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3篇(国有企业绩效考核及薪酬管理)

综合文章 时间:2022-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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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3篇(国有企业绩效考核及薪酬管理)

《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1

  京国资发?2009?1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公用类企业负责人 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

  知

  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分类监管,细化分类考核,针对我市城市公用类企业特点,我委制定了《北京市城市公用类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 北京市城市公用类企业负责人 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城市公用类企业(指承担城市运营和安全保障等服务功能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董事长的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专职党委(党组)书记和组织配臵的总经理纳入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范围。

  企业其他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由企业的董事会制定并组织实施,考核及奖惩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三条 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工作。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一)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提高战略管理、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水平,不断增强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符合城市公用类企业特点的经营业绩与激励约束相结合的业绩考核制度;

(三)充分体现城市公用类企业的功能定位,切实发挥考核的导向作用,重点考核社会效益指标和主业成本费用,逐步提高城市公用类企业的经营效率;

(四)充分运用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成果,进一步完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评价机制。

  第二章 经营业绩考核

  第五条 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采取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两种形式。

(一)经营业绩考核期限为每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一个考核期。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任期考核时间的,由市国资委决定。

  第六条 考核采取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经营业绩责任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签约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七条 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社会效益指标和经济效益指标两类。社会效益指标考核企业所承担的城市服务功能及对城市功能发展的贡献;经济效益指标考核企业非经营性资产的管理水平。考核指标一般不超过4个,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规定。

  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未完成“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规定任务及因企业自身原因未完成市政府折子工程、重要实事等重点项目任务的,作为考核否定指标。

  企业经营性资产考核工作由企业组织实施,并制定相应的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八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或社会效益指标)、三年主营业务收入(或社会效益指标)平均增长率和任期内三年的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对实施新会计准则的企业,所有者权益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同考核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国家所有者权益益考核期初国家所有者权×100% 客观因素由市国资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具体审核确定。

--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以市国资委确认的结果为准。

(二)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表明企业主营业务连续三年的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 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3考核期末当年主营业务三年前主营业务收入收入?1?×100% 第九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企业预报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

  1.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由企业于每年11月份按照市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要求、政府相关部门下达的工作目标及企业发展规划和经营状况提出,并将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

  2.任期经营业绩目标建议值,由企业于考核期初按照市国资委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并将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

(二)市国资委根据本市宏观经济形势发展要求及企业发展状况,结合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予以确定。

(三)市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条 市国资委对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督。

(一)企业每季度将经济运行分析情况报市国资委,市国

-- 资委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

(二)企业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投融资、重大担保事项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时,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建立预警制度。对经营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发出警示通知单,提醒企业重视,督促企业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二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企业在经营业绩考核期满90日内或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期末,对上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报市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

(二)市国资委依据企业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指标完成情况及经审计并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对企业的评价意见后,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具体办法见附件),形成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市国资委向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反馈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四)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国资委提出;

(五)市国资委根据需要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对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审计或专项稽核检查。

--

  第三章 奖 惩

  第十三条 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和任期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B、C、D四个级别,未完成考核目标值为D。

  第十四条 市国资委依据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

  第十五条

  对企业负责人的奖励分为薪酬奖励和任期中长期激励。中长期激励的具体办法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分为基薪、效绩年薪两个部分。

(一)基薪的计算公式为:W = W0××T W :企业负责人基薪;

  W0 :上年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平均水平; T :—,根据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资产总额、职工平均人数、社会责任、风险责任等因素综合确定。

(二)绩效年薪按以下考核结果确定: 1.当考核结果为D级时,绩效年薪为0;

  2.当考核结果为C级时,绩效年薪按“基薪××(考核分数-100分)/(B级起点分数-100分)”确定,绩效年薪在0倍基薪到倍基薪之间;

-- 3.当考核结果为B级时,绩效年薪按“基薪×[+×(考核分数-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年薪在倍基薪到倍基薪之间;

  4.当考核结果为A级时,绩效年薪按“基薪×[+×(考核分数-A级起点分数)/(A级封顶分数-A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年薪在倍基薪到倍基薪之间。

  由于宏观经济形势、国家或本市重大政策、战略规划调整及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企业负责人未完成考核指标的,视不同情况适当降低绩效年薪。

  第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收入增长与职工收入增长挂钩。对于当年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企业,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一线在岗职工的工资增幅不得低于企业负责人薪酬增幅。

  第十八条 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暂缓兑现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

(一)拖欠职工工资和“五险一金”的;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决算保留事项影响考核指标的;

