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调查报告(共8篇)

调查报告 时间:2021-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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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商标侵权调查报告

关于中山市尊威电器有限公司与珠海格力集团公司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珠海格力小家电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的调查报告

小组名单:商务一班某些同学

调查时间:2012-5-10

调查地点:中山

调查目的:进一步了解中山市内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直接影响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所以有必要增强知识产权意识。

导言 以驰名商标、涉外商标为重点,集中打击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以打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冒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等“傍名牌”违法行为为重点,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力度。我小组对中山市尊威电器有限公司与珠海格力集团公司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格力小家电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作了进一步的调查。

关键词

商标侵权 不正当竞争

正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尊威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大岑工业区成业大道。

法定代表人:涂志强

诉讼代理人:罗礼东

诉讼代理人:陈继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格力集团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北岭工业区石花路211号。

法定代表人:朱江洪,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金鸡路6号。

法定代表人:朱江洪,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格力小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北岭工业区一号厂房五楼。

法定代表人:朱江洪,董事长。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浩,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勇,广东华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山市尊威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尊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珠海格力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格力集团)、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电器)、珠海格力小家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小家电)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中中法民三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

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注册证号为第“格力”商标有效期限自1995年12月21日起至2005年12月20日止,经续展至2015年12月20日。注册证号为第号的“图形+GREE+格力”商标有效期限自1998年10月14日起至2008年10月13日止,1999年1月5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注册证号为第号“格力”商标有效期限自1997年4月28日起至2007年4月27日止,经续展至2017年4月27日。上述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均为原告格力集团,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均为第11类,有煤气灶、吸排油烟机等。20 08年3月28日均转让给原告格力电器。

2002年10月25日,原告格力集团与原告格力小家电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原告格力集团将注册证号分别为800

542、800

547、的注册商标许可原告格力小家电在电风扇、电暖器商品上使用,被许可使用商标的具体时限从2002年10月28日至2005年10月28日止。如需继续使用该商标,需在合同期限届满之三个月前提出续订合同的申请,续签合同后方可继续使用,原告格力小家电对侵犯该商标专有权的行为有调查、制止、举报和控诉的义务。2003年9月22日,原告格力集团签署《格力商标授权使用书》,授权原告格力小家电使用“格力”商标,有效期从即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

2008年1月,原告以被告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由,持前述请求向法院提起诉讼。其提供的侵权证据有:一是载明“格力卫厨(香港)有限公司”的燃气灶实物及图片、包装盒实物及图片以及使用说明书;二是送货单。2007年12月,案外人刘浩购买了燃气灶产品50件,印章是“中山市金羚燃具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行政专用章”。上述产品及包装盒上印制的“格力卫厨(香港)有限公司”字体比“小天禧”商标的字体大。被告否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

又查,原告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本院依法扣押了被告的抽油烟机一台、纸箱一个及2005/2006新产品推广目录一本。上面均载明:“格力卫厨(香港)有限公司”。另,在被告处清点了载明“格力卫厨(香港)有限公司”字样的产品数量为:抽油烟机47台。玻璃面板10张。上述产品上载明的“格力卫厨(香港)有限公司”字体,包装盒上显示的有关信息与原告购买的燃气灶的相关内容是一致的。

再查,格力卫厨(香港)有限公司于2001年11月7日在香港注册成立。格力卫厨(香港)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小天禧”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04年1月21日至2014年1月20日止,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的燃气灶、厨房用抽油烟机等。2004年12月24日,格力卫厨(香港)有限公司将该注册商标许可给被告的前身中山市金羚燃具电器制造有限公司(2007年12月30日变更)使用,许可使用期限为2004年12月24日至2014年1月19日。国家商标局于2005年5月27日发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庭审中,被告认可本院扣押的产品是由其生产而非格力卫厨(香港)有限公司生产。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明确表示本案的诉因是不正当竞争,故本案定性为不正当竞争纠纷。现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归纳有四,一是原告是否是适格的诉讼主体?二是原告指控的燃气灶是否是被告生产并销售?三是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四是赔偿的具体数额是多少?

