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工作汇报(共8篇)

工作汇报 时间:202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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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分析

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分析

一、现有业务模式

根据浙政办发95号文件,浙江省推出了银保合作以及小额贷款公司与保险机构合作两种模式。事实上,考虑到银行具备较为广泛的中小企业客户资源以及更为扎实的信贷基础,保险机构在合作伙伴选择上多以银行为主。合作模式根据地区不同也有所区别。当前在浙江省范围内比较典型的模式主要有以下几个:1.宁波“金贝壳”模式:由人保财险、太平洋财险两家公司组成共保体,与工行、农行、中行以及宁波银行四家银行合作,保险对象主要是初创期小企业、农业种植养殖大户以及城乡创业者(含个体工商户)。相较其他模式来说,宁波模式创新地推出了“金贝壳”系统,将保险公司和银行的业务端相连接,以使贷款的审批流程更为通畅。该项目获得当地金融办提供了专项扶持资金。2.舟山“政银保”模式:同样由人保财险和太平洋财险组成共保体,以当地农(渔)民为主要贷款发放对象,借款合作银行为当地农信社,借款额度相对偏低。当地金融办同样提供了专项扶持资金。3.浙江模式:即根据浙政办发95号文件规定,试点保险机构自行选择试点银行实行合作,合作面遍及除宁波外的浙江全省。该模式不再局限于保险机构共保模式,是一种更为商业化的做法。在该模式下,政府的专项扶持资金须由各地保险机构和合作银行另行向当地金融办申请。

二、取得的初步成效

以太平洋财产保险浙江分公司为例,自2012年6月正式开办该业务起到今年4月底,总计为388户借款人提供了总计亿的借款支持,受到了很多小额借款人的推崇。而事实上,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开办,不但仅是小额借款人受益,也让银行和保险机构实现了共赢:1.对于小额借款人来说,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为其增加了一种新的借款途径,能够协助其获得经营性贷款融资,缓解小额借款人融资难的现状。因为引入了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银行在一定水准上降低了对小额借款人的要求,协助小额借款人在缺乏抵押、担保的情况下也能够获得贷款,所以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确实为小额借款人获得银行借款起到了实质性的作用。2.通过这种创新的银保合作方式,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为银行的贷款资金提供了安全保障。银行能够将一部分贷款违约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提升其信贷资金的安全。在贷款保障系数增大的情况下,银行又能够探索一些新的业务领域,丰富其贷款品种。同时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在化解担保联保圈风险上也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2012年起浙江多地因互保、联保出现信贷危机,银行在这次信贷危机中承受不小的压力。通过引入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银行转移了部分互保联保圈内的企业,一定水准上缓解担保联保造成的隐性风险,优化了银行的信贷环境。3.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作为一项金融创新,拓宽了保险公司的现有的非车险业务品种,加深了保险企业在贷款保证险领域的试水。与此同时,保险机构也提升了其市场形象和自身价值。而在保障中小微企业生产发展过程中,保险公司与中小微企业的关系更加密切,能够引导中小微企业提升风险保障意识,全方位拓展中小微企业保险市场,培育新的保险业务增长点,实现了保险业与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良性互动。

三、面临的主要问题: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当前小贷险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其高风险性、难掌控性,能够说该险种在当前环境下基本难以盈利甚至极易亏损。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相对保险公司的传统险种来说,其风险水准往往更高,会面临的损失总量更难以预见,存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同样以太平洋财险浙江分公司为例,在其业务开办的近2年时间中,有24户借款人发生风险,逾期本金利息共计7183万,保险公司估损逾5000万。当前公司已累计赔偿万,实现追偿仅有146万,简单赔付率已达到了140%。除比较高的风险外,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业务推广面狭窄也是要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初衷是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理应是受市场欢迎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其推动并不尽如人意,具体原因也是多方面的:一是,因为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高风险性和难以预料性,保险公司很难获得再保险支持,不敢贸然扩大该业务,只能局限在小范围内实行试点。同时,即使保险公司有独立调查权,却缺少具备专业水平的调查人员,在调查水平上与银行相差悬殊。一些一线调查人员主要还是由业务人员兼任,无论是审贷人员数量及服务水平都难以与业务发展要求相匹配。所以,当前来看小额贷款保证险业务的开办也是分散、零星的。二是银行似乎对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推动也并不十分积极。因为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模式是银行保险共担风险,银行自己也要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失,与其“全覆盖”的风险控制理念发生背离,难以满足银行的信贷审批要求,仅依靠保险协助小额借款人增信的作用比较有限。所以银行在能够做抵押担保的情况下一般不会考虑以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方式来发放贷款。三是政府配套支持政策不足,没有给予相对应的扶持。即使浙江省政府金融办的文件中有涉及政府专项资金支持,但在实际业务操作中,能够获得政府专项资金的地区依然是凤毛麟角。当前很多地方政府对该项业务试点仍然缺乏灵活、明确的支持政策,难以激发保险公司和银行进一步扩大业务的积极性,一定水准上制约了试点业务发展。

综合以上分析,可见在当前整体环境下,保险公司对待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态度无疑是矛盾的,既寄希望于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来开辟蓝海却又顾虑重重。因为险种风险高,只能小范围试点,所以保费规模很难做大无法形成大数法则效应。而为了不加重小额借款人的负担,保险公司又不可能收取高额的保费。那么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究竟该如何发展?或者能够从以下几方面实行考虑:

1.控制风险,贷款保险业务遵循小额、分散原则。从当前银行的不良情况来看,一些较小额的如100万元以下的借款不良率反而比较低。保险公司在业务选择上能够向这类较小额规模的借款人倾斜。在借款人小而多的情况下,风险往往比较分散,相对来说发生风险的概率也也会有所降低。当然,借款人规模不能过低,否则借款人太过度散会形成较高的成本。所以保险公司同时应做好风险控制和成本控制的平衡。 2.灵活使用、推出更能满足市场需求的产品。从当前试点的产品来看,市场上对小额信贷保证保险的定位仅仅融资手段之一,而事实上银行还有其他如抵押、担保等多种方式能够选择,所以单一的贷款保证保险很难说是保险业务的蓝海。保险公司能够针对银行的授信方式推出以贷款保证保险作为辅助授信手段的产品。比如在银行风险较低的抵押贷款方式下,因为银行一般是按抵押物价值的70%发放贷款,企业获得的贷款金额只有抵押物价值的70%。在这种情况下,银行能够引入保证保险贷款,由保险公司为抵押物价值的30%作保障来放大贷款金额,最终使借款人获得的贷款金额与抵押物价值对等。这样不但能够放大银行对企业的贷款规模,保险公司也因依托于抵押物来做保证而降低了自身承担的风险。

