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汇报(共8篇)

工作汇报 时间:2021-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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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总结

2019年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总结

为保障全县人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根据我县卫生健康局2018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县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农村集中式供水卫生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兑现自来水厂、16个乡镇和部分中小学校自备水的水质卫生安全进行了监督和监测工作,现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集中式供水

1、市政集中式供水

我县市政集中式供水单位共有1家,即我县自来水厂。

2、乡镇集中式供水

全县共有16个乡(镇),除位于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新州镇外,其余15个乡(镇)均设一个集中式供水点。

(二)学校自备供水

乡(镇)所在地农村寄宿制学校中,有107所小学的生活饮用水为学校自备供水;另有65家乡、村幼儿园的生活饮用水亦为单位自备供水。

(三)自建设施供水

我县城区内只有一处自备水源,为县城所在地新州镇头塘村,供水范围约100户,供水人口约500余人。

(四)二次供水

经过摸底排查发现,我县万民国际大酒店、隆林民族国际大酒店、城市便捷酒店、天桥大酒店和昌达宾馆5家公共场所经营户以二次供水的方式向旅店住客提供生活用水。

今年,我所监督二科已分别对辖区内市政集中式供水(1家)、乡镇集中式供水(16家)、自建设施供水(1家)二次供水(5家)开展了2次卫生监督工作。同时,与各乡镇卫生监督协管站共同开展完成了2次辖区内学校自备供水卫生监督工作。期间:共出动卫生监督员84人次,出动车辆(包含卫生监督执法车辆和使用私车)48辆次,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90份。

二、卫生监督工作开展情况

(一)积极开展巡回监督检查工作,加大监管力度,确保饮用水卫生安全

1、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和《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规定,我们严格规范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目前,共许可审批市政供水1家,二次供水5家。

2、克服困难,结合实际,加强市政供水、乡镇级集中式供水单位的监督检查。

(1)市政集中式供水卫生监督

我县自来水厂持有效卫生许可证,16名供管水人员均持有效健康证明及卫生知识培训证上岗;有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卫生管理制度齐全;水源及取水点已建立范围标志,设置卫生防护带、严禁事项告示牌,设置警示标识、防护宣传牌等;引水渠道为明渠和暗渠相结合;制水工艺卫生管理制度齐全,制水工艺管理符合卫生要求,配备水质沉淀、过滤、消毒等设施,保持正常运转;配备两套净水设施、两台二氧化氯发生器。涉水产品、消毒药械建立索证制度,所使用的涉水产品、消毒药械持有卫生许可批件和持有该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配备水质检验室及相应检验设备,检验室正常运作,检验设备能正常使用。配备三名专职检验人员,能开展部分水质检测项目,有相应的水质检测记录。

该水厂目前存在的最大安全隐患为水源及取水点防护问题,水源、取水点、引水渠道受到日常生活污水、生活垃圾、人畜粪便、化肥、农药污染的可能,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保护措施没有得到真正落实。此情况,我所已和自来水厂多次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县人大、政协也已经多次把水源污染问题提上议事日程,并把这一问题向市、自治区人大、政协作了反映,县人民政府对饮用水水源的保护也给予高度重视,采取了多次综合治理。然而,从饮用水水资源保护的重要性和保护职责来看,尚需要多部门共同努力。

(2)乡镇集中式供水

本县16个乡(镇),除新州镇位于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饮用水为县城市政供水外,其余15个乡镇均设一个集中式供水单位。各乡镇供水单位性质大致分两种:一种是属于我县水利局管辖并派人管理,有专职供管水人员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第二种是当地政府或群众集资建造的,无专职供管水人员。以上两种形式的供水站均是蓄水池储水,再以供水管道输送到各用户,无沉淀、过滤、消毒等水质处理设施和措施。乡镇集中式供水均无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无有效健康证明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无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理预案,水源和取水点无明显范围标志,未设置卫生防护带、严禁事项告示牌、警示标识、防护宣传牌等,无水质检测实验室,无满足自检需要的检验设备。

(3)自建设施供水

我县新州镇头塘村自备水源供水点属于村民自筹款建设,不是经营性供水,法人或负责人均无法确定,没有办理卫生许可证,管水人员没有持健康证明和未经卫生知识培训,故没有进行规范化的卫生管理,相关卫生管理制度缺乏,未制定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和防投毒及应急处理预案,水源水质虽然未发现污染可能,但水质未进行沉淀、过滤及消毒,水质无相关检测证明。

