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汇报(共8篇)

工作汇报 时间:2021-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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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土壤污染防治

一、土壤污染主要分为四大类:(1)有

四、土壤环境容量的应用1 制定土壤环土壤污染物 进入土壤环境中的足以影农药残留的危害 1.影响土壤微生物群害重金属和酸雨等无机污染物;(2)农境质量标准 2制定区域性污灌水质标准响土壤正常功能、降低作物产量和生物落2.影响土壤硝化和氨化作用3.影响土药、多氯联苯类、多环芳烃类等持久性3制定区域性污泥施用标准4进行区域性学质量、有害于人体健康的那些物质统壤呼吸作用4.影响农作物 毒害物及化肥、抗生素等有机污染物;土壤质量评价和污染预测 称 农药污染土壤的原因 1.用药量大(3)放射性的污染物;(4)病原菌污染物。

一、土壤污染的概念1.由人类的活动向土壤污染源 由人类活动的结果而产生2.施药方法不合理3.与残留有关

二、研究方法 土壤添加有害物质,此时 土壤即受到的污染统称为污染源。 包括农业、工业、农药污染土壤的机理 农药入土后与粘1.宏观调查与微观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了污染。—绝对性 生物污染源 粒和腐殖质结合,通过范德华力、静电法 2.室内分析与野外测试相结合的研2.以土壤背景值加二倍标准差为临界土壤污染的现状和趋势 引力、H键和共价键等作用被保存在土壤究方法3.大田与微区及模拟试验相结合值,如 超过此值,则认为该土壤已被污1.污灌面积日趋扩大,造成土壤重金属中,减缓被微生物降解速度使残留延长 的研究方法4.数理统计分析与评价相结染。—相对性 污染越来越重。2.固体废弃物污染问题农药的迁移与转化 合的研究方法 3.当加入土壤的污染物超过土壤的自净突出,并有转嫁趋势3.工业废气污染土1.农药在土壤中的挥发和淋洗2.土壤对

三、土壤环境背景值: 是指未受或 少受能力,或污染物在土壤中累积量超过土壤也较严重4.化肥农药及农膜污染不可农药的吸附作用3.农药在土壤中降 污染时的元素含量,特别是土壤本身有壤环境基准或土壤环境标准,而对生态忽视 农药污染的防治 1.安全合理使用:害元素的平均含量。

(一)特点1.相对特系统造成了危害。—相对性 土壤污染物种类 无机污染物 有机污染对症下药、适时用药、适量用药、合理征 2.时代特征 3.区域特征

二、土壤污染危害的特点: 物 病原体污染 固体废弃物与放射性污混合农药等。2.制定农产品中的允许残(二)实践意义1.土壤环境背景值是土壤1.隐蔽性——指土壤对污染物的富积作染物 留量标准3.制定施药安全间隔期:依据环境质量评价,特别是土壤污染综合评用 主要是指土壤对污染物的吸附固定土壤污染类型 水体污染型 大气污染型 作物种类4.采用合理耕作制度,消除农价的基本依据;2.土壤环境背景值是研作用,包括植物吸收与残落,富积于土农业污染型 废弃物污染型 生物污染型 药污染:水旱轮作5.发展新农药:发展究和确定土壤环境容量、制定土壤环境中。2.难排性—土壤污染物一旦造成土综合污染型 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6.生物防治:标准的基本参数和依据;3.土壤环境背壤污染很难排除。G能耗3.生物表现性

一、重金属污染特征 用天敌、七星瓢虫、草蛉等自然天敌 景值是研究污染物及化学元素在土壤中—土壤受到污染后通过植物表现其危害 (1)形态多变(2)容易在生物体内积降解:有机物由于受各种因素的作用而行为的依据。4.土壤环境背景值是研究

三、土壤污染过程的特点:

(一)土壤污累(3)不能被降解而消除(4)潜伏期逐渐分解,转变为无毒物质的过程。 土壤环境质量管理、规划、施肥、污水染的本身来看:1.隐蔽性和潜伏性2.不长、危害大 代谢:有机物在生物体内经过酶类及其灌溉、种植规划、提高产品水平和质量、可逆性和长期性3.后果的严重性

(二)土壤重金属污染的防治 他物质作用,发生变化,进行消化和排确立食品卫生标准等的重要参比数据。 土壤污染的原因来看

1、土壤污染——人防治的基本原则 1.切断污染源 2.泄的过程。

(三)我国土壤元素背景值特征 类活动

2、土壤退化——人为因素和自然提高土壤环境容量 3.控制进入食物残留:因使用农药而残留于人类食品或1.涉及元素多(我国61个,美国大陆41因素

(三)环境要素污染的关系来看

1、链4.避免二次污染 动物饲料中的农药母体化合物,还包括个)2.与各国土壤背景值有较高的可比大气污染

2、水体污染 防治的措施 1.加强“三废”治在毒理学上有意义的降解产物。

性3.与日本、英国相比,我国土壤中

四、土壤污染的指标

(一)土壤自净能理2.严控污灌水质3.提高土壤自净能积累:有机污染物的持久性,为该化合Hg、Cd含量明显偏低;而Cr、Pb含量则力 指在自然因素的作用下,通过土壤自力4.调控土壤水分等环境条件5.施用物保持其分子完整性,以及通过在环境比日本、美国偏高比英国偏低。 身的作用,使污染物在土壤环境中的数土壤改良剂6.客土、换土与水洗法7.中运输和分配,维持其理化性质和功能影响我国土壤元素背景值的因素 量、浓度或毒性、活性降低过程的能力。

电化学法8.生物吸收法9.加强管理 特性的能力。

母质母岩类型、成土过程、土壤类型、

(二)动、植物受害浓度 指动物、植物

二、几种重金属的典型危害及其防治措

一、我国肥料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土壤性质(如土壤pH、有机质含量、土受害中毒时的土壤污染物浓度 施。 (1)盲目过量施肥,肥料利用率低(2)壤粘粒组成、土壤氧化铁含量等)、自然

五、土壤污染的防治贯彻以防为主的方

1、Cd 影响植物叶绿素含量、体内Ca的施肥结构不合理,养分施用不平衡 气候条件、以及人为活动等。 针,首先控制和消除土壤污染源。其次,代谢; 抑制或破坏酶活性。Cd危害典型(3)地区间施肥不平衡(4)有机物料

五、土壤环境背景值的应用 对已污染的土壤,采取一切措施,消除症状是骨痛病,糖尿病、心血管病,甚收集利用率低 1.土壤环境背景值是土壤环境科学的基土壤中污染物或提高环境容量,控制污至致癌、致畸。

二、肥料对土壤环境的影响

1、肥料中有础2.用于制定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染物的迁移转化,使之不能进入或微量

2、Hg 对作物的危害因作物种类和生育毒有害物质对土壤环境产生的污染

2、3.在研究人体健康方面的应用 4.进入食物链,不致造成对人体健康和农期而异。蒸气是剧毒,所有无机汞化物导致土壤板结,土壤肥力下降

3、造成土在农业生产上的应用 业生产的危害

(一)控制工业和城市三除HgS外都有毒,进入人体主要蓄于肝、壤硝酸盐的污染

4、引起土壤酸化

一、土壤环境容量:是指土壤环境单元废的排放1.控制有害气体和粉尘的超肾和脑内。

三、肥料污染的控制措施与防治对策 所允许承纳污染物的最大数量或负荷标排放 (工业生活交通)2.控制有害

3、Pb 影响植物光合、蒸腾和呼吸作用。1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 2加强量。

静容量:指一定环境单元和一定废水的超标排放和合理污灌(1)控制污与人体内多种酶结合或以Pb3(PO4)2肥料的监督管理,从肥料的质量上扼制时限内,假定土壤污染物不参与环境循水排放的对策(提倡节约用水,减少排沉积在骨骼中,干扰机体多方面生理活污染3经济合理施肥,严防过量施肥 4环情况下,土壤容纳污染物的最大负荷污量,便于污水处理。调整工业布局,动(神经、造血、循环、消化系统),出氮、磷、钾肥配合施用 5化肥与有机肥量。动容量:指一定环境单元一定时限改善产品结构。加强水资源的规划管现便秘、贫血、厌食、腹痛等多种症状。 配合施用6推荐施肥新技术,提高肥料内,假定污染物参与土壤圈中的物质循理。)、途径和技术(a.对含有酸碱、有4Cr 低量剌激植物生长,过量中毒。Cr利用率 7优化肥料品种结构,研制新型环时,土壤容纳污染物的最大负荷量。 害重金属、有毒农药或其他污染物的工影响作物生理代谢、光合作用。低量Cr无污染肥料8加强水肥管理,实施控水

二、研究内容1.研究区域的基本情况 业废水,在工厂内或车间内就地进行局是动物和人体必需元素之一。胰岛素的灌溉 9培育高产高效低累积硝酸盐的蔬自然条件、社会生产状况,着重了解土部处理。b.在有条件的城市,应积极建许多功能与Cr有密切关系,但在植物生菜品种 壤分布类型、特征、基本化学性质等。 立城市污水处理系统。)(2)加强污水灌长发育中还未证实。人体内存在适当Cr肥料:是直接或间接供给植物所必需养2研究区域土壤污染的现状、评价和分区 溉的管理(a.污灌前,确保污水符合污可谓"耐葡萄糖",它可促使过量葡萄糖分,改善土壤性状,以提高植物产量和用以确定土壤现存容量和区域容量。 灌卫生标准b.要限制污灌作物和污灌转化,防止糖尿病,但过低会严重降低品质的物质。

