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服务自查报告(共5篇)

自查报告 时间:2021-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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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南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南

一、缴存服务

(一)缴存登记。

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办理场所:中心指定窗口。 办理要件:

1.《成都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法人(或负责人)和单位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中心审核-办理缴存登记。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二)个人账户设立。 单位设立或新录用职工,应自办理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办理职工账户设立手续。

办理场所:中心指定窗口和受委托银行指定窗口。 办理要件:

1.《成都住房公积金中心个人账户设立清册》。 2.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受委托银行根据个人账户开户管理相关规定,要求的其它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中心审核-去受委托银行开立个人账户。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三)变更登记。

单位或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应提供相关证明,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场所:中心指定窗口。 办理要件:

单位缴存登记事项变更: 1.单位名称变更。

(1)企业单位名称变更应提供:

①《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加盖变更后的单位公章。 ②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加盖变更后的单位公章。

③变更后单位新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各一份,加盖变更后的单位公章。

④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印章使用授权书一份,加盖变更后的单位公章。

(2)机关、事业单位名称变更应提供:

①《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加盖变更后的单位公章。

②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的单位名称变更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加盖变更后的单位公章。

③变更后单位新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一份,加盖变更后的单位公章。

④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印章使用授权书一份,加盖变更后的单位公章。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

(1)《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加盖变更后的单位公章。

(2)变更后新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一份,加盖变更后的单位公章。 (3)变更后新单位的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加盖变更后的单位公章。

3.单位注册地址变更。

提供单位加盖公章的《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和变更后的单位设立证明文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4.单位授权使用部门印章变更。

应提供单位加盖公章的《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和单位印章使用授权书一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职工信息变更登记:

1.《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 2.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4.因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变化办理信息变更登记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变更证明原件。

办理流程: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中心审核-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四)注销登记。

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而终止的,应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场所:中心指定窗口。 办理要件:

按单位注销住房公积金登记的原因不同,提交的资料如下:

1.单位注销(撤销)。

(1)企业注销登记:单位需提供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核准通知书”和证明企业已经注销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机关、事业单位撤销:单位需提供机构编制委员会的批准的撤销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单位合并、分立。

(1)企业合并:单位需提供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合并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机关、事业单位合并:单位需提供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的合并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企业破产:单位需提供国有资产部门的批准文件或法院出具的“企业破产清算法院裁定书”(或破产公告)。

4.单位公积金账户双账户合并:单位需提供双账户合并情况说明(包括形成原因、缴交情况、申请合并时间等)。 5.单位代缴:单位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代缴证明文件。

6.中介机构代缴:单位需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代缴证明、代缴住房公积金的协议书。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五)账户转移。

单位调整或职工工作发生变动,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转移包括内部转移和外部转移。

办理场所:中心和受委托银行指定窗口。 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或异地转移申请书。 2.转移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流程:

1.内部转移: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受委托银行审核-受委托银行办理内部转移手续。

2.外部转移:职工提供要件材料-转入地向转出地中心出具新账户证明及异地转移联系函-转出地中心转账或电汇-转入地中心登记个人明细账。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内部转移不超过3个工作日,外部转移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六)账户封存与启封。

单位破产、撤销或解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停止或暂停发放工资,暂时中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单位应到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无接收单位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应实行集中封存管理。职工需要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应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手续。

办理场所:中心和受委托银行指定窗口。 办理要件:

1.《成都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2.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封存业务: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办理。

启封业务: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受委托银行办理启封手续。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七)汇缴。 单位应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按与管理中心约定的日期,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

办理场所:受委托银行指定窗口。 办理要件:

1.单位缴存人员无变化,提供《成都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原件。

2.单位缴存人员有变化,提供《成都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和《成都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原件。

3.付款票据。 办理流程:

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审核-到受委托银行办理缴款手续-管理中心登记个人明细账。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八)补缴。

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的,应及时补缴住房公积金。

办理场所:中心和受委托银行指定窗口。 办理要件:

1.异地中心转入补缴。 单位需提交异地中心转出的电汇凭证(含电子汇划补充报单、银行特转凭证,同城中心转出的收款凭证为银行进账单)。

2.以前年度少缴、欠缴的补缴。 (1)单位补缴申请一份。

(2)《成都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公积金归集表7)一式三份。

(3)跨年度补缴需单位出具能证明职工入职时间的相关文件。

3.托管户补缴。

单位需提交按要求填制的《成都住房公积金补缴计算表》和《成都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4.职工个人新开户滞后产生的以前月份补缴。 单位需提交按要求填制的《成都住房公积金补缴计算表》和《成都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5.单位基数调整产生的差额补缴。

单位需提交按要求填制的《成都住房公积金补缴计算表》和《成都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

6.更正职工个人缴存基数产生差额补缴。

当年度内单位暂未办理基数调整,发现个别职工基数有误的,可通过单位整体办理年度基数调整一并更正及补缴。单位当年度内已办理了基数调整的,需更正个别职工的基数及补缴,由于目前系统的原因,须到中心进行审批。

7.启封个人账户滞后产生的以前月份补缴。 单位需提交《成都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和《成都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8.错误封存产生的补缴。

单位需提交《成都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和《成都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9.缓缴补缴业务。

单位需提交按要求填报的《成都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中心审核-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补缴手续。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九)缴存基数调整。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每年调整一次,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每年调整时间由中心提前对外公告。

办理场所:中心指定窗口。 办理要件: 1.《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调整申请表》。 2.《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清册》。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办理缴存基数调整手续。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十)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

办理场所:中心指定窗口。 办理要件:

1.单位申请住房公积金缓缴年度前两年财务报表或申请降低比例缴存年度上年财务报表原件。

2.单位上年职工工资清册。

3.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形成的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决议书一份(需参会代表和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管委会审批-中心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手续-通知单位执行。 办理时限:管委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

二、提取服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自住住房,包括商品房,二手房,单位房改存量房,单位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和拆迁安置房。

2.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 3.偿还个人购房贷款本息。 4.职工离退休。

5.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6.职工出国定居。

7.职工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8.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继承人办理相关手续)。

9.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10.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内未就业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办理场所:中心指定窗口。

