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拒签辞职报告(共6篇)

申请书 时间:2021-10-22
【www.wendang123.cn - 申请书】

第1篇:辞职报告(劳动者对用人单位)

辞职报告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

我叫×××,女,传菜员,身份证1987年5月6日出生(26岁),于2012年6月1日招聘进入××天怡豪生酒店,现在因个人原因不适合继续从事酒店餐厅传菜员服务工作。因此,我经过慎重考虑决定向××天怡豪生酒店劳动人事部门提出辞职,现依据《劳动合同法》刘炯元

第2篇:谨防用人单位利用辞职报告

谨防用人单位利用辞职报告“玩猫腻”

案例:朱某1996年入职某电机厂干下线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时的劳动定额不但可以使绝大多数职工轻松完成,而且通过加班还可以得到不菲的超产奖,用人单位正是掌握了职工互相竞争的心理,不断拔高劳动定额,十多年后,包括朱某在内的绝大多数职工对于完成企业制订的标准定额感到力不从心。2010年伊始,朱某向单位请了一年事假,单位表示同意。但双方约定事假期间,单位不支付工资,社会保险费由朱某个人全部承担。2011年事假到期后,单位通知朱某上班,但对于朱某提出的调整工作岗位的要求,单位表示没有商量的余地,要么继续干下线工,要么辞职走人。对于辞职后的待遇,单位表示可为其办理失业保险,支付一定的生活补助作为经济补偿。2011年3月,朱某申请了失业保险待遇,支付了其相当于一个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950元。朱某非常不满,在与单位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仲裁庭上,朱某详细陈述了自己公司提交辞职报告的过程,认为公司逃避经济补偿的做法属于欺诈行为。公司认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朱某提出的,根据法律规定,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支付950元生活补贴是对辞职职工的人性化关怀。据了解,该单位类似朱某的情况在百人之多。

评析:仲裁委认为,尽管朱某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单位的行为属于欺诈,但是,单位批准朱某请假期间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朱某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况且单位为其办理了失业保险,可以证明协

商解除劳动合同并非朱某主动提出的,朱某请求支付经济补偿应当给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要分两种情形: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同意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并且劳动者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实际操作中,如果劳动者无法提供用人单位先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据,将承担无法获得经济补偿的风险。个别用人单位正是基于这个考虑,在主动解除劳动关系时,以种种理由和借口让劳动者提交辞职报告,制造劳动者主动辞职的假象,从而达到规避支付经济补偿的目的。不仅如此,即使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也让劳动者提交终止劳动合同申请,以达到同样目的。因为《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递交了辞职申请,那么,用人单位就会说了,我们已维持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但劳动者不同意续订,我们也没有办法。如果没有确凿证据,仲裁委不会支持劳动者要求经济补偿的主张的。

因此,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劳动者切勿盲目递交辞职报告,如果用人单位以此威胁不为其办理失业保险和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向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

第3篇:用人单位拒签劳动合同劳动者能申请强制执行吗?

有问必答

用人单位拒签劳动合同劳动者能申请强制执行吗?

问:对于用人单位的违法用工行为,劳动监察部门作出了相应处理决定,单位却拒绝执行,职工该如何处理?某饭店以是否录用没确定为由,长时间雇用郝某等8个女孩,却不与她们签订劳动合同。用工近一年,一直给她们开试用的工资,郝某等人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劳动部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等规定,作出了责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按约定给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处理决定。决定作出后,过了履行期限,饭店仍不理不睬不予执行。对此,郝某等准备向人民法院起诉。

答: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0条、第11条、条18条的规定,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举报、投诉,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是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职责。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的相应行政处理决定,是一种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6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对《关于请解决劳动监察决定强制执行问题的函》的答复,对用人单位不服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的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的,

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郝某等不必向人民法院起诉,可申请执行劳动部门的处理决定。

是以职工工资为基数计算伤残补助金吗?

问:梁某于2009年到某公司工作,2010年10月在工作中受伤,同年12月被认定工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2011年3月,梁某回公司继续上班,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给梁某6个月的工资7200元作为伤残补助金,梁某认为,他的实际月工资是3500元,应该按照他的实际工资为基数计算伤残补助金,要求公司补足差额,却遭到拒绝。梁某不服,遂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请问,计算伤残补助金应以职工工资为基数吗?

