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信息披露
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社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管理,规范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本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本公司经营利润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以下人员和机构应根据本制度承担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本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本公司监事
(四)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信息披露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二)真实、准确、完整原则
(三)主动、及时披露原则
(四)公开、公平、公正、同时原则
(五)持续披露原则
第五条本公司信息披露渠道包括:电话、快递、电子邮箱等。其中年度报告还应及时报送监管部门。
第六条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和机构应当确保其所披露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七条本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八条本公司定期报告分为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4个月、第7个月、第10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九条本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条本公司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 1
事项: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经营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二)股东大会及部分董事会决议;
(三)股东或股权发生变更;
(四)本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名称发生变更;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发生变动;
(六)与本公司有重大业务交易的行业出现市场动荡;
(七)依照有关适用法律法规,或监督管理机构、章程的有关要求,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年度报告中应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内容:
(一)公司概况。
(二)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
(三)风险管理。
(四)担保业务总体情况和融资性担保业务情况。
(五)资本金构成和资金运用情况。
(六)财务会计报告。
其中公司概况中包含下列内容:公司简介、经营计划、组织架构、分支机构设置及人员情况、合作的金融机构。
其中 1,风险管理方面包含下列内容:(一)风险管理概况。包括:风险管理的原则、流程、组织架构和职责划分以及新建制度,经营活动中面临的主要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标准,代偿损失的核销标准,反担保措施的保障程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情况。
(二)信用风险管理。包括:信用风险的管理方法,产生信用风险的业务活动,信用风险暴露的期末数。
(三)流动性风险管理。包括:影响流动性的因素,反映流动性状况的有关指标以及流动性资产与一年内到期担保责任的匹配情况,流动性
风险的管理方法。
(四)市场风险管理。包括:因利率、汇率以及其他因素变动而产生的总体市场风险水平及不同类别市场风险水平,市场风险的管理方法。
(五)操作风险管理。包括:由于内部程序、人员、系统的不完善或执行不力,或外部事件造成的风险,操作风险的管理方法。
(六)其他风险管理。包括:可能对公司、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其他风险因素,公司对该类风险的管理方法。
2,年度担保业务总体情况和融资性担保业务情况分别披露下列信息:
(一)承保情况:期末在保余额、当年累计担保额、近三年累计担保额。
(二)代偿情况:当年新增代偿额、近三年累计代偿额。
(三)追偿及损失情况:当年代偿回收额、近三年累计代偿回收额和累计损失核销额。
(四)准备金情况: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担保赔偿准备金余额、一般风险准备金余额。
(五)集中度情况:最大十家客户集中度明细、最大三家关联客户集中度明细。
(六)放大倍数:担保业务放大倍数、融资性担保业务放大倍数。
(七)业务质量:担保代偿率、代偿回收率、担保损失率、拨备覆盖率。
(八)接受监管部门检查和整改的情况。
3,财务会计报告应当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十二条信息披露应履行下列程序:
(一)信息提供者起草并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综合处对拟披露的信息进行审核;
(三)公司负责人进行审查;
(四)董事长或经董事会授权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签发;
(五)综合处根据相关规定,将信息披露文件及时送达监管部门。 第十三条信息披露时间
每年4月30目前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当至少提前1 O个工作日向监管部门申请延期披露。
重大事项临时报告自事项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及时披露.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三条本公司总经理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综合处负责向监管部门、董事、股东报告信息。
第十四条信息披露事项由公司总经理负责,综合处具体开展本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五条本公司其他相关部门负有信息披露配合义务,以确保本公司披露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第十六条董事及董事会的责任:
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勤勉尽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监事的责任
(一)监督本公司信息披露执行情况。监事对信息披露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时应及时督促改正;
(二)负责监督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