3.土壤污染物的生态效应( 不同浓度时间c.污灌区必须配备清水水源 d.食欲、发生口角烂、腹泻、消化紊乱等富营养化:通常是指湖泊、水库和海湾污染元素对土壤生态系统中各种生物的加强污灌实验研究,提高污灌技术) 呼吸道,肠胃道等疾病,过量的Cr6+又等封闭或半封闭的水体,以及某些滞流生理、生态、生物量的影响程度以及污3.控制城市污泥、垃圾等固体废弃物的是蛋白质和核酸的沉淀剂,有致癌作用。 河流由于水体内氮、磷等营养物质在水染物在生物各器官中的残留、累积量) 排放和使用(1)控制城市污泥的农用(2)

5、As 破坏叶绿素、阻止水分、养分向体中富集,导致某些特征性藻类的异常4.土壤污染物的环境效应 对地表水、控制城市垃圾的排放和使用(3)控制工上输送,最初叶卷曲,而后枯黄,最后根增殖,从而消耗了大量的氧,水体透明地下水造成的次生污染。5.确定土壤污矿业固体废弃物的排放和使用 茎叶全部枯死。适量As可作消毒杀虫剂度降低,降低了水中溶解氧的含量,形染物的临界含量 污染物临界含量是确

(二)合理使用农药、化肥、薄膜等农或防肉腐剂。过量会造成As积累性中毒成水体厌气环境,造成水质恶化,严重定土壤环境容量的关键因子,决定着土用物资1.控制农药的使用(1)淘汰高并对人有致癌作用。如砒霜剧毒、可使影响鱼类的生存,并引起鱼类等水生生壤容纳污染物的能力,受多种因素影响。 毒高残留农药,发展高效低残留农药和人畜立即致死。 物大量死亡的现象。 6.污染物在土壤中净化规律的研究 形生防技术(2)严格农药的管理和监测(3)

一、有机污染物的环境行为

一、废弃物—即指人类生产活动中向生态转化影响因素、动力学。7.土壤环境合理施用农药(4)开展综合治理 2.合有机污染物进入土壤后,经历以下过程: 态环境排出或抛弃的物质,简称“三废”。 容量的模式及其确定 静容量和动容量 理施用化肥(1)化肥中污染物质的监测1.与土壤颗粒的吸附-解吸;2.挥发和随固体废弃物——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

三、影响土壤环境容量的因素 检查(2)肥料种类的合理搭配(3)采土壤颗粒进入大气;3.渗滤至地下水或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在一定时间和地1.土壤性质2.指示物3.污染历程 土用合理的施肥量和施肥方法(4)发展缓者随地表径流迁移至地表水中;4.通过点无法被利用而被丢弃的污染环境的固壤污染元素可以溶解在土壤溶液中,吸效肥料(5)有机无机结合,开发生物肥食物链在生物体内富集或被降解;5.生体、半固体废弃物质。 附于胶体表面,闭蓄于土壤矿物之中,料(6)保护生态环境,合理排灌,减少物和非生物降解。 特征1.成分的多样性和复杂性2.环境与与土壤中其它化合物发生化学沉淀反水土流失。3.农用薄膜的清除和自溶农

二、农药污染土壤的途径 1.将农资源的双重性3.有用与无用的大集合4.应,这些过程均与污染历程有关。4.化膜的应用

(三)污染土壤的治理利用1.药直接施入土壤或以拌种,浸种和毒谷生产性废弃物逐渐减少,消费性废弃物合物类型 5.复合污染 6.环境因素 工程措施2生物措施3 改变耕作制度或等形式施入土壤。2.向作物喷洒农药时,逐渐增加5.彼此依赖,相互循环 温度、土壤pH、土壤Eh等。 改为非农业用地4.施用抑制剂降低污染直接落到地面上或附着在作物上,经风对环境的影响1.侵占土地 2.污染土壤 温度变化时会影响水分的蒸腾作用,进物的活性5.增施有机肥提高土壤环境容吹雨淋落入土壤。3.大气中悬浮的农药3.污染大气4.污染水体5.影响环境卫生而影响植物对重金属的吸收。而随土壤量 6.控制土壤水分7.选择合适形颗粒或以气态形式存在,经雨 水溶解6.其他危害——危险废物,具有毒性、pH升高,Eh下降,土壤对重金属阳离子态的化肥和选育抗污染作物品种8.污染和淋失,最后落到地面上。4.死亡动植易燃性,反应性、疾病传染性等特点,的吸持能力增强.土壤治理利用方法的选择和综合应用 物残体或灌溉水将农药带入土壤。 处理不当就会产生危害。

二、污泥对土壤环境的污染 土壤酸化的后果 种类 1.森林衰亡

1.沉淀污泥——经一级处理的污泥 特2.土壤生态恶化:(1) 土壤pH下降:点:随水质而变,有机质不稳定 南方土壤更酸,性质更坏(2)盐基营养2活性污泥——经二级处理再次沉淀的贫瘠:酸化结果使Ca2+、Mg2+淋去,出污泥 特点:含水率及有机质稳定 现缺Ca2+、Mg2+症状(3)土壤N、S饱3混合污泥——沉淀污泥和剩余活性污和:N、S与其它元素比例失调(4)Al泥的混合产品 胁迫与Al毒解:酸化使粘矿层间Al活4消化污泥——对污泥进行厌氧消化处化,使土壤Al3+浓度提高(5)有机质分理,主要是灭菌、发酵后的产品。 解减弱:降低pH影响微生物活动(6)性质 重金属累积:pH降低活化重金属在土壤(1)污泥含水量大,有机成分和NP养中的积累(7)影响土壤微生物 分含量高(2)污泥的碳/氮(C/N)较为土壤环境质量的调查研究 适宜,对消化有利 调研的目的:了解土壤环境污染源和污(3)富集重金属:多以有机结合态为主 染状况,掌握污染物的迁移转化规律、(4)具有燃烧价值:污泥中有机质可用净化和积累的消长趋势;提高土壤环境于焚烧处理,回收热能 质量,保护土壤资源;为制定防治土壤(5)生物污染性强:含有大量细菌、大污染的措施和评价提供依据。 肠杆菌、蛔虫卵、肠道致病菌等(6)多调研的意义

环芳烃含量较多 以工业污泥含量最多 1.土壤环境质量调研是环保工作的基础 污泥土地施用的控制措施 2.土壤环境质量调研是环境土壤学及农1.灭菌消毒,提高污泥施用的安全性2.业环保工作的中心内容及重要课题 因土制宜,控制污泥用量:先旱田后水3.土壤环境质量调研为制定土壤环境污田,先非农 染的防治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二、我国污水灌区类型分区 土壤环境质量—指土壤环境(或土壤生1.北方水肥并重污灌类型区2.南方重肥态系统)的组成、结构、功能以及所处源污灌类型区3.西北重水源污灌类型区 状态的综合体现与定性、定量的表述。

三、污水灌溉对土壤的影响 土壤环境质量评价

1灌溉污水中重金属对土壤的影响 重金是在研究土壤环境质量变化规律的基础属含量 重金属的累积量 上,对土壤环境质量的高低与优劣进行2灌溉污水中有机污染物对土壤的影响 定性和定量的评价。

油脂类 酚类化合物 苯 三氯乙醛 3污评价指标体系 目标层(A)约束层(B)灌水中酸碱盐离子对土壤的影响(1)使指标层(C)分指层(D) 土壤矿化度提高,发生盐渍化(2)增加评价目的

Ca2+、K+、Na+、NH4+等含量(3)NO3-、1.评估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的现状及其各HCO3-、Cl-、SO42-等,导致土壤盐渍化 个时期的演变趋势;

4污灌对土壤理化性质的影响 土壤孔2.为控制土壤环境污染和环境治理找出隙状况 土壤三相物质组成比率 重点和提出要求;

5污灌的增产作用1.增加土壤及植物必3.为制定区域土壤生态环境规划、管理需的养分 2.改善了土壤理化性质3.减方案提供科学依据; 少肥料,降低了成本,提高了产量 4.为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标准和

四、污水土地处理系统——指利用人工环境法规等提供依据;

污水处理设施与土壤、植被结合的污水5.为预测各种建设项目对土壤环境可能净化措施的总称。 造成的影响提供必要的参考依据; 1.污水慢速渗滤处理系统2.快速渗滤6.为进行区域环境污染的综合防治提供处理系统3.地表漫流处理系统 科学依据等。

4.湿地处理系统5.人工土层快速渗滤土壤环境质量评价的原则 系统6.地下渗滤处理系统 1.整体性原则2.相关性原则3.主导性原

五、污水灌区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则4.动态性原则5.随机性原则 1全面调查,科学规划,统一管理2推行污染土壤修复技术 灌溉水预处理技术,控制污水水质,禁

一、物理修复技术 止用原污水直接灌溉

(一)土壤蒸气提取技术

(二)固化/稳3重视开展污水灌溉技术和污水土地利定化技术

(三)玻璃化技术

(四)热处用的科学研究4加强监测管理,建立健理技术 全污水灌溉的规范化管理体系

(五)电动力学修复技术

(六)稀释和大气酸沉降——指pH小于的大气化覆土

学物质通过降水、扩散和重力作用等过

二、化学修复技术 程降落到地面的现象或过程。

(一) 土壤淋洗技术

(二) 原位化学大气酸沉降的化学特点 氧化技术

(三) 化学脱卤技术

(四) 溶1.酸度大,酸沉降一般pH平均在4-5,剂提取技术

(五) 农业改良措施 最低pH<3 2.阴离子浓度较高3.总

三、植物修复技术 元素中S比N 高

四、生物修复技术 我国酸雨分布区域 污染土壤修复技术选择的原则

西南酸雨区——重庆、贵阳、柳州一线,

一、耕地资源保护原则

二、可行性原则 福厦酸雨区——福建、厦门工业区一线

三、因地制宜原则 南昌酸雨区——南昌、九江、黄石一线, 青岛酸雨区——青岛、长江以南富Fe、Al土壤区 土壤酸化——由于土壤本身的化学和生物学过程,或由于外部化学成分的输入致使土壤pH降低或交换性酸增多的过程,叫土壤酸化。

