(含10天)未付息,乙方直接从甲方担保基金帐户划扣代付。

  九、甲方担保单户借款(含累计贷款余额)原则上不能超过甲方实收资本管理规定。甲方担保单户个体工商户的贷款额原则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单户企业在实收资本10%(含10%)以下。一年后,视贷款诚信情况而调整。

  十、为支持甲方开展代理担保业务,促进非公经济发展,乙方对由甲方担保而发放的贷款利率按人行基准利率上浮30%执行。基准利

  率根据国家的调整而变动。

  十一、在乙方有逾期、拖欠贷款本息的各类客户,必须在全面偿清乙方本息后才能在甲方办理担保贷款业务。

  十二、甲方应制定出相应的内控制度,人员变动需有移交手续及审计手续,并送达乙方存档。

  十三、对实施中的借款户保证担保贷款项目,以甲方为主,乙方配合对担保债权的监管工作,定期检查借款户对保证担保贷款的使用情况,对不履行贷款合同规定义务或改变贷款用途,增大贷款风险的借款户,乙方有权依照《合同法》及《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终止支付尚未使用的贷款,并采取强制措施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对此,甲、乙双方有义务及时通报情况,充分协商、密切合作。

  十四、甲、乙双方应建立信息共享和情况通报制度,每季度原则上对保证担保贷款情况互相通报一次,以利双方充分合作。

  十五、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期限满后双方协商再重新签定,在协议期内办理的所有担保贷款,甲方必须全面履行担保义务后协议方能终止。

  十六、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金融产品担保贷款投资合作协议书2

  保证担保贷款合作协议书

  怀来县民营经济信用担保商会(怀来金运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

  怀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则,就信贷业务担保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分散和控制风险”的原则,为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支持怀来县民营经济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经怀来县民营经济信用担保商会(怀来金运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怀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协商,双方签订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

  1、甲方在乙方开设基本账户,相应的担保基金存入该账户,为会员贷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2、负责对会员资信情况进行入会考察,监督其严格遵守《怀来县民营经济信用担保商会章程》。

  3、负责会员在乙方开设基本账户。

  4、贷款到期前10日,乙方分别向借款人和保证人发出贷款到期催收通知,如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甲方主动代为清偿,其所欠贷款及利息直接从甲方在乙方开设的结算账户或保证金账户扣划,追偿权由甲方行使,追偿资金用于补偿 1

  保证金。因扣收担保贷款使甲方在乙方保证金余额减少,担保贷款金额相应减少。

  5、借款企业贷款因特殊情况不能归还,向商会提出申请,由甲方全额代偿。

  6、向乙方提供贷款担保企业名单及相关情况。

  7、甲方自愿按受乙方的监督,有义务按季向乙方提供财务报告,当甲方出现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变更、担保的信用逾期等重大事项,要书面告知乙方。

  乙方责任:

  1、甲方注入担保基金后,借款企业及担保手续齐全后,乙方独立对甲方指定的借款企业进行调查、授信,授信额度由乙方根据企业资产决定,享有对会员授信额度的决定权,甲方享有贷额额度的知情权。

  2、借款企业基本材料符合规定,贷款用途符合国家金融政策,乙方原则上对甲方所担保企业给予及时发放贷款。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贷款,乙方享有贷款不予投放的决定权。

  3、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原则上不高于本县城其它商业银行同类信贷产品的利率,按现行规定利率给予适度优惠。由乙方代甲方向借款企业收取基准利率10%的管理费,及时足额存入甲方的账户。

  4、贷款期限由借款企业与乙方协商确定,期限定为一年内。贷款事宜及保证担保事宜按签发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或《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条款执行。

  5、在开户、存放、授信、贷款、结算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提高办事效率。贷款业务按规定审批。借款企业提交手续齐全后,原则在15日内办结。

  6、当乙方出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领导变更、政策发生变化等重大事项时,要告知甲方;由于上述事项发生严重影响到担保业务开展和发展时,允许甲方寻求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合作。

  二、双方约定其它事项:

  1、双方本着审慎原则,对贷款企业进行严格共同监管、密切合作、防控风险。

  2、按商会会员注入担保基金发放5-7倍比例的贷款,具体倍数由甲乙方根据授信客户和企业实际情况确定。

  3、乙方对贷户实行个人意外伤害风险商业保险管理,乙方在发放贷款的同时,为企业的法人代表、股东、关联人当中的主要经营者办理上限最高500万元,下限不低于贷款本金的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的第三联(被保人一联)交由甲方保管;如被保人已有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且保额已满不能投保时,乙方有责任通知甲方,甲方可为其补办其他意外伤害保险,当甲方办完有关保险手续后告知乙方,方可办理贷款发放手续。被保人在贷款期内发生意外,造成贷款损失由乙方和签约保险公司按协议解决,由保险公司付款。保险赔偿后不足部分仍由甲方负担保责任,负责偿还。

