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债务工作汇报(共5篇)

工作汇报 时间:2021-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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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地方政府债务审计浅析

摘 要:随着科技水平的提高,经济的发展也不断的提高,地方政府的债务规模也不断扩大,因此加强地方政府债务审计的工作也变得非常重要。本文从债务分析、债务管理、债务资金使用效率等方面分析了地方政府债务审计的作用,还提出了加强政府债务审计分析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

关键词:地方政府债务;审计;债务风险

一、引言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地方政府的债务审计规模也不断变大,因此得到了社会的密切关注。在实际的经济发展中难免会发生预算中列赤字、政府不能发行证券等事件,但是一定要遵循法律的相关规定,避免这些事件的发生。审计署对全国各地的政府债券的使用情况也进行了一定的调查,调查显示到2010年底全国政府债券的使用人数竟达到亿,相当于我国国内生产总值的25%。从调查的结果显示,我国政府的债务数量不断的增加,也代表债务的危机风险不断增大,因此,在审计署“十二五”审计工作规划发展中,明确提出要密切的关注债务在地方政府发展规划中的变化,要对地方政府的债务进行一定的监督,提出具体的问题,防范风险的发生。

二、地方政府债务审计的作用

1、摸清地方政府债务真实情况,评估、预防债务风险

对政府的债务进行审计的基本的作用是保护和预防,即了解债务的具体真实情况,知道债务风险危机的一些详细知识,从而对债务起到一定的预防危机的发生的作用。但是,当前我国政府对债务统计没有形成一定的评判标准,也许是因为债务庞大的原因,应该对当前的形势对当前遇到的问题,进行具体的有条理的分析,要对债务的总体情况有清楚的认识,对待问题有条理的解决,不能盲目的对待。所以,在对政府的整体债务进行分析时,应该对政府的具体真实情况有详细的了解,具体包括政府的规模、领导人员、资金的使用情况、资金的来源,对政府最基本的情况有一定的了解后,摸清债务的基本状况,这样才能更好的对政府的债务进行管理,防范债务危机的出现。

2、有助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监督地方政府行为

审计工作会对政府的工作人员实际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监督工作的质量。因为政府的领导干部特别的注重自己工作中的业绩,那么业绩的提升需要经济的快速发展,这样就会造成许多的领导干部对工作过度的重视从而使用不正当的手段来提升自己任期时的业绩。例如2010年对湖北阳新县某政府债务进行审计时发现,该村的债务出现严重的赤字,债务情况非常的混乱。之后,审计的工作人员对该领导进行了调查,查明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该领导在任期间以各种原因骗取粮食补助和经济补助。随后,审计人员将此情况报告给当地的县纪委,县纪委给予了该人严重的处分,没收了所有的个人财产,并开除党籍处分。这个例子充分的证明了政府债务审计在债务的管理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能够充分的监督政府工作人员实际的工作情况,减少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能有效的保护国家的财产不受侵犯,维护财产的安全。

3、确保债务资金使用效益,有效配置资源

政府的债务资金对于城市的建设、园林的绿化、交通水利的发展、科学教育的发展等都具有非常大的贡献,应该说它主要的作用就是在这些方面发挥其功效,同时对于经济、社会的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要正确的使用债务资金,要达到其借债的目的,发挥其最大的作用,反之,则会给地方政府带来极大的债务危机,影响社会的稳定发展。所以,一定要让债务资金的正常使用,把债务资金的使用列入债务审计工作的重要部分,要发挥其本身的作用,给社会的经济发展带来巨大的效益。债务资金的审计内容包括:项目的收益效果、项目的进度情况、违约风险的监督。对在计划中的项目,应该分析其危机风险的发生几率,计划工作的进程,要正确的利用资金的使用价值,发挥其作用。对于正在建设的项目,要认真的跟踪项目的进度发展,以及资金的使用是否合理。对于已经完成的项目,应该检查是否此项目符合预期的理想效果,对于不符合预期效果的地方进行及时的补救,减少现实与理想的差距。此外,还有一部分的资金用于投资股票、房地产等,往往会带来巨大的损失,造成资源的浪费,所以,应该合理的配置资源的使用,减少债务危机的出现,要合理有效的使用资源。

三、加强地方政府债务审计应当注意的问题

1、地方政府债务审计的重点

地方政府债务审计的重点包括债务偿还的过程、债务的措施环节、债务的管理和资金的应用。上文所提到的湖北省的例子中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关注重点的内容,就可以在财务审计的过程中得到明显的效果。在对债务审计的过程中,要促进政府的管理体制改革,还要让资金发挥其自身的价值,还要在债务审计的过程中懂得正确处理危机。

第2篇:地方政府债务危机小结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包括各类综合性投资公司,如建设投资公司、建设开发公司、投资开发公司、投资控股公司、投资发展公司、投资集团公司、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以及行业性投资公司,如交通投资公司等。

