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检测机构工作汇报(共7篇)

工作汇报 时间:2021-06-19
【www.wendang123.cn - 工作汇报】

第1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保证检测活动客观公正、检测数据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检测,是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进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进行的检测。

第三条 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签名识别档案及其管理制度,定期组织业务培训,保证其业务能力满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需要。

第四条 职业卫生检测工作应当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程序和内容开展(检测工作流程见附件1),不得更改、简化程序和相关内容。

第五条 技术服务机构从事检测活动前,应当与用人单位(或委托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检测类别、检测范围、收费标准或合同价格、完成时间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或协议)前,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检测工作的来源、性质、范围和内容等,结合自身资质条件和技术能力,按要求组织开展合同评审。

第六条 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职业卫生检测工作,因计量认证范围限制或样品保存时限有特殊要求等原因需委托其他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的,委托检测样品数量应当满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39号,以下简称《工作规范》)的要求,且委托检测项目种类数不得超过检测项目种类总数的30%。

第七条 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程序和以下要求开展现场调查(包括工作日写实):

(一)现场调查应当覆盖检测范围内全部工作场所。

(二)现场调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地址、劳动定员、岗位划分、工作班制。 2.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辅材料,生产的产品、副产品和中间产物等的种类、数量、纯度、杂质及其理化性质。

3.生产工艺和设备,包括设备类型、数量及其布局;主要工艺参数,生产方式,生产状态。

4.各岗位(工种)作业人员的工作状况,包括作业人数、工作地点及停留时间、工作内容和工作方式;接触职业病危害的程度、频度及持续时间。

5.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的产生和扩散规律、存在状态、估计浓度。 6.工作场所卫生状况和环境条件、职业病防护设施及运行情况、个人防护用品及使用情况。

(三)现场调查应当至少由2名专业技术人员完成,且应当包括相关行业工程技术人员。

(四)现场调查应当在正常生产情况下进行,且现场调查的时间应至少覆盖1个工作日。

(五)现场调查应当实时记录(现场调查记录表参照附件2),并经用人单位陪同人员签字确认。

(六)在用人单位显著标志物位置前拍照(摄影)留证并归档保存。

(七)根据实际情况,可在现场调查时开展预采样,预采样不能代替现场采样。

第八条 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现场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现场采样和检测计划。按照《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GBZ/T189)和《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GBZ/T192)等标准要求,确定有代表性的采样点和采样对象、采样数量、采样时段,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类型确定采样方法,绘制现场采样点设置示意图。

现场采样和检测计划应当至少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检测类别、检测任务编号、检测项目名称(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岗位(工种)、采样点或采样对象、采样方式(个体采样或定点采样)、采样时段、采样时间、样品数量、采样日期、仪器设备、空气收集器、采样流量、样品保存期限和保存条件、编制人、审核人、批准人、编制日期等信息(现场采样和检测计划表参照附件3)。

现场采样和检测计划应当经技术服务机构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九条 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现场采样前,应当根据现场采样和检测计划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下达现场采样任务,做好任务分工。

(二)准备好符合采样要求的仪器设备,检查其性能规格(包括防爆性能)、电池电量、计量检定或校准有效期等情况,按要求领用仪器设备并做好记录。

(三)做好仪器设备的充电、流量校准等工作。校准流量时,必须串联与采样相同的空气收集器,并做好记录。

(四)准备好现场采样所需的空气收集器、相关滤料和试剂,确保其质量完好、数量充足。

(五)备齐现场采样记录表格。

(六)为现场采样人员配备适宜的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条 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现场采样(包括利用便携式仪器设备对危害因素进行现场测量):

(一)按照GBZ1

59、GBZ/T18

9、GBZ/T192及《工作规范》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在正常生产状况下进行现场采样。

(二)每个采样点现场采样应当由至少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完成。采样人员应当遵守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安全卫生要求,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采样前应当观察和了解工作场所卫生状况和环境条件,核实确认采样点、采样对象、采样时段、检测项目等信息。

