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师范大学科研机构建设管理办法3篇 河南师范大学科研经费

综合文章 时间:2022-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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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师范大学科研机构建设管理办法3篇 河南师范大学科研经费

河南师范大学科研机构建设管理办法1

  科研管理系列文件

(十)广州美术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科研机构是学校科技创新及转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组织高水平科学研究的平台,是聚集和培养优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建成高层次的科技研发、孵化、转化平台,促进学校教学水平的提高和社会服务职能的履行,是学校科研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二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科研机构的建设和运行管理,鼓励广大教职工积极争取高层次科研项目,保证我校承担的国家级、省部级项目和重大横向项目能够按时、高质量地完成,多出有影响的学术成果,全面提高我校的科研水平,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科研机构的组织形式和主要职能

  第三条

  我校科研机构分为校级科研机构和院(系)科研机构。基本组织形式包括研究所、研究中心和研究室。

  第四条

  研究所,一般是校级科研机构,承担国家级、省部级及学校布置的有关重大科研项目,以科研促进教学和学科建设,培养科技创新人才,促进我校重点学科及新兴交叉专业建设与发展。研究所可独立设置,其人员可采用专职或兼职聘用方式。

  第五条

  研究中心,是跨行业、校际或校内跨部门的协作型、联合科研开发机构,以承担横向科研项目为主,以技术创新为核心,以科技研发和技术转移为手段,持续不断地为社会提供研究成果,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扩大学校影响,增加学校创收;为行业和相关领域的发展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开展高水平的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其人员主要采取兼职聘用方式。

  第六条

  研究室,一般是院(系)科研机构,研究方向较为单一,依托校内教学单位管理;研究方向和研究人员较多的研究所内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成立研究室。其人员主要采用兼职聘用方式。

  第三章

  科研机构的成立条件

  第七条 具备明确的研究方向、中长期研究目标和较稳定的项目经费来源。

  第八条 承担与学科发展有关的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根据社会需要承担一定的科研项目。其研究项目必须在本学科领域有一定突破性和理论价值,在国内外有领先优势,并能体现我校专业特点,具有明显的理论前景或应用前景。

  第九条 有年富力强、学风正派、学术造诣较深、富有开拓精神以及一定组织能力的学术带头人,有一批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兼职科研人员队伍,共同组成职称、学历、学缘和年龄结构合理的学术梯队。

  校级科研机构负责人一般由教授(研究员)担任,科研人员队伍在本学科领域有较高学术造诣的研究人员不少于5人。

  院(系)科研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且年龄不超过65周岁。兼职科研人员队伍一般应具备本学科领域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章

  科研机构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十条

  科研机构的申请应由相关教学、科研部门或职能部门提出,也可以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建议后指定相关部门提出。

  第十一条

  凡要求建立校级科研机构的单位,必须填写《广州美术学院科研机构设置申请表》报送学校科研创作处。申请书内容包括拟建机构的名称、目的意义、研究方向、任务和经费来源、近期科研规划、已有工作基础和现有力量(学术带头人和学术梯队)等。经学校科研创作处汇同人事处初审通过后,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报学校领导研究决定。二级院系层面成立的科研机构,由所在部门审批,并报学校科研创作处备案。

  第十二条

  按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独立设置的科研机构应报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或备案。

  第五章

  科研机构的岗位设置及岗位职责

  第十三条

  科研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可设主任(所长)、研究人员、特聘教授(客座教授)和秘书等岗位。

  第十四条

  主任(所长)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对所在科研机构的业务工作全面负责:

  1、负责制定科研机构的研究规划和工作计划。

  2、对科学研究工作进行指导,积极推动和组织本机构的各项学术活动。

  3、按学校有关规定,做好人员、经费、财产等管理工作。

  4、有充分的自主权,其科研经费可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自主分配,可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限额内对人员进行聘任。

  5、主任(所长)岗位属专业技术岗位,不与行政级别挂钩。

  第十五条

  主任(所长)、研究人员在聘期内须完成约定的科研(创作)任务和教学任务(含面向在校本科生的教学任务)。具体任务根据不同学科(专业)方向的特点,由相关机构或个人在提交《广州美术学院科研机构设置申请书》或《广州美术学院科研机构检查(评估)报告书》时列明,学校科研创作处、人事处初审后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分别签订《广州美术学院科研机构目标责任书》和《广州美术学院科研人员聘期责任书》,作为考核的依据。