优点:为08年4万亿经济刺激计划融通资金,拉动中国经济迅速摆脱次贷危机阴影;长期来看,是拉动内需,转变经济结构的一种手段;(地方政府债券意义:一是构建一个更加透明和高效的融资方式,进一步拓宽了地方政府的融资渠道,促使政府融资模式进行结构性转变,有利于促进地方财政透明运行;二是锻炼了政府市场化融资的能力,有利于形成市场对政府行为的硬约束;三是有利于丰富我国债券市场的产品种类,提高债券市场的广度和深度,而且可以作为利率市场化的试验平台;四是作为一种金融资源的配置方式,地方债的发展将有利于促进全社会资金的合理流动,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

现状:大发展于08年金融危机之后;房地产相关产业是主要注入资产(土地抵押等);以绕开预算法约束的创新之举;大量债务集结于地方政府是由于分税制改革后地方的财权和事权不对等;平台普通缺乏市场约束,类似于改革开放初期的国企的“投资饥渴”现象;助推房地产泡沫,导致银行业系统风险增加。

解决:短期内可注入优质国企资产,提升平台资信,以缓和融资平台融资难的问题; 规范平台运作,对投融资平台的资本金、投资方向、信息披露等做严格要求,实行政企分开,转变政府职能;吸引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建设行业;逐步实行地方政府融资市场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需要培育较为完善的债券市场和市场参与者(包括承销、评级、会计、律师等),组建专门的地方债管理机构,强化监管责任,进一步完善分税制体制,有效遏制地方政府投资冲动硬化地方政府预算约束。

第3篇:地方政府性债务问题

地方政府性债务问题:成因、影响和对策

【摘要】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各级政府普遍加大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力度,资金需求旺盛。而地方政府财力有限,主动举债便成为地方政府筹集城市建设资金的选择,并且债务规模不断扩大。本文首先简单描述了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问题,然后具体分析了地方政府性债务问题形成的原因,并简介其对社会和经济的影响,最后探讨了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具体对策。

【关键词】地方政府性债务;分税制;政府职能

近年来,地方政府为支持经济发展,缓解财政压力,推进公共服务建设,通过政府投融资杠杆大量举债,有效地促进了经济快速发展。但是伴随高速膨胀的债务规模,地方政府性债务潜在的风险也不容忽视。审计署对全国所有涉及地方政府性债务的个政 府部门和机构、6576 家融资平台公司、 个其他单位、

个项目和 笔债务进行审计的结果表明,我国

地方政府性债务总体规模较大,截至2010 年底,除54 个县

级政府没有政府性债务外,全国省、市、县三级地方政府性

债务余额共计.91 亿元,同时,地方政府偿债压力差

别较大,省、市本级和西部地区债务风险较为集中。深入分

析地方政府性债务的成因,探索解决和化解我国地方政府

性债务风险的治理之策乃当前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之要务。

地方政府性债务具有特定的内涵,依据审计署的定义,地方政府性债务是指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其他单位等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因公益性项目(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如市政道路、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公共卫生、基础科研、义务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形成的债务。当前,地方政府性债务问题成为了社会热点问题。要找到应对地方政府性债务问题的对策:首先,我们要分析债务现状及原因,只有找到原因,才能对症下药;其次,要全面探讨地方政府性债务问题的经济和社会影响,并提出相应对策。

一.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问题现状

中国地方政府性债务经历了从严格控制到大规模膨胀的过程。1978年~1992年,中国经济转轨的前期阶段,地方举债受到严格控制。1992年以后,我国开始步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阶段,地方政府性债务问题开始凸现。1994年财政改革分权后,地方政府性债务迅速膨胀。在1998~2004年实施积极财政政策期间,地方政府被动增加直接债务。2004年后,地方政府性债务迈入“大跃进”阶段。其间,地方政府性债务呈现债务规模庞大,扩

张普遍较快;县乡政府负债沉重;债务来源多样;债权主体不断扩散;债务关系复杂等特征。2008年以来,受美国次贷危机、欧债危机的影响,以及国内积极财政政策的施行,中国地方政府性债务呈现城投债井喷的新态势。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的年度规模与增速如图1所示。

二.地方政府性债务的成因

(一)分税制改革不彻底

1994年的分税体制改革提高了国家财政的汲取能力,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但是这一改革遗留了很多问题。最为突出的是,造成政府间事权及支出责任和财权划分的不对称,逐步形成“财力向上集中”和“事权向下集中”的局面,迫使地方政府不得不通过各种非正规渠道直接或者是间接地借入债务。

