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法律培训总结(共6篇)

总结 时间:2021-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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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村干部法律培训讲课

增强法律观念提高依法办事、为民服务的能力

各位领导、同志位,大家好!我今天讲课的主题是增强法律观念。提高依法办事、为民服务的能力。由于时间关系加上本人能力有限,讲得不到位的方面,请大家多多包涵。

 1997年,党的十五大最终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将依法治国写入了党章,写入了宪法,中国结束了几千年以来以权治国、权法兼治到以法治国的这样一个从人治到法治的过程。从中央到地方分别是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县、依法治镇、依法治村。

一、什么是法律。

1、什么叫法?什么叫律?法是“三点水”加个“去”字,“水”代表公平、公正,“去”字代表惩罚的意思。律是“双人旁”加个“聿”字,“双人”表示人对人的管理和统治,“聿”字则表示“均布”,也是表示公平、公正。经过几千年的演变,也就成为我们今天的法律。举例:笔者有一邻居经常小偷小摸,我见状后就劝告他,要他遵纪守法,他说法是什么,法就是“三点水”加个“去”字,滚他妈的蛋。不久,此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2、法律的概念。法律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可诉性的社会行为规范。简单说,法律就是统治者编织的一张网,是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规范,它告诉我们什么事情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也不可以做的;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做了不可以做的事情就要受到惩罚。也就是说人们只能在法律这张网里行动,这张网就像通了电的电线,只要有人敢越过这张网,就要触电,国家机关(军队、警察、监狱)就要制裁你。 二、依法治村的含义和内容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村是依法治国方略在基层贯彻落实的重要内容之一,依法治村就是要大力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依法办事,以制治村,把农村的各项事务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不断提高农村的法治化管理水平。依法治村的实质和核心是村民自治,其主要内容是: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

(一)依法治村的工作目标

1、要加强领导,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 2、要完善制度,提高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建设的水平。 3、要强化村民的法制教育,增强法制意识。

4、加强各部门的协调,形成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强大合力。 (二)依法治村的具体要求

要长期不懈努力,走依法治村的道路,特别是通过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有力地推动村级民主法治建设。

1、实行民主选举。建设村民满意的“两委会”班子。

2、实行民主决策。认真贯彻执行“4+2”工作法,保障村民真正当家作主。

3、实行民主管理。用制度规范约束全体村干部和村民的行为。 4、实行民主监督。逐步健全和完善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机构和职能,依法、有效监督村务,做到“让村民明白,干部清白”。

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内容 1、村委会职责:

村委会的职责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给村委会的工作指导、支持和帮助,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和建议。

2、村委会和乡镇政府、村党支部、村民会议的关系?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4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委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委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可见,乡镇政府和村委会是指导和被指导关系,乡镇政府支持、帮助和指导村委会工作,村委会协助乡镇政府工作。共同把农村建成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可见,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是领导和被领导关系。因此,村委会在向村民会议负责的同时应向党支部报告工作,征求意见,特别是重大问题、重要决策、重要人事变动,必须请示党支部,接受党支部的指导和监督。同时,党支部也要充分尊重村民自治。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应做到分工和合作。党支部书记应做好党支部建设,党支部应该管大事、议大事,村委会主任应加强村务管理工作,落实好经民主讨论的决定,不互相干预。同时在工作中,二者要互相沟通、相互支持,村委会应主动和党支部书记沟通,大事多向书记汇报,书记遇事也应多与主任商量,共同为全体村民谋福利。只有二者把关系处理好了,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工作才能顺利开展,才能搞好农村和谐发展。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8条规定:村委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委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委会成员的工作。

可见,村委会的权力来源于村民会议的授权,村民会议代表村民意志;村民会议是村民自治体系中的决策机关,村委会是村民会议选举出的村务工作的管理者,是执行机关

四、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善于运用人民调解。

村委会一项职责是维护一方稳定,充分发挥基层民调组织作用,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将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被国际社会誉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东方经验”。多年来,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等共同构成的“大调解”体系,为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0年8月28日通过的《人民调解法》作为人民调解工作发展道路上的一座里程碑,标志着人民调解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也是我们工作中依法调解矛盾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

《人民调解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人民调解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是由第三者依据一定的社会规范(包括习惯、道德、法律等规范),在纠纷主体之间沟通信息,摆事实讲道理,促成纠纷主体相互谅解、妥协,从而达成最终解决纠纷的合意。人民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

调解遵循的原则:

(1)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2)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3)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调解的程序: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协议的效力和履行: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调解不成功怎么办?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五、增强法制意识,提高依法办事、为民服务的能力。 当前,广大农村干部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能力虽比过去有很大的提高,但与当前高速发展经济社会仍有很多不相适应,随着社会发展和进步,法制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作为最基层的村干部,必须强化法律意识,增强法律观念,严格依法办事、依法履职、依法行政、依法治理村务,否则,就有可能无意识的触犯法律,受到制裁。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曾经报道,有一个村为改善村里的办学条件,未经批准,擅自采伐树木。村干部认为树是村里栽的,伐了建学校,不偷不抢,又没有揣进自己的腰包里,合情合理,事后受到法律的追究,他们才明白过来。这反映了我们基层干部法律意识淡薄的现象。举例:如张三的桃树伸入到了李四的围墙内,树上结满了桃子,桃子的所有权属张三所有,如桃子成熟以后,落到了李四的园内,则属于李四所有,李四可以向张三提出将伸入围墙内的桃枝砍伐,树叶落地的清扫费用可要求张三承担。

如我们持卡到银行取款机上取款,取1000元机子送出了2000元,这多出的1000元属于不当得利,如利用机子的故障恶意透支取款,这构成犯罪。我们村干部在基层工作的时候,就要掌握有关的法律和政策。

(一)要学法知法,增强法制观念,做知法懂法的明白人。这是依法办事的前提。农村基层干部要认真学习国家的宪法法律,特别是要下功夫学习与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比如我们镇很多村涉及建设征迁土地方面,就要加强对《土地管理法》的学习;工作中涉及较多的是计划生育、民政救济等,也要加强计划生育、民政救济等与群众密切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群众遇到一些问题,受主观思想影响,一时冲动就去上访,我们也要加强对《信访条例》的学习、宣传,引导群众通过合法法渠道表达诉求、解决问题,不然就会导致群众的上访请求不被受理,情节严重的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不但问题不能及时解决,还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同时,还要认真学习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真正弄清作为农村基层干部应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应该怎样做,不能怎样做。我们只有学好学透法律,并带头遵守执行,严格依法办事,坚持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言行,将自己所有行为都置身法律的监督之下,群众才能信服。要坚持依法治村,就要掌握与农村工作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白什么事能做,什么事不能做;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必须符合政策法律规定,不能草率、鲁莽、意气用事;要善于用法律的手段,解决问题、化解矛盾、推动工作。如果我们的基层干部都不了解、不知道这些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说话办事没有法律、政策依据,群众对你就不信任,不佩服,时间长了,就不会听你的招呼。

