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资的管理制度3篇 管理人员工资制度

综合文章 时间:2022-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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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资的管理制度3篇 管理人员工资制度

员工工资的管理制度1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体现公司按劳分配的原则,结合公司的经营管理理念,制定本薪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薪酬制度体现以下基本原则:

  1、公平、公正、客观的分配原则;

  2、有效激励的原则;

  3、在同行业人力市场具竞争力的原则。

  4、按劳分配,按绩取酬,多劳多得的原则。

  第三条:坚持工资增长幅度不超过本公司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员工平均实际收入增长幅度不超过本公司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支付的薪酬,通过工资卡和现金实现。

  第二节:适用范围

  第一条:本薪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内从事以常规性工作为特征的岗位,包括:高层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中层管理人员(部门经理、助理、主管)、财务、人事、后勤岗位(会计、出纳、采购、人事、行政、文员、后勤、班长、保安)、市场岗位(客服部、大堂、贵宾区、桑拿部、男寓女寓技师、电操、收银)。

  第三节:薪酬结构

  第一条:员工的薪酬构成为:

  1.基本工资;

  2.绩效工资;

  3.其它。

  第二条:基本工资是指企业为满足员工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而支付的部分劳动薪酬,具体包括:岗位工资、职级工资、工龄工资。

  第三条:绩效工资是指企业为强调多劳多得的公平原则,对员工采取一种业绩及工作效率的考核的基数。

  第四条:岗位工资是指企业根据不同岗位所承担的工作责任不同,公司给予支付的部分劳动薪酬;

  第五条:职级工资是指企业为激励员工所采取的一种约束机制,以发挥员工的最大主观能动性;

  第六条:工龄工资是指企业根据员工的工作年限的不同,对公司所作的贡献不同,而予以支付的部分劳动薪酬;

  第七条:岗位补贴是指由于岗位的特殊性,企业给予员工支付的部分生活补助;

员工工资的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本公司员工的薪金管理规范化、国际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有关职薪、薪金计算、薪金发放,除另有规定外,均依本制度办理。

  第三条本公司员工的职薪,依其学历、工作经验、技能、内在潜力及其担任工作的难易程度、职责轻重等综合因素核发。

  第四条本公司顾问及特约人员、临时人员薪金,根据其实际状况另行规定或参考本制度核发。

  第二章员工薪金类别

  第五条本公司从业员工薪金含义如下:

  1、本薪(基本月薪)。

  2、加给:主管加给、职务加给、技术加给、个性加给。

  3、津贴:机车津贴、伙食津贴、加班(勤)津贴和其他津贴。

  4、奖金:全勤奖金、绩效奖金、年终奖金和其他奖金。

  第六条从业员工薪金分项说明如下:

  1、本薪:本薪乃基本月薪,其金额根据“职薪等级表”的规定核发。

  2、主管加给:凡主管人员根据其职责轻重,然后按月支付加给。

  3、职务加给:凡担任特殊职务人员根据其职务轻重,按月支付加给。

  4、技术加给(个性加给):凡担任技术部门或在其职务上有个性表现的人员,酌情支付技术加给(个性加给)。

  5、伙食津贴:凡公司未供应伙食者,均发给伙食津贴。

  6、机车津贴:凡业务部外勤人员自备机车者,均发给机车津贴。

  7、加班津贴(加勤津贴):凡于规定工作时间外延长上班时间,然后按实际状况酌情支付加班津贴,或按时计发加班津贴。若于休假日照常出勤而未补休者,按日发给加勤津贴。

  8、其他津贴:凡上述各项本薪、奖金、津贴以外的津贴,其发给均需要由单位主管会同人事单位商定支付。

  9、全勤奖金:每月除公司规定的休假日外,均无请假、旷工、迟到、早退记录的人员,应给予全勤奖金。

  10、绩效奖金:凡本公司员工,均享有绩效奖金支领权利,其办法另行规定。

  11、年终奖金:凡本公司员工,年终奖金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利润状况及员工年度考绩等级核给,其办法另行规定。

  12、其他奖金:包括个人奖金、团体奖金或对公司有个性贡献的奖金,均由董事会支付。

  第三章员工薪金管理

  第七条从业人员的薪金计算时间为报到服务之日到退职之日,对于新任用及辞职的员工,当月薪金均以其实际工作天数乘以当月薪给日额。若就是下旬26日以后报到的新进人员,为了便于薪金作业,合并于下月份发给薪金。