3、加强学校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管,特别是学校自建设施供水。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饮用水卫生的监督管理,保障广大师生的健康安全,根据我县卫生健康局2018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县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今年3月,我们组织开展了1次春季学校传染病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专项工作。主要监督检查各学校自建设施供水水源的卫生防护、储水设备清洗消毒、水质检测、管水人员健康体检以及水质污染应急处理制度和报告制度等内容。经检查发现,大部分学校自建设施供水不符合卫生要求,主要是水源水无卫生防护措施、储水设备清洗消毒记录不全、未开展水质检测等问题。对于存在的问题,均已提出书面整改意见,要求学校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严格水质消毒,防止饮用水污染事故的发生。

4、按照《自治区卫生监督所关于开展二次供水设施专项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桂卫监所〔2017〕22号)要求,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等规章、规范的相关规定,认真开展全县二次供水设施基本情况摸底调查,加强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确保广大居民饮用水卫生安全。

5、认真开展全县生活饮用水“3•15”健康维权专项执法活动。

“3•15”期间,我所组织各乡镇卫生监督协管站对县乡两级集中式供水单位进行了一次专项监督检查,主要监督检查供水单位的卫生许可证持证情况,指导被监督单位开展水处理、水消毒等工作,对存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行为的供水单位责令限期整改。

(二)监测工作情况

由于缺乏经费,我单位未能主动对辖区内的生活饮用水开展水质检测工作。据供水单位报送及本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的数据,今年上半年,我县对各类供水单位(县级市政供水、乡镇级集中式供水、村屯级集中式供水、学校自建设施供水、二次设施供水、农村分散式供水)开展水质检测60份,合格43份,合格率%。其中:县级市政供水13份,合格13份,合格率100%;乡镇级集中式供水34份,合格19份,合格率%;村屯级集中式供水0份,合格0份,合格率0%;学校自建设施供水3份,合格2份,合格率%;二次设施供水10份,合格9份,合格率90%;农村分散式供水0份。

三、整改措施

1、

继续对县自来水厂监督检查的力度,定期对二水厂单位、出厂水、管网水抽检化验,确保人民群众的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

2、

针对乡镇供水条件简陋、水源缺乏、经费不足的实际,在加大监督检查的同时,做好生活饮用水水源卫生的防护和水质消毒工作,同时向有关部门信息沟通,特别各中、小学校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问题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争取经费、改善水质卫生状况。

三、存在的问题

1、法律意识差,责任心不强,职责不明确。多数供水单位负责人不熟悉(或了解)生活饮用水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不明确保障生活饮用水水质质量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供水单位不可推卸的责任。而以其供水单位的水质都不合格、吃了几十年都没出问题为借口不按卫生要求对所供生活饮用水进行管理。

2、直接供管水人员卫生知识缺乏。多数供水单位直接供管水人员不知道水质处理需要经过哪些工艺流程,水质处理过程中混凝剂、消毒剂如何投放。生产区、水质处理设施、设备有哪些卫生要求等。

3、多数供水单位出卖或承包给私人经营后,经营者为追求最大的经济利润,在水质处理过程中不按卫生要求投放混凝剂、消毒剂,也不按卫生要求对水质进行自检。导致所供生活饮用水达不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4、部份供水单位水质处理设施设备欠缺,达不到水质处理工艺流程需要,而部份供水单位有水质处理设施设备而不按要求使用。

5、部份供水单位管网水管道由于年久失修及缺乏维护,管道生锈烂损严重,由于政府投入不足或私人经营者不愿或无力投入资金,而未能对这部份管道进行改造,导致生活饮用水二次污染。

6、大部份供水单位无检验设施设备及检验人员,未按卫生要求对水质进行自检。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1、加强饮用水卫生宣传工作力度。对群众大力开展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饮用水消毒及水质处理方法的宣传教育。

2、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完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档案,加大对生活饮用水的监督执法频次和力度,加强对供水单位负责人和直接供水人员的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法律法规及卫生知识培训,增强其法理意识和责任感。

五、今后设想

1、建设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前,必须对所选用的水源水进行水质全分析,以达到所选用水源水的各项卫生指标不超标。