(二)带头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带头遵守法律,是农村基层干部依法办事的前提。我们的各项活动都必须坚持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范围内开展,要依法办事,不能感情用事,也不能用“人治”代替“法治”,在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决定本村的重大问题时,更不能搞“一言堂”,必须按照程序依法办理。在经济生活中要带头致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是农村基层干部的根本任务。致富的路子千条万条,最重要的还是守法致富这一条。现在有些地方违法现象相当严重,特别是要在事关发展稳定大局方面做出表率。凡是法律提倡的,就要带头去做并保证做好;凡是法律禁止的,就不做并劝说周围的人不做。农村基层干部能够做到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群众才能信服,在群众中说话办事才能有份量。严格依法办事,开展工作才能理直气壮,有说服力,才能树立起基层干部的新形象。

(三)要秉公执法办事,维护法律尊严。办事公正,不做徇私枉法的事;不能只顾及家族利益和亲属利益,也不能厚此薄彼、有亲有疏,要坚持做到不袒护违法行为,更不包庇坏人。在处理具体事务时,必须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行事,决不做超越法律之事和违反法律规定的事情;要以身作则,忠于法律,忠于人民,模范遵守法律法规,要严格依法秉公办事,对任何人都应一个标准、一把尺子,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要依靠法律和制度管理好本村的各项工作。在党支部的领导下,依法治村,民主管理,使村里各种组织、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四)要做好法律的宣传、普及工作。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十六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需要。是提高法律意识和增强法制观念的基础,要通过法制教育不断提高人的文明程度和提高人的素质。法律素质是人的素质的一个重要方面,法治文明是政治文明的一项重要内容。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统治留给我们的封建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加上“文革”十年内乱,法律的尊严被破坏殆尽,这种影响依然存在。因此,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的任务就更加艰巨,要求我们必须花更大的力气,把法制宣传教育这项工作长期进行下去。

法治就是规则,就是要切实地倡导公平正义。我们要工作和生活中,要以法治为信仰,为生活方式,为自治途径,运用法律手段化冲突为和谐,实现个人、家庭、社会的幸福和谐,这才是我们社会主义的法治之路。谢谢。

第2篇:村干部法律培训讲课材料

增强法律观念

提高依法办事、为民服务的能力

各位领导、同志位,大家好!我今天讲课的主题是增强法律观念。提高依法办事、为民服务的能力。由于时间关系加上本人能力有限,讲得不到位的方面,请大家多多包涵。

 1997年,党的十五大最终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将依法治国写入了党章,写入了宪法,中国结束了几千年以来以权治国、权法兼治到以法治国的这样一个从人治到法治的过程。从中央到地方分别是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县、依法治镇、依法治村。

一、什么是法律。

1、什么叫法?什么叫律?法是“三点水”加个“去”字,“水”代表公平、公正,“去”字代表惩罚的意思。律是“双人旁”加个“聿”字,“双人”表示人对人的管理和统治,“聿”字则表示“均布”,也是表示公平、公正。经过几千年的演变,也就成为我们今天的法律。举例:笔者有一邻居经常小偷小摸,我见状后就劝告他,要他遵纪守法,他说法是什么,法就是“三点水”加个“去”字,滚他妈的蛋。不久,此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2、法律的概念。法律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可诉性的社会行为规范。简单说,法律就是统治者编织的一张网,是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规范,它告诉我们什么事情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也不可以做的;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做了不可以做的事情就要受到惩罚。也就是说人们只能在法律这张网里行动,这张网就像通了电的电线,只要有人敢越过这张网,就要触电,国家机关(军队、警察、监狱)就要制裁你。

二、依法治村的含义和内容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村是依法治国方略在基层贯彻落实的重要内容之一,依法治村就是要大力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依法办事,以制治村,把农村的各项事务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不断提高农村的法治化管理水平。依法治村的实质和核心是村民自治,其主要内容是: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

(一)依法治村的工作目标

1、要加强领导,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

2、要完善制度,提高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建设的水平。

3、要强化村民的法制教育,增强法制意识。

4、加强各部门的协调,形成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强大合力。

(二)依法治村的具体要求

要长期不懈努力,走依法治村的道路,特别是通过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有力地推动村级民主法治建设。

1、实行民主选举。建设村民满意的“两委会”班子。

2、实行民主决策。认真贯彻执行“4+2”工作法,保障村民真正当家作主。

3、实行民主管理。用制度规范约束全体村干部和村民的行为。

4、实行民主监督。逐步健全和完善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机构和职能,依法、有效监督村务,做到“让村民明白,干部清白”。

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内容

1、村委会职责:

村委会的职责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接受乡、镇人民政

2 府给村委会的工作指导、支持和帮助,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和建议。

2、村委会和乡镇政府、村党支部、村民会议的关系?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4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委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委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可见,乡镇政府和村委会是指导和被指导关系,乡镇政府支持、帮助和指导村委会工作,村委会协助乡镇政府工作。共同把农村建成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可见,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是领导和被领导关系。因此,村委会在向村民会议负责的同时应向党支部报告工作,征求意见,特别是重大问题、重要决策、重要人事变动,必须请示党支部,接受党支部的指导和监督。同时,党支部也要充分尊重村民自治。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应做到分工和合作。党支部书记应做好党支部建设,党支部应该管大事、议大事,村委会主任应加强村务管理工作,落实好经民主讨论的决定,不互相干预。同时在工作中,二者要互相沟通、相互支持,村委会应主动和党支部书记沟通,大事多向书记汇报,书记遇事也应多与主任商量,共同为全体村民谋福利。只有二者把关系处理好了,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工作才能顺利开展,才能搞好农村和谐发展。

3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8条规定:村委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委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委会成员的工作。

可见,村委会的权力来源于村民会议的授权,村民会议代表村民意志;村民会议是村民自治体系中的决策机关,村委会是村民会议选举出的村务工作的管理者,是执行机关

四、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善于运用人民调解。

村委会一项职责是维护一方稳定,充分发挥基层民调组织作用,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将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被国际社会誉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东方经验”。多年来,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等共同构成的“大调解”体系,为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0年8月28日通过的《人民调解法》作为人民调解工作发展道路上的一座里程碑,标志着人民调解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也是我们工作中依法调解矛盾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

《人民调解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人民调解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是由第三者依据一定的社会规范(包括习惯、道德、法律等规范),在纠纷主体之间沟通信息,摆事实讲道理,促成纠纷主体相互谅解、妥协,从而达成最终解决纠纷的合意。人民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

调解遵循的原则:

(1)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2)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4 (3)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调解的程序: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协议的效力和履行: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调解不成功怎么办?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五、增强法制意识,提高依法办事、为民服务的能力。

5 当前,广大农村干部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能力虽比过去有很大的提高,但与当前高速发展经济社会仍有很多不相适应,随着社会发展和进步,法制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作为最基层的村干部,必须强化法律意识,增强法律观念,严格依法办事、依法履职、依法行政、依法治理村务,否则,就有可能无意识的触犯法律,受到制裁。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曾经报道,有一个村为改善村里的办学条件,未经批准,擅自采伐树木。村干部认为树是村里栽的,伐了建学校,不偷不抢,又没有揣进自己的腰包里,合情合理,事后受到法律的追究,他们才明白过来。这反映了我们基层干部法律意识淡薄的现象。举例:如张三的桃树伸入到了李四的围墙内,树上结满了桃子,桃子的所有权属张三所有,如桃子成熟以后,落到了李四的园内,则属于李四所有,李四可以向张三提出将伸入围墙内的桃枝砍伐,树叶落地的清扫费用可要求张三承担。