第2篇:土壤污染防治

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摘要:随着我国土壤污染的总体形势日益严峻,土壤污染越来越收到人们的重视,本文分析了我国土壤污染的现状,按照作用对象的不同分别介绍了控制和消除污染源、控制和清除土壤中污染物、增加土壤容量三类防治土壤污染的方法,除了采取技术措施修复受污染土地外,同时应加强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和环境的管理。

关键词:土壤污染;防治措施;环境;

土壤污染是指当进入土壤的污染物的含量、速度和毒性超过了土壤的承受能力时,土壤自身无法消除这些污染物的影响,引起土壤质量恶化,进而对植物的生长起阻碍作用,并可能通过其产品危害人体健康的过程。

1 我国土壤污染现状

随着我国城市化、工业化、农业集约化的快速发展 ,土壤开发强度越来越大 ,大量的污染物被转移到土壤中 ,土壤的污染问题变得日益严重。土壤污染会影响土壤的物理、化学和生物学性状,从而影响植物的生长和农产品品质,破坏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质,同时会导致大气污染、生态系统退化等其它次生生态环境问题,严重威胁人类的健康。目前,土壤污染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据初步统计,全国受污染的耕地约有1000万hm2,有机物污染农田达3600万hm2,主要农产品的农药残留超标率高达16%-20%;污水灌溉污染耕地万hm2,固体废物堆存占地和毁田万hm2.每年因土壤污染减产粮食超过1000万t,造成各种经济损失约200亿元[1]。

2 土壤污染的类型

根据不同的标准,土壤污染有多种分类方式:根据污染源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点源污染和面源污染等;根据污染物来源的不同可以分为工业污染、农业污染和生物污染等;根据污染物的不同可以分为有机物污染、重金属污染、固体废物污染、放射性污染等。根据环境中的污染物的种类可以分为单一污染、符合污染和混合污染。我国土壤污染的总体形势已经从局部蔓延到区域,从城市郊区延伸到农村,从单一污染扩展到复合污染[2]。

3 土壤污染防治的措施

土壤污染的防治措施按照其作用对象的不同大致可以分为三类:控制和消除污染源、控制和清除土壤中污染物以及增加土壤容量,提高土壤净化能力。 控制和消除污染源

相比其他环境污染,土壤污染具有更强的隐蔽性和滞后性,且一旦被污染将很难恢复[3],所以治理土壤污染的关键在于控制和消除土壤的污染源。目前土壤污染主要由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和废渣以及农业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化学肥料、农药和农用地膜等造成,所以控制和消除土壤污染源需要控制和消除工业“三废”的排放,合理使用化肥和农药。 增加土壤容量,提高土壤净化能力。

通过生物修复技术最大限度的激活土壤生态系统的自净功能,实现转移和转化、清除或消减土壤中的有害物质的方法,具有处理费用低、对环境影响小、效率高等优点,是较为理想的一种治理污染的途径[4]。一方面,可采用砂土掺黏土来改良砂性土壤,增加土壤有机质含量,提高土壤吸附有害物质的能力、种类和数量,降低土壤中污染物的活性。另一方面,可分离和培养各种新的微生物,提高生物降解净化土壤的能力[5]。 控制和清除土壤中污染物

对于已经受到污染的土壤,在避免其情况进一步恶化的同时,还需要清除土壤中的污染物或者控制土壤中的污染物的迁移转化。目前对于土壤中现存的污染物主要采用生物清除、改变耕作制度、客土深翻、施加抑制剂、控制氧化还原条件等方式等措施消除。近年来,利用生物来清除土壤中污染物的方法就是根据土壤中污染物的不同针对性种植相应植物,利用植物的生长吸收、转化、转移土壤中的有机污染物,与传统的物理、化学方法相比,这种方法更加经济、有效且对环境影响小,所以这种方法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此外,还可以采用工程措施治理土壤污染,工程措施最为彻底、稳定、治本的治理方法,但其投资大,所以仅适于小面积的重度污染区,常见的工程措施有隔离法、清洗法、热处理电化法等。近年来,其他工业领域污染治理技术的引入也为土壤污染治理开辟了新途径。

4 总结与讨论

相比其他环境污染,土壤污染具有更强的隐蔽性和滞后性,且一旦被污染将很难恢复[6]。由于土壤环境监督管理体系不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投入不足、全社会重视程度不足等原因,土壤污染的防治形势依然严峻,确保土地安全已成当务之急。土地污染的防治必须以防为主,在对已被污染的土地进行治理和修复同时,更应该加强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和环境的管理,健全土壤保护的法制和管理体系、加强宣传、增强公众环保意识、加强科研力度等。

参考文献

[1]熊严军.我国土壤污染现状及治理措施[J].现代农业科技,2010,08:294-295+297.[2]郭硕.生物修复技术在土壤污染治理上的应用[J].哈尔滨师范大学自然科学学报,2012,02:69-72.[3]顾远红.土壤污染治理方法[J].北京农业,2013,15:252.

[4]陈德敏,薛婧媛.中国土壤污染现状与法律责任解读[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01:93-97.[5]廖治平.我国土壤污染问题及治理措施[J].河南科技,2011,08:4.[6]陈德敏,薛婧媛.我国土壤污染现状与法律责任问题初探[A].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兰州大学.环境法治与建设和谐社会——2007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第三册)[C].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兰州大学:,2007:5.

第3篇: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总结

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总结

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总结

一、辖区内土壤污染现状

近年来,随着我县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壤污染形势也越来越严峻,一是工业企业场地土壤污染急剧加快,二是农业耕地土壤污染也急速增长。我县辖区内工业企业土壤污染主要集中在工业园区锦世化工和富源化工两个无机盐制造企业,铬渣等重金属污染对场地造成的污染严重;农业耕地土壤污染涉及到全县农业用地,主要是化学肥料、农药的过度使用。长期过量而单纯施用化学肥料,会使土壤物理性质恶化,土壤酸化、胶体分散,土壤结构破坏,造成土地板结,并直接影响农业生产成本和作物的产量和质量。

二、防治工作开展情况

2010年,结合我县实际,县人民政府制定了“十二五”县域重金属污染防治总体实施方案及年度实施方案,明确了目标任务、防控重点及主要工作任务。同时成立了县重金属污染防治领导小组,统一协调解决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要情况及时向县政府报告。总体方案要求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 (一)、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完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根据县域实际情况,对相关企业提出强制性技术升级和从严的污染防治要求;对不符合城(镇)规划的涉重金属企业,要逐步关闭和搬迁。期间完成原铬盐厂的入园搬迁,同时对历史遗留铬渣处置问题进行了全面解决,2010年至2012年共完成30余万吨铬渣解毒任务。完成锦世化工铬渣厂的标准化建设工作,同时建成铬渣无害化处置生产工艺,冶炼铬铁合金,实现全面解毒工作。

(二)、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把入口关,控制新的重金属污染隐患的产生。对未经环评审批的在建项目或者未经环保“三同时”验收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和生产。在环境敏感区域禁止审批新建、改建、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对重点防控企业逐步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三)、加强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在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中,除已关停的企业外,我县今年实施的有6家企业。目前,企业正在做相关评估报告。

(四)、强化污染治理,加快解决突出的重金属污染问题。一是加大整治力度。严肃查处企业违法建设、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强化达标排放整治,每年开展一次全县“整治重金属违法排污企业专项行动”,依法关闭一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重污染企业,限期治理一批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停产整顿一批已经造成严重环境危害的企业,确保现有重金属排放企业的达标排放。二是妥善处置重金属类危险废物。对各类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对象实施无害化处置或实现达标排放,推进重金属危险废物的市场化规范运作,将重金属排放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依法送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坚决取缔无证经营重金属危险废物处置行为。三是着力解决民乐县历史遗留铬渣污染土壤问题。2016年,我县积极争取中央土壤污染环保专项资金亿元,全面修复原民乐县铬盐厂旧厂区及破山嘴铬渣堆场污染土壤约89万吨,目前县政府成立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各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细化实施方案,择期开展修复工程。

(五)、强化环境监管,严格防范重金属污染风险。严格规范企业环境管理,督促重点防控企业及时报告原料和产量的变化情况,建立企业信息公开制度。同时,针对该类企业,实行专人专管,一季一监测,一月一申报,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均要求建立相应的处理设施,对污染设施的运行情况,实行每月监察一次,并要求企业做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2016年,我县共对涉重金属行业进行了162人次的清理和检查,共对2家涉及铬盐生产行业的企业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其中一家予以处罚。

三、存在的问题 (一)、土壤环境监管体系不完善。“十二五”期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及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三同时”竣工监测工作中,除了生态类建设项目需要长期跟踪土壤污染以外,其他建设项目还没有较为详细的土壤环境管理规范及环境保护要求。近两年颁布的农药、制药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开始详细规定了建设项目土壤本底调查的要求,但除此以外的其他行业环评,土壤本底调查仍然较为主观。特别是早期立项的钢铁厂、水泥厂未开展详细的本底调查,随着矿物质长期燃烧,周边环境已被证实存在重金属、有机污染物富集现象。通过土壤污染调查发现,超标主要重金属在各类用地中均有分布,但其污染原因是属于本底水平高,还是人为因素造成的,往往缺少土地的背景值和土地使用历史状况说明。

(二)、土壤环境管理不规范。一是城市场地土壤污染管理办法有待完善。随着各地城市化进程,大量存在潜在污染风险的工业场地用途发生变化,场地被大批量转为商业、住宅用地。除了北京、南京、沈阳、重庆等部分地区制定了场地利用变化土壤监管办法,大部分地区仍以《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等进行场地调查,未明确要求开展土地性质变更环境质量评价,未能促进土壤环境质量与土地资产价值挂钩,尚未形成城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管理的规范化。 (三)、土壤污染责任的认定有待进一步明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避免土壤污染问题的发生、预防土壤污染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未涉及土壤污染应有的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基本法没有明确规定土壤污染的责任者、污染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等问题,没有提供可操作的土壤污染责任追究、认定、赔偿程序。从近期土壤污染调查情况来看,当前全省典型土壤污染还是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有些污染企业的责任主体属于“国有”,污染对象是“国有”性质的土地,土壤污染责任则无法追溯到具体的污染者或责任人。

