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用地审批征地程序3篇(项目征用土地报批程序)

综合文章 时间:2022-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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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用地审批征地程序3篇(项目征用土地报批程序)

工程建设用地审批征地程序1

  建设用地审批程序

  建设用地审批程序 需要哪些资料准备呢?

(一)勘测定界及地价评估。用地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和土地估价单位对拟使用的建设用地进行勘测定界及地价评估。

(二)提出申请。建设单位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向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并附具以下材料:

  1、文字材料

(1)用地单位有关资质证明;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3)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发展改革部门或经贸部门出具);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城建规划部门出具);

(5)公路、铁路建设项目须附公路、铁路建设项目用地审查表;

(6)建设拟征(占)用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委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

(7)征(占)用林地的须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或相关文件(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出具);

(8)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批复等材料(土地预审时已通过相关内容审查的可不再提供);

(9)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土地预审时已通过相关内容审查的可不再提供);

(10)消防部门意见;

(11)拟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土地产权单位或个人签定);

(12)补充耕地协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用地单位签定);

(13)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须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用地单位签定)及地价评估的有关资料。

(14)已完成补充耕地的,须附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补充耕地的验收文件;

(15)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的,须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

  2、图件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和勘测定界图;

(2)标注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委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

(3)补充耕地位置图(委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

(4)建设项目总体平面图或线形工程平面图(可由项目设计单位提供);

(三)审查报批。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应当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及该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四)批准实施。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以有偿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并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用地单位颁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五)土地登记。

  根据《土地登记规则》规定,土地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1、土地登记申请

  土地登记申请是人向国土资源局提出登记申请。申请人须提交下列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4)地上俯着物权属证明;

(5)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

  2、地籍调查

  土地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后,按规定要求,对申请登记的土地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定界、测量、成图等。地籍调查分为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两部分。权属调查是查清宗地权属、界址位置、用途等。地籍测量是测量宗地界址点平面位置、宗地形状、面积等。

  3、权属审核

  根据申请者所提交的申请书、权属证明材料和地籍调查成果,土地登记机关对申请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及他项权利进行确认,并进行公告。

  4、注册登记

  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属公告期满后,申请人和有利益关系的人对申请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即由登记机关报县人民政府批准,进行注册登记。

  5、颁发或者更换土地证书

  对土地注册登记后,向土地权利人颁发证书。

工程建设用地审批征地程序2

  建设用地审批程序

  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

  二、建设用地报批材料审查依据及示范文本:《关于规范建设用地报批材料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国土资函[2011]95号;《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报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2]368号。

(一)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资料:

  1、县级人民政府请示文件。

  2、县级国土资源局审查报告。

  3、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情况汇总表

  4、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5、人均耕地变化情况表

  6、建设用地“一书四方案”

  8、耕地占补平衡挂钩信息确认单。

  9、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承诺或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意见

  10、征地告知听证确认材料(《征地听证告知书》、《征地听证送达回证》、对被征地农民自愿放弃听证的,附村组放弃听证证明,对已进行过听证的,要附《征地听证笔录》,及听证中农民所提意见的《征地听证情况说明》)

  11、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土地勘测定界图、勘测定界界址点坐标成果表(按国土资源部2007年5月21日发布的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1008-2007执行)

  12、补充耕地位置图

  13、标注征地位置的土地利用现状图、规划图(1:1万标准分幅图)

  14、电子文档

(二)单独选址项目报批资料

  1、县级人民政府请示文件。

  2、县级国土资源局审查报告。

  3、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情况汇总表

  4、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5、人均耕地变化情况表

  6、单独选址建设用地申请表(加盖有法人资格申请单位的红色印章)

  7、建设用地“一书四方案”

  8、耕地占补平衡挂钩信息确认单。

  9、项目用地预审文件

  10、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11、初步设计批复(纪要或审查意见)

  12、地质环境危险性评估备案表

  13、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关于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意见;

  14、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票据复印件或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意见

  15、开垦费收款票据复印件(加盖收款单位红色印章)

  16、征地告知听证确认材料(《征地听证告知书》、《征地听证送达回证》、对被征地农民自愿放弃听证的,附村组放弃听证证明,对已进行过听证的,要附《征地听证笔录》,及听证中农民所提意见的《征地听证情况说明》)

  17、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土地勘测定界图、勘测定界界址点坐标成果表(按国土资源部2007年5月21日发布的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1008-2007执行)

  18、补充耕地位置图

  19、标注征地位置的土地利用现状图(1:1万标准分幅图)20、土地利用规划图(1:1万标准分幅图)

  21、电子文档

(三)先行用地报批资料

  1、县国土资源局请示(属省级项目须说明单体工程是否占用基本农田等情况)

  2、先行用地申报表

  3、控制性单体工程用地明细表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文件

  5、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

  6、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工程建设的文件

  7、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申请先行用地的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关情况报告

  8、被征地村组和群众地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的意见

  9、建设单位拨付征地补偿费用票据的复印件并加盖红章

  10、动工前兑现被征地村组和群众的征地补偿等费用的承诺

  11、申请先行用地的工程位置示意图(附电子版)

(四)市政府批准村镇建设用地报批资料

  1、县级人民政府请示文件。

  2、县级国土资源局审查报告。

  3、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情况汇总表

  4、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5、人均耕地变化情况表

  6、建设用地“一书四方案”