如我们持卡到银行取款机上取款,取1000元机子送出了2000元,这多出的1000元属于不当得利,如利用机子的故障恶意透支取款,这构成犯罪。我们村干部在基层工作的时候,就要掌握有关的法律和政策。

(一)要学法知法,增强法制观念,做知法懂法的明白人。这是依法办事的前提。农村基层干部要认真学习国家的宪法法律,特别是要下功夫学习与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比如我们镇很多村涉及建设征迁土地方面,就要加强对《土地管理法》的学习;工作中涉及较多的是计划生育、民政救济等,也要加强计划生育、民政救济等与群众密切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群众遇到一些问题,受主观思想影响,一时冲动就去上访,我们也要加强对《信访条例》的学习、宣传,引导群众通过合法法渠道表达诉求、解决问题,不然就会导致群众的上访请求不被受理,情节严重的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不但问题不能及时解决,还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同时,还要

6 认真学习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真正弄清作为农村基层干部应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应该怎样做,不能怎样做。我们只有学好学透法律,并带头遵守执行,严格依法办事,坚持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言行,将自己所有行为都置身法律的监督之下,群众才能信服。要坚持依法治村,就要掌握与农村工作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白什么事能做,什么事不能做;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必须符合政策法律规定,不能草率、鲁莽、意气用事;要善于用法律的手段,解决问题、化解矛盾、推动工作。如果我们的基层干部都不了解、不知道这些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说话办事没有法律、政策依据,群众对你就不信任,不佩服,时间长了,就不会听你的招呼。

(二)带头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带头遵守法律,是农村基层干部依法办事的前提。我们的各项活动都必须坚持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范围内开展,要依法办事,不能感情用事,也不能用“人治”代替“法治”,在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决定本村的重大问题时,更不能搞“一言堂”,必须按照程序依法办理。在经济生活中要带头致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是农村基层干部的根本任务。致富的路子千条万条,最重要的还是守法致富这一条。现在有些地方违法现象相当严重,特别是要在事关发展稳定大局方面做出表率。凡是法律提倡的,就要带头去做并保证做好;凡是法律禁止的,就不做并劝说周围的人不做。农村基层干部能够做到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群众才能信服,在群众中说话办事才能有份量。严格依法办事,开展工作才能理直气壮,有说服力,才能树立起基层干部的新形象。

(三)要秉公执法办事,维护法律尊严。办事公正,不做徇私枉法的事;不能只顾及家族利益和亲属利益,也不能厚此薄彼、有亲有疏,要坚持做到不袒护违法行为,更不包庇坏人。在处理具体事务时,必须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程

7 序行事,决不做超越法律之事和违反法律规定的事情;要以身作则,忠于法律,忠于人民,模范遵守法律法规,要严格依法秉公办事,对任何人都应一个标准、一把尺子,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要依靠法律和制度管理好本村的各项工作。在党支部的领导下,依法治村,民主管理,使村里各种组织、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四)要做好法律的宣传、普及工作。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十六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需要。是提高法律意识和增强法制观念的基础,要通过法制教育不断提高人的文明程度和提高人的素质。法律素质是人的素质的一个重要方面,法治文明是政治文明的一项重要内容。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统治留给我们的封建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加上“文革”十年内乱,法律的尊严被破坏殆尽,这种影响依然存在。因此,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的任务就更加艰巨,要求我们必须花更大的力气,把法制宣传教育这项工作长期进行下去。

法治就是规则,就是要切实地倡导公平正义。我们要工作和生活中,要以法治为信仰,为生活方式,为自治途径,运用法律手段化冲突为和谐,实现个人、家庭、社会的幸福和谐,这才是我们社会主义的法治之路。谢谢。

第3篇:村干部培训总结

村级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总结

县委高度重视,专题研究部署,精心组织安排,扎实开展大规模村干部培训工作,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现就村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精心安排部署。

村干部处在农村工作的最前沿,是党在农村工作的具体组织者、实施者和承担者。村干部素质如何,直接关系着党在农村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关系着农村改革、发展、稳定。2008年村“两委会”换届选举结束后,县委高度重视,及时将村干部培训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专题研究部署,要求县、乡、村三级紧紧结合农村工作实际,利用冬春农闲时间,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重点,以提高农村基层干部的政策理论水平、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为核心,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目标,分级分类开展大规模的村干部培训工作。县委组织部制定下发了《关于做好2009年农村基层干部培训工作的通知》,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措施、夯实各级责任,增强了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各级党委充分发挥县乡两级党校教育培训的主阵地作用,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由县委负责培训,村“两委会”成员由乡镇、村负责培训。各乡镇党委、村级党组织采取专题培训、以会代训、外出参观学习等形式,积极开展村干部教育,迅速掀起了新一轮村干部培训的热潮。目前,全县共举办各级各类培训4期,培训村级主要干部868人次,农业科技培训、就业技能培训365人次;各乡镇举办培训班20期,培训“两委会”成员1808人次。

二、明确目标,不断丰富培训内容

为切实提高村干部整体素质,我们按照新时期村级党员干部培训工作的要求,结合党员冬春培训,及时制定下发《关于做好党员冬春培训工作的通知》,坚持注重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不断丰富培训内容。具体工作中,我们主要抓了六个方面的培训:一是以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党中央关于科学发展观一系列重要论述为主,教育村干部掌握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的一系列新思想、新观念、新举措,着力提升政策素质。二是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胡锦涛同志在纪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精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教育村干部把握国家经济发展大政方针政策,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着力坚定加快发展的信心。三是以学习十七大新党章为重点,教育广大党员干部进一步增强党员意识,坚定理想信念。四是以胡锦涛同志在中纪委十七届三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各级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员干部作风建设的一系列规定为重点,不断加强作风建设。五是以县委十四届六次全会和市、县人代会精神为重点,明确2009年市、县在经济社会发展上的重大部署和具体举措,切实增强广大党员干部的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六是以市场经济、现代农业、实用技术和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为重点,着力提高党员干部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本领。

三、注重实效,扎实开展村干部培训

一是坚持分级培训,突出抓好集中培训。积极选派优秀村主要干部参加省、市培训,今年以来我们先后推荐8名优秀支部书记参加了全市村党组织书记培训班,推荐2名村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参加了全省村干部培训班。在精心筹备下,县委组织部于3月11日至3月13日在县会议中心,举办了为期三天的全县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培训班。在课程设臵上,坚持贴近农村实际,安排了中央一号文件精神辅导、加强农村基层干部队伍廉政建设、实施项目带动战略全面推进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村干部心理健康辅导、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主要目标及抓手、新农村建设星级管理和深化村务公开推进民主管理等,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在师资力量上,全部由市委党校专家教授和县级部门领导干部承担授课任务。在教学方式上,采取幻灯教学与观看电教片相结合的形式,利用现代教学手段,图文并貌,直观易懂。参训的222名村书记主任普遍反映培训班组织严密,培训内容丰富,收获很大,达到了预期的培训效果。在此基础上,各乡镇党委按照县委安排,分别于春节前后,结合党员冬春训,对村两委干部组织进行了2—3天的集中培训,使村级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得到大幅度提高。