(三)监事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本公司经营情况、重大合同的签订与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遇有重大或紧急事情时可口头报告),同时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二)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本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本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信息披露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综合处为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部门,负责准备和递交有关监管部门所要求的信息披露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信息披露任务;
(二)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公司章程。
(三)经总经理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宜,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保证本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纪律与职责
第二十条本公司对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发生以下行为,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将有关处理结果报相关机构备案。
(一)编造虚假信息的;
(二)信息报告不准确、不及时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公司确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本公司信息披露的信息公告实行实物存档管理。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本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负责制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2篇:信息披露制度
XX研究院 信息披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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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研究院信息公开、公平、公正,做好相应公益事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研究院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及时地报送披露信息。如发生变化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第二条 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将研究院对社会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而社会公众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栏、互联网上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内容
1.研究院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年度工作报告,举行的学术交流、信息咨询等重大活动,财务状况、承诺服务项目等。 2.筹资和接受捐赠随时将筹资目的、资金使用方向和接受捐赠、资助财物的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向社会公众披露。 3.承诺服务项目,应将服务内容、服务形式、服务责任及收费标准等向社会公众披露。
4.研究院章程、注册地址、名称发生变更的要及时予以披露。 5.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及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信息。 6.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应遵循和结合研究院的具体情况,在具体行为发生的前后的2日内进行披露。
第四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1.提供信息的社会组织负责人要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2.研究院理事会进行审查通过;
3.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予以披露。 4.对玩忽职守导致信息披露违规,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赔偿损失或者撤换、罢免,直至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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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信息披露与信息需求
坚持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 加强信息披露监管
“由于证券产品的复杂性、虚拟性和交易方式的特殊性,信息不对称问题特别突出,决定了信息披露在整个资本市场运行过程中处于中心和基础地位。”在日前召开的2014年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证监会主席肖钢提出,只有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才能形成合理的市场定价,发挥资本市场有效配置资源的作用;才能引导市场预期,促进理性的投融资决策和股权文化;才能及时充分地揭示和评估市场风险,提高市场运行的稳定性。
在此次工作会议上,肖钢提出了包括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在内的2014年监管转型的九大任务之一,并明确落实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英大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大霄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意味着监管理念的巨大转变。
资本市场是基于信息定价的交易市场,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健康运行的基础。长期以来,尽管监管层在信息披露问题上三令五申,但各种有关信息披露的违规违法问题依然屡屡出现,严重违背了资本市场的“三公”原则。数据显示,2013年1月至10月,证监会立案调查的信息披露类案件达到46起,为去年同期的3倍,占立案总数的比例从15%大幅上升至33%。这些数据在表明监管者及时调整执法重心、加大对欺诈发行和虚假信息披露打击力度的同时,也折射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领域已成为事故多发地带。