关于争议焦点一,注册证号为第号、第号、第号“格力”商标的注册人是格力集团,2002年10月及2003年9月,格力集团将其上述部分商标许可给格力小家电使用,2008年3月28日格力集团将上述商标转让给格力电器公司。因此,本案三原告或是“格力’’商标的注册人,或是被许可使用人、或是受让人,其作为原告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抗辩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信。另外,关于被告认为原告在庭后提供的上述有关注册商标证的证据已过举证期限而不予质证的问题。由于该证据原告在证据交换期间提交的证据已经初步涉及,原告在开庭时也已提出补充提交并得到本院的同意,故该证据的提交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经过与原件核对无异后,确认该证据的

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并据此认定上述事实。

关于争议焦点二,原告指控的燃气灶是否是被告生产并销售。结合本院证据保全的相关证据与原告提供的自购产品的相关证据的对比分析,原告自购产品标注的“格力卫厨(香港)有限公司”字体与本院扣押的被告确认其生产的抽油烟机上的相关字体及其涉及被告厂家的相关信息均一致,被告予以否认却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故本院确认原告指控被告侵权的燃气灶是被告生产并销售。

关于争议焦点三,“格力”是原告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及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号的格力文字、图形与字母的组合的注册商标于1999年被国家商标局评为驰名商标。 “格力”品牌在相关公众中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格力”产品具有较高市场声誉和较大的市场潜力,能够为生产商带来较大的利润。原告的权利受我国民法通则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被告生产的燃气灶及抽油烟机上,标注了“格力卫厨(香港)有限公司”,被告辩称其使用的包装上的“格力”二字,是企业名称的使用,是经过了格力卫厨(香港)有限公司的许可使用。事实上,格力卫厨(香港)有限公司授权被告使用的是其注册的“小天禧”商标非企业名称,且企业名称也不能许可使用。另,被告生产的燃气灶以及包装盒上使用的“格力卫厨(香港)有限公司”字体明显比“小天禧”商标的字体大,也比其他文字内容的字体大。可见,作为同样生产家电的同业者,被告明知“格力”品牌的知名度,为规避法律,采取在自己生产的产品上突出标注“格力卫厨(香港)有限公司”,客观上会造成消费者对其中“格力”两个字的关注,易使相关消费者误以为格力卫厨(香港)有限公司为原告的关联企业,该产品系原告制造或授权制造。被告搭名牌便车、“傍名牌”的故意明显。被告的行为显然违背了民法通则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违反了市场交易中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原告诉请停止侵权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被告认为其不构成侵权的抗辩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但是,基于原告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的是“被告停止生产销售对原告侵权的燃气灶、清除已生产的燃气灶及外包装上所有的‘格力’字样”,在本院开庭时对保全证据进行质证时,原告知道被告生产了涉嫌侵权的抽油烟机,但其并没有变更相应的诉讼请求。基于此,尽管被告生产的抽油烟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基于“不诉不理”的原则,本院不能在判决主文中明确“被告停止生产、销售侵权的抽油烟机”,但基于公认的商业道德被告应自行停止相应的侵权行为。

关于争议焦点四,具体的赔偿数额,原告选择了酌定赔偿。现有证据显示,被告从2005年起就以“格力卫厨(香港)有限公司”之名对其产品进行推广宣传,即被告实施侵权行为时间有三年之久,生产的产品类别中至少有两种产品涉嫌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另考虑到“格力”品牌在市场上的影响,其1999年就获得了驰名商标称号,具备较高的知名度。综上,本院酌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原告主张赔偿金额中超过该数额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结尾

综上所述,被告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请求被告赔礼道歉,由于被告在本案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是挤占了原告的市场份额,主要侵犯的是原告的财产性权利,而赔礼道歉主要适用于人身性质的权利损害,故对原告该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基于原告诉讼请求未能得到全部支持,其应适当承担部分诉讼费用。

据此,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尊威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对格力集团、格力电器、格

力小家电侵权的燃气灶、清除已生产的燃气灶及外包装上所有的“格力”字样;

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尊威公司赔偿给格力集团、格力电器、格力小家电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

三、驳回格力集团、格力电器、格力小家电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证据保全费30元,共计9830元,格力集团、格力电器、格力小家电负担1966元,尊威公司负担7864元。

尊威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

一、原审认定被上诉人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是错误的。首先,被上诉人并未在法定的举证期限内举证证明其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原审法院采信超过举证期限的证据,不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其次,退一步而言,即使采信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也无法认定各个被上诉人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因为,从被上诉人提供的商标转让证明,可以反映“格力”商标已于2008年3月28日转让给格力电器,既然如此,被上诉人珠海格力集团又何来权利主体地位?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各个被上诉人均有诉讼主体资格属证据不足,事实不清。

二、原审认定上诉人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是错误的,这是因为,上诉人的行为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1)上诉人实施的行为并未被《反不当竞争法》所明文禁止。《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采用明确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应当禁止的四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上诉人的行为不属于其中的任何一种,因此,上诉人的行为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2)“小天禧”商标经合法注册及许可使用且与原告商标区别明显,上诉人在其产品上使用经合法授权的注册商标,根本不可能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即使上诉人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审法院判决赔偿的数额也是过高的。首先,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从2005年起就存在侵权行为,并达三年之久,这是没有事实依据的。其次,上诉人是一家小规模的生产企业,其原是金羚品牌的合作企业,涉讼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均很少,这可以从被上诉人证据保全的账册及产品中得到反映。