二是灵活培训方式,增强增强培训效果。在集中培训的基础上,按照“缺什么补什么、干什么教什么”的原则,坚持专题辅导与座谈讨论、相互观摩交流的形式结合起来,使听与看、讲与评、说与干、教与乐相结合,形式不拘一格,灵活多样。各乡镇党委、村级党组织采取专题培训、以会代训、外出参观学习和座谈讨论,先进村主要干部现身说法,交流经验等形式,增强学习效果坚持不懈抓村干部培训。同时,紧密结合村干部思想实际、形势任务、中心工作,有针对性地举办农业科技、农村实用法律等方面的培训,进行增强了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提高了村级干部队伍民主管理、带富领富的能力和水平。金渠镇、营头镇等乡镇,积极组织村级党员干部到县内外“一村一品”示范村和村级阵地建设先进村参观学习,开阔眼界,更新观念,进一步理清了工作思路,增强了加快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三是领导带头,确保取得实效。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培训工作,县级党员领导干部带头深入乡镇讲党课,县乡党政机关的“一把手”亲自上阵,认真备课,带头讲课,专题辅导有关政策理论法规。在全县村干部培训班上,县委书记王琳带头讲党课,从村干部的四个职责和三个方面所处的地位生动阐述了解决好“干什么”的问题;从强化党性观念、组织观念和群众观念讲解了“怎么干”的问题;从人品要好、党性要强、观念要新和水平要高四个方面分析了当好村干部应具备的素质、能力,受到村干部们普遍好评,他们纷纷表示要发挥好“领头雁”的作用,为本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在此基础上,县级部门领导、乡镇党委班子成员分别深入包抓村,采取专题辅导、座谈讨论等形式,给村干部上党课、理思路、议措施,推动了教育培训工作扎实开展,取得实效。

通过大规模村干部教育培训,加深了全县农村基层干部对党的十七大及十七届三中全会的精神的理解,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明显增强,进一步提高了农村基层干部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能力,增强了带领群众治贫致富的信心和决心,为应对当前严峻金融危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证。今后,我们将按照“党员干部受教育,科学发展上水平,农民群众得实惠”的总体要求,不断强化工作措施,加大培训力度,坚持不懈抓好村干部把教育培训,努力把农村干部队伍建设成为带领群众致富、发展农村经济、维护农村稳定的坚强战斗堡垒。

主题词:农村党建 村干部培训 工作总结 抄报:市委组织部 2012年4月 日印

第4篇:工作总结之村干部培训总结村干部纪律培训总结

村干部培训总结村干部纪律培训总结

8月23日27日,朝阳区xx届村官培训在高碑店华膳园温泉饭店的一个会议室里进行着。我有幸作为本届朝阳区三间房乡的一名村官参加这次培训。

如何尽快融入社会,转变成一个合格的社会工作者,成为了每一个刚从学校走出来的学生的当务之急。尤其是我们大学生村官,如何将自己所学的知识转化成为农村需要的实际力量,如何贡献自己的一份薄力给当地农村,这是我们一直在探求的。

截止这次培训之前,我已经参加工作近两个月了。所以说这次培训的时间安排的恰到好处。首先,这两个月让我们逐渐习惯了朝九晚五的工作生活,不再是做学生那会儿的懒散劲,赶到哪天没课就可能会一直睡到中午;其次,这两个月让我们对于农村这个概念有了更具体的了解,而不仅限于一座村委会的楼;再次,这两个月让我们逐渐熟悉了村里的一些情况,比如村的行政范围和人口、村里的企业、村民的生活风俗以及经济收入来源等等;最后,两个月的时间足以让我们明确从学生到社会工作者这种身份的转变,虽然转变的还不够彻底,但至少我们明白以后我们要为自己做的事情负责了。

说起来很惭愧,虽然我是来自农村,但却分不清书记、村长和主任,以为书记就是村长,根本不知道还有主任的存在。第一天来到金家村,当书记给我介绍完我们村委会的构成后,我还疑惑怎么这个村委会就那么点人呢。后来给我妈打过电话,才知道其实每个村都是差不多这样的成员构成的,当时我的脸可能比猴子屁股还红呢,好不热呀。此后的一周内,我还老担心把书记和主任叫错了。

如果你问我这次培训收获最多的是什么,当然是培训课程带给我们的知识。这次培训课程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授课老师也都是各自领域的佼佼者,讲课风趣,内容深入浅出,这些都使我们受益匪浅。我把这次培训的主要课程分成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从宏观上了解朝阳以及朝阳农村的概况,包括朝阳区情和朝阳农村现状及发展方向讲座;第二部分是重点介绍农村的政策制度改革以及农村工作中用到的法律常识和要注意的问题,包括朝阳村级产权制度改革、农村常用法律知识及人民内部矛盾调节工作和农村工作知道三个讲座;第三部分是针对我们村官如何尽快转变角色投入农村工作的讲座,包括老村官经验介绍、如何尽快适应农村工作和工作压力与情绪调节;第四部分主要体现的是这次内容的多样性,包括观看影片《初来乍到》、参观朝阳规划艺术馆以及我们自己的联谊晚会。

第一部分的内容让我对这个已经生活了两年的朝阳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朝阳区域最广,人口最多,是北京最大的一个区。借助奥运、cbd建设等诸多机遇,朝阳的发展也日新月异。之所以选择朝阳三间房乡,除了她的人民政府在我就读的中国传媒大学的对面之外,再一个就是她所处的整个地理环境。三间房乡是一个典型的城乡结合部,西邻cbd,东面与通州交界。在传媒地铁站坐地铁就可以深刻地体会到这一点,往西的车辆每次都挤得人们面贴车窗。我想,这样的一个乡是最能体现我国现在的农村城镇化演变历程,我想亲眼见到这一神圣时刻的到来,我想参与到这项伟大的工程中来。

第二部分的内容,让我对农村的改革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对农村中常用的法律常识和农村工作中应该注意的问题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村里的事务是繁琐的,有时可能很闲,就像我刚入岗的第一个月,每天就在办公室里呆着,整理下档案,开个证明之类;有时可能很忙,就像现在的第六次人口普查,晚上可能加班到10点。但是不管闲还是忙,我们都应该认真对待领导交代的每一件事。人普对我来说,是一个与村民沟通的机会。刚来的时候,我就整天呆在办公室里,也不知道我们村到底是从哪里到哪里,自己也抹不开面子出去走走,害怕领导认为自己是玩忽职守。但是后来,我想明白了,我应该积极主动地让村民认识到我,我不能成为村委会里的一个摆设或是噱头。此后,我虽然还是没有走出村委会,但是我积极主动地跟每一个来村委会的村民打交道,有时可能只是一句称呼,有时可能只是一个微笑,但这足以让他们认识到我的存在。六普,让我走出了村委会,真正认识了金家村以及住在这里的可爱的村民。我们村是一个小村,村民只有200多,但是流动人口却非常多,有xx多人,所以这样的一个村无论在管理还是在治安上都存在很大的隐患。但是,在我们书记和主任的合作下,我们村正在和谐发展着。做人口普查的时候,无论是本村村民还是外地人口都很配合,当然,也可以看出人们的素质正在提高,国家对于人普的宣传也很到位。