(三)现场采样应当选定有代表性的采样对象或采样点、采样时段,应当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最高的工作日和时段、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最高和接触时间最长的劳动者。采样点和采样对象的数量必须满足标准要求。

(四)有害物质样品的采集应当优先采用个体采样方式。职业接触限值为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的有害物质的采样,应优先采用长时间采样,采样时间尽可能覆盖整个工作班;采用定点短时间方式采样的,应当在有害物质浓度不同时段分别进行采样,且同一采样点至少采集3个不同时段的样品。作业人员在不同工作地点工作或移动工作时,应当根据工作情况在每个工作地点或移动范围内分别设置采样点。

职业接触限值为最高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或超限倍数的有害物质的采样,应当选择接触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作业人员或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工作地点,在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时段进行采样,不得随机选取采样对象或采样点。当现场浓度波动情况难以确定时,应当在1个工作班内不同时段进行多次采样。

(五)化学因素现场采样的频次应当满足GBZ159要求,物理因素现场应当至少测量1个工作日。

(六)现场环境条件应当满足采样条件及仪器设备使用要求。采样时,应当观察仪器设备的运行状态,保持流量稳定,在空气收集器的采集容量饱和前及时更换收集器。采样时,不得在采样点处理样品(如打开滤膜夹或倒出吸收液),防止样品污染。

(七)采样时,应当按要求采集空白对照样品,同一检测项目同一批次样品至少采集3个空白对照样品。

(八)采集样品应有唯一性标识。

(九)现场采样记录应当实时填写,并经用人单位陪同人逐页签字确认。记录信息应当至少包括检测任务编号、样品名称、样品编号、采样点或采样对象、采样设备名称及编号、生产状况、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情况、采样起止时间、采样流量、环境气象条件参数(温度、湿度、气压)、采样人、陪同人等相关信息(现场采样记录表和现场测量记录表参照附件4和附件5)。

(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特殊要求的项目外,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现场采样情况进行拍照(摄影)留证。因故不能拍照(摄影)留证的,需用人单位书面确认。

第十一条 样品运输应当保证样品性质稳定,避免污染、损失和丢失。对于不稳定的样品,应采取必要措施妥善保存。

空白对照样品应当独立包装,与采集样品一并放置、运输、储存。

第十二条 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加强样品接收、流转管理,保证各环节受控。样品接收人员检查并确认样品标签、包装完整后,填写样品交接记录。样品有异常或处于损坏状态,应如实记录,采取相关处理措施,必要时应重新采样。

样品交接记录至少应当包括检测任务编号、样品名称、样品编号、样品状态、样品数量、样品保存条件、交接日期、交接时刻、交接人员等信息。

第十三条 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检测方法的要求,对采集样品、空白对照样品进行预处理。样品应在检测方法要求的有效保存期限内完成预处理和测定。

第十四条 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样品测定:

(一)按照实验室资质认定批准的检测方法进行样品测定。

(二)仪器设备性能应当满足检测方法的要求,且通过计量检定或校准,并在有效期内。

(三)实验室环境条件应当满足仪器设备使用和检测方法要求。对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天平室、理化分析室、热解吸室等,应当按要求对环境条件进行控制并实时记录相关参数。

(四)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仪器设备操作,记录仪器使用时状态、使用日期、样品名称、样品编号、使用人等信息。

(五)标准物质及化学试剂、试验用水等应当满足检测方法要求,并保证其质量。标准物质及化学试剂使用、配制应当实时记录,记录应当完整、清晰,记录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标准物质或化学试剂的名称、批号、生产单位、配制时的环境条件、配制浓度、配制方法、配制日期、配制人等信息。标准溶液优先采用国家认可的标准物质进行配制,低浓度的标准溶液宜当日配制和使用。

