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收集的学校关于群体教育科研成果保护规定 关于教育政策法规教学案例,以供参考。
学校关于群体教育科研成果保护的规定 群体教育科研是我校校本教研的重要形式,其研究成果对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和学校教育水平提升有重要意义。为保证教师群体教育科研成果不断提升水平、发挥作用,保护研究者的积极性,特制定本教育科研成果保护规定。
本保护规定的约束对象,为学校所有干部及教师、职工。
相关界定 一、群体教育科研与成果的界定。
1.群体教育科研是指在学校主导下,教师以一定形式参与的研究工作。
2.群体教育科研工作包括课题项目、专题研究、校内研讨会、大会总结中的教师发言,以及执行我校及我校所属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我校及我校所属单位物质条件完成的科研等工作。
3.群体教育科研成果包括论文、报告、方案、案例、实践总结、教案、发言等,以及学校的关键名词、核心提法、理念表述等。
二、权利界定。
1.教师参与学校的群体研究工作为职务行为。
2.群体科研的核心成果,学校享有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
3.教师承担的具体工作所形成的成果,享有署名权。
4.研究工作的主导者或主要工作承担者,享有第一作者署名权。具体为:学校层面的总结或其他形式成果,署名为学校;研究项目、
课题的核心成果,署名为学校,著作者署名为执笔人;部门或团队的研究成果,学校和部门、团队为第一作者;具体分项成果可直接署名著作者。
5.在不违背保护规定的前提下,学校支持教师应用和持续研究学校群体教育研究成果。
三、保密期规定。
1.群体性研究项目尚在研究过程中,或项目成果尚未对外发表时,为该研究项目的保密期,教师有对其保密的义务。
2.成果完整公开的在国家级媒体或以专著形式发表后,此项成果解除保密期。或由学校公开宣布解除保密期。
3.各级会议报告、上交报告不作为正式发表形式,不是解除保密期的依据。
成果保护规定 一、相关文件、资料的保存。
1.相关文件、资料指以纸质文档、电子文档和其他媒体形式保存的研究成果和资料。
2.参与研究的教师有妥善保存文件、资料不丢失,不随意传播,不外泄文件、资料的义务。任何情况下,不得将文件、资料擅自传播给学校以外人员和机构。
3.未经允许,不跨年级、跨学科、跨课题索要和保存研究工作的相关文件、资料。
4.如发现研究成果和资料因自己、他人的过失或其他原因被泄露,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露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学校报告。
二、成果的发表和传播。
1.在学校推行和倡导的范围内,学校鼓励教师以已有成果为基础,积极研究和应用,并鼓励教师依据规定发表成果,不断提升专业水平。
2.对保密期内的研究工作和成果,不擅自对校外人员讲解研究和成果的名称和内容,不擅自在校外会议、媒体上发表研究和成果的名称和内容。
3.解除保密期的成果,学校倡导教师积极深化研究,形成和发表相关成果。
4.在任何场合、媒体发表的成果凡可能涉及学校群体研究成果的,都须向学校教育发展研究中心或相关负责部门咨询和审核。有关部门可提出回避部分内容或延迟发表的建议。相关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发表。
5.在任何场合,媒体发表学校群体研究核心成果的,无论是否处于保密期内,都必须经学校同意。
6.任何个人和单位均不得将职务成果或学校成果、他人成果据为已有或变相据为已有,不得将相关成果擅自转让或变相转让。
三、离职人员保密义务。
1.凡从我校离职的人员,需向学校交回任何群体研究成果文件,及其他教职工的研究成果,本人不再保存这些文件。
2.离职后人员不得在任何单位和场合发表、使用和继续研究学校群体科研成果或进行成果转化活动。
违反保护规定的处理 1.未经相关部门审核,擅自发表、传播学校群体科研成果,或剽窃这些研究成果的,学校将给予纪律处分。
2.违反该成果保护规定,给学校造成较大损失的,学校有权解除聘用合同。
3.违反该成果保护规定,给学校造成较大损失,学校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必要时可提请有关部门处理或以司法方式解决。
4.在职或离职人员严重违反成果保护规定,学校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
解释权 学校对具体行为是否违反本保护规定拥有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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