(三)未完成国有资产收益收缴任务的。

  第十九条 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企业负责人降级降薪处理:

(一)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因企业自身原因未完 -- 成市政府折子工程、重要实事等重点项目任务的;

(二)未完成“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规定任务,致使发生暴力恐怖事件、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重大政治事件及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

  第二十条 企业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京国资发[2009]6号)相关规定,扣减绩效年薪。

  第二十一条 企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市国资委将酌情扣减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

  第二十二条 企业董事长、专职党委(党组)书记和由组织配臵的总经理,其分配系数为1;其他担任副职的企业负责人的分配系数应根据其责任和贡献,由企业在之间确定。

  由社会公开选聘产生的总经理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可采取协商方式确定,不受本办法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绩效年薪的70%在经营业绩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30%部分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等因素延期到连任当年或离任的下一年兑现。

  第二十四条 对连续三年考核取得A级或在自主创新、资产重组、破产退出、节能减排、完成重大任务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负责人,市国资委按照《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特别奖励暂行办法》(京国资

-- 考核字?2007?82号)给予特别奖励。

  第二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是企业负责人奖惩与任免的重要依据。

(一)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A级的企业负责人,除按期兑现全部延期绩效年薪外,给予相应的中长期激励;

(二)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B级和C级的企业负责人,按期兑现全部延期绩效年薪;

(三)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的企业负责人,除根据考核分数扣减延期绩效年薪外,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告诫等处理。扣减延期绩效年薪按以下公式计算:

  扣减的延期绩效年薪=任期内积累的延期绩效年薪×(100-实得分数)÷100

  第四章 薪酬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基薪列入企业成本费用,按月支付。

  第二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列入企业成本费用,根据市国资委确认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由企业一次性提取,分期兑现。

  第二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中应当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基薪中代扣代缴;应 -- 当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由企业支付。

  第二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的年薪为税前收入,应当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条 企业负责人在子企业兼职,原则上不得在子企业取酬。特殊情况需经市国资委批准。

  第三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因工作需要,组织决定变更岗位的,按在职时段计算其当年薪酬。

  第三十二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未经市国资委同意,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以外的其他货币性收入。

  第三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的收入实行台账管理,其薪酬及符合国家规定或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的其他收入,由企业按照负责人的具体收入与支出设臵明细账目,单独核算。企业负责人薪酬在企业工资统计中单列。

  企业负责人延期兑现收入由企业为其设立个人账户,并代为管理。

  第三十四条 对超过核定标准发放企业负责人收入的,一经发现,市国资委将责令企业收回超标准发放部分,并对企业、企业负责人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后,城市公用类企业负责人的经

-- 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工作,不再执行《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 附件:

  城市公用类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计分试行办法

  一、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

(一)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其计算公式为: 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社会效益指标得分+经济效益指标得分

(二)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按以下方式计分: 1.社会效益指标:基本分为7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70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14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14分。

  2.经济效益指标:基本分为3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30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6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6分。成本费用(剔除客观因素)指标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6分;高于目标值时,每高于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6分。

  为促进考核水平更加精确,对目标值与实际完成值差异过大的企业,扣减考核得分。剔除客观因素影响,目标值与完成值差异超过50%以上的,社会效益指标每超过个百分点,-- 减1分,最多扣减7分;经济效益指标每超过个百分点,减1分,最多扣减3分。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

(一)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其计算公式为: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或社会效益指标)得分+三年主营业务收入(或社会效益指标)平均增长率指标得分+任期内三年的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得分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按以下方式计分: 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或社会效益指标):基本分为40分。

  考核指标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的,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40分;每高于目标值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8分;低于目标值但大于100%时,每低于目标值个百分点,扣分,最多扣4分;低于100%时,每低于目标值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8分。

  考核指标为社会效益指标的,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40分;每超过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8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8分。

  2.三年主营业务收入(或社会效益指标)平均增长率指标:基本分为30分。

  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30分;超过目标值 -- 时,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6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6分。

  3.任期内三年的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基本分为30分。

  企业负责人三年内的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每得一次A级的得12分;每得一次B级的得11分;每得一次C级的得10分;每得一次D级的得9分。

--

  主题词:经济管理

  考核与薪酬△

  办法

  通知

  抄送: 市财政局、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政管委、市轨道交通建设指挥部、北京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办公室,非城市公用类企业。

  市国资委办公室 2009年12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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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2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四川省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办发[2009]23号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

《四川省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四川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省委授权管理资产在市(州)的部分重点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省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的方式进行,同时根据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行奖惩和任免。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实行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坚持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与薪酬挂钩,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