第三部分,对我本人来说,是很受用的。我本也是一个瘦人,可是自从来到北京上学,我的体重就只下不上,羡慕死别人,愁死自己。我把它归结为:在大城市里学习和生活有种无形的压力,虽然我没有在意,但它已在我心中驻扎。工作的两个月里,我的身体也是不断出现状况,我想可能是因为刚入职,还不是很适应,虽然我工作和住宿的地方离我以前学习和生活的地方是那么地近。开始也有抱怨,但是通过这次培训,通过老师和前辈们的指点,我给了自己三个月的时间来适应新工作、新生活,并给自己制定了工作、学习以及生活计划,相信一切都会好起来。

第四部分的参观让我对朝阳有了更具体、更生动的了解,3d、4d的宣传片让人振奋;影片《初来乍到》让人感动,主人公也给了我一个学习的榜样;联谊晚会则成为了我们快乐的天堂,大家看着、演着、说着、笑着、乐着、感动着

很难想象,我们在五天的时间里学习了那么多知识,认识了那么多朋友,更难以想象的是,我们在第一天的晚上才知道要举行联谊晚会,各组要出节目,第三天晚上分组讨论后还要彩排,第四天晚上就正式上演了。各位同仁志士在保证学习任务完成的前提下,还要积极准备节目演出,这正是我们朝阳大学生村官的活力所在。

当然,我们也有我们的不足。要问我这次培训印象最深刻的是什么,那么她既不是参观朝阳规划艺术馆带给我们的震撼,也不是我们培训住宿的这个准五星的温泉饭店,她是一段训话,是来自胡科长对我们的谆谆教诲。是的,我们还以为我们是学生,我们忘了现在我们代表的不仅仅是自己,还有整个朝阳大学生村官的风貌。胡科长第一年接受我们村官的工作,在积极为我们村官着想的同时,为了给我们提供更好的服务和帮助,不知牺牲了多少个与家人共享晚餐的夜晚,不知费了多少苦心和汗水,而我们却不懂得珍惜这些来之不易的机会,老是抱怨课程安排的太紧,孰知这么好的住宿条件,这么好的师资力量,让人事局的领导和同志们费了多大些个周折。当胡科长动容地说道当年她作为第一批大学生被分配到工作岗位,并没有以为自己有多了不起,也是主动地、诚心地向各位领导和同事学习,才一步步走到今天。说句很世俗的话,那时候的大学生比我们现在的大学生要值钱的多了。胡科长在联谊晚会上清唱的一首英文版的《铃儿响叮当》更是让大家对她充满了敬佩之情。

最后,如果你还要问我,通过这次培训你最大的感悟是什么。那么我觉得这次培训让我懂得了,一个人活在世上,要学会用感恩的心来看待这一切。

首先要感谢国家,这不是一句玩笑话。感谢国家在这样一段历史时期里提出来这样一个新政策,让我们有幸参与到其中,让我们在新职业中放飞理想。其次要感谢朝阳的领导们,让我们有幸与朝阳同行,共造朝阳美好的未来,感谢给我们安排这样及时而又丰富的培训,让我们认识朝阳,认清自我,找准目标,努力工作。再次,还要感谢培训期间一直为我们服务的班主任以及华膳园温泉饭店里的工作人员,她们是那么地热心和周到。还有要感谢我们的家人,家人的支持一直都是我们前进的动力和后方的保障。最后,还要感谢你、感谢他、感谢我们自己。正是有你们陪伴在我的左右,我才不会感到孤单。也正是自己内心做出这样的选择,我才有机会参与到朝阳,参与到大家中间。所以,很感谢这一切。以后的生活和工作中,肯定有幸福,肯定也有苦难,但是不管怎样,我们都应该时刻以一颗感恩的心去看待,因为它们让我们学会了成长。

光阴荏苒,时光如梭。人的一辈子是这样,细看,我们这五天的培训也是这样。时间虽短,但是它留给我的印象却是十分深刻,我会记住我的第一次入职培训,感谢这次培训中出现过的所有的人。

最后,用我们乡在联谊晚会上表演的诗歌朗诵中的一句话来做总结:扎根基层,放飞梦想,这是我们共同的愿望!

第5篇:曲江区村干部法律培训公益行动

第一部分

如何正确贯彻和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一节 村委会的权利

一、村委会的权利

村民委员会是建立在农村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关于农村村民自治的法律。它与1988年6月1日起试行,1998年11月4日正式公布施行,并于2010年10月28日进行修订。

1、村规民约的制定权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箱、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案例]“最牛村规”

最近,网络上流传一份被网友称为“最牛村规”的村归民约。在2014年7月22日,湖北襄阳市保康县马桥镇尧治河村出台的《尧治河村婚丧喜庆事宜管理办法》,该办法为了提倡勤俭节约,杜绝铺张浪费,规定“领导家庭(村“两委”班子成员)吸烟不得超过10元/盒,酒不得超过60元/瓶;干部家庭(企业中层副职以上干部)和中等以上收入家庭吸烟不得超过5元/盒,酒不得超过50元/瓶;普通职工家庭和普通村民家庭吸烟不得超过2元/盒,酒不得超过20元/瓶;”而10月10日,村纪委、督办室联合下发了督办处罚通报,在全村对严小平、周定福通报批评,并分别给予2000元的罚款,因为他们办酒席时用了接近40元一瓶的酒和18元一包的烟。

尧治河村是全国范围内小有名气的“土豪村”。按村党委书记孙开林的说法,“我们这个山区的小城工业总产值十几个亿,村民百分百之百住上别墅,50%的家庭有车。”并不存在用不起好烟好酒的问题。尧治河村也不存在很严重的贫富悬殊,据孙开林称,被处罚的两家是村里条件最差的两家,“每年也有十几万的收入”。而且,这个村规也只是限定了在婚丧喜庆事宜上烟酒消费有上限,平时并不限制。

法律分析:从法律上说,以上村规存在两个问题:第一,侵犯了村民合法支配自己财产的所有权;第二,法律并没有授予村委会有罚款的权力,村委会无权擅自设定、行使处罚权。因此,几时该村规出台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也属于无效的村规。

2、公共事务管理权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7条: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进行公共事务管理。

3、集体财产管理权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8条: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案例]村委会擅自处分集体财产,村民怎么办? 2004年2月,某村村委会未经村民会议讨论,便擅自与某运动休闲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租赁合同,将村集体所有的两千多亩土地租给该公司,用于种植业、养殖业,约定租期为60年,年租金70万。土地被占用后,该公司又擅自改变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将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并建起别墅出售。

[评析]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的,必须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案例中的村委会未经村民会议决议就将及集体土地出租,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侵害了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6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了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本村任何一个受侵害的村民,均可据此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村委会与该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

第二节 村民会议决议事项

一、村民会议决议事项

1、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处理: (1)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2)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3)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合同方案; (4)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5)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6)宅基地的适用方案;征地补偿费用的适用、分配方案; (7)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方村集体财产;