据此,请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凑:

1、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

2、本案

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格力集团、格力电器、格力小家电答辩称:在主体方面,三个被上诉人都是格力商标的所有人、使用人, 并且格力商标也都经过合法的注册,并被评为国家驰名商标,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上诉人在其产品上标注格力字样,明显侵犯了格力商标的所有权,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项适当,应予维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2008年1月18日,格力集团、格力电器、格力小家电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1、尊威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对格力集团、格力电器、格力小家电侵权的燃气灶、清除已生产的燃气灶及外包装上所有的“格力”字样;

2、尊威公司在国家级报刊上对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向格力集团、格力电器、格力小家电道歉;

3、尊威公司立即赔偿给格力集团、格力电器、格力小家电经济损失50万元人民币;

4、本案诉讼费由尊威公司支付。

再查明,编号为珠格商许[2006]03号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第二条载明,“乙方(格力电器)可使用甲方(格力集团)已经注册的所有商标(甲方注册的所有‘格力’中文、英文、图形及其组合商标),并按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已注册‘格力’中文、英文、图形及其组

合商标的所有领域”。《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第三条载明,“乙方按原与甲方签订的商标许可合同使用商标,被许可使用商标的具体时限从2005年12月31日至甲乙双方所有‘格力’中文、英文、图形及其组合商标转让程序完成之后自动失效”。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第七条载明,“乙方应谨慎妥当保护‘格力’中文、英文、图形及其组合商标专有权,对侵犯该商标专有权的行为有调查、制止、举报和控诉的义务”。

本院认为:本案为不正当竞争纠纷。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

一、三个被上诉人是否为适格当事人;

二、上诉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原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一、三个被上诉人是否为适格当事人的问题。上诉人尊威公司认为,被上诉人未在法定的举证期限举证证明三个被上诉人都是本案的适格主体,超过举证期限的证据不应采信;此外,“格力”商标于2008年3月28日转让给格力电器之后,格力集团就已经丧失权利主体地位,因此,原审法院认定各个被上诉人均具有合法主体资格是错误的。本院认为,本案诉争的侵权行为发生在2007年10月至2007年12月之间。在些期间,根据格力集团分别与格力电器、格力小家电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格力集团与格力电器、格力小家电之间均存在普通使用许可合同关系。并且,格力集团在合同之中均明确授权格力电器、格力小家电有权对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调查、制止、举报和控诉。因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的规定,作为普通许可使用合同的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在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若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均有权提起诉讼。因此,本案三个被上诉人皆为本案的适格原告。上诉人该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至于举证期限问题,因被上诉人在证据交换期间提交的证据已经涉及该证据,且被上诉人提出补充提交得到法院的同意,故该证据的提交未超过举证期限。

二、关于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上诉人认为,其使用的“小天禧”商标系合法注册,在产品上使用该商标系合法授权,不可能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且其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明确列举的侵权行为,故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本院认为,三个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未针对上诉人使用“小天禧”商标的行为,因此,本院对此不予评判。至于其实施的在燃气灶及包装盒上标注“格力卫厨(香港)有限公司”字样的行为,因“格力卫厨(香港)有限公司”字体明显比“小天禧”商标的字体大,也比其他文字内容的字体大。鉴于格力商标的知名度,上诉人在产品上突出标注“格力卫厨(香港)有限公司”的行为,客观上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包括误认为与三个被上诉人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因此,上诉人的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违反了市场交易中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上诉人还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没有明确禁止其实施的行为,因此其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第五条至第十五条未明确禁止的行为,只要符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就可以援引该法

第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理。上诉人的该项主张同样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上诉人中山市尊威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小组结论

我国大众目前对知识产权的认知还不够,主要是因为知识产权比较抽象,很多类人只能用语言来描述,因

此,会让公众产生畏惧感,而我们在平常对知识产权的宣传,大多都集中在知识产权日这样特定的日子,这样日常化,因此,民众对知识产权了解不多,是存在客观因素的。

第2篇:工商商标侵权调查终结报告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2011年3月**日,我局接到“佛山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投诉位于**县**镇**路的“某茶饮店”的经营者侵犯“某”注册商标专用权,对此“佛山市某食品有限公司”要求我局对“某茶饮店”经营者进行严历查处、停止其侵权行为。为进一步调查核实,同日,我局予以立案,并指派陈**、崔**等同志负责承办。本案现已调查终结,情况如下。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林某,男,汉族,现年29岁

