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又称为待证事实或要证事实,是指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在诉讼证明活动中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明确证明对象,才能确定举证责任承担的范围,才能在诉讼证明中目标明确,集中注意力,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有两个特点:一是与案件有关,具有诉讼意义。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构成刑事案件处理的事实基础。与案件无关的事实不具有诉讼意义,不能成为证明对象。二是具有证明的必要性。某些事实如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或者已为法律确认的事实,为保证诉讼的效率,没有必要运用证据进行证明。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应当包括两个方面:
(一)实体法事实。指对解决刑事案件的实体处理即定罪量刑问题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这是刑事诉讼中基本的、主要的证明对象。案件的实体法事实,由有关的刑法规范所规定。具体内容包括:1.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这是证明对象的核心部分。包括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的客观要件、犯罪的主观要件。2.影响量刑轻重的事实情节。量刑轻重,包括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及免除处罚。这些事实情节有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法定情节如主从关系、未遂既遂、自首立功以及是否累犯等。酌定情节如动机、手段是否恶劣,认罪与否等等。凡对量刑有影响的事实情节均应举证证明。3.排除行为的违法性和可罚性的事实。排除行为违法性的事实,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以及行使职权等。排除行为可罚性的事实,指法律规定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被告人死亡的等。4.被告人个人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址以及有无前科等。确定被告人身份,对于案件处理具有一定意义。
(二)程序法事实。指对于解决案件的诉讼程序问题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由于程序问题对案件的实体处理产生重大影响,而且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有责任正确解决案件的程序问题,因此,关系到程序法适用的事实也是证明对象。在刑事诉讼中视案件的具体情况需要加以证明的程序法事实主要有:1.关于应否审理和管辖的事实;2.关于申请回避的事实;3.关于对嫌疑人和被告人采取人身强制措施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的事实;4.关于对案件采取搜查、扣押等强制性侦查措施是否合法的事实;5.关于其他取证程序合法性的事实;6.关于诉讼期间延长或被延误的事实;7.其他关于程序法的事实,如延期审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
在司法实践中,某些事实属于不用证明的事实,即免证事实。对这些事实,不必用证据加以证明即直接确认,英美证据法将这种确认方式称为“司法认知”。这些事实主要是指属于常识的事实,因众所周知而不必证明。此外推定的事实和法律已经确认的事实,也不需要运用证据予以证明。
第2篇:建档立卡扶贫对象证明
广西农村建档立卡扶贫对象证明
(2017版)
兹证明学生 ,性别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县(区、市) 乡(镇、街道办事处) 村。该生是 (A.我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B.属于两年继续扶持期内的脱贫户子女;C.属于两年继续扶持期内的2015年退出户子女)。
特此证明。
县级扶贫办盖章: 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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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培训对象龄证明文件
培训对象年龄证明文件
十堰市公安消防支队:
我湖北康尼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海伦多兰英语十堰中心店,位于十堰市张湾区万达广场2层2028号商铺,使用性质为育咨询,培训对象年龄为3-12岁适龄儿童。 特此证明!
湖北康尼教育咨询有限公司2018年5月24日
第4篇:高校建档立卡扶贫对象证明
建档立卡扶贫对象证明
(模板)
兹证明学生
,性别,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县(区、市)
乡(镇、街道办事处)
村。该生是我区农村建档立卡扶贫对象,尚未脱贫或脱贫后还在一年跟踪观察期内。
特此证明。
县级扶贫办盖章:
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第5篇:申请对象及单位证明
证明
兹证明,(男/女),系人,该同志于年月至年月,在任教,担任年级学科(或其它具体工作,期间如有变化要分年度写清)教学工作。当时我与该同志为关系。所证明情况属实,如提供虚假证明,本人愿承担相关责任。
特此证明
证明人签字(按手印):
年月日
证明人,系单位正式工作人员,职务,现居住于,联系电话。
单位(公章):
年月日
说明:
1.证明人必须为被证明人原任教学校的时任校长或其他学校领导,同事或教过的学生,身份为在职(离退)公职人员(现区外供职及直系亲属除外)。
2、证明人对所证明的内容承担法律责任,协助被证明人弄虚作假的,除按党政纪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承担相应责任。
气象证明
给对象认错保证书
给对象认错保证书800字
工作证明(对银行,)
保证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