3.不循规蹈矩、深化创新,利用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丰富业务模式。比如当前全国很多地方推出的科技贷款保证保险,与各地科技厅合作,对具有高成长空间、市场前景广阔、技术含量高的中小企业实行融资扶持,以科技型中小企业未来收到的科技补贴资金或经营收入作为主要还款来源。这不但协助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缓解创业融资难问题,也推动了企业转型升级和产品更新换代,符合国家当前倡导科学发展促动科技转型的理念,取得了一定成效。

4.结合其他保险品种,推出全方位的风险保障产品。借款人的风险实际上是全方位的,在实际业务推广中能够将保险公司的传统险种与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相结合,制定符合借款人需求的保障方案,更全面的为借款人提供风险保障。如安信农险试点的涉农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将农险与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相结合,服务三农,为新农村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保障作用。

当然,除了对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创新、升级外,保险公司还应着力做好以下几点:

1.增强基础建设,夯实业务基础。考虑到贷款审查水平上的先天不足,保险公司能够招募具有银行从业经验、熟悉消费信贷市场的专业人才组成风险管理团队,成立保证保险专业机构和专门的风险控制组织,从贷前、贷中、贷后三阶段着手建立全过程风险管理制度。

2.为避免系统性风险,保险公司在发展小额信贷保证保险业务时规模不宜过大,应做到与公司自身承担风险相匹配。同时要确保参与各方风险共担的机制发挥作用。例如宁波、舟山模式中的共保机制,由多家保险公司共同加入,利用各自的承保水平为市场提供产品和服务,起到共担风险的作用。

3.尽可能的寻求政府政策支持。虽然浙江省政府的文件提出试点地区的风险补偿政策和保费补贴政策,但实际上当前浙江省仅有宁波、舟山等几个地区的金融办落实了类似的补助措施,部分县市即使有政策却没有真正落实,而绝大多数地区则处于有业务展开却无政策支持的尴尬局面。缺乏政府政策支持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难以切实提升各方参与的积极性,最终很可能是其象征意义大过于实际意义。而要使其能够发挥实际作用,就需要有实质性政策支持,通过建立风险补偿基金、保费补贴的方式来支持小额借款人购买,刺激供求双方,以促动市场健康持续的发展。

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分析

第2篇: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篇1:云南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云南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云南省政府金融办网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3〕117号)精神,创新金融服务模式,缓解小型微型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不断增强云南经济发展内生动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试点目的和意义

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有利于创新银保合作和金融服务模式,有效控制和分散信贷风险,缓解小微企业、农村种养殖大户和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抵押担保难问题;有利于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放大、导向作用,扩大小微企业、涉农贷款信贷规模,对增强全省经济发展活力,加快转方式、调结构、惠民生、促和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以建立财政与金融联动的资金传导机制为重点,以小

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为突破口,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农业种养殖大户和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的信贷投放,强化配套政策措施,创新金融服务模式,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金融机构提升创新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增强我省经济发展内生动力。

试点时间从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

(二)基本原则

1.政府支持,市场运作。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作为一项创新金融业务,试点期间由政府提供相应政策支持,取得经验后再推广,促进市场化可持续发展,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2.依法合规,风险可控。金融机构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要求,强化风险控制措施,做到依法合规经营,防范金融风险。

3.强化管理,稳健推广。金融监管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此项业务的监督、管理。金融机构要积极做好市场调研,充分借鉴其他地区经验,建立和完善业务管理制度、信息网络平台;加强人员队伍培训,促进业务的规范管理;坚持稳健经营,逐步稳妥扩大业务覆盖范围及客户群体。

三、业务运作机制

(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主要内容 1.借款人: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经营期一年以上的小微企业、农业种养殖大户和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申请小额贷款用于生产经营,作为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主要申请对象。申请人所经营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金融行业支持政策、有持续发展潜力、有稳定现金流来源。企业不得有欠缴税费、逃废债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试点金融机构要积极从市场和自身客户资源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对象开展业务,优先从小微企业信用贷款试点企业中选择经营成熟稳定的企业优先开展业务。

2.试点金融机构: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选择若干有此业务、实力较强、信誉良好、经营管理规范的银行及保险公司开展试点,并逐步扩大试点金融机构范围。其中,由省财政厅会同省金融办、云南保监局,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投标选定3至4家保险公司组成共保体共同承保,并向社会公布;由省金融办会同省财政厅和云南银监局负责审核确定参与试点的银行机构并向社会公布。申报参与试点的金融机构,要组建专业部门、安排专业团队、制定专业方案。驻滇各银行机构要积极向总行申请信贷额度开办此项业务;驻滇各保险机构要积极向总公司汇报,报备相关的保险产品,制定切实可行的服务方案;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先行试点,经依法确认,主动参与,支持地方经济的发展。

(二)基本业务流程 1.参与试点的银行与共保体协商签订合作协议;

2.由共保体各成员公司同意确认,试点银行和共保体联合对小额贷款申请人进行资信调查;

3.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自愿前提下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同时与相关保险公司签订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4.银行在相关手续完备后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相关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贷款保证保险责任、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银行与保险公司要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审批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

(三)融资成本

借款人融资成本由银行贷款利息、保险费两部分组成。试点期间,银行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档期基准利率上浮30%,鼓励银行对小微企业等小额贷款利率给予优惠,支持其经营发展。保险费率以保险公司在保险监管机关备案或核准的费率为基础,试点期间年费率合计最高不超过贷款本金的3%(包括保证保险费率和借款人意外保险费率),如遇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另行调整或从其规定。借款人有条件且自愿提供抵押或反担保物的,经办银行和保险公司可结合借款人资信状况适当下浮贷款利率及保险费率。

(四)风险分担

试点期间银行和保险公司原则上按照3:7比例承担贷款本金损失风险;当借款人发生逾期但未构成保险事故的贷款,银行要及时将逾期信息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有提前介入催收的权利;当借款人贷款逾期超过91天及以上,银行追索未果的,银行可向保险机构提出索赔,保险机构应在收到银行索赔要求后10个工作日内向银行进行理赔。保险机构在按约定向银行赔付的同时,可按合同约定向借款人进行追偿,银行要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材料。

四、风险控制和监管机制 (一)控制小额贷款额度

试点期间,小微企业、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贷款金额单户累计不超过300万元;农村种养殖大户单户累计不超过50万元;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贷款用途主要用于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合理的资金需求,借款人不得将授信资金用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行业、项目和产品,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所借资金流入房地产市场、证券市场、期货市场、股本权益性投资及转借他人。