住址:广东省**市******

身份证号码:44************

二、违法事实:

现已查明,当事人从2011年*月**日起,在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经“某”商标注册人卢某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县**镇**路销售标有“某”注册商标外包装的商品。至我局查处为止,当事人销售上述商品获得经营额4000元,获得利润1000元。

另又查明:“某”注册商标是卢**在2005年*月*日经商标局注册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9类,注册号是37****,并于2009年*月**日许可佛山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使用。

三、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

1、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证明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

所进行现场检查及查获侵权商品的情况;

3、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在没有得到“某”商标

注册人卢某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某”注册商标和销售标有

“某”注册商标外包装的商品的事实;

4、现场及商品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使用“某”注册商标和销

售外包装标有“某”注册商标商品的事实;

5、销售记录1份,共2张,记录当事人的销售数量及违法所得;

6、“佛山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投诉书一份,证明“某”商标注册

人没许可当事人使用“某”注册商标;

7、“某”商标注册证1份,与当事人使用的商标标识相同,证明

当事人侵犯投诉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四、案件性质:

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违反了《城乡个体工商户

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

第(一)、

(二)项的规定,构成了无照经营行为和侵犯他人注册

商标专用权行为。

五、自由裁量理由

根据我们查明的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

辩,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当事人属于初犯,认错态度

较好,主动减轻危害后果。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从轻处罚的法定事由。我们认为应对当事人

违法行为作出从轻处罚。

六、处罚依据及建议:

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城乡

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

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责令立即停止无照经营行为和商标侵权行为;

二、没收侵犯“某”注册商标的茶饮杯180个、双皮

奶6杯、封口带1件;

三、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

四、罚款2000元。

以上调查及建议妥否,请审批。

办案机构:**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工商所

办案人员:

二0一一年*月***日

第3篇:全市商标发展现状的调查报告

商标是重要的知识产权,事关企业生存与发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企业间的竞争主要体现在产品品牌的竞争。企业对产品和商誉的一切投入,最终的价值都要集中体现在商标这一无形资产上,可以说,商标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物化和商品化的表现。实施商标战略,创立知名品牌,创建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引导企业运用商标战略占领市场,增强企业

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目前我市商标发展现状

(一)我市商标发展基本情况:截止2004年底,我市有效商标2600多件,占全省万件的;具有省著名商标67件,占全省516件的13;具有中国驰名商标1件(XX),占全省20件的5。从最近三年全市商标注册情况看,新注册商标的数量增长明显加快,2002年注册商标280件,2003年注册商标310件,2004年注册商标400余件。

(二)实施商标战略,对于企业自身的发展乃至带动促进全市经济的发展,都产生了重要的作用。我市部分注册商标早的企业,在注册商标后继而又申报了省著名商标乃至中国驰名商标,借商标之力,企业得到快速发展。经初步统计,我市62家企业申报著名商标前年产值31亿元,获得著名商标后年产值增加到98亿元。许多企业负责人对此感触颇深,如果不是当年注册了商标,进而申报了省著名商标,实施了商标战略,企业就不会有今天的发展壮大。如XX集团1996年注册“XX”商标,1997年被认定为省著名商标,1999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1996年注册商标时XX集团的产值是8300万元,2004年产值已达40亿元,利税8200万元。华龙集团在全国方便面行业排名第二,仅次于XXX。XX的发展,带动和促进了当地的种植、养殖、印刷、食品、食用油等行业的兴旺发达,解决了农村万人剩余劳动力转移问题,“XX”商标,经有关权威部门评估,价值达到亿元人民币。XX集团能用短短的几年时间,发展到今天这样的规模,从某种意义上说,是“XX”商标为其搭建了发展的基础和平台。XX集团1996年注册“XX”商标,1999年被认定为省著名商标。1999年XX集团的产值是900万元。2004年产值达2100万元,XX村人均收入5600元。其他地方产的苹果论斤卖,XX的苹果论个卖,最高一个苹果可卖到上百元,“XX”商标经评估价值达500万元。

(三)我市实施商标战略,有潜力,后劲足。近年来,我市涌现出一批技术含量高、市场占有率高、发展前景看好的企业,如:XX制药、XX家具、XX玻璃、XX羊绒等,从这些企业的发展过程看,无一不是重视商标,实施商标战略、创立自主品牌的结果。市场经济就是竞争,企业在参与市场竞争过程中,不是名牌的产品,就没有市场;没有名牌的企业,就没有生命力,更谈不上发展和壮大。目前我市有2家企业正积极争创中国驰名商标,有18家企业正在申请著名商标。