(四)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提高战略管理、自主创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水平,不断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二章 经营业绩考核

  第六条 对企业负责人实行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3年为考核期。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省国资委决定。

  第七条 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和期限;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八条 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综合评议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指标。

  1.利润总额是指经审计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利润计算可加上经核准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潜亏,并扣除通过变卖企业主业优质资产等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

  2.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略)

(二)分类指标包括两项:一项由省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可持续发展能力确定;一项由被考核企业根据本企业特点和阶段性重点工作等因素自报,省国资委核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明确。

(三)综合评议指标包括:深化改革、科技创新、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基础管理、维护稳定、文化建设、社会贡献、省国资委交办事项等9项指标,由省国资委组建评议委员会,进行综合评价。

  第九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和任期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

  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由国资委核定)后的所有者权益(实施新会计准则的企业,所有者权益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下同)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以省国资委确认的结果为准。

  2.任期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主营业务连续3年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略)

  任期基本指标通过与行业标准值的比较,换算为行业系数进行考核。换算公式为(略)

(二)分类指标由省国资委综合考虑企业所处行业特点、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企业管理薄弱环节等因素确定一项。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明确。

  第十条 主要承担国家、省政策性业务企业的考核指标,可优先考虑政策性业务完成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一条 被实施兼并破产企业、亏损企业、资不抵债企业等,对其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应与正常经营企业相区别,具体考核指标和奖惩方式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二条 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核定经营业绩考核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目标值。

  1.省国资委核定企业考核指标目标值以上年实际完成值为基础,原则上不低于企业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和上一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较高值。

  2.省国资委核定企业任期考核指标目标值以上一任期完成值的行业系数为基础,任期考核指标目标值不得低于上一任期的行业系数。

  鼓励企业根据发展战略规划,结合经营状况,自加压力提出积极的目标建议值。企业要求降低考核指标目标值的,需将必要的说明材料报省国资委,但其负责人薪酬原则上同比率下浮。

(二)签订责任书。由省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同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或任期责任书。

  第十三条 经营业绩考核基本指标采用纵比和横比相结合的评价方式。纵比是指标实际完成值与目标值的比较,占60%;横比是指标实际完成值与国务院国资委公布的全国同行业同类型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比较,占40%。

  第十四条 省国资委通过企业财务快报、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和董事会工作报告等资料,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责任书签订后,企业负责人应于每年7 月底以前将责任书半年执行情况及相关说明材料报省国资委。

(二)企业应按规定在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环保事故、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不稳定事件等情况时,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计划实施重大投融资、重大担保、资产处置和改制等重大事项时,在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的同时,向省国资委报告。

(三)省国资委每年听取一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汇报。

(四)省国资委对任期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跟踪和动态监控。

  第十五条 省国资委对和任期责任书执行情况明显滞后的企业,向企业负责人提出预警并进行督促。

  第十六条 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企业负责人在经营业绩考核或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期满的次年4月底以前,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或任期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省国资委。总结分析报告的主要内容:

  1.企业资产、经营管理及实际缴纳税收情况;

  2.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及说明;

  3.综合评议指标执行情况;

  4.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

  5.解决问题的措施。

  企业报送的利润总额、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任期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等数据必须真实、准确,其中利润要以进入企业账户数据为依据。

(二)省国资委根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税收入库数据和经专项调整的数据为依据,结合企业负责人或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对企业的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省国资委将确认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向省国资委反映,经省国资委调查核实后作出答复。

(四)对经营业绩考核有关情况,必要时省国资委可组织专项稽核检查。

  第三章 奖 惩

  第十七条 省国资委依据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

  第十八条 对企业负责人的奖励分为绩效薪酬奖励、特别贡献奖励、任期奖励或中长期激励。

  第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分为基薪和绩效薪酬两部分,企业负责人基薪由省国资委另行确定。

  绩效薪酬以上年绩效薪酬为基数,与考核指标综合完成率完成情况挂钩。考核指标综合完成率是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综合评议指标完成率的加权平均值。

  考核指标完成率(略)

  考核指标综合完成率(略)

  考核指标综合完成率为100%时,绩效薪酬即为上年绩效薪酬;考核指标综合完成率大于或小于100%时分段计算绩效薪酬:在100%—120%(含)和100%—80%(含)

  之间,每增加或减少一个百分点,绩效薪酬增加或减少一个百分点;在120%—130%(含)和80%—70%(含)之间,每增加或减少一个百分点,绩效薪酬增加或减少个百分点;在130%—150%(含)和70%—50%(含)之间,每增加或减少一个百分点,绩效薪酬增加或减少个百分点;在150%以上和50%以下,每增加或减少一个百分点,绩效薪酬增加或减少个百分点。

