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3篇(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个人看法)

综合文章 时间:2022-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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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3篇(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个人看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1

  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确立,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对完善国有企业产权制度,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进行改革,是我国当前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是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基础”。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是企业产权制度。本文首先分析了产权及产权制度的涵义,在此基础上,探讨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

  关键字:国有企业

  产权制度

  改革

  一、研究背景

  企业产权制度是企业经营管理活动赖以存在的基础,没有良好的产权制度,企业就不可能充满活力和快速发展。改革开放以来,产权结构变迁的主线是国家与企业的关系变化,其改革的过程经历了放权让利、利改税、承包制、股份制等几个阶段,其核心的制度安排就是对国家与企业的关系不断进行调整。从80年代的放权让利,到90年代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我国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取得了很大进展,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制框架初步形成,大中型国有企业在集团化改组和劣势企业退出方面迈出了较大步子,国有企业的总体实力和主导作用有所增强。通过股份制改革,国有企业实行产权结构创新,由原来单一的产权结构向多元产权结构过渡,有利于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便于国有企业转换机制、改善管理。通过一系列的改革,国有企业整体素质明显提高,效益大幅增加。

  但应该看到这些改革仅局限于经济性层面的放权让利,并未从根本上打破传统的政企不分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体制,没有真正形成产权清晰、结构多元、自由流动的产权制度。国有企业改革的任务还很艰巨,特别是建立符合市场竞争条件的产权制度这一核心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由于己改制国有大中型企业相当一部分没有实质性地触动产权,未从根本上改变国有机制,不仅影响了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率,也严重影响了国有企业的产权流动,限制了企业间的出售、并购、增资扩股等产权交易的进行,制约了企业的发展。

  我国国有企业改革近30年,从扩权让利到承包制再到股份制,改革取得了重大的进展。但是,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依然有问题需要解决。因此,进一步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对壮大国有企业的生产规模、提高运营效率,至关重要。

  二、产权理论的内涵

  产权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而出现的经济范畴。《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词典》认为,“产权是一种通过社会强制而实现的对某中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国内外学者对产权从不同角度有多种定义和解释。一般认为,产权主要是指财产权或财产权利,是以财产所有权为主体的一系列财产权利的总和,包括所有权极其衍生的占有权、使用、经营权、让渡权等权利。现代意义上的财产,既包括土地、房屋、设备及存款、现金等不动产和动产,也包括股票、债券等证券资产,还包括由专利、商标、名誉、商业秘密等无形资产。因此,现代意义的产权,是指自然人、法人对各类财产的所有权及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权利,包括物权(对物的所有权及相关权利)、债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股权(对股份、股票等财产的所有权及相关权利)和知识产权及其他无形财产权等。

  产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一是独立性,产权主体拥有自主运用产权的权利;二是排他性,产权受到法律保护不可侵犯;三是流动性,产权主体可以通过产权流动、重组,谋取产权收益最大化;四是可分性,产权所包含的一组权利可分割组合使用。近代股份制产生以后,就形成了财产所有权与财产实际占有、使用权相分离的状况,并衍生出“法人财产权”,即非财产所有者由于实际上经营属于财产所有者的财产而对其享有的占有、使用及在一定限度内依法享有的收益和处置的权利。因此,在现代产权的基本内涵中,不仅包括法律上的财产所有权,实际上还包括企业“法人财产权”。

  产权制度是关于产权界定、运行、保护等的一系列体制安排和法律规定的总称。而现代产权制度则是与社会化大生产和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产权制度。其主要特征,一是归属清晰,各类财产所有权的具体所有者为法律规定所清晰界定; 二是权责明确,产权具体实现过程中各相关主体权利到位,责任落实;三是保护 严格,保护产权的法律制度完备,各种经济类型、各种形式的产权一律受到法律 的严格保护,四是流转顺畅,各类产权可以通过产权交易市场自由流动,以实现 产权的最大收益。所有制是生产资料等归个人、阶级、集团或社会所有的制度。所有制关系决定生产关系和分配关系。马克思说,私有制不是一种简单的关系,而是资产阶级生产关系的总和。

  三、国有企业产权制度变革存在的问题:

  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初步改革大多是绕开产权来进行,导致产权虚化的问题普遍存在,因而也就不可能建立起“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1、产权界定不清。国有产权关系模糊,尽管国家对国有资产拥有的各种权利在法律上已被明确界定,而且权力具有明显的排他性规定。但是国家在国有资产上的各种权利得不到切实有效的保护以及明确界定的产权没有得到有效的实施,从而导致国有企业的低效率和国有资产流失,后者更是国有产权模糊的集中体现。

  2、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法律制度基础不完善。

  在我国的国企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国务院及其下属各部委,颁布了众多涉及产权制度调整的法规。其中包括《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有企业及其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和《国资委关于推进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重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等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涉及到了国企改革中的产权交易、公司制度、职工安置、资产重组等各个层面。但是这些法律体系存在一些缺陷:时效性差、覆盖不全、口径不一和权责失衡等问题。首先,国有资产产权主体的法律地位问题,改革后的国有产权归属于全体公民,每个公民都能拥有国企产权的一部分,但作为不可无限分割的产权份额,国家无法找出一个法律主体与产权所有人相对应。产权的主体实则模糊了,没有明确界定。其次,各股权产权管理监督部门的法律界定问题。这集中体现在各职能部门的权责利的分配问题。再次,改制过程中法律颁布的滞后性,我国的国企改革独创性,没有教科书可以参考的改革,同样注定了会留下很多的体制和程序漏洞,有些法律颁布滞后,适应不了发展需要。

  3、缺乏完善企业“委托一代理”权责利的均衡配置。“委托一代理”制还没有建立起一个完善的任用体制,从而影响了企业产权改革中管理人才的选聘。在公司治理制度下,股权权重成为衡量出资人在一个企业中控制力大小的关键因素。我国的国家性质和国有企业改革总体布局决定了,关乎国计民生、对社会经济有重大影响力的企业还是由国有控股的。于是,一些领域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之后保持了原班人马,产权改革却又很难深入关键领域的部门。“一股独大”使得公司董事会由国家资本绝对把持,管理人员的选用时由行政认命或者上级指派的,公司经管人员很难向社会选聘的,完全局限在内部提拔或行政聘用的老方法里。

“委托一代理”制下聘用管理人才的激励机制问题。委托人追求的是自己的财富最大化,而代理人追求自己的工资津贴收入和闲暇时间最大化,这必然导致两者的利益冲突。在没有有效的制度安排下双方可能造成严重的利益冲突。国有公司经营者激励机制的存续与股权结构紧密相连,结构中的缺陷使得我国在积极探索年薪制、经理股票期权试点的情况下,仍然存在国有企业对经营者的激励不足的问题,总体上激励形成的实际效果距离有效激励机制的要求相去甚远。国企经营者的收入水平虽然有了一定的提升,但是相比较发达国家大型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仍然处于较低水平。高水平经营管理者不愿意进入到国有股份制企业中任职。“委托一代理”制下公司监管机制薄弱影响了产权改革的真实效果。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监事会成员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负有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进行监督的职责。但是,缺乏实施细则,使得监事会职能空置,形同虚设。个别国有企业,甚至将监事会作为公司富余人员的安排场所,党政干部和老干部在监事会中占据很大比例。职工主张无人倾听、意见无法上达的现象并没有得到有效的改善,企业职工对公司决策更是产生不了影响。

  4、国企职工权益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工人是企业的主人,国家贯彻的是一种主人翁意识。但是在经济体制转型的过程中,往往因为相应保护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缺失或者配套制度不完善,导致相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而言处于弱势地位的职工群体成为被侵犯的对象。部分企业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改革成果分享权并未受到应有的尊重,相反,企业改制过程中的成本很可能大部分转嫁到他们的头上。国企改革过程中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职工的权益没有得到合法的和应有的保障。

  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对策

  本文主要从以下4个小的方面说说改革的对策:

  1、进一步明确产权主体。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国家和企业的产权划分,维护各种不同形式的国有企业的法人财产权,真正实现政企分开。政府和企业在职能上要各司其职,政府部门不能凭借行政权力对企业进行干预。当前尤其要解决政府职能转变的问题,具体措施包括:结合政治体制改革,合理划分政府有关机构的职责、权能,禁止越权干预企业;强化市场经济思想教育,改变干部的思想观念,改变“放权不放手”的心态,注重用政策、法律和经济手段对企业进行宏观调控,增强为企业服务的意识。