随着注册制改革路线图的稳步推进,信息披露也逐渐被提升到一个绝对重要的位置。按照证监会的部署,新股发行注册制的核心内涵是以发行人信息披露为中心,中介机构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把关,监管部门对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申请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不判断企业盈利能力,在充分披露信息的基础上,由投资者自行判断企业的价值和风险,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在此背景下,公开披露的信息便成了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依据,而充分、准确的信息披露则是对投资者的最大保护。这就要求监管层把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保证信息披露的质量作为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构建起全方面的信息披露监管体系。“实行注册制有两个重要支点:一是有效市场,要求信息完全而对称;二是健全法制,对证券违法犯罪要有足够的威慑力。”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表示。
对于下一步监管转型过程中如何落实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肖钢提出,要坚持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使信息披露更好地为投资者服务,而不是以监管自身需求为中心。要把满足投资者的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发行上市、日常监管等各个环节有机衔接的信息披露规则体系。在股票发行环节,要完善招股说明书的格式、语言和内容,针对不同行业制定适应其特点的差异化信息披露要求,增强信息披露的有效性。
有业内人士认为,从IPO重启以来出现的各种问题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时点应该向前延伸,给市场更及时的信息;同时,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的披露内容和关键问题也应该作出更具体的要求。此外,还应该加强事后监管和惩戒力度。“信息披露除了保证披露内容的真实性之外,还需明确对不真实信息披露如何处罚,明确处罚的轻重和标准。”李大霄说。
还有不少业内人士提出,不仅是要加大对信息披露不规范的惩罚力度,更需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培训,明确什么样的事件需要披露,并鼓励上市公司进行主动信息披露。此外,作为证券市场的“看门人”,中介机构的尽职履责情况直接决定发行人信息披露的质量。
值得关注的是,在此次监管工作会议上,肖钢还提出,在加强市场主体信息披露监管的同时,要加快建设“透明证监会”。政府信息要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做到规则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此外,针对长期以来证监会系统信息分散、部门单位之间沟通交流信息处理方式落后、效率低下的问题,肖钢提出,要建设集中统
一、信息共享的中央监管信息平台,这也是推进监管转型的重要措施。
董登新表示,有效市场应该是一个信息完全而对称的市场,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的最终目的之一,就是要为投资者架构一个及时、准确、完整、便利的信息共享平台,同时为监管层提供高效监管、远程监管的第一手材料和依据。因此,有必要借助“大数据”技术,充分整合信息资源,充分挖掘信息价值,满足投资者和监管者的多样化需要。
构建投资者需求导向的信息披露体系
发布日期:2013-05-09
来源:中经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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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资本市场其核心与精髓在于作为资金、信息、风险等一系列要素的结合、交换的无形机制。从本质上看,资本市场是一个信息市场,市场的运作过程就是信息处理的过程,社会资金在各种信息引导下流向各实体部门。对于资本市场来说,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对资本的价格形成、融资效率、资源配置都会有着极大的负面影响。由于信息的获取和传播对实体经济对应的证券价值和风险有很大的影响,因此信息披露制度对资本市场的价格发现和价格均衡具有决定性意义。目前我国资本市场部分公司价格偏离价值,市盈率居高不下,除市场机制的问题外,也与信息披露中的供需矛盾有关。
(中经评论·北京)资本市场的概念远远不局限于若干市场主体的存在以及股票交易的完成,其核心与精髓在于作为资金、信息、风险等一系列要素的结合、交换的无形机制。从本质上看,资本市场是一个信息市场,市场的运作过程就是信息处理的过程,社会资金在各种信息引导下流向各实体部门。只有通过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信息,市场参与者才能通过供求博弈形成价格,并通过市场的评价、选择和监督机制使资源有效流动,从而实现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
对于资本市场来说,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对资本的价格形成、融资效率、资源配置都会有着极大的负面影响。由于信息的获取和传播对实体经济对应的证券价值和风险有很大的影响,因此信息披露制度对资本市场的价格发现和价格均衡具有决定性意义。目前我国资本市场部分公司价格偏离价值,市盈率居高不下,除市场机制的问题外,也与信息披露中的供需矛盾有关。
一、信息需求与供给的突出矛盾,制约资本市场功能发挥
信息供给者与需求者之间的矛盾
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日趋完善,特别是披露内容不断丰富,信息供求缺口得以缩小。然而,投资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信息流动达到一种有效的平衡状态了吗?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一项问卷调查,作为信息披露供给方的绝大多数上市公司认可摘要和全文的有效信息含量,分别有%和%的公司认为有效信息含量大于70%,但只有%的个人投资者和%的机构投资者认同这一观点。信息供求双方对于披露有效性迥异的判断,反映了投资者需求与公司所提供信息的矛盾。
一般来说,投资者总是希望能获取更多的信息据以进行投资决策,但公司的信息披露必然发生成本,如信息收集加工的成本、信息传递发生的成本(如支付给媒体的信息披露费用、印刷年报等的支出等)等显性成本,而公司更为担心的是隐性成本,即信息披露可能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行业前景,或新的业务模式吸引了新的竞争对手的加入或原有竞争对手的模仿,以及客户看到公司丰厚的盈利、较高的毛利率等要求给予价格折让、付款优惠等。例如实践中投资者非常关心的诸如分产品毛利率、研发动向、核心技术人员构成等信息,往往被上市公司视为商业秘密或关键信息而不愿意完全公开,由此也进一步加大了信息的供求矛盾。
