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科技公司管理制度6篇(科技公司员工管理制度)

综合文章 时间:2022-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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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科技公司管理制度6篇(科技公司员工管理制度)

大型科技公司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将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介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条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及要求

  第四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

  第五条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最近一年的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四)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报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六)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预案和重大事项介绍;

  (七)审计意见和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第六条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四)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报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六)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预案和重大事项介绍;

  (七)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第七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九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送达下列文件:

  (一)半年度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审计报告(如有);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主办券商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十三条对挂牌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亦应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四条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规定的披露要求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制定的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予以披露。

  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按照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事项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五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董事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决议涉及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经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与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的,公司应当在决议后及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第十七条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监事签字的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临时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转让日内将相关决议公告披露。年度股东大会公告中应当包括律师见证意见。

  第二十条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公司应当经过股东大会审议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第二十一条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四)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第二十二条公司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或者主办券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二十四条股票转让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股份转让日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如果次一转让日无法披露,公司应当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股票暂停转让直至披露后恢复转让。

  第二十五条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有助于甄别传闻的相关资料,并决定是否发布澄清公告。

  第二十六条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相关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限售股份在解除转让限制前,公司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披露相关公告或履行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总股本5%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标准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权益变动公告。

  第二十九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披露的承诺事项。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公司实行风险警示或做出股票终止挂牌决定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披露:

  (一)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

  (三)法院裁定禁止有控制权的大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四)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六)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七)董事会就并购重组、股利分派、回购股份、定向发行股票或者其他证券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决议;

  (八)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九)对外提供担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除外);

  (十)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报告期内存在受有权机关调查、司法纪检部门采取强制措施、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中国证监会稽查、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收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罚;

  (十一)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二)主办券商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公司应当至少每月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披露违规对外担保或资金占用的解决进展情况。

  第三章信息披露管理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适用人员和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公司监事和监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分公司的负责人、股份公司控制的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和组织本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三十四条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负有信息披露配合义务,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临时报告的及时、准确和完整披露。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以及控制的子公司的负责人是各部门、分公司以及控制的子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三十五条定期报告的编制组织与审议程序:

  (一)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定期报告的编制组织工作;

  (二)董事会审议和批准定期报告;

  (三)监事会应当对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四)董事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将董事会批准的定期报告提交公司股票挂牌的证券交易所和相应的证券监管机构,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相关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网站或报刊上发布。

  第三十六条临时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分公司的负责人、股份公司控制的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在知晓本制度所认定的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的信息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秘书通报信息;

  (二)董事会秘书在获得报告或通报的信息后,应立即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相关部门或信息报告人有责任配合信息披露工作,应当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材料(书面与电子版),所提供的文字材料应详实准确并能够满足信息披露的要求;

  (三)临时报告涉及日常性事务、或所涉及事项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董事会秘书负责签发披露,其他临时报告应立即呈报董事长和董事会,必要时可召集临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授权予以披露,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事项的披露工作。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实施

  第三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应严格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推荐主办券商的规定,安排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八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及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网站的披露时间。

  第三十九条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修改,并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大型科技公司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规范公司管理,明确各职能部门和职员行为规范,提高公司管理水平及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公司组织机构设置

  第二条公司组织机构设置为:董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办公室、财务部、生产技术部、市场营销部。

  第三条董事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公司实行在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全权管理公司行政、人事、财务、生产、销售等一切正常经营活动,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副总经理在总经理的领导下,

  根据总经理授权,承担各自分管部门的工作职责,接受总经理考核,并对总经理负责。

  第五条各职能部门在分管副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主管副总经理的管理和考核,并对总经理负责。

  第三章总经理职责

  第六条根据《公司章程》,总经理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八条为完善公司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公司治理结构,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公司经济及各项事业持续、稳步、快速发展,进一步加强企业的科学管理建设,认真履行总经理工作班子的职责,充分发挥经营层有职有权经营管理企业的作用,公司实行总经理工作会议制度。

  第九条总经理办公会议成员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组成,监事会成员列席会议,总经理办公室文秘列席并做好会议记录。