二、我市商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注册商标数量少,发展不平衡。截止2004年底,我市共有各类经济实体11万户。其中,个体企业5000户、外资企业200多家、民营企业5000多家,个体工商户10万余户,而我市仅有注册商标2600多件,平均42户经济实体才有一件商标。X食品集团、XX食品集团两家企业拥有注册商标500多件,占全市注册商标2600多件的近五分之一。实际上,我市平均50多家经济实体才拥有一件注册商标,我市注册商标总数以及平均占有量在全省乃至全国都相对偏少,比例偏低,而且发展很不平衡。比如,XX县有注册商标521件,XX县有注册商标493件,而XX县注册商标只有21件。

(二)企业只重视投资建设,不重视无形资产的保护。可口可乐公司老板说得好,“即使我所有的厂房车间一夜之间化为灰烬,只要商标还在,明天仍会为我带来无穷的财富”。我们有的企业仍然只是将目光停留在资金、技术、原材料等有形资产上,而不注重对注册商标等无形资产的投资保护,视注册商标可有可无,可早可晚。甚至随随便便丢掉也毫不婉惜。比如,“XX”牌商标,当年在国内外享有很高的知名度,企业破产后,没能很好利用,闲置数年,其价值大打折扣。

(三)急功近利,忽视创立自主品牌。我市具有许多好产品,但由于没有自己的品牌,不是没有市场,就是卖不了好价钱。比如,XX山区产的板栗,口感味道各方面品质都不亚于唐山迁西板栗。日本客商指名进口唐山“迁西”牌板栗,而XX板栗在日本却无人知晓,只能以每公斤8元左右的价格卖给唐山的企业,人家贴上自己的商标再直接出口日本,每公斤能卖到14元。同样的产品,甚至质量比人家还好的产品,因为没有知名度,价格的差别是如此悬殊。

(四)贪图省事,满足于借用他人的品牌。许多企业没有自己的商标产品,只是给国外企业定牌加工。如XX县有的羊绒制品企业,经外商许

可,使用人家的商标生产国际知名品牌羊绒制品,进行贴标生产,国外经销商的利润是几百元,甚至更多,而我们得到的只是区区几十元,甚至更少的加工费。这种“借船出海”、“借鸡下蛋”的做法,看似“捷径”,实际上却很可能是弯路,结果导致那些以“借”品牌为生的企业的市场核心竞争力丧失殆尽,永远停留在“打工仔”的位置上而无出头之日。品牌是根,是企业

安身立命之基,是发展壮大之平台。无根,企业会像浮萍一样飘泊不定,“东一榔头,西一棒槌”,永远做不大,做不强。

(五)企业不能正确使用、宣传商标,造成无形资产无谓损失。比如,XX县XX集团公司,是上世纪80年代一家生产饮料企业,产品注册商标“XX”,商品名称是“枸杞珍”,企业在广告宣传时把商品名称“枸杞珍”也当成了宣传重点,结果广大消费者只知“枸杞珍”而不知“二月花”。当年“枸杞珍”的销售非常火爆。受利益驱动,周边50多家小企业、个体户纷纷生产饮料“枸杞珍”,造成市场无序竞争。当时“XX”集团有限公司请求工商部门保护,但“枸杞珍”是商品名称,不是注册商标,不受法律保护,无序竞争使该企业产品销售量一落千丈,导致很快破产。如果当年企业突出宣传的是商标“二月花”而非商品名称“枸杞珍”,或许“二月花”的品牌要超过今天的知名品牌“露露”和“雪碧”。像二月花这样的现象,现在还在某些企业中发生。如,XX河北XX果品有限公司最近斥资300万元生产一种叫“板栗露”的饮料,其商标是“XX”,在产品包装和广告宣传上,突出的是商品名称“板栗露”,情况和当年巨鹿的“枸杞珍”非常相似。

(六)有的企业不注重本企业商标的使用价值,结果使多年创出的知名商标丢失。比如,邢台冶金机械轧辊集团,最早用的是“XX”图形商标,在国际市场上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其产品冶金轧辊畅销全国和欧洲、亚洲、美洲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邢台冶金机械轧辊集团原注册的“XX”图形商标因未在有效期内(10年)续展,而自然死亡。近年来,周边一些小企业生产的冶金轧辊也销往国外,并且带有“邢台”标识。由于小企业产品质量难以保证,在市场上造成混乱,真假难辩,被一些销售国列为不合格产品黑名单。由于新《商标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能作为商标注册,邢台冶金机械轧辊集团想再重新注册“邢台”商标,已是不可能的了,为此,给企业发展带来很大影响。