传统披露方式与投资者多元化信息获取渠道的矛盾
信息本身相互之间存在竞争,一定程度上,投资者面临在传统正规渠道与非正规渠道、新媒体渠道之间选择的问题。
上市公司的法定信息披露渠道包括指定报刊、网站等媒体,其中也包括上市公司自己的网站。但是,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一些非正规渠道也日渐兴起,包括股吧,上市公司及其高管的微博、博客等等。非正规信息披露渠道的特点是信息传播的成本低、易于获取、扩散快,并且信息的接受者同时也能成为信息的发布者,但股吧、论坛、人肉搜索等各类网络渠道也加剧了证券市场信息的复杂度,投资者难以做出真伪辨识;但是,投资者对信息及时性的要求,对信息双向互动的需求依然无法得到满足。
不同类型投资者信息需求差异的矛盾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提供统一的、基于通用规则的信息,而不同投资者类型对信息的需求的多与少、详与简,以及关注的重点、对信息的再加工(包括加工意愿和能力)必然存在差异,例如机构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由此带来的矛盾是,统一的信息供给水平对应了不同类型投资者的差异化信息需求。
机构投资者不仅在公开信息的解读上具有优势,在信息的获取、挖掘等方面,能够利用现场调研、专业分析、行业数据库等中小投资者所不具备的资源或优势,弥补通用信息的不足,但同时带来不同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显然与资本市场的公平相背。而通过扩展现有信息披露的容量和深度,满足机构投资者的需求,对中小投资者会形成信息过度。因此,不同投资者之间的信息需求差异,始终是无法回避的现实矛盾。
监管信息与非监管信息的矛盾
信息供求矛盾抑或缺口的存在,与不同市场的监管、发展环境有一定关系。一般而言,在披露导向和实质性审核两种监管导向下,企业信息披露的重点会有所不同。披露导向下企业需要通过有效的披露展现自身的价值与风险,而实质性审核的监管导向下企业需要披露较多的“合规”“规范”类型的监管信息,而对价值相关的非监管信息披露相对不足。
事实上,监管信息和非监管信息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矛盾,但是如果在有限的年报信息中同时包含二者,必然存在数量上此消彼长的关系,除非不断扩大年报的内容量,而这会带来信息的“冗余”“过量”等问题。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仍然具有较为明显的监管需求导向,而对投资者的决策需要体现不足。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的股权文化不成熟,投资者难以对上市公司施加有效约束,上市公司为满足融资、再融资的需求,在信息披露方面迎合监管需求的倾向明显,年报中也侧重于对监管重点事项的披露,例如资金占用报告、股改承诺事项、监事会报告等等。另一方面公司对其他非监管事项的披露要求倾向于满足监管“底线”要求,报喜不报忧、选择性披露、含糊性披露的现象明显。
不同的披露导向下,上市公司的披露质量也存在一定的差异。例如:披露监管信息时公司经常采用较为条文化、格式化的信息。对于公众的需求关注不足,缺乏与公众投资者有效沟通的意愿和动力,披露文本体现的是对规则的“遵守”,而不是一种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
二、构建投资者需求导向的信息披露体系
既然上市公司必须要进行信息披露,那么信息披露以何为导向为最优?由于信息披露存在强制性特征,因此在各国资本市场建立初期一般均由监管部门为主构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并在信息披露规则制订中发挥主导作用。这在市场机制不健全、规范化程度不高、公司信息披露水平普遍较低的情况下是非常现实的选择,也对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与完善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随着市场不断发展,监管部门在确定信息披露内容过程中会受到越来越多的制约,一方面公司情况千差万别,市场情况瞬息万变,制定单一的刚性披露规则难以适应市场需要;另一方面,监管部门的出发点更多的是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与投资者的真正需求存在差异,可能会导致披露内容不能满足投资者需要。
通过对资本市场参与者和信息使用者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需求的比较,一般认为投资者是信息的最终使用者。根据有效市场假说,投资者可以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水平公允地对企业进行估值,当企业信息披露出现问题时,投资者的定价会予以折扣,体现为上市公司面临更高的资本成本、更低的市场流动性,即投资者利用信息定价的作用可以反作用于上市公司。因此,众多学者认为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完善披露体系的需求最高,建立以投资者为导向的信息披露体系最符合资本市场经济规律。从实践情况看,根据始于La Porta et al(1997)的“法律渊源和资本市场发展”的一系列研究,英国和美国强调资本市场投资者为主体,强化市场定价作用和信息披露作用,资本市场运行效率较高,大陆法系国家(特别是德国、法国和日本)强调银行为资本市场主体,忽视投资者作用,对信息披露要求不高,资本市场运行效率也较差。
由于我国信息披露规则偏重监管需要而投资者决策需要体现不足,上市公司披露重点在于对合法性、合规性问题的关注,而投资者关心的价值创造、未来发展等投资决策型信息体现不足。当前信息披露暴露出的一些问题,如报喜不报忧、披露内容冗余但有效信息不多等等,亟待以投资者需求的视角予以审视。上述问题带来的直接影响是投资者与上市公司的信息不对称更加严重,对有效价格的形成造成了负面影响。从这个角度来说,信息披露的投资者需求导向并不是一个小问题,而是直接关系到市场配置资源、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
三、投资者需要什么信息
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的互补与结合
上世纪90年代以来,以信息、网络业为代表的“新经济”迅速崛起。新经济企业的特点是轻资产、高科技、新模式、成长非线性等。这些企业赖以生存和竞争的资源往往并不是财务报表上的机器设备和厂房,而恰恰是人力资源、销售网络、品牌等无形的资源。由于财务数据所能反映和解释的价值范围在不断遭受挑战,而诸如人力资源、公司战略等软实力信息已经超出财务会计所及。“新经济”下,当财务信息不能完全满足投资者的决策需求时,必然催生其他信息的生产和提供。
根据普华永道对美国及13个欧洲、亚洲国家的机构投资者及卖方分析师所做的调查,发现他们除关心盈利、现金流等传统财务数据外,还非常关注研发投入、新产品开发、战略目标等非财务信息。换言之,投资者需要的并不是枯燥的财务数据,更需要财务数据背后驱动公司业绩的非财务信息。
财务数据作为结果,对企业的经营成果进行了凝练与总结,而非财务信息则为结果提供了“背景”“过程”“驱动因素”等多方位的注解。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各有所长,二者的互补与结合有利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更加全面的信息视角。
通用信息之外的行业特色信息