  8、耕地占补平衡挂钩信息确认单。

  9、征地告知听证确认材料(《征地听证告知书》、《征地听证送达回证》、对被征地农民自愿放弃听证的,附村组放弃听证证明,对已进行过听证的,要附《征地听证笔录》,及听证中农民所提意见的《征地听证情况说明》)

  10、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土地勘测定界图、勘测定界界址点坐标成果表(按国土资源部2007年5月21日发布的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1008-2007执行)

  11、补充耕地位置图

  12、标注征地位置的土地利用现状图、规划图(1:分幅图)

  13、电子文档

  三、审查(批)程序:

  1、市政务大厅统一受理

  2、建设用地审批科初审

  3、相关科室专项审查

  4、局审批委员会集体会审

  5、市政府审查、审签(批)、上报

  四、审查上报(批)时限:14个工作日

  万标准1

工程建设用地审批征地程序3

  1、用地预审。用地单位在用地项目立项前,必须向县国土局提出用地预申请。县国土局根据土地利用计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资源部《限制、禁止用地目录》、拟建项目的投资强度等对用地情况进行预审,并出具预审结果批复。

  用地预审时,申请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六项):

①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②预审申请报告。

  内容主要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

③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一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④地质灾害评估报告或者不在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承诺。⑤是否压覆矿床证明材料。

⑥建设用地平面布置图和位置图。

  2、受理征收土地事务。县国土局用地股在受理征地申请时,申请单位要提供以下资料(四项):

① 用地单位的《用地申请报告》;

② 发展计划局批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立项批复》; ③ 城镇规划局签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④ 环保局的项目环境评价意见。

  3、征收土地调查。征地调查的具体工作包括(三项):权属调查、地类调查(地类表见附件)、地上附着物调查等。

  调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各地类进行核对并现场划分,对青苗情况和权属界线进行图上标注;被征地农户签字确认情况,签字确认的结果作为征地补偿的基本依据。

  调查中,征地范围定界由有土地勘测定界资质的专业测绘单位操作。测绘单位进行分地类面积测量,最后提供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4、听证。被征收土地的村集体要求举行听证的,由国土局组织听证。

  5、上报用地审批资料(十个)。建设用地报批基本过程是:对基础资料齐全的,由用地股拟定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土地征收方案、供地方案),国土局签署意见,呈报县政府审核后逐级上报市政府、省政府审批。

  上报材料包括:

① 建设用地申请表;

② “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土地征收方案、供地方案);

③ 发展计划局的项目批准或者备案文件;

④ 用地预审批复;

⑤ 拟占用土地所在的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1:1万)和市、县或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对需要局部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项目,要提供调整方案获批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涉及调整地块的局部复印件);

⑥ 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或线性工程建设项目的平面图和标准横断面图;

⑦ 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⑧ 省国土资源厅对补充耕地的验收文件(对涉及占用耕地的用地项目);

⑨ 征地调查确认表;

⑩ 征地听证材料或者村集体放弃听证的材料。

  6、两公告一登记。在被征地的村张贴征地公告,土地权属及地类和青苗、附着物登记,补偿安置方案登记。

  7、协商签订书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① 签订单位:在不低于本县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无政

[2005]72号文件)的基础上,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协商签订书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② 协议内容:补偿方式;补偿款金额及支付方式;安置人员数量及安置方式;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违约责任和纠纷处理方式等。

  签订协议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就协议主要内容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等民主程序形成书面决议,并妥善保存。签订协议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向农村村民公示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8、拨付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被征地农业人口。征地单位支付的征地补偿费主要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涉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还要向所有权人支付青苗补偿费和其他土地附着物补偿费。

  青苗是指尚未收获的农作物。

  地上附着物包括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林木和其他经济作物等。

① 对失地农民的主要安置途径(四种):

  一是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兴办企业和发展第三产业,统一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用地单位需要用工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吸收被征地农民。通过上述方式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安置单位。

  二是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的,应提出申请,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不需要统一安置、由个人自谋职业的协议,安置补助费可以全额发放给被安置人。

  三是耕地资源和土地后备资源比较丰富的地区,可优先考虑进行农业安置,通过调整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转和土地开发整理增加的耕地,使被征地农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以调地方式安置人员的,应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

  四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积极引导被征地农民,将所得的征地补偿费用于参加社会保险。

② 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原则(五点):

  征地补偿费自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用地单位全部支付给国土资源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按征地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逾期不支付征地补偿费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供地手续,项目不得开工建设,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确定分配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应专款专用,专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活和参加社会保险,发展二、三产业,兴办公益事业和农村公共设施建设,或以入股的方式参与经营性项目开发建设,分享红利;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附属物、构筑物补偿费根据补偿登记支付给所有者。

  征地补偿费用实行专户储存,其使用管理办法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集体表决确定,收支情况每半年张榜公布一次,接受群众监督,并上报国土资源、财政、农经、监察部门和乡(镇、办事处)备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对征地补偿费的使用情况提出质询,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应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我县目前执行的标准是统一年产值的十四倍、十五倍、十六倍,见无政[2005]72号文)。按法定的统一年产值倍数计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提高倍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

  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按省政府制订的分配办法执行。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9、让地。由村委会统计核算各户土地面积,张榜公布到户面积及地上附着物数量,履行征地补偿费发放手续并发放补偿费。补偿费到户后,被征地集体要让出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