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报刊自查报告(共4篇)

自查报告 时间:2021-09-25
【www.wendang123.cn - 自查报告】

第1篇:书报刊阅览室 Microsoft Word 文档

图书阅览室制度

1、图书阅览室是为群众提供读书、学习的场所,是传播精神文明的阵地。图书内容应健康向上,格调高雅。

2、读者要自觉做到文明礼貌,自觉接受管理人员的管理,爱护室内一切设施。

3、要保持室内安静及室内卫生,不要大声喧哗、禁止随地吐痰和乱扔杂物。

4、室内图书、报刊杂志开架阅览,每人限取一份,阅后请放回原处,不得擅自带出。读者要自觉爱护书报资料,如发现撕、割或偷盗图书资料者,将给予批评教育、经济赔偿。

5、群众可在自愿的基础上,将自己收藏的图书捐献出来提供给广大群众阅读。

图书阅览室管理人员工作职责

1、要树立“服务第一,读者至上”,全心全意为读者服务的思想。

2、负责图书、报刊杂志的管理及装订修补等维护保养工作。如有丢失、损坏图书及超期未还者,要按有关规定索赔。

3、负责办理书刊的借阅、流通及各项统计工作。室内藏书及各种物品每半年定期清点一次。

4、负责图书目录的检查、维护和指导读者使用图书目录,书刊排架要准确整齐、便于检索。

5、负责解答读者提出的咨询问题。

6、负责搞好室内卫生和安全保护工作。

图书阅览室借阅制度

一、借阅规则

1、本图书室对全镇人民开放,开放时间为每周一至周日及节假日。

2、图书阅览室的图书凭借书证借阅。

3、办理借书证需持个人身份证、1张1寸免冠照片,并交纳押金50元。办证后,读者可免费借阅,如读者不再借阅,则收回借书证、退还全部押金。

4、借书证只限本人使用,每次限借图书2册,借期30天,逾期每册交逾期费元/天。如图书损坏或遗失,按书价双倍赔偿。

5、图书阅览室图书外借。报刊杂志只限阅览,概不外借。

二、遗失、损坏图书报刊赔偿办法

图书室的书刊是人类文明的伟大结晶,读者必须倍加爱护、妥善保管,不得污损、撕剪、圈点、批注、划线、印描、折叠或遗失。如果有上述情况,除给与批评教育外,均按本规定处理。凡遗失图书,应在一个月内以相同版本和相同国际图书编号的图书偿还,另收图书加工费2元,否则按下列规定赔书。

1、一般图书按原价2倍赔偿(主要参考出版的年份)。

2、孤本书和市场上难以购买图书,按原价的5-10倍赔

偿。

3、成套多卷书,配套工具书,遗失其中一册或数册者除赔偿全套外,再按遗失之书价的3倍赔偿。

4、其他图书资料及各种画册、照片图书、地图、挂图等由图书室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赔偿数额。

文化站图书室读者借阅须知

一、

读者借阅须知

1、读者须持本室所发“借阅证”借阅图书,借阅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丢失立即到借书处申请挂失,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2、图书借阅登记前,请仔细察看图书有无破损和缺页,发现问题及时向图书管理员声明。看过的图书如不借走,请放回原处。

3、如有变动,应主动到图书馆办理退证手续,否则不予退还押金。

4、读者借、还图书资料时,必须认真检查所借阅的图书资料是否完好无损,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5、读者借阅图书的数量、期限。会员每次可借阅量为二本,借期为一个月,续借后最长为两个月。

6、外借图书逾期不还者,按日缴纳罚款(每书超一天罚款元)。

7、借阅证丢失后,请立即到本室挂失,办理补证手续,挂失期间暂停借书。

8、外借图书丢失者,原则上要求赔偿原书,另收5元加工费。如无法赔偿原书,按原书价格的两倍赔偿。

9、对损坏、涂沫图书资料者,根据情况均按原书价赔偿,并收回原书。对损坏、丢失图书条码、磁条者一律罚款10元。偷盗图书资料者均按原书价10--50倍罚款,收回原书。

读者须知

1、本图书室只对会员开放。

2、读者进入图书馆须自觉遵守图书馆的规章制度,爱护图书资料、公共财物,请勿随意损坏室内设备。

3、请自觉维护公共秩序,保持室内安静,馆内禁止大声喧哗。

4、读者入室须衣冠整洁,禁止穿拖鞋、背心或带铁钉鞋入室。

5、大件行装、书包类物品请放在门口存包处,妥善保管。贵重物品及现金请自行保管。

6、请保持室内环境卫生整洁,图书借室严禁吸烟,随地吐痰,乱扔杂物。

7、凡进入图书室的读者均须服从本室工作人员的安排,保持良好的秩序。

8、本室的期刊、工具书均不外借,不可带出图书室,阅览后请放回原处。

9、保持室内安静整洁,图书室内禁止吸烟、吃食物,并不得随地吐痰,乱扔杂物。

10、爱护本室刊物、工具书,不得污损、撕剪,否则按书价的两倍罚款。

第2篇:江苏省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

江苏省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

江苏省第8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通过 1996年4月12日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书报刊市场的管理,繁荣社会主义文化事业,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书报刊是指书籍、报纸、期刊、画册、图片、年历等出版物。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书报刊经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书报刊经营,是指书报刊进入流通领域后的总发行、批发、零售、征订、出租等经营行为。