(二)建立贷款风险叫停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当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赔付率(赔付额/保费收入)达到120%或对应贷款逾期率达到10%时,相关金融机构应暂停开展此项业务,由

篇2: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条款 城乡小额贷款保证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 为配合商业银行城乡小额贷款业务的顺利开展,支持推动地方信用经济的发展,特开办本保险。

第三条 凡根据银行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和宁波市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与商业银行签订小额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贷款用于生产性用途。且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条件的自然人或法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即《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

(一) 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 (二) 自然人须已在宁波大市范围内连续居住三年以上。具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其中城乡创业者还须同时拥有宁波市常住户口,并由其亲属或其他担保人提供连带担保责任;法人须具有一年以上的连续经营记录,无欠缴税费,逃废债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并由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承担无限担保责任。

第四条 凡经银行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城乡小额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即《借款合同》中的贷款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连续三个月完全未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或《借款合同》到期后30日投保人仍未履行偿还贷款本金的义务,视为保险事故发生。

第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向投保人和相关担保人进行追偿后,对于不足以清偿投保人贷款本金的剩余部分,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 由于下列情形只是投保人未履行《借款合同》而导致被保险人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军事行动、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二) 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和材料、核爆炸、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

(三) 洪水、海啸、台风、地震及地震次生灾害;

(四)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纵容、授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或被保险人雇员的故意行为;

(六) 投保人为自然人的,其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的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借款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销的;

(二)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借款合同》的;

(三) 被保险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宁波

市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未对投保人进行资信调查或为按规定程序进行贷款审批的;

(四) 投保人不符合银行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贷款规定和宁波市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的资质条件而签订《借款合同》的;

(五)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对原借款合同及附件内容进行修改、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的

(六)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借款合同》的担保人就偿还《借款合同》的贷款达成和解协议的;

(七) 投保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八) 对《借款合同》设定的担保被依法确认为无效的;

第九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息; (二)投保人不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所造成的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逾期利息;

(三)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四)按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十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

第十一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本保险的保险金额为《借款合同》重列明的贷款本金,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实行绝对免赔,绝对免赔率为被保险人向投保人和担保人追偿后,仍不足以清偿《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投保人贷款本金剩余部分的一定比例。该比例由保险任何被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30%,并应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三条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借款合同》生效之次日零时起,至《借款合同》约定的清偿全部贷款本金之次日的24时止。具体时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投保风险的情况以及被保险人的其他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投保人在投保时向保险人出具书面授权书,授权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可随时查询还款账户的情况。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五条

投保人为自然人的,应在投保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投保人和担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投保人和担保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或相关户籍证明;

投保人和担保人个人信用报告;

投保人和担保人收入证明;

投保人和担保人财产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房屋、机动车辆产权证书等); 《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担保人对借款合同提供担保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投保人为法人的,应在投保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 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二) 法人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 法定代表人简历、身份证及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 企业章程复印件;

(五) 企业成立时(或变更时)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六) 企业简介、信用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 企业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前三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八) 《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担保人对借款合同提供担保的相关证明文件;

(九) 贷款卡原件及复印件(或贷款卡号)。

第十七条

除另有书面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应在严格遵守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严格审查投保人的资信情况,在确认其资信良好、提供了符合条件的担保并符合发放贷款条件的情况下,方可同意向其提供贷款,并向保险人出具投保人的资信调查报告及放贷审批意见;必要时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追加提供反担保或其他担保措施。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担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应在每月10日前向保险人书面提供投保人上一个月的还款情况表,并签章确认。根据保险人的要求,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随时查阅投保人的还款账户。

第二十条

在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发现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况,或者发生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应该:

(一) 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 在五个工作日内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如属刑事案件,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为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 保护事故有关证据,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不配合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被保险人应及时做好对欠款的催收工作,并做好相应催收记录;如保险人认为需要,被保险人应在接到保险人书面请求两个工作日内就委托催收事宜向保险人出具授权委托书;被保险人在投保人本金逾期还款三日内或利息逾期还款十日内将逾期情况书面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 索赔申请书; (二) 保险单正本; (三) 《借款合同》;

(四) 担保人对《借款合同》提供担保的相关证明文件;

(五) 被保险人签发的《逾期款项催收通知书》(或律师函)及向借款人寄送《逾期款项催收通知书》(或律师函)的相关证明;

(六) 投保人专项还款账户上的存款记录和扣款记录;

(七) 未按期付款损失清单; (八) 被保险人委托保险人催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权利凭证;

(九) 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资信调查报告及贷款审批文件;

(十) 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应及时行使向投保人和担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被保险人不履行或延迟履行本条义务,造成损失扩大的,保险人不承担损失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取得保险赔偿金的同时,应将其对投保人及《借款合同》担保人的权益转让给保险人,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及《借款合同》担保人追偿,包括但不限于从抵押物处置金额中扣回赔付款。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投保人或担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对投保人或担保人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金额。

赔偿处理

第二十六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 保险人的赔偿以被保险人向投保人和担保人追偿后,仍不足以清偿《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本金的剩余部分为基础;

(二) 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按保险合同载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出的每次事故免赔额计算赔偿。具体公式为:

保险赔款=被保险人追偿后仍不足以清偿投保人贷款本金的剩余部分×(1-绝对免赔率);

(三) 如果保险金额与投保时贷款本金一致的,保险人按照本条第(二)项计算的金额进行赔偿;如果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贷款本金的,保险人则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贷款本金的比例计算赔偿。具体公式为: 保险赔款=被保险人追偿后仍不足以情场投保人贷款本金的剩余部分×(1-绝对免赔率)×保险金额/投保时贷款本金。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做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人在处理赔偿过程中或在赔偿处理完毕后,发现索赔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有权撤销赔案,并向被保险人追回已经赔付的金额。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

第二十九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保险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篇3:青海省创业创新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上报总公司说明

青海省创业创新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上报说明

总公司领导:

兹青海分公司参加的此项青海省创业创新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是由青海省财政厅下达的由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并由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采购。

该项项目保险标的为《青海省创业创新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实施方案》(青政办{2015}122号)中提出的青海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项目的小微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村经济主体,农牧户(借款人为自然人的须在青海省内连续居住3年以上,具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同时还须拥有青海省常驻户口,并由其亲属或其他担保人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因与银行签订生产经营资金贷款合同而产生的无法履约的信用风险。

青海省财政厅对此项创业创新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十分重视,并对子项保险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请总公司给与大力支持,助分公司积极拓展此项业务,为提高分公司在当地市场的知名度与保费平台做努力。并且,此项业务我分公司负责人已向总公司银保部负责人孙总请示过,望总公司予以批准为盼。

