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文化厅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3篇

综合文章 时间:2022-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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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分享的新疆文化厅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3篇,供大家参阅。

新疆文化厅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3篇

新疆文化厅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1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1、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2、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向部门领导报告,部门领导应在第一时间内报告公司主管领导。

  3、公司主管领导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领导研究采取进一步措施。

  4、对于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公司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5、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公司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6、轻伤、重伤事故,由各部门领导负责人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死亡事故,由公司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7、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有关部门、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8、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经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由发生事故的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9、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生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或者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公司主管部门或者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应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或开除;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或开除;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疆文化厅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2

(一)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事故分类和分级、报告、调查、处理、汇报、上报及统计等事项。

  本制度适用于分公司各部门及项目部。

(二)引用标准和政策规定

  1.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建设部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3.国家和建设部、有关省市安全监督管理局相关规定。

  4.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三)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报告班组长、项目安全人员或相应工地(项目)负责人,项目安全员或项目负责人应在8h内向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和公司领导进行报告,若发生火灾事故且火灾性质较严重时应立即报火警119。

  2.外埠项目部应在事故发生的当天,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用《事故快报》)上报分公司安全管理部。

  3.属上报政府部门的事故,事故发生项目部应在2h内,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情况、造成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用《事故快报》形式)报公司安全部门和主管经理。公司安全部门在事故发生后24h内,以上述同样方式、报告内容,上报市(区)安全监督局、市(区)安监站、派出所。外埠项目部发生上报公司级事故后,在向公司报告的同时,应报告当地主管部门。

  4.发生事故先兆和重大未遂事件时,事故发生项目部安全部门应及时向公司安全部门进行报告。

(四)事故现场处置

  1.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在进行事故报告的同时迅速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立即撤离现场施工人员,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负责对现场实施保护。

  2.事故发生后导致人员伤亡时,应在撤离现场施工人员,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的同时,迅速组织受伤人员的救护。

  3.保护好事故现场。

(五)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的项目部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为调查组提供一切便利。不得拒绝调查,不得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若发现有上述违规现象,除对责任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和罚款外,责任者还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六)事故处理

  1.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2.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事故责任项目部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建议,编制详细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经公司安全部门审批后,严格组织实施,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实施后,由公司安全部门实施验证。

  3.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公司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此_资-料_转_贴-于_gzu521_学-习网 死亡一人或重伤一人。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包括1000元,以下同); 生产设备因事故造成局部或全面停产; 大面积停电的电气事故。

(注:上报事故包括较大事故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条件按国家规定。)

  2、凡合乎下列条件之一者,均为一般事故: 轻伤一名,休假治疗八小时以上;

  造成直接损失100元至1000元者(包括1000元在内)。1、2条中任何一项者,均属于轻微事故。

  3、事故的分管

  安全事故,由安全部负责管理;

  机械动力设备事故(包括停水、停电、停产造成的停产事故),压力容器和锅炉方面的爆炸事故,由安全部、设备管理单位负责; 产品质量事故、生产操作、工艺技术等原因造成的停产事故由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 交通事故和厂区生活区的一切火灾事故均由安全部负责管理。事故调查及处理:

  发生上报事故时,主管副总立即组织安全、生产、设备等部门,组成调查组迅速进行调查,查清事故经过,确定事故原因,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事故统计的上报

  各类事故按严重程度分为三级管理,上报事故统一由上级主管部门掌握管理,统称上报事故(写有专题书面报告)。一般事故由车间负责管理。轻微事故由车间自行掌握处理。

  当发生上报事故时,事故单位除立即采取措施外,并通知关部门以及公司领导,及时抢救和调查在抢救中要保护好现场。事故车间将事故及原因在24小时内上报主管部门,事后要由事故主管部门认真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当发生一般事故时,事故单位除立即采取措施之外,必须马上通知安全部,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切实做到“四不放过”。

  当发生轻微事故时,发生事故的当班班长应报告车间领导处理。各部门事故调查、分析、登记、统计、报告和处理等,必须严肃认真,如有隐瞒不报或有意延期报告等,对责任者给予批评或处罚。

  4、事故的损失计算

  身伤亡事故以负伤率表示,不计金额。死亡按年统计,重伤以月统计。 事故的直接损失系指造成的设备、器材、建筑物、原材料、成品、半成品以及跑损的其它各类物品的损失,均折价计算(成品按出厂价格,半成品按半成品价格,器材、设备按新旧程度和实际使用价值计算)。设备、器材、建筑物等,虽有部分损坏,但经修复仍可使用的,按其修理费(包括材料、人工、配件等)计算。

事故的间接损失(包括减产、停产损失和设备、车辆停运)均折合金额计算。

  注:灭火消耗的消防器材的价值,另列单项计算。

  5、事故原因分析

  由于生产管理不善,而导致事故的原因很多,往往一件事故涉及很多原因,但为了便于分析、统计、每一事故要尽力找出一个主要原因,现将事故的主要原因分列如下:

  人身伤亡事故的原因:

  事故类别及其直接原因(物质原因)。

  物体打击:指落物、锤击、砸伤、崩块(不包括因爆炸而引起的物体打击)。

  车辆伤害:指挤、压、撞等。工具伤害:指绞、辗、碰割、戳等。

  起重伤害:指起重设备在操作过程中所引起的伤害。触电:包括雷击、电击。 灼、烫伤。火灾:指着火和救火过程中所引起的伤害。

  刺割;指机械工具伤害以外的刺割,例如钉子扎脚、尖物刺割等。扭伤:指扭腰、扭臂、扭脚等。

  锅炉、压力容器爆炸,包括各种气瓶爆炸。设备、工具附件有缺陷。不懂操作技术知识。

  违反操作规程或违反劳动纪律。设备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直接原因

  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缺少检修或检修不良。火灾、爆炸事故的原因: 物质原因:

  使用明火:如焊割、烘烤、加温、照明、取暖等。

电气装置有缺陷:电器设备、线路产生火花、雷击、静电放电等。 设备发生故障:如缺水、停汽、停电、腐蚀、结焦等。易燃物接触火源或灼、热物体。其它。

新疆文化厅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3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文化厅系统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工作规程,完善事故报告处理机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引用标准和政策规定

(一)国务院34号令《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二)国务院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三)国家、自治区其它有关规定。

  第三条 事故报告

(一)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和发现人在按照预案处置的同时,要立即报火警119或110,并向本单位领导和文化厅报告。区级文化单位、各地(州、市)文化行政部门要在2小时内,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情况、造成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向文化厅报告。

(二)根据事故单位的报告,经请示文化厅同意后,文化厅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第一时间将事故情况报告自治区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必要时要以文化厅的名义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条 现场处置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要迅速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负责对现场实施保护。

(二)事故发生后导致人员伤亡时,事故单位在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的同时,要迅速组织受伤人员的救护。

(三)事故单位要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五条 事故调查

  事故单位要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取证,为调查提供一切便利。不得拒绝调查、不得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若发现有上述违规问题,除对责任者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和处罚外,责任者还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第六条 事故处理

(一)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二)事故责任单位要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建议,编制详细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经当地人民政府和文化厅核准后,严格组织实施。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实施后,由文化厅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当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实施验证。

(三)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事故单位要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印成事故通报,组织职工进行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