办理要件: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相应证明材料及复印件等。由代办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相应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1.购买商品房:房管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2.购买二手房:房屋交易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房屋交易契税完税凭证、房屋交易手续费发票。

3.购买单位房改房或集资经济适用房:房改部门鉴章的购房合同或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房改部门鉴章的专用收据。

4.购买拆迁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或协议、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5.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建造自住住房:国土、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建房批准文件、支付建房款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翻建自住住房:原房屋所有权证、国土、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翻建批准文件、支付建房款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6.大修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文件(经鉴定为危房需大修)、支付大修款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7.职工偿还个人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购房合同、住房贷(借)款合同、住房抵押合同、银行打印的当期已还贷明细。部分或全部提前偿还住房贷款的,还应提供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当期部分或全部已还款清偿凭证。

8.职工离、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离、退休证或县级以上劳动部门相关审批手续。

9.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证明和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10.职工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注销原因为出境定居)。

11.职工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当年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金领取证》。

12.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应提供医院出具的符合医保部门规定的重大疾病证明(病情诊断书)、医疗治疗费用发票、职工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提取申请人与患者之间配偶或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肾移植后抗排斥治疗、慢性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氏症、红斑狼疮、肝硬化、精神分裂症九类)。

1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就业,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未再就业,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应提供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职工失业证明、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

14.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书、遗赠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办理流程:职工提供要件材料-中心审核-受委托银行支付住房公积金。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需核查事项,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提取申请人对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三、贷款服务

(一)贷款办理。

职工在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贷款服务大厅。 办理要件: 购买商品房

1.夫妻双方(若有共同借款人,还应提供共同借款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复印正反两面)。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含户口首页及本人所在页),如为军人,只需提供军官证作为其身份证件,不需提供户口薄。

2.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未婚,请到公证处作相关声明。

3.已备案的购房合同以及补充协议原件、复印件,备案表复印件。

4.首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刷卡支付需提供POS单,现金支付需提供现金交款单)。

5.夫妻双方(若有共同借款人,还应提供共同借款人)资信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请在中心网站下载规定格式)。

6.借款人在拟选择的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开设用于归还贷款的个人储蓄卡卡面复印件,或带有存款账号的存折首页复印件。 以上资料为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所需资料,若您需要办理组合贷款业务,则各项资料需要再添加一份复印件。

购买再交易房

1.买卖双方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证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并提供复印件。

2.买卖双方婚姻状况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3.借款人及配偶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证明及稳定经济收入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符合规定的住房买卖合同、协议及首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5.拟购住房产权原件及复印件,共同购房的须有共同购买人签署或经公证的委托文件。

6.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价值评估报告。

7.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注:再交易房房产权办理请遵照成都市及各区(市)县房管局规定办理。

办理流程:职工提供要件材料---委托银行审查---管理中心审核---办理贷款担保手续---签订贷款合同---办理贷款抵押---委托银行发放贷款。 办理时限:贷款申请资料齐全,审核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抵押登记后放款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二)提前还贷。

借款人可提前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可采取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或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的方式。

办理场所:委托贷款银行受理窗口。 办理要件:

1.提前还贷申请表。 2.借款人身份证件。

3.委托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借款人提供要件材料--确定提前还贷金额、提前还款日--委托贷款银行审批--办理还款手续。

办理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四、信息查询

查询渠道:公积金业务办理柜台、客户服务热线()、网上政务大厅( 查询所需要件:

1.职工只能查询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申请查询时须出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委托他人代为查询的,须出示委托人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2.缴存单位申请查询本单位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须提交单位出具的介绍信,出示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

3.通过客户服务热线、自助查询终端或网上政务大厅查询的,职工应输入公积金客户号或联名卡号及密码,单位经办人员应输入单位客户号及密码。

查询时限:通过柜台、客户服务热线、自助查询终端、网上政务大厅申请查询的,应当场予以答复;单位或职工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管理中心申请复核,复核结果应在15个工作日内反馈申请人。

五、政策咨询

咨询渠道:公积金业务办理柜台或咨询台、客户服务热线()、网上政务大厅()等。

答复时限:柜台、咨询台及客户服务热线咨询当即答复,疑难问题或网上回复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六、投诉建议 投诉渠道:公积金业务办理柜台、意见箱和意见簿、投诉热线()、网上政务大厅()等。

反馈时限:管理中心收到投诉建议后,在第一时间与投诉人沟通,1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投诉人。

服务公示

1、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

服务时间:人工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日8:30-20:30,自动语音应答服务时间为全年365天24小时。

2、分中心、管理部服务时间、网点地址、联系电话

城区管理部:成都市人民中路一段28号 (缴存)

(提取)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00 周六上午9:00-12:00

铁路分中心:成都市一环路北二段32号

新都区管理部:新都区桂湖东路58号

温江区管理部:温江区东大街1号

龙泉驿区管理部:龙泉驿区驿都东路1146号

青白江区管理部:青白江区华金大道二段270号

双流县管理部:双流县东升镇顺城街27号

金堂县管理部:金堂县赵镇金中路27号

郫县管理部:郫筒镇东大街65号

大邑县管理部:大邑县晋原镇西街建行五楼

彭州市管理部:彭州市天彭镇新康路113号 崇州市管理部:崇州市蜀州南路58号

蒲江县管理部:蒲江县鹤山镇鹤山北路42号

新津县管理部:新津县五津镇五津北路1号

邛崃市管理部:邛崃市东街109号

都江堰市管理部:都江堰市幸福大道256号水电花园综合办公 楼二楼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00