(四)历史遗留土壤污染问题突出,治理任务艰巨。较早起步于乡镇的企业,作为一个地区的城镇化发展轨迹,代表中国改革以后工业化推进城镇化、经济社会迅速发展、民间活力得到充分释放的一种区域典型。虽然经过改革、改组、改制和改造,淘汰了小造纸、小化工、小印染、小冶炼、小电镀、土焦等高污染的行业,但这些乡镇企业遗留土壤污染问题尚未得到有效的解决:部分企业遗留污染场地责任主体灭失或难以查找。偿还历史形成的土壤污染治理欠帐任务相当艰巨。

四、下阶段工作任务 1、组织开展关停企业场地、水体和底泥等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组织实施一批试点示范工程,集中解决一批危害群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突出问题,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问题。2、4月底前完成省涉重金属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3、年底前,初步建立重金属污染防治体系。建立重金属排放企业日常环境管理制度。4、完成原铬盐厂场地及破山嘴堆存场土壤修复治理项目申报和环评开展工作,积极向上争取资金,在“十三五”期间完成场地修复工作。

总之,我县土壤污染正处在偿还历史旧账难、防治新污染压力大的关键阶段,全面解决土壤环境问题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十三五”期间是治理土壤污染的关键时期,任务尤其艰巨。

第4篇:土壤污染与防治

1.土壤污染危害的特点:隐蔽性和滞后性,累积性和地域性,不可逆性和长期性,周期性和难治理性。 2.土壤环境背景值的实践意义:

1、土壤环境背景值是土壤环境质量评价,特别是土壤污染综合评价的基本依据

2、它是研究和确定土壤环境容量,制定土壤环境标准的基本数据

3、是研究污染元素的单质和化合物在土壤环境中的化学行为的依据

4、在土地利用及其规划,研究土壤生态、施肥、污水灌溉、种植业规划,提高农林牧副业生产水平和产品质量,进行食品卫生、环境医学研究时,它是重要的参比数据。

3.土壤自净按其作用机理的不同,可将土壤自净作用划分为物理净化作用、物理化学净化作用、化学净化作用和生物净化作用。

4.土壤污染的类型:水质污染型、大气污染性、固体废弃物污染型、农业污染型和综合污染型。 5.面源污染特点:①形成随机性②影响的滞后性③影响因子的复杂性④存在的广泛性 6.水质污染的污染源:工业废水,城市生活污水,受污染的地面水体。

特点:沿已被污染的河流或干渠呈树状或呈片状分布,污染物一般集中于土壤表层。

7.大气污染的类型:①工业或民用燃烧排放的废气,如SO2②工业废气中颗粒物(包括飘尘),如铅,镉等③炼铝厂,磷肥厂的含氟废气④原子能工业,核武器的大气层试验,产生放射性物质。

特点:以大气污染源为中心呈椭圆状或条带状,分布长轴沿逐风向伸长,其污染面积和扩散距离取决于污染物质的性质,排放量和排放形式。

8.固体废弃物:工矿业废渣,污泥,城市垃圾;农业:化肥,农药,城市垃圾堆肥,厩肥,污泥。 9.影响土壤污染物的转化和毒性:①酸碱性,通过影响组分和污染物的电荷特性,沉淀溶解等来改变污染物的毒性,还可改变土壤微生物活性来改变污染物毒性②土壤的氧化还原状况与土体内水气比有关③突然质地和构型,质地的差异导致结构和通透性不同,对环境污染的截留,迁移和转化产生不同效应④土壤生物活性,生物是土壤环境形成中最活跃的因素(光合作用,选择性吸收,协调水,肥,气,热等) 10重金属污染的特点:形态多变,易积累,不能被降解而消除

土壤中重金属存在的形态:水溶态、交换态或吸附交换态、碳酸盐结合态、铁锰氧化物结合态、有机结合态、残留态。重金属在土壤中的物理过程、物理化学过程、化学过程和生物过程是影响其迁移转化的主要因素 11.影响土壤吸附的因素有土壤胶体的种类、形态、PH、重金属离子的亲和力大小等。

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艾氏剂、狄氏剂、异狄氏剂、滴滴涕、七氯、氯丹、灭蚁灵、毒杀芬、六氯苯、多氯联苯、二口恶口英和呋喃

14.有机污染物的来源:有机污染物(如农药)直接施入、污水灌溉或者污泥使用;预定用来处理植物地上部分的药剂大量沉淀在土壤中;含残留农药的动植物遗体停留在土壤中或进入土壤中;随气流,大气尘埃和降水沉降在土壤上或进入土壤中。

15.有机污染物进入土壤中过程:①与土壤颗粒的吸附与解吸②挥发和随土壤颗粒进入大气③渗滤至地下水随地表径流迁移至地表水中④通过食物链在生物体内富集或被降解⑤生物和非生物降解。 16.土壤中的农药主要来源:施于土壤的农药,施于作物的农药,大气中悬浮的农药,动植物残体上的农药,有微生物降解和非微生物降解两种方式。

17.农药残留对土壤环境、微生物及农作物的危害:对土壤微生物群落的影响;对土壤硝化和氨化作用的影响;土壤呼吸作用的影响;对农作物的影响(影响因素,农药种类、农药用量、作物种类、土壤性质)

18.我国肥料使用存在的问题:盲目过量施肥,肥料利用率普遍低下;施肥结构不合理,养分施用不平衡;地区间施肥不平衡;农民施肥技术水平仍然较低;有机物料收集利用率低下。

19.肥料对土壤环境的影响:肥料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对土壤环境的影响(重金属污染、放射性污染、氟污染、有毒有机化合物的污染、有机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对土壤环境污染);导致土壤板结,土壤肥力下降;造成土壤硝酸盐的污染;引起土壤酸化

20.肥料对大气的影响:①氨的挥发②氨氮化合物的增加③增加甲烷的排放

21.肥料污染的控制措施与防治措施:加强对肥料的监督管理,从肥料的质量上遏制污染;经济合理施肥,严防过量施肥;氮磷钾肥配合使用;化肥与有机肥配合施用;推行施肥新技术,提高肥料利用率;优化肥料品种结构,研制新型无污染肥料;加强污染源的控制;加强水肥管理,实施控水灌溉;培育高产高效低累积硝酸盐的蔬菜品种;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

22.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特点:产量大,种类繁多,成分复杂;污染物滞留期长,危害性强;其他处理过程的中泰,污染环境的源头。 22.固废特征:时间性,空间性,持久危害性。

23.生活垃圾对土壤环境的影响:生活垃圾露天堆放对土壤环境的影响①垃圾堆放侵占了大量土地,对农田破坏严重②垃圾堆放过程产生的渗滤液对土壤造成污染(降低PH值,导致土壤重金属污染,易引起土壤微生物污染);生活垃圾直接施用对土壤的影响:①有利于改善土壤物理性质②补充土壤营养元素含量③导致土壤重金属污染④带来土壤生物污染;施用垃圾堆肥对土壤的影响。

24.生活垃圾的资源化处理:①堆肥化处理②焚烧处理③热解处理④厌氧消化处理⑤蚯蚓处理技术 25.污泥施用对土壤的影响:有利:对土壤物理性质的影响:①增加持水能力②改善供氧条件③减少风蚀④减小容重⑤抗压;对土壤化学性质的影响:土壤有机质和大量元素储量提高;对土壤生物活性的影响:提高土壤微生物的活性。

风险:重金属:①使土壤重金属含量增加,加重土壤重金属污染②使土壤中碳酸盐态重金属含量上升③使重金属向地下水和植物迁移;氮和磷,随雨水径流进入地表水造成水体富营养化,进入地下水引起地下水的硝酸盐污染;盐分:过高盐分会破坏养分之间的平衡,抑制植物对养分的吸收,甚至对植物根系造成直接伤害;病原菌:通过各种途径传播,污染空气、土壤、水源,并加速植物病害传播;有机污染物。

26.污泥施用控制措施:灭菌消毒,提高污泥施用的安全性;因土制宜,控制污泥用量;发展污泥安全施用技术。

27.畜禽粪便的资源化利用:用作肥料,用作饲料,用作能源,用于养殖蚯蚓和蛆。

28.粉煤灰对土壤环境的影响:粉煤灰对土壤的改良作用(改良土壤的物理性质;提高地温和土壤保水能力;增加农作物的营养成分;增加农作物的抗病能力);粉煤灰对土壤环境的污染(粉煤灰堆放侵占大量土地;污染土壤环境);粉煤灰土地利用注意的问题(粉煤灰的施用量;施用方法;施用年限和效用;应因地制宜,就近取材)

29.冶金固体废物的资源化利用:用做建筑材料,回收金属,农用

30.污水灌溉区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一)全面调查,科学规划,统一管理

(二)推行灌溉污水预处理技术控制污水水质,禁止用原污水直接灌溉

(三)重视开展污水灌溉技术和污水土地利用的科学研究

(四)加强监测管理,建立健全污水灌溉的规范化管理体系:

1、建立污水灌溉区水土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及监测信息系统

2、加强污水灌溉水质标准研究,完善污水灌溉的标准体系

3、建立污水灌溉区管理体系。 31.污灌区污水资源化利用准则:根据污灌区土壤环境容量、自净能力及水文地质特点,将整个污灌区细分为不宜污灌区,控制污灌区和适宜污灌区,因地制宜,分类采取措施;对污灌区所引用的城市污水,根据污水类型确定灌水定额和灌溉作物,对不符合国家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最好用于林地和绿化草坪及花卉的灌溉,最大限度降低污染物通过食物链危害人体健康的风险;对于严重干旱地区,污水灌溉水水质不能达到国家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时,可采用清水和污水混合灌溉的方式。 32.酸沉降的来源?

