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神事故体质调查报告19楼(共3篇)

调查报告 时间:2021-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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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9#楼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九龙公馆9#楼外墙脚手架火灾事故经过

致:东阳市建筑业管理局

一、火灾概况

2015年04月21日早上项目部管理人员安排(毛军、王淑清)对9#楼内、外墙镙栓进行气割作业,项目部安全员交代其作业时配带灭火器、接火斗、清水一桶并放置在作业现场。21日15:50分左右,东阳市九龙公馆9#楼工程外墙脚手架从25层东段中部开始起火,火势向西蔓延直至烧到西侧人货电梯一侧扑灭。

火灾发生时项目部立即组织人员到9#楼各层分工,共组织救火人数为89人,现场安全员卜红正在27层进行指挥,安全员王德龙在25层指挥,当时火势很猛且无法扑灭,为了防止人员伤亡所以暂时放弃救火等待消防队人员到来,所以抓紧组织各班组人员往楼下地下室撤离,至下午16:10分经对各班组及管理人员进行清点人数确认,均无人员伤亡。

此次火灾共烧毁外墙脚手架面积约为90%左右。火灾发生后项目部人员立即拨打119,消防队接到报警电话,立即组织消防车及消防人员赶赴火灾现场,于当日19:00左右大火被扑灭。使得此次火灾事故得以成功处置,并将财产损失降到最低。

二、事故原因分析 (一)起火原因

九龙公馆项目部

火灾救援后,项目部对火灾现场进行了初步勘察,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主要原因是由于机修工(毛军)在对9#楼27层外墙镙栓进行氧气切割时且看火人(王淑清)也离开,不慎将切下的钢筋头掉落至25层,后可能是广告布起火。 (二)火灾扩大的原因 1.火灾未能及时发现

由于外墙采用的是对穿镙栓,大部分已在施工时同步取出,现场未能取下的是被外墙砼卡住的个别镙栓,所以在切割时会随时调换施工作业面,再加之楼层作业人员较少,所以未能及时发现起火点火情,从而造成了火势的蔓延、扩大。 2.火灾现场的建筑材料违反消防要求

从火灾现场来看,其外墙脚手架使用的安全网材料不是阻燃安全网,这种材料严重不能阻燃。 3.建筑结构施工阶段违反消防要求

未能按高层建筑安全消防要求设置D100mm消防管道及消防器材,现场采用的是D48钢管作为消防管道,水压不足导致无法灭火。

三、起火部位起火点的认定

经事后调查9#楼栋号长单共良、机修工毛军同志的证词材料,确定起火点为25层中部,火势从东向西一侧结束。

四、起火原因调查

围绕起火部位和起火点,我们对可能的五种起火原因(纵火、烟

九龙公馆项目部

头起火、自燃、电线短路起火、电焊或气割起火)进行了认真的调查。

1.排除纵火

经查,火灾时在起火部位附近有工作人员正在施工,并有相关施工人员作证明,无有意纵火迹象,可排除纵火。

2.排除烟头起火

经查,项目部火灾前一日刚开完安全会议,均明确要求工人不准在施工区内吸烟,调查中没发现有人在工作区内吸烟。在场人虽均证实,火灾发生前未闻到焦味及见到烟等异常情况,从火灾发生的过程看,起火较突然,不存在烟燃起火特征。据此,可排除烟头引起火灾的可能。

3.排除自燃起火

经查实,现场基本无自燃物品,不具备自燃的条件,可排除自燃起火。

4.电器短路引起火灾的调查分析

经查,起火部位可以认定火灾事故起火点是25层中部,经现场勘察,起火点处无机械设备,也未见有电缆、电线烧毁痕迹。可排除电器短路引发火灾。

5、电焊或气割起火

经查,现场未使用电焊设备。但有人在外墙进行过氧气切割镙栓,看火人也不在现场。事后经证实是由机修工毛军在27层进行切割作业,由于看火人不在现场,切割下来的镙栓头掉至25层脚手片或是

九龙公馆项目部

安全网也可能是广告布上引起的火灾。

五、火因分析意见

综上所述,经大量的调查分析,我们排除了纵火、遗留烟头起火、自燃引起这次火灾、电器短路引起火灾的可能,最终确定为氧气切割引起的火灾。

六、事故责任及处理意见 一)事故认定:

1.此次事故系机修工(毛军)使用氧气切割外墙镙栓掉至25层,施工现场看火人(王淑清)不在仍然进行切割作业,存在严重违章操作,切割掉落的镙栓头未及时寻找。

2.外墙脚手架未按规范要求使用阻燃安全网,脚手架竹笆未按规范要求设置,致使大火蔓延。

3.未按高层建筑消防要求设置消防水管及相关器材,导致起火后水压不足无法灭火。 二)处理意见:

1.对现场作业人员(毛军、王淑清)同志给予每人5000元经济处罚,责成其进行书面检讨。

2.虽本次火灾不是外墙脚手架班组的直接原因,但也存在连带责任,必需承担一定的责任及经济损失,具体由总承包人与架子班负责人进行协商承担。

3.对现场所有高层建筑,按高层建筑施工防火要求设置D100的

九龙公馆项目部

消防管及配套的机电设备,并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做好消防演练。

七、事故反思

本次火灾事故的发生,给我单位及东阳建筑带来了严重的形象、经济损失,也为建设、监理单位造成了负面影响,项目部安全员监管不到位,操作人员违章作业,现场消防设施不到位,安全材料不合格等,都是项目部日后加强教育实体整改的重点。经过本次火灾事故后项目部全面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否则不得进行后续施工。在日后的施工中加强安全管理,做好安全交底、安全教育、消防演练工作。

施工单位(签章): 监理单位(签章):

建设单位(签章):

浙江腾威建设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五月八日

九龙公馆项目部

第2篇:叉车撞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承德乾隆醉酒业有限责任公司9月19日 随宪瑞开叉车倒库撞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2017年9月19日17时20分,承德乾隆醉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储酒罐区前发生一起叉车撞人事件,造成被撞人腿部受伤。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9月19日17时20分,计划物流部叉车工随宪瑞驾驶6号叉车从瓶子库往原工程部煤棚处倒托盘,由于托盘码放过高在行驶过程中无法清楚的观察路况,在行驶至储酒罐区,未发现前方交完酒回车间的制酒车间员工张万成,叉车从后方撞倒张万成,造成张万成腿部受伤。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和张万成同班交酒员工张荣国通知其班长杨建成,杨建成到达后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及时通知其车间经理王金城,17点38分救护车到达,17点41分救护车驶离公司去往医院,酿造部经理王金城、制酒班长辛广全、装卸工石振武一同前往医院配合,到达医院经检查为皮外伤,骨骼并未受损。

二、事故发生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1、随宪瑞驾驶叉车托盘摆放过高在行驶过程中不能仔细观察路况。

2、叉车驾驶者注意力不集中,叉车行驶速度过快造成撞人事件。

(二)间接原因。

1.员工安全意识淡薄,缺乏叉车安全操作知识。 2.部门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指导。

三、对事故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1.随宪瑞是计划物流部叉车工,安全意识淡薄叉运托盘过高,在行驶过程中没能及时观察路况造成此次事故的发生,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对随宪瑞罚款100元。

2.王志作为装卸班班长,根据一岗双责原则,为装卸班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有效的对叉车工随宪瑞的工作进行检查,未对其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领导责任,对王志罚款100元。

四、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1.公司及部门要继续加强叉车工的教育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叉车工的驾驶技能和叉车驾驶危险因素辨识能力。 2.公司各部门员工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

3.叉车管理员与叉车工要根据此次事故及时开展隐患排查和治理活动,规范叉车作业现场。要逐部位、逐设施排查

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切实防范事故的再次发生,确保叉车的操作安全。

4.私家车辆严禁在生产厂区内行驶,各进入厂区内拉酒、送包装、送瓶子等大车业务联系部门要及时通知车辆在进入公司后要按照规定速度及行驶路线行驶,严禁超速及违反行驶路线行驶,因此造成事故的追究本人及业务联系部门责任。

承德乾隆醉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9月21日

第3篇:上海莲花河畔楼倒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上海“莲花河畔景苑”倒楼事故调查报告

房地产行业的高利润驱使一些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无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存在,违章指挥,违规施工,甚至相互串通,对安全隐患不能及时发现并处置,造成诸多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2009年6月27日发生在上海闵行区的13层在建楼房整体倒塌事件就是一个典型的事故案例。

一、事故背景

1、事故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梅陇镇26号地块商品住宅项目 (2)总投资: 万元

(3)建设规模(建筑面积):(平方米) (4)施工许可证号:0501MH0087D01 (5)许可日期:2006年10月10日 (6)合同开工日期:2006年7月28日 (7)合同竣工日期:2010年3月10日 (8)建筑类型:高层住宅楼

(9)结构类型:桩基础钢筋混凝土框架剪力墙结构

1

2、建设单位概况:

(1)名称:上海梅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三级资质

(3)资质有效期:2000年10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已过期) (4)企业性质:民营企业

3、施工单位概况:

(1)名称:上海众欣建筑有限公司 (2)证照情况:证照齐全并在有效期内

(3)企业性质:民营企业

4、监理单位概况:

(1)名称:上海光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2)证照情况:证照齐全并在有效期内 (3)企业性质:民营企业

二、事故概况

1、事故发生时间:2009年6月27日清晨5时30分

2、事故发生地点:上海闵行区莲花南路、罗阳路口西侧、淀浦河南岸“莲花河畔景苑”小区7号楼

3、早晨5点半左右,安徽籍小肖和其他3名门窗安装工人前往7号楼内取门窗安装设备,岂料,有人发现大楼开始向南倾倒,工人们拼命往外逃,不到半分钟,整栋楼倒了下来,由于小肖沿着楼倒塌方向逃走,不幸被压入倒塌的楼下。