(六)按照检测方法的要求配制相应的标准系列,制作标准曲线;标准系列应现用现制,不得使用过期的标准曲线进行分析。对同一天分析的不同检测任务的样品,使用相同标准曲线时,应当有可溯源的标准曲线使用记录。

(七)在样品测定前,应进行质控样品测定,测定结果满足质控要求后,方可进行样品测定。样品测定过程中,应根据仪器设备的稳定性,同一检测项目每分析10~30个样品应进行质控样品分析,检查分析条件的变动。质控样品测定结果应在质控标准值范围内,或在质控图控制线范围内。质控样品可直接外购或单独配制。如无质控样品,可采用加标回收率进行质量控制,加标回收率应保证在75%~105%。

(八)根据样品、空白对照样品的实验室分析结果和采样体积计算待测物浓度。

(九)对保存时限有要求需进行现场测定的样品,应按实验室资质认定的检测方法进行测定,使用的便携式仪器应在计量检定有效期内,仪器设备的技术指标应满足检测方法的要求。现场测定应在对样品无污染的场所进行,环境条件应满足仪器设备使用要求和检测方法要求,并做好记录。

(十)实验室分析(包括现场测定)记录应当至少包括检测任务编号、检测项目、样品编号、检测依据、检测参数、检测日期、环境条件参数(温度、湿度、气压)、样品处理、仪器设备(名称、型号及编号)、仪器设备条件参数、标准物质、标准曲线、质控样品、检测结果等信息(实验室分析记录表参照附件6)。

第十五条 检测结果处理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应当按照标准规范进行数值转换,并记录转换过程。

(二)应当采用法定计量单位,按照标准规范进行数值修约。

(三)检测结果按照以下原则表示: 1.职业接触限值为整数的,检测结果原则上应保留到小数点后1位;职业接触限值为非整数的,检测结果应比职业接触限值数值小数点后多保留1位。

2.当样品未检出时,检测结果表示为小于最低检出浓度,最低检出浓度至少保留1位有效数字。

3.当空白对照样品未检出时,检测结果表示为未检出。

(四)不得随意剔除有关数据,人为干预检测结果。当出现可疑数据需舍弃时,应分析原因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检测工作中的各种原始记录应当使用受控的记录表格,及时、如实记录。记录信息应当全面、清晰、完整,按要求书写、复核、签字。记录划改应当规范,采用杠改方式,并由划改人签字或盖章。

第十七条 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向用人单位(或委托单位)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样式见附件7):

(一)检测报告应有唯一性标识,页码和总页数标识,表明检测报告结束的标识。

(二)检测报告应当有资质认定标识,技术服务机构公章或检测专用章,并加盖骑缝章。

(三)检测报告应注明检测类别。分次完成的定期检测项目,应当注明当次检测范围。

(四)检测报告内容应当完整、规范、信息全面,至少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和地址、技术服务机构名称、检测任务编号、采样点或采样对象、采样日期、采样时间、采样方式、仪器设备名称及编号、检测依据、检测日期、检测结果、审核人、授权签字人等信息。

(五)定期检测报告除列出检测结果外,应按照职业接触限值要求汇总检测结果,并给出是否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的结论,分析超标主要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建议。

第十八条 技术服务机构应当通过以下措施加强检测工作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和控制:

(一)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体系文件应涵盖检测工作的全部程序和内容,满足检测工作的质量要求,具有可操作性。

(二)仪器设备应当按要求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定期实施期间核查,并做好维护、保养。

(三)制定和实施内部质量控制计划,通过空白对照、比对、样品复测、加标、质控样品分析等方法加强内部质量控制。

(四)定期参加实验室间比对、能力验证等外部质量控制活动。

(五)制定人员培训、监督检查、仪器设备计量检定或校准、仪器设备维护保养、期间核查、内审、管理评审、质量控制等年度计划,并严格实施。

(六)检测工作各环节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均应当按要求进行审核,并有质量监督记录。审核人需经授权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十九条 检测工作结束后,应将检测过程中产生的资料按要求归档保存,保证检测过程可溯源。检测档案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技术服务合同(或协议)。

