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因登记报告工作汇报(共4篇)

工作汇报 时间:2021-07-16
【www.wendang123.cn - 工作汇报】

第1篇: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制度

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制度

1、医院要成立死因监测管理领导小组,专人负责辖区死亡信息的收集、整理、核查、登记及网络报告工作等。要明确死因登记报告工作流程,按要求填报《死亡医学证明书》并实行网络报告。

2、在医疗过程中患者死亡后,须填报《死亡病例报告卡》,对死亡案例进行死因医学诊断并由诊治医生填报《死亡医学证明

3、医务处组织有关专家对死亡病例进行实地调查核实,采集病史,并在死亡证明书上加盖公章。

4、对收集的死亡信息进行台帐登记,建立死亡登记册。

5、网络直报人员在开具死亡证明书后7天内完成网络直报工作。在进行直报时要认真填写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发病日期、诊断日期、报告日期、报告单位;死亡信息:死亡日期、死亡原因(直接死因、根本死因、与传染病相关的死因及不明死因)。对于不明原因死亡病例,要在《医学死亡证明书》背面〈调查记录〉一栏填写病人症状、体征

6、病案室做好原始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保存与管理,协助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相关调查工作

7、医务处要定期检查各科室死亡报告情况,并对预防保健科网络直报工作进行定期督

第2篇:死因登记报告奖惩制度

登记报告奖惩制度

1、卫生院要成立死因监测管理领导小组,专人负责辖区死亡信息的收集、整理、核查、登记及网络报告工作等。漏报一例罚款10元。

2、卫生院要明确死因登记报告工作流程,按要求填报《死亡报告卡》并实行网络报告:村级卫生所30天内完成报告(原始信息如实录入、网络报告包括查重、补报)镇卫生院在7天内通过网络审核确认,并进行死因信息的审核、订正。无报告罚款30元。

3、对收集的死亡信息进行台帐登记,建立死亡登记册。无登记罚款20元。

4、每月10日前将上月填报的《死亡报告卡》上交到县疾控中心,迟报罚款10元。

靳村乡卫生院

第3篇: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制度

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制度

一、工作流程及各部门职责

1.医生到挂号室的死亡证明存放处领取死亡证明。 2.医生按规范填写死亡证明,填写好后加盖诊断证明章。 3.填写好的死亡证明2日内交给直报人员,直报人员进行审查7日内上报疾控中心,上报完成后了封存在办公室长期留存。

二、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编号、发放、回收管理制度

我院死亡证明每年用量较少,根据实际情况,我院的死亡证明的编号有办公室、直报人员统一编号,发放责由填写医生

2、

3、4联发放给死亡家属。

三、证明书填写要求

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逐项认真填写,字迹要清楚,不能涂改,不得用圆珠笔、红笔或铅笔填写。不能错项或漏项。死亡原因填写应用医学专业疾病名称,不能用英文或者英文缩写

四、死因编码、直报要求

1.医疗机构因指定相关专业人员负责死亡病人的死因编码工作 2.死亡病例编码(报告)负责人在接到医生填写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后,应在7天内按照国际疾病分类标准进行死亡病例编码 3.各级医疗机构应在7天内完成死因编码和网络直报,不具备网络直报的条件的医疗机构应于7天内完成死因编码并填写完整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病例报告卡》送交市、县CDC,市、县CDC应在当天网络直报。

4.医疗机构在报告死亡原因时,必须写明直接死因、根本死因并按标准进行编码。

5.负责死亡报告和死因编码的人员要认真负责,不得出现编码错误、迟报、漏报

五、原始卡片的保存要求

1.报告单位应妥善保存死因登记信息原始资料,填报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由录入单位档案管理要求长期保存。

2.报告单位应定期下载或查看个案数据和储存本单位网络上报的原始数据库,并采取有效方式进行数据的长期备份。

3.死亡统计资料或分析信息的管理和使用相关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公布。

4.对于需要使用死亡信息的,应由申请人按有关行政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申请书应明确信息的用途、范围、时段和类别。

第4篇: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工作制度(修)

人口死亡信息登记报告管理制度

一、意义

通过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系统所获得的死因资料是公共卫生的基础资料,连续稳定的死因报告能够客观估计卫生需求,评估人群健康状况的变化。死因数据是公共卫生信息的最重要和最基本的信息之一。

签发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是从事人口统计、生命统计等有关工作的基本信息来源,是判定死者死亡性质的基本法律依据。