4、事故类型:坍塌事故

5、事故伤亡情况:1人死亡

6、直接经济损失:1900余万元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6月20日,施工方在事发楼盘前方开挖基坑,土方紧贴建筑物堆积在7号楼房北侧,在短时间内堆土过高,最高处达10米左右,产生了3000吨左右的侧向力;与此同时,紧邻7号楼南侧的地下车库基坑开挖深度米,大楼两侧的压 2

力差使土体产生水平位移,导致楼房产生10厘米左右的位移,对PHC桩(预应力高强混凝土)产生很大的偏心弯矩,最终破坏桩基,引起楼房整体倒覆。

(二)事故的间接原因:

1、土方堆放不当。在未对天然地基进行承载力计算的情况下,建设单位随意指定将开挖土方短时间内集中堆放于7号楼北侧。为方便土方回填,节约运输成本,建设单位原法人代表张志琴指使土方承包人张耀雄将土方盲目堆放在7号楼北侧,并远远超过相关安全规定。

2、开挖基坑违反相关规定。土方开挖单位,在未经监理方同意、未进行有效监测,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情况下,也没有按照相关技术要求开挖基坑。《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80-2009)中规定:土石方工程施工应具有相应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承担,而这里的土方开挖工程却分包给了索途清运公司这个并不具备土方施工资质的企业;条中规定:土石方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施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中规定,第三条、第八条规定,基坑开挖超过3米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应包含计算书、施工方法等内容,最终有技术负责人审核,经总监签字后生效。而这里,不但没有专项施工方案,而且施工时未得到监理同意而擅自施工。

3、监理不到位。监理方对建设方、施工方的违法、违规行为未进行有效处置,对施工现场的事故隐患未及时报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第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在总监理工程师乔磊向建设单位报告后,建设单位坚持违规堆土,但乔磊并未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条款中规定了总监理工程师的主要职责之一是审查承包单位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而总监乔磊却未能审查出承包商众欣建设公司项目经理人属于挂靠的情况,同时没有对土方开挖承包商索清清运公司的资质进行审查。

4、管理不到位。建设单位管理混乱,违章指挥,违法指定施工单位,压缩施工工期;总包单位未予以及时制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条规 3

定: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而梅都房产开发公司却强制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压缩工期,这也导致了违规堆土,促进了施工的发生。

5、安全措施不到位。施工方对基坑开挖及土方处置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6、围护桩施工不规范。施工方未严格按照相关要求组织施工,施工速度快于规定的技术标准要求。

7、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不足。承包单位应负责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比如培训紧急避险常识等,倘若此次事故中因逃离方向不正确而被砸死的小肖曾介绍过类似的教育培训、甚至应急演练,这场伤亡事故有可能将会避免。

8、相关政府监管部门监管不力。建设单位梅都房产开发公司的企业资质有效期:2000年10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而在2006年10月却获得了此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可见相关部分对房产开发企业的审查监督失职。建设及安全监督部分没有很好地履行巡查制度,为能及时发现此次的较长时间大量堆土的情况。

(三)事故性质:

经以上事故原因分析可知,此次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初步认定

根据以上事故原因分析,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相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应负有以下责任:

(一)对相关单位的责任认定

建设单位梅都房地产公司、总包单位众欣建筑公司,对事故发生应负有主要责任;土方开挖单位索途清运公司,对事故发生应负有直接责任;基坑围护及桩基工程施工单位胜腾基础公司,对事故发生应负有一定责任;监理单位光启监理公司,对事故发生应负有重要责任;工程监测单位协力勘察公司对事故发生应负有一定责任。

(二)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认定

梅都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琴、众欣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耀杰、项目负责人秦永林、工程安全负责人夏建刚、二标段项目经理陆卫英、工程总监乔磊、负责土方开挖的张耀雄等7名责任人员,对事故发生应负有直接责任。光 4

启监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金泉、索途清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永福等责任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相关责任。闵行区及梅陇镇政府主管部门人员应负有领导责任。

五、防范措施及建议

(一)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称职的“三类人员”(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职能机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严格落实到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等规章制度并严格落实到人,执行到位。

(二)监理单位应依法进行安全监理。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2000)及《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工程监理单位应严格在施工准备阶段对工程总包单位、各分包单位的资质审查并提出审查建议,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中第三条、第八条规定,严格对各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和签字验收;同时严格在施工阶段的日常管理,对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不安全行为,及时制止并下达整改通知,通知无效的,要立即上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不采纳的,要勇敢地上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三)规范建设单位的管理行为,杜绝违章指挥,违法指定施工单位,压缩施工工期等违法行为,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规范自己的管理行为。

(四)政府监管部门加强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政府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安全检查工作,不仅要对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检查、监督,对于可能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建设项目也要加强安全检查,比如对建于河边、地基很差的建设工程要给予一定的安全生产指导、监督。同时,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单位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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