3、受委托银行服务网点地址、服务时间、联系电话

建行一支行:青羊区东城根街中138号

建行二支行:青羊区玉沙路161号

建行三支行:锦江区红星路二段118号 建行四支行:金牛区金仙桥路7号

建行五支行:青羊区人民中路二段86号

建行六支行:青羊区童子街2号 建行七支行:锦江区东风路7号

建行九支行:武侯区人民南路三段17号附1号

建行金河支行:锦江区东御街16号

建行铁道支行:金牛区五丁桥路9号

建行新都支行:新都区桂湖东路58号一楼

建行温江支行:温江区东大街1号

建行龙泉驿支行:龙泉驿都东路1146号

建行青白江支行:青白江区建设路8号 建行双流支行:双流县东升镇顺城街27号 建行金堂支行:金堂县赵镇复兴街54号

建行郫县支行:郫县东街76号二楼

建行大邑支行:成都市大邑县大西街49号

建行彭州支行:彭州市西大街107号

建行崇州支行:崇州市崇阳镇大东街153号

建行蒲江支行:蒲江县鹤山镇鹤山北路3号

建行新津支行:新津县五津北路1号

建行邛崃支行:邛崃市临邛镇南街中段

256号水电花园综合楼 大道工行西区支行:金牛区金科南路1号

工行金牛支行:金牛区沙湾路258号附1号

工行草市支行:青羊区草市街64号 工行青龙支行:青羊区青龙街25号

工行春熙路步行街支行:锦江区春熙路北段50号

工行滨江支行:锦江区滨江西路12号 -1007

工行芷泉支行:锦江区一环路东五段103号

工行东大支行:武侯区一环路南一段57号

工行沙河支行:成华区一环路东二段108号

工行高新支行:高新区芳草街28号

工行新都支行:新都区小北街1巷2号 工行温江支行:温江区东大街29号

工行龙泉驿支行:龙泉驿区东街68号

工行青白江支行:青白江区青江中路157号

工行双流支行:双流县东升镇丛桂街71号

工行金堂支行:金堂县赵镇幸福横路8-10号

工行郫县支行:郫县东街65号一楼营业厅

工行大邑支行:成都市大邑县大东街124号

工行彭州支行:彭州市大北街67号

工行崇州支行:崇州市崇阳镇蜀州北路228号 工行新津支行:新津县武阳中路37号

工行邛崃支行:邛崃市临邛镇南街126号 成都银行金河支行:武侯区上南大街51号

兴业银行人南支行: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11号

4、投诉电话: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00

5、管理中心的服务项目均不收费,涉及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业务相关的收费项目:

堰大道104号

一手房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担保费

1、担保手续费:100元/户。

2、担保服务费:公积金贷款(含组合)按贷款金额的3‰收取。

收费依据:一手房贷款由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承担阶段性担保责任。

收费单位:成都市住房置业担保公司。 代抵押登记机关收取费用

1、预告登记费:80元/户。

2、抵押预登记:手续费50元/户+登记费80元/户。

此费用标准仅限于所购楼盘位于成都市五城区及高新区,其他区市县楼盘以当地房管局标准收取。

收费单位:成都市住房置业担保公司。 公证费(市区)

授权委托书公证(办理领证和抵押登记):根据各地公证处标准收取。

收费依据:借款申请人授权办理领证和抵押登记。 收费单位:各公证处。

再交易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担保费

1、担保手续费:100元/户。

2、担保服务费:公积金贷款(含组合)按贷款金额的3‰收取。

收费依据:再交易住房贷款由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承担全程担保责任。

收费单位:成都市住房置业担保公司。 代抵押登记机关收取费用

抵押登记费:按贷款金额的1‰+80元/户。 此费用标准仅限于所购房屋位于成都市五城区及高新区,所购房屋位于其他区市县,以当地房管局标准收取。

收费单位:成都市住房置业担保公司。 评估费

由评估公司按所购房屋评估价格收取。

收费依据:再交易住房价值应当以专业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房屋价值为准。

收费单位:评估公司。

第2篇:广州住房公积金缴存服务

广州住房公积金缴存服务指南

本指南设定依据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

一、单位开户登记

(一)申请条件: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

(二)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中心经办网点审核并开设单位账户(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三)办理材料:

1.国家机关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事业单位出具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其他城镇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出具工商管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及其经营性分支机构、办事处出具工商管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民办非企业单位出具民政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社会团体出具民政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以上材料均需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

2.《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表》一式一份;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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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核对);单位经办人集中办理的,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变更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备案章);

(2)《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一式一份,人数较多的提供《个人信息变更批处理文件》电子文档并打印批处理文件的内容加盖公章,无须再填写《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

(3)个人因身份证重号或更改姓名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公安局更名或更改身份证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

(4)因单位原因导致个人信息有误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单位情况说明。

(5)因身份证明(护照、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换、补发等原因导致个人信息发生变化的:若新的身份证明上注明的变更前、变更后的信息,且注明的变更前的信息与原证件信息一致的,则提供新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或备案章);若新的身份证明上只注明变更后的信息,或者注明的变更前信息与原证件信息不一致,除上款材料外,另需提供辅助证明材料(如旧护照原件或相关部门出具变更证明等)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

2.职工个人账户挂在封存部下的:

(1)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 (2)《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一式一份(无需加盖单位公章); (3)曾是原单位职工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以下任意一项:

劳动手册、劳动合同、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社保部门出具标示单位名称的证明、街道或者居委会出具的证明);

(4)个人因身份证重号或更改姓名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公安局更名或更改身份证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

(5)因身份证明(护照、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换、补发等原因导致个人信息发生变化的:若新的身份证明上注明的变更前、变更后的信息,且注明的变更前的信息与原证件信息一致的,则提供新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无需加盖单位公章);若新的身份证明上只注明变更后的信息,或者注明的变更前信息与原证件信息不一致,除上款材料外,另需提供辅助证明材料(如旧护照原件或相关部门出具变更证明等)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

四、注销登记

(一)申请条件: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而终止的,应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二)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中心经办网点审核并注销登记(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三)办理材料:

1.单位若因合并、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等原因需注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文件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如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批准文件、人民法院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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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办理地点: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承办银行网点(详见“中心网站-业务网点-归集业务承办银行网点”栏目)。

(二)转入 1.异地转入的:

(1)办理条件:职工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即在我中心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6个月,且累计已汇缴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

(2)办理流程: 单位为转入职工开设个人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职工提供异地转入的材料→受理网点审核材料,并通过接续平台反馈至异地中心(3个工作日)→异地中心转账,款项到账且信息完整(由异地中心操作,5个工作日)→异地中心返回《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后,原受理网点办理异地转入业务(1个工作日)→资金转入与信息接收确认(2个工作日)→原受理网点为职工办理转移合并手续。