(8)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2、[案例] 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议签订的合同无效

2010年9月18日,被告某村村民小组在原承包人钟某(注:实际情况是钟某将承包的土地转由被告何某承包经营)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未到期(合同期限为从1991年11月1日至2011年10月30日止),也未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水田亩发包给被告何某,何某非本村村民;承包时间为30年,即从2011年1月至2024年12月31日止,承包条款为:第一至十年内,每年每亩400元;第十一年至第二十年内,每年每亩430元;第二十一年至第三十年,每年每亩460元。当原告即本村村民得知集体所有的土地被村干部擅自以低价发包、转让给非本集体以外的成员时,村民便派村民代表多次赴镇、区相关部门反映情况,但均未得到解决。村民认为被村民小组背着原告没有召开村民会议,在未经村民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原告集体所有的土地发包、转让给被告何某,村民小组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权益。因此,34名村民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两被告之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被告何某依法归还原告集体所有的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意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凡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决定,方可办理;土地承包方案应当按照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意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本案中被告村民小组未经召开村民会议便将涉案集体所有的土地违法进行发包和转让,被告的行为已经侵害了村民集体的财产权利。本案经法院处理,确认承包合同无效,土地归还村民。

3、剥夺村民集体财产分配权的决议无效

[案例]曲江区某村有由两姓村民组成,其中罗姓村民占人口70%以上,赖姓村民所占人口不到30%。年底,村里召开全村会议,讨论分配山金问题,其中罗姓村民提出不给赖姓村民分配,赖姓村民不干,双方大吵。最后,罗姓村民要求进行表决,以超过70%的多数票强行通过不给赖姓分配山金的决议。

法律分析:从程序上说,村民小组对本集体的财产进行分配,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同意,即视为合法有效。因此,该村民小组不给赖姓村民分配山金的决议,从程序上说是合法的。但是,这个决议违反了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第2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法律规定,集体组织的成员有平等的财产分配权,上述村民小组的决议侵犯了赖姓村民合法的财产权利,是一个无效的决议。对于这类无效决议则么处理?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第3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三节 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的表决方式

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的表决方式

1、村民会议的表决方式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过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但要注意,土地承包方案的表决方式是有特别要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代表的同意。

2、村民代表会议的表决方式

村民代表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的过半数同意。

3、村民小组会议的表决方式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由本村民小组十八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过半数同意。

二、正确认识和处理三个关系

1、村委会和村民小组的关系

[案例]2010年年初,某村村委会换届选举后,张某按程序被所在小组村民推选为村民小组长。可由于个别村民不同意,新当选的村委会主任便以此为由将张某的村民小组长职务撤销,任命李某为本村民小组组长。 [评析]根据法律规定,村民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委会主任无权撤销和任命村民小组长。所以村委会主任的做法是错误的,其撤销张某和任命李某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村委会与村民小组是两个层面的自治管理,虽然两者在很多方面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特别是在属于村委会权限范围内的三大方面(乡规民约制定权、公共事务管理权、集体财产管理权),但两者不是当然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在某些方面,村民小组有自身的自治事项,村委会无权干预,如村民小组长的选举权、属于村民小组的财产管理权。

2、村委会与乡镇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的关系

[案例]河南省虞城县(花木兰之乡)某村李某2005年5月份被选为村主任,2010年7月份,该村村民赵某想用村里的3块空闲地,可是再次之前,村里已经把地租给了丁某,并签订了合同。后来,乡党委书记吕某让李某把地租给赵某,李某没有答应,因此吕某便以李某工作不力为由将他停职,同时指派村委副主任负责全村工作。

[评析]本案例乡党委书记吕某的行为是对村民民主选举的破坏,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李某是村民依法选举出来的村委会主任,根据《村委会组织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乡党委书记也无权撤换或指定村委会主任,所以吕某的行为是错误的。

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一级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委会不是上下级政府之间的关系,不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而是指导与协助的关系。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支持村委会工作,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同时,村委会要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支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3、村委会与村党支部的关系

[案例]村主任和村支书,谁是“一把手”?

在丁香村,张某是村主任,李某是村支书,但是两人不和。张某强调,自己是全村村民选举的,村里的事应该有自己和村委说了算。李某则认为村里的是如果不是支书说了算,党的领导就丧失了。村民对于二人的种种表现看在眼里,但一直弄不明白村主任和村支书到底谁是“一把手”。

[评析]在农村,村支书和村委会主任谁是“第一把手”,是一个直接影响农村工作的现实问题。这个问题所涉及的关系,其实正是村委会与党支部的关系。要弄清楚这点,首先要看法律的规定。《村委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所以,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因此,党支部书记是“第一把手”。但承认支部书记是“第一把手”并不是说什么事都是支部书记说了算,支部书记就可以向村委会发号施令、指手画脚。从村民自治的角度讲,村委会主任负责村委会的全民工作,按照《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村党支部不得干预和代办。总之,村支书与村主任分工不同,目标是一致的。村党支部和村委会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同心协力,团结一致,全心全意为村民服务,把村里的事情办好。

第二部分

农村土地承包及流转的法律问题

第一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

1、陈某是否有权参与第二轮土地承包?

[案例]陈某是一家原是陈屋村的村民,在第一轮土地承包中全家承包了村里6亩的责任田,90年代陈某全家以买户口的方式“农转非”搬到县城生活,靠做一些小生意维生,并将责任田退还给村里,由村里另行发配给其他村民承包。2009年底,陈某又将自己的户口迁回村里,但一家仍在县城生活。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陈某向村里提出要重新承包其村里的6亩责任田,遭到村民的拒绝。陈某向律师咨询,是否可以通过打官司拿回承包土地?

律师意见:在计划经济年代,跳出农门是所有农民的梦想,除参军、上学、外嫁等方式离开农村以外,还诞生了买城镇户口实现农转非的渠道。随着国家对农村政策的转变,免除农业税、开放农业补贴等优惠政策的实施以及征地拆迁补偿等,农村户口又开始吃香了,从而吸引和导致了部分人口回流,以前是农转非,现在是“非转农”。那么,对这些非转农的人口,是否可以分配土地以及享受农村福利包括分红等,关键在于能否认定这些非转农的村民资格。如何认定村民资格?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认定村民资格,应当考虑如下几大因素:(1)户口是否在本村;(2)是否在本村生产、生活;(3)是否以本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户口只是认定村民资格的一个重要因素,但不是绝对因素和唯一因素。陈某的户口虽然迁回了陈屋村,但其本人并不在本村生活,仍住在县城,而且自己在县城做生意,也不靠本村的土地为生活保障,其本身非转农的动机就不纯,因此,不能认定其村民资格,村里可以不分配责任田给他。 从司法实践上来说,还有一个重要条件是回迁户的村民资格是不经过村民大会表决确认其村民资格,如果不确认,则即使户口进来了,也不能当村民对待。所以,回迁户从其户口脱离之日起,即丧失重新承包本村土地的权利。

2、损害村集体利益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案例]岭子村未经村民表决同意,擅自与非本村村民张某等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将村里的360亩地承包给张某等人,合同约定租金为每年3000元。后来,张某等人将承包土地转包给一畜牧公司,并由村委会与该公司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畜牧公司每年向张某等人支付租金元,每年向村委会支付租金元。后来村民发现村委会在未召开村民大会、未经村民表决通过的情况下,擅自与张某、畜牧公司签订了上述合同,且承包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村民认为村委会的行为损害了集体的利益,村民们欲解除上述合同,将土地重新发包,但张某、畜牧公司不愿意接触合同。

本案中,岭子村村委会在未告知村民,未经村民表决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与非本村村民签订承包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为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承包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的规定;”村委会与张某、畜牧公司等签订的《土承包合同》是无效的。本案在当地法院立案后,法院开庭审理了案件,并结合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及相关证据,依法作出判决,认定岭子村与张某、畜牧公司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3、被收回的土地能否要回来?

