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车公养自查报告共4篇 关于私车公养的自查报告

自查报告 时间:2022-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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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车公养自查报告共4篇 关于私车公养的自查报告

私车公养自查报告共1

  【业务】“私车公养”,适用党纪处分条例哪一条?

  1月3日,本报第八版“结合案例学纪律”栏目刊发文章《严惩“私车公养”反对特权思想》(附后),讲述了湖南省湘西自治州古丈县微波站站长罗隆于2016年1月至2017年8月存在私车公养行为,金额达元,并在2017年9月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的案例。文章认为,处分“私车公养”行为的依据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条规定。文章刊出后,有多名热心读者留言,对于严惩“私车公养”,应当适用党纪处分条例哪一条,提出了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关于私车公养行为定性,应认定为贪污行为,并进一步认定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适用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第二种观点认为,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条是对公车私用的禁止性规定,私车公养和公车私用等并不相同。2017年12月5日施行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才明确了“私车公养”禁止性规定,此前的公车管理规定未有明文规定,不能认定“私车公养”违反公车管理相关规定。而本案的违纪行为仅持续至2017年8月,因此,不应当适用第一百条规定。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当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四条关于亷洁纪律的兜底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对此,记者采访了湖南省纪委案件审理室相关同志。他们表示,依据中纪审【2016】8号文件精神,违反公务用车管理方面的规定,原则上定性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关于是适用第一百零四条还是第一百条,他们认为,第一百零四条是违反廉洁纪律的兜底条款,是在找不到明确对应条款时使用。虽然第一百条没有把“私车公养”写入其中,同时,读者也注意到了时间问题,即“私车公养”问题是在2017年12月5日施行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才明确提出来。但是,私车公养本质上是属于公车管理使用方面的问题,后来《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明确将“私车公养”作为违规管理使用公务用车的禁止性行为,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任何一个条款都不可穷尽所有的违纪现象,第一百条中‘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是对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兜底,所以按照特别条款优于一般条款的原则,我们认为用第一百条比用第一百零四条更适合。”湖南省纪委案件审理室有关同志说。

  对于有读者提出的“如果数额大的话,属于贪污行为”观点,湖南省纪委案件审理室同志表示,违反党纪和刑事犯罪之间是可以转化的,但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以此案为例,是否认定构成贪污犯罪,除了数额原则上要达到3万元以上外,还要具备主体资格、主观故意等条件。

  湖南省纪委案件审理室有关同志表示,现实中违纪种类多,违纪行为也很复杂,在党纪处分条例的条款适用上有不同观点很正常。

  对于该案适用党纪处分条例问题,记者也采访了相关专家。他表示,本案问题的关键在于时间节点。本案中,在没有2017年12月5日施行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作为依据情况下,能否对第一百条做出扩大解释,需要视从哪个角度分析而定。一种思路是,“私车公养”是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的表现,大的范围属于公车私用问题,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因此引用第一百条给予处分。另一种思路是,将此种行为定性为“违反廉洁纪律”,并引用第一百零四条予以处分。