  第十条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形式:

  (一)例会:每逢周一上午召开,例行检查上周各项工作的计划执行情况,布置本周工作。

  (二)各种专业会议。如公司营销工作会议、采购供应工作会议、技术开发工作会议、财务工作会议、人力资源工作会议、综合经济会议(即季度经济分析会议、半年及年度经济分析会议)等。专业会议须列出召开时间和召集人。

  (三)总经理特别办公会议。即公司所遇突发或其他特别工作而召开的不定期的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一条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参加人员:

  (一)例会,由总经理主持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成员参加。

  (二)各种专业会议,由总经理指定办公会议成员中的分管副总经理主持,公司相关专业部门的人员参加会议。

  (三)总经理特别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并由总经理指名的有关人员参加会议。

  第十二条总经理办公会议的所有内容必须在公司会议记录本上进行记录,该记录本由专人保管。

  第十三条除例会外,总经理办公会议一般应提前一天将会议通知、会议议题及有关材料送达总经理办公会议成员。

  第十四条总经理办公会议成员必须认真负责地行使职权,遵守保密纪律,维护公司领导班子的团结。

  第十五条总经理有权对办公会议议题做出决议。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由各分管副总经理落实决议的具体实施;超出董事会授权范围的,需将会议内容形成文字纪要报请董事会决议后再行实施。

  第五章副总经理及各部门基本职责

  第十六条副总经理主持分管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提出工作计划,监督和落实计划执行,检查工作进度,协调内外关系,对总经理负责,当好总经理助手。

  第十七条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完善公司的行政管理机制,规范行政管理制度,检查各项制度落实情况,维护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秩序,并负责人力资源管理、考勤、公司有关文件档案和办公用品及设施的管理,对各职能部门和员工进行科学求实的考核。第十八条财务部的主要职责为:负责公司财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科学、及时、准确、全面地核算公司各项经济活动,加强财务管理,做好财务计划、分析,实施内部控制和监督,努力降低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九条生产技术部的职责:负责公司产品企业标准的制定,负责生产计划、组织和管理产品生产、包装及生产原辅材料和产成品的储存保管,生产设备的引进、使用和管理,以及新产品开发等工作。生产技术部应在确保产品质量的前提下,科学安排生产计划、降低消耗、杜绝浪费、努力提高生产效率和产成品率。

  第二十条市场营销部应在进行必要的市场调查的前提下,制定公司营销方案和实施策略,高效率、低成本地组织市场销售,考察、选择经销商,规范市场销售行为,协调公司与经销商以及经销商之间的关系,降低市场风险,确保公司利益的最大化和及时、安全回收销售货款。同时,做好市场调研,及时反馈市场信息,为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和新产品开发提供有价值的决策依据。

  第六章公司员工守则

  第二十一条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公司员工守则,做到:

  (一)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爱岗敬业。

  (二)维护公司声誉,保护公司利益,严守公司机密。

  (三)服从领导,关心下属,团结互助。

  (四)爱护公物,勤俭节约,杜绝浪费。

  (五)不断学习,注重素质,精通业务。

  (六)积极进取,勇于开拓,求实创新。

  第七章人力资源管理

  第二十二条公司实行全员招聘制,公司所有员工均需与公司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双方按合同条款各自履行职责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公司员工的聘用形式,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和岗位性质的不同,采取不同的管理形式,具体分为长期聘用和临时聘用两种形式。聘用期在一年(含一年)以上的为长期聘用,聘用期在一年以内的为临时聘用。

