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实施细则3篇 危险化学品经营评价导则

综合文章 时间:2022-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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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实施细则3篇 危险化学品经营评价导则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实施细则1

  贵州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

  许可证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41号令,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贵州省境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企业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第四条 贵州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省级颁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实施机关)负责贵州省境内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第二章 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第六条 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新设立企业建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三)总体布局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等标准的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的要求。

  第七条 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经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

(二)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三)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四)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

(十二)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

(十三)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十四)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高处、盲板抽堵、动土、断路、设备检维修、装卸作业连接确认制度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十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十六)职业健康相关管理制度;

(十七)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制度;(十八)承包商管理制度;

(十九)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辅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

  第十四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化工专业知识或者相应的专业学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企业应当有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本条第一、二、四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并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

(一)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

(五)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

(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和安全生产责任险材料;

(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还应当提交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

(八)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

(九)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十)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十一)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评价报告要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章的要求作出结论);

(十二)新建企业的竣工验收报告;

  第四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

  第二十三条 实施机关受理部门收到企业申请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即时告知

  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合格证复制件;

(四)变更注册地址的,还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企业持申请资料,向实施机关受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受理部门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对提交资料符合变更要求的当场予以办理。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隶属关系的,仅需提交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实施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原生产装置新增产品或者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当对该生产装置或者工艺技术进行专项安全评价,并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向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提交安全评价报告。实施机关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关受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实施机关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实施机关受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实施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受理、审查,并作出是否予以延期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届满时,并经实施机关同意,可不提交本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七、八、十一、十二项规定的文件、资料,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后,实施机关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本机关网站上发布公告,并通报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安监部门。

  第三十五条

  实施机关应当实时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每年1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涉及的法律责任按照《实施办法》第六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目录、中间产品、作业场所的定义,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将纯度较低的化学品提纯至纯度较高的危险化学品的,适用《实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购买某种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包括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然后销售或者使用的,不适用《实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月?日起施行。《贵州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实施细则》(黔安监管危化字[2011]2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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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实施细则2

  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蚀等特性,能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危险化学品主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根据《安全生产法》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政府依法行使对危险化学品危险源的行政监督管理职能,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存储、运输、使用企业接受政府监督,安全评价中介机构依法接受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运输、使用企业的委托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即开展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工作。本文结合笔者从事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工作的经验,就目前评价工作的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的方法进行探讨。

  一、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现状

  1.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的意义

  目前,涉及到危险化学品生产的有矿山、无机化学品、纯碱、有机原料、农药、染料、涂料、精细化工、橡胶加工、新型材料等十多个化工行业,据2000年统计数据,全行业工业总产值约4600亿元。危险化学品生产所涉及的行业面非常广泛,同时,由于化工行业本身涉及危险化学品,直接面临火灾、爆炸、毒害、腐蚀等危险,其安全问题异常严峻。1996-2000年间,全行业共发生事故1000多起,死678人,重伤646人。除生产过程外,在危险化学品产品生命周期的其他环节,如经营、运输中,由于经营场所、运输车辆不可避免地接触人口密集地区,危险化学品一旦发生泄漏事故,带来的后果是严重的。

  危险化学品所面临的巨大风险决定了它需要政府部门的介入,需要政府部门行使安全监督职能。但是,危险化学品涉及行业面广,化学品种类繁多,工艺复杂多变,经营点、运输车辆、存储场所众多且分布零散,对危险化学品进行监督需要很强的专业知识和巨大的人力资源,这是政府部门所做不到的。利用中介机构进行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是一个有效的途径,中介机构通过编写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报告,辨识企业的危险源,发现安全隐患,督促企业改进家全生产水平,对企业面临的安全风险进行定性或定量的风险评估。政府部门根据企业出示的安全评价报告,对辖区内企业的安全状况作出判断,依法行使监督职能。

  2.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的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安全评价机构存在的意义就是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其行为准则就是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生产、存储、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存储、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使用、运输、经营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