此致

永诚青海分公司承保部2015年10月27日

第3篇:云南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云南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云南省政府金融办网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3〕117号)精神,创新金融服务模式,缓解小型微型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不断增强云南经济发展内生动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试点目的和意义

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有利于创新银保合作和金融服务模式,有效控制和分散信贷风险,缓解小微企业、农村种养殖大户和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抵押担保难问题;有利于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放大、导向作用,扩大小微企业、涉农贷款信贷规模,对增强全省经济发展活力,加快转方式、调结构、惠民生、促和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以建立财政与金融联动的资金传导机制为重点,以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为突破口,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农业种养殖大户和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的信贷投放,强化配套政策措施,创新金融服务模式,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金融机构提升创新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增强我省经济发展内生动力。

试点时间从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

(二)基本原则

1.政府支持,市场运作。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作为一项创新金融业务,试点期间由政府提供相应政策支持,取得经验后再推广,促进市场化可持续发展,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2.依法合规,风险可控。金融机构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要求,强化风险控制措施,做到依法合规经营,防范金融风险。

3.强化管理,稳健推广。金融监管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此项业务的监督、管理。金融机构要积极做好市场调研,充分借鉴其他地区经验,建立和完善业务管理制度、信息网络平台;加强人员队伍培训,促进业务的规范管理;坚持稳健经营,逐步稳妥扩大业务覆盖范围及客户群体。

三、业务运作机制

(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主要内容

1.借款人: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经营期一年以上的小微企业、农业种养殖大户和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申请小额贷款用于生产经营,作为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主要申请对象。申请人所经营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金融行业支持政策、有持续发展潜力、有稳定现金流来源。企业不得有欠缴税费、逃废债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试点金融机构要积极从市场和自身客户资源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对象开展业务,优先从小微企业信用贷款试点企业中选择经营成熟稳定的企业优先开展业务。

2.试点金融机构: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选择若干有此业务、实力较强、信誉良好、经营管理规范的银行及保险公司开展试点,并逐步扩大试点金融机构范围。其中,由省财政厅会同省金融办、云南保监局,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投标选定3至4家保险公司组成共保体共同承保,并向社会公布;由省金融办会同省财政厅和云南银监局负责审核确定参与试点的银行机构并向社会公布。申报参与试点的金融机构,要组建专业部门、安排专业团队、制定专业方案。驻滇各银行机构要积极向总行申请信贷额度开办此项业务;驻滇各保险机构要积极向总公司汇报,报备相关的保险产品,制定切实可行的服务方案;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先行试点,经依法确认,主动参与,支持地方经济的发展。

(二)基本业务流程 1.参与试点的银行与共保体协商签订合作协议;

2.由共保体各成员公司同意确认,试点银行和共保体联合对小额贷款申请人进行资信调查;

3.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自愿前提下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同时与相关保险公司签订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4.银行在相关手续完备后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相关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贷款保证保险责任、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银行与保险公司要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审批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

(三)融资成本

借款人融资成本由银行贷款利息、保险费两部分组成。试点期间,银行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档期基准利率上浮30%,鼓励银行对小微企业等小额贷款利率给予优惠,支持其经营发展。保险费率以保险公司在保险监管机关备案或核准的费率为基础,试点期间年费率合计最高不超过贷款本金的3%(包括保证保险费率和借款人意外保险费率),如遇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另行调整或从其规定。借款人有条件且自愿提供抵押或反担保物的,经办银行和保险公司可结合借款人资信状况适当下浮贷款利率及保险费率。

(四)风险分担

试点期间银行和保险公司原则上按照3:7比例承担贷款本金损失风险;当借款人发生逾期但未构成保险事故的贷款,银行要及时将逾期信息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有提前介入催收的权利;当借款人贷款逾期超过91天及以上,银行追索未果的,银行可向保险机构提出索赔,保险机构应在收到银行索赔要求后10个工作日内向银行进行理赔。保险机构在按约定向银行赔付的同时,可按合同约定向借款人进行追偿,银行要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材料。

四、风险控制和监管机制

(一)控制小额贷款额度

试点期间,小微企业、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贷款金额单户累计不超过300万元;农村种养殖大户单户累计不超过50万元;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贷款用途主要用于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合理的资金需求,借款人不得将授信资金用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行业、项目和产品,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所借资金流入房地产市场、证券市场、期货市场、股本权益性投资及转借他人。

(二)建立贷款风险叫停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当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赔付率(赔付额/保费收入)达到120%或对应贷款逾期率达到10%时,相关金融机构应暂停开展此项业务,由省金融办会同金融监管机构及时对该项业务进行专项调查。对银行工作人员与借款人恶意串通,明知借款人无还款能力而放贷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试点保险机构无正当理由拒保、拒赔、拖赔等行为,造成该项业务发展受阻及银行无法及时得到理赔的,保监部门应依法对相关机构及责任人进行查处。

(三)建立小额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省财政设立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试点期间保险公司赔付率超过120%的超赔部分给予80%的补偿,但每年补偿总额不超过省财政安排的年度风险补偿资金总额。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省金融办另行制定实施,鼓励各州、市人民政府设立相应专项资金进行配套补充,支持相关业务的顺利开展。

(四)建立银保联合风险管控机制

试点银行和保险公司对贷款实施全过程风险管理,对每笔贷款实行银保共同实地资信调查。银保双方在借款人申请受理、贷前调查、分析决策、贷后跟踪管理、逾期催收、损失追偿等各个环节中,实行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实现联合风险管控。银行工作人员要全程严格把好小额贷款授信的质量关口,尤其要确保客户信息真实性及资金用途合理性,严控资金专款专用,决不能因为有了保证保险而降低贷款发放的标准,放松贷款质量与风险的管控。

(五)保险机构对贷款风险进行附加性承保及独立审核机制 试点期间,借款人投保小贷保证保险时,应向同一保险机构投保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本金。发生保险事故而造成借款人无法按约定还款时,保险机构有权将保险赔款资金优先用于归还借款人所欠银行贷款。参与试点的保险机构有独立调查、审核、审批及否决权,提高审批效率,制定切实可行的服务方案。保险机构应定期向省金融办报送上月承保、逾期、理赔等业务开展情况。

(六)借款人失信行为通报机制

试点银行要将小额贷款发放及欠款信息、借款人失信行为定期报送人行昆明中心支行、省财政厅,人行昆明中心支行要将欠款信息和名单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定期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对恶意逃债的个人与企业以适当方式予以曝光;财税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取消给予借款人的各类优惠政策、财政补助和奖励。