2、建立健全的生活饮用水监管机制,加强对供水工程的日常监管,确保饮用水的各项指标合格,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3、完善消毒设施,落实消毒措施,确保水中消毒剂指标达标,有效杀灭水中残留的病原微 生物 。

4、加强对制管水人员的业务技能和卫生知识培训,提高卫生安全意识,从根本上降低经饮用水传播疾病的潜在性危险。

5、努力争取当地政府对卫生监测工作大力支持,确保监测经费能够落实,保障农村生活饮用水监测工作能健康有序开展,为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的决策提供 科学 的、有效的、准确的监测数据。

6、加强监测队伍的建设,不断提高应对突发卫生事件的工作水平。

7、增强服务意识,应边监测、边指导和边纠正,尽可能向被监测单位提供正确的工作信息,监测结果、平价报告的反馈,力求及时、客观、准确,突出存在问题的

第2篇: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总结

2011年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

工作总结

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式作在市卫生局的统一领导下,在市卫生监督局领导的统一指导下,在全科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圆满完成了2011年全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汇总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全市集中式供水单位18家,仅有市水厂、江北水厂等6家水厂持卫生许可证,供水持证率达33%,做作业人员61人,持健康证61人,持证率为100%。

二、水质监测情况

全市监测水厂18家,采样85份,合格69份,合格率为%,其中市水厂采样64份,合格62份,合格率为%;乡镇水厂采样21份,合格6份,合格率为%,其中乡镇持卫生许可证供水4家,采样8份,合格4份,合格率为50%,未持卫生许可证供水12家,采样12份,合格2份,合格率为%.

三、监督检查情况

现场卫生监督检查水厂18家,6家持卫生许可证供水,持证率达33%,从业人员61,持有效健康证明61人,持证率为100%,组织与管理合格6家,合格率为%,工作档案合格3家,合格率为33%,水质净化、消毒、检验等设施合格3家,合格率为%;涉水产品、消毒产品合格6家,合格率为%.

四、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宣传情况

1 此次宣传活动本着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采取群众见闻乐观的形式进行宣传、发放宣传资料2000余份、,宣传场数达8次,出动车辆12次、开辟专栏宣传3个、广播冲座8期、专家访谈1期、宣传履盖面达到90%以上,受到了广大群众的一致好评.五\\\\存在的问题

1、饮用水水源防护存在安全隐患

大多数乡镇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单位的水源处未设臵水源卫生防护带,无警示标牌,如县水厂,江北水厂,江南水厂等。

2、无必需的制水净水工艺,饮用水水质存在卫生安全隐患。 在我市的集中式供水单位中,除百龙家水电服务公司取地下水处理供应特殊情况外,其它95%水厂均未按照混凝、沉淀、过滤和消毒的程序进行制水(包括市水厂),甚至大部分乡镇水厂抽取源水后未经任何处理直接供应,造成每年5-8月份丰水期水质浑浊度时有超标,微生物超标。

3、大部分集中式供水单位涉水产品未出示卫生许可批件,合格证等相应的资料,多数情况是票据作为报销凭据入账,无从查超。

六、今后工作打算

1、加大对生活饮用水的执法力度,依法行政、依法管理。

2、加大对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宣传力度,证、卫生标准到社区,宣传手册进万家。

2012年4月28日

第3篇: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依据

8.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依据

8.1饮水卫生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卫生安全评价规范》《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8.2饮水卫生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 《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卫生安全评价规范》《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规范》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8.3饮水卫生现场监督检测、采样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 《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卫生安全评价规范》《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8.4饮水卫生行政处罚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8.5饮水卫生监督档案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4篇:南昌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要求

2010年南昌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要求

(2010年5月12日)

今年是“全国文明城市”检查测评和“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年,为此,市卫生局和我所已就2010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下发了相关工作文件,南昌市卫生监督所监督四科就2010年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的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二次供水监督监测工作:

2010年工作任务:210年4月15日,市局下发了洪卫法监字〔2010〕18号文件,关于印发《南昌市卫生局二次供水卫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大对二次供水单位执法力度,增强二次供水单位守法经营的自觉性,有效防止水污染事件的发生。在“全国文明城市”检查测评和“国家卫生城市”复审中能够做到硬件得高分,软件不丢分,确保二次供水项目全面达标。