二、组织管理

各级医疗机构都应有主要领导分管该项工作,并指定科室、配备必要的设备及网络,并有专(兼)职统计人员1-2名进行网络报告工作。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区内的医疗机构报告质量进行督导检查及评估。反馈其存在的问题,对相关人员进行有关知识的培训。

三、人口死亡信息收集

1、报告对象

在中国大陆死亡的大陆居民、台港澳居民和外国人(含死亡的新生儿)。

2、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报告单位:负责接诊或死亡调查的医疗机构(包括急救中心和急救站)。

报告人:负责救治的执业医师或负责死亡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

3、死亡个案的填报

⑴医疗卫生机构死亡个案

在医疗卫生机构或来院途中死亡(含出诊医生到现场已死亡),由负责诊治的医生作出诊断并逐项认真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不明原因肺炎或死因不明者必须将死者生前的症状、体征、主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诊治经过记录在《死亡医学证明书》上的调查记录栏内。

⑵家庭、养老服务机构或其他场所正常死亡个案

在家中、养老服务机构或其他场所死亡者,由所在地的村医(社区医生),将死亡信息定期报告至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防保医生,根据死者家属或其他知情人提供的死者身份证、户口本及生前病史、体征或医学诊断,对其死因进行推断,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及调查记录。

⑶涉法死亡个案

未经救治的院外死亡,医疗卫生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公安司法部门判定为正常死亡者,由负责救治或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签发《死亡证》。需公安司法部门介入的死亡个案(含非正常死亡者),由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出具《法医鉴定书》,辖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该地区地段预防保健工作的医生根据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法医鉴定书》填报《死亡医学证明书》。

4、报告内容

包括:《死亡医学证明书》一般项目、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其他项目。共四联。

四、网络报告

1、死因信息报告方式

《死亡医学证明书》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平台上的《摁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直报。

2、报告程序、时限

1)、医疗卫生机构责任人应在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后15日内通过国家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系统网络报告《死亡证》第一联(含死亡调查记录),录入根本死因和ICD编码。

2)、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于10日内将纸质《死亡证》第一联复印件报送至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由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代报。

五、信息管理

1、死亡信息的审核

医疗卫生机构的死亡报告管理人员应对收到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及网络报告的死亡信息进行错项、漏项、逻辑错误等检查,对有疑问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必须及时向诊治(填写)医生进行核实。如实录入死因链及调查记录,确保死亡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

县(区)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死亡报告管理人员在死亡信息上报后7日内对辖区内报出的死亡信息进行审核,审核不通过要注明审核意见,并将错误信息发馈报告单位核实,确保根本死因判断及ICD编码质量。

2、死亡信息的订正

对已审核确认的报告信息,如发生报告死亡病例死因诊断变更或填 3

卡、编码错误时,应由填报单位及时报告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后者负责订正。

3、死亡信息的补报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责任人定期与街道派出所、养老服务机构、民政助理、计划生育专干和乡村医生等核对死亡名单(含新生儿死亡),发现漏报开展入户调查并补报信息。

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按月核对并补充漏报的孕产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信息。

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月与公安部门核对正常与非正常死亡信息,发现漏报,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入户调查后补填并报告《死亡证》第一联信息。

4、死亡信息的查重

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月对本辖区报告的人口死亡信息进行查重,对重复报告信息确认后删除。

六、资料保存与管理

1、报告单位和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妥善保存死因登记信息原始资料,填报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由出具单位按档案管理要求长期保存。

2、报告单位和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月下载个案数据和储存本单位网络上报的原始数据库,并采取有效方式进行数据的长期备份。

3、死亡统计资料或分析信息的管理和使用相关单位应按照有关法 4

律、法规和国家、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公布。

4、对于需要人口死亡信息的,应由申请人按有关行政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申请书应明确信息的用途、范围、时段和类别。

七、信息的分析与利用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相关部门按月对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人口死亡信息登记报告数据进行动态分析,发现某些疾病死亡水平异常波动时应及时向上级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责任报告单位或报告人进行反馈。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对监测点死因登记报告信息和其他全人群死因登记报告信息定期进行汇总、分析,并编写年度死因分析报告,报上级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主要的分析指标包括人口死亡率、疾病别死亡率、死因顺位等,编制寿命表和去死因寿命表等。

鹤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0一四年六月一日

死因调查报告

小树死因调查报告

选民登记工作汇报

公务员登记工作汇报

婚姻登记处工作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