  第十六条

  特聘教授、客座教授由各科研机构邀请海内外著名专家、学者担任,具体办法按学校聘请名誉教授、客座教授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科研机构的运行与管理

  第十七条

  科研创作处是科研机构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贯彻学校有关科研机构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科研机构的建设和发展;指导科研机构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审批科研机构立项、重组、合并和撤消。

  校级科研机构挂靠科研创作处管理。

  院(系)科研机构依托各教学单位、教辅部门,所在部门可自主审定成立,并报科研创作处备案。负责人及办公地点由相关院(系)决定,一般不设固定的科研人员与行政人员编制,实行专、兼职人员相结合的科研人员动态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科研机构应重视和加强管理工作,仪器设备要相对集中,统一管理,凡符合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都要对外开放。要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对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网络的建设与管理,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并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

  第十九条

  科研机构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在科研机构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均应署本科研机构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在国外学习、进修、从事客座研究的科研机构固定人员,凡涉及科研机构工作成果的,在论文、专著等发表时,也均应署本科研机构名称。申报奖励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校级科研机构的科研经费由科研机构根据每年年初制定具体的计划报科研创作处审核,报主管院长审批。

  院(系)科研机构的科研经费由相关院(系)划拨。

  第七章

  科研机构的工作要求

  第二十一条

  科研机构人员在聘期内须完成约定的各项科研任务。第二十二条

  科研机构要建立检查、考核制度,建立研究人员的业务档案。第二十三条

  科研机构实行目标管理,其工作目标包括:

  1、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

  2、争取科研项目立项,筹措研究经费:

  要把争取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作为重要目标,要积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3、培养人才:

  我校各类科研机构不但有开展科研活动的任务,也承担着培养研究生和开设本科生课程的任务。

  4、完成科研创作成果:

  我校各类科研机构应在申请成立时承诺三到五年内应完成的科研创作成果量,以便作为目标管理和人员考核的重要依据。

  以基础研究为主的科研机构,原则上要求三年内取得省部级以上纵向科研项目1项,或取得厅局级(不含校级)科研项目多项,在国内外核心刊物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3篇。

  以应用研究为主的科研机构,原则上要求三年内取得横向科研项目多项,三年内横向项目到校经费达到150万元以上。

  第二十四条

  科研机构应按学校规章制度管理、使用研究经费。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创作处和人事处负责解释。

河南师范大学科研机构建设管理办法2

  东南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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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0-08-31 发布部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科研机构的管理,进一步推动我

  校科学研究工作的跨越式发展,促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关于直属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等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科技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科研机构的设置,应有利于我校科技工作与重点学科建设持续、稳定、协调的发展,有利于集成校内外相关学科的资源、技术和人才优势,形成科研团队共同争取国家和地方的科学研究与科技开发项目;有利于形成在国内相关学科领域具有优势和特色的科研基地和人才培养基地,并逐步升级为国家、部省级重点科研基地。

  第二章 科研机构

  第三条 学校科研机构组成如下:

  1.学校重点科研基地,主要包括:

  1)、国家重点(专业)实验室;

  2)、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3)、部、省重点实验室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校级科研机构;

  3.产学研联合科研机构;

  4.跨学科科研机构。

  第三章 学校重点科研基地

  第四条 学校重点科研基地的产生:重点科研基地原则上从第三条第1款中产生,其他科研机构也可向学校提出申请,纳入重点科研基地管理范畴。

  第五条 学校重点科研基地确认程序:

  1.由科研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院(系)签署意见后报科技处。

  2.科技处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3.报请主管校长审批。

  4.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纳入学校重点科研基地管理范畴。

  第六条 学校重点科研基地实行滚动管理,每三年考评一次。对考评优秀的科研基地给予奖励;对运行情况差的科研基地提出警告,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将予以撤消。

  第七条 学校重点科研基地领导班子设立和换届,由学校党委组织部会同科技处及有关院(系)共同组织考察提名,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对国家、部省级科研基地需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在接到正式批文后学校发文公布。