(3)办理材料:①《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两份;②职工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③在前台签署《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表》和《职工个人账户合并申请表》(均无需盖单位公章)。

(4)办理地点:中心各办事处、管理部办理。 2.广铁分中心转入的:

(1)办理流程:单位或职工到广铁分中心办理转出业务→广铁分中心转账款项到账,且信息完整→中心汇款信息核对,登记

相关转入信息→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中心经办网点审核并办理转入、合并手续(资料齐全情况下,转入、合并不超过5个工作日)。

(2)办理材料:①《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表》一式一份(加盖新单位公章或备案章);②《职工个人账户合并申请表》(加盖新单位公章);③职工本人办理的,提供职工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由单位经办人员办理的,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原件,提供职工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备案章)。

(3)办理地点:中心各办事处、管理部和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承办银行网点办理。

3.封存部转入:

(1)办理流程: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中心经办网点审核并办理转入(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或单位自行登录网上办事大厅(单位版)办理转入。

(2)办理材料:①《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表》一式一份(加盖新单位公章或备案章);②《职工个人账户合并申请表》(加盖新单位公章,从封存部转入缴存单位的,转入后,新单位只有一个账户的不需要提供)。③职工本人办理的,提供职工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由单位经办人员办理的,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原件,提供职工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备案章)。

(3)办理地点:中心各办事处、管理部和住房公积金归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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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一个账户继续缴存。

若职工个人信息不齐全或有误的,如姓名、身份证号码不齐全或有误的,则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个人信息变更手续后,方可办理账户合并手续(详细办理流程参照职工个人信息变更流程办理)。

(二)办理流程: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中心经办网点审核并办理账户合并(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三)办理材料:《住房公积金账户合并申请表》一式一份,封存部的职工个人账户申请合并的,另需提供曾是原单位职工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以下任意一项:劳动手册、劳动合同、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社保部门出具标示单位名称的证明、街道或者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

八、汇(补)缴

(一)汇缴

住房公积金汇缴是指单位为其所属职工代扣及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业务。

1.申请条件:单位应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单位发生人员变更的,应先完成职工个人账户开户、封存、启封变更后,再进行汇缴,确保实际汇缴金额与系统记录金额一致。

2.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中心经办网点审核并办理汇缴(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已签订委托付款协议的单位,

可自行登录网上办事大厅(单位版)办理汇缴。

3.办理材料:

(1)《住房公积金汇缴书》一式一份;

(2)付款票据(现金送款单、转账/划款回单等;其中现金送款单、转账/划款回单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或备案章),选择委托扣款的单位不需提供付款票据。

(二)补缴

住房公积金补缴是指单位缴纳未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1.申请条件:单位欠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及时补缴住房公积金。

2.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中心经办网点审核并办理补缴(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3.办理材料:

(1)《住房公积金补缴书》一式一份;

(2)付款票据(现金送款单、转账/划款回单等,其中现金送款单、转账/划款回单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或备案章),选择委托扣款的单位不需提供付款票据;

(3)《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一式一份(要求职工签名确认,职工套取退款进行的补缴,补缴清册中补缴原因填写“套取退款”,不需要填写缴存基数和比例),多人补缴时,提供《补缴批处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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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中心经办网点审核并办理网上办事大厅权限变更(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3.办理材料: (1)数字证书介质;

(2)《单位网上业务经办人变更申请表》一式一份(按申请 表中的“变更类型”分开提供);

(3)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4.办理地点: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办事处、管理部。 十

一、多缴、错缴退款

(一)申请条件:单位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职工住房公积金多缴、错缴的,以职工提取方式予以更正。

(二)办理流程:单位和退款职工提供要件材料→银行经办网点受理审核并扫描录入资料→中心审批→受理网点告知单位经办人办理结果(不超过20日)。

注:单位通过网上业务大厅办理汇缴业务发生多缴、错缴时,可前往任一归集业务承办银行网点办理退款手续。

(三)办理材料:

1.加盖公章或备案章的单位报告(注明具体原因); 2.《住房公积金多缴错缴退款提取申请表》一式四份; 3.职工退款时间段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表(可至各经办网点查询打印);

4.职工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若该职工已离职封存,原

件可不提供,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5.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需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资料。

退款职工及单位经办人需一同前往办理,如果办理错缴退款的职工在该单位已经离职封存,可不要求退款职工本人到现场签字确认,同时在《单位报告》中说明离职职工无法到现场办理的原因,并承诺由此造成的责任后果由单位承担。

(四)办理地点: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广州银行、农业银行、农商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交通银行、广发银行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承办银行网点。

十二、委托付款签订、变更、注销

(一)申请条件:单位可通过委托付款方式进行汇、补缴的资金划拨,办理委托付款登记后,汇、补缴时不再需要提供支票、转账/划款回单等付款票据。需先办理委托付款登记,才可以在网上业务系统办理汇、补缴的资金结算。

全市十七家银行的账户均可作为委托付款账户,分别为:1.建设银行 2.工商银行 3.中国银行 4.农业银行 5.交通银行 6.中信银行 7.农商银行 8.广州银行 9.光大银行 10.民生银行11.招商银行 12.平安银行 13.浦发银行 14.兴业银行 15.广发银行 16.华夏银行17.邮政储蓄银行。

注:《委托付款协议(住房公积金专用)》和《授权委托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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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或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承办银行网点)。

注:授权终止协议应填写原签订协议信息。 (2)委托付款注销登记

①办理材料:协议(第一联及第二联,类型为授权终止)、《授权委托证明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②办理地点:中心各办事处、管理部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广州银行、农业银行、农商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交通银行、广发银行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承办银行网点。

十三、对账簿业务

(一)对账簿的申领

1.申请条件: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齐全无误的。 2.办理流程:职工提供要件材料→归集业务承办银行网点审核并发放对账簿。

3.办理材料:

职工本人申请的:⑴《住房公积金对账簿申请表》一式一份;⑵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⑶若职工已领取过旧版公积金对账簿的,申请时还需提供职工的旧版公积金对账簿;

单位经办人申请的:⑴《住房公积金对账簿申请表》一式一份;⑵提供备案经办人身份证原件;⑶若职工已领取过旧版公积金对账簿的,申请时还需提供职工的旧版公积金对账簿;若无法提供职工旧版公积金对账簿的,单位经办人不可代为申请,必须