(二)政府职能转换不到位

地方政府大量举债的另一个深层次原因是相对于经济体制改革,政府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滞后,政府职能转换不到位。政府应该是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和管理者,政府的职能应该主要集中在增进地区的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提高管理水平等方面,但是现在还有一些地方政府的施政理念仍停留在“建设型”政府的阶段,相对于服务,更热衷于搞经济开发建设;部分政府资金违背公益性和市场经济原则,投向竞争性、盈利性的非公益性行业和领域。特别是一些地方在推动本地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沉溺于“大而全”,超标准建设、超前建设,既脱离现实需要,又没有偿还保障;另一些地方大肆举债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浪费人力物力。

(三)施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导致债务增加

国家增加国债向地方的投入,对加快地方基础设施建设和拉动地方经济增长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国债投入需要银行和地方政府的配套资金。由于国债在地方主要投向社会效益明显而经济效益甚微的基础设施,因此,银行的配套资金实际上成了地方政府担保的贷款,最终偿债责任会落到地方政府的头上。地方政府配套的资金,大多也通过投资公司之类的经济实体从多渠道融资,地方财政投入很少,这也形成了地方政府的债务。另外,国债转贷给地方部分,地方政府还必须还本付息。尤其是2008年在全球经济危机波及中国的情况下,中国政府为“保增长、保稳定”,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等积极财政政策来拉动经济增长,导致地方负债呈“大跃进”之势。

(四)债务监管机制不完善

目前我国许多地方已经制定了债务管理的办法和制度,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落实不到

位的问题。一是债务没有完全纳入预算管理,债务计划编制不完整;二是债务审批缺乏严格程序,偿债准备金提取不够或者没有提取,债务管理缺乏统

一、协调的机制,出现分散管理、多头举债的现象;另外很多地方政府还未建立相关债务管理制度、债务风险和预警机制,也没有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对债务潜在风险的关注不够。此外,财政、审计等监管部门对政府性债务的追责机制没有建立起来,没有把政府负债列入地方党政领导部门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并赋予适当的指标权重。

(五)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滞后

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府投融资体制已经打破,新的适应市场经济的政府投融资体制还未建立,一些经济体制改革不仅没有产生应有的经济效益,反而把改革的成本转嫁到地方政府,直接导致政府债务的增加。我国的财政金融体制不健全,受市场化程度不高、市场准入限制的影响,保险、担保、期货等民间风险经营机构难以快速发展。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为发展地方经济,地方政府通过银行贷款、土地抵押、发行债券、上级财政借款和工程项目欠款等方式大量举债。举债规模过快过猛,是落后地区地方政府债务负担沉重的主要原因。

三.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影响

(一)扭曲了信贷市场

地方政府性债务绝大部分的资金来源于银行贷款,主要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上来完成自己的政绩工程,可能一个城市没有达到规模经济的人口,却已经开始修建地铁。其收益绑定在未来宏观经济状态上而非项目本身的收益率,即未来中国如果仍将以过去的速度增长,地方政府就将获得预期的税收和土地出让收入。而具有好的投资项目的中小企业很难从银行取得贷款,这就催生了民间资本市场的利率,高利贷风险一触即发。

(二)中央货币政策可能受到限制

为了控制通胀需要采取紧缩的货币政策;但顾及地方政府的债务可持续和还本付息负担又不能过紧,特别是不能简单提高贷款利率。于是,折中的方式就是采取以稳定货币供应数量和信贷占GDP比为主的改进的货币主义政策。

(三)监管失控引发资金滥用

由于地方负债无明确法律规范,导致资金滥用现象相当普遍。滥用资金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一是资金投向的随意性,即举债而得的资金在贷款时就没有明确用途。由此导致账目不透明、贪污腐败、挥霍浪费等问题。二是举债额度无节制,由于无具体法规及监管,地方政府倾向于尽可能多的举债,而银行深信“政府信用”,供需关系稳固,于是出现债务规模

持续扩大化。

(四)损害社会诚信体系,进一步引发社会信用危机

政府信用是社会信用的基石,地方债务不能到期清偿还会产生严重扭曲的市场信号,动摇投资者与消费者的信心,阻碍了投资和消费。近几年来,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持续扩大,2010年末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中,2011年~2013年期间到期需要偿还的债务额为万亿元, 占到债务余额总量的53%,未来2~3年偿债压力将会较大。一旦发生地方政府性债务违约现象,将会损害社会诚信体系,进一步引发社会信用危机。

四.对策分析

地方政府性债务作为政府干预经济的一种手段,在一定范围内,对经济发展和财政运行有良好作用,可以实现既定政策目标。但超过一定的度,则会严重影响国民经济运行的各方面。因此,必须对地方政府举债行为进行规范化管理,以发挥其积极作用而消除其负面影响。

(一)进一步完善财税体制

从体制因素看,1994年确立的分税制财政体制造成的中央与地方事权财权不对等是目前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过大的根本原因。因此,进一步完善改革我国的财税体制才是治本之道。中央与地方事权与财权的对等划分、加大中央转移支付以及探索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等,将会从根本上缓解地方政府负债过高的问题。另外,把地方政府性债务纳入预算体系,记录和反映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用途,都是财税体制完善的方向。