第四条 从事书报刊经营,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抵制非法、有害书报刊,不断为人民群众提供健康的读物。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书报刊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规范管理和经营行为,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经营非法出版物的活动。

第六条 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是本省行政区域内书报刊市场的主管部门。 市、县(市、区)书报刊市场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书报刊市场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书报刊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书报刊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做好书报刊市场的管理工作,维护书报刊市场秩序,促进书报刊市场的繁荣。

第二章 申办与审批

1 第八条 申请从事书报刊总发行业务的单位,必须报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取得经营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申请从事书报刊批发(不含出版单位自办发行)业务的单位,必须经当地书报刊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给《江苏省书报刊发行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申请从事书报刊零售、出租(不含出版单位自办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书报刊市场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第九条 申请从事书报刊零售、出租业务的个人,必须有当地户口或者持有公安部门核发的暂住证;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第十条 申请从事书报刊零售、出租业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熟悉书报刊经营业务和有关法律、法规的管理人员;

(二)有书报刊经营管理制度;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经营设施。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书报刊批发业务的单位,除具备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主管部门;

(二)必须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三)有与开展批发业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发行专业人员;专业人员必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取得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从事发行工作3年以上;

(四)以书报刊批发为主营业务。

第十二条 邮电部门从事报刊发行业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省外出版单位在我省设立发行分支机构,必须持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向江苏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报新闻出版署审批后,在江苏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许可证》,然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2 省外其他发行单位在我省设立书报刊经销点,必须持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向书报刊经销点所在地书报刊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向江苏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省内出版单位在省外设立发行分支机构,省内其他发行单位到省外设立书刊经销点,参照上述要求办理。

第十四条 承办国外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书报刊的进口和国内征订业务的,必须经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举办国外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书报刊展销活动,必须在展销前三个月向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展销书刊目录,报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

第十五条 经营者变更登记注册事项或者转业、停业时,应当向原审批、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经营者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许可证》。

第三章 经营与管理

第十六条 书报刊批发市场的建立以及销售网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本省、本地区书报刊市场的发展规划。市场的布局由省、市书报刊市场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出版社从事总发行业务的机构,只能从事本版图书的发行业务,不得承担其他出版单位出版物发行,也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由其他单位和个人经营。

出版社建立的集体所有制的发行单位,不得承办图书总发行业务。

第十八条 除新华书店、邮电局和新闻出版单位直接进行批发业务外,其他批发单位一律进入批发市场开展业务。新华书店、邮电局、出版单位所属的书刊发行公司、读者服务部等书刊批发单位,也必须进入书报刊批发市场集中经营,不得在批发市场以外从事批发业务。

第十九条 经营者必须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展示《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书报刊批发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书报刊批发业务,不得向无《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批发书报刊。

3 从事书报刊批发、零售业务的经营者不得向无《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购进书报刊。

第二十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经营的书报刊(含随书宣传品)送当地书报刊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审查。

书报刊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送审书报刊,应当在72小时内予以答复。如有特殊情况,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书报刊的广告、征订单,不得使用色情、淫秽的文字和画面;不得作虚假宣传。

第二十二条 禁止经营下列违禁书报刊:

(一)违反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

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泄漏国家秘密的;

(六)宣扬淫秽、色情、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和其他违背社会公德、诋毁民族优秀文化的;

(七)用污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 第二十三条 禁止经营下列非法书报刊:

(一)伪称根本不存在的出版单位印制的;

(二)盗用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名义印制的;

(三)盗印合法出版物而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销售的;

(四)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擅自加印的;

(五)被明令撤销的出版单位的成员擅自重印或者以原编辑部名义出版的;

(六)其他非出版单位印制的供公开发行的;

(七)以买卖书号、刊号,违反协作出版、代印代发规定印制的;

(八)其他非法书报刊。

4 第二十四条 禁止经营走私的书报刊和以境外出版机构名义在我国大陆地区印制发行的书报刊。

第二十五条 不得经营未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或者虽经审核批准但由非出版单位印制、发行的中小学统编教科书和复习辅导资料。

第二十六条 违禁、非法书报刊的鉴定,由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组成专门组织,确定专人进行。