由职工本人自行前往缴存提取银行经办网点办理。

4.办理地点: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广州银行、农业银行、农商银行、平安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光大银行、广发银行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承办银行网点。

(二)对账簿的更换

1.申请条件:职工已领取了我中心印发的住房公积金对账簿,若出现失磁、污损、打满、丢失等情况的,可申请更换。

2.办理流程:提供要件材料→中心经办网点、归集业务承办银行网点审核并更换对账簿。

3.办理材料:

⑴《住房公积金对账簿管理表》;⑵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 注:如职工办理“正常更换”或“报损更换”业务的,还需提供更换的旧住房公积金对账簿。

4.办理地点:中心各办事处、管理部;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广州银行、农业银行、农商银行、平安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光大银行、广发银行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承办银行网点。

十四、住房公积金年度调整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每年调整一次(缴存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按核定后的缴存额汇缴,且在一个缴存年度内不得再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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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可申请开具缴存情况(守法)证明。

(二)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中心向单位出具证明(材料齐全无违规情况下,10个工作日内)。

(三)办理材料: 1.单位提交书面申请一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3.单位近三个月《社会保险费分险种申报汇总表》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4.单位出具经办人委托书一份;

5.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6.中心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四)办理地点: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部(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就路12号三银大厦18楼)。

十八、设立多个缴存比例

(一)申请条件:缴存单位中从事劳务派遣业务或为其他单位代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才中介机构,由于自身业务需要,可以申请多个缴存比例,但同一个代理、派遣单位只能选择一个单位缴存比例,且在一个缴存年度内不得改变。

(二)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中心向单位出具复函(材料齐全无违规情况下,10个工作

日内)。

(三)办理材料:

1.单位提交书面申请一份(写明单位性质、服务范围、开户时间、代理单位数量及缴存人数、申请原因、申请比例,加盖单位公章);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已提供由工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单位不需提供此项)、服务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3.填妥并加盖公章的《代理单位缴存情况明细表》; 4.填妥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填妥并加盖公章的《广州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调整登记表》(见“中心网站-下载中心-表格下载-调整”栏目);

6.当月的《社会保险费分险种申报汇总表》(登录地税局网站的单位社保账户查询打印,加盖单位公章);

7.未全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提供《住房公积金未缴情况说明》、未缴情况保证书各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8.《人力资源公司托管单位明细表》的电子版(见中心网站-通知公告-2017年7月11日《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设立多个缴存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附件1);

9.中心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四)办理地点: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部(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就路12号三银大厦1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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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住房公积金转移服务指南

住房公积金转移服务指南 来源:荆门日报 日期:2013-10-26 10:00:36点击:7

一、住房公积金转移:同城转移和异地转移

二、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调动的,办理同城转移

1.转移金额:截止工作调动之日,职工个人账户公积金本息余额。

2.经办人:调出单位经办人或者职工本人。

3.提供资料:

《荆门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表》,加盖单位行政公章。

4.办理程序:

(1)荆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系统内办理账户转移和汇款手续;

(2)荆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向单位或职工出具《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

三、职工调入或调出本市的,办理异地转移

(一)职工调出本市的,应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调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1.转移金额:

截止工作调动之日,职工个人账户公积金本息余额。

2.经办人:

调出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

3.提供资料:

(1)《荆门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表》,加盖单位行政公章;

(2)调令、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转入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联系函》。

4.转移方式:

荆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联系函》提供的账户办理汇款手续,汇款单上注明转移职工姓名、身份证号、调入单位等。

(二)职工调入本市的,应及时将调出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本市。

1.转移金额:

截止工作调动之日,职工个人账户公积金本息余额。

2.经办人:

调入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

3.办理程序:

(1)调入单位到荆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2)荆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职工出具《荆门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联系函》,由调出地公积金中心将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荆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3)荆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收到调出地汇款后,将职工转移的公积金计入新开设

的职工个人账户内。

住房公积金提取服务指南

一、购房提取

1.房产范围:购买本地和异地住房均可提取。

2.申请时间:自签订《购房合同》或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一年内提出申请。

3.提取额度:首套房提取额度为职工个人账户余额的90%;最高不超过购房金额。二套房及以上住房提取额度为职工个人账户余额的50%,最高不超过购房金额。

4.提取资料:已备案的《购房合同》及首付款发票或《房屋所有权证》及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5.二套房的认定:

以提取申请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次数认定。

二、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住房贷款

1.提取额度:职工个人账户余额的90%,最高不超过贷款余额。

2.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业务资料:荆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管理科出具的“同意提前还贷通知书”。

3.提前还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

业务资料:提供原《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结清贷款回执(一个月内提出申请)。

三、租房提取

1.提取条件:无自有住房、月租超过家庭月工资收入20%。

2.提取额度:承租人夫妻双方的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房租发票和合同记载的房租金额,月提取额不得超过800元;单身职工每月提取额不得超过600元。

3.提取时限:在租赁期内每满一年申请提取一次。

4.业务资料:

(1)提供房产部门出具的职工家庭无房证明;

(2)房屋租赁协议、租赁许可证、房租缴费发票。

四、特别提示

离退休、出境定居提取:可一次性提取职工个人账户名下的本息余额。

业务资料:

1.离、退休证或相关证明;

2.提供护照签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五、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基本资料

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

2.职工本人公积金联名卡(未办联名卡的提供住房公积金卡);

3.提取配偶公积金的,另提供配偶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结婚证原件、复印件1份。

六、办理提取的基本流程

本人填写《荆门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单位盖章确认→携提取资料及《荆门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到中心申请→中心审核→办理提取手续。

七、特别提示

1.请申请人本人及配偶亲自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2.委托他人代办的,请到公证处办理公证委托书或中心认可的委托证明。

八、提取帮您算

1.教您算住房公积金提取额

某职工参加工作40年,按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各10%、月平均工资收入2000元和计算现行利率,退休时就可以得到近30万元的住房公积金本息。