目前,信息披露往往体现通用信息。通用信息能够满足大多数投资者的一般化需要,提高企业信息的可比性。但是,通用信息对行业特殊性相对体现不足,而后者恰恰是投资者预测企业未来价值的重要背景信息。由于法定的强制性披露制度,特别是财务报表,只能最低限度地公开信息内容,不能充分反映新兴行业的特色信息。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的有机结合只是向前迈出的一步,即便如此,如何将公司的行业、业务特色信息,与行业相关的核心优势和潜在风险有效准确地传递给投资者,依然是一个现实的问题。在国内外,一些较为特殊的行业,如银行、房地产、矿业、信托、保险等,具有专门的信息披露格式与规则,正是投资者信息需求与行业特殊性相结合的体现。随着中小板和创业板的快速发展,有越来越多的新兴行业、新型商业模式企业加入资本市场,如医疗连锁、影视制作等等。然而,我们无法穷尽所有行业(包括行业的细分),也无法突破信息不对称的制约而制定一份详尽的行业披露指引,但如何满足投资者对行业信息的需求始终是需要探索的领域。
历史信息之外的前瞻性信息
财务信息披露备受病诟,原因之一是以历史信息为主,对未来关注不足。2001年AICPA发布《商业与财务报告:来自新经济的挑战》特别报告,对新经济下财务会计与投资者决策之间的沟壑直言不讳,疾呼要清醒认识投资者对非财务信息、前瞻性信息的迫切需求以及如何应对。
在国内,目前的定期报告规则,基本都鼓励公司披露关于未来经营计划等前瞻性信息。我们的问卷调查显示,绝大多数(76%)的中小投资者希望上市公司披露数量化目标,除了增加信息透明性,还可以提高数据的可比性,有助于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其原因在于中小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业绩预测能力普遍偏弱,由此他们很依赖上市公司披露数量化目标作为其投资决策的重要参考。但实际披露中上市公司很少愿意披露预测性信息,主要是担心预测性信息不确定性太大,同时,因为预测性信息不确定性的特点,又难以用强制披露来进行规范。在解决预测性信息供求矛盾这一问题上,美国的安全港制度是一种值得借鉴的方法。安全港规则是一种法律保护条款,旨在保障正常的预测性信息披露,为符合规定的预测性信息披露行为提供保护,使之不被追究法律责任。
四、如何满足投资者的信息需求
我们认为,投资者需求导向应该包含披露内容与披露方式两个维度。首先,披露内容方面,年报信息含量并不是披露文本字数的简单线性函数,具体内容本身的信息含量,取决于披露是否突出投资者决策需要的重要信息,是否能向投资者描绘公司的完整图景,是否向投资者传递与公司息息相关的信息而不是泛泛空谈。其次,披露方式方面,既要面对信息的通讯和互联网技术的挑战,反过来也应该对其加以利用,在传统的信息披露方式之外,开拓互动式、网络化信息披露。
披露内容的“四性”
基于投资者导向的信息披露,应该体现四大原则。
重大性。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该予以披露。而重大性的判断,不仅仅包括事项所涉及金额(定量标准),也包括其本身的性质(定性标准),例如转向新的行业、实施新的业务模式等。对于非财务信息,强调重大性的意义还在于,公司不必事无巨细全盘托出,而应该对信息加以审视,根据管理层的判断,选择有重大意义的信息加以报告,避免内容堆砌而掩盖了焦点。
相关性。即报告投资人决策相关的信息,有助于其理解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的重大趋势、事件和风险。
相关性之于非财务信息,则要求信息披露中不论是业绩的分析、优势与风险的讨论,还是内外环境的描述等,都应该紧紧抓住公司的行业、业务、商业模式、发展阶段等予以具体化的讨论,而不是脱离具体情境和事项的空泛文字堆砌。
在现实中,往往也会出现一个误区,即认为信息披露就是对照规则进行填空,最为常见的表现就是披露内容模板化,且逻辑关系不清。规则的本意是对披露提供必要的规范和引导,但如果将此最低要求作为披露的唯一模式,缺乏对投资者需求的考虑,就降低了披露本身的意义。
变化性。对决策而言,信息的特征应该是体现“增量”的价值,换言之,重复过往的事件并不是信息的本意。因此,满足投资者决策需要的高质量的信息,应该对报告年度内的重大事项、趋势等,就其变化予以深入的讨论与分析。如果信息能够着重展现报告期内发生的变化,或者是对发生变化的部分予以特别提示,披露的针对性将大为提高,披露的简洁性也随之提升。
关联性。信息披露的内容并非简单的叠加,而应该具有内在的逻辑一致性,及各项内容的整体关联性。只有通过内容上相互关联、前后呼应的信息披露,才能向投资者传递公司的完整面貌。非财务信息披露的“关联性”要求公司将零散的、片段化的信息,通过特定的逻辑、方法和技巧,有机组织成为公司的完整、全面、前后内容连贯的整体画像。
披露方式探索
利用披露新媒介适应投资者获取、加工信息途经变化的需要。相对传统纸媒,电子化信息披露成本低、便于传输和保存、易于加工等。目前境外很多创业板市场已经完全采用电子化披露。如香港利用“披露易”系统完全电子化披露。目前亚洲规模最大的创业板市场韩国科斯达克,2002年推行电子化披露,韩国交易所和金融监管机构共同负责信息电子化披露。
此外,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拓宽了信息披露的平台,加速了信息在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传递,从而促进信息披露方式的创新。近年来,在互联网的基础上,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得到较为广泛的应用。同传统的网络财务报告相比,进一步提高了信息披露的效率和便捷性。
信息互动满足投资者个性需求。上市公司是信息的提供者,为了提高信息披露的针对性,进一步满足投资者的需求,信息披露正在从公司到投资者的单向信息传递,向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互动发展。互动式披露本质是信息的供需见面,不仅将“披露什么信息”的权利交还投资者,而且有利于充分发挥投资者需求对信息披露的反馈和个性化挖掘,在统一规则与个性化披露之间寻找平衡。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互动易”在互动式信息披露方面已经做出了有益的尝试。
企业的会计信息往往是信息需求和信息供给共同作用的结果,会计信息披露是联系投资者和企业及其管理层的重要纽带。投资者根据企业披露的会计信息进行投资决策,企业管理层则通过披露会计信息传递企业的经营业绩、资源配置和财务风险等信息。投资人、债权人、政府作为企业的所有者,是会计信息的需求方,他们与作为代理人的经理人员之间在经济利益上并不是完全一致的。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是相分离的,由于所有者权利的不断弱化,经营者的地位日益上升,而作为企业会计信息的唯一提供方,经营者对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的影响越来越大。在一定的信息披露规范框架下,企业经营者应该或可以披露什么内容,以什么样的方式披露以及何时披露等方面,有很大的选择余地,而会计信息披露是企业所有者获得信息的唯一渠道。因此,健全完善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一方面可以保证企业所有者获得真实、充分的信息,以利于做出正确决策,充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能够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从监管的角度看,为政府通过市场了解经济资源配置状况、实施监管提供了依据,以引导会计信息披露向良性循环的轨道发展。
会计信息披露,是指企业按照一定的准则、方法和惯例向内部以及外部信息使用者公开财务信息.会计信息的披露方式应视其服务对象而定;
2、会计信息披露主要是指股票上市公司在新闻媒体上公布的重大经济业务事项.近年来一些上市公司公布的不完整经济业务事项成了模糊性会计信息的一个新来源 ;