五、明确职责分工

省金融办负责会同省直有关部门、金融机构组织推进试点工作,研究起草试点工作方案,跟踪总结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做好风险补偿资金申报的组织工作,加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宣传组织力度,普及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知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省财政厅负责做好小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工作,对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工信委负责组织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州、市推荐参与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优质小微企业,农村种养殖大户、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名单和信息,并及时将信息提交各银行,做好试点企业、农村种养殖大户、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成功获得贷款的信息分析统计工作。

省科技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工商联负责确定科技类、农业类、林业类、外贸型、工商类小微企业、农业种养殖大户、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参与试点的标准,并按各自标准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对象,及时将推荐相关信息提交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制定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同时充分运用各自已有的支持政策措施,向参与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的小微企业、农业种养殖大户、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进一步提供增信手段。

人行昆明中心支行负责为金融机构提供借款人征信查询等服务,对恶意逃债的企业和个人以适当方式曝光。

云南银监局、云南保监局负责指导、监督试点金融机构积极稳妥开展试点工作,履行风险管理职责,适时进行业务检查。

公安机关要依法打击骗贷、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利。

各试点金融机构要建立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运营管理系统,银行应按时将业务受理、客户信息、授信决策、贷款发放、贷款逾期等情况告知合作的保险机构,双方在风险管控、信息共享、追索欠款等方面加强联系、密切合作。

各州(市)人民政府要积极组织辖内小微企业、农村种养殖大户和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参加小额贷款保险试点,并制定出台相关的支持政策。

第4篇:小额贷款公司保证合同范本

编号:

保证合同

_______________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编号: ________________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

保证人:

证件种类:证件号码:

户籍所在地: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传真号码:

债权人:

负责人:

通讯地址:

为保障债权人与主合同债务人所签订的编号为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保证人愿意为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向债权人提供保证

担保,保证人、债权人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和期限

保证人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债务人在债权人办理主合同项下贷款的本金

(大写);币种;利率:;贷款期

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共月。

第二条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

赔偿金和债权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

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以及其它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

应付费用。

第三条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按

时清偿本合同担保范围内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直接向保证人追偿,保证人应立即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人的全部到期应付款项。

第四条保证期间

保证额度和信用额度的有效期为年。额度有效期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主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提前到期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的规定,本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如下:本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或其有关条款无效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对债务人在主合同无效后应承担的返还责任或赔偿责任,保证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保证人的陈述与保证

保证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保证人签订本合同已依法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司董事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保证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保证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债权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保证人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自愿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保证,并保证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连带清偿义务。

第六条保证人的义务

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或融资款本金及利息的,保证人应无条件地向债权人立即支付债务人的全部到期应付款项。

保证人应配合债权人对其经营、财务状况、收入情况和资信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债权人要求的一切财务报表、其他资料及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

资料或信息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

保证人有下列任一事项时,应当至少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债权人,并且在主合同项下债权得到全部清偿前,除非得到债权人书面同意,不应采取下列行动:

(1)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重要资产、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

(2)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承包、租赁、联营、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出售、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设立子公司、产权转让、减资等。

(3)对保证人经济状况有或可能有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行政措施、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其他重大不利事件;

保证人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

(1)修改章程,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通讯地址或营业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作出对财务、人事有重大影响的决定;

(2)拟申请破产或可能或已被债权人申请破产;

(3)涉及重大诉讼案件,或主要资产被采取了财产保全或其他司法强制措施;

(4)为第三方提供保证,并因此而对其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5)签署对其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6)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或营业执照被吊销;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涉及违法活动;

(8)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对保证人正常经营、财务状况或偿债能力有负面影响的其他事件。

(9)保证人的工作、收入发生重大变化;

(10)住所等联系方式变更;

在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之前,保证人不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行使因履行本合同所享有的追偿权。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的,保证人仍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是,未征得保证人书面同意增加合同金额、改变合同币种、非因法定原因提高利率或延长还款期限的,保证人仅按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币种、利率和期限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条扣划约定

保证人有到期应付的债务时,授权债权人扣划保证人在委托银行开立的任一账户中的资金用于清偿。

扣划后,债权人应将扣划所涉账号、主合同号、保证合同号、扣划金额、债务余额通知保证人。

扣划所得款项不足以清偿保证人全部债务时,应首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费用,再按以下约定扣划:

贷款本金及利息逾期不足90天的,抵偿费用后的余额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罚息、复利,再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本金;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的,抵偿费用后的余额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本金,再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罚息、复利。

扣划所得款项与需抵偿的债务币种不一致的,按委托银行在扣划日公布的汇率折算为抵偿债务的金额。

第八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争议依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1)向债权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2)由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九条其他条款

保证人有逃避债权人监督、拖欠保证债务、恶意逃废债等行为时,债权人有权将该种行为向有关单位通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告。

保证人已通读上述条款,债权人已应保证人的要求作了相应说明,保证人对所有内容无异议。

保证人已认真阅读了主合同,并确认了所有条款。

本合同经保证人签字、债权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本合同有效期内,保证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等发生变化而未书面通知债权人,债权人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甲方发送所有文书,视同送达。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保证人、债权人、债务人各执一份。

第十条其他约定事项(本页以下无正文)

保证人债权人

负责人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年月日签署日:年月 日

第5篇:妇女小额贷款汇报

****乡(镇)发放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汇报材料

今年以来,****坚决贯彻落实《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县委、县人民政府工作部署,****多措并举,让更多的妇女群众享受到这一惠民政策,为更多的妇女提供创业机会。主要做法如下:

一、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妇女小额信贷工作开展以来,镇党委、政府多次召开专项工作会议,对此项工作进行重点安排部署。同时,组织镇妇联、劳保所、财政所、信用社等部门,成立宣传工作组,通过广播宣传、设立宣传点、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大力宣传介绍妇女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优惠政策的申贷流程、申贷条件、资金使用要求和贴息范围等主要内容。在每个管理区和社区设立咨询点,帮助她们了解政策、消除疑虑,积极申请小额信贷,让广大妇女真正享受到政策带来的机遇和实惠。

二、着力优化服务水平

一是充分发挥村级妇代会组织贴近家庭、贴近妇女的优势,深入农村妇女、农村家庭进行调查摸底,了解和掌握其家庭经济、生产发展情况。对有一定经济基础,有一定偿还能力的家庭,帮助她们打消顾虑,消除小富即安、小进则满的思想,使她们早下决心,抢抓机遇,及早扩大生产规模;对申请贷款的妇女,到其家中了解其发展生产、发展经济的计划,根据其生产的情况、信誉程度,帮助其确定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确保小额信贷的有效投放。 二是加强综合服务。经调查统计,我镇农户共有5200户,历年来,在信用社开设帐户的共有4263户,被信用社评定为信誉户的有2812户,没有定位的937户。镇妇联组织专门人员,对妇女小额信贷人员进行登记造册,积极做好妇女创业基础信息登记工作,并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进行推荐。信用社根据贫困妇女发展项目,发放小额信贷,做到上门服务,优先发放农业、畜牧水产等涉农部门,并做好科技、市场等跟踪服务工作。