  第二十四条长期聘用员工采取试用工制,试用期不长于三个月。试用期员工与公司签订《试用期劳动用工合同》。

大型科技公司管理制度3

  1、请假和休假

  (1)本公司员工实行每周5.5天工作制。作息时间有夏、冬季之分。

  (2)聘用离退休人员每月累计工作20天,缺勤按平均月工资扣除。

  (3)员工考勤实行工作量制,由行政人事部及部门经理负责考核。

  (4)员工因病请假需有医院证明,月内超过两天者,从第三天起工资减半发放。

  (5)员工有事请假者,应提前一天书面申报,部门经理审批交行政人事部备案,未经批准者视为旷工,无故旷工一日扣发三天基本工资。

  (6)国家规定的节假日,本公司员工带薪休假。

  (7)享有婚、产假政策的员工,按国家及公司规定带薪休假,因工作需要提前上班人员,按日工资补贴发放。

  (8)员工在本公司工作满一年后,每年可享受12天公休假,并随着工龄增加,每年递增一天,但最多不超过20天。公休假年度内因工作紧张无法休假者,按日工资于年底补贴发放。

  2、工资政策

  公司工资实行基本工资(年薪工资)+工龄工资+岗位工资

  3、用车制度

  (1)杜绝公司员工用公车办私事。

  (2)各部门员工在市区办事,在交通方便、无紧急事务之时,应搭乘公共汽车,公司不另行安排车辆。

  (3)业务部由于陪同客户的需要,非工作时间用车的,由业务部经理提出申请,经证实后,由行政人事部批准后方能出车。

  (4)司机出车返回后,应在派车单上填写行驶公里、出车费用,并由出车人证明后,司机凭车单报销出车费用。

  (5)司机应爱护车辆,保持车辆内外清洁,经常检查车辆。司机于下班后,将车

大型科技公司管理制度4

  一、目的

  为建立和完善公司人力资源绩效考核体系和激励与约束、权力与责任相结合的管理机制,确保公司经营计划目标的实现,全面、真实的评价员工工作绩效,激发员工的工作潜能,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实现员工绩效与公司经营效益持续改进,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三、考核原则

  (一)客观原则:对被考核者的任何评价都应明确其评价标准,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地反映员工实际情况,避免因个人和其他主观因素影响绩效考核的结果。

  (二)自主原则:各部门可根据自身工作特点在一定范围内制定相应的考核规程和评价标准,形成部门的考核实施细则,部门内所有岗位均有对应的考核指标。

  (三)公开原则:各级考核指标的制定与过程调整对员工公开。

  (四)反馈原则:过程监控结果和考核结果要及时反馈给被考核者本人,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并提出今后努力改进的方向。

  (五)改进原则:考核目的在于监督责任者的职能履行与实施,促进责任者对公司或部门经营目标的有效贯彻与实现,因此在考核中要注重对责任者的自我纠正和改进情况的评价。

  四、权责

  (一)总经办:负责公司绩效考核方案和绩效考核指标的批准,绩效考核结果的审批,部门绩效的考核,部门负责人的绩效考核、反馈面谈以及绩效考核相关问题调解。

  (二)行政管理部:全面负责绩效考核管理方案和初始指标的设计和培训工作,组织绩效考核工作的推进,绩效考核结果的统计及绩效工资的核定,督促绩效考核反馈面谈工作的进行,根据实际发展情况进行相关修订等工作。

  (三)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绩效考核管理的贯彻和实施,每年6月及每年12月,部门负责人根据本部门当前工作开展性质和特点,重新确定匹配部门各岗位的考核指标,对员工的业绩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给员工,帮助员工提高工作绩效。

  五、考核对象

  (一)部门:由总经办根据部门的整体工作成绩、部门协作进行考核。

  (二)员工个人:由上级根据个人的工作成绩、工作能力以及工作态度等方面进行考核。其中部门负责人的绩效考核总评分=上级考核评分×20%+部门考核评分×80%;部门员工的绩效考核总评分=上级考核评分×70%+部门考核评分×30%

  六、考核类型

  (一)月度考核:全体员工按月度考核,每年考核十二次;每月初对上月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二)年度考核:每年初进行年终考核:以统计月度考核平均分数为依据。