(二)转换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

使地方政府的职能彻底从建设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换。首先,要将地方政府的职能定位为教育、医疗卫生、市政道路桥梁等基本公共服务,政府财力也应集中解决上述问题。其次,地方政府应从经营性交通设施、盈利性领域和行业实现逐步退出,特别是要改革投资体制、行政审批体制,逐步放宽职业教育、社会医疗、交通设施、金融服务业等的投资门槛,破除行业垄断,为吸引民营资本、社会资本和外资搭建投资平台。

(三)理顺财政投融资体制,允许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自主发债

改革预算法,建立健全地方政府融资体系,允许地方政府根据经济条件适当发行相应类别的市政公债,这样有利于提高地方政府融资的透明程度和规范性,2011年10月20日国务院批准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行债券,这项政策不仅将减轻其偿债压力,也有利于拉长债务的偿还期限,连接市场的流动性和地方政府的资金要求。尽管自行发债仍须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之内,与“项目自主、发债规模自主、

发债用途自定、偿债自负”的自主发债仍有不小距离,但从中央代发地方政府债过渡到试点地方自主发债,意味着地方政府将更多地参与到政府性债券的发行中来。另外,应放宽市场准入限制,加大保险、担保、期货等民间风险经营机构发展力度。

(四)创新和完善债务监管机制

创新和完善债务监管机制有利于控制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持续较快的增长,应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将债务完全纳入预算管理体系,完整债务计划编制;二是严格债务审批程序,敦促地方政府建立相关债务管理制度、债务风险和预警机制;三是建立财政、审计等监管部门对政府性债务的追责机制,把政府负债列入地方党政领导部门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并赋予适当的指标权重。并探索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信息报告制度,规定地方政府每年须向中央政府汇报财政账户收支情况。

第4篇: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测算

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测算

[提要] 本文推导KMV模型公式,将KMV模型的逻辑用蒙特卡洛方法进行扩展,对各个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进行测算。同时,尝试将地方政府债务视为资产进行统筹视为一个局部的整体,计算局部的整体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大小。实证显示: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整体可控,局部地方具有较高的地方债务风险。同时,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较高的地区与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较低的地区进行统筹,可以使新的整体风险降低。

关键词:KMV模型;蒙特卡洛;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2012年,希腊债务危机的爆发,给整个欧元区的发展带来沉重打击。政府债务风险的问题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与此同时,我国的债务规模急剧上升。根据审计署公布的数据,截至2013年6月底,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为178,亿元,其中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为108,亿元,地方政府或有负债70,亿元,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43,亿元,债务规模庞大。根据报告中显示结果,2013年6月至2014年底,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增长了%,或有债务增长了%。结合数据,可以发现我国的地方政府债务具有?模大,增速快的特点。这些事实都使得中央与学者对地方政府债务问题给予更多的关注。

在政策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预算司官网显示结果,我国近些年发布了众多与地方政府债务相关的文件:2018年3月1日《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2018年2月24日《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通知》、2016年10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等。文件的目的在于强化地方政府的债务管理,建立地方政府的债务责任机制。

二、相关文献

(一)国外相关文献。国外对于地方政府债务相关研究较早,Hempel(1972)研究发现,出于地方债券的特定作用以及行政政策的不确定性,地方政府债券的信用风险与一般企业债券相比更高。Evsey David Domar(1957)使用动态经济增长模型,认为政府需要对政府的债务规模进行控制,以维持国内经济的发展。Black和Scholes(1973)的期权定价公式的发现,极大地应用于各种形式的金融交易,同时也被广泛地应用于各种资产的定量风险计算,促进了地方债务风险的研究发展。Harvey (1992)提出了隐性债务的概念,使用财务管理理论对政府债务问题进行分析。Hana Polackova Brixi(1998)提出了风险矩阵的观点,认为政府的债务风险来源可以被划分为直接显性债务、直接隐性债务、或有隐性债务和或有显性债务4种,为分析评价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提供了重要依据。Berg和Pattillo(1999)通过测定指标阈值等方法建立了DCSD模型,以此评估地方债务风险的大小。Shneyerow(2006)以一般对称模型,从英式拍卖机制的角度,运用非参数估计法分析了市政债券的价格波动和流动性风险。Wales(2006)、Smith和Charle(2008)以美国弗吉尼亚的Fairfax省为例,通过计算机程序对现实中的地方政府行为进行仿真模拟,构建债务风险预警系统。

(二)国内相关文献。裴育、欧阳华生(2007)认为构建有效的风险预警系统可以有效地防范与化解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而在构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预警指标的体系过程中,又需要对风险进行描述与量化。通过指标选取,构建、计算、权数的分配,风险值的测定,地方政府债务的综合评价等,最终建立一个完整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预警体制。

