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判经典案例

综合文章 时间:2021-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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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26日,50岁出头的刘某在内江市东兴区疾控中心疫苗接种大厅,发现一名女子带着小孩接种疫苗,一部白色苹果6手机插在其背包的侧包内。随后,他站到女子身后,左手拿宣传单遮掩,右手将手机夹出后迅速离开。

当天中午,他在内江城区将该手机以120元的价格卖给流动手机摊贩。后经鉴定,女子被盗手机价格为569元。大半个月后,刘某在内江城区某网吧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盗窃事实。

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刘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开庭审理中,他也无异议,认罪认罚。去年9月,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以刘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处罚金1000元,并责令其退赔受害人损失569元。

一审宣判后,刘某提出上诉,认为其所实施的犯罪社会危害性小,盗窃金额较小,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对其判处拘役或管制的刑罚。

检察机关因此抗诉,提出检察院是在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基础上作出的量刑建议,且被一审法院采纳。刘某却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否定了其签字认可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内容,属认罪动机不纯,违背认罪认罚承诺,导致一审对其作出的从宽判决基础丧失,量刑畸轻。

在二审庭审中,刘某当庭陈述,他对一审判决结果是服从的,提出上诉是为了通过二审程序拖延时间,达到留在看守所羁押,而不去监狱服刑的目的。二审指定辩护人向其充分释法明理后,他认识到为一己私欲,无正当理由随意行使上诉权是错误的,愿意为此承担相应的惩罚,并自愿撤回上诉。

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认罪认罚后,一审公诉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他对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同意一审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中,他也并未反悔,原判定罪准确并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在量刑时对他予以从宽处罚,充分保障了他的合法权益。然而,他在一审宣判后,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虽然上诉权是被告人依法享有的刑事诉讼权利,但他违背认罪认罚的承诺,为达到自己不到监狱服刑改造的目的,在无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提出上诉,造成原审所采用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丧失适用基础,迫使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导致本案启动二审程序,极大损害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为此,法院应对他的此种行为予以惩戒,增加其刑罚量。

鉴于他在二审庭审中表示已深刻认识自己行为的错误,其上诉动机仅是为了留所服刑,并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日前,法院最终决定对其增加10日的刑罚量,即将一审判处的有期徒刑6个月改判为6个月零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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