  2、完善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法律体系

  国家应该专门颁布一部《国有企业产权法》,《产权法》应当就国有资本的所有权主体、所有者权益、运营权限、监督体制和保障措施进行详尽的规定,鉴于目前我国国有资本的管理基本转交国资委负责,对于国资委的权利与职责,在本法律中也应该予以详细的表述。

  加强产权管理监督部门的权责利的法律监督及完善,不局限于明确界定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职能部门的具体职责,而是制定出在具体的发展过程中,具体的问题具体对待,针对不同的问题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法律体系关于产权改革的完备性。

  3、重构国有产权委托代理机制,实现“所有者到位”

  将政府化的国有资产管理局从政府部门中独立出来,将现由政府各部门掌握的国有资产管理权真正转向国有资产管理局,使之成为经济化、市场化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该机构主要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职权,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和事务。它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角度,对授权的资本运营机构的领导班子和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考核、奖惩、任免提出建议,负责其日常管理和考核,并对资本运营机构派出的产权代表通过备案制度加以确认,以达到管人与管资产紧密结合起来。

  而且企业干部人选的范围局限于相关部委的领导人员,企业干部任免权也基本上由上级党组织掌握。要破除旧人事体制的束缚,就要改变国有企业高层的行政体制编制。建立国有企业自身的人事管理制度,参照公司治理结构设定企业领导岗位性质。不依照机关制度进行考核,评级和升级,解决好自身职责和干部身份的不衔接问题。

  对于国企的人员任聘面向社会招聘,不局限于行政任命和上级任命,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同时,对国企的经营者设立合理的激励机制,留住人才,激发管理经营者的积极性。

  2、树立正确的国企改革观念

  对国有企业“有进有退”的新理解。有进有退,不是指原来的国有企业一部分改制而“退”,一部不改而“进”:而是指除极少数需要国有独资外,其他的国有企业都要退出单一国有体制(重要的由国家控股),实现以退为进,退中求进,即在国有股权和比重上退,在国有经济的总体实力和控制力、影响力上进。

  着眼于搞好整个国有经济和整个国民经济,从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调整上抓国企改制。特别是对全国同行业的优势国有大企业,要通过引进跨国公司和民营资本,重组上下游和同行业企业,迅速做大做强。对需要放开搞活和整体退出的国有企业,要通过资本运营机构,统一策划改制重组,统一筹措改制成本。

  突破“产权交易和企业重组是市场行为,政府无所作为”的认识误区。政府作为国有企业的出资人,理当按市场规律组织推进其产权交易和重组;并且只有政府才能解决交易重组中的条块分割、债务处理、人员安置、分离办社会职能等诸多难题,才能协调多个部门参与改制的行动、审批权限的行使和各自利益的调整。样。

  4、充分保障改制企业职工对改革的参与权

  要充分发挥改制企业中职工的各种力量,确保改革中工人阶层的利益不受损害,明确改革中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方向。发扬民主集中制,维护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中职工的发言权。职工是企业真正的主人,要做到企业产权改革中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得到体现,要做到在事前、事中和事后都要维护好职工的发言权。在进行改制之前,要充分听取职工对于当前企业的改革意见,不仅要创造意见积极发表的通道,还要在收集意见的基础上,做好部分职工的思想工作,力争做到“全体接受、多数满意”的标准。针对企业改革所采取的改制、破产、兼并等选择,要在尊重组织安排、符合经济规律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大多数职工的意见,听取职工对于企业改制的建议;在改制过程中,对于职工反映的问题,及时向当地企业改制办公室或上级机构反映,并及时的解决。当然,在改制结束之后,面对公司治理结构的新型体制,无论是对于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安排,还是对新聘用职工的就业要求,都要听取群众的意见,为人民办事,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参考文献:

[1]魏杰:《现代产权制度辨析》,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 年版 [2]杨瑞龙等:《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中国人民出版社,1999 年版 [3]肖耿:《产权与中国的经济改革》,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年版