1、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的问题

a、目前,有相当一部分二次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可以说,二次供水单位卫生监督工作有盲区、盲点。

b、有的二次供水单位取得了卫生许可证,但是有些进入水池水箱的水并不一定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也没有获得卫生许可证。二次供水是属于集中式供水的一种形式,因此,其水质必须符合GB5749-2006标准,也就是说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水质才能进入水池水箱。没有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水是不能进入水池水箱水塔。

2、二次供水卫生要求

a、蓄水池周围10米内不得有滲水坑、污水井、化粪池以及相应的输送管道和堆放垃圾等污染物,水箱周围2米内不应有污水管线及污染物。

b、饮用水箱或蓄水池应专用(不得和非生活饮用水连通),不得滲漏。水池水箱应有相应的透气管和罩,有泄水管、溢流管,并不得与下水管连通。入孔或水箱入口应有盖或门,并加锁。有安装消毒器的位置,定期对二次供水水质进行消毒,要配备余氯或(二氧化氯、臭氧)检测设备,每天要对水质进行余氯(≥/L)测定,如是二氧化氯消毒则应测定二氧化氯(≥/L),臭氧(/L)。

c、二次供水单位每年应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清洗消毒,并做好记录,卫生监督机构每年至少监督抽检一次,监测项目:二次供水属市政供水的水质检验必检项目:色度、浊度、肉眼可见物、PH、大肠菌群、菌落总数、余氯。

3、二次供水设施中使用的涉水产品问题

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261号。涉水产品包括输配水设备(管材、管件、蓄水容器、供水设备)、防护材料、水处理剂、化学处理剂(过滤、软化、净化、消毒剂)、水质处理器(饮用水消毒设备)以及与饮用水接触的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a、需要获得卫生部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产品:进口涉水产品、国产水质处理器和防护材料、与饮用水接触的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b、需要获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产品:国产输配水设备、国产水处理材料、国产化学处理剂。

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261号文件规定,可用于生活饮用水的消毒剂有:氯、次氯酸钠、次氯酸钙(漂白粉)、二氧化氯、高锰酸钾、过氧化氢。二氯异氰尿酸钠、三氯异氰尿酸只能在紧急情况下才可用于水质消毒,除此以外其他消毒剂不准用于生活饮用水消毒。但是,必须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根据《卫生部监督局关于加强饮用水消毒剂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监督环便函[2009] 9号)及《卫生部监督局关于饮用水消毒剂监督检查的补充通知》卫监督环便函[2009]22号文件要求,二氯异氰尿酸钠、三氯异氰尿酸只能在紧急情况下才可用于水质消毒

4、根据市局下发了洪卫法监字〔2010〕18号文件,关于印发《南昌市卫生局二次供水卫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每半年向市卫生监督机构呈报属地二次供水卫生监督情况。

5、档案要求

我所最近正式下发了关于印发《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档案要求》的通知,这个档案要求,实际上在2008年就已通过邮箱下发到有创建任务的县区、开发区,今年是正式下发了,要求全市二次供水单位遵照执行。档案要求在通知上已经说的比较清楚,不清楚的、有问题可以在提出来,以后发现问题的也可以和我们监督四科联系。

二、水厂监督监测工作 2010年工作任务:2010年4月28日,市局下发的《关于印发2010年全市健康相关产品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重点检查计划的通知》洪卫法监字〔2010〕22号及我所下发的2010年各县区卫生监督工作目标任务分解及评分表的要求。

1、出厂水:城市和县城所在镇(区)每个供水单位(水厂)的出厂水5月和8月个抽一次(市所和各县所共同完成)。项目:余氯、

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浊度、PH及当地根据水源水质实际情况增加抽检项目(全分析)。末梢水:抽样10个末梢水采样点以上(市所完成),各县城3个采样点以上(各县所完成),7月以前完成。项目:余氯、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浊度、PH及当地根据水源水质实际情况增加抽检项目(全分析)。

2、上报时间:各县(区)卫生监督所、各开发区卫生办务必将出厂水、末梢水的检验结果(附件4报表)及文字总结于10月12日前(电子版及盖了公章的打印版)报送市所监督四科:邮箱:wjj@ 电话:

2、 。四科汇总后报市所综合科,再于10月20日前上报省所和市局。

3、卫生要求

a、清水池:出入口要密闭、加锁;要有透气孔(有些未设透气孔要加做)并要有罩,防止老鼠、雨水、污染物进入。且清水池不是单位停车场及杂物堆放地,严禁停车及堆放杂物。每年至少一次对过滤池、混凝池、反应池、清水池进行清洗消毒,并有相应记录。