省外出版单位正式出版的书报刊,由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初步审查鉴定意见,通报出版单位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鉴定,必要时可以报送新闻出版署进行鉴定。

第二十七条 各市、县(市、区)书报刊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下列非法出版物,可以直接认定查处,认定查处意见报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假冒、盗用、伪称出版单位名义、书(报、刊)号的;

(二)无出版单位名称、书(报、刊)号的;

(三)以境外出版机构名义印制、发行的;

(四)侵犯出版社专有出版权和作者著作权的。

第二十八条 书报刊市场行政管理人员持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二)检查印制、发运、销售的书报刊,对违反本条例的书报刊,可以依法采取责令停售、扣留、封存或者收缴等行政强制措施;

(三)调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和与之有关的活动,提取有关证据。

第二十九条 书报刊市场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停止发行书报刊,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经营,不得截留或者转移。

书报刊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明令查禁的书报刊,经营者应当及时上交书报刊市场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5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书报刊市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活动,没收非法经营的书报刊,没收非法所得,可并处非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由书报刊市场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书报刊市场管理部门没收违禁、非法书报刊和广告、征订单;对经营明知属于违禁、非法书报刊的经营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可以并处违禁、非法书报刊定价总额10倍以下罚款。制作、经营反动、淫秽书报刊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按照本条例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罚没票据。所有罚没收入上缴国库。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书报刊市场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各级书报刊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侵犯经营者合法权益,应当赔偿损失。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3篇:申办书报刊批发、零售企业的设立

申办书报刊批发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及经营许可证

审批程序

一、审批对象

申请设立书报刊批发企业的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申请设立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企业或者申请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其他单位。

二、审批内容

对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规定条件的单位,核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进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变更登记和年检管理。

三、审批条件

(一) 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

(二) 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发行专业人员,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发行人员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可暂时没有,开业后去考取。

(三) 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其中进入批发市场的单店营业面积(门市)不少于50平方米,独立设置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门市)不少于500平方米。目前批发市场的单店已没有。

(四) 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

(五) 具备相应的计算机管理条件。购买的计算机发票和销售书籍的软件发票。

四、审批程序

(一) 申请人向我局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

1.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设立的理由,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住址、资本来源、资本数额,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

2.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企业章程。

4.注册资本信用证明。

5.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6.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7.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及发行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8.相应计算机管理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备购置证明和软件格式)。

(二)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申请人符合规定条件的,我局批准,核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申请人不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我局不批准,制发告知书,说明理由。

(三) 申请人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五、审核时限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核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向申请人制发告知书,说明理由。不能依时办理的要说明理由。

六、审批依据

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

八、

九、十六条。

七、办事流程示意图

窗口办文受理材料、出具回执->承办人审查材料、看场地->处领导审核->局领导审批->出证

具体联系人:莫志鸿

联系电话:

5Email:mozhihong@

申请条件:

1、

2、申请书报刊零售办证有确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 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验场所,场地应符合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所需材料:

1、

2、

3、

4、

5、

申请报告,载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住址等(打印); 经营单位法人的有关证明材料(身份证复印件,相片两张);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经营场地合法证明和产权文件,即房屋产权证明或使用单位与产权房签署的租赁合同或合约、《市场登记证》(经营场所必须是国家规定为商业用途的);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办理流程:

1、申请者递交申请报告并提供所需材料;

2、市场科收齐上述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安排查看场地并答复是否同意;

3、经审核材料、查看场地合格后签订《守法经营保证书》,经局审核后发给《出版物许可证》。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审批依据:

1、《出版管理条例》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3、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4篇:商务部门关于外商投资书报刊企业的流程

商务部门-外商投资书报刊企业指南

五、书报刊分销

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是指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经中国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在中国境内与中国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独资设立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

从事图书、报纸、期刊批发的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 从事图书、报纸、期刊零售的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经营期限,不超过30年。

申请人应先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及审核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申请人获得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文件后,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及有关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商务部审批。商务部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批准设立申请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的申请人,获得批准后90天内持批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 经营期限30

1.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申请书、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见附件1)、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授权委托书(见附件3);

2.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文件; 3.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签署的、由各方共同编制或认可并经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4.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外国投资者的登记注册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身份证明(外国投资者为个人)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身份证明(外国投资者为个人)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5.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的中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6.合营各方的资信证明文件;

7.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以国有资产参与投资的,应提供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的确认(或备案)文件;

8.由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的合同、章程;

9.拟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的董事会成员名单及证明文件; 10.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企业注册地址及固定经营场所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从事书报刊批发的,有与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独立设置的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

报刊自查报告

报刊亭自查报告

报刊年检自查报告

报刊乱摊派自查报告

报刊年度核验自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