(二)合同评审记录。

(三)现场调查、工作日写实等相关原始记录。

(四)现场采样和检测计划及审核记录。

(五)现场采样记录、现场测量记录、样品接收流转保存记录、实验室分析记录、原始谱图及计算过程记录等相关原始记录。

(六)技术服务过程影像资料。

(七)检测所需的技术资料。

(八)检测报告及审核记录。

(九)其他与检测相关的记录、资料。

第2篇:职业卫生检测

附件1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条件

一、机构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法人授权资格;

(二)能独立开展相应技术服务工作;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从事相应技术服务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

(四)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

(五)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二、人员要求

(一)基本条件

1、有与其申请技术服务项目相适应的管理、技术和质量控制人员。

2、熟悉相关法律、标准和文件以及本单位质量管理手册。

3、专业技术负责人应精通本专业业务,专业人员的专业与申请的技术服务项目相一致。

4、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二)有关人员具体条件

1、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资质的,应当具有项目评价、卫生检测和质量控制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评价人员应当包括卫生工程(可委聘)和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2、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资质的,项目评价、质量控制、卫生检测方面的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

项目评价人员中卫生工程人员不少于1人。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中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不少于3人,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人数不得少于专业人员总数的35%。

3、申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资质的,项目评价技术负责人、卫生检测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卫生检测人员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1

4、外聘(含返聘)技术人员不得超过从事评价工作总人数的20%,技术负责人不得外聘。

三、仪器设备

(一)申请单位应当具有所申请的技术服务项目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二)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性能、量程、精度应能满足工作的需要,并能良好运行。

(三)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计量检定,并贴有检定或校验标识。无计量检定规程的仪器设备,应有自行编制的校验和检验方法并进行定期校验。

(四)仪器设备应有完整的操作规程。

四、其他要求

(一)检测实验室应当有良好的内务管理,以保证实验室整洁有序。检测仪器放置合理,便于操作。并配有必要的防污染、防火、控制进入等安全措施。

(二)凡是检测方法或检测仪器有要求的,应按要求对检测场所的温度、湿度和放射性本底等环境条件进行有效、准确的测量并记录。

(三)检测方法应尽可能采用国际、国家、行业或地方规定的方法或标准。必要时应备有检测方法细则、仪器操作规程、样品管理程序和数据处理规则等作业指导文件。

(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编制质量管理手册,并严格开展质量控制。

(五)应当为检验样品建立唯一识别系统和状态标识。应当编制有关样品采集、接收、流转、保存和安全处置的书面程序。

(六)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应按照各自的要求,包含有足够的信息,并且按照规定书写、更改、审核、签章、分发和保存。

(七)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应有与其相适应的经费保障。

第3篇:职业卫生检测

(职业卫生检测0HSAS检测,环境检测“ISO检测)

上海裕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裕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是上海卫生局,安监局认可备案资质实验室,分别位于位于闵行区莘庄七莘路146号七星商务楼4楼和奉贤区远东路799号1楼。

实验室业务检测范围:职业卫生检测、公共场所卫生检测、环境卫生检测、建筑工程室内空气检测和节能检测、饮用水卫生检测.为企业提供全方位、顾问式的职业卫生咨询服务,包括:职业卫生专业知识,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职业卫生申报流程咨询、职业危害评估—识别生产过程、生产工艺和环境中的有害因素及现场调查检测、职业危害控制,针对设备改进和防护措施给出建设性意见,与企业共同完成解决方案。中国职 业卫生专家库专家,上海职业卫生专家库专家为您提供专业技术服务!