案例:最近,我们在监督的时,发现一家水厂的清水池没有透气孔,检修口没有密闭,也没有加锁,而且也取得了卫生许可证。 b、根据《江西省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办法》及《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的规定,地表水作为水源的应在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处设立醒目告示牌,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的水域内,严禁捕捞、网箱养殖、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地下饮用水源保护区按以下范围划定:以取水井为中心,半径50米范围内,严禁修建厕所、排污以及工业、生活垃圾的倾倒等污染水源的活动。

不得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得堆放废渣,不得设立有毒、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堆栈,不得设立装卸垃圾、粪便和有毒有害化学物品的码头,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及施用难降解或剧毒的农药,不得排放有毒气体、放射性物质,不得从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该段水域水质的活动。

C、涉水产品和饮用水消毒设备问题

涉水产品的要求我前面已讲了,不再重复,现在我重点讲一下饮用水消毒设备的问题。饮用水消毒设备属涉水产品范畴。应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9〕40号文件要求,“不同型号的生活饮用水消毒设备应分别申报许可。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对已受理的生活饮用水消毒设备系列产品进行审评时和对已批准

生活饮用水消毒设备系列产品进行延续审评时,只审评1个与检验报告对应的型号,其他型号应按照首次申报产品分别重新申报”。

去年我们在检查中发现:有的水厂就使用华特牌H99-500型二氧化氯复合发生器(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环保分公司生产)未获卫生许可批件的,华特牌HTF-1000型二氧化氯复合消毒剂发生器(获得批件)。还应注意,用二氧化氯复合消毒剂发生器进行水质消毒的既要检测余氯也要检测二氧化氯,其中以二氧化氯检测为主,但是,很多水厂无二氧化氯检测设备。

d、监测频次的问题

年终考核时,我发现很多水厂每年的全分析报告只有二次,即卫生监督所每年抽检二次,而作为生产生活饮用水的水厂,每年从不做水质全分析的检验,只做日检和周检的指标,为什么呢?因为这些水厂没有这个检测能力,依据《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2001版的要求:水厂自己要对水源水、出厂水、末梢水进行全分析检测,依照水厂的日供水能力(万立方米或万吨)的不同, 每月、每季、每年均有不同的检测频次要求,如没有能力检测,应该委托有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各县区所在审发卫生许可证的时候,应该要求水厂与有资质的检验机构签订委托检验协议书,档案里应有相应的水质全分析检验报告。(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监测频次见附表)

4、档案

我所制定了《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档案要求》,请各县区所将发至水厂执行

我们已将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档案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档案要求,放在我所下载邮箱ncwjs1@密码:

附表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测定项目及检验频率

水质

类型 测定项目 日供水能力(万立方米) ≥50 检验频率

浑浊度、色度、肉眼可见物、CODMn 每日一次

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粪大肠每周一次 \n

水 菌群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2001)中表1全部常规检验项

目及其表2非常规检验项目、附

录A中可能含有的有害物质

浑浊度、色度、肉眼可见物、

CODMn、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每月一次 每月一次 每半年一次 每日一次 每日一次 每日一次

出厂

水 粪大肠菌群*、游离余氯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2001)中表1全部常规检验项

目及其表2非常规检验项目中

可能含有的有害物质

浑浊度、色度、肉眼可见物、

CODMn、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

管网粪大肠菌群*、游离余氯

末梢《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水 (2001)中表1全部常规检验项

目及其表2非常规检验项目中

可能含有的有害物质

*出厂水、管网末梢水如检出总大肠菌群,则需进一步检测粪大肠菌群。

在此表之外的有害物质的检验项目及检验频率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供水单位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每月一次 每季度一次 每半年一次 每月二次 每月二次 每月二次 每月一次 每季度一次 每半年一次

第5篇: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平陵中心卫生院2015年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为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 掌握安宁区生活饮用水卫生安 全状况,及时发现和消除生活饮用水安全隐患,不断完善生活饮用水 卫生监管措施, 有效防控传染病和水污染可能导致的群体健康危害事 故,保障我辖区内广大群众的饮用水安全。进一步做好生活饮用水 生安全保障工作,结合我辖区实际情况,特制定“2015 年平陵辖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