  关于“私车公养”是否适用第二十八条规定,中央纪委有关业务室工作人员表示,如果罗隆案各方面证据确凿,初步看来,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构成要件,但情节轻微、不认为是犯罪。同时,考虑到第二十八条与第一百条或第一百零四条存在竞合关系,一般认为第一百条或第一百零四条相较之下属于特别规定,应优先适用廉洁纪律相关条款。 同时,专家表示,除去时间节点问题,2017年12月5日以后发生的“私车公养”现象,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的要求,应当优先适用第一百条给予处分。 严惩“私车公养” 反对特权思想【执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条: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典型案例】2016年1月至2017年8月,湖南省湘西自治州古丈县微波站站长罗隆先后5次驾驶私家车独自或者带家人到贵州、湖北、广西、重庆、甘肃等地游玩,并使用单位的两张油卡加油共计38次,金额元。2017年9月,罗隆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违纪资金收缴财政。【执纪分析】本案中,罗隆作为单位一把手,主观地认为自己在工作上兢兢业业,尽职尽责,为了单位,多次使用私家车为单位跑长途办公事,心里产生了不平衡,心态慢慢发生了变化,放松了思想警惕,开始在“私车”上动歪脑筋,借“公用”之名,混淆公私,占公家便宜,最终在小贪小念上犯错,在干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规定,党员要做到“坚持公私分明”,党员领导干部要做到“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条规定,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是违纪行为。 关于本案,湖南省纪委案件审理室主任曾海平认为,罗隆的行为反映出隐形“四风”问题的新形式,也是个别党员干部特权思想严重的真实写照。一方面,宗旨意识不牢,党性修养不够,忘记作为一名党员干部的责任和义务,追求个人利益占上风,甚至对侵占公共利益抱有理所当然的态度;另一方面纪律意识淡薄,廉洁自律不够,“关键少数”带头作用发挥不好,甚至还怀有侥幸心理,顶风违纪、损公肥私而不知止。 “‘私车公养’是特权现象的一个表现,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形式多样,表现各异,是‘四风’顽疾存在的根源之一。”曾海平认为,特权思想站在了人民利益的对立面,为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特权思想、特权现象严重是个别单位和部门依仗职权谋求不当利益,腐蚀了党员干部的灵魂,败坏了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成为滋生各种消极腐败问题的土壤,对党群干群关系造成破坏,损害党和政府形象,削弱党和政府的公信力。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要求,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继续整治“四风”问题,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

  “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特权思想要不得。”巩固党的十八大以来作风建设的成果,必须根除特权思想,严查特权现象。要按照十九大报告要求和党中央部署,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自觉,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化作自觉行动,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热情推荐!监察委转隶干部尽快熟悉业务必读的八本专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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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车公养自查报告共2

  新平乡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整治私搭乱建,知种乱养的通告》精神,坚决打击私搭乱建,知种乱养,强化整治措施的落实,整治工作取得成效。现将整治私搭乱建,知种乱养工作开展情况自查报告如下:

  一、加强宣传,营造声势

  一是召开了乡、村干部会议,传达市整治会议精神,签定目标责任书,调动了村干部的积极性。二是村、组召开代表、党员、群众大会,形成人人参与整治的行动。三是宣传单发放到户,张贴在显眼地方,表明整治是一项长期的工作。

  二、制定方案,落实措施

  一是成立以党委书记为组长的整治领导小组,设立了整治办公室。二是整治组长不定期带队巡查,整治组员定期巡查,做了相应记录和情况反馈。三是区分重点区域和路段,做到点面结合。四是畅通信息,发现违法建设,成员单位和整治组成员响应及时。五是量化评比,纳入目标,实行绩效考核。六是及时召开整治会议分析形势,查找原因,明确重点。

  三、职责明确,兑现奖惩。

  一是成立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了责任人。二是把村干部做为整治违建第一责任人。三是设立村级信息员,做为发现违法建设第一人。三是村建、国土工作人员做为巡查人,处置相关情况并进行信息反馈。五是配合城管中队严格执法。六是制定目标责任书,细化考核方式,明确考核标准,奖惩斗硬。

  四、建立机制,长效管理

  一是定期不定期巡查。乡、村和城管中队每周巡查一次。村自行组织巡查,每周上报巡查情况。二是建立台帐。巡查人员做好巡查记录,实行责任签字,及时上报信息。三量化评比标准。整治工作纳入目标考核,分阶段考核,量化考核内容。四协调配合。整治人员发现违建及时制止,通报信息合力处置,把违建处理在萌芽状态。

  五、整治取得的成果

  一是及时制止了两户违法建设。

  二是没有国家工作人员,村、组干部、党员参与违建。

  三是根据委办[2013]4号和治违督[2013]1号文件,自查得分100分。

私车公养自查报告共3

  XXXXXXXXXXX私车公用

  申请燃料费的报告

  XXXX:

  由于XXX业务繁忙,XXXX不能及时安排车辆出行,为了不给工作造成影响,规划员XXX、XXX等两辆私车在2013年规划工作中长期使用。希望XXX能对这两人XXX燃料费进行解决。

  具体使用情况:

  一、开展业务情况:富民安居开工测量放线、质量检查、年底质量验收、村民办理宅基地审批表、规划审批表、

  二、行驶范围为乡村内:XXXX、XXX、XXX、

  三、一年12个月每月130元的燃料费共计:1560元整。2人共计:3120元整。

  妥否,恳请领导批示!