  七、绩效工资基数的形成

  详情见《薪酬管理制度》第十一条。

  八、考核内容

  详情见附件1《部门绩效考核表》

  附件2《岗位绩效考核表》(本岗位考核表根据不同岗位和职能的不同,对应的KPI指标也不同)。

  九、考核实施

  (一)绩效工资计算方式

  绩效工资=绩效工资基数×考核得分

  (二)绩效工资发放方式

  月度的绩效工资和月工资一起发放,绩效工资属税前工资。

  (三)考核流程

  (1)考核指标的调整及确定

  A调整

  行政管理部负责绩效考核指标的初始设计,每年6月及12月对绩效考核指标进行两次调整,部门及部门负责人考核指标由行政管理部按照公司规划进行调整,员工绩效考核指标由各部门负责人和行政管理部共同确定,行政管理部在每年6月和12月之前下发绩效考核指标调整通知,部门负责人根据本部门当前工作开展性质和特点制定部门员工考核指标,并于每年6月5日及12月5日之前提交给行政管理部。

  B确定

  行政管理部负责审核员工绩效考核指标,统筹确定部门、部门负责人以及员工绩效考核指标,每年6月15日及12月15日前,行政管理部需将调整的指标方案提交至总经办进行审核,总经办在每年6月20日及12月20日前给出审批结果。

  (2)绩效考核表的发放

  每月1日前,行政管理部将相应的绩效考核表发送至各考核者处,考核者需在每月3日前完成绩效考核表的填写并发送至行政管理部。考核表均由下级向上级逐步呈交考核,不得跨级和越级考核。

  (3)绩效考核结果统计及反馈

  行政管理部在每月7日前对绩效考核结果进行统计、汇总以及核定绩效考核工资,同时上报总经办,经总经办审批通过后,行政管理部将结果反馈给考核者,考核者需在1天内将结果反馈给被考核者。

  (4)绩效考核面谈

  员工考核的核心是结合工作计划和目标,管理者对下属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对工作思路、绩效改进上提供帮助,因此每次考核结束后,考核者应在每月10日前与被考核者进行考核面谈,并将考核面谈记录及结果交至行政管理部。考核面谈为考核者与被考核者就绩效改进与能力提升所进行的沟通应做到:

  A分析、确认、显示被考核者的强项及弱点,让被考核者了解自身工作优缺点,帮助被考核者发挥强项、改进弱点。

  B反映被考核者现阶段的工作表现,对被考核者提出期望并订立下阶段的目标形成工作计划,对下一阶段工作的期望达成一致意见。

  C明晰被考核者发展及对培训的需要,以便日后承担并更加出色有效地完成工作。

  D考核者与被考核者面谈后应达成一致绩效改进计划和绩效目标,并将此计划和目标列入工作计划作为下一阶段考核的依据。

  (5)考核结果归档

  考核过程中的任何评价和资料都属保密资料,将严格保密,考核结果只告知被考核者本人、部门负责人,对其他人员一律保密,考核结果以及考核面谈记录由行政管理部存档。

  (6)考核结果申诉

  A如对部门考核结果有异议,考核结果下发3天内,部门负责人可向行政管理部提出,行政管理部需要在异议提出三天内给予答复。

  B如员工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向部门负责人提出,部门负责人应从公平、公正、科学的角度,在1天内给予合理的答复。

  C若员工对部门负责人的答复仍有异议,则可向行政管理部提出申诉,行政管理部在详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3天内给予答复。

  十、考核结果运用

  (一)考核等级

  考核等级对照表

  考核得分考核结果及等级

  100分>得分≥90分绩效优秀(A)

  9

  0分>得分≥80分绩效优良(B)

  80分>得分≥70分绩效良好(C)

  70分>得分≥60分绩效合格(D)

  得分<60分绩效不合格(E)

  (二)培训、调岗、劝退

  1、培训

  月度考核不合格人员,部门针对考核反映出工作存在的问题,对不合格人员有针对性的开展培训,对员工进行技能资源开发以提高工作绩效和个人技能。

  2、调岗

  经过考核不合格人员,公司给予培训,根据培训效果测评后仍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者,给予调岗。

  3、劝退

  经培训和调岗后连续2次考核不合格者做劝退处理。

  (三)晋升、调薪

  年度考核优秀(A级)、优良(B级)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职务晋升,以促进其工作积极性,继续发挥优势,承担更大职责;晋升时机不成熟时,可视情况依照《薪酬管理制度》规定调整其薪资等级以提高其积极性。