(七)不注商标,盲目生产。有的企业商标知识非常谈薄,随意取个名子就开始生产,当产品因没有注册商标不让在市场上销售或没有注册商标不能进入大、中城市市场时,企业才想起申请商标注册,往往这时才发现自己使用的所谓“商标”名子别人早已注册了。这种情况如果继续使用,其本身就是侵犯别人的商标专用权,改商标,企业已经做了大量的广告宣传,产品在市场上也有了一定的知名度。比如:邢台市圣马葡萄庄园有限公司生产的“圣马”牌葡萄酒,当企业申请注册商标时,发现“圣马”商标早在1998年就被河南省孟州市一个乡镇厂注册了。X

三、关于做好我市商标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各级政府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商标战略远景规划。要在制定本地区经济发展规划的同时,制定商标战略规划,并认真抓好落实。各大中型企业要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商标战略规划,努力争创更多的著名品牌。对列入规划的企业,要精心培育、重点扶持。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支持企业争创著名、驰名商标。要积极落实省委、省政府X发〔2003〕9号文件精神,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的企业予以重奖。并在资金、电力、技术、人才、用地、进出口、广告宣传等方面予以重点扶持和优惠,给企业创造一个相对宽松有利的发展环境。努力形成邢台具有特色、市场占有率高的品牌产品群,带动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市政府每年要召开一次表彰会,对在实施商标战略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企业和个人,大张旗鼓地宣传表彰,给予应有的政治待遇和荣誉称号。

(三)要把实施商标战略工作纳入考核目标体系。各级政府、各级领导要进一步转变观念、转变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及时倾听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掌握当地企业实施商标战略工作中的新情况,解决阻碍实施商标战略的各种问题,总结和推广先进典型经验,正确把握支持、鼓励与引导的关系,切实做到积极支持、热情服务、加强引导。

(四)加强对商标工作的领导,搞好商标知识培训。坚持对广大企业和各级政府有关领导,特别是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企业的负责人进行有关商标法律法规以及注册使用等方面知识的宣传和培训,真正提高他们对实施商标战略意义、作用的认识,避免或少走弯路。建议市政府成立专门商标发展领导小组,每年拿出一定的专项资金,聘请有关专家教授,经常给我市商标发展工作把脉会诊,指出病根和问题,提出诊治方案及措施,全面指导协调我市实施商标战略工作。

(五)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加强协调配合。实施商标战略,工作量大,任务艰巨,需要有关部门的协同作战才能做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以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沟通和协作,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定期就全市商标工作开展交流和研讨,合力推进我市商标战略工作。

第4篇:商标维权调查取证

商标维权调查取证

根据客户的委托,北京国泰佳明可代理下列调查取证事宜:

一、查询有关当事人的工商登记注册信息,查阅有关当事人的登记注册资料;

二、联系公证机关对有关当事人侵犯权利人知识产权的证据予以公证保全;

三、了解有关知识产权(尤其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使用情况;

四、向客户提供知识产权市场调研服务;

五、调查有关当事人侵犯权利人知识产权的行为,搜集有关当事人侵犯权利人知识产权的证据,具体包括:

1、对特定的市场、仓库、销售商、制造商、批发商、运输商或进出口商进行监视,随时发现其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

2、根据已掌握的侵权线索,采取各种专业手段追踪侵权产品的来源;

3、对于秘密生产侵权产品的工厂,安插内线,了解详细情况,获取可靠证据;

4、根据客户的要求及各种案件的不同情况,通常可为权利人搜寻和提供如下证据和资料:侵权产品的

样品、样本、照片、目录、报价单、发票;侵权者的名称、地址、名片、公司登记、个人资料;侵权产品

的制造过程、销售过程、销售渠道、销售数量、出货时间,等等。

第5篇:产品商标调查问卷

产品商标设计客户调查问卷

(以下问题,请务必由贵公司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填写)

1、贵公司此次商标设计项目的中英文名称:

中文名称:英文名称:

2、您希望产品的商标:□以英文名称为主的字母标□以中文名称为主的文字标□图形标□图文结合标

3、您认为产品商标的主要创作元素应以哪一个为主,并请注明该元素相应的内容

□产品特征□消费群体□传递服务□其他

4、您认为商标的设计重点在于□突出品牌个性□体现产品特性□其他

5、如果您是换标、修改商标,主要原因是:

□原商标图形风格过时,不够国际化□重新塑造、提升产品牌形象□原商标不能体现产品特征

□其他

6、对旧有商标,您希望□保留基本元素,仅进行适当调整、修改□保留“形”的特征元素□保留“意”的特征元素□保留个别重要元素进行再设计(请注明)□彻底抛弃,重新设计

7、产品的消费群体年龄层□20-30□30-40□40-50□其他

8、商标的主要影响地域□世界范围□全国范围□区域范围(请注明)