  XXXXXXXXX

  2013年12月3日

私车公养自查报告共4

  时政热点:“私车公养”现象调查

  随着车改力度逐渐加大,各地“公车私用”问题得到有效遏制,但“私车公养”现象依然时有发生,成为“四风”新变种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纪委近日通报该市违规使用公务加油卡系列案查处情况。按照违纪性质、情节轻重及认识态度,23人被给予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诫勉谈话16人,批评教育25人,涉及单位38个。

  针对公众反映的公车改革后仍有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私车公养”违规加油问题,来宾市纪委调取相关50个市直单位今年1至4月的公务加油卡流水清单,发现有38个单位存在疑似问题。经过谈话函询,有65名党员干部主动承认违纪问题,并清退违规加油款万元。

  近年来,随着车改力度逐渐加大,各地“公车私用”得到有效遏制。但在公车改革后,“私车公养”现象依然时有发生。从已披露案件来看,少数公务人员以各种手段,将私车维修、油耗等费用,直接拿到本单位“消化”,形成“私车公养”模式。

  “有必要尽快补上‘私车公养’的制度漏洞。”上海财经大学法治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麻国安教授对《瞭望》新闻周刊记者说,“这种腐败形式具有隐蔽性,与带有明显特征、易暴露的‘公车私用’相比较,治理难度更大。”

  “车轮腐败”新变种

  中央八项规定实施以来,查处多起公车违规案件。仅2015年1月1日至4月30日,全国查处“四风”问题7595起,其中公车违规占2561起,占到了%。其中,“私车公养”占有相当比例。

  2015年年末,全国各地都按下了公车改革快进键。在各地摸索深化公车改革后,公务人员购买私家车增多,“私车公养”这种隐蔽的“车轮腐败”现象也出现了新变种。

  仅今年曝光的案例就有,2016年4月,湖南怀化市纪委通报:该市地震局局长贺慧明,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公款报销个人车辆燃油费及维修费共计元,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免去地震局局长职务。

  2016年6月8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点名通报77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其中,江西省铜鼓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吴瑞荣“私车公养”、违规收受“红包”受处分。经查,江西省铜鼓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吴瑞荣将单位公车油卡交给妻子周某供家庭私车使用,先后6次用公款为该油卡充值共计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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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中央纪委以及各地纪委通报情况来看,被查处的“私车公养”案件呈现上升趋势,公款支出途径多且隐蔽,有的通过领导班子会议以决议形式集体违纪,有的在“小金库”中列支,有的利用职务之便在分管的下属单位报销。私车报销金额也有上升,有些干部一年为私车支付公款数万元。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西湖镇纪委干部刘艳艳就曾指出,有些官员私车的运行费用以公车名义在单位报销,采用加油卡方式,一次大额充值发票报账,具体加油次数、车辆、行程等无法查看明细。

  “‘私车公养’这种腐败新形式,给当前监管提出了新要求,必须及时堵住这个新型‘车轮腐败’漏洞,谨防按下‘公车私用’的葫芦,又浮起‘私车公养’的瓢”。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韩春晖对本刊记者说。

  手段隐蔽性更强

  本刊记者经过梳理近两年披露的案例发现,目前,“私车公养”表现为以下五种主要形式。

  表现形式之一:私油公供。为严格公车用油,规范加油纪律,目前不少单位公车用油都采取“充卡加油、一车一卡”的方式,但少数公务人员在加油卡上打“歪主意”,以“挂靠”公卡方式为私车加油,“揩油”现象时有发生。

  此外,现在很多单位均指定了加油站点,统一结算油费,保障公车燃油供应,而一些私车也常常到此“揩油”吃供。

  表现形式之二:私车公修。少数公务人员将私车冒充公车开进定点维修厂进行维修、装饰,费用签字挂账,由单位按合同统一结算给维修厂。也有少数公务人员趁维修之机更换高价零件或购买昂贵车辆装饰品,其产生的费用一律由单位“买单”。