酸性物质的天然排放:①酸性物质SOx有四类天然排放源:海洋雾沫、土壤中有些机体、火山爆发、雷电和干热引起的森林火灾②酸性NOx排放有两类天然污染源:闪电、土壤硝酸盐分解;酸性物质的人为排放:①煤、石油、天然气化石燃料的燃烧②汽车尾气的排放和酸雨③氯化物的排放。

33.影响土壤缓冲能力的因素:

(一)土壤组成对其缓冲能力的影响:土壤矿物质,土壤酸碱性,土壤有机质

(二)酸沉降物的组成和对土壤酸化的影响:二氧化碳和有机酸;大气氮沉降;大气硫沉降;阳离子循环

34.我国防治酸雨措施:①强化环境管理,确定酸雨控制区,严格实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削减二氧化硫排放量②因地制宜选择适用清洁煤炭能源技术③大力发展煤炭替代能源,加速开发水电、积极发展核能和开发利用新能源等④在煤炭能源尚不能完全解决脱硫的情况下和基于酸雨无国界,远距离输送问题的现实条件下,我国酸雨分布区还应尽量选用抗酸性强的农作物和树种,减少农、林业的损失。多种绿肥,施有机肥,在酸化土壤地区施石灰,提高土壤缓冲能力,减缓土壤酸化过程。

34.污染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按检测目的分:常规监测、特例监测(污染事故检测、仲裁监测、考核验证检测、咨询服务监测)、科研检测。

污染土壤环境质量评价原则:整体性、相关性、主导性、动态性、随机性。 污染土壤环境质量评价包括现状评价和影响评价。

35.污染土壤环境质量现状评价方法:单因子评价:分指数法,根据土壤和作物中污染物积累的相关含量来计算的土壤污染指数法;多因子评价:以土壤中各污染物指数叠加作为土壤污染综合指数,内梅罗综合污染指数,均方根综合污染指数,加权综合污染指数。 36.污染土壤修复技术分为:物理修复技术、化学修复技术、生物修复技术和植物修复技术。

37.工矿区土壤破坏的特征及污染状况:造成地面塌陷、开裂、变形等灾害;采矿挖损、压占大片土地;采矿引起土壤污染、土壤质量严重退化等问题

(四)诱发滑坡、崩塌、泥石流灾害。

38.工矿区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的意义:土地复垦是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缓解人地矛盾的重要途径;土地复垦可以改善生态环境;土地复垦可以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开展土地复垦可减轻企业的经济负担。 39.土地复垦的原则:“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统一规划原则;因地制宜原则;耕地优先原则;生态学与美学原则;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40.污染土地利用原则:坚持依法治理原则;坚持综合治理原则;利用后污染物绝不可进入食物链;坚持冲天干劲与科学分析精神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自力更生原则

41.重污染区土壤改良利用方法:客土、换土和翻土;隔离法;清洗法;热处理;电化法;生物措施;施用抑制剂降低污染物的活性。

42.重污染土壤的利用模式:做建筑用地;发展用材林;种植超富集植物;用作绿化地、草地,发展花卉、草皮等产业;重污染区土壤的农业利用。

土壤污染:人为活动对人类本身和其他生命体有害的物质施加到土壤中,致使某种有害成分的含量明显高于土壤原有含量,而引起土壤环境质量恶化的现象。

土壤环境背景值:指未受或少受人类活动(特别是人为污染)影响的土壤环境本身的化学元素组成及其含量。

土壤的自净作用:指在自然因素作用下,通过土壤自身的作用,使污染物在土壤环境中的数量、浓度或形态发生变化,活性、毒性降低的过程。

环境容量:指在一定条件下,环境对污染物的最大容纳量。

点源污染:指有固定排放点的污染源。具有排污点集中、污染范围呈局部性等特征。

面源污染:指溶解的和固体的污染物从非特定的地点,在降水(或融雪)冲刷作用下,通过径流过程而汇入受纳水体并引起水体的富营养化或其他形式的污染。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指具有毒性、生物蓄积性和半挥发性,在环境中持久存在,且能在大气环境中长距离迁移并沉积回地球的偏远极地地区,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的有机化学污染物质。 降解半衰期:农药在环境中受生物或化学、物理等因素的影响,分子结构遭到破坏,有半数的农药分子改变了原有分子状态所需的时间。

消解半衰期:指出农药的降解作用外,还包括农药在环境中通过扩散移动,离开了原施药区在内的农药的降解和移动总消失量达到一半时的时间。

水体的富营养化:通常是指湖泊、水库和海湾等封闭或半封闭的水体,以及某些滞流河流由于水体内氮、磷等营养物质在水体中富集,导致某些特征性藻类的异常增殖,从而消耗大量的氧,水体透明度降低,降低水中溶解氧的含量,形成水体厌气环境,造成水质恶化,严重影响鱼类的生存,并引起鱼类等水生生物大量死亡的现象。

酸缓冲容量:通常用使土壤PH降至时所需要的酸量作为土壤的酸缓冲容量。 土壤酸化:指土壤内部产生和外部输入的氢离子引起土壤PH和盐基饱和度降低的过程。 有机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和对生态系统产生有害影响的邮寄化合物。 非持久性污染物:进入环境中易降解的污染物。

环境污染物质:输入土壤环境中的是以影响土壤环境正常功能,降低作物产量和生物学质量,有害人体健康的那些物质。

生物富集系数:生物体中污染物母体及其代谢物的浓度与水体中该污染物母体及其代谢物的浓度比值。 非生物降解:有机污染物在环境中受光、热化学因子作用引起的降解现象。 生物降解:在生物酶作用下,有机污染物在动植物体内或无声无息体内外的降解。

固体废物:指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体、半固体和至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大气酸沉降:是指PH

土地复垦: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残留:因使用农药而残留于土壤,人类食品或动物饲料中的农药母体化合物。

第5篇:土壤污染防治法

《土壤污染防治法(建议稿)》立法建议/农发行总行

法律合规部

发布时间:2015-12-24 作者:农发行总行法律合规部

一、《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立法动态

(一)立法背景

目前,我国土地污染尤其是耕地污染形势相当严峻,据不完全调查,目前全国受污染的耕地约有亿亩,全国约有十分之一的农业用地正在被矿业用地和工厂排放的砷以及其他重金属污染,每年因重金属污染而导致粮食减产达1000多万吨,直接经济损失数百亿元。粮食因土壤污染造成有害物质在农作物中积累,并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引发各种疾病,最终危害人体健康。

但是,现行的有关立法已经不能满足现实需要,制定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已势在必行。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中已有一些关于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规定,如《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到《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然而,这些法律规定难以满足现代土壤污染防治的要求。一是上述法律法规分散且不系统。土壤与大气和水并列为人类环境的三大要素,几乎所有的污染都会通过某种途径进入土壤。因此,土壤污染防治需要整体、综合的法律保护对策。二是现行立法缺失基本的土壤污染防治制度,如缺失土壤污染区域分级、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土壤污染责任的认定、土壤污染整治费用的承担等,从而使得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无法有效展开。三是原有的法律法规缺乏针对性。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滞后性、累积性、不可逆转性和难治理性等特点,现有规定并没有针对土壤污染的上述特点进行制度设计,从而使得这些规定在土壤污染防治效果上不尽人意。四是在土地污染防治工作中操作性低。如现行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条款只是原则性、概括性地指出要“防止土壤污染”、“改良土壤”,而对于如何保护土壤不受污染,如何对已污染的土壤进行整治、修复或改良,并未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使得这些条款无法得到具体实施。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防治土壤污染的专门性法律,以满足现代土壤污染防治和保护耕地的需要。

(二)立法进度

早在2006年,环境保护部即着手启动了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研究工作,并组织开展相关调研活动,编译了日本、德国、瑞士、加拿大、比利时、美国等十几个国家和地区土壤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组织召开了立法专题研讨会、专家讨论会和国际研讨会等。2013年,全国人大环资委委托环境保护部起草了《土壤污染防治法(建议稿)》。

2015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陆浩表示,《土壤污染防治法》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已启动了前期工作。陆浩介绍,《土壤污染防治法》在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之后,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已着手法律起草。目前,由环境保护部起草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建议稿)已经基本形成,正在征求各方意见,并将于2015年年底上报给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由环资委组织协调各方意见后,再上交国务院法制办。

二、《土壤污染防治法》(建议稿)主要内容

《土壤污染防治法》(建议稿)主要包括以下五方面的内容:

(一)土壤污染监测、评估和报告制度。土壤污染监测、报告和评估是了解土壤质量和土壤污染状况的依据,也是进行土壤污染整治的前提。

(二)土壤污染监督和管理权限制度。主要涉及土地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农业部门、环保局、质量监督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等对土壤污染都有监督管理权划分。

(三)土壤污染的整治和修复制度。如针对事故对土壤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或者对污染土壤焚烧和土壤置换措施。

(四)土壤污染治理经费制度。习惯做法是谁污染谁付费治理,但是在责任人无力承担或找不到责任人时则由政府买单。这是和农发行业务关联度最高的部分。

(五)土壤污染责任制度。主要涉及土壤污染与修复治理中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三、相关立法建议

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决定了保护土地尤其是耕地的极端重要性,其中保护耕地不受污染与粮食安全是最为重要的。如何保证耕地资源安全,实现耕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高粮食的综合生产能力,增加粮食有效供给,是《土壤污染防治法》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从这个方面来说,《土壤污染防治法》立法与农发行密切相关。