卿固、赵淑惠等(2011)通过设立地方政府债务预警体系指标与警戒标准,再采用从低级到高级的“逐级多次模糊综合评判”方法,对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进行整体量化分析。研究表明,通过该模型方法可以对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进行事前控制,从而达到预警的目的,同时还为地方政府化解债务风险提供了不同的路径选择。

伊淑彪(2011)通过综合分析政府财政收支情况、负债状况以及政府财力指数,通过使用主成分分析法构建债务评价指标体系,最终得出宏观经济发展情况(GDP)、政府综合收入(财政收入、债务余额、税收)这两项指标用于评价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更为合适,同时研究发现,可以通过构建指标体系,对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进行一个量化分析的参考,得出一个显示的评价指标。

谢征、陈光焱(2012)认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预警是一个复杂的非线性系统,而灰色关联理论和BP神经网络方法在处理非线性关系的数据方面具有较大的优势,因此通过该方法构建了对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的模型。模型发现,自2007年至2009年以来,我国地方政府的负债显著增加,由此带来的结果是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难以控制。

洪源和刘兴琳(2012)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预警模型是建立在粗糙集――BP神经网络集成理论之上的,实证结果表明所选取的地区债务风险预警等级较高,相应的债务风险也较大,而且债务风险的大小随着评价值的上升不断增大。郭志林(2012)将处理模糊性和不确定性知识的粗糙集理论应用于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评价估计。

同时,在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测算方面,越来越多的学者使用KMV模型方法。

韩立岩、罗雯(2003)基于期权思想对传统的 KMV模型进行了修改:地方政府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将税收的权利转移给债券的购买者,同时地方政府通过偿债来将该税收权利回收。如果债务到期,用于担保的财政收入大于债务价值,那么地方政府将不会违约;而若小于债务,那么地方政府将会选择违约。

李江波(2010)扩展了KMV模型,在使用KMV模型中添加了关于投资者对于不确定性的好恶程度的考虑,并使用Knight不确定性因子λ进行表示。将该元素带入到传统的KMV模型中得到了Knight不确定性下的市政债券风险测度模型,运用改善后的模型度量北京市债券风险。通过实证分析发现:在引入Knight不确定性因素之后,违约率不再是一个固定值,而是一个区间的形式。同时,该区间随着市场情绪波动的增大违约区间也呈现不断扩大的趋势。

李腊生、耿晓媛、郑杰(2013)认为:我国的地方政府债务与一般的西方发达国家的地方政府债务有着显著的区别。虽然在形式上地方政府具有经济上的独立性,但是当地方政府一旦发生债务违约等经济困难时,中央出于“父爱主义”,将对地方政府予以保护。因此,在使用KMV模型时,不能将地方政府视为一个孤立的个体,需要将中央的保护考虑进去。所以,基于这方面的考虑,他们认为应当将地方政府债务的可转移性因素加入KMV模型当中。实证研究表明:近些年间地方政府债务虽然规模急剧增长,但是显然不足以危害整体债务的安全。

徐占东、王雪标(2014)将财政收入分解为税收收入、土地出让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利用改进后的KMV模型对省级债务违约风险进行评价。研究表明:税收收入和其他收入两部分对地方政府债务违约风险的影响远大于土地出让收入;同时,不同地区的地方政府违约率有着显著的区别,地方政府的违约率自东部发达地区的偏低至西部逐渐上升。

KMV模型在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测算上被广泛使用,同时现有学者也对KMV模型做了各式各样的扩展,以使得KMV模型可以更符合实际情形,从而更正确地求解出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本文尝试使用蒙特卡洛方法对KMV模型进行拓展,使KMV模型可以更加正确地描述地方政府债务的行为,从而更加准确的给予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进行评估。

三、相关公式推导与蒙特卡洛方法介绍

(一)KMV模型推导。假设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服从下列随机过程:

Rt=f(Zt)

其中,Rt为t时刻地方政府可用于对债务进行担保的财政收入,Zt是一个随机变量,服从标准正态分布,f(x)为某一特定函数。

为了简化分析,假定地方政府债务到期时,地方政府均有能力支付利息支出,因此我们只需要考虑地方政府是否能在到期日偿还债务本金来判断地方政府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假定地方政府债务的到期日为T,当地方政府债务到期时,地方政府可用于为地方政府债务担保的财政收入为Rt,应当偿还的债务本金为Dt。显然,若Rt大于Dt,则政府会偿还债务;而若Rt小于Dt,那么地方政府会出现违约。Rt等于Dt为政府的违约点。

通?^该方法,我们可以通过连续生成n个独立不相关的变量来对具有相关系数的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与债务进行模拟估算。