上海裕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具有:

1:上海市卫生局颁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资质

证书编号:沪卫职技字(2011)第0004号

2: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所颁布的《计量认证证书》

证书编号:U

联系人:陆辉免费电话:

联系电话:,传真:

第4篇:职业卫生检测报告

井下爆破材料库区域职业卫生检测报告

时间:2012年8月30日上午9时 参加人员:宋继友 武矿生 王乐腾 检查内容

2012年8月30日有通风区组织对爆破材料库区域进行了职业卫生检测,测得噪声为75dB;瓦斯浓度为0%;一氧化碳浓度为0ppm;粉尘浓度为/m3符合规程规定。

邯郸市牛儿庄采矿公司 2012年8月30日

第5篇:职业卫生组织机构

库车县榆树岭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文 件

岭矿发〔2018〕15号

关于成立库车县榆树岭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职业卫生管理领导机构的通知

矿属各单位:

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的规定,为了更好地开展煤矿职业卫生工作,经库车县榆树岭煤矿安委会会议研究决定,成立库车县榆树岭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组织机构。

一、库车县榆树岭煤矿职业病防治领导组织机构: 组 长:矿长、书记

副组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

成 员:安全副总工程师、机电副总工程师、地测副总工程师、生产副总工程师、基建副总工程师、通风副总工程师、调度主任及各科室负责人。

职业卫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科。于航同志兼任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主任。

二、榆树岭煤矿成立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 主 任:于航

成 员:刘德勇、黄启定、何海、刘丽军、刘海、何强

三、职业病防治领导职责

1、组长的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隐患排查治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榆树岭煤矿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矿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3)每季度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 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4)根据“三同时”原则,榆树岭煤矿改扩建或技术改造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 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5)组织对全矿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 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或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6)经常检查全矿和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出现问题的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7)对本矿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副组长及办公室主任的职责:在职业病防治组长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在榆树岭煤矿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2)根据榆树岭煤矿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3)制订榆树岭煤矿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4)直接领导本矿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榆树岭煤矿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

(5)组织对全矿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6)经常检查全矿和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7)对矿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 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3、各职能科室的职责

(一)、综合科:负责职工劳保用品的管理、发放。负责职工入矿、离矿、定期职业病体检和职工职业病档案登记、存档、申报、定期询访职业病患者的病情,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病防止宣传教育等工作,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安全科:负责全矿井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各工作岗位100%持证上岗,安全生产严格按照“三大规程”规定执行,协同搞好职工职业病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对职工个体防护、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生产科:负责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系统的合理布局,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编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采掘作业规程和应急预案,保护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四)、通风科:负责全矿井“一通三防”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各工作地点风速符合要求,保证矿井有完善的供水防尘系统,搞好除尘、降尘和粉尘测定等工作。

第6篇:职业卫生机构成立

关于成立山西xx集团xx煤业有限公司

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的通知

矿各科(队)室: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我公司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促进我公司的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经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成立我公司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现将有关决定通知如下:

一、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管理机构:

长:副组长:

成员:职能科室、生产、辅助负责人。

设职业危害防治科在矿综合办公室,兼任科长,进行职业危害防治日常管理。

相应建立了职业病防治专职管理人员:

二、工作职责:

1、工作领导组,负责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年度计划和机构设置、职责分工、经费落实等工作,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领导组定期组织对上月职业卫生防治工作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落实资金、人员、时间进行整改,对下月工作进行安排,确保卫生防治工作落到实处。

3、职业危害防治科,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监(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检护、职业病诊断治疗康复等工作。

4、职业危害防治科,负责本矿的职业病防治、组织劳动者职业健康体检和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工作,所配备人员须经过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能胜任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专业的工作。

5、分管职业卫生的副职领导在矿长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在企业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技术科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安全科根据企业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组织对全厂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对企业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职业危害防治科制订企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直接领导本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

督查科(安全指挥中心)经常检查全厂和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各队组经常听取各部门、车间、安技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综合办公室负责编制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措施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

机电科负责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协助领导小组推动企业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安全科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职业危害防治科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机电(通风)科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三、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具体要求:

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要求,煤矿领导干部、职工应深刻认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目前安全生产的严竣局面,结合煤矿开展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达标工作,认真按本决定贯彻落实,有针对性地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薄弱环节进行整治,强化责任落实,不断促进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1、切实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具体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从组织措施上提供有力保障。

2、建立健全煤矿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重点对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矿井“一通三防”等矽肺病综合治理措施进行修订,使矿井“一通三防”工作、特别是矿井粉尘综合治理防治工作责任落实到各矿井、各部门、各作业班组,真正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

3、健全生产矿井通风管理机构,加强通风队伍建设,配齐配足能够满足通风防尘工作需要的专兼职人员,确实保障通风防尘工作正常开展。

4、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加大对采空区封闭和风门的管理工作,增加矿井有效风量,加强采掘工作面的局部通风管理,确保井下人员有符合质量和风量要求的新鲜风流;同时随着开采深度的延伸, 应加大安全投入,不断改造和完善通风系统,加强“一通三防”基础设施建设,建设较为全面的矽肺综合治理的基础设施,为矽肺病综合治理提供物质基础保障。

5、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认真落实地面和井下产尘作业地点粉尘浓度的监测工作,强化煤矿粉尘检测,并按有关职业病防治专家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促进粉尘综合治理工作不断完善、不断改进。

6、加强矿井综合防尘管理,采取以下几项措施:

①对通风系统进行经常性检查,不断完善矿井通风系统,确保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及时有效地排除,减少粉尘的危害。 ②建立井下防尘系统。

③掘进工作面实施湿式作业,最大限度地减少粉尘的产生。 ④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职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督促职工正确配带、正常使用,努力减少粉尘的危害程度。

7、加强职工尘肺病的综合防治管理,每年定期对接触粉尘的职工进行健康检查,按《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做好治疗工作;发现患职业病人员及时调离原岗位,重新安排工作,并按规定发给补贴待遇。

8、把职业病防治知识纳入职工安全技术培训内容,坚持专门教育与日常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强化职业病防治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教育工作,提高职工职业病防范意识,从根本上做好职业病防范工作。必须对上岗前,在岗期间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5%以上。

9、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做好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尘、毒危害,保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10、认真履行煤矿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完善制度,加强日常监管。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专职管理人员应加强对煤矿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措施、职业卫生设施、职业危害防护用品配备使用、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评价、职业卫生告知及职业危害报告、职业卫生安全教育培训等方面工作的监督检查,并煤矿落实职业危害申报工作。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

主题词:xx 职业危害防治科 设立 通知 山西xx集团xx煤业有限公司

2012年2月10日印发

共印10份

第7篇: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机构及职责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预防职业病,保护全体员工的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公司成立了由总经理任组长、副总经理任副组长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领导小组,行政管理部为职业安全卫生日常管理机构。

一、职业安全卫生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 常务副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1)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企业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的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3)监督公司主管部门将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的责任层层落实到主体单位。

(4)主持召开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解决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5)建立健全公司的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合理配备专职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6)负责审批公司职业健康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公司若发生重大职业及中毒事故,及时组织抢险和善后,及时如实上报职业健康安全生产事故。

(8)督导各有关单位足额提取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费用,确保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9)高度重视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加强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履行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三、职业卫生管理成员职责:

(1)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劳动保护的政策、法律法规。

(2)制定公司年度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方针及工作计划。

(3)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4)负责组织生产环境尘毒和物理因素的监测和分析。

(5)对新入厂职工进行就业前体检,对接触有毒有害因素的职工进行定期职业性体检和职业病普查工作,并进行登记、统计和报告。

(6)参与新、改、扩建项目的职业健康防护设施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提出健康监督建议,协助做好新装置的职业健康预评价。

(7)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负责职业健康和职业病防治检查监督工作。 (9)编制年度计划和总结,建立健全尘毒岗位有毒有害物质监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0)组织和编制职业危害防护技术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XXXXXXX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检测机构工作计划

检测机构自查报告

职业卫生检测人员工作总结

职业卫生交叉检查工作汇报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工作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