具体来说,土壤污染治理的实践表明,足够的治理资金是污染土壤整治的保证。如果大气和水受到污染,切断水源后通过稀释和自净化作用就有可能使污染问题不断逆转,但是土壤一旦污染,仅仅依靠切断污染源的方法往往很难恢复,有时需要用换土、淋洗土壤等方法才能解决问题,其他治理技术可能见效较慢。因此,治理污染土壤通常成本较高,治理周期长。例如在美国,恢复一片污染场所的平均费用高达2900—3500万美元。农发行作为农业政策性银行,开展土壤污染治理,尤其是农村耕地污染的治理是履职的需要。因此,农发行在土壤污染治理中的作用主要是提供政策性资金支持,围绕这一问题,我们提出相关立法建议如下:

(一)完善土壤污染治理资金来源制度

土壤污染治理需要巨额资金,成本投入成为摆在各方面的一大难题。我国目前的土壤修复项目主要由国家财政买单,资金压力巨大。

建议建立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的“污染者付费”制度。污染者付费是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的根本原则,同样也适用于土壤污染防治的情况,应确立具体适用的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的“污染者付费”制度。除此之外,为了弥补土壤污染治理的资金缺口,应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土壤污染治理。

(二)专门规定专项基金

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来看,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土壤污染防治法都规定有专门的治理基金或者保险,如美国的超级基金、我国台湾地区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等。据相关专家分析,未来土壤污染整治基金可以考虑由以下来源组成:政府的财政支出、征收的排污费、污染责任者的赔偿金以及社会捐赠资金等。

建议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在《土壤污染防治法》中专门规定建立土壤污染治理基金。同时,考虑到耕地污染治理基金具有很强的公益性特征,与农业政策性银行的定位具有很强的关联度,有利于促进土壤污染防治、农业农村发展,建议将该基金设立在农发行。

(三)专门规定农业政策性银行提供政策性贷款支持

据了解,德国复兴信贷银行专门有针对水污染、大气污染和土壤污染的政策性贷款,以促进性贷款的名义对土壤污染的治理提供政策性资金支持。建议借鉴德国立法经验,在《土壤污染防治法》中明确规定政策性金融机构可以对土壤污染治理提供政策性资金支持。

第6篇: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

附件2:

xxx公司(集团、厂矿) 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

二O一七年十一月 日

1

为贯彻《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关于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的要求,落实企业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xx政府与xx公司(集团、厂矿)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具体目标和要求如下:

一、明确责任主体。xx公司(集团、厂矿)对本企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承担主体责任。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要承担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二、xx公司(集团、厂矿)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企业用地新增污染。

(一)排查及整改土壤污染隐患

1、列入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

2、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在本责任书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重点对生产区以及原材料与废物堆存区、储放区、转运区、污染治理设施等及其运行管理开展排查。

3、制定土壤污染隐患整改方案。根据排查情况,制定整改方案。在责任书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整改方案要明确责任人、具体整改措施、时间和进度安排。具体整改措

2 施可包括工程措施、管理措施和资金预算(如建立和完善土壤污染防治规章制度)。整改方案报政府环保部门备案,并定期报告整改措施进展情况。

4、按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原则上,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排除隐患;整改措施要在责任书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

5、建立隐患定期排查制度。企业每年要按照一定频次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建立隐患排查档案,及时整治发现的隐患。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进行尾矿库环境安全的排查。

(二)防止新、改、扩建项目污染土壤

新、改、扩建可能对土壤产生不利影响的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对土壤环境影响进行评价,提出预防或减缓不利影响的具体措施。

做好新、改、扩建项目所涉及建设用地的土壤环境本底调查,根据项目原辅材料、产品、可能排放的污染物等,确定监测指标。

(三)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

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xx环境保护局备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

3

(四)杜绝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

落实《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号),建立危险废物台账,严格危险废物管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五)防范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土壤

完善本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补充完善防止土壤污染相关内容。在本责任书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

突发环境事件涉及土壤污染的,要启动土壤污染防治应急措施;应急结束后,对需要开展治理与修复的污染地块,制定并落实污染土壤治理和修复方案。

(六)防止治理与修复工程造成二次污染

xx公司(集团、厂矿)如需开展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转运等造成二次污染。防止修复后土壤的二次污染,需严格按照指定用途对修复后地块再开发利用,并严格遵守相应的风险管控制度,确保修复后土壤不会发生二次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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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xx人民政府每年组织对xx公司(集团、厂矿)执行本责任书情况进行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四、《xx公司(集团、厂矿)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一式两份,XXX人民政府和签订责任书的企业各保存一份。

XX人民政府

公司(集团、厂矿)2017年11月 日

XX

第7篇:陕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陕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土壤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也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宝贵自然资源。保护土壤环境是推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维护生态安全的重要内容。为切实加强全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制订本方案。

总体要求: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的原则,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环境保障。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省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全省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2%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土壤环境质量点位达标率不低于82%;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点位达标率不低于81%。

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土壤环境质量点位达标率不低于88%;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点位达标率不低于90%。

一、开展土壤污染监测和调查

(一)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合理设置全省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2017年底前,建成全省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网络。根据工作需要,补充设置土壤环境质量省控监测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县(市、区)域全覆盖。(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参与,各市县区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县区政府落实,不再另外说明)

(二)深化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在现有土壤调查和例行监测及专项研究的基础上,制订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方案,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程度;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环境风险情况。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三)提高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能力。利用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相关数据,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力争2018年底前建成全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实现数据动态更新。加强数据共享,编制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及趋势研究等方面的作用。(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林业厅等参与)

二、严格执行土壤保护法律法规

(四)严格依法治“土”。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有关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研究制定并实施我省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标准、技术规范。(省政府法制办、省质监局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五)明确监管重点。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煤化工、化工、电镀等行业,产粮(油)大县(见附件1)以及各市建成区等区域。(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六)加大执法力度。充分发挥环境监管网格作用,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安全监管局、省林业厅等参与)

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

(七)组织农用地类别划定。根据国家有关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要求,以全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按污染程度对农用地进行类别划定,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等为重点确定优先保护区域,明确范围和面积,建立优先区域地块名册和土壤管理数据库。在关中灌区吨粮田产业带,渭北、陕北旱作高产玉米产业带,陕南油菜水稻一体化产业带和陕南、陕北高产高效马铃薯产业带等四大粮食功能区进行试点,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逐步建立分类清单。试点区域2019年底前完成类别划定,其他地区2020年底前完成类别划定。划定结果报省政府审定后,数据上传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对陕南林地、陕北草地、关中地区园地等其他农用地逐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省农业厅、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八)开展基本农田划定。按照陕西省耕地生态红线,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周至县等16个县(见附件2)作为全省重点,由省级指导完成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其他县由各市负责完成划定工作。产粮(油)大县要制订土壤环境保护方案。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督导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履行土壤环境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省政府将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九)加强优先保护类耕地监管。对优先保护类耕地土壤环境开展详细调查,建立例行监测制度。各县要对优先保护类耕地及其周边污染源进行排查,严格源头污染控制,强化风险管控;禁止在优先保护类耕地内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医药、焦化、电镀、铅蓄电池制造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农业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参与)

(十)推进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渭南市潼关县、汉中市勉县、安康市汉滨区、岚皋县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订实施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通过农艺调控、种植业结构调整、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等措施确保耕地安全利用,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农产品质量检测,加强对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到2020年,实现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面积达到48万亩。(省农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参与)

(十一)严格管控重度污染耕地。对重度污染耕地要严格管制用途,依法将其划定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禁止种植粮食等农作物和牧草,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有序开展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对威胁地下水和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县要制订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到2020年,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力争达到58万亩。(省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十二)加强林草园地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将重度污染的牧草地纳入禁牧休牧实施范围;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的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省农业厅、省林业厅负责)

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十三)建立调查评估制度。自2017年起,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市、县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市、县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备案。(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参与)

(十四)明确管理措施。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严格用地准入。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参与)

(十五)落实监管责任。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等,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城乡用地评定标准》等,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为合理选择城乡发展用地提供依据。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重点行业的企业用地达标率达到100%。(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负责)

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

(十六)加强饮用水源地土壤保护。制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制度,各市应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土壤环境定期监测,在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陆域一级保护区内,开展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监测。调查水源地周边的自然生态环境及污染源情况,开展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参与)

(十七)加强未利用地管理。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县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各市、县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严查向沙漠、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矿山、油田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推动盐碱地土壤改良,自2018年起,在陕北地区开展利用燃煤电厂脱硫石膏改良盐碱地试点。(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十八)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监督管理工作。自2017年起,有关市、县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省环境保护厅负责)

(十九)强化空间布局管控。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扩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六、加强污染源监管

(二十)严格环境准入。严格执行规划环评和建设项目环评有关政策规定,对重点规划环评和有色金属、皮革制品、石油、煤化工、化工医药、铅蓄电池、采矿选矿、印刷、危险废物、加油站等可能对土壤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要将土壤环境影响评价作为环评的重要内容,并监测特征污染物的土壤环境质量本底值,防止新建项目对土壤造成新的污染。(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参与)

(二十一)加强企业污染监管。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土壤环境和产生的污染物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各市、县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测,监测数据及时上传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监测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对全省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要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鼓励和支持企业发展循环经济;要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对超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企业要挂牌督办,限期治理,对治理后仍不能达标的企业要坚决关停。禁止工矿企业在废水、废气和废渣处置过程中将污染物向土壤环境转移。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省环境保护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二十二)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13个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集中的区域(见附件3),自2017年起,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加强对西安中核蓝天铀业有限公司和中核陕西铀浓缩公司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按规定频次、规定项目开展监测。(省环境保护厅、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参与)

(二十三)防控涉重金属行业污染。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对涉重金属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完善涉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建设项目。按计划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按照铅酸蓄电池等行业标准逐步淘汰落后产能。鼓励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技术。到2020年,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与2013年相比下降10%。(省环境保护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参与)

(二十四)规范工业废物处置。制订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锰渣、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汞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等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整治方案。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并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参与)