3、会计信息披露是指企业按预定的要求向信息需求者提供有助于决策和管理的信息它包括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变动的货币信息及有助于理解、分析和利用上述信息的相关非货币信息;
4、会计信息披露是指企业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披露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私现金流量等信息.会计信息披露在市场经济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能够促进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 。
第4篇: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如何披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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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在私募基金成立之后,为了保障投资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法律规定私募基金应当定期进行信息披露。但是,很多朋友都不知道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如何披露信息。为了解决您的疑问,赢了网小编特意为您搜集了以下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公众公司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全面沟通信息的桥梁。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对上市公司信息的获取,主要是通过大众媒体阅读各类临时公告和定期报告。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在获取这些信息后,可以作为投资抉择的主要依据。真实、全面、及时、充分地进行信息披露至关重要,只有这样,才能对那些持价值投资理念的投资者真正有帮助。
二、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
1、首次披露——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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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 (1)首次信息披露的途径主要有招股说明书(适用于公开发行股票)、债券募集说明书(适用于公司发行债券)和上市公告书(适用于证券上市交易)。
(2)在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的网站预先披露。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3)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
2、上市公告书
3、定期报告
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
4、临时报告
三、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主要途径
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平面媒体主要是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一些专业报刊,如《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中国改革报》、《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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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 《证券日报》和《证券市场周刊——(红蓝)》等证券类报刊。 1999 年起,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全文则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发布。当前,上市公司的临时报告也可以在这两个网站找到。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指定报刊和网站,找到自己需要的信息。
公告审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实行事后审核,对临时报告实行事前审核。
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充足度是形成股票市场有效性的必要和充分条件,这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充足度不仅是对上市公司的客观要求,更是对市场监管的客观要求。
四、义务人违规披露信息的后果
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化管理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二)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职责
1、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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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 信息披露义务:
(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这里说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2、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负在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职责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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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 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四)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信息披露中的义务
1、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何一个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