  3.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开展情况

  自2002年《危险化学晶安全管理条例》出台以来,全国各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始向中介机构发放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资质证书,同时开展了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工作。2年以来,全国范围的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工作进度很大,近70%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运输、使用、经营单位进行了安全评价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基本情况也有一个较全面的调查摸底。

  二、危险化学晶专项安全评价运作中存在的问题

  从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工作的实际开展情况来看,无论企业方面还是评价机构方面都存在一些问题。

  1.危险化学品企业方面的问题

(1)小型危险化学品经营门店管理问题

  在危险化学品经营门店中,职工数不超过五六个的占相当比例。这类门店原本是个体户,由于安全生产法明令禁止个体户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就注册成公司以获得法律许可。但是,这些小门店变为公司后其员工及管理方式并没有发生什么变化,公司法人及员工安全素质不高,管理方法原始。虽然,各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针对这些单位开展了安全培训工作,但效果并不是很好。员工素质及管理水平阻碍着这些企业安全水平的提高。

(2)私有企业只注重经济效益的问题

  由于企业性质的关系,私有企业管理层普遍重生产、轻安全。私有企业在委托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时,前提就是不能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同时也不能投入较大的改造资金。其负责人往往通过各种手段要求评价机构在报告中对其安全状况给予肯定,却不重视评价机构提出的问题,敷衍、搪塞评价机构给出的整改意见。

  2.评价机构方面的问题

(1)评价机构恶性竞争

  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中介机构数量众多,例如在武汉市,具有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资质的中介机构多达二三十家。众多的安全评价机构为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相互之间开展竞争。竞争积极的一面是提高了服务质量,降低评价资费,给企业带来实惠;但也带来了消极的一面:安全评价费用压得过低,不能保证中介机构正常评价活动的开展,此外,中介机构为迎合企业,在评价过程中不注意坚持原则,甚至弄虚作假,违背了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的初衷。

(2)安全评价导则不全

  安全评价导则是针对某种评价活动的一个规范性文件,对评价内容、评价方法等众多的细节问题作出详细说明,有利于安全评价报告的规范化,保证安全评价的质量。但在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中,只有针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的评价导则——《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这个导则作为一个试行版本,还存在内容不全的问题。例如在评价过程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时会要求评价机构在报告中对企业的重大危险源及易致毒化学品作出明确说明,但《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中并没有相关内容。再如,许多小型企业基本没有成文的管理制度及安全应急预案,评价时由中介机构代为起草,企业盖章确认,这是否被允许,导则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对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存储企业的安全评价则根本就没有评价导则,这严重地限制了安全评价水平。

(3)评价机构人员素质普遍不高

  安全评价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例如,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中,压力管道、储罐、反应器众多,工艺流程复杂,要想全面地找出其危险源并对其危险性作出评价,高质量地完成评价工作,化工专业知识及安全专业知识都必不可少,对评价人员的素质提出了很高要求。但是,在目前的评价机构中,很多人员并不具有安全专业背景或化工专业背景,人员素质莨莠不齐。评价人员素质问题直接影响了评价质量,并反映在安全评价报告的水平上,例如在有的安全评价报告中,不能结合实际情况,生搬硬套标准条文,甚至对安全法规、标准引用不足。如在对氯乙烯储罐、天然气球罐、氧气球罐作评价时没使用GBl2337—1998《钢制球形储罐》;在对储罐区作评价时没使用GBl7681—1999《易燃易爆罐区安全监控预警系统验收技术要求》等标准。

(4)机构影子问题

  安全生产法规定,企业自行委托中介单位进行安全评价,政府不得为企业指定安全评价中介单位。但实际情况是,有相当部分的评价机构是从国家经贸委或其他行业主管单位剥离出来的,和原来的单位还具有一定的利益关系。这就很难保证这些中介机构不通过和政府部门的特殊关系来谋取在安全评价工作中的特殊地位。从实际情况来看,有着某个行业背景的中介单位垄断一个行业评价市场的现象并不少见。

  三、建议

  对于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中出现的问题,笔者认为,最根本的解决办法就是完善游戏规则,可尝试从如下方面改进:

  1.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力度

  在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活动中,淘汰一部分安全生产条件差、管理混乱的企业,对提高整个行业的安全水平是非常有必要的。但直到目前为止,基本上没有企业在安全评价中不合格的,企业基本都顺利过关,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通报资料,全国范围内被评为不合格的企业仅占

  1.2%,这是不正常的。原因有2点:一是企业不会去委托评价自己不合格的中介机构来进行安全评价;二是中介机构如果将企业评为不合格,则中介机构无法拿到其评价费用。中介和企业组成了利益共同体后,很难保证评价的客观性。要打破这种局面,一方面必须加重对中介违规评价的处罚力度,增加中介机构的违规成本;另一方面,要对中介机构与企业签订的安全评价合同加以规范,中介机构在完成对企业公正、客观的安全评价后,其正当利益必须得到保障。

  2.安全主管部门与中介机构加强沟通

  中介机构在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实际问题。例如:恶性竞争的问题、部门干预企业评价活动的问题、企业违规的问题等,仅凭中介机构自身是无法解决这些问题的,需要安全主管机构出面进行协调。同时,安全主管部门也应不断地对中介机构提出新的要求、新的工作思路。中介机构与安全主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是非常重要的,应建立一种定期交流的制度。

  3.完善安全评价导则

  安全评价导则对于保障安全评价的质量,提高安全评价水平是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是不可或缺的。安全主管部门有义务制定详细的、符合实际的;可操作性强的安全评价导则,对安全评价进行引导。安全评价在中国历史不长,完善评价导则需要时间。但可以先出一个试行版本,实施后再征集各评价机构的意见,结合实际中遇到的各种具体问题,进行讨论、修改来不断地完善。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实施细则3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现状评价要点

  一、前言

  二、目录

  三、被评价单位情况概述

(一)被评价单位基本情况

  1.企业概况(包括企业是否在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若不在,是否纳入政府规划搬迁计划等情况);

  2.产品品种、生产能力和技术工艺(包括是否涉及“危险化工工艺”);

  3.主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和辅助工程情况,有无变化;

  4.主要建(构)筑物情况(如:耐火等级、火灾危险类别等)。

(二)安全评价范围

(三)评价依据

  四、评价方法及单元划分

  五、危险、有害因素辨识

  1.危险、有害化学品辨识;

  2.主要危险、有害因素所在场所、部位;

  3.生产、储存场所及生产过程危险性分析;

  4.预测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

  5.重大危险源辨识。

  六、安全生产条件

  1.内、外部安全防火间距;

  2.生产设备、设施、装置实际运行状况(包括对工艺流

  程、工艺参数、控制方式、操作条件、物料种类与理化特性、工艺布置、总图、公用工程等内容定性、定量分析);

  3.全部安全设施运行情况及完好有效情况,并对以下情况进行专项详细说明:

(1)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

  装设的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场所装设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设施的运行及完好情况;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相关设备、设施情况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第十三条规定的符合性。

  4.对可能造成重大后果的事故隐患,建立相应的数学模型进行事故模拟,预测极端情况下事故的影响范围、最大损失,以及发生事故的可能性或概率,给出量化的安全状态参数值。

  5.安全管理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设

  置和配备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

  规程和作业安全规程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3)职业危害管理;

(4)从业人员条件及其安全生产再教育、再培训情况,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

(5)应急救援预案制定、修定和演练情况及急救援组

  织机构,应急救援器材、设施设备配置的符合性;

(6)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7)安全标准化运行及持续改进情况;

(8)企业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情况;

(9)企业现场管理情况。

  七、对策措施与建议

  1.提出采纳和宜采纳消除或减弱危险、危害的技术和管理对策措施建议;

  2.列出生产工艺系统(包括公辅设施)存在的事故隐患及整改紧迫程度;

  3.确认事故隐患整改完成情况和对策措施及建议的采纳情况。

  八、安全评价结论。

  安全评价结论必须明确企业当前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

  九、附件

(一)企业位置周边示意图;

(二)企业总平面布置图;

(三)工艺流程图;

(四)评价过程制作的图表;

(五)特种设备(含安全附件)和防雷防静电的检测检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