2.教您算二套房公积金提取额

某职工在城区购买一套住房,房屋价值38万元,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到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该职工个人账户内有住房公积金余额万元、其配偶账户内有住房公积金余额11万元。因该职工曾办理过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为此,该职工及其配偶公积金提取额合计为:(×50%)+(11×50%)=万元。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服务指南

一、购房贷款

1.申请条件:购买本地和异地县以上城市的预售商品房、现房。

2.申请人:房屋所有人或房屋共有产权人。

3.申请额度:最高限额为30万元。

首套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额度不超过购房金额的80%;首套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购房金额的70%。

二套房贷款额度不超过购房金额的40%。

4.贷款担保:公积金质押担保或房屋抵押担保。

公积金质押担保贷款额=公积金质押担保总额÷75%

房屋抵押贷款额=房屋价值×60%+公积金质押担保总额(含贷款人夫妻双方公积金余额)

5.业务资料:

(1)购买预售商品住房的,提供已备案的《购房合同》和首期付款凭证。

(2)购买现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完税凭证。

(3)异地购房的,提供异地已备案的《购房合同》和首期付款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完税凭证。

二、商业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1.申请条件:在本地或异地办理的商业性住房贷款。

2.申请人: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或借款人配偶。

3.申请额度: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贷款余额。

4.贷款担保:同购房贷款。

5.业务资料:原《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结清贷款回执。

6.特别提示: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该行为发生之日起1年以内提出申请;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在还清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

三、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期限

最低为1年,最长为25年。

四、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年龄:

男职工控制在65周岁以内、女职工控制在60周岁以内。

五、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

(1)执行央行公布的公积金贷款利率。

(2)二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房贷款利率的倍。

六、借款申请人应提供的基本资料

(1)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份);

(2)配偶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份);

(3)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未办联名卡的提供住房公积金卡);

(4)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复印件2份);

(5)工资卡或存折复印件1份;

七、温馨提示

1.借款人及其配偶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2.新实行公积金制度的单位职工或新参加工作的职工,需连续6个月以上足额缴存公积金(截至贷款申请月止)。

3.异地调入人员在本地缴存住房公积金不足6个月的,经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证明,缴存时间可连续计算。

4.申请人欠缴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拒绝受理其贷款。

5.借款人购买的本地预售商品住房,房屋所在小区必须到公积金中心备案。

6.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信用状况依据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生成的《个人征信报告》。信用属于禁入类的,将无法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7.借款申请人所申请贷款月还款额不得高于家庭月收入的50%(含其他负债)。

八、办理流程

借款人夫妻双方携贷款资料到中心提出申请→《个人征信报告》审查→填写相关表格→办理担保→中心审批→面谈面签→银行放款。

九、名词解释:二套房的认定

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自动生成的《个人征信报告》所显示的住房贷款次数,或以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套数证明为依据。

十、贷款帮您算

1.教您算公积金贷款额(首套房)

我市某职工在某小区购买一套住房,该小区已经在公积金中心备案,购房总金额40万元,房屋建筑面积89平方米,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申请额30万元。若仅用所购住房抵押担保,该职工可以申请贷款24万元;若该职工想贷到30万元,那么,除用所购住房抵押担保外,还须提供6万元的住房公积金质押担保(含借款人夫妻双方公积金余额)。

2.教您算异地住房公积金质押担保额(首套房)

我市某职工在武汉购买一套住房,购房总金额60万元,按照相关政策,此职工可以在我市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30万元。如果选择住房公积金质押担保,该职工就要找不低于万元的公积金余额作质押担保(含借款人夫妻双方公积金余额)。

3.教您认定二套房贷款

我市某职工在某小区购买一套住房,携带相关资料到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该职工《个人征信报告》显示有一次购房贷款记录,并无法提供当地房产管理部门的房屋套数认定书,那么该职工所申请的个人住房贷款就要按第二套住房贷款利率执行,为同期首套房贷款利率的倍。

4.教您比较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性住房贷款利息

按现行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首套房贷款20万、期限20年,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为例,住房公积金贷款要比商业银行节省利息近6万元。目前住房公积金的年利率为%(五年以上),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基准年利率为%,则住房公积金贷款每月的还款额为元,20年本息总计为.7元,其中利息为.7元;商业性贷款每月的还款额为元,20年本息总计为.45元,其中利息为.45元,比住房公积金贷款多还利息.75元。

第4篇:住房公积金提取服务指南

住房公积金提取服务指南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租房自住的;

4、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出境定居的;

7、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布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缴存余额的;

11、公积金中心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理流程: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公积金中心经办网点审核并办理提取转账业务提取申请人对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

需要提交的资料: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的,应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三联,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广州市内提取申请人本人建行、工行、中行、广州银行其中一家的活期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等(上述材料均需提供原件用于核对)。由他人代办的,另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需提供原件用于核对)及经过公证机构公证过的委托书。

相应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1、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

① 购买一手楼的(自支付房款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提供经市(或区)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监证登记的购房合同(已出房地产权证的,需提供房地产权证)、购房发票(南沙的房子还需提供房产查策证明)。

② 购买二手楼的(按契税完税证日期两年内申请),提供房地产权证、契税完税证。 ③ 购买征地补偿增大住房面积的(自支付房款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提供房屋拆迁安置协

议、购买增大住房面积发票。

④ 购买拍卖房的(自支付房款之日起两年内申请),需提供拍卖成交确认书及发票。已办

理房地产权证,需提供房地产权证及契税完税证。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在还款期内提出申请),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出房地产权证

的,需提供房地产权证)、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购房发票(二手房需提供契税完税证)。

3、租房提取的(自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之日起半年内提供申请),提供经广州市房屋租赁管

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或与单位签订的公房租赁合同)、房租发票(或与单位签订的公房租赁合同发票)。限在广州市行政区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所租房屋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只限本人提取)。

4、建造自建房(在批文有效期内提出申请),提供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同意用地证明(或

房地产权证)、镇(乡)以上规划部门同意建房的批文、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或收据(加盖公章的收据)。

5、翻建、加建自住住房的(在批文有效期内提取申请),提供镇(乡)以城建部门同意翻

建、加建的批文、房地产权证、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或收据(加盖公章的收据)。

6、大修自住住房(在批文有效期内提出申请),提供镇(乡)以上房屋安全鉴定部门(或

具备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地产权证、修缮费用发票或收据(加盖公章的收据)。

7、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需提供离、退休证(若无离、退休证,而又达

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不提供)。

8、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医院无

法证明职工伤残程度的,可提供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开立的证明)、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9、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户口迁出或已迁入当地证明、职

