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3篇 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100强内蒙古

综合文章 时间:2022-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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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3篇 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100强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1

  郑州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日期:2011-09-06 16:03 来源:未知

  郑州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农业部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农经发〔2000〕8号)和《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农经发〔2001〕4号)以及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关于对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进行运行监测的通知》(豫农产经〔2002〕1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观光农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能够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并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经郑州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对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凡申请并已获准作为市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各种所有制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

  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一、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流通、养殖、种植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种所有制企业。

  二、经营产品: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的70%以上。

  三、经营规模

(1)加工型企业:要求资产总额1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8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2500万元以上。(2)养殖型企业:要求资产总额12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6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200万元以上(奶牛养殖小区资产总额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80万元以上)。养殖规模应分别达到:猪场年出栏1万头以上;蛋禽场存栏3万只以上;肉禽场年出栏5万只以上;奶牛场存栏300头以上;肉牛场年出栏300头以上;羊场存栏2000只以上;水产养殖场水面500亩以上,年产鱼类500吨以上。

(3)种植型企业:要求资产总额12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600万元以上,销售收入1500万元以上。

(4)流通服务型企业:要求资产总额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销售额2500万元以上。

(5)市场带动型企业:要求市场规模达到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资产总额11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600万元以上,年交易额2亿元以上。

(6)综合型企业:要求资产总额12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600万元以上,销售收入1500万元以上。

  四、经济效益

  企业应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亏损、不欠折旧。

  五、负债与信用

  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0%;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

  六、带动能力

  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特种养殖业和农垦企业除外)的数量达到1000户以上;畜牧水产养殖业带动农户数量达到5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农产品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企业所需要原料或所销售货物的70%以上。

  七、产品竞争力

  在市级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销率达90%以上。

  第六条 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要求如实提供有关申报材料。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需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企业的资信情况需由其开户银行提供证明;

  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机制和带动农户的能力需由县级(包括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按照属地管理和自下而上申报的原则,由申报企业于每年8月10日前向管辖所在地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预审筛选,将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列表汇总,报经当地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然后将申报企业的申报材料连同审核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于每年8月底之前,一并报郑州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下简称市农技中心),市农技中心负责收集整理各县(市)区的申报材料,然后报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郑州市市直有关部门直属企业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标准要求准备申报材料,由市直有关部门正式行文并于8月底之前直接上报市农技中心。

  第三章认定

  第九条 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县(市)区推荐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进行复审,重点审查申报企业是否符合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的基本条件,对企业与农户建立的利益联结机制形式及对农户的带动能力等要进行实地抽查,然后提出复审和初选意见,填列《郑州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初选汇总表》。

  第十条 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初选企业进行全面考评,提出考评意见,上报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批准认定。

  第十一条经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为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由郑州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发文公布,并予以颁证授牌,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享受政府优惠政策。

  第四章运行监测

  第十二条对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做到可进可出。

  第十三条建立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制度,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发展情况,并进行运行监测评价,为企业的进出提供依据,为有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第十四条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具体办法是:

  一、报送材料: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在进入运行监测年份的3月15日之前,应将反映企业变化情况的基础材料报送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经营主管部门。报送的基础材料包括:重点龙头企业两年运行期间发展情况汇报及基本情况统计表、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提供的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机制及带动农户情况证明、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等。

  二、县(市)区材料汇总与核查: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所报基础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整理后,于4月15日之前报市农技中心。

  三、市级考核:市农技中心对各县(市)、区报送的申请监测企业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汇总,并于4月底报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根据企业报送的基础材料,实地对企业进行全面监测考评,提出监测考评意见,上报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审定。

  四、发文颁证: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对监测合格的企业予以发文公布。

  第十五条 动态监测合格的市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政府有关优惠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两年内不能重新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第十六条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龙头企业统计档案,将企业基本情况按有关报表要求统计汇总,于每年的7月底之前和次年2月底前两次报市农技中心。对拒不接受各级产业化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不按时上报统计报表的企业,视情况严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称号。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县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或市直有关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审核确认。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有关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郑州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郑农产〔2004〕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2

  关于印发《德州市农业产业化市以上 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农业局:

  根据农业部农经发[2001]4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农业产业化市以上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运行监测和服务工作,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了《德州市农业产业化市以上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四月十四日 德州市农业产业化市以上重点龙头企业

  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产业化市以上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搞好对市以上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根据农业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印发〈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的通知》、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和德州市人民政府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市以上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以上相应级别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对农业产业化市以上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农业产业化市以上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70%以上。

  3、加工、流通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国家级1亿元以上,省级5000万元以上,市级3000万以上;固定资产规模:国家级5000万元以上,省级3000万元以上,市级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国家级亿元以上,省级1亿元以上,市级50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国家级10亿元以上,省级5亿元以上,市级5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应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不亏损。

  6、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省级银行授信A级以上(含A级)。

  7、企业带动能力。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特种养殖业和农垦企业除外)的数量一般应达到10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8、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销率达93%以上。

  9、申报国家级的企业必须是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省级的必须是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已开展县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工作的县(市、区),申报市级的必须是县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1、2、3、5、6、7、8、9款要求的加工、流通企业可以申报作为农业产业化市以上重点龙头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1、2、4、5、6、9款要求的农产品专 业批发市场可以申报作为农业产业化市以上重点龙头企业。鼓励具备基本条件的出口加工企业申报。

  第七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企业的资信情况须提供省级银行授信的信用等级证明;企业的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县以上农经部门提供证明。第八条 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局提出申请;

  2、各县(市、区)农业局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核;