  第二十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应与职工工资保持合理差距,职工工资不增长,企业负责人薪酬不得增长。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任期奖励与任期考核指标综合完成率挂钩。任期奖励以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积累的延期绩效薪酬为基数。

  任期考核指标综合完成率是任期各项考核指标完成率的加权平均值。

  任期考核指标完成率(略)

  难度系数根据各项考核指标达到行业标准值的情况分档确定。

  任期考核指标综合完成率(略)

  任期考核指标综合完成率为100%时,任期奖励即为任期内积累的延期绩效薪酬; 任期考核指标综合完成率每增加1个百分点,计提任期内积累的延期绩效薪酬的1%,超额计提上限为30%;任期考核指标综合完成率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减任期内积累的延期绩效薪酬的1%,扣减下限为30%。

  任期考核指标综合完成率大于100%,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未完成的,任期考核指标综合完成率按100%计算。

  其他中长期激励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十二条 对社会、行业、企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负责人,省国资委根据《四川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特别贡献奖励暂行办法》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的分配系数为1;省国资委管理的其他负责人的分配系数由企业根据其责任和贡献,在—之间确定,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由社会公开选聘产生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可采取协商方式确定,不受本办法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绩效薪酬的60%在经营业绩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40%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

  第二十五条 任期奖励在任期结束后,根据任期考核结果当期兑现;任期期间离任的,在离任审计后,根据离任审计结果、任期考核结果和任职期限兑现。

  第二十六条 任期届满后,省国资委通过离任审计、清产核资等,发现由于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在下一任期内形成不良资产,省国资委将按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的考核指标进行追溯,重新核定企业负责人考核结果,调整薪酬。

  第二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其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生产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事件、重大不稳定事件等,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并由省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决定扣发薪酬。

  第二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违反廉洁从业有关规定,受到责任追究的,由省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决定减发、停发其薪酬。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抓紧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后,本办法规定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对象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调整。

  第三十一条 按本办法实行经营业绩考核奖惩的企业负责人,不再执行其他经营业绩考核规定。

  第三十二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制订对子企业、控股公司的经营业绩考核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3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其董事长、总经理的薪酬按深圳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和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薪酬,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各种劳动报酬及相关收入(不含车改补贴和通讯补贴)。

  第五条 企业薪酬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的有关薪酬政策,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规范薪酬管理。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劳动成果和经营业绩挂钩。

(三)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维护出资人和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参照同行业薪酬水平、合理控制企业人工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薪酬的构成

  第六条 员工薪酬原则上由基本工资、补贴津贴和效绩工资(奖金)三部分构成。

  第七条 基本工资是指企业支付给员工的、金额相对固定的基本报酬,其标准主要根据职务、岗位、职称、学历、工龄和企业工龄等相关因素,参照社会及行业同等工资水平等综合确定。

  第八条 补贴津贴是指企业按国家规定支付给员工的各项补助性收入。企业应当逐步简化补贴津贴的名目和减少种类,使薪酬结构简单、透明。

  第九条 效绩工资(奖金)是指企业根据经济效益和员工的劳动成果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和奖金。效绩工资(奖金)的发放必须与企业当期的经济效益和员工劳动成果挂钩,其发放标准及考核办法均应当在企业薪酬方案中作为发放的前提予以确定。对于从事企业管理工作的员工,效绩工资(奖金)在薪酬构成中所占比重应当根据员工职务层级确定:高层管理人员的效绩工资(奖金)占其薪酬总额比重应当相对较大,普通管理人员效绩工资(奖金)占其薪酬总额比重应当相对较小。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薪酬方案的规定,根据企业当期的经济效益和员工劳动成果发放当期的效绩工资(奖金)。在效绩工资(奖金)的发放前提不成立时,不得发放当期的效绩工资(奖金),也不得在以后各期进行补发。