一、工作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和《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二、监测项目

水质检测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水 质检验共 14 项,分感官性状、理化指标、微生物学指标,包括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总硬度、铁、锰、铜、硫酸钠、氯化 物、氟化物、细菌总数、大肠杆菌。

三、检查内容

1、对辖区内集中式供水单位基本情况进行排查摸底(附表 1、附表 2、附表 3 附表 4),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被监督单位信息卡》 采集、更新、核对信息,通过国家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填报,完善 各供水单位卫生监督档案(附表 5)。全面检查水厂有无水质消毒设 施及消毒设施是否正常运转。

2、对辖区内全部居民住宅区的二次供水储水设备(高位、中位、低位水箱和蓄水池)卫生管理情况进行排查摸底,检查居民住宅区二 次供水单位是否按照《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要求对储水设备进行 清洗消毒。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储水设备清洗消毒的,应当要求限期整 改,依法查处;对于没有管理单位的,应当报告当地政府。

3、对辖区内全部学校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的基本情况进行排查 摸底,按照《学校卫生被监督单位信息卡》采集、更新、核对信息, 通过国家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填报,完善学校卫生监督档案。监督 检查辖区内全部农村寄宿制学校自建设施供水(包括集中式供水、分 散式供水)是否按照要求落实水源卫生防护措施。对于存在水源卫生 防护问题的,应当要求学校限期整改,依法查处,并通报当地教育主 管部门。

四、工作要求

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配合,促进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要总结 工作中的典型做法和经验,适时组织督查,做好信息收集、汇总和上 报工作。

平陵中心卫生院

第6篇: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1996年7月9日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建设部主管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第五条 国家鼓励有益有于饮用水卫生安全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六条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七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还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供水。

第八条 供水单位机关报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

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公共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九条 供水单位应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其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人员上岗的资格和水质日常检测工作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第十二条 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件的前款产品。

第十三条 饮用水水源地必须设置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内严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及一切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行为。

第十四条 二次供水设施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各类蓄水设施要加强卫生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情况另行规定。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必须取得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后,方可从事清洗消毒工作。清洗消毒人员,必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 当饮用水被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有关单位或责任人

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卫生监督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滥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该行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由供水单位所在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该供水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铁道、交通、民航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卫生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饮用水卫生监督职责。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时,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做好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的水源水质监测和评价。

第十八条 医疗单位发现因饮用水污染出现的介水传染病或化学中毒病例时,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当发现饮用水污染危及人体健康,须停止使用时,对二次供水单位应责令其立即停止供水;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停止供水。

第二十条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规定的管理范围发放,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的申办按《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涂料、水质处理器以及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卫生部复审;复审合格的产品,由卫生部颁发

批准文件。其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报卫生部备案。凡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进口产品,须经卫生部审批后,方可进口和销售。具体管理办法由卫生部另行制定。第二十二条 凡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经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已不符合卫生许可证颁发条件或不符合卫生许可批准文件颁发要求的,原批准机关有权收回有关证件或批准文件。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饮用水卫生监督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聘任饮用水卫生检查员,负责乡、镇饮用水卫生检查工作。饮用水卫生监督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证书,饮用水卫生检查员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证书。铁道、交通、民航的饮用水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第二十四条 饮用水卫生监督员应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引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

(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五)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元,或处以5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元以下罚款: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

(三)未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擅自供水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包括公共供水和单位自建设施供水)。二次供水:将来自集中式供水的管道另行加压、贮存,再送至水站或用户的供水设施;包括客运船舶、火车客车等交通运输工具上的供水(有独自制水设施者除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凡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顺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从事净水、取样、化验、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及水池、水箱清洗人员。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7篇: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试题(优秀)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试题

判断题部分(每小题分,共分)

第 1 题.二次供水是指集中式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的供水方式

A.正确

B.错误

标准答案: B

第 2 题.对供水单位卫生监督包括依法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卫生许可管理和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并依法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A.正确