(二十五)控制化肥农药污染。科学施用化肥,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禁止使用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高毒、高残留农药使用管理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容器等废弃物回收制度。禁止在农业生产中使用含重金属、难降解有机污染物的污水以及未经检验和安全处理的污水处理厂污泥、清淤底泥、尾矿等。到2020年,全省30%的产粮(油)大县和所有蔬菜产业重点县(见附件4),推广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省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供销合作社等参与)

(二十六)回收利用废弃农膜。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行为。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鼓励废弃农膜回收和综合利用。在西安市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到2020年,关中地区力争实现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省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供销合作社等参与)

(二十七)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在咸阳市旬邑县、渭南市澄城县、延安市洛川县等生猪大县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鼓励支持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建设,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省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参与)

(二十八)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开展灌溉水水质定期监测和评价。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省水利厅牵头,省农业厅参与)

(二十九)减少生活污染。不断提升废弃物资源综合循环利用水平,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提高收集、利用、处置的专业化、市场化、产业化程度。城乡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建筑垃圾实行集中收集、清运、定点堆放,合理再生利用,资源利用率达到30%以上。在咸阳、渭南市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建设;在西安、宝鸡、咸阳、渭南、延安市开展餐厨垃圾处理试点;在咸阳市开展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资源化利用。深入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2020年前,新增完成4200个行政村的环境综合整治。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等参与)

七、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

(三十)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三十一)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2017年,以重污染工矿企业、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周边、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废弃物堆存场地等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按照先规划后实施、边调查边治理的原则,分级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确定治理与修复目标、优先区域、主要任务和进度安排,建立项目库。2017年底前,各市规划报省环境保护厅备案。(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参与)

(三十二)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选择污染地块集中分布的典型区域,有计划、分步骤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2017年底前,开展10个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2020年前,开展50个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达到13万亩。(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三十三)强化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同时要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有关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参与)

(三十四)强化目标任务落实。各市要定期向省环境保护厅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各县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省环境保护厅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参与)

八、提升土壤污染防治水平

(三十五)开展土壤污染防治研究。建设土壤污染防治实验室、科研基地,鼓励开展土壤修复与治理、生态恢复与综合开发、土壤污染与人群健康风险评价等方面基础研究,探索生活垃圾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新技术、新模式。在省重点研发计划中设立土壤污染防治科技重点专项,重点突破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土壤无害化处理等关键技术。引进土壤环境保护专家,多途径培养土壤环境监测学科带头人。(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林业厅、省科学院等参与)

(三十六)加大科研技术推广应用力度。根据土壤修复与治理试点情况,对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适用技术加大推广应用。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转化,建设成果转化平台。开展技术交流,引进土壤污染风险监测预警、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污染土壤修复再生开发和风险管控策略等先进管理模式和技术。(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林业厅、省科学院等参与)

(三十七)促进产业发展。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建设产业化示范基地。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等参与)

九、构建土壤环境管理体系

(三十八)完善管理体制。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原则,建立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和跨市、县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加强土壤环境保护。(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三十九)加大资金投入。充分利用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积极开展土壤环境监测、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监督管理等工作。各级财政应统筹相关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土壤污染防治投入力度,重点支持土壤污染防治涉重金属企业技术改造等重点项目和优先保护类耕地等重点区域;将农村垃圾收集、清运、处理处置及农村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运行资金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形成长效的资金投入机制。(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四十)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加强土壤环境监测、执法、应急能力等建设,建立土壤环境应急系统,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和技术培训,省级、各市每年分别至少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每3年开展1轮土壤环境执法人员培训。(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四十一)完善激励机制。研究制定相关激励政策,鼓励、扶持企业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清洁生产、农用资源综合利用、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项目。(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地方税务局、省供销合作社等参与)

(四十二)开展先行区试点。2017年底前,潼关县启动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试点,编制建设方案,在土壤污染源头预防、治理与修复、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先行探索,建设方案报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备案。各市可选择有条件的县自行开展试点。(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四十三)吸引社会资本投入。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促进多元融资,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鼓励和引导涉重金属等环境高风险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陕西证监局、陕西保监局等参与)

(四十四)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公众通过“”环保举报热线、网站、微博、微信平台等,对超标排放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各地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办理相关案件和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省环境保护厅、省检察院、省法院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四十五)开展宣传教育。制订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结合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环境保护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发挥“三秦环保世纪行”“秦风热线”等作用,支持环保志愿团体参与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树立保护土壤人人有责的意识,营造土壤环境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的生产生活方式。(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教育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粮食局、省科协等参与)

十、强化责任体系

(四十六)明确政府主体责任。各市、县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2016年底前,制订并公布本行政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明确责任主体;每年要制定年度实施方案,明确重点任务实施进度。(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四十七)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建立全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省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共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省环境保护厅要抓好统筹协调,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进展情况报省政府。(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四十八)落实企业责任。排污企业要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监测与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国有重点企业要带头落实。(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参与)

(四十九)实行目标责任制。省政府与各市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分年度对各市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估。从2017年开始,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督查制度,每年度对各市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情况进行督查和评估;2020年对本工作方案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考核办、省审计厅参与)

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省财政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参与)

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市,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约谈有关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约谈有关市、县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按照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参与)

各市(区)、省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地方履行属地责任、部门强化行业管理”的要求,紧密结合实际,狠抓贯彻落实,确保土壤环境目标如期实现。

在贯彻落实中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第8篇:湖南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湖南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湘政发〔2017〕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湖南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7年1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全省土壤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立足省情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人居环境安全和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建设富饶美丽幸福新湖南而奋斗。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省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建设用地和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局部突出污染问题得到有效治理,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建设用地和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及隐患得到全面管控。

(三)主要指标。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1%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二、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一)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在全省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多目标区域生态地球化学调查、耕地土壤及农产品重金属污染调查、重金属污染场地调查等原有工作基础上,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制定全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组织各市州、县市区开展详查工作,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19年底前掌握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矿采选、化工、电解锰、电镀、制革、石油加工、危险废物经营等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相关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和成果审核。按照国家要求,建立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每5年开展一次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省环保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省卫生计生委等参与,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级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2017年底前,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省控监测点位设置,重点掌握农用地、饮用水水源地、重点行业企业用地等敏感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变化趋势。充分发挥行业监测网作用,健全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重点加强省、城市区域站、市州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基本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全省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各市州可根据工作需要,补充设置监测点位,增加钒、锰、锑等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2018年底前,实现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等参与)

(三)构建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利用环境保护、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相关数据,力争2018年底前完成全省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建立和基于大数据应用的分类、分级、分区的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构建,并与国家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对接,实现数据动态更新。加强数据共享,编制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建立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土壤环境数据采集与共享机制,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三、建立健全法规标准体系,加大土壤污染执法力度

(一)加快推进地方环境立法。根据国家立法进程和我省实际,做好地方环境法规规章的制(修)订工作。推动加快出台《湖南省实施办法》、《湖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抓紧制定和完善污染土壤使用、转让、风险管控、农用地分类管理等规章制度。(省环保厅、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等参与)

(二)制定并完善地方标准。针对土壤环境监测、调查评估、风险管控、修复技术、环境监理等薄弱环节,制定相应技术指导文件。农业投入品、油品按国内其他省(市、区)最先、最严标准执行。(省环保厅牵头,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质监局等参与)

(三)强化环境监管执法。明确监管执法重点。充分利用环境监测网格,重点监管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矿采选、化工、电解锰、电镀、制革、石油加工、危险废物经营等重点行业,以及产粮(油)大县、绿色食品(原料)基地、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等区域,重点监控土壤中镉、汞、砷、铅、铬、锑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卤代烃等有机污染物。加强土壤污染风险防控能力建设。(省环保厅牵头,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等参与)

加大执法力度。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强化网格化监管,重点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从事危险废物经营、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重点行业企业开展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部门协作,健全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对严重违反土壤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置。全面加强各市州、县市区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市州、县市区、重点乡镇(街道)及工业园区要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对全省环境执法人员每3年开展1轮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提高突发土壤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省环保厅牵头,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安监局等参与)

四、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一)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以耕地为重点,系统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采取相应安全生产与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2017年底前,发布全省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规范。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试点,在此基础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完成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建立分类清单,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审核,2020年底前完成。划定结果由省人民政府审定,数据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及时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湘江流域8个市要逐步开展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等工作。(省环保厅、省农委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二)切实加大保护力度。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被确定为优先保护类耕地。2017年底前,产粮(油)大县要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实施农药化肥负增长行动,推行农业清洁安全生产。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推行秸秆还田、种植绿肥、增施有机肥、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省人民政府对省内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各市州、县市区,进行预警提醒、约谈、依法采取环评限批、追责等措施。(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等参与)

防控企业污染。禁止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矿采选、化工、电解锰、电镀、制革、石油加工、危险废物经营等行业企业,已建成的相关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对耕地造成污染,2017年底前仍不达标的,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退出。(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牵头,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省国资委参与)

(三)着力推进安全利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特别是稻米镉超标问题,筛选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及模式,对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化学阻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重金属超标风险。建立耕地污染治理技术及产品效果验证评价、生态风险评估制度,防止对耕地产生新的污染。加强对农民的技术指导和培训。2017年底前,出台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规范。到2020年,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实现安全利用的面积达到398万亩。(省农委牵头,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等参与)

实施重金属超标稻谷风险管控与应急处理。定期开展粮食的质量检测,对安全利用类耕地开展稻米重金属超标临田检测,实施食品安全指标未达标稻谷专企收购、分类贮存和专用处理;自2017年底起,对食品安全指标未达标粮食的收储处置依据中央、省相关政策执行。(省粮食局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等参与)

(四)全面落实严格管控。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2017年底前,制定《湖南省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分管理办法》和配套技术规范,依法、有序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县市区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落实有关措施;及时总结长株潭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及农作物种植结构调整试点工作经验,制定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休耕、退耕还林还草计划,继续开展重金属污染耕地休耕试点,争取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到2020年,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休耕、退耕还林还草面积达到148万亩。(省农委、省林业厅牵头,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参与)