三、取得成效

此项工作开展以来,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通过服务跟进,着力加大政策扶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优化服务质量,妇女小额信贷工作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目前,我镇共发放小额担保贷款万元,发放贷款户数259户,其中:为妇女个体工商户发放贷款68万元,为发展畜牧业的农户发放贷款万元。为建安居富民房的农户发放贷款万元。

截至目前,此项工作正在有序开展中,目前还有1258户家庭通过了妇女小额信贷资格审查,各项资料准备齐全,妇女小额信贷工作进展顺利。

****人民政府 2011年11月3日

第6篇:小额贷款公司保证合同(律师版)

合同编号:

保 证 合 同

保证人(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或住所地):

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联系电话:

债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或住所地):

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联系电话:

为了确保债务人全面履行其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的《借

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甲方同意依照本合同的约定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保证担保。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担保的主债权

第1条 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本金(大写)

万元(小写)元,利率为,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章保证方式

第2条 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章保证范围

第3条 甲方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债务人给乙方造成的一切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以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诉讼或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

第四章保证期间

第4条 甲方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人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月/年),即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债权人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甲方的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日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5条 主合同中约定主合同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甲方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年月日止。

第五章甲方陈述与保证

第6条 若甲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则甲方应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且甲方签订本合同已依法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第7条 若甲方为自然人,则其同时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合法的收入来源和充足的代偿能力;

(3)无恶意拖欠银行借款本息、拖欠其他单位或个人借款本息、信用卡恶意透支等行为;

(4)无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或犯罪记录;

(5)向乙方提供担保已征得配偶同意。

第8条 甲方承诺应乙方要求及时提供所需的全部资料。

第9条 甲方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乙方提供的资料或信息都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

第六章甲方权利与义务

第10条 债务人未按约定足额偿还全部或部分借款本金或利息时,甲方应无条件地立即向乙方偿还借款本金或利息。

第11条 甲方有下列任一事项时,应当至少提前天书面通知乙方,并且在清偿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或提供乙方认可担保前不得采取下列行动:

(1)出售、出租、出借、赠与、转移、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重要资产或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

(2)甲方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承包、

租赁、联营、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出售、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设立子公司、产权转让等;

(3)甲方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拟申请破产或可能已被其他债权人申请破产;

(4)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对甲方正常经营、财务状况或偿债能力有负面影响的其他事件;

(5)甲方或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涉及重大诉讼案件,或主要资产被采取了财产保全或其他司法强制措施;

(6)修改章程、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结构等工商登记事项,做出对财务、人事有重大影响的决定;

(7)甲方或甲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参与违法活动;

(8)甲方的住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

(9)甲方发生其他可能影响担保能力或影响借款安全的事项。

第12条 借款同时受甲方或第三方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的,乙方有权自行决定行使权利的顺序,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支付债务人的全部到期应付款项而无需先行行使担保物权。乙方放弃担保物权或其权利顺位或变更担保物权的,甲方仍按本合同承担保证责任而不免除任何责任。

第13条 在债务人向乙方清偿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之前,甲方不得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行使因履行本合同所享有的追偿权或因其他合同而享有的履约权。

第14条 乙方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内容的(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担保措施等),甲方仍同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15条 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没有先后顺序。乙方有权放弃本合同之外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或有权放弃本合同保证人之中某一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方放弃其中一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其他保证人仍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不得以此对抗乙方。

第16条 乙方转让主合同债权的,无须征得甲方同意,甲方继续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第17条 甲方同意及配合乙方办理甲方银行账户的网上银行,具体开户的网上银行以乙方指定为准,网上银行的密钥由乙方进行保管。

第18条 如甲方为企业的,甲方同意将公章、名章、财务章等银行预留印鉴

及银行电汇凭证、空白转账支票交给乙方保管。如甲方为自然人的,甲方同意将身份证、户口本、银行卡交给乙方保管。在债务人未偿还乙方借款之前,甲方不得挂失上述资料。乙方在保管上述资料期限内给甲方带来的不便,乙方对此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19条 甲方同意乙方有权自行在甲方的银行账户上通过网上银行、银行汇款、转账支票等方式偿还乙方的借款本金、利息。

第七章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20条 乙方依主合同和本合同所获得的用以清偿债务的款项,有权根据需要选择不同顺序对以下各项进行清偿:

(1)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公证、评估、鉴定、拍卖等全部费用;

(2)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等全部费用;

(3)因债务人违约给乙方造成的一切直接经济损失或间接经济损失;

(4)债务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5)债务人应支付的利息;

(6)债务人应支付的借款本金;

(7)债务人和乙方之间存在多笔已到期借款合同的,乙方有权决定每笔还款所履行的合同的顺序。

第21条 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资信情况及经营情况进行检查。甲方在接到乙方的监督或检查通知后1天内,无条件配合乙方的监督、检查并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真实、完整的资料。甲方同意乙方调取甲方的信用报告、身份信息、资产信息、工商登记信息、税务登记信息等影响乙方分析判断是否发放借款或保证借款安全的信息。

第22条 如债务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还款责任的,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对甲方名下的财产进行处臵,并不限定处臵方式,处臵价格由乙方自行决定,所得款项用于偿还债务人依据主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还款义务。甲方应无条件配合乙方处臵甲方的财产,并不得设臵任何障碍。乙方在处臵的过程中或可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八章违约

第23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任一约定的,除按本合同约定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

任外,还需每次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元。

第24条 甲方有逃避乙方监督、恶意逃避债务等行为时,乙方有权将该种行为向有关单位通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告。乙方作出的通报和公告行为视为向甲方主张权利。

第九章争议解决

第25条 本合同的履行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应进行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选择下列第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章其他

第26条 本合同中手写部分有效,双方均予以认可执行。

第27条 本合同所约定的条款可依据保证人的不同而选择全部适用或部分适用。选择部分适用的,不影响本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28条 本合同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合同条款均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乙方均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甲方注意合同中免除或限制当事人责任的条款,并按照甲方的要求,对有关条款进行了解释和说明,签约双方对本合同条款含义认识一致。

第29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第30条其他约定:

(以下无正文)

甲方:乙方: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第7篇:小额贷款公司保证示范合同文本

小额贷款公司示范合同文本

合同编号:

保证合同

保证人(甲方):

住所地 :

法定代表人 :

电话 :邮编:

债权人(乙方):

住所地 :

法定代表人 :

电话 :

乙方于债务人(以下均称债务人)于年月日签订的编号_____

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甲方经认真阅读并表示甲、乙方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甲方保证担保的主债权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第二条本合同保证期间为年,自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起算。如债主权俄日分歧清偿,测保证期间自最后一期债务清偿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起算。

第三条保证担保范围为主债权、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得费用(包括公正、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财产保全、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以及为现实主债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乙方依本合同行驶担保债权所有的价款,有权根据需要选择不同顺序对以下各项进行清偿:

(1) 支付行驶抵押权等担保物权所产生的公正、评估、鉴定、拍卖等全部

费用

(2) 支付乙方为实现债权和担保物权所发生的诉讼或仲裁、送达、财产保

全、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等全部费用;

(3) 清偿债务人所欠乙方的利息;

(4) 清偿债务人所欠乙方的主债权、违约金、赔偿金等。

第四条甲方保证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保证责任,并不因甲方受到的任何指令、

甲方财产状况的变化、甲方与其他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免除其所承

担的责任。

第五条甲方在保证期间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或可能影响

其承担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能力的担保。

第六条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资金和财产情况进行调查了解,甲

方应及时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料(甲方为自然人的,乙方还有权调查了解包括甲方重大健康状况、婚姻、工作)收入、住所、个人财产等信息和情况)。

乙方对甲方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应当保密(应法律法规要求

依法披露、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汇报及内部通报的除外)。

第七条本合同有效期间,甲、乙任何乙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

变更时,须经双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

第八条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如果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包括变

更还款方式、授权划款账号、借款用途、还款计划、起息日)结息日、债务履行期限的起始日或截止日变更等),甲方同意荏由其对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财产保全、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等全部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债务人与乙方协议变更主合同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但乙方依法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和/或债务人与乙方协商一致同意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将借款展期的除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甲方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担保范围和保证期限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尽管有上述约定,本合同有效期内,因国家法律、法规及银监会、人

们银行等债权人主管机构有关规定调整或变化且适用于主合同,包括利率调整等,导致主合同变更的,甲方荏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第九条若债务人未能按时履行主合同项下(包括乙方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情

形)还款或向乙方交付款项的义务,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以直接向甲方追索,要求其履行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条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1) 甲方的经营方式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变更,如实行承包、租赁经

营、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托管(接管)、对外

投资、合作、与外商合资合作、重组、转赠、企业转(改)制或

计划上市等行为;

(2) 甲方减少注册资本,或以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或以其

他方式处分主要资产或者为第三人债务提供担保,或以其主要资

产进行为自身或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等承担重大负债

的活动;

(3) 甲方的经营状况和/或财务状况恶化、或借贷高利贷尚未清偿、或

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4) 甲方或甲方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

讼、仲裁、刑事及其他法律纠纷;

(5) 甲方被宣告破产、停业、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暂扣货吊

销许可证、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或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

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情形(甲方为自然人的,还包括甲方丧

失民事行为能力、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等情形);

(6) 甲方的法人名称、住所地、通讯地址、经营范围、股东结构、联

系电话、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甲方为自然人的,

还包括甲方发生健康状况、婚姻、工作、收入、住所、财产等发

生的变化);

(7) 甲方终止营业或发生解散、撤销或破产事件;

(8) 甲方重大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强制执行,或因其他原因损

毁、灭失;

(9) 甲方与他人签署有损乙方权益的合同或协议,或签署对甲方经营

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合同或协议;

(10)甲方再向第三方土工任何形式的担保;

(11)甲方在任何金融机构的债务到期(含宣告提前到期)而未清偿或

未及时清偿;

(12)甲方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约定;

(13)甲方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国银行业

协会设立或批准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中出现不良信用记录;

(14)甲方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清偿债务能力或可能丧失担保能力的情

况。

甲方发生前款第(1)项、第(9)项、第(10)项的情形应提前七天

通知乙方;发生前款其他情形应在事后七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

甲方发生前款第(1)项的情形,应由资产收益人或继承人履行合同。发生第(6)项中变更法人名称的情形,应由变更后的法人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一条若甲方违反第六条第一款的约定,或发生第十条第一款第(2)项】

第(3)项、第(4)项、第(5)项、第(7)、第(8)项、第(9)项、第(11)项、第(12)项、第(13)项、第(14)项的任一情形,或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任何形式的担保的,则将被视为本担保出现风险。如果乙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人的债务提前到期的,则甲方同意提前开始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二条对债务人的债务到期(含提前到期)无款支付或不足支付的,乙方有权将该未履行部分债务转入债务人的逾期贷款户,并按照有关规定计收违约金,甲方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三条若被担保的债权还存在物的担保的,无论该担保物是否为债务人本人所提供,甲方的保证责任和担保范围均不受影响和变化。乙方有权选择合适自己的债权实现方式(包括放弃担保债权)。甲方承诺荏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就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四条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执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向乙方予以全额赔偿。

第十五条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在本合同生效后,因订立、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任何乙方均可提交武汉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第十六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章或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本合同需签署四份或四份以上,每份均被视为正本,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其中:甲方、债务人各一份,乙方一份,公证机关一份。

第十八条其他约定

一、本保证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而存在,主合同是否有效均不影响本保证合同的有效性。

二、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三、除另有约定外,双方指定本合同载明的住所地为通讯及联系地址,任何书面通知只要发往该地址,均视为有效。甲方承诺在通讯及联系地址变更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四、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乙方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账务记载,乙方制作或保留的债务人办理提款、还款、支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乙方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本合同项下债权债务关系的确定证据。甲方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乙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第十九条声明事项

一、甲方清楚

的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并确认对债务人的资产、债务、经营、信用等情况、是否具备签订主合同的主体资格和权限以及充分了解。

二、甲方具备

担当保证人的合法资格。

三、甲方完全

了解主合同(含附件)的内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基于保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他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授权。

甲方提供该保证时,已经经过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其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本合同项下担保未超过规定的限额。

代表甲方签署本合同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的签字经过合法、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

四、甲方已阅

读本合同及主合同的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及主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合同及主合同条款的含义相应的法律后果以及全部知晓并充分了解。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授权人代理)