(3)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的;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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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上市公司,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在信息披露中的义务
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六)其他相关方的义务
五、私募基金义务人信息披露的相关法规
第四十六条 会员应当于每个交易日22:00前向本所报送当日各标的证券融资买入额、融资还款额、融资余额以及融券卖出量、融券偿还量和融券余量等数据。
会员应当保证所报送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本所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根据会员报送数据,向市场公布以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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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 (一)前一交易日单只标的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信息,包括融资买入额、融资余额、融券卖出量、融券余量等信息;
(二)前一交易日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总量信息。
第四十八条 会员应当在每一月份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告当月融资融券业务开展情况。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如何披露信息呢?通过阅读上文,我们不难得出答案。按照法律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在银监会、证监会指定的媒体渠道上公布私募基金的运营情况和高层人员的聘用情况。另外,义务人若是违规披露是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因此,义务人应当对内容真实性负责。
来源:(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如何披露信息 公司经营.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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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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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信息披露内容不真实
这是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最严重、危害最大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⑴招股说明书过度包装造成盈利预测偏差严重。如1997年在全国国有企业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足 7% 的情况下,新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前三年资产收益率普遍达到40% 以上,有的公司竟然达到100%,很显然新上市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中有不少水分。
⑵模糊收入概念,人为操纵利润。有的公司将含税收入放入会计报表对外报出,导致对外报出利润与真实利润相差甚远;有的公司根据使用对象来公布收入。如青岛双星旗下的华青轮胎2002年经营数据有四个版本,真假难辩。
⑶伪造资产、虚构利润,以达到吸引投资者的目的。如国内 银广夏”、“东方电子”、“蓝天股份”的造假事件使得会计报表不再是公司经营状况的成绩单,而是一小撮人在那里玩的“数字游戏”。
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完整。
根据规定,上市公司重大信息均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要求做到内容充分、完整。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第一,披露有关信息时措辞含糊模棱两可。第二,规避不利事实, 对有利于本公司的信息过分披露。第三,分部信息的披露不充分。
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缺乏时效性。
任何一家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都是连续的,因而有关公司的信息的产生也是连续的。由于受到技术手段、信息生产成本、传递成本的限制, 上市公司信息的披露只能是间断的,呈现周期性。另一方面,根据有关规定,当发生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应立即编制重大事件公告及时向社会披露。但仍有一些公司违反这一规定,不按法定时间正式披露会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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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信息披露具有随意性
作为公众公司,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本应慎之又慎,但一些上市公司却不顾损害公司形象,披露信息时极为随意。有的上市公司在公布定期报告时不严肃,公布之后不断地打“补丁”。2005年就有百余家公司就各自的中报发布了补充报告,个别公司的 补丁”使公司的盈利出现“缩水”,甚至盈转亏。如大唐电信。
5.信息披露的非主动性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把信息披露看成是一种额外负担,对信息披露总是抱着能少则少、能不披露就不披露的心态,而不是主动、自愿地去披露有关信息。这说明上市公司在其经营管理上存在着不愿让社会公众知道的阴暗面。
二、信息披露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一) 上市公司自身的内在原因。主要包括:
第一,公司利益的推动。某些上市公司为了在当前证券市场中树立其良好形象,并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使得利用会计造假、操纵利润的各种利益冲动一直有增无减。
第二,公司股东的产权约束弱化。当前一些上市公司的现代产权制度还不能通过改革一步到位,其中由于国有股产权主体缺位,很难强化国有股股东对公司的产权约束和控制,而社会公众股数量较少,股东分散,也难以强化国有股股东对公司的产权约束和控制,从而造成这些公司的管理权失控,以致给利润操作者以可乘之机。
第三,公司内部缺乏自我约束和监督机制。目前某些上市公司正是由于缺乏应有的内部审计及管理控制,会计基础工作薄弱,会计管理体制不顺,内部审计监督职能被削弱。
(二) 信息披露存在问题的外在原因
