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研究生的一封公开信

公开信 时间:2017-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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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篇

  各位毕业研究生同学:

  你们好!

  进入4月下旬以来,由于受“非典”影响,我校许多毕业研究生被阻隔在校园之外,在求职、考博和办理离校手续等方面都受到很大影响。学校在做好预防“非典”工作的同时,一直十分关心毕业研究生的就业派遣工作。为了使毕业研究生能顺利离校,现就同学们关心的一些问题和近期毕业研究生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关于校内毕业研究生的派遣工作 因防“非典”的特殊原因,我省今年毕业研究生派遣工作分三批进行,分别在7月初、7月中旬和8月中旬,我校毕业研究生离校主要集中在前两批,具体安排如下:

  1.毕业研究生离校时间:校内住宿的毕业研究生离校时间为7月1日,毕业研究生办理完离校手续后即可离校。

  2.校内住宿的毕业研究生于6月24日起,在研究生部办公室领取毕业研究生离校通知单,并到相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待办好各项手续后,于7月1日到研究生部交回离校通知单(所有相关部门均已盖章),并领取毕业证、学位证和派遣证。

  3.档案由校档案室负责,按毕业协议书中的档案地址发送。定向生和委培生发到定向或委培单位。考取博士的发到博士单位。毕业研究生应在毕业后半年内与工作单位询问档案到达情况及内装材料是否齐全。如有问题及时与学校档案室联系。

  二、关于校外居住的毕业研究生返校

  1.校外居住的毕业研究生返校时间为7月13日8时—18时

  2.校外居住的毕业研究生返校时应携带以下材料:

  (1)6月30日—7月13日的体温测量记录,本人签字,证明人签字(证明人可以是家属、单位领导或社区负责人);

  (2)凡居住疫区或到过疫区的同学还应在返校日前14天向校防“非典”办公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返校;

  3.毕业生返校后,学校将组织学生进行体温测量,填报返校时所乘交通工具的车次等情况;

  无发热和体温正常的返校研究生依照在校生实行体温日检日报制度,如有发热和体温异常的返校研究生,必须上报校“防非”办公室,按相关规定处理;

  4.校外研究生亦可委托同学帮助办理离校手续。

  三、暂未落实就业协议办理就业代理

  根据教育部文件,研究生可至迟在毕业二年内办理就业手续,辽宁省高校和省毕业办商议,统一由华育中心办理就业代理,具体办法如下:

  1.华育中心是在省毕业办领导下的就业代理机构,为毕业生代理档案也可代理户口;

  2.代理期间,华育中心为毕业研究生出国政审、考博、计算工龄、预备党员转正等服务。落实就业单位后,办理就业手续。

  四、关于户口

  1.户口应与档案所在地、派遣城市一致;

  2.户口统一由校公安处办理迁出手续。毕业研究生可于6月底到校公安处办理。毕业研究生持报到证、户口迁移证、户口登记表到派遣城市办理落户手续;

  3.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同学,可将户口自行迁到家属所在地或省毕业办华育中心,不可滞留辽大。按照集体户口要求,毕业生于本年末12月15日前必须将户口迁出,否则户口将被注销;

  4.因特殊原因需提前迁移户口的'同学请与校公安处户政科联系。

  毕业研究生同学们,在当前的非常时期,学校格外关心每一个毕业生的健康、就业情况。希望毕业研究生都能顺利毕业,并给辽宁大学留下美好的记忆。

  请校内同学将此信息转告校外同学。

  第二篇

  各位研究生同学:

  你们好!

  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将于2015年12月26-28日进行。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是国家级考试。为规范考试这次工作,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考试的平稳实施,教育部专门下发了《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务工作规定》(教学【2015】10)。教育部还于2012年下发了《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2015年1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首次把考试作弊列入刑事犯罪,相关条款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因此,请各位同学务必遵守国家有关法令,不参与任何考试作弊活动。各单位研究生辅导员也要高度重视,要求做到学生在校有记录、学生请假有批件。对于参与作弊的在校学生,学校将按照《河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条例》规定,一律作开除学籍处理,并移交国家司法部门,作相关刑事处理。希望大家维护正常的考试秩序,有效避免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不要因一时失足而毁掉自己的一生。

  河南大学研究生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