9、您希望产品商标给人以□国内品牌□国际品牌□传统老字号□其它

10、您更倾向于哪种风格的商标□传统稳重□时尚动感□热情亲和□民族特色□其它

11、您希望受众在看到商标时最大的感受是□惊讶□趣味性□漂亮亲和□可靠□其他

12、您希望商标色彩的色系是□冷色□暖色□中性色□冷暖色搭配

13、您是否有具体的色彩要求和色彩禁忌

14、品牌名称标准字您更倾向于使用□易推广的印刷字体□突出品牌个性的设计字体□书法字体

15、贵公司同行业同类产品中您比较欣赏哪几个商标:

16、您的产品介绍(产品特点、定位、市场)或其它需注明事项:

/ 200年月日

第6篇:我县商标战略实施情况调查报告(推荐)

关于我县商标战略实施情况的调查

温县工商局局长 云保文

商标(俗称牌子)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载体,是一个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具体体现。有效注册商标量是衡量一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尤其是驰名、著名商标的多少,直接体现着该地区的经济实力和竞争能力。近年来,县委、县政府大力实施“工业强县”战略,始终把培育和发展品牌作为主要内容之一,强力推进商标品牌战略的实施,有效提升了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为掌握我县商标战略实施情况,深入企业、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和乡镇进行了深入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县商标战略实施的现状

截止2011年6月底,全县有效注册商标达777件,居全市首位,占全市的%,拥有省著名商标16件,居全市第二,占全市的%。2011年,新申报省著名商标6件。注册了太极拳、陈家沟等31件与太极拳有关的注册商标,完成了“温县铁棍山药”地理标志商标的注册工作,使地理标志商标实现了零的突破。

二、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1、注册商标数量少,地理标志商标少。受“酒香不怕巷子深”经营理念影响,不注重商标的注册,认为只要有个牌子,产品质量好不愁销路,注册不注册无所谓。商业和服

务业注册商标很少,地理标志商标少。2001年6月底,全县市场主体达8975家,全县有效注册商标777件,每家企业拥有一件注册商标,这与周边地区、沿海地区相比,差距很大。地理标志注册商标仅1件,与我县特色产业发展的规模不相匹配。

2、企业商标意识淡薄。商标是区别同类商品的显著标志,其作用就是给人留下深刻印象形成第一反应,如一提空调、冰箱人们就会想起“格力”、“海尔”。主要表现:一是使用商标而不注册。有些企业在产品上使用商标,也形成了一定的知名度,但不去注册,结果自己使用多年的商标被别人注册了,为别人做了嫁衣。二是不注重商标的使用。有部分企业注册了自己的商标,在使用在包装上不突出自己的商标或根本不使用,束之高阁,没有发挥注册商标的效益。二是不注重商标的宣传。有些企业在宣传上,十分注重自己产品质量、售后服务、企业形象的宣传,不宣传或不突出宣传自己注册商标,造成自己商标知名度不高。

3、企业创建著(驰)名商标积极性不高。政府建立了创建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奖励机制,但奖励范围较窄,奖励力度不大,加上企业对创建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的意义认识不到位,致使企业创建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积极性不高。存在只重视创建,不注重续创现象。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都有时间期限,超过期限要重新创建才

行,否则就失去了资格。

4、中小企业无力实施商标战略。一些规模较小的企业,资金主要投入产品生产和研发,在产品的宣传和推介上投入较少,主要沿用传统的宣传方式进行,没有更多的资金投入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中小企业认为商标申报过程周期长,程序相对复杂,有些怕麻烦,只使用商标不注册商标,影响了商标品牌战略的实施。

5、有注册商标流失现象。由于经济结构的调整,自然的优胜劣汰,企业体制改革等诸多因素,国有、集体企业注册商标在改制后很少正常使用,或另行转让,存在资产流失现象。

6、企业的自我维权意识不强。对注册的商标不注重保护,对发生的侵犯其商标专用权行为不注重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对策与建议几点建议

1、加强引导,加大宣传。大力宣传商标知识和商标法律法规,增强市场业主的创牌意识和法制意识,进一步营造实施商标战略氛围;加强引导,扩大注册商标总量,为企业运用商标占领市场、拓展市场、保住市场夯实基础;强化培育,支持并激励企业争创著名、驰名商标,把具有特色的农业产业做大做强。