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10、出境定居的,需提供签证、护照。

11、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12、失业(或下岗)的,需提供失业(或劳动就业)手册或个人缴交社保清单,男性要求45(含45岁)以上,女性要求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失业(或下岗)12个月以上。

13、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的,需提供死亡职工的死亡证明或已注销的户口证明、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法继承证明(须明确涉及住房公积金分配,原件也应提交公积金中心)、继承人身份证。

★办理

1、2情形同一套住房的二次提取申请时,只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身份证和相应证明材料原件,不需要上述材料复印件(如果二次提取转账账号需变更的,提供变更后的转账账号(存折或卡)的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

★办理

1、2情形提取的,配偶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房屋产权人的配偶(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上没有名字)首次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业务时,除携带提取政策要求的上述材料外,还要求夫妻双方持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复印件一同前往经办网点办理;

房屋产权人的配偶(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上没有名字)二次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时,除携带政策要求的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和结婚证原件。(2012年1月1日执行)

★办理定期自动转账的条件:

1、广州市内纯公积金贷款按揭购房;

2、符合提取条件的房屋产权共有人同时到场,并签订《定期转账提取住房公积金协议书》。

提取业务办理场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办事处、管理部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广州银行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经办网点。

定期自动转账办理场所:建行、中行、工行、广州银行贷款的,分别在原办理贷款的银行住房公积金经办网点、中心各办事处、管理部办理;其他银行贷款的,在中心各办事处、管理部办理。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可于每周一下午、周三上午到财务部(行政楼228室)领取。首次领取,携带购房资料、身份证原件、公积金对账簿。二次提取,携带购房资料(或货币补贴提取登记证)、身份证原件、公积金对账簿。提取申请表回单无需交回财务部。

第5篇: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引(试行)

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引(试行)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服务行为,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方便单位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制定本服务指引。

一、缴存服务

(一)缴存登记

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办理场所:建行百花路支行和工行四个网点(工行行支、工行金支、工行西支、工行陇支) 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开户登记表(加盖公章和财务章);

2、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

3、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表;(加盖财务章)

4、营业执照(行政事业单位带机构成立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

5、法人身份证(行政事业单位带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一份;

6、在职职工工资发放名册;(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并加盖财务章)

7、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办理流程:单位提交资料-中心审核-开立单位及个人账户-单位经办人核实信息-回执留存-资料存档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二)个人账户设立

单位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应自录用或调入职工之日起30日内办理职工账户设立手续。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指定的受托银行 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

2、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流程:提供要件材料-办理机构审核-设立个人账户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三)变更登记

单位或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应提供相关证明,及时到管理中心申请变更。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指定的受托银行 办理要件: 单位办理信息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1、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申请;

2、单位缴存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资料及复印件(单位信息(名称、地址、银行账号等),提供变更申请、变更文件);

3、缴存变更提供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表。 职工办理信息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1、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申请(姓名、身份证号);

2、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缴存变更提供变更清册或基数调整表;

办理流程: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指定的受托银行审核-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四)注销登记

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而终止的,应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归集处 办理要件:

1、单位注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

2、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文件,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的文件,工商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和注销工商登记等文件及复印件;

3、须办理托管的,提供住房公积金托管登记表,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较大单位不超过三个工作日。

(五)账户转移

单位调整或职工工作发生变动,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转移包括同城(同一个公积金管理中心内部各单位之间的)转移和异地(不同公积金管理中心之间的)转移。 办理场所:异地转移在管理中心办事大厅、同城转移在受托银行指定的窗口 办理要件:

1、同城转移提供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

2、异地转移提供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和异地转移联系函; 办理流程:

1、同城转移(中心内部):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双方单位加盖财务章),单位转移还应提供相关文件 -受托网点审核-办理内部转移手续;

2、异地转移:职工提供要件材料: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原单位加盖财务章)、职工工作调令或调动任命文件、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与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异地转移联系函-管理中心办事大厅办理转移手续-转账或电汇-转入职工在新单位管理中心的个人账户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六)账户封存与启封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停止或暂停发放工资,暂时中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单位应到管理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无接收单位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封存到原单位公积金账户名下管理。职工需要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应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手续;职工有新单位的,可以转移到新单位继续缴存。 办理场所:受托银行指定窗口办理,。 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加盖财务章);

2、当月单位缴存汇(补)缴书;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受托银行网点审核-办理封存或启封手续后与单位汇补缴同时进行。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七)汇、补缴

单位应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按与管理中心约定的日期,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的,应及时补缴住房公积金。 办理场所:受托银行指定窗口办理 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

2、付款票据(支票、进账单或汇票等);

3、有变更的,提供 “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补缴的, 提供“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 办理流程:

1、到受托银行网点窗口汇(补)缴: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受托银行网点审核-转账成功-核实无误记入单位账户和个人账户

2、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

一、二联交单位留存,“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两联均加盖单位财务章,一联交单位留存,一联操作员留存作记账凭证附件。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或次日办理。

(八)缴存基数调整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每年调整一次,每年调整时间由管理中心提前对外公告。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或受托银行指定的窗口或通过网上缴存系统办理缴存基数调整业务。 办理要件: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表(或电子版);职工工资花名册,超限额的提供纳税凭证;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或受托银行审核-指定银行办理缴存基数调整手续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九)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归集处、监察执法处 办理要件:

1、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文件或会议纪要;

2、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交缴住房公积金)申请报告; 3.经税务、审计等部门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财务状况报告。 。

4、郑州市低调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管委会审批-管理中心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手续-通知单位执行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管委会批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

二、提取服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15%);

4、离休、退休的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5、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非本市常住户口或本市农业户口的,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0、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12、在职期间被判刑,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3、本人、配偶及其父母、子女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性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九种重大疾病的。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办事大厅或工商银行指定的四个支取窗口。

办理要件: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相应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加盖单位财务章、托管户或集中管理户不加章)、公积金龙卡等。已办理公积金龙卡的,直系亲属可代领提取,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及关系证明,相应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

