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加计扣除工作汇报(共8篇)

工作汇报 时间:2021-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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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加计扣除案例

一个有关“加计扣除”的案例分析

近日,河南省南阳市国税局税务人员在对某仪表生产企业进行纳税评估时发现,企业在2008年购进了15台价值不菲的精密仪表,单台价值在10万元左右,企业记入了固定资产明细账,并计提了折旧。税务人员对仪表实物进行盘查后发现,实际库存比账上少了5台。财务人员解释说,该企业也是仪表生产企业,购进的这些仪表其实是国外或其他国内企业生产的仪表,购入目的是为了进行拆解研究,了解这些仪表的工艺后,再改进本企业的产品。这5台仪表已在2008年研究开发时进行拆解,没有了使用价值,拆解研究后大部分零件已作为废品处理了。财务人员领税务人员到研发车间查看了拆解后剩下的部分零配件,核查结果证实了财务人员的解释。

财务人员认为这些仪表价值较大,应该属于固定资产,就按照电子设备分类记入了固定资产明细账,按3年计提折旧。同时,企业从事的研发活动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就按要求在2008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对当年计提的折旧进行了加计扣除,并向税务机关备了案。

税务人员经过分析后认为,这些仪表虽然价值较高,但不属于固定资产,应该属于研发材料,按照存货进行核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对于固定资产的判定,不能仅仅依据价格的高低,而应当根据税法的规定综合考虑,这些购进的仪表虽然单位价值在10万元左右,但是使用时间没有超过12个月,在当期拆解研究之后就不再有使用价值,所以不能视为固定资产,而应被视作存货管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存货是指企业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或者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研究开发是生产的重要环节,仪表虽然价值较高,但也属于研发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应按存货进行核算。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

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企业购入的精密仪表虽然价值较高,但也只是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可以按仪表价值全额为依据享受加计扣除,而不是计提的折旧额。

该企业2008年先把精密仪表计入固定资产,又按固定资产计提了折旧,然后以折旧为依据进行了加计扣除,对比存货应当在耗用当期扣除的规定,这样的做法实质上是放弃了部分应该享受的加计扣除优惠,因为加计扣除不能在以后年度补充加计扣除。《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规定,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按照此项规定,加计扣除就属于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项目,应实行备案管理。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所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作为税收优惠,只能在当年年度申报时备案享受,年度汇算清缴期过后则不能再做加计扣除。企业在当年只按折旧进行了加计扣除,没有按仪表价值全额加计扣除,就相当于放弃了部分加计扣除的优惠。

税务人员提醒企业财务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账务调整,把库存未用的精密仪表由固定资产账调到存货账,未耗用的10台仪表不能再计提折旧,这10台仪表2008年已经计提并加计扣除的折旧要及时转回调减补税,在2009年度耗用的仪表可以作为研发材料备案后在2009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一次性加计扣除。

第2篇:加计扣除自查报告

自查报告

尊敬的**国税:

兹我司在自查2015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过程中,发现对已申报的加计扣除金额有误,主要原因是对相关政策解读有误,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文进行自查发现以下问题:

一:我司自行开发用于研发部分使用的模具,主要用于研发的样品测试和性能检测,财务按研发设备投入记账,并根据模具用途按比例计提研发与生产费用折旧。但部分研发设备存在与生产部门共用的情况,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文规定只能按专门用于研发的设备才能计提研发折旧用于加计扣除。现把共用设备计提的研发折旧金额**元全部作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调减处理。

二:我司在开发研发模具过程中所耗用的各种相关辅料和相关费用,研发模具主要用于研发的样品测试和性能检测,据此模具耗材计入研发费用。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文规定模具耗材是需要归集为资本化支出,不得直接计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据此相关费用总金额**元全部作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调减处理。

三:研发部门使用的与研发活动无直接相关的纸箱误归集为研发材料,现将该总金额元作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调减处理。

综上合计,2015年加计金额共调减**元

第3篇:加计扣除备案资料

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 (3月15日以前,3份)

2、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1份)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需根据《领域》详细说明至具体项目; (1份)

4、研究开发费预算,需说明资金来源;(1份)

5、如属于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应提供合同或协议书;(1份)

6、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1份)

7、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应提供受托方出具的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2份)

8、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1份)

9、假如是高新技术企业,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一份

第4篇:研发费加计扣除解读

一、相关政策法规

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定义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价值意义

(1)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增加研发投入。 (2)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 (3)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条件要求 (1)财务核算健全(查账征收的企业)。

(2)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在帐套下设置研发费用按照研发项目明细核算)。 (3)居民企业。 (4)非限制行业。

(5)不管是否高新技术企业,不管企业当年度是否盈利都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二、归集范围 (1)人员人工费 (2)直接投入 (3)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5)设计费、制定费、实验费 (6)委托外部研发费 (7)其他费用

三、申报流程

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流程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体流程包括项目立项、项目鉴证、费用归集、税务备案、享受优惠等步骤

2、税务检查流程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备案管理。纳税人应于年度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资料,申请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未经备案的,不得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流程如下:

四、准备材料

1、提交税务主管部门的备案材料 (1)研发项目立项文件 (2)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

2、企业留存备查资料 (1)项目计划书

(2)研发项目辅助明细账和研发项目汇总表; (3)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4)项目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5)立项的决议文件

(6)经国家有关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7)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

五、研发费用日常核算

1、核算要求

(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区分是费用化支出,还是资本化支出。

(2)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3)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4)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2、科目设置

3、核算概述

第5篇:研究费加计扣除心得体会

研究开发经费扣除讲解心得体会

3月4日至5日,根据公司的统一安排,我参加了为期两天的中层干部培训。通过认真的学习培训,使我的政治素养、理论知识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同时也强化了自身职业道德建设,开阔了工作视野,拓宽了工作思路,提升了综合工作能力。