年月

第8篇:小额贷款工作成效

创业项目带动扶持资金拉动

小杠杆翘起大作为

——长白山小额担保贷款促就业见成效

近年来,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立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紧紧围绕“以人为本、全面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以扶持创业带动就业”的原则和目标,积极采取各项措施,扎实有效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截至目前,小额担保贷款中心担保基金到位220万元。发放小额担保贷款176笔618万元。其中,发放妇女小额担保贷款112笔414万,妇女贷款占贷款总额的67%,完成省厅、省妇联要求个百分点。回收贷款75笔,233万,回收率为100%。扶持176人实现创业,带动就业困难人员640人实现就业,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一、完善工作基础,落实扶持政策,促使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真正得实惠。

长白山管委会正处于二次创业阶段,随着游客数量的逐年攀升,众多项目的落地和辖区经济的日趋繁荣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作为落实就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成为了创业带动就业的“助力器”。

为充分发挥小额担保贷款“助力器”作用,我区一是建立

担保机构,实行部门联动。认真落实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首问责任制、限时结办制和服务承诺制等制度,担保中心、财政和农信部门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形成工作合力,创造了小额担保贷款良好的运行环境;二是落实担保基金,加大扶持力度。财政部门科学调整预算,每年拨出专款作为小额贷款担保基金,重点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三是规范贷款程序,落实反担保措施。我们实行让有稳定收入的公务员或事业单位人员,为贷款人员提供个人信用担保,以保障信贷资金安全。同时,涉事部门签订《小额担保贷款协议》,对贷款的发放、收回、担保、代偿和贴息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约束各方共同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我一定好好帮助宣传党的促就业政策,让其他人跟我一样富起来”这是小额担保贷款受益人孙清江的心声。白河林业局长青小区凯丰达汽车配件销售处前门庭若市,排队修车洗车的人很多,该店效益也颇为丰厚。2010年7月份,这个店面却与现在截然相反,店面冷冷清清,因外面积压账目过多,没有资金周转面临倒闭。经理孙清江通过街道和社区了解了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由于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细化了政策措施,简化了贷款手续,孙清江很快申请了三万元贷款,抓住有利时机促使资金顺利周转,并将相邻店面租兑过来,开起了洗车行。随着店面的扩大和业务的拓展,招用了5名下岗失业人员共同创业。

二、严格贷款程序,提高贷款质量,积极助推妇女创业就业。

为了保障妇女贷款后能顺利创业,避免创业失败导致还款负担。一是加强贷前审查。在贷前审核程序上,严把贷前调查准入关、申请材料审核关、担保能力确认关和贷款审核推荐关,做到每户贷前认真调查,及时了解借款人和创业者的资信状况、经营情况、市场发展前景和持续发展能力;二是强化贷后管理。对创业人员的单纯资金扶持转变为对创业项目的技术、信息、市场和政策扶持,主动了解创业项目运作情况,帮助创业人员落实相关优惠政策、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三是做好贷款回收工作。我区加大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管理工作力度,对即将到期的贷款,提前一个月发送贷款催收函,提示贷款人筹集资金做好还款准备。对每个贷款项目都能做到心中有数,使我区的小额贷款还款率达到100%,较好地实现了“放得出、收得回、效果好”的工作格局,促进了小额贷款工作的健康持续发展。

长白山池北区火车站附近,有个初具规模的养鸡场,养殖户杨小平去年想将鸡场扩大改造。改造要花四五万元,家中有两个孩子在上学,手头比较拮据。通过同社区的小额担保贷款受益人介绍妇女小额贷款的有关政策。2010年,杨小平申请妇女小额贷款5万元。贷款中心通过详细审核资料,实地了解经营情况、市场发展前景和持续发展能力,帮助出

谋划策,将鸡场改造成全自动机械喂水、喂食、清理排泄的规模型养鸡场。现在杨小平的养鸡场不仅有现代化的设备,养鸡数量也在飞速增加,收益显著。随着养鸡场规模的壮大,杨小平招用了8名下岗失业人员,促进了其他人员就业。

三、创新工作体制,开展结合性工作,为返乡创业农民工谋福利。

在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中,我区积极探索小额担保贷款与开展创业培训、社区平台建设的联动工作机制,以充分发挥小额贷款扶持创业的积极作用。一是小额担保贷款与创业培训相结合。通过积极开展创业培训,切实提高农民工等各类人员的创业能力。对经过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的创业者的申请小额贷款,优先推荐、审批,发款。强化创业培训的后续指导服务,从而提高创业成功率。二是小额贷款与社区平台建设相结合。由街道、社区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创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开展小额贷款项目的调查和申报。同时,把握“贷、用、还”的工作重点,通过开展创建信用社区活动,为创业人员提供便捷、优质的创业服务,既较好地宣传了小额贷款政策,又保证了创业项目的成功和贷款的按期回收。张堂是池西区东参村的一名种植户,家里孩子上大学,生活十分困难,一家人靠反季大棚蔬菜,外出务工以及养牛为经济来源。去年春天,张堂家缺少资金无法为大棚扣上塑料薄膜,即将进入种菜季节,再拖下去将错过菜季。池西区

小额担保贷款中心通过社区了解情况后,主动对其进行创业培训,引导其进行市场调查,鼓励其种植市场需求量大的五味子等中药材,并及时为张堂贷款三万元。同时,协调中草药成功种植户对其进行后期指导服务,教授中药材种植知识。利用这些资金,张堂扣上了蔬菜大棚,种植了反季蔬菜和中药材,收益现已初见成效,张堂终于从困境中走了出来。

四、坚持实际出发、加强市场监督,促进小额担保贷款速见成效。

为促使小额担保贷款快速见成效,小额担保贷款中心立足辖区实际,充分分析旅游季节游客剧增、餐饮需求较大等特点,充分把握市场脉搏,积极协调区综合执法大队,将旅游食品节摊位优先租赁给失业人员和困难家庭妇女,再利用小额担保贷款予以扶持,以购买烧烤设备和原料,积极促进失业人员和困难家庭妇女创业。

通过三个月的市场观察,今年游客人数急剧攀升,餐饮业发展势头良好。很多摊位主利用小额担保贷款三个月快速收益,每个摊位平均纯收益万元,有力促进了失业人员的经济好转,也为回收贷款提供了保障。

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开展以来,通过介绍好的创业项目,并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资金扶持,不仅促进了辖区经济发展,让下岗失业人员、妇女、返乡创业农民工及退役军人在创业过程中真正享受到了实惠,更带动了一批下岗失业人员就

业,为我区经济的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我们将加大放贷力度,充分利用就业政策这个支点,小额担保贷款这个杠杆,支起辖区弱势群体创业就业的一片天空,帮助辖区内更多下岗失业人员成功实现创业。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

小额保险 工作汇报 材料

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自查报告(共8篇)

小额担保贷款自查报告(共3篇)

小额贷款公司工作汇报(共3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