大型科技公司管理制度5

  一、公司证照由总经办指定专人统一管理。

  二、证照是指由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各类证书、批文等。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等。

  三、证照的使用包括借用、复印等。

  四、证照使用必须填写《证照使用申请单》。

  五、证照借用程序:

  借用人申请→部门负责人复核→主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核准→办理借用手续→归还借用完毕后,应在时限内归还证照保管人。

  六、证照复印程序:

  借用人申请→部门负责人复核→主管副总经理核准→办理借用手续→归还(如证照复印件未使用,应立即退还证照保管人)。

  七、如需使用原件,则须总经理核准。

  八、证照复印件必须加盖“再复印无效章”。证照保管人必须做出登记,认真填写《证照使用登记表》。

大型科技公司管理制度6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的证照资质的管理,确保证照在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安全、有效、合法的使用,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的证照管理本着“及时办理、及时年检、统一保管”原则,保证证照管理的效率和安全性。行政部负责办理、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节资质证照的种类

  第三条种类

  一、资质证照种类包括基础证照、专业证照及获奖证照三类:

  (一)基础证照是指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银行开户许可证等企业合法经营所需要的各种证照;

  (二)专业证照是指经营中取得的专业类证照:如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社保登记证、建造师证、安全员证、岗位资格证、技术人员学历证、个人的职称证等。

  (三)获奖证照是指公司经营中获得的各项荣誉证书、专利证书等。

  第三节资质证照的办理部门

  第四条办理部门

  (一)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均由行政部统筹办理;

  (二)公司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均由财务部统筹办理;

  (三)公司专业证照、专利及获奖证照均由行政部统筹办理;

  第五条证照除正常的年检和换证外,凡涉及变更或注销的,必须由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六条证照的办理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如因个人原因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以致证照过期的,将追究证照经办人员责任。如被罚款的,所罚款项全部由经办人承担。

  第七条所有证照办理完毕后,必须将原件备案至相应保管部门。

  第八条证照办理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经办人员凭票据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节证照保管及使用

  第九条行政部负责公司证照的统一管理。所有证照原件由行政部专人负责保管,并负责登记、备案并保留扫描件。

  第十条行政部应妥善保管印章和证照,存放于专门的、干燥的文件柜里,不用时注意上锁,未经许可不得启用、滥用、复印、外借等,证照类的还应备扫描件归档和留存复印件以备急用。保管期间,公司及部门印章、证照管理员为管理责任人。

  第十一条行政部应在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完成各种证照的年度检审,确保证照的有效性。

  第十二条为保证公司的合法经营,公司以个人名义出资办理的职称证、资质证、资格证等各种证件的产权属于公司,由行政部统一保管,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证照检审时,相关部门和人员有责任予以协助,并提供所需的材料。

  第十三条公司各部门或外单位需要使用公司证照复印件,须填写《资质文件使用登记表》(若部门主管领导未能签署,须上一级领导签署,部门主管领导及时补签)。扫描件需要传送时,须有水印“此扫描件仅作为办理xx用”,需要复印的,由行政部统一复印并加盖“再次复印无效”印章,必要时加注“复印件仅用于办理xx用”。

  第十四条公司证照原件(正本或副本)带出和借用,行政用证须经常务副总批准,项目用证须经总经理批准,领导签字同意后的《证照外出使用审批单》,不得擅自用于他事,期间要妥善保管,携带人应防止丢失,用完后应立即归还还原保管部门。并在登记表上注销。

  第十五条印章证照保管员为第一责任人。带出和借用期间,携带人为第一责任人,审批人为第二责任人。

  第十六条当印章和证照管理人员发生人事变动或离职,应向交接人移交印章、证照及其他相关工作,同时填写《证照交接单》,常务副总为监交人。

  第十七条证照遗失必须马上告知行政部,由行政部证照保管人登报声明证照作废,并按主管部门的要求重新补办新证照。

  第十八条如因个人疏忽引起证照遗失的,由遗失人承担全部责任,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遗失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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