  第八条从业人员在工作中,若遇职称调动、提升,从变更之日起,适用新职等级薪金。

  第九条兼任下级或同级主管者,视情形支给或不支给个性加给。

  第十条较低级的员工代理较高级之职称时,仍按其原等级本薪支给,然后但支领代理职称的职务加给。

  第十一条有关本公司各职等人员考勤加薪规定按国际企业雇员考勤管理制中有关条款计算。

  第四章员工薪金发放

  第十二条从业人员的薪金订为每月5日发给上月份的薪金,除另有规定外,应扣除薪金所得税、保险费以及其他应扣款项。

  第十三条从业人员领薪时务必本人亲自签章领取,如有特殊原因,然后不能亲自领取时,由部门主管代领。

  第十四条领薪时,须将钱数点清,如有疑问或错误,应尽快呈报主管求证,以免日后发生纠纷。

  第十五条退职人员薪金于办妥离职及移交手续后的发薪日发给,如遇有特殊状况,经批准后在退职日当天核发。

  第十六条员工应对本身的薪金保密,不得公开谈论,否则降级处分。

  第五章员工晋升管理

  第十七条从业人员晋升规定如下:

  1、效率晋升:凡平日表现优秀、状况特殊者由主管办理临时考绩,给予效率晋升,效率晋升包括职称、职等、职级晋升三种。

  2、定期晋升:每年1月1日起为上年度考绩办理期,每年3月1日为晋级生效日,晋级依考绩等次分别加级。

  3、本公司特殊职务人员(专员、特助)其晋升等级最高不得超过本公司主管之职等。

  4、从业人员在年度内曾受累计记大过一次处分而未撤销者,次年内不得晋升职等。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职薪等级表”的金额及各项加给、津贴,可根据近期市场的物价波动及公司财务状况作适当弹性调整。

  第十九条本制度经董事会核准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员工工资的管理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员工薪酬管理、创建公平合理的薪酬体系、通过合理的

  薪酬安排吸引优秀人才,保证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组织机构、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相关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制订的原则:

  1、守法及现实的原则: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2、战略一致性原则:与公司发展战略相一致,通过弹性设计,充分发挥薪酬的激励和导向作用,以保证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

  3、公平性原则:关注内部公平性,通过岗位评估确定岗位在公司内部的相对重要性,进而确定相应薪酬水平;

  4、市场竞争力导向原则:强调薪酬竞争力,有效吸引高素质人才。达到通用人才薪酬水平在本地区有竞争力,骨干人才薪酬水平在全国同行业有竞争力;

  5、绩效挂钩原则:建立以业绩为导向的薪酬分配机制,体现企业效益与员工利益相结合,加大变动收入的激励力度,使员工薪酬随绩效变化而相应变动,充分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薪酬指员工为本公司完成相应工作而获得的货币性报酬。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所有正式员工和试用期员工。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的员工,除特殊注明外,系指本公司所有员工。本制度所称的公司高管人员系指董事会全体成员(含董事会秘书)、监事会全体成员、经营班子全体人员。

  第二章薪酬总额

  第六条公司薪酬总额由工资性收入、福利二部分组成。

  第七条工资性收入包括:标准工资、司龄工资、交通补贴、误餐补贴等。

  第八条福利包括:法定福利、企业福利等。

  1、法定福利:依据国家和地方劳动法规、必须向企业员工提供的福利项目。包括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保险等)和住房公积金等。

  2、企业福利:依照集团管理制度向企业员工提供的福利项目——主要包括节庆费等;

  3、具体福利项目和标准依照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九条薪酬总额的确定:在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成本控制策略的基础上,在每财政年度末,依据本年度经营业绩、薪酬水平和薪酬总额、下年度经营目标,并参照人力资源市场情况、地区及同行业薪酬水平变化情况,由人力资源处拟定下年度薪酬总额计划,经总裁办公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薪酬结构

  第十条公司高管人员的薪酬包括标准工资、司龄工资、年终效益奖、补贴、福利等,具体如下:

  1、标准工资由董事会确定;此标准工资按月足额发放;

  2、高管人员享受用车补助、职务津贴、年节福利等相应福利。

  第十一条其他员工薪酬由标准工资、司龄工资、年终效益奖、补贴/津贴构成。具体如下:

  1、标准工资按员工职级不同而不同。此标准工资按月足额发放;

  2、员工试用期工资标准为相关等级正式员工标准工资的70%;试用期结束,履行考核手续并转为正式员工后,按正式员工待遇执行。

  第十二条为激励员工长期为集团服务和贡献,保持并提高员工忠诚度,设立司龄工资,按月发放。司龄工资标准为:在公司工作年限×30元/年,上不封顶。

  第十三条在每年度终了时,按该年度公司效益情况,由人力资源处提出年底效益奖金方案,报总裁办公会批准后提取和发放年终效益奖金;年终效益奖金在每个考核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结算并一次性发放;在考核期间离职的员工,不补发年终效益奖金。

  第十四条员工兼任多个岗位,则依据其核心岗位(就高不就低)进行定级。

  第十五条公司亟需的特殊人才,可据市场薪酬状况确定其薪酬水平,其薪酬水平不受此制度的限制。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处起草和修订,经由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发布。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