  第八条 学校重点科研基地是我校科技工作的骨干机构,其基地负责人享受学校中层干部的待遇,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重点科研基地行政关系归属所在院(系),业务关系隶属学校科技处领导和管理。

  第九条 学校重点科研基地经费代号单列。基地负责人离任时,需接受学校审计。第十条 学校重点科研基地要加强建设和规范管理,严格执行国家、部、省等有关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管理办法》;要集成优势技术和资源争取国家重大、重点科技项目,注重科技成果转化和发明专利申请,力争在评估期内获国家三大奖,及在国内外发表有重大影响的学术论文;要重视科研队伍建设,强化团队意识,培育创新群体;要扩大对外开放和学术影响,加强国内、外学术交流,树立品牌形象;要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或技术委员会的监督、指导作用,定期召开学术委员会或技术委员会会议。

  第四章 校级科研机构

  第十一条 校级科研机构设置

  校级科研机构根据研究内容分为: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及开发科研机构。

  1.基础研究类科研机构主要从事具有原创性的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培养研究生,承担基础研究项目,研究成果主要以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为主。

  2.应用研究及开发类科研机构主要从事应用、开发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承担国家、部、省级攻关项目,或企事业委托项目,研究成果以技术转让、研发、专利为主。

  第十二条 校级科研机构名称统一为:东南大学xxx研究所(中心)。

  第十三条 校级科研机构主要任务与职能

  1.致力于学科建设,探索新学科增长点。

  2.开展学术活动,组织和参加国内外有关的学术会议,增强信息交流,提高知名度。3.培养硕士生和博士生,为本技术领域输送人才。

  4.承接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以及工程开发项目。

  5.加强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大中型企业的合作与联合,开展国际科技合作。

  第十四条 校级科研机构设立程序:

  1.由拟设立科研机构的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院(系)(部)签署意见后报科技。

  2.科技处基地科根据本办法进行审查,报科技处处务会讨论。

  3.处务会讨论通过后,报主管校长审批。审批通过后,由科技处发文公布。

  第十五条 校级科研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以优势学科为基础、相关学科为支撑,可以开展意义重大、方向明确,为学科前沿、技术创新、经济建设等服务的科学研究工作,已有明确的、相对稳定的中、长期研究方向、目标和任务,有一定数量的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保证研究工作的进行。

  申请基础研究类科研机构,近三年内年均到校科研经费不低于20万元(其中纵向科研经费不少于50%);或年均三大检索文章不少于5篇;或近三年获部、省级以上奖励成果2项或发明专利2项。

  申请应用研究类科研机构,近三年内年均到校科研经费不低于40万元;或三大检索文章10篇;或近四年获部、省级以上奖励成果4项或发明专利4项。(以上标准随学校科技工作的发展定期调整,并在科研机构的年终检查和考核评估或在审批新的科研机构前予以公布。)2.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方面已取得了显著成绩,在国内有一定影响,且有承担和完成国家(或地区)重大科研任务和持续培养研究生的能力。

  3.具有学科搭配得当、人员结构合理、以中青年骨干力量为主体的、专职与兼职 相结合的科技人才队伍。研究机构负责人学风正派、讲奉献、讲团结、富有开拓精神并具有组织、协调能力,科研机构的专职人员和兼职人员及研究生的人数应达到一定数量和比例,原则上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

  4.有相关的实验室、研究室作为研究支撑,应有固定的实验场地、仪器设备和水电设施等,以保证提供研究手段和研究人员从事研究工作的条件。

  第十六条 校级科研机构的管理体制

  1.校级科研机构研究所(中心)以本学科为中心,以科研项目为纽带,课题组或研究所(室)为基本研究单元。

  2.校级科研机构研究所(中心)设所长(主任)1人,副所长(副主任)l一3人,下设若干研究所(室)及有关负责人;研究所(中心)可另设助理或秘书1人。研究所(中心)实行所长(主任)负责制,所长(主任)负责研究所(中心)的全面工作。

  3.校级科研机构研究所(中心)不设置本科专业,直接着眼于科学研究和研究生培养。研究生管理工作接受学生学籍所在院(系)及研究生院的领导,其他业务工作接受科技处管理和领导。