  第三章 薪酬方案的制定和审批

  第十条

  企业根据自身经营特点,依照本规定确定的基本原则和薪酬构成要求,制定企业薪酬方案,并由企业国有产权代表上报市国资委。

  第十一条 企业薪酬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发展战略目标、企业收入分配原则、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岗位设置、薪酬构成、各层级人员基本工资和补贴津贴的明细项目及标准、效绩工资(奖金)的考核和计提发放办法等内容。薪酬方案应当明确本企业员工基本工资、补贴津贴和效绩工资(奖金)中各项目的名称。同时在编制说明中要明确各项目在员工薪酬总额中所占比重和其对应的会计科目,以及跨发放的效绩工资(奖金)全额预提、核定发放及帐务调整的时间和具体做法。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国有产权代表上报的薪酬方案进行核准。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根据市国资委的核准意见在企业内部执行该薪酬方案。国有控股公司的国有产权代表根据市国资委核准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在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对薪酬方案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十三条 薪酬方案一经核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如企业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应重新报请市国资委审核,审核程序同上。

  第四章 薪酬总额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员工薪酬总额实行预算管理。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薪酬总额增长幅度低于实现利润增长幅度,员工实际平均薪酬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和全面预算管理的要求,根据市国资委核准的员工薪酬方案和本企业劳动人事计划,结合企业经营目标,编制科学、合理的员工薪酬总额预算。

  第十六条 企业的薪酬总额预算包括企业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薪酬总额预算和企业本部管理人员薪酬预算明细两部分。第十七条

  企业因业务需要在内大规模扩招员工,应当在预算编制说明中对扩招的原因、依据、人数、级别及对薪酬总额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详细说明。

  第十八条 员工薪酬中的效绩工资(奖金)无论是否跨发放,都应当编制到预算薪酬总额预算中。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将薪酬总额预算连同预算编制说明,于预算年三月底以前上报市国资委审核。

  第二十条

  市国资委建立薪酬总额预算执行情况上报制度。企业应在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编制上半年薪酬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表,并上报市国资委;在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编制全年薪酬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表,并上报市国资委(薪酬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表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五章 薪酬的核算与支付

  第二十一条

  员工基本工资和各种补贴津贴应当按月支付;效绩工资(奖金)的支付时间由企业自主决定。但效绩工资(奖金)中与企业完成市国资委计划指标情况相挂钩的奖金(如年终奖)部分,应当在市国资委对企业完成考核后,由企业根据考核结果,核定最终发放金额,已预发的应多退少补。

  第二十二条 员工薪酬为税前收入。员工应当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从其工资中依法代扣代缴。企业不得为员工支付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三条

  员工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中应当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应当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由企业支付。

  第二十四条

  员工薪酬应当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并实行台帐管理。企业应当按照薪酬构成设置明细账目,单独核算。

  第二十五条

  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效绩工资(奖金),无论是否跨发放,应当在当年根据薪酬总额预算进行全额预提,同时按权责发生制在当年薪酬总额中进行核算;在次年核发时应按审计结果进行调整,超额提取的,应当冲减当期成本;未提取的,不得发放。

  第六章 年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年金(即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企业员工薪酬的一种补充形式。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和本市有关年金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根据经济效益和业绩考核成绩确定缴交年金的标准。亏损及未能完成上经营考核目标的企业,不得缴交员工年金。第二十八条

  企业年金应当逐年缴交,不得补交以前年金,也不得趸交以后年金。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薪酬方案、薪酬总额预算和企业年终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计提和发放员工薪酬,不得超标发放或计提,不得以发放实物或公费旅游等形式变相提高薪酬待遇。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在年终对本企业上一员工薪酬情况进行总结,对实际计提和发放薪酬与年初预算之间的偏差及原因作出说明,并于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以专项报告形式,连同全年薪酬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表上报市国资委。

  第三十一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进行审计时,企业薪酬审计应当作为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 市国资委可根据需要组织薪酬专项稽核检查,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有关企业的薪酬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国资委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一)对超过核定标准发放员工薪酬和违反规定发放实物或组织员工公费旅游的,超发部分和违反规定发放实物或组织员工公费旅游的金额从员工次年薪酬的相应项目中扣除;对超额计提薪酬总额,以及不合理提留工资结余的,超提部分冲减企业当年成本。

(二)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弄虚作假和存在前款所列情形的,市国资委依法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和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并酌情扣减企业主要经营者当年经营业绩考核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和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

(三)对发生重大违纪事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对企业负责人依法予以降职、撤职,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由社会公开选聘产生的总经理等负责人及企业特殊人才的薪酬水平,可在执行本规定确定的薪酬管理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协商方式确定。

  第三十五条

  除董事长和总经理以外的企业其他领导人员,没有特殊贡献的,其个人薪酬总额不得高于董事长和总经理的年薪。当董事长和总经理根据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仅领取基本年薪时,企业其他领导人员的个人薪酬总额最多不得超过基本年薪的两倍。第三十六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上市公司的薪酬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企业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对所属企业薪酬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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