  1997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2

【发布单位】河北省 【发布文号】冀政[2005]97号 【发布日期】2005-11-25 【生效日期】2005-11-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河北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冀政[2005]9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不断推进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目前全省仍有近50%的林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存在责任主体不明确,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问题,制约了林业生产力的发展,影响了我省造林绿化速度和森林三大效益的发挥。为了进一步调整和理顺集体林经营机制,动员全社会力量,加快绿化步伐,促进林业发展,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进一步推动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一)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林业政策为依据,以建立经营主体多元化,权、责、利相统一的集体林经营机制为目标,动员和依靠各种社会力量,参与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群众和其他经营主体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加快绿化河北步伐,促进林业发展,为建设农村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二)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坚持有利于增量、增收、增效的原则。即坚持有利于增加森林资源总量和提高造林绿化质量;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和提高生活水平;有利于增加和提高森林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

  坚持各种经济成份共同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的原则。鼓励有能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城镇居民、科技人员、私营企业主、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干部职工等以多种形式参与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成员平等享有承包经营集体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力。凡将集体森林、林木和林地采取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进行转让经营的,在同等条件下,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坚持改革与稳定并重的原则。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要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林业政策为依据,尊重历史、尊重事实,保持林业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防止由于政策多变和管理不到位,造成农村社会不稳定和森林资源的破坏。

  坚持尊重群众意愿,因地制宜、形式多样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民主决策,自主确定集体林经营管理形式,自主选择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方式,自主制定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方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不搞强迫命令,不搞一刀切。改革过程中要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坚持让利于民,减轻农民负担的原则。调整现行林业投资和税费政策,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最大限度地让利于民,让农民群众得到实惠。

  二、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范围、重点和目标

(三)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范围和重点:本次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范围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改革的重点是目前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宜林地。已划定的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暂不列入改革范围。权属存在争议的,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措施,组织和督促当事人通过协商、行政处理、司法裁决等办法解决争议,争议解决后再列入改革范围。

(四)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从2006年起,利用3年时间,在完成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把林地落实到山头地块的基础上,通过改革,进一步明晰集体林的产权,完成林权登记发证,落实林业政策,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具体实施分两步走:第一步,2006年,每市至少确定一个试点县(市、区)先行试点,探索方法,总结经验。第二步,2007―2008年,全面开展并完成新一轮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

  三、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

(五)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落实林地。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生态环境建设需要确定林业发展目标,参照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二类调查)成果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经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专家对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进行评审,协调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土保持规划、流域防洪规划、城镇建设规划的关系,履行审批手续并认真组织实施。对规划确认的林业用地,依法加强管理,严格控制林业用地变更为建设用地和其他用地,有林地变更为无林地,生态公益林地变更为商品林地。

  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认本行政区域林业用地面积的控制指标是:山区、丘陵、坝上及平原地区森林覆盖率分别不能低于50%、30%、20%和12%。同时,要合理确定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比重,确保全省生态公益林面积占有林地面积的50%以上。

(六)明晰集体林业产权。以现在的林地、林木权属为基础,主要采取以下几种形式:

  对林业“三定”中划定的自留山,实行“生不补、死不收”、长期无偿使用、允许继承的政策,保持个人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稳定不变;对林业“三定”中划定的责任山和林业“三定”后承包、租赁、购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宜林地,已经按承包合同规定完成绿化的,保持个人和其他经营主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稳定不变;对本次改革前已经明晰个人或其他经营主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集体所有的有林地,保持个人和其他经营主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稳定不变。

  对目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保持集体所有权和使用权稳定不变。

  对目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商品林,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决策,可以按人口分包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联户承包;可以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确定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其他经营主体经营,所得收入按规定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分配;也可以采取“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形式,继续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但要将现有的林地、林木折股分配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等持有,收益按股分配。

  对目前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宜林地,可以采取直接分包到户或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确定经营主体,明晰使用权。对未按合同规定完成造林绿化任务的责任山和林业“三定”后承包、租赁、购买的集体宜林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纳入本次改革范围。“责任山”和林业“三定”后承包、租赁、购买的集体宜林地,没有签订合同的要依法签订合同,合同没有明确完成绿化期限的,要明确完成绿化期限。