  4.校级科研机构的组成人员不脱离所在院(系)的人事、组织关系,接受院(系)的聘任,承担相应的教学任务及党政工作。

  5.校级科研机构为非独立法人单位,所签订的任何协议或合同必须报学校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加盖学校有关公章或技术合同专用章,违者视作私自签约处理,其后果自负并追究研究所(中心)负责人的责任。

  6.校级科研机构无人员编制、无行政级别、学校不给经费。

  第十七条 校级科研机构的考核办法

  1.校级科研机构每年年底必须向科技处递交年终工作总结及填报考核表。科 技处根据工作总结和考核表,必要时结合实地考察,对每个科研机构进行考核评估。

  2.对评估结果优秀的机构,学校将给予表彰或奖励,并作为推荐科研机构升级上报的必要依据;对缺乏竞争实力,争取不到相应的科研项目和经费,或管理运行不善,评估不合格的机构,学校将提出警告,限期一年整改,连续两年评估不合格的机构,则由科技处报请主管校长批准后予以撤消。

  第十八条 校级科研机构统一由科技处审批设立,院(系)(部)无权设立科研机构,否则将追究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 跨学科研究机构

  第十九条 跨学科科研机构是依据学科发展需要,由多学科人员组成,通过合作研究形成自愿联合的跨院(系)(部)的研究机构。

  第二十条 跨学科科研机构名称统一为:东南大学XXX研究院(中心)。

  第二十一条 跨学科科研机构的主要任务与职能

  1.通过多学科联合,开展前瞻性、高水平的研究。

  2.通过科研实践,探索跨学科的新学科生长点,促进新学科建设。

  3.联合申报有关学科的博士点和硕士点,合作培养跨学科博士生和研究生。

  4.共同使用仪器、设备及其它研究手段,激活校内资源,优化资源组合,提高利用效率。

  第二十二条 跨学科科研机构的设立程序:

  1.由拟设立科研机构的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相关院(系)(部)签署意见后报科技处。2.科技处根据本办法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3.结合专家论证意见,科技处处务会讨论。

  4.科技处处务会讨论通过后,报主管校长审批。审批通过后,由科技处发文公布。

  第二十三条 跨学科科研机构的设立条件

  1.学科之间有一定的合作基础。

  2.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目标。

  3.在跨学科研究方面已承担或即将申报各类项目。

  4.研究队伍合理搭配,团结协作。

  第二十四条 跨学科科研机构的组织构架

  1.跨学科科研机构成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由校内外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具体负责研究机构的发展方向,重大技术问题的决策,申报课题过程中的咨询等工作。

  2.跨学科科研机构设主任1名,副主任1—3名,另可设助理或秘书1人。跨学科科研机构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负责机构的全面工作。

  3.根据科研机构开展工作的需要,可设若干研究所(室),并明确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跨学科科研机构的考核办法

  跨学科科研机构每年年底必须向科技处递交年终工作总结。科技处根据工作总结,结合实地考察,对每个科研机构进行评估。对评估结果优秀的机构,学校将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评估不合格的机构,学校将提出警告,连续两年评估不合格的机构将予以撤消。

  第六章 产学研联合科研机构 第二十六条 为加强学校与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的联系和科技合作,发挥各自优势,实现强强联合,加快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可依相关学科为支撑建立以产学研结合形式的联合研究(开发)中心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二十七条 联合科研机构是指学校有关院(系)与校外单位在共同感兴趣的领域进行合作研究与开发,校内单位提供人才、技术和必要的仪器设备,校外单位每年提供一定数额的科研经费,并有长期合作的需要,由双方共同承担义务、风险并享受相应权益而成立的研究机构。

  第二十八条 联合科研机构名称统一为:东大—XX XXX联合研究中心。

  第二十九条 联合科研机构的设立程序:

  1.由拟设立联合科研机构的院(系)和校外单位联合提出书面申请和可行性报告,报科技处。

  2.科技处根据本办法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3.结合专家论证意见,科技处处务会讨论。

  4.科技处处务会讨论通过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5.审批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讨论。

  6.讨论通过后,由学校与该单位签定合作协议,再由学校发文公布。

  第三十条 联合科研机构的设立条件:

  1.联合双方有较好的科研合作基础;

  2.合作期限3-5年;

  3.校外合作方总经费投入不得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第三十一条 联合科研机构的管理体制

  1.由学校对外成立的各类联合科研机构隶属学校科技处统一管理,有关档案材料 报送科技处备案。

  2.联合科研机构是合作双方共建的非独立法人研究机构,挂牌在东南大学,受双方共同管理。

  3.建立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或董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设主任1人,副主任l一3人,可另设助理或秘书1人。主任负责全面工作。

  4.联合科研机构有常聘和非常聘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财会人员等构成。

  5.学校派驻联合科研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有较高的业务水准和思想素质,办事廉洁公正,自觉接受学校的监督管理;要自觉遵守“东南大学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的保密规定,自觉维护学校的利益,不得将职务发明成果非法泄漏、转让给合作方。

  6.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联合科研机构,学校有权撤消:

(1)有违反或不执行合同(协议)有关条款者;

(2)不进行实质性科技合作或存在损害学校利益者。

  第三十二条 联合科研机构的运行机制

  1.学校有关院(系)要与校外联合方进行认真蹉商,以平等互惠、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建立合作关系,风险责任在合同或协议书中加以说明,联合各方分别承担并享有各自的责、权、利。

  2.要规范管理并依法独立开展工作,其行为不得侵犯联合各方的利益,其收益包括研究成果、知识产权、投资收入、利润分配等都必须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书中规定的条款严格执行。对故意违反或不执行合同或协议书者,将追究其相关责任,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将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联合科研机构考核办法 联合科研机构每年年底必须向科技处递交年终工作总结。科技处根据工作总结,结合实地考察,对每个科研机构进行评估。对评估结果优秀的机构,学校将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评估不合格的机构,学校将提出警告直至撤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经学校和科技处批准的科研机构若有需要,可凭批文到相关部门办理制牌手续。

  第三十五条 所有科研机构获得的科研经费均应按《东南大学科技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所有未经学校法人代表授权的科研机构均不得对外签定经济合同。

  第三十七条 已到退休年龄的同志不能担任科研机构的负责人。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学校批准公布之日起执行。

河南师范大学科研机构建设管理办法3

  河南师范大学学术交流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校科学研究与学术水平的提高和学术交流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鼓励、支持校内各单位和科研人员开展正常的学术交流,以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提高我校学术地位和声誉。

  第三条学术交流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散布、传播有反动、消极、淫秽和含有伪科学的内容。

  第四条学校设立学术交流基金,支持开展高层次学术活动。

  第五条校学术委员会指导开展全校性学术交流活动,各分学术委员会指导本单位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章学术交流的范围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学术交流包括以下内容:

(一)邀请专家开展的讲学、学术报告、学术讨论会。

(二)由我校承办或协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和省级学术会议。国际性学术会议,指由国际性学术组织主办,我校承办或协办的学术会议;或者由国家级学术组织主办,我校承办或协办的,在国际上能够产生较大影响,且参会国家和地区(港、澳、台地区除外)不少于3个,外籍代表不少于15人的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指由国家级学会主办,我校承办或协办的学术会议。省级学术会议指由省级学会主办,我校承办或协办的学术会议。

(三)我校科研人员参加的国际性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和其它各级各类学术会议。

(四)我校科研人员受邀所作的学术报告或学术讨论。

(五)校内开展的各类学术研讨会、报告会。

(六)其它表述某种学术观点的活动。

  第七条以下内容不属于学术交流活动:

(一)各类课程教学活动;

(二)为学生开设的实验、实习活动;

(三)各社团或非组织单位举办的学习经验交流、读书活动;

(四)其它教学或学习交流活动。

  第八条第六条第一款中邀请专家为两院院士、学部委员等相关学科领域知名专家,第二款、第三款中参加的国际性学术会议,第四款中邀请单位为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重点大学、国家级科研单位及市级以上政府部门及省级以上学术团体的学术报告为重要学术交流活动。其它为一般学术活动。

  第三章学术交流的管理

  第九条学校学术交流活动的主管部门是科技处和社会科学处,并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科技处负责自然科学领域的学术交流活动;社会科学处负责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条各院(部、所、室)负责与本单位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的安排与承办,并接受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分学术委员会的指导。