(五)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对生产、销售高毒高残留农药的行为进行打击。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优先将重度污染的牧草地集中区域纳入禁牧休牧实施范围。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省农委、省林业厅牵头,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参与)

五、加强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一)建立调查评估制度。按照国家关于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矿采选、化工、电解锰、电镀、制革、石油加工、危险废物经营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地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二)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自2017年起,各县市区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及现有重金属污染场地调查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存在潜在污染扩散风险的,责令相关责任方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发现污染扩散的,封闭污染区域,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工程和管理措施。(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公安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三)落实监管责任。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四)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已经制定的规划应当根据土壤污染防治要求作出相应调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参与)

六、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一)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各地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严查向滩涂、荒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等参与)

(二)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严格落实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有关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自2017年起,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省环保厅负责)

(三)强化空间布局管控。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商住、学校、医疗、养老机构、人口密集区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等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收集、处置与利用、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加强分区管理。(省发改委牵头,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等参与)

七、强化污染源监管,遏制土壤污染扩大趋势

(一)强化工矿污染控制。加强日常环境监管。各市州人民政府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有关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矿采选、化工、电解锰、电镀、制革、石油加工、危险废物经营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县市区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备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按国家时限要求,按期发布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省环保厅、省经信委负责)

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2017年起,在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的临武县、常宁市、花垣县等县市,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措施,阻断其污染扩散途径。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每年要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省环保厅、省安监局牵头,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参与)

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完善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2020年重点行业的重金属排放量要比2013年下降12%。(省环保厅、省经信委牵头,省发改委参与)

规范工业废物处理处置活动。全面开展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冶炼渣、铬渣、砷渣以及废水、废气处理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排查和整治,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完成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进一步健全危险废物源头管控、规范化管理和处置等工作机制,新建危险废物利用设施和企业须全部进入工业园区,现有危险废物经营企业(长沙危险废物处置中心、衡阳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和水泥窑协同处置企业及特别批准除外)在"十三五"期间完成搬迁入园。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对电子废物、报废汽车、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牵头,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安监局参与)

(二)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全面贯彻落实"一控两减三基本"行动。实行节水、控肥、控药,加大配方肥、有机肥、缓控释肥料、土壤调理剂、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等推广应用,大力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加强肥料、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试点与推广应用,在洞庭湖区等产粮(油)大县和长株潭等蔬菜产业重点县开展肥料、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试点;到2020年,30%的产粮(油)大县和所有蔬菜产业重点县开展肥料、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在洞庭湖区和南部丘陵地区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形成一批适合湖南地区特点的可复制、可推广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模式。因地制宜地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在丘陵地区发展节水农业,在高效经济作物与设施农业中推广水肥一体化技术的应用。到2020年,全省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负增长,测土配方施肥覆盖率达到90%以上,主要农作物肥料农药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覆盖主要农作物面积分别达到3000万亩和2000万亩以上。(省农委牵头,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供销合作总社等参与)

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行为。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到2020年,废弃农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省农委牵头,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供销合作总社等参与)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逐步降低饲料、饲料添加剂中微量物质的含量,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中重金属对土壤造成的污染。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配合国家在岳阳县、津市市、赫山区等县市区开展养殖业污染治理整县推进试点,构建洞庭湖水网地区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整县推进有效模式与途径。探索畜禽粪便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模式,开展农作物秸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示范,推广"以种定养、种养平衡"的循环农业生产模式;在湘潭县、岳阳县等生猪养殖大县开展种养业循环发展试点,形成适合丘陵区和平原区两类种养循环农业模式,并逐步在全省推广应用。不断完善畜禽粪污处理设施设备配套建设,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污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和综合利用。到2020年,全省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配套设施完善建设覆盖面达到75%以上,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达到80%。(省农委牵头,省发改委、省环保厅参与)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要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禁止工矿企业排放废水直接用于农业灌溉。灌溉水无法达标或存在较明显环境风险的地区,及时调整种植品种,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省水利厅牵头,省公安厅、省农委参与)

(三)减少生活污染。实行城乡环卫一体化,积极推进垃圾分类,建设覆盖城乡的垃圾收运体系和垃圾分类收集系统。开展农村生活垃圾5年专项治理,完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和排放监管体系,加强垃圾处理监管能力。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以整县推进为主要方式,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全省域覆盖。在有条件的县市区推行水泥窑协同处置,加强生活垃圾处理区域统筹,努力实现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加快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参与)

八、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一)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负责"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怠于承担相关责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履行,相关费用由责任主体承担。(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二)制定治理与修复实施方案。以保障农产品质量、人居环境安全和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为出发点,以环境社会敏感性高、环境质量改善效益明显、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密切相关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2017年底前,编制完成湖南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实施方案,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加强项目前期工作,建立项目库,有步骤、有计划分年度实施。(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等参与)

(三)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根据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结合污染地块调查及风险等级划分结果,确定修复的优先次序,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和公共服务设施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重点在耕地重金属中轻度污染集中区域开展治理与修复。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达到 91万亩。(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省环保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以及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参与)

(四)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建立工程进展调度机制,各市州环境保护部门定期向省环保厅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情况。建立通报制度,省环保厅定期通报有关情况,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建立成效评估制度,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关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的技术规定,对本行政区域有关县市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参与)

九、加强科技研发和推广,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一)开展土壤污染防治科学研究,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科学研究体系。整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科研力量,开展农作物重金属低积累品种筛选与培育以及土壤污染与农产品质量、人体健康关系等方面基础研究。优先支持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安全利用、治理修复等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加强土壤重金属治理产品的开发,综合治理技术优化集成,并开展试点与示范。研发先进适用装备,强化卫星遥感技术应用,依托现有科研院所、土壤污染防治实验室或土壤修复工程技术中心,培养一支过硬的土壤污染修复与治理的技术队伍,提升我省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水平。在污染严重地区开展土壤污染对居民健康的调查试点。(省科技厅牵头,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二)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完善环保技术评价体系,加强环保科技成果共享平台建设,推动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到2020年,完成12至15个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土壤修复重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示范推广一批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适用技术。(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牵头,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等参与)

加快成果转化应用。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支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以环保为主导产业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一批成果转化平台。按国家发布的鼓励发展的土壤污染防治重大技术装备目录,进行试点应用。开展国内外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引进消化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阻隔等风险管控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省科技厅牵头,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等参与)

(三)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第三方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发挥"互联网+"作用,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与农产品污染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安全利用、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产业链,培育一批综合实力较强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推动有条件的县市区建设产业化示范基地。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的监管,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从业单位名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省发改委牵头,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等参与)

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土壤污染治理体系

(一)强化政府主导。完善管理体制。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原则,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安监局等参与)

加大财政投入。积极争取国家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加大省级财政环保和农业技术服务于安全监管资金投入,用于组织实施土壤环境保护宣传培训、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等工作。各市州应统筹相关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建立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较多的县市区的生态补偿机制。统筹省本级相关专项资金,支持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省财政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等参与)

完善激励政策。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研究制定扶持有机肥生产、可降解农膜推广、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在农药、化肥等行业,积极争取环保领跑者制度试点项目。(省财政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地税局、省供销合作总社等参与)

建设综合防治先行区。在常德市启动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重点在土壤污染源头预防、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进行探索,力争到2020年先行区土壤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常德市人民政府要编制先行区建设方案,经省环保厅、省财政厅审查通过后,报环保部、财政部备案。(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牵头,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等参与)

推进和扩大长株潭试点工作。在长株潭地区继续开展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及农作物种植结构调整试点工作,向省内其他市州拓展,进一步优化可复制、可推广、可持续的耕地重金属污染修复治理技术模式,探索完善政府主导、部门监管、企业主体、农民参与的第三方治理工作推进机制与运行管理模式。(省农委、省财政厅牵头,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粮食局等参与)

(二)发挥市场作用。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上市。探索通过发行债券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在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开展试点。有序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牵头,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监局、湖南证监局、湖南保监局等参与)

(三)加强社会监督。推进信息公开。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适时公布全省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排放去向,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省环保厅牵头,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等参与)

建立公众参与制度。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积极搭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平台,发挥环保志愿者的作用,引导社会公众和环保公益组织参与环境事务。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等参与)

推动公益诉讼。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90号),积极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牵头,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等参与)

(四)开展宣传教育。编制完成全省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利用多种手段,结合"世界地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保护宣传和培训工作。(省环保厅牵头,省委宣传部、省网信办、省教育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粮食局、省科协等参与)

十一、强化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一)强化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实施本工作方案的主体,2017年6月底前制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报省环保厅备案。市州人民政府对辖区土壤环境质量负总责,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所辖县市区、相关部门和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土壤环境质量负责,是落实土壤环境保护任务的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强化监督管理,细化工作安排,抓好工作落实,2019年,对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等参与)

(二)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全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湘政发〔2015〕6号),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省环保厅要抓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工作进展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安监局、省粮食局等参与)

(三)落实企事业单位责任。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从事污染场地调查、治理与修复、环境监理的第三方企事业单位,对监测数据、治理与修复效果负责。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出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管理规程。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省环保厅牵头,省经信委、省国资委等参与)

(四)严格目标任务考核和责任追究。实行目标责任制。逐步把土壤环境质量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责任考核范围,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逐级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明确年度考核内容,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省环保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审计厅参与)

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审计部门对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分配、管理、使用情况,污染防治项目的建设、运行情况依法实施审计监督。(省财政厅牵头,省环保厅、省审计厅参与)

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市州,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有关市州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要约谈有关市州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已经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的,终身追究责任。(省环保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参与)

县政府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汇报

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土壤污染防治法整改方案_613

XX市土壤污染防治2020年工作计划

土壤污染防治座谈交流会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