  获得集体林地使用权的个人或其他经营主体,可以将部分或全部使用权转包或出租给第三方,原经营主体与发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关系不变。转包或出租期限不得超过原定经营期限减去已经经营的期限。获得集体林地使用权的个人或其他经营主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可以转让集体林地的使用权,转让集体林地使用权的,依法进行林权变更登记。

(七)依法进行林权登记,核发林权证。集体林产权明晰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森林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进行林权登记,确认所有权或使用权,核发或换发国家林业局统一监制的林权证。林权登记和发证由权利人向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受理后,张榜公布30天,权属无争议的,依法进行登记,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确认林权,核发或换发林权证。权利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前,要与四邻明确界线,经四邻签字认可并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明确界线困难的,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帮助明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并经营的林木和林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林权登记申请;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个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其他经营主体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其他经营主体提出林权登记申请;联户承包的或多户分包的林木和林地,可由承包户协议推荐林权代表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合作造林的,由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提出林权登记申请;义务植树使用的林地和栽植的林木,树随地走,由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提出林权登记申请;在非林业用地上栽植的树木,不进行林地使用权登记,如权利人提出申请,可以进行林木所有权登记。

(八)优惠政策。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后,确认由个人和其他经营主体经营的宜林地,应当纳入国家林业重点工程项目规划,优先安排造林投资计划。未纳入国家林业重点工程项目规划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安排适当资金补助。

  个人或其他经营主体承包、租赁宜林地完成造林绿化后,自愿按照生态公益林经营的,成林后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标准和有关条件优先列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范围,享受森林生态效益资金补助。

  人工经济林、人工薪炭林采伐不纳入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管理,但必须经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依法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商品用材林权利人有权自主确定林木的采伐年龄和采伐方式,权利人提出采伐申请后,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在法定期限内审核批准,依法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所需采伐限额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给予保障。

  获得集体林使用权的个人和其他经营主体,在所经营的林地内修筑直接为营林生产服务的林路、防火道、望火楼、集材道、蓄水池、种苗库、营林房舍等基础设施的,报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各级人民政府要协调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帮助权利人以林权作为抵押,获得贴息贷款,用于林业开发和扩大再生产。要支持协调保险公司,积极探索开展森林资源财产保险业务,提高抵御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和其他自然灾害损失的能力。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林业工作站要积极组织开展林业社会化服务,提供政策、信息、技术方面的支持。

  采伐销售木材按销售收入征收育林基金的标准,由12%调减为6%。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采伐林木的,免缴育林基金。生产销售干鲜果品的,免缴育林基金。育林基金分成比例由原来的省10%、市20%、县(市、区)70%改为100%留归县(市、区),用于恢复和扩大森林资源。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商省林业局制定。

(九)完善流转体系,规范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在明晰集体林产权的基础上,鼓励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抵押、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或合作条件。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期限最长可达70年。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要坚持自愿、平等、合法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改变林地的性质和用途。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是否流转以及流转的方式由权利人自主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流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应当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决策,并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评估结果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可后,依法签订合同,报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完善流转体系,做好流转服务工作。条件成熟的可以组建林业产权市场,为有流转需求的各种主体搭建交易平台,提供政策咨询、林权变更登记、信息发布和资产评估等服务。省政府授权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的审批和业务管理。

  四、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保障措施

(十)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成立由主要行政领导任组长,主管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发展改革、财政、林业、国土资源、农业、水利、交通、宣传、广播电视等部门领导为成员的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改革全过程的组织协调,处理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林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改革的组织实施,林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十一)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政策和完善相关制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政策和技术人员的培训。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深入调查研究,掌握社情、民情、林情的基础上,制定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总体方案,并组织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稳步推进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进程。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总体方案和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广大群众参与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处理改革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县(市、区)与乡(镇)、乡(镇)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要逐年签订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责任状,把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要分层次召开会议,对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各阶段工作进行安排部署。要抽调基层工作经验丰富、熟悉农村政策的同志组成工作队,深入基层,采取包乡、包村的办法,帮助和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思想,统一步骤,统一工作标准,推进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新闻媒体要加大改革宣传力度,营造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社会氛围。