(三)蒙特卡洛方法。使用蒙特卡洛模拟的方法求解地方政府债务违约几率的问题,实际上是求解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过程。根据KMV模型的推导可知,可以通过生成大量正态分布的数值,将其带入后求解对应值,观察结果并与债务的规模进行比较,最终使用违约的次数除以总实验次数,即可以得到地方政府的债务违约率。代码如下:

totalCount=;

defaultCount=0;

guaranteePercent=;

for I←0 to totalCount:

random=generateRandom();

Rt=R0 * exp((g?C1/2 * sigma**2)*t+sigma*sqrt(t)* random);

if Rt * guaranteePercent

defaultCount += 1;

return defaultCount / totalCount;

将对应的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波动率与增长率以及初始时间的财政收入和应偿还债务带入即可对某一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进行计算。而求解多个地区的联合整体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时,需要考虑各地区之间的相关性,因此需要生成多组具有相关性的随机序列。因此,需要计算各个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相关系数,得到相关系数矩阵,进行Cholesky分解,对N维不相关的正态分布数值做映射处理,生成具有相关性的随机序列,求解对应的财政收入数据,再根据联合整体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定义:判断的条件为所有地方政府的担保财政收入之和大于所有地方政府的应偿还债务之和。因为该代码的长度较长,因此使用流程图表示该段代码如图1所示。(图1)

四、实证结果分析

(一)独立的测算各个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根据上述模型理论,对各个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进行评估计算,得到结果如表1所示。由表1可知,我国的大部分地区地方政府债务在各个担保比例下风险均在合理的范围。但是与此同时,局部地区债务风险十分突出:其中重庆市在40%、50%、60%的担保比例下,均有较高的违约风险超过了%的合理范围,可以认为该地区债务风险极其严重,数量占比为%;四川省、贵州省、北京市、湖北省在40%、50%的担保比例下存在着一定的违约风险,在60%的担保比例下,则处于安全范围中,可以认为这些地区的债务风险比较严重,数量占比为%。(表1)

(二)统筹看待联合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由表1可知,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较高的省市有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湖北省等,而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较低的有江苏省、上海市、广东省、安徽省等。现在将江苏省与湖北省视为一个整体,对此进行计算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此处使用江苏省与湖北省两个样本原因是其中一个债务风险低,另一个债务风险较高),计算结果如图2所示。(图2)

第5篇:地方政府地方政府性存量债务清理处置办法

地方政府地方政府性存量债务清理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国发〔2014〕43 号),做好地方政府性债务存量债务甄别工作,妥善处理存量债务,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工作目标。地方政府性债务存量债务甄别及处置工作的目的,是清理锁定政府债务余额,甄别债务类型,划清偿债责任,化解债务险。

第三条 组织领导。地方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做好存量债务清理处置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充实人员力量、强化监督检查,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各级地方政府应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财政部门牵头、发展改革、审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组成,并可邀请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部门参加的存量债务清理处置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组织辖区内政府债务清理核实工作。

第二章 存量债务清理核实

第四条 清理范围。本办法所指存量债务是指截至2014 年12 月31 日尚未清偿完毕的地方政府性债务。其中:

(一)2013 年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确定的截至2013 年6 月30 日的各笔债务,其2014 年12 月31 日余额根据审计结果及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债务系统”)统计的债务增减变化额确定。

(二)2013 年6 月30 日后新发生的各笔债务,其2014 年12 月31 日余额根据债务系统统计的债务余额确定。

第五条 工作分工。存量债务清理由政府统一领导、工作小组组织协调,部门单位各负其责。

(一)各债务单位承担本单位债务数据填报、对账、上报,数据备份及资料备查等工作。

(二)各主管部门承担部门本级债务清理核实工作,并对债务单位上报的存量债务清理结果进行审核,在此基础上,汇总本部门存量债务清理核实结果,报工作

小组审核。

(三)工作小组要指导、督促各债务单位、主管部门等做好债权债务对账工作,审查债务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并对存在争议的债务数据进行重点检查。

第六条 认真填报。债务单位应认真清理填报政府性债务相关信息。

(一)单位基本情况。包括自身收入、资产负债以及财政补助等情况。

(二)政府性债务情况。包括按照2013 年政府性债务审计口径(口径说明及调整见附则)的政府性债务余额、举债来源、资金用途、偿债来源、偿债计划及逾期情况等。涉及的企事业单位一并报送本单位其他债务情况。

(三)项目情况。包括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项目性质、开工及竣工时间、项目计划总投资、已到位资金及后续资金缺口、项目收益及运营成本、形成的资产等。

第七条 债权债务对账。债务单位应将清理后的债务数据与债权人或相关单位逐笔核对确认。债权债务对账结果需经双方签章确认,涉及担保的担保人也要签章确认。

第八条 债务甄别。

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存量债务,财政部门应根据项目性质、项目收益、偿债资金来源、举债单位、债权类型等,逐笔甄别为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