[案例]2012年9月份,从化中州镇和平村村民关某向和平村委会反映,现在其家承包地上耕作的本村农户刘某不肯返还其家承包地,要求村委会做调处工作,取回其家承包地。经调查,1984年9月3日,关某一家分得四份责任田,面积3亩多,关某一直耕作至1999年底,由于子女年幼、家庭困难,1999年底关某与其丈夫到香港务工,留下家翁与两个年幼子女在家,2000年初农村土地开展第二轮延包期间,和平村委会未取得关某一家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就关门元承包地与刘某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刘某现已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关某认为,第二轮延期时,村委会和自然村未征得关某一家同意的情况下,违法收回承包地,另与他人签订承包合同,损害了其承包经营权,而刘某认为,关某家已自愿将承包地交回村里,村委会将该地依法发包,我在承包地上已经耕作了十多年,关某一家一直都没有异议,现该地拟被征收,关某动机不轨。村委会则认为,发包时确已征求关某家翁的意见,但未经过关某一家书面确认放弃承包地,现在关某家翁已死亡,已无法考究当时其真实意思,本案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在本村内具有普遍性,应谨慎处理。

法律分析:

1、关某在二轮延包中自动获得30年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第二条规定:“1999年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在第一轮土地承包的基础上,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使绝大多数农户原有的承包土地继续保持稳定”。据此,关某原来承包的四份责任田可继续获得30年承包权。

2、村委会收回关某承包地违法。

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包方可收回关某承包地仅限于“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二关某现仍属于本村户籍人口,村委会不得擅自收回关某家承包的土地,除非关某家自愿交回承包地。而认定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必须符合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提前半年以书面通知形式通知发包方”的程序性规定,具体操作是承包方在村委会制作的延期承包调查表上签名确认放弃承包。本案关某一家都没有在延期承包调查表上签名确认放弃承包,故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关某自愿交回承包地,村委会收回关某家承包地缺乏法律支持。

3、刘某与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依法应将承包地返还原承包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承包合同有关收回、调整承包地的预定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该解释第六条规定:“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弃耕、撂荒的承包地发生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要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

(二)发包方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土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中,和平村委会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强制性规定收回关某承包地,与刘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该合同依法无效,刘某应将承包地返还给关某。另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第三条规定:“要尊重和保障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经营自主权,对外出农民回乡务农,只要在土地二轮延包中获得了承包权,就必须将承包地还给原承包户继续耕作。乡村组织已经将外出农民的承包地发包给别的农户耕种的,如果是短期合同,应当将承包收益支付给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合同到期后,将土地还给原承包农户耕种。如果是长期合同,可以修订合同,将土地及时还给原承包农户 ···”。尊重和保障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权是国家的政策性规定,村委会应予以执行。

4、农村“代耕”问题 [案例]亩土地引发纠纷 1998年,原姜堰市(姜堰区前身)官庄镇东华村实施土地二轮承包,村民吴长山一家承包了亩土地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2003年吴长山去世后,其子吴爱凤外出打工,并将亩地中的亩土地交吴茂荣耕种,双方未订立书面协议。2005年,江苏省开始免征农业税,并对中低农民给予补贴。同年6月,沈高镇对农户实际耕种田亩数进行核查,以户为单位制作《农户土地承包基本情况表》以便发放补贴,核查中将上述亩土地登记在吴茂荣名下。2010年11月,吴爱凤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吴茂荣返还其代为耕种的亩土地。一审、二审法院认为双方虽然没有签订转让承包经营权书面协议,但根据2005年沈高镇《农户土地承包基本情况表》,争议土地已登记在吴茂荣名下。登记时,吴爱凤没有提出异议,故认定双方当事人承包经营权转让成立并生效,驳回吴爱凤的诉讼请求。2013年6月,吴爱凤向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申诉。检察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应当经发包方同意。此案中,吴茂荣与吴爱凤之间既没有签订书面转让合同,也没有支付过转让对价,故依法不能认定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发生过转让。经姜堰区检察院提请上级检察机抗诉,2013年12月,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判令吴茂荣返还代耕土地亩给吴爱凤。此案于当年年底执行完毕。

第三部分 农村房屋、宅基地法律问题 第一节 农村房屋、宅基地法律问题

一、一户一宅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根据广东省的规定,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为: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80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区120平方米下;山区150平方米以下。

[案例]冯某与卢某都是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小乌村的村民,在未经经济组织同意的情况下,卢某私自把面积约333平方米的宅基地转让给冯某永久使用,后因卢某迟迟不交房屋产生纠纷。

法律分析:法院审查后认为,冯某购地的行为违反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故认定两者间的合同无效,卢某还购地款并赔偿占用该款期间的孳息给原告。

二、除村民外,哪些人可以申请农村宅基地?

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有规定,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可以申请宅基地。

三、宅基地可以买卖吗?

不可以,根据立法规定,农村宅基地的房屋买卖合同一般应当认定无效。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8条、第10条的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关于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具体应用问题请示的答复》也明确规定:原宅基地使用者未经依法批准通过他人出资翻建房屋,给出资者适用,并从中牟利或获取房屋产权,是属于“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之一。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所以,涉及宅基地买卖的合同一般是无效的。

[案例]李某是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二村村民,七十年代村里分给他一处宅基地,约150平方米,临江,起平房三间;2000年,李某以家庭人口多为由,又从村里获得一处宅基地,起楼并全家迁入新居。老屋由于年久失修坍塌,但宅基地证仍登记在李某名下。2009年4月,江某与李某签订《宅基地转让协议》,以10万元的价格将老屋的宅基地转让给江某。江某系番禺市桥人,城镇户口。江某买下该处宅基地后,在上面兴建了一栋四层楼的住宅。2013年,广州市整治珠江两岸河堤,征收江某的住宅,补偿价位320万元。李某提出该宅基地是他的,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征收补偿款归他所有。江某不同意,认为宅基地已经转让给他,房屋也是他出资修建的,征收补偿款应全部归他所有。双方为此诉诸法院。法院追加黄阁镇二村村委会为第三人。

法律分析: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村民对自己的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一律不准转让或买卖。本案中,江某并非宅基地集体所有人黄阁镇二村村民,不具有受让李某宅基地的资格,因此双方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合同》无效。但江某实际已在宅基地上建起了房屋,政府征收补偿不仅包含征地价款,还包含地上建筑物即房屋的补偿款,而对于合同无效双方都有过错,因此法院判决,

一、房屋的补偿款归江某所有;

二、宅基地的补偿款归黄阁镇二村集体所有;

三、李某退还江某15万元宅基地转让款。

四、自家宅基地连同住房一起卖给本村村民,该买卖行为是否有效问题

该买卖行为有效。只有宅基地上有房屋并且转让的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人,才能够一并转让。根据《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其使用权不得出卖、转让。但村民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可以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等建筑物。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和附着物的所有权归宅基地使用人所有。法律并不限制对私有房屋买卖,农村村民出卖自住房屋法律并非禁止。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在出售私有房屋时,宅基地的使用权碎纸转移给新的房屋所有人。鉴于宅基地具有特殊性,属于农村集体经济所有,法律对其转让有严格的限制条件:如果转让,必须是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同时必须先行到政府部门依法办理有关的审批手续。简而言之,宅基地是不能自由买卖的,但是如果宅基地上有房屋并且转让的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人,可以转让;否则不能转让。

五、宅基地使用权能否抵押?