B.错误

标准答案: A

第 3 题.从事饮用水生产或者供应活动的单位称为供水单位,包括市政自来水厂、自建供水单位、农村自来水厂、分质供水单位

A.正确

B.错误

标准答案: B

第 4 题.现制、现售饮用水的制水工艺与分质供水基本相同,也是将市政供水或自建供水进行进一步处理,但不是通过管道送到用户,而是由用户自己到供水站购得饮用水

A.正确

B.错误

标准答案: A

第 5 题.所有的涉水产品可以通过卫生安全检测防止其对污染饮用水;部分有净化或消毒作用的涉水产品可以通过功能检测验证其效果

A.正确

B.错误

标准答案: A

第 6 题.分质供水的制水工艺的膜过滤可选用砂滤、精滤、微滤、超滤、纳滤和反渗透等技术方式

A.正确

B.错误

标准答案: B

第 7 题.有一种二次供水的基本形式是将水贮存到低位水池或水箱中,再通过水泵加压后,送到高位水箱,最后送给用户。一般用于有多幢多层建筑

A.正确

B.错误

标准答案: B

第 8 题.由于饮用水安全涉及水源水的资源选择与调配、水源保护与污染控制、水厂处理、管网建设与维护、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以及用水点水质监测等多个环节,在我国,监管职能涉及政府多部门。卫生部门主要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和饮用水水源管理工作

A.正确

B.错误

标准答案: B

第 9 题.自来水水厂通过制水、输配水过程,将饮用水送到用户

A.正确

B.错误

标准答案: B

第 10 题.部分城市水厂供水范围广,通常采用环状管网保证供水

A.正确

B.错误

标准答案: A

单选题部分(每小题分,共分)

第 1 题.因地质地理原因,使某地区土壤饮水中微量元素含量过多或过少,导致该地区居民发生一种特殊性疾病,该病称

A.公害病或地方病

B.生物地球化学性疾病或地方病

C.慢性营养性缺乏病或地方病

D.代谢障碍病或地方病

标准答案: B

第 2 题.我们说饮用水是传播疾病的重要媒介是因为

A.改善环境卫生的需要

B.保证个人卫生的需要

C.绿化和改良气候的需要

D.水质不良可引起多种疾病

标准答案: D

第 3 题.生活饮用水简称饮用水,指的是饮水和用水,在日常生活中以下哪种水不属于饮用水

A.泡茶或煮饭用水

B.淘米或洗菜用水

C.洗脸刷牙或洗衣服用水

D.冲刷厕所用水

标准答案: D

第 4 题.关于饮用水水质的错误说法是

A.部分水源的污染比较严重

B.因生物性污染,每年与水有关的肠道传染病占全国传染病例总数的两成以上

C.不同规模城市的饮用水供水水质合格率基本相同

D.二次供水水质不合格问题突出

标准答案: C

第 5 题.关于我国水资源的错误说法是

A.占全球水资源的6%,名列世界第四位

B.地大物博,水资源丰富

C.人均水资源占有量大约为2300立方米

D.世界上用水量最多的国家

标准答案: B

第 6 题.饮用水引起的肠道传染病原因是

A.部分地表水饮用水源有机污染比较严重

B.部分地下水饮用水源铁、锰、总硬度等化学污染物本底较高

C.饮用水受到病原微生物污染

D.饮用水供水水质参差不齐

标准答案: C

第 7 题.日供水在1000m3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即是

A.县镇的自来水厂

B.企事业单位的自来水厂

C.农村自来水厂

D.二次供水设施

标准答案: C

第 8 题.饮用水化学污染对人群健康的影响主要是

A.急慢性中毒、三致作用

B.慢性中毒、致癌作用

C.急性中毒、亚急性中毒、慢性中毒

D.致癌、致畸、致突变

标准答案: A

第 9 题.集中式供水的输配水管网系统的设置

A.仅有环状一种

B.有线状和和枝状两种

C.有环状和点状两种

D.有环状和枝状两种

标准答案: D

第 10 题.地面水的常规处理为

A.过滤-混凝-沉淀-消毒

B.过滤-澄清-消毒

C.混凝-沉淀-过滤-消毒

D.消毒-过滤-再消毒

标准答案: C

多选题部分(每小题分,共分)

第 1 题.以下有关水处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A.常规处理现在仍然是地面水处理的主要工艺