  3、鼓励企业履约守信,对于双方评定的A级信用等级企业,甲乙双方将在利息上按政策规定适当优惠。

  4、甲方在申请办理上级补偿项目资金时,乙方需积极的帮助和支持。

  甲乙双方共同对会员企业所发放的贷款进行跟踪检查,及时掌握用款动向,在发现会员借款企业有不良行为时及时沟通,加强管理,防范金融风险。在金融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在借款会员企业信誉度提高的基础上,逐步加大贷款比例和期限。

  上述未尽事宜,双方本着诚实原则协商解决。

  今后遇有国家金融经济政策调整时,调整以上协议内容。

  本协议书有效期暂定两年,一式份,双方及各主管部门各一份。

  甲方(公章)甲方(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法人代表签字: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签约地点:怀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金融产品担保贷款投资合作协议书3

  贷款担保合作协议书

  甲方:永登县财政局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登县支行 丙方:永登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为了深入推进省委“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按照《甘肃省财政厅农行甘肃省分行金融支持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合作协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丙三方平等协商,同意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合作事项

  甲乙丙三方密切合作,充分发挥甲方财政资金杠杆和引导作用、乙方金融机构的融资优势、丙方担保增信优势,积极为“三农”服务,支持6个贫困乡镇62个贫困村及全县16个乡镇能够帮扶、辐射、带动贫困村农户发展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双联”行动,加快贫困乡、贫困村脱贫致富步伐。

  第二条合作内容

  自2012年起,甲方连续5年会同乙方审核同意,对审批发放的“双联农户贷”、“双联产业贷”申请财政贴息,上报省财政厅、省农行审核。丙方为“双联惠农贷款”提供全程全额

  担保、合作范围是“双联惠农贷款”项下的贷款。

  第三条 贷款品种及担保对象

  本协议项下贷款品种为“双联惠农贷款”。具体分为“双联农户贷”和“双联产业贷”两种类型。

  担保对象为从事种植、养殖、农副产品加工、流通等农林牧渔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以及能够帮扶、辐射、带动农户的种养大户、运输大户、多种经营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业产业化企业。

  第四条 贷款利率及担保费

  乙方“双联惠农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由甲方全程全额申报财政贴息。丙方担保费实行优惠费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40%收取担保费。贷款户偿还贷款后,担保费由担保公司一次性全额返还。

  第五条贷款担保方式

  按《永登县‘双联惠农贷款’担保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六条保证金的缴纳及管理

  丙方在乙方指定经营机构开立保证金专户,并按照以下方式向乙方交纳保证金:

  由丙方按照贷款金额的20%逐笔或者分批次存入保证金,以后根据合作情况可作调整,保证金为定期存款。

  保证金存入保证金账户后作为贷款的担保,在贷款款未

  全部清偿前,丙方不得动用。当贷款到期,借款人未按时清偿时,乙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约定扣收上述保证金用于清偿贷款。如丙方保证金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的,丙方应继续履行代偿责任,直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为止。

  丙方代偿后导致保证金余额或比例达不到本协议要求的丙方应当及时补足。

  第七条担保合作额度核定

  乙方按照农总行有关规定,原则上放大倍数为5倍。

  第八条三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督促丙方在乙方开立贷款保证金专户和结算账户,并按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存入保证金和资本金。

  2、甲方协调丙方和乙方当地经营机构依据本协议签订担保合作协议。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享有贷款的自主决策权。开展贷款的准入、调查、审查和审批工作,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对象及时发放贷款,并做好贷款发放后的日常管理。

  2、对于丙方提供保证担保的贷款,贷款逾期的,乙方有权要求丙方承担相应代偿责任。

  3、乙方可对丙方设定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的缓冲期,缓冲期结束借款人仍未偿清贷款本息的,由丙方履行代偿责

  任。乙方有权直接扣收丙方保证金,保证金不足以代偿贷款本息的,乙方有权从丙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扣除资金用于代偿贷款本息。账户内资金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的,乙方有权继续向丙方追偿。

  4、上述保证金及结算账户内的资金由乙方按照人民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存款利率付息。乙方尽可能为丙方账户内的资金提供划转和理财服务,确保资金保值增值。

(三)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丙方有权对贷款对象进行核查,决定是否为其提供担保。

  2、丙方与乙方就具体贷款事宜签订担保合作协议。

  3、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缴纳双联惠农贷款保证金。

  4、丙方承担代偿责任后有权对借款人进行追偿。

  第九条风险防控机制

  1、双联惠农贷款由县人民政府承担第一责任,甲乙丙三方是直接责任部门。建立县级财政风险基金等防控机制。

  2、由各乡镇政府、村委会协助乙方、丙方开展贷后管理工作,对于出现影响贷款偿还的风险状况,村委会、乡镇政府要及时告知乙方和丙方,协助乙方和丙方采取风险防控措施。同时,甲乙丙三方共同创建信用乡(镇)、信用村。

  第十条联席机制

  甲乙丙三方建立定期联席机制,按季召开联席会议,加强交流、协调与沟通,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支持“双联”行动顺利开展。

  第十一条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协议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双联惠农贷款全部清偿完之前有效。未尽事宜,三方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其它

  本协议一式六份,三方各持两份,效力相同。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乙方法定代表人:

  丙方:(公章)

  丙方法定代表人:

  签约时间:签约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