  第十一条举办重要学术交流活动须履行如下程序:

(一)邀请专家讲学应至少提前7天提出申请,并填写《河南师范大学邀请专家讲学申请表》;举办各级学术会议,则至少应提前3个月提出申请,并填写《河南师范大学学术交流会议申请报告》,申请材料电子稿及一份由主管院长签字及单位盖章的纸质报告报送主管部门。其中举办学术会议还应出具由主办单位加盖公章的会议委托书。

(二)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举办该项学术交流活动; 并由主管部门在校园网“学术交流”专栏提前公告。

(三)邀请专家讲学。学术报告会后,各单位应提交学术报告会电子版照片及活动情况报告。

(四)召开重要学术会议。举办单位应提前将会议议程等相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应将会议级别及到会专家情况及时报告主管校领导,并协助学院协调校领导参会。会后举办单位应填写《河南师范大学学术交流资助申请表》一份,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向主管部门提交会议通知、会议日程、大会交流论文目录、会议照片、会议签到表、会议决算报告等会议材料。

  第十二条校内举办的一般性学术活动由所在院(部、所、室等)提出申请,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各院(部、所、室等)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提出本单位本学期开展学术交流的计划,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根据各单位上报计划编制本学期全校的学术交流计划,并报请分管副校长审批。

  第四章学术交流基金

  第十四条学术交流基金由学校计划内财务提供经费,由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学术交流基金主要资助以下学术交流活动:

(一)由我校承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和省级学会学术年会。国际性会议必须能邀请到国际上该学科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出席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和省级学会学术年会均必须邀请到国内该学科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出席会议。

(二)邀请两院院士、学部委员、国家千人计划、长江学者、国家杰青、中科院百人计划、国家基金项目会议评委等专家和博士生导师来我校做学术报告。

(三)邀请国际上相关学科领域国外专家来我校开展讲学或学术报告。

(四)其它对学校有重大积极影响的学术交流活动。第十六条各类重要学术交流活动的资助额度:

(一)由我校承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根据会议规模和学术影响,资助7万元-10万元;由我校承办的全国性学术会议,根据会议规模和学术影响,资助5万元-7万元;由我校承办的省级学术年会,资助2万元-3万元。

(二)邀请两院院士、学部委员、国家千人计划等专家来我校讲学,每人每次资助6000元;邀请长江学者、国家杰青、中科院百人计划、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会议评委、国家级管理专家、社会名流等来我校讲学,每人每次资助5000元;邀请博士生导师来我校讲学,每人每次资助3000元;邀请国外专家来我校讲学的资助标准,参照国内专家资助标准执行。

(三)其它对学校有重大积极影响的学术交流活动的资助,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提出资助意见,报主管副校长审批。

  第十七条各类重要学术活动资助程序如下:举办单位提交有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并由主管处长签署资助意见;报

  请主管副校长审批;主管部门负责到财务处办理转账手续。其中,学术会议资助经费建立专门账户,按照财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专家讲学资助费用拨入举办单位酬金账户。

  第十八条学校鼓励我校科研人员外出参加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外出学术交流活动经费由各学科、科研平台、基地等进行资助,资助标准及相关管理办法由各学科、科研平台、基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五章学术交流责任

  第十九条学术交流活动按照“分层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严格执行学术交流管理程序和制度,注重学术交流的效果。

  第二十条各院(部、所、室)要对学术交流内容严格把关,不得有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的现象发生。对邀请专家和参加我校举办学术会议的代表,各举办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专家和会议代表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证学术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一条对重要学术交流活动和全校性学术交流活动,主管部门要做好学术活动的协调工作,加强对学术交流基金的管理。举办单位要按照办会相关规定要求,本着节俭办会的原则,合理使用学术交流资助经费。

  第二十二条我校科研人员外出参加各类学术交流活动要

  注意加强与校外相关单位和专家的联系,积极宣传我校学术成就,扩大我校的学术影响,不得泄漏有关涉密内容,不得从事有损我校形象的活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科技处和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河南师范大学学术交流管理办法》(校科字?201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