我国《物权法》、《担保法》均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实践中,依据“地随房转走,房地一体”的原则,不管是以农村房屋或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的,即使是同村村民将房屋进行抵押,也被认定为无效。

[案例]2012年6月,李某以办事急用钱为由,向银行借款10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一年,李某以其在农村宅基地所建造的房屋为抵押,2013年6月约定还款到期,李某无力偿还10万元债务,现银行欲实现其抵押权,以获得清偿。

法律分析:法院认为抵押合同无效。因为以房屋抵押时 ,不能将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相剥离,而农村房屋所占有的宅基地是《担保法》明文规定不能抵押的财产之一,因此该抵押合同无效。

六、城镇居民是否可以到农村购买房?

可以购买房子,但是不能获得宅基地使用权,不能申请土地使用证。例如陈某夫妻是城镇居民,在退休后,希望能够找一清净地养老。经人介绍,花了8万元购买位于县城郊区农民莫某的房屋一栋。陈某购买了房屋并不意味着就购买了该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但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为我国法律和政策所禁止,国土资源部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234号)明确指出: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筑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七、村民将原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可不可以再申请宅基地? 不可以。《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2004)》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同一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和宅基地申请条件。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八、宅基地使用权的投资

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满足村民基本生活需要的权利,不能用于投资建厂等非农业建设,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擅自将宅基地使用权用于非农建设的,农村集体组织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

[案例]2010年3月18日,颜某与刘某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约定颜某将承租刘某的部分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厂房及其办公室建设。

法律分析:法院审理认定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无效,因其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

九、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

《继承法》明确规定“公民房屋时个人合法财产,可以作为遗产予以继承”,而宅基地的使用权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在使用权人死亡后,如果宅基地上建有房屋,那么继承人可以基于对房屋的继承而继续使用宅基地。但是如果宅基地上没有房屋或者房屋已拆除,那么继承人无权继承。

司法实践中,如果继承人为非本集体组织成员时,一般为了集体的利益都会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但对于房屋所有人应给予对价补偿。对于继承人有多个的,一般让本集体组织成员继承,其他人作价补偿。

[案例]王某以一户四人(王某的妻子、大儿子、小儿子)名义申请了宅基地建房。后来小儿子因工作户口迁到城里。王某死后,小儿子要求对宅基地当的房屋进行继承,大儿子不肯,遂对簿公堂。

法律分析: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对宅基地上的房屋具有继承权,但是由于“地随房走”以及宅基地使用权只限于本集体组织成员享有的原因,进过双方协调判令房子归大儿子所有,大儿子对小儿子应得的那份遗产继承作价现金补偿。

十、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争议按照什么程序解决问题

1、纠纷产生→协商→双方当事人共同消除分歧

2、纠纷产生→调解→由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第三方调解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

3、纠纷产生→裁决→国家行政机关对特定争议案件进行处理的方法,权属纠纷并经该程序。

4、纠纷产生→诉讼→典型的攻略救济形式,是国家处理民事纠纷的最有效也是最后手段。

一、小产权房问题

1、小产权房的法律风险

(1)没有产权证,一旦国家征地或集体要求收回房产,或因为政府规划要拆除小产权房,购房人权益都会受损。

(2)由于不是商品房,所以法律法规对商品房的相关规定和制度对其是不能适用的。

(3)由于购买小产权房的合同是无效的,买卖双方承担无效合同导致的责任。

(4)由于小产权房不用备案,不在政府的管理范围内,因此在使用过程产生的质量、设施维护等问题的救济途经有限。 【案例】小产权房发生纠纷怎么处理?

基本案情:张某和单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张某将其名下的小产权房卖给单某,价款元。因房屋所占用地属于集体土地未能办理过户手续,后该房屋因征地被划入拆迁范围,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买卖协议无效,要求单某退还房屋,单某反诉要求信赖利益。 法律分析:法院审理后认为,买卖房屋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买卖协议无效。单某应把房屋还给张某。由于单某与张某均有过错,双方均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全家张某赔偿单某30万元。

第四部分 农村家事法律纠纷 第一节 关于离婚法律纠纷

一、关于离婚法律纠纷

(一)协议离婚(婚姻法第31条规定)

1、条件:自愿;就子女财产问题达成协议。

2、效力: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发给离婚证,婚姻关系终止。

(二)诉讼离婚

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三)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一起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案例】如何确定夫妻感情完全破裂。

基本案情:陈某与杜某经亲戚介绍相识,在相识不到1年的时间内,两人便迅速登记结婚,并生育儿子陈某某。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发觉各自在性格、生活习惯、待人处事等各个方面均存在巨大差异,双方经常因为琐事而发生争吵。陈某由于无法忍受杜某经常无理取闹的行为,于2012年搬回他父母家住,陈杜二人开始分居。2013年,陈某因为与杜某协商离婚不成后,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法律分析:虽然陈某与杜某于2012年开始分居,但截止至2013年陈某向法院起诉离婚,陈某与杜某实际分居时间不满一年,不满足法律规定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情形。一方请求李慧,另一方缺乏离婚的意愿,且无充足证据证明夫妻关系确已破裂的情况下,法院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最终判决不准予陈某与杜某离婚。 【案例】患有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情形。

基本案情:罗某(男)与王某(女)于2012年8月经人介绍人身,并于2013年1月7日在某市新城区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罗某与王某未生育有子女。2013年6月份,罗某精神病发左,经医生诊断为间歇性精神病,罗某在医院住院治疗三个月,花费医疗费用7892元。之后,罗某被送到新城区的精神人休养所,至今仍在休养所治疗中。2014年1月,王某以罗某患有精神病而且久治不愈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在本案中,王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四)对两类人的特殊保护

(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婚姻法》第33条。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婚姻法》第三十四条。

二、子女的抚养问题

(一)抚养权的归属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a)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b)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c)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优先考虑: a)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b)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c)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d)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力,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二)抚育费

(1)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具体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间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要求。

(2)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第6篇:村干部培训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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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干部法律培训总结

村干部法律制度培训活动总结

镇村干部法律知识培训总结(共5篇)

村干部法制培训讲座总结

农村村干部培训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