对政府负有担保责任和一定救助责任的存量债务,财政部门要按照《担保法》、《预算法》有关规定,分清有效担保和无效担保。对合法合规的担保债务,要纳入或有债务监控范围;对超时效担保和无效担保,地方政府要及时清理,妥善处置。

第九条 争议解决。对债务性质、债务金额、偿债责任等存在争议的,由主张方牵头相关方提出解决方案及依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商审计部门确认,报本级政府批准。债务划转的,对应的资产及收入也应相应划转。

第十条 结果确认。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对本部门、本单位存量债务清理结果签字负责。财政部门对存量债务甄别结果签字负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本级政府性债务存量债务清理和甄别结果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债务锁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存量债务清理及甄别结果,经本级政府批准后逐级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应于2015 年1 月5 日前上报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后,锁定政府一般债务、专项债务及或有债务余额。锁定后的政府债务及或有债务存量债务余额只减不增,除正常清偿外,债务数据不得调整。

地方各级政府要将锁定后的政府债务及或有债务情况及时向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报告,并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偿债能力评估。地方各级政府要统计本级政府可偿债财力和可变现资产,并对偿债能力进行评估。统计和评估结果随存量债务清理甄别结果一并上报。

第三章 存量债务处置

第十三条 偿债计划。地方政府和债务单位要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及偿债能力等实际情况,滚动编制政府存量债务处置计划,明确偿债资金来源,合理确定分年度的债务偿还化解目标,并纳入考核范围。

第十四条 预算管理。地方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债务单位要将政府存量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其中,一般债务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专项债务纳入基金预算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政府债务余额的一定比例建立偿债准备金。政府债务预算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预算统筹。各级政府应统筹安排各类财政性资金,加大对到期政府债务偿债资金安排力度。新增地方政府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力,清理整合财政专项资金,能够统筹安排的结余结转,超收收入资金,扣除按政策规定的各项计提后的土地出让收入等原则上要优先安排用于偿还到期政府债务,尚有剩余的方可用于其他支出。各部门和单位要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大力压缩经常性支出和不必要的专项支出用于偿还债务。财政部门要加大预算统筹力度,一般公共预算可偿债财力不足以偿还到期一般债务的,可调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偿还;政府性基金预算可偿债财力不足以偿还到期专项债务的,可调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偿债。

第十六条 债券置换。对甄别后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存量债务,各地区可申请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债券发行收入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按经批准置换的存量债务偿债进度直接支付给债权人。置换债券的还本付息纳入被置换债务的债务单位预算,债务单位应经本级财政部门按时向省级财政部门足额缴纳还本付息资金。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或有债务处置。对甄别后作为政府或有债务的存量债务,最终债务人无法偿还时,转贷债务由转贷机构按照转贷协议履行偿债义务,担保债务由担保人承担相应责任。转贷机构和担保人代为偿还债务后,保留向最终债务人追偿的权利。或有债务依法转化成政府债务的,转化部分纳入政府债务限额管理。

第十八条 非政府债务处置。对存量债务清理甄别后不纳入政府债务的部分,地方政府要督促债务单位积极筹资偿还。

(一)对项目收益(包括自身收益和附加价值)能够按时还本付息的债务,例如现金流较为充足的经营性收费公路等项目债务,应继续通过项目收益偿还。地方

政府要依法依规落实原协议各项条件,督促债务人落实偿债资金来源,确保按期足额偿债。

(二)对项目收益能够还本付息,但贷款期限与项目进程不匹配、项目尚未完工或产生收益的债务,例如尚未竣工通车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债务,可由债务人与债权人共同协商修订贷款合同,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三)对项目长期收益能够还本付息,而当期收益不能还本但能付息的债务,例如刚建成尚未形成稳定现金流的机场等项目债务,经债务人申请,并经债权人审核确无当期偿债资金来源后,在原贷款余额内,债权人可在一定期限内继续发放贷款,债务人必须将贷款全部用于偿还到期债务,不得用于其他方面。

(四)对项目收益不足以还本付息,但能够吸引社会投资的债务,可由债务人提出申请,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采取资产处置、项目转让、股权出售等市场化方式筹集资金偿还,涉及债权人的,需征得债权人同意。积极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处置存量债务。对融资成本过高、期限结构不合理的未到期债务,鼓励债务单位与债权人协商按合理回报水平和期限重新签订协议。

第十九条 违法违规债务处置。对违法违规举借的存量债务,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妥善处理。其中,对以非法集资举借的债务,应及时清退,涉及人民群众的,要切实做好说明解释等善后工作,避免引发社会矛盾。对其他违法违规举借的债务,应与债权人充分协商,依法依规处理,债权人存在过失的要依法承担相应损失。