1.会计法制不健全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会计准则制度仍然是不完全的。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会计准则制度与会计实践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时滞。由于会计实践和经济创新行为的层出不穷,实践中经常出现企业的会计处理“无法可依”的情况。第二,会计准则之间存在着不协调的现象。第三,有关规定政出多门。由于会计准则由财政部颁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则由证监会制定,相关规定之间有时并不十分和谐统一,这也给信息披露工作带来了一定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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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市公司质量普遍不高
脱胎于经济转轨时期,我国上市公司大都由国有企业通过剥离、并购和包装上市等方式转制而来,这种以剥离、拼凑资产、乱作账,以符合上市标准的非规范上市操作导致这一时期的上市公司质量普遍较差。那些质量不达标,靠披露虚假信息蒙混上市的公司,上市以后为了保住“壳”资源或达到更进一步的目的,迫不得已还要继续披露虚假信息,从而进入作假的恶性循环。
3.利益诱惑
这是导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根本原因。首先,是上市的诱惑。为了获得更广阔的融资渠道,有些公司或者利用各种手段虚增利润,或者制造虚假证明文件,或者进行虚假陈述,在其招股说明书中发布不实信息,以此获得上市资格。其次,是配股的吸引。为了获得配股资格以满足对资金的持续需求,有些公司往往粉饰会计数据,进而披露虚假的会计信息。
4.监管不力、处罚不重
这是导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重要原因。首先,职业审计界的审计监督有效性不足。造成有大量的未经严格把关的不实信息得以对外披露。其次,信息披露违规的法律责任体系存在缺陷。对违法违规行为一般都采用行政处罚,责任人较少因其违法行为而受到处罚或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与信息披露违规所带来的收益相比,违规成本仅是“沧海一粟”。因此,行政处罚对上市公司信息违规披露的遏制作用效果并不明显。
三、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对策
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可以从建立内部约束机制和外部约束机制入手。
(一)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
第一,提高管理者的素质。管理者的素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起绝对作用,对企业产生深
远影响,企业内部应建立、健全管理人员的聘用、评估、升迁、淘汰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培训教育等措施,提高管理人员科学管理企业的能力和强化对内部控制的认识,此外,外部经理人才市场的建立也将为企业选择高素质的管理人才创造出有力条件。在提
高管理者素质的同时也应该提高人们对内部控制的认识,使公司在实施内部控制的过程中变被动为主动,只有公司全员上下共同参与,内部控制制度才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发挥其真正的作用。要强化披露财务信息内部监督机制,保持监督人员在企业中行使职权时高度的独立--------------------------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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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上市公司必须加强内部审计,设置内审机构,归属监事会领导,对会计业务进行日常的内部审计监督。
第三,明确财务人员的信息供给主体的地位,强化披露财务信息的内部监督。
第四,监督人员在企业中行使其职权保持高度的独立性。
第五,必须合理、有效地设置会计机构。目前必须将上市公顷司的会计部门和财力管理部门分立,分属不同领导,分担不同职能。避免管理人员舞弊。
(二)建立外部约束机制。
第一,制定科学、配套的会计规范体系。我国上市公司会计规范体系主要由 《会计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等法律规范制度所构成。但是目前我国有关现行法规制度中仍存在漏洞和不足,如财务信息披露中对重大事件披露的规定显得不够明确和完整,商业秘密和必须披露的财务信息间的界限不够明朗等,这些地方都需要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二,加大证券市场财务信息披露的监督力度。改革多头管理的体制。证券监管部门的设置应集中到两个层次:一是中央级的证券监管部门。负责对全国上市公司进行客观监管,统一制定证券市场政策和上市信息披露规范;二是证券交易所,它就遵循中央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对上市公司的日常活动和财务信息披露进行具体的详细的监管。建立上市公司信息监察员制度,由中国证监会及其驻各地派出机构委派信息监察员到各上市公司,对上市公司的信息包括招股说明书、申报、年报、股利分配等信息的生成和披露加以监督,防止外界各相关利益集团对会计部门的信息供给横加干涉。证券监管部门要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监管办法,对违规行为予以明确界定,坚决杜绝不规范行为。
第三,发展和完善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加快会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改善执业环境,制定相应的执业自律准则,大力提高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意识、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准,完善审计准则修改审计假设及审计方法和程序,以适合我国证券市场不够规范的现实。可以建立一套完善的、科学的资本市场诉讼和民事赔偿制度。这样,可以使注册会计师的独立审计成为--------------------------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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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财务信息质量和披露的可靠保证,才能保护投资者利润,促进证券市场健康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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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息披露自查报告
信息披露岗位职责
持仓信息披露内容优化调查问卷
境外信息披露岗位职责(共4篇)
披露高自考泄题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