(十二)各级人民政府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信息报告和交流制度,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每年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工作总结和下一改革计划。遇有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通报各地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情况,交流改革信息。

(十三)各级人民政府要增加对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投入,确保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所需的有关工作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十四)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的政策面广,利益主体多。在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期间,各级人民政府要妥善处理改革与稳定的关系,既要防止不作为影响改革进程,又要防止盲目推进和管理不到位造成农村社会不稳定。对条件不具备、群众不理解、思想不统一、历史纠纷多的地方,要做好农民群众的思想工作,待条件成熟后再开展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对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出现的不稳定问题,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做到“组间问题不出村,村间问题不出乡(镇),乡(镇)间问题不出县(市、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采取必要措施,安排好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森林资源保护工作,防止由于执法不到位引发乱砍滥伐林木、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和森林火灾等案件。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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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3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淄政发[2002]116号

  2002-7-18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促进全市产权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认真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省、市关于发展民营经济的政策,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坚持公有资产从一般竞争性行业退出。

(二)坚持实事求是、因企制宜的原则。在资产、债务、人员等问题的处理上,要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办法。

(三)坚持改革推动发展的原则,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从根本上解决企业长期发展的根本动力和监督约束问题。

  二、产权制度改革的范围和目标

(一)产权制度改革范围

  1.尚未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一般竞争类公有制企业。

  2.已经进行产权制度改革仍由公有控股或参股的一般竞争类企业。

  3.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行政事业单位投资兴办的经济实体。

  4.交通、能源、供水、供热、环卫、环保等公用类企业。

(二)产权制度改革目标产权制度改革范围所列前3类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的改革在今明两年基本完成,实现公有资本从这些企业的逐步退出;对一般公用类企业,允许外资和民资进入,力争用3到5年时间完成产权制度改革,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力争用2到3年时间对卫生、体育、旅游、中介服务、物业管理等行业,区分不同情况,进行产权制度改革,以增强活力,促进发展和服务水平的提高。

  三、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程序

(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方案的制订。企业经资产管理部门(产权所有者)同意后,着手起草企业改制方案。改制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股东(大)会讨论通过,按隶属关系报市、区体改部门组织论证后实施。

(二)资产的评估核准

  1.企业在审计的基础上,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2.评估结果报资产管理部门(产权所有者)核准。

(三)资产的出售转让1.资产管理部门(产权所有者)可确定产权向社会公开转让,但改制企业职工可优先购买本企业产权。

  2.凡是向社会公开转让的产权,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竞价的方式,公开竞价由资产管理部门(产权所有者)委托具备资质的拍卖机构实施。受让人主要是社会的自然人和法人。产权转让前,资产管理部门(产权所有者)必须对该企业的基本情况、评估结果、转让文件和转让基价等向社会公告。产权转让交割手续原则上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办理。

(四)产权转让出售基价的确定及收入的管理

  1.由资产管理部门(产权所有者)根据评估后的净资产确定转让基价作为转让的底价。

  2.产权转让价款原则上一次付清。一次性付款确有困难的可签订分期付款协议,自然人或法人要办理担保手续,首次付款额度不得少于总价款的60%,欠缴部分3年内分期支付,并按银行同期利率缴纳占用费。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入上缴财政部门,纳入市(或区县)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由财政部门专户储存,用于改制企业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集体企业区别不同情况上缴产权所有者。

(五)办理相关手续企业资产出售转让工作完毕后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享受有关政策。

(六)公用类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改制,其改制方案按隶属关系报市或区县人民政府审定。

  四、改制的主要形式在改制形式上要坚持因企因地制宜,主要采用以下几种改制形式。

(一)净资产规模比较大(1000万元以上),且发展前景好的企业,原则上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对发展前景一般,具备出售条件的企业,原则上实行整体出售,可由自然人买断,也可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合伙企业。

(三)已资不抵债,不具备出售条件的企业,可实行破产重组方式改制,也可采用还本租赁、零资产出让、负资产挂帐形式的改制。

  五、产权制度改革企业的股权结构

(一)建立合理的股权结构。股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公司,要形成前三大股东均衡持股的股本结构(第二、第三大股东持股之和大于第一大股东持股量)。要形成经营者持大股、骨干多持股的股权结构(骨干持股量之和大于最大的自然人持股量)。