B.因水源条件不同可选择是否进行消毒处理

C.如果水源水的无机盐类超标,可在消毒处理工艺前增加特殊处理工艺

D.深度处理是在常规处理基础上,需要增加的处理工艺

标准答案: ACD

第 2 题.生活饮用水(简称饮用水)指的是

A.日常生活饮水

B.日常洗漱用水

C.日常洗涤物品用水

D.日常沐浴用水

标准答案: ABCD

第 3 题.饮用水卫生监督人员工作内容包括

A.参加预防性卫生监督和饮用水污染事故处置

B.进行供水单位、涉水产品生产单位的卫生许可管理以及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

C.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其他相关工作

D.提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建议

第 4 题.地面水水源通常采用

A.泉水

B.水库水

C.井水

D.河流水

标准答案: BD

第 5 题.饮用水是人类生存的最基本需求的含义包括

A.水是维持生命和新陈代谢不可缺少对物质

B.人类的生产活动需水量更大

C.是构成机体的重要成分

D.人体的一切生理活动和生化反应都需要在水的参与下完成

标准答案: ACD

第 6 题.卫生部门的饮用水卫生监督职责

A.依法对饮用水生产供应活动以及涉水产品实施许可管理和监督检查

B.承担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

C.开展饮用水卫生日常监督监测

D.进行饮用水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工作

标准答案: ABCD

第 7 题.以下的那些可说明涉水产品的卫生学特点

A.产品中可能含有的有害物质以缓慢速度溶解饮用水中,使人们不自觉受到危害

B.部分产品有去除水中有害物质的功能

C.在饮用水生产和供应过程中与饮用水密切接触

D.部分产品有水质消毒功能

标准答案: ABCD

第 8 题.涉水产品直接影响饮用水水质是因为

A.产品本身含的有害物质在与饮用水接触过程中可能会溶解到水中,造成二次污染

B.部分产品含的有害物质在与饮用水接触过程中可能会溶解到水中,造成二次污染

C.产品本身具有净化消毒水或去除水中有害物质的功能

D.部分产品具有净化消毒水或去除水中有害物质的功能

标准答案: AC

第 9 题.卫生部门的饮用水卫生监管职责有

A.对饮用水生产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实施卫生许可管理和监督检查,保障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

B.承担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参加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的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和评价

C.水源保护与污染控制、水厂处理、管网建设与维护、二次供水设施管理

D.饮用水卫生日常监督监测和饮用水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工作

标准答案: ABD

第 10 题.部分地下水饮用水源的状况是

A.铁和锰本底较高

B.微囊藻毒素本底较高

C.总硬度或硝酸盐本底较高

D.氟化物或砷等化学污染物本底较高

第8篇: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陈政高

国家卫生计生委主任 李 斌

2016年4月1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第五条 国家鼓励有益有于饮用水卫生安全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六条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七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

第八条 供水单位机关报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公共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

第九条 供水单位应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其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人员上岗的资格和水质日常检测工作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第十二条 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件的前款产品。

第十三条 饮用水水源地必须设置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内严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及一切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行为。

第十四条 二次供水设施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各类蓄水设施要加强卫生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情况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当饮用水被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有关单位或责任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卫生监督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该行政区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由供水单位所在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该供水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铁道、交通、民航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饮用水卫生监督职责。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时,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做好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的水源水质监测和评价。

第十八条 医疗单位发现因饮用水污染出现的介水传染病或化学中毒病例时,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报告。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当发现饮用水污染危及人体健康,须

停止使用时,对二次供水单位应责令其立即停止供水;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停止供水。

第二十条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规定的管理范围发放,有效期四年,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

第二十一条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

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当取得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外生产的其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当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有效期为四年。

第二十二条 凡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经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已不符合卫生许可证颁发条件或不符合卫生许可批准文件颁发要求的,原批准机关有权收回有关证件或批准文件。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设饮用水卫生监督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可聘任饮用水卫生检查员,负责乡、镇饮用水卫生检查工作。饮用水卫生监督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发给证书,饮用水卫生检查员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发给证书。铁道、交通、民航的饮用水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第二十四条 饮用水卫生监督员应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引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

(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元,或处以5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元以下罚款: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包括公共供水和单位自建设施供水)。二次供水:将来自集中式供水的管道另行加压、贮存,再送

至水站或用户的供水设施;包括客运船舶、火车客车等交通运输工具上的供水(有独自制水设施者除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凡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顺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从事净水、取样、化验、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及水池、水箱清洗人员。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决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总结

卫生监督检查工作汇报

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汇报

学校卫生监督工作汇报

卫生监督稽查工作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