2、挖掘特色优势资源,打造自己的品牌经济。对列入

发展规划的产业和企业,要精心培育、重点扶持,坚持成熟一批、推荐一批、储备一批,形成金字塔型的商标梯队,确保创牌不断层。

3、加大保护力度,探索建立商标维权长效机制。不断加大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企业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无论是本地企业的注册商标,还是外地企业抑或是国外企业的注册商标,都要一视同仁,积极主动地做好保护工作。

4、落实优惠政策,建立激励机制,扶持品牌企业发展。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知名商标”的企业的进行奖励,加大对宣传经费投入,以此充分调动企业争创知名品牌的积极性。同时要加强对企业的知识培训,不断提高企业商标管理水平和能力。鼓励和推动更多人、更多经济实体积极去注册和使用商标,为服务我县经济、服务“三农”作出贡献。

第7篇:优秀商标创意调查推选

优秀商标创意调查推选落幕

2009年09月09日 12:30今晚报【大 中 小】 【打印】 共有评论0条 本报讯 (记者翟维鹭)在今晚传媒集团与天津市商标协会共同主办的天津市“今晚·美克美家”杯优秀商标创意调查推选活动落下帷幕之际,商标创意推选参与读者的抽奖活动也如期举行,最终100名读者获得了参与纪念奖。

据悉,优秀商标创意调查推选活动于4月3日正式启动,随后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支持。票选阶段,热心读者通过邮寄、热线电话和网上投票三种方式,从122件参选商标中评选出了20件优秀商标。活动落下帷幕之际,主办方在所有参与投票的读者中进行了抽奖,最终100名读者获得了参与纪念奖。根据活动安排,获奖者请于明后两天上午9:30至11:30,下午2:00至5:00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军官证或护照)到今晚大厦(南京路358号)503室领取奖品(逾期视为放弃)。

获奖名单

赵颖、王盛菊、刘斌、单玉兰、李梦慈、张宝玉、鲁迎霞、孙科、荣子丹、黄丽华、白建立、赵俊华、王丽霞、王喆、张国兴、张秀玥、李富强、王建强、佟义红、何方、石云、齐欣丽、韩建维、娄福建、鲍鹤云、刘文正、杨越、于辉、郭琦、闫广嬴、赵风云、郝家水、王文凯、郑秀贞、佟义翠、贺丽珍、李淑英、李颖、祁静、闫广瀛、王丽霞、张晶、李弟、梁志慧、郭正萱、孙砚英、王吉和、张树磊、汪忠祥、闫秀兰、王国强、李爱云、张雪杰、成扩良、杨宇、苏佳、黄哲、薛日升、张争光、李博、张玉燕、黄延伟、乔绍洲、毛美霞、蒋淑云、李辉忠、白艳、鞠荫山、张金才、李国盛、陈春荣、赵来家、张明、蔡宏伟、孙战国、孙仁宏、王爱东、安智勇、刘宜仲、李英、王东英、任利荣、阚莉萍、耳晓晨、时琦、张秀琴、费苗英、包淑艳、李家年、马丽娜、关静、王金和、姚慧雯、夏晓华、龚守安、赵德耀、李英明、杨萍、王金生、崔鸿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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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知名商标报告

**食品酒业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认定知名商标的报告

**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工商局关于认定知名商标的要求,现将我公司申请参加认定**知名商标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食品酒业有限公司始建于**年,并申请注册“**”商标。公司现有员工**名,其中高技术人员**人,年创产值**万元,上缴国家税金**万元。企业机构合理,管理制度完善,财务制度健全,各想经营证件齐全有效,企业运转良好。

**酒系选用**、**、**、**等优质原料和当地的山泉水,在数百年传统酿酒生产工艺基础上,应用现代科技精心配制而成。酒液清澈明亮,香气清雅纯正,口味绵甜醇和,回味净爽怡畅,实乃宴请馈赠和珍藏佳品,荣获**省消费者喜爱商品、**知名商标等称号。

公司本着“不让不合格原料进厂,不让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的原则,严格把好质量关,产品赢得了广大消费者的喜爱和好评,**年至**年连续被评为**省消费者协会“诚信单位”,同时,获得**工商局、**文明办创评的“文明诚信企业”称号,**年1**月经**省工商局认定为“**省著名商标”。

公司特别重视安全生产意识和思想政治素质的提高,全体员工本着“公司兴我则荣,公司衰我则耻”的信念,遵纪守法,建厂以来无任何阿全事故和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公司特别重视对商标的广告宣传,„„。

为进一步树立名牌意识,增强市场竞争力,扩大公司知名度,特申请“**”牌白酒为**知名商标。

望批准为盼。

**食品酒业有限公司

**年**月**日

商标调研报告

商标自查报告

鼠标调查报告

商铺调查报告

商业调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