(1)有效期两年内的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或者有效期两年内的房屋所有权证二者任选一项。

提供购房合同的,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第

2、

4、16页内容一份。

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的,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发证机关签章页、产权信息页、发证日期页各一份。

(2)两年内的购房发票或者契税完税凭证(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异地购房的,提供的购房发票能在地税网上查询到相关信息有效。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有效期两年内的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一次性付款购房的,在有效期两年内只能提取一次,再次购房可重新提取。

3、建造、翻建住房的:市区:提供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和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有效期两年内建房支付费用的凭证(发票或收据);农村:提供宅基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委会开具的建房或翻建证明、有效期两年内建房支付费用(发票或收据)。

4、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及有效期两年内大修支付费用凭证(发票或收据)。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偿还公积金贷款:提供公积金借款合同、银行(或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已归还贷款的明细单;本中心办理的公积金贷款只提供身份证、申请表、龙卡;偿还商业贷款的:提供购房借款合同、购房合同、银行出具并加盖银行印章的已归还贷款的明细单;提取金额为上次提取与本次提取之间已偿还贷款的本息金额。

6、购买拆迁安置房,提供拆迁通知(拆迁批准文件)、拆迁安置协议、有效期二年内的结算清单或收据;提取金额不能超过支付补差房款的金额。异地拆迁安置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7、购买单位集资或房改房的,提供建房或出售公有住房批复、有效期二年内的发票(收据)、购房人员名单;提取金额不能超过支付房款的金额。

8、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15%),提供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和户口簿、税务机关开具的有效期两年内的房屋租赁专用发票(不能超过一年租期的租金);单位出具的无房证明、家庭收入证明(含配偶及同户居住的成年子女的收入证明)。 支付房租提取额=(月住房租金一月家庭收入×1 5%)× 支付房租月数

9、离休、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已到法定退休年龄无退休证明的,提供身份证。

10、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县(市)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一至四级);(2)非本市常住户口或本市农业户口的,提供:提供《居民户口簿》、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农业户口的须持有”农业家庭户”户口薄或注明“粮农”字样;(3)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失业证或下岗证、再就业优惠证及未重新就业证明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4)在职期间被判刑的,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书和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11、出境定居或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1)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提供: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2)出境定居的,提供:户口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的证明、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12、死亡、被宣告死亡的,提供:(1)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公证书,提取金额凭公证的遗赠、继承证明,转入受遗赠人、继承人账户;(2)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由职工所在单位代办,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单位开户银行账号、经办人身份证明,提取金额划入单位提供的财务账户。

1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低保证)。

14、本人、配偶及其父母、子女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性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九种重大疾病的。提供:县(市)、上街区职工提供县(市)级以上医院盖章确认的病历证明、提取申请人与患者之间的关系证明、住院证明及有效期两年内的费用凭证(医院专用发票);郑州市区职工提供市级以上医院盖章确认的病历证明、提取申请人与患者之间的关系证明、住院证明及有效期两年内的费用凭证(同上)。

办理流程:职工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办事大厅或工商银行指定的四个支取窗口审核-支付住房公积金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3个工作日内提取款项划入个人公积金龙卡内或提取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内。提取申请人对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提取金额说明:提取金额不能超过已支付购、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或住院费(医保报销后个人支付的部分)总额;提取金额不足的,购房人(或住院职工)的父母、配偶、子女可以提取其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但需提供与购房人(或大病职工)之间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或者能证明上述关系的户口薄)。

三、贷款服务

(一)贷款办理

申请对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有规划、土地、房管等部门批准文件),并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贷款时申请人、公积金缴存人、购(建)房人须为同一人。

申请条件:

1.申请人及其配偶具有有效的身份证明;

2.有一定比例的首付款,首付款金额与贷款金额之和等于所购房产总价;

3.已连续、按时、足额缴存公积金6个月以上;

4.有稳定经济收入,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同意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方式;

6.借款人及配偶没有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数额较大的其它债务或正在为他人提供贷款担保。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各办事大厅

办理要件:

1、身份证、军官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和户口薄、暂住证等有效居留证明;

2、婚姻状况证明;

3、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买自住住房的合同(协议);批准建造自住住房的文件、工程概预算;

4、已支付总价款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凭证或者存量房交易的契税完税凭证、房产估价报告、资金监管凭证和担保函;

5、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或材料(详见中心网站贷款须知)。

办理流程:职工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初审、签订委托贷款合同—与银行签订委托还款协议和借据—办理贷款担保抵押—管理中心委托银行发放贷款—申请人领取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办理时限:贷款申请资料齐全,受理当日办结初审; 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的审批;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委托银行发放贷款,担保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

(二)提前还贷

借款人可提前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可采取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或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的方式。

办理场所:对应受委托银行指定网点窗口

办理要件:

1、借款人身份证件;

2、委托贷款合同;

3、存入资金的银行存折(卡)。

办理流程:

1、一次性归还本息:借款人提供要件材料—受委托银行结算—管理中心和担保部门办理结清手续;

2、提前部分还贷:借款人提供要件材料—委托银行结算、扣收本息(最低偿还本金额不低于1万元)。

办理时限:每月6-10申请日当天办结。

四、信息查询

查询渠道:管理中心或代办银行指定的窗口、客户服务热线()、网上客户服务中心( 查询内容:单位和职工可查询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及缴存、提取、贷款明细。 查询所需要件:

1、通过柜台查询的,职工应出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缴存账号;单位经办人员应出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账号和本人身份证等证件。

2、通过电话、自助机具或网络查询的,职工应输入本人身份证号或本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号及密码,单位相关人员应输入单位缴存登记号及密码。

查询时限:查询余额及当年缴存明细,实时提供结果。查询超过三年以上信息,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单位或职工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管理中心申请复核,复核结果应在15个工作日内反馈申请人。

五、政策咨询

咨询渠道:服务大厅的咨询台、电话(

12、)、网络( 反馈时限:管理中心收到投诉建议后,在第一时间与投诉人沟通,1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投诉人。

住房公积金自查报告(共5篇)

公积金自查报告

住房公积金承诺书

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