培训期间进行了研究开发经费扣除专项讲解,根据最新公布的政策法规,了解到当前的优惠政策如下:

1.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如果想达到国家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条件,企业就需要达到下列的条件,研发费用税前扣除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三类企业不能享受加计扣除:一是非居民企业。二是核定征收企业。三是财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可享受加计扣除。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根据该定义,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具有创新性,对本地区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具有推动作用;二是具有价值性,企业通过研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三是符合目录,即国税发〔2008〕116 号文第四条规定,企业从事的研发活动必须符《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 年度)》。

除此之外我们还应了解到研究费加计扣除的几大误区:

1.企业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3.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研究开发经费特别事项的处理如下:

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3.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4.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这次培训无论是课堂学习还是参观考察,还是所见所闻,都让我从没个角度获得了知识,感谢组织部给了我们年轻干部这次学习的机会、锻炼的机会。今后,我将尽自己所能把所学到的知识用于实际工作中,保证在政治上、思想上、组织纪律上、工作责任上始终保持一个共产党员的先进性,用一份做人的真诚和爱心、一份政治责任完成好组织交给的每一项工作。如上是我对这次培训学习的己点肤浅的心得,如有不当请领导批评指正。

四分公司 温旭东

2018年3月7日

第6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资料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知识

1.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从事规定领域内的研究开发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允许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150%比例扣减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当年抵扣不足的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高不得超过5年。

2.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

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3.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加计扣除;未形成无形资产在而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4.享受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的条件:

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并能准确划分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企业所得税为查账征收的企业。

5.开发是指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行为。

6.研究开发项目的研发方式:按承担者划分为自主、合作、委托、集团集中研发四种形式;按资金来源分为政府立项及企业立项两种。

7.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均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新技术服务、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8.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

研发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及动力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本企业在职人员的工资薪金、津贴、补贴、奖金等费用。

专门用于研发的有关机器设备、仪器仪表的折旧费用(按规定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中的

除外)。

专门用于研发的有关机器设备、仪器仪表的租赁费用。

专门用于研发的有关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摊销费。

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研发成果的检测认证、评审、验收等费用。

与研发直接相关的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技术图纸资料、资料翻译、勘探开发技术

的现场试验费用。

9.合作开发项目的加计扣除,由合作各方按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10.委托开发项目的加计扣除,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委托方不可再作加计除, 同时要求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供该项目的研发费用支出明细情况书,否则,该委托开发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企业集团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开发费用,可以按合理的分摊方在受益集团各成员公司间分摊,企业集团应提供研发协议书,并合理确定费用的分摊方法,母公司负责编制立项书、预算表、决算表、决算分摊表等资料。

1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标准:费用化的按150%扣除,资本化形成无形资产的按150%摊

销。

12.研发费用的账务处理:日常发生费用时: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

期末账务处理:A费用化支出转为管理费用研发费:借:管理费用—研发费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B对资本化的部分,则等到该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时:借:无形资产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第7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要点

关于申请研发支出加计扣除操作要点

国家为了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推动技术创新,国税发〔2008〕16号文规定,符合条件八项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加计扣除。

一、研发支出加计扣除的概念

研发加计扣除是一项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日常发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在计算应纳所得税时一般按实际发生额扣除,税法规定研发费用可实行150%加计扣除政策,如果企业当年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为100元,就可按150元(100×150%)在税前进行扣除,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二、八项支出具体内容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财税(2013)70号文增加了“五险一金”)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研发支出采取列举法,因此除上述费用以外的费用如差旅费、会议费用、办公费用、职工福利费等均不能加计扣除;

三、企业要申请加计扣除,要向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7.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8.企业提供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四、八项支出申请加计扣除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费用入账时间要在项目申报期内间内,不在申报期内入账,即使真实发生,也不能申请加计扣除;案例:某项目申报期2014年3-8月份,如果7月份耗用材料,9月份收到发票才入账,材料费用就 不能申请加计扣除。如果申报期项目没有关闭,费用仍然有发生,要及时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2.每一笔费用列支均要指向某个正在执行中的项目,如果项目指向不清,就不能申请加计扣除。如领料单上要注明项目名称及用途;

3.材料费用、燃料与动力费用均指直接发生费用,间接分摊的费用均不能申请加计扣除;

4.人工费用加计扣除的要求,一是强调在职,要求要与企业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除退休返聘人员外,企业要缴纳五险一金人员,实习生、兼职人员发生的人工费用均不能申请加计扣除。二是强调从事研发活动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均不在列。三发生的各项补贴、津贴是指在工资表中列支的费,并且要按实际发放金额进行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申报。以报销单形式列支的费用,则不能申请加计扣除;案例:企业为了增加研发人员收入,以报销单方式,发放租房补贴、差旅费津贴等均不能申请加计扣除。

5.折旧费、租赁费用是指用于研发活动仪器、设备折旧、租赁费,其

他固定资产如房屋、办公家具等折旧费、租赁费均不能申请加计扣除;

五、其他

当然并不是说不能加计扣除费用就不能在研发支出中列支,如研发发生差旅费用、办公费等,这些费用仍然在研发支出中列支,研发部门在报销每一笔支出时同样也要注明项目名称,便于进行正确的项目成本核算;

六、研发支出加计扣除税法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8〕116号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财税[2013]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第8篇: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总结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总结

一、企业的哪些研发费用可以实行加计扣除?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二、不得在税前加计扣除:

1、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用于研发活动的房屋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仪器、设备、房屋等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不含汽车等交通运输工具。

3、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4、研发成果的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5、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在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时,企业研发人员指直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在职人员,不包括外聘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为研究开发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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