(二)形成适当的持股比例。净资产500万元以上和股东较多的企业,单个股东持股额不宜超过全部股权的40%(防止股权过度分散,平均持股)。

(三)股东较多的企业应组建职工持股会。国有、集体企业改制重组、企业为吸收技术和管理人员及内部职工入股,而形成小股东较多的情况,可组建职工持股会。

(四)吸收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入股。技术参股按有关规定执行,技术形成的股权最高可达到注册资本的20%,属高新技术形成的股权最高可达到注册资本的35%.技术和管理要素参股要通过评估,形成的股权要享有与资金形成的股权的同等权利。

  六、主要政策措施

(一)资产处置

  1.核销。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在清产核资中各项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坏帐、担保损失以及其它潜亏挂帐,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实际净资产损失予以核销,经审核对超过3年确实难以收回的应收款,作“帐销案存”处理。

  2.提留。

(1)改制企业可在评估基准日上推2年,按每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2%的比例在企业净资产中提取坏帐准备金。(2)提取改制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费,按在职职工的25%作为富余人员以人均万元标准计提。

  3.剥离。对非生产经营性资产进行剥离,并根据情况对其进行产权制度改革,不具备产权制度改革条件的,暂由改制企业代管,并逐步促其独立市场化运作。

(二)关于土地使用权的处理改制企业土地使用权一般维持改制前的使用方式。原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也可采取批租、租赁的办法处理,如企业净资产不足以核销、提留、剥离的,行政划拨土地转为有偿使用土地,土地出让金由相关部门作为国有资本金投入企业用于冲减负资产,土地出让金超过负资产部分应按政策从企业实际出发予以办理。

  原划拨土地使用权采取出让方式处置的土地出让金按土地评估确认价的20%—40%确定。

(三)产权转让出售的优惠和出让收入的处置

  1.凡一次性付清购买款的,产权转让在成交价基础上优惠。

  2.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全部买断本企业产权的,自企业变更登记日起,按新开办民营企业享受淄发〔2002〕11号文的政策。

  3.对于实行负资产挂帐的改制企业允许负资产部分用改制后企业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税前进行弥补。

  4.产权转让出售的收入原则上优先用于支付企业改制成本。

(四)债权、债务及担保

  1.企业所欠银行和其它债权人的债务、本企业应有的债权原则上均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接(破产除外),不得逃废、悬空。债权人债权优先转为股权。

  2.经金融机构同意,允许企业经营者和职工向金融机构办理个人股权质押贷款,用于购买企业产权。

  3.企业改制前形成的对外担保,经债权金融机构同意,可由被担保企业的有效资产向金融机构抵押,置换担保企业的担保。

(五)社会保障

  1.改制企业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及利息必须足额补缴,产权制度改革时可从产权转让收入中一次性全部划转社会保险机构。

  2.在产权制度改革中,凡解除劳动合同自谋职业的,按当地企业上年平均工资每满1年工龄发给1个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从产权转让收入中列支。

(六)产权制度改革有关费用减免

  1.中介机构对产权制度改革企业的评估、审计、验资的收费,按淄政发[2001]205号文件规定执行。

  2.涉及房地产、水、电等过户的只收登记费、证件工本费,办理增资的原注册资本以内的只收取变更登记工本费,增加注册资本按增加的部分收取注册费。

  七、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进一步深化产权制度改革

(一)加强领导。全市深化产权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级要按分工抓好所辖地区和隶属行业的产权制度改革,落实有关政策,及时调度情况,进行指导督查。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市直有下属单位的机关和市属企业集团是深化产权制度改革第一责任人,要根据本意见结合本部门、本行业、本企业的实际,制定本部门、本企业深

  化产权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提出明确目标,抓好组织实施。市体改部门在全市深化产权制度改革中要做好全市深化产权制度改革的情况综合,及时分析、研究改革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提出有关政策、措施和解决的方法,负责协调各部门、各区县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检查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我市以前出台的企业改革和产权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二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