第四章 在建项目后续融资

第二十条 过渡期设置。为确保改革平稳过渡,2015 年12月31 日前,对符合条件的在建项目后续融资,政府债券资金不能满足的,允许地方政府按照原渠道融资,推进项目建设。2015年12 月31 日之后只能通过省级政府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举借政府债务。

第二十一条 在建项目范围。本办法所指在建项目,是指2014 年9 月30 日前,经相关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 在建项目锁定。地方各级政府要结合存量债务清理甄别工作,逐笔审核并锁定在建项目,并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存量债务清理及甄别结果,对政府举债在建项目实行名录管理。地方各级政府要核实政府举债在建项目真实性。对仍有存量债务的要与锁定的存量债务数据中在建项目数据核对,对无存量债务的主要通过审核合同、实地调研查看、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等多种方式结合进行核实。对通过变更签订合同日期等方式将新建项目变更为在建项目的,要追究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合理控制融资需求。地方政府要统筹各类资金,优先保障在建项目续建和收尾。对确需举借政府债务的在建项目,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客观核算后续融资需求。对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或违法违规的政府举债在建项目,要立即停工,并采取资产处置等适当方式予以妥善处置,尽量避免出现烂尾工程造成政府资产损失。

第二十四条 债券支持。地方政府债券要优先保障政府举债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重点保障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点项目和确保基本公共服务的民生项目。

第二十五条 过渡期措施。对2015 年1 月1 日新《预算法》实施前可以合法举借政府债务的保障性住房、公路、水利、土地储备等领域的在建项目后续融资,政府债券资金不能满足的,允许由企事业单位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债、中期票据等方式举借政府债务,并纳入预算管理和债务限额管理。企事业单位举借的其他在建项目后续融资一律不得纳入政府债务。

第二十六条 PPP 方式支持。鼓励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解决在建项目后续资金缺口。地方政府按PPP 有关管理办法,按约定规则对PPP 项目承担责任,并将财政补贴纳入预算管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高风险地区管理。列入风险预警范围的债务高风险地区要从严控制政府举债在建项目后续投资规模,对后续资金不足的政府举债在建项目,不急于投入使用、能够暂缓建设的,可以留待以后有资金来源或本地区处于低风险区域时举债融资建设。确需继续建设的,各级地方政府要严格审核其投资预算和资金来源,尽量合理降低其投资规模,通过资产置换等市场化方式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尽可能压缩后续建设通过举债方式筹集资金的比例。

第五章 分类处置融资平台公司

第二十八条 锁定融资平台公司。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行业监管部门、审计部门,以2013 年政府性债务审计确定的截至2013 年6 月30 日融资平台公司名单为基础,结合2013 年7 月1 日至2014 年12 月31 日本级融资平台公司增减变化情况,锁定本级融资平台公司名单,逐级上报财政部备案。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行业监管部门、审计部门,每年年底将更新后的融资平台公司名单逐级上报至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逐步剥离。各级政府要按照分类处置、风险可控的原则,抓紧剥离融资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资职能,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除符合条件的过渡期内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外,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余额。融资平台公司承担的政府融资职能,对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由地方政府发行一般债券融资;对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主要由地方政府发行专项债券融资或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支持。

第三十条 妥善处理。按照“只减不增”的原则,在妥善处理存量债务和在建项目

后续融资的基础上,通过关闭、合并、转型等方式,抓紧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地方各级政府在处置融资平台公司的过程中,要按照“权、责、利”相一致的原则,妥善处理存量债务。对剥离给其他主体承担的存量债务,对应的资产及收入也应相应划转。处置过程中要与债权人、担保人等有关方充分协商。

第三十一条 规范财政补贴行为。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关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以财政性收入、行政事业等单位的国有资产直接或间接为企业融资提供担保,不得为企业融资提供财政资金安排、代扣代还等说明或承诺。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对企业的财政专项资金、财政补贴、贷款贴息等各类财政支持政策,以及政府对企业的各类注资,要纳入预算管理,并报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审查批准,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并不得与企业偿债责任直接或间接挂钩。地方各级政府在出资范围内对有关企业依法履行出资人责任,实现企业债务风险内部化。

第六章 组织保障

第三十二条 严格责任追究。存量债务清理、甄别、处置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的,应及时纠正,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存量债务数据弄虚作假的;

(二)债务核实工作玩忽职守,造成债务账实不符、账账不符的;

(三)隐瞒项目收益、将偿债责任转嫁给政府的;

(四)未按要求将债务收支纳入预算管理的;

(五)动用财政资金偿还非政府债务的;

(六)单方面逃废债务,损害政府信誉等。对地区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仅限于:提高风险等级,减少债券发行额度,取消发行债券资格,扣减转移支付。对单位和部门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仅限于: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暂停举债,扣减资金,冻结项目经费。对个人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仅限于: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暂停提拔和异地任用,涉及违规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三十三条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违法违规的地方政府及机关、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应将其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提高抽查频率。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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