  3、各县(市、区)农业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企业所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按规定正式行文向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和省级银行授信的信用等级证明必须提供原件)。

  第九条 市直所属企业直接报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第三章 认定 第十条 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对各县(市、区)推荐的市以上重点龙头企业进行遴选和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测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市以上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程序和办法:

  1、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根据各县(市、区)农业局上报的企业有关材料,按照市以上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标准,并会同银行、审计、税务等部门组成专门班子实地核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德州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

  2、经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作为农业产业化市重点龙头企业或上报省级、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市级认定后,由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发文公布各单,并颁发证书。

  第十二条 经认定公布的农业产业化市以上重点龙头企业,按照各部门下发的有关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 运行监测

  第十三条 对农业产业化市以上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做到可进可出。

  第十四条 建立市以上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制度,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发展情况,并进行运行监测评价,为企业的进出提供依据,为有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第十五条 实行一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具体办法是:

  1、企业报送基础材料。农业产业化市以上重点龙头企业在进行监测年份的下一年1月底之前,应将反映企业变化情况的基础材料报企业所在县(市、区)农业局。材料包括:农业产业化市以上重点龙头企业情况统计表,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省级银行授信的信用等级证明,县以上农经部门提供的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关系的证明,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等。第一次监测是在企业被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市以上重点龙头企业开始的第二个年份。

  2、县级材料汇总与核查。当年2月,各县(市、区)农业局对所辖市以上重点龙头企业所报基础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核查无误后,报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省级和国家级的报送基础材料。

  3、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市以上重点龙头企业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提出意见并上报德州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

  4、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对监测结果予以审定。省级和国家级的将审查材料上报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第十六条 动态监测合格的市以上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监测不合格者,收回证书,取消其市以上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监测工作应同山东省农业产业化统计调查系统汇总统计相结合,没有列入统计范畴的企业,视为监测不合格企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市以上重点龙头企业及申报市以上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市以上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九条 严禁企业不经县(市、区)农业局自行上报材料。对自行上报、通过他人转报或其他途径上报的企业一律不受理。

  第二十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价过程中不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工作人员,主管机关要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二十一条 市以上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市以上重点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 8 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县级农业局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予以审核确认。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农业局要严格把关,严禁把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材料上报。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德州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3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经营重点

  龙头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内农法发(2003)83号

  为了推动我区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快速发展,带动我区农村牧区经济和农牧民收入快速增长,根据农业部等八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和《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由自治区农业厅牵头,会同畜牧业厅、发展计划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厅、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内蒙国税局、内蒙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中国证监会呼和浩特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供销社等部门共同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一、重点龙头企业标准

  l、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畜产品加工、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它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

  2、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的70%以上。

  3、加工流通企业规模:

  总资产规模:4000万元以上

  固定资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

  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

  4、农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1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企业总投资报酬率平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企业应达到不欠农牧户农畜产品收购款、不欠税、不欠职工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不亏损。

  6、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应低于60%;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7、企业带动能力:企业要与农牧户通过合同、契约或中介组织等建立起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达到风险共担、利益均沾。带动农牧户的数量在10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从当地采购的原料占所需原料总量的60%以上。

  8、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自治区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销率90%以上。

  二、重点龙头企业的管理

  1、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管理由自治区农业厅牵

  头,协调自治区畜牧业厅、发展计划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厅、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中国证监会呼和浩特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自治区供销社等十一个部门组成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制度,日常工作由农业厅负责,重要事项由联席会议决定。

  2、申报。

(1)申报原则:凡符合重点龙头企业基本标准的加工、流通和科技企业以及农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均可自愿申报,作为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2)申报材料准备: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重点龙头企业标准提供相关的证明;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需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企业的资信情况需由其开户银行提供;企业的带动能力由所在盟市农经部门提供。

(3)申报程序: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旗县农业部门或农牧业产业化主管部门申请,经旗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盟市农业部门或农牧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各盟市农业部门或农牧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广泛征求计划、畜牧、经贸、外经贸、税务、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及有关商业银行对申请企业的意见。经盟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农业部门或农牧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向自治

  区农业厅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

  3、认定。

(1)认定办法:由自治区农业厅对各盟市所报重点龙头企业材料分别进行审查和评选,然后提交农牧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

(2)认定的重点龙头企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文予以公布,并颁发证书。

  4、运行监测与管理。

(1)重点龙头企业在十五期间稳定在80个左右,对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做到可进可出。

(2)建立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第一次监测是在被评为重点龙头企业的第三个年份。监测材料应包括与申报材料相同的内容,监测材料应在当年2月份上报自治区农业厅。非监测年由龙头企业所在地农业部门或农牧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进行必要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3)农业厅按照区级重点龙头企业标准和运行监测办法对企业运行情况进行分析,提出评价意见,提交全区农牧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定。

(4)对监测不合格者,收回证书,取消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的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5)龙头企业的推荐采取逐级择优推荐的原则。国家

  级重点龙头企业只能从区级重点龙头企业中择优推荐。

  三、切实加强重点龙头企业的指导和服务

  各级政府要转变观念,转换职能,创造良好的法制政策环境,加强对龙头企业的指导和服务。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积极主动地落实有关龙头企业的扶持政策,形成促进龙头企业发展的合力;要积极协调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利益关系,让龙头企业把精力集中在开拓市场,生产经营和带动农牧户上;要大力扶持各类农村经济组织和经济人队伍,使其成为龙头企业和农牧户联系的纽带;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农畜产品质量监督监测体系,为农畜产品加工业保驾护航;对重点龙头企业要实行挂牌保护,坚决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集资,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为龙头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