  表现形式之三:私票公报。少数公务人员将私车私用中产生的加油票、公路规费、车船使用税、保险费、维修费、年检费、违规罚款等发票报账。少数公务人员平时上下班有公车接送,节假日外出游玩则使用私车,而私车的油费、维修费、过路费、罚款等都是由单位承担,捆绑在公车身上报销。也有少数领导自己雇用司机,费用也由单位承担。

  表现形式之四:私车公用。少数单位的部分领导干部通过领导班子会议决议的形式,名义上是把自己的私车租给单位使用,而车辆产生的燃油、税费、维修等所有费用借着“公用”之名,由本单位“消化”,或由下属机关和单位买单。

  表现形式之五:私车公洗。目前洗车业为了争夺客源,纷纷推出合同协议、刷卡服务等结算方式。这给少数公务人员的私车公养提供了便利,洗车、“美容”费用由公款统一“买单”。

  韩春晖说,“‘私车公养’是车改后变异的‘四风’,如果不能有效防范和遏止,有可能消解公车改革的效果。”

  公车监管须更完善

  “私车公养”现象的产生,除了少数公务人员思想素质不高,对反腐败心存侥幸外,主要还是因为监管不力,需要在制度上与时俱进。

  当前,与公车改革相配套的改革滞后、相关联的制度不健全。比如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迟缓,一些单位内部财务管理不严格,清理“小金库”不彻底等,这给“私车公养”提供了生长发育的适宜温床。

  2013年11月,国务院出台了《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明确了“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改革公务用车制度。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要求。

  2014年7月16日,中办、国办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全面吹响公车改革的号角。按照预定设计,2015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地方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但一些地方车改后,对保留的公务用车监管不到位。比如一些地方或部门主要负责人可保留工作用车,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由于相关监管制度不健全,这让一些公务人员私车搭上了“公车便宜”。从一系列披露的公车违规情况看,“私车公养”无非就是借“公车”下蛋。

  由此,在加快各地公车改革进度的同时,还宜将治理和预防“私车公养”这类“车轮腐败”纳入反腐败的整体部署,纳入相关改革举措之中。

  剥除“寄生”的土壤

  多位受访专家认为,“私车公养”确实给监管工作带来难度和挑战,对这类新变种的“四风”问题,宜抓早抓小,善始善终地打好“持久战”。

  “防止私车向公车‘揩油’,需要党员领导干部加强自律,同时也需要纪检监察机关强化监管,对‘私车公养’问题露头就打,让其无处遁形。”麻国安说。

  首先是扎紧制度的笼子。在麻国安看来,由于“私车公养”比“公车私用”更具有隐蔽性,这倒逼着预算公开更加彻底。按理说,公车改革后,“三公”经费预算应得到合理的削减,可“私车公养”说明“三公”经费中仍有水分,需要进一步剔除。

  “要以查酒驾醉驾一样的力度查‘私车公养’”。麻国安建议,更严明公车管理使用的相关纪律,并从筑牢财务管理制度的笼子入手,除提高财务收支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外,还要加大财务审计力度,对不合理、不正常支出应一查到底,决不手软。

  其次是加强监督。畅通信访渠道,全力推进“三公”经费使用情况公开,把制度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有机结合,让“私车公养”无所遁形。

  对此,韩春晖建议:一是加强公务用车费用的公示,特别是过路费、停车费要与出差事由、途经地点一起在单位公示,让职工、群众参与监督。二是实行派出制,建立派车档案,并把油耗与车辆行驶里程相挂钩。三是建立公车状况案卷制度。对单位车辆事故、维修、装潢等情节的时间和价格予以详细记载,为事后相关监督备查。四是单位纪检机构加强监督,定期开展专项检查,严格审核把关。

  第三是强化问责。“中央纪委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下称《准则》),明确禁止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韩春晖认为,对于“私车公养”,除追缴用公款报销的全部金额外,还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如果数额达到法定标准,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尽管《准则》是对违纪行为的界定,但违纪与违法犯罪行为,通常只是在严重程度上存在区别。”韩春晖进一步解释说,“当违纪行为十分严重,已触犯刑法时,就不能仅按违纪处理,而应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