答: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享受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所以,伤残补助金应该按照职工本人的实际工资为基数进行计算。该公司是按照月缴费工资1200元的基数为梁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故工伤保险基金就按照这个基数支付梁某的伤残补助金。但梁某的实际工资高于月缴费工资,公司并未按照梁某的实际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应该由公司补足差额。仲裁委遂依法作出裁决,由公司一次性补足给梁某伤残补助金元[(3500—1200)元X6个月]。

第4篇: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

行政人事管理交流社区整理华北1群: 华东2群:

自爱等于爱你QQ

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用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需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但用人单位存在用工却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仍然常有发生。殊不知,签订劳动合同不仅仅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同时也是保障用人单位用工权的一种方式。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工风险及劳动者维权两个方面,沈斌倜律师与各位分享。

一、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用工风险 第一,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二,用工满一年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将承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本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仍负有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其意义在于自“视为”订立之日起到劳动者退休之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只存在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而不再有终止的问题。 第三,虽然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不能免除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行政人事管理交流社区系列群:华北1群: 东北1群:华中1群: 华南地区:华北地区:华中地区:华东1群:

西南地区:西北地区:东北地区:华南1群:

按照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只要发生了用工行为,与劳动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即使是没有签劳动合同书,劳动者也享有劳动法上规定的各项权利。若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员工可以要求依法缴纳,劳动监察部门可以责令单位缴纳,甚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即丧失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辞退员工的权利。

倘若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了试用期,企业就能在试用期内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随时辞退员工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如果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口头约定的试用期无效,也就不能以这一条为由辞退员工,带来的用工风险显而易见。 第五,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不易得到保护。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条款;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如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保密条款或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范围和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就很难证明哪些属于商业秘密。若员工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违反竞业限制的规定到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无需承担违约责任,这对企业的发展十分不利。 最后,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能面临罚款等行政处罚。

即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除了要支付双倍工资外,还可能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罚款等。比如《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500元罚款。”行政人事管理交流社区系列群:华北1群: 东北1群:华中1群: 华南地区:华北地区:华中地区:华东1群:

现实生活中有些企业员工上百人,如果罚款也是一笔不小的损失,因此应引起用人单位的重视。

二、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员工的维权

如果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员工可通过向劳动监察反映,由劳动监察部门责令单位签订,若还不签订则劳动行政部门可对其罚款。或者直接去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双倍工资。

如果申请仲裁,首先,你应当举证证明你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有关证据材料包括如下:1)你工作内容的证据,如考勤记录、电子文本,资料,公司相关的其他资料;2)你工作的相关标识,如工作证、员工牌、员工服装等与公司相关的任何证明;3)公司给你的制度依据,最好是盖章或印刷整套、册的资料,比如员工手册、财务制度,员工名册等等;4)公司正式员工或领导与你交流的资料,比如工作安排、书面通知、电子邮件的通知等等;5)你可以提供录音;6)你可以通过人证,其他离开公司的员工的证言,证明你在公司上班;7)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8)其他能与公司有关的材料,均可作为证据使用。其次,你要注意仲裁时效问题,具体的可以咨询当地的劳动部门或者律师。最后,对仲裁结果不服的,你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可以及时准确地处理劳动争议、强化双方的守法意识、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从而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

行政人事管理交流社区系列群:华北1群: 东北1群:华中1群: 华南地区:华北地区:华中地区:华东1群:

第5篇:紧急辞职报告(劳动者对用人单位)

紧 急 辞 职 报 告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

我叫×××,女,经济师,身份证1987年5月6日出生(26岁),于2012年6月1日招聘进入上海××国际酒店工作,现因上海××国际酒店存在违法在先的行为(未征求劳动者意见,每天要求延长加班4小时)原因,导致本人已经不适应继续从事劳动定额管理工作。因此,为确保身体健康权,我经过慎重考虑决定向上海××国际酒店劳动人事部门递交紧急辞职报告,现依据《劳动合同法》 刘炯元

第6篇:取消辞职报告(劳动者对用人单位)

取 消 辞 职 报 告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

我叫×××,女,传菜员,身份证1987年5月6日出生(26岁),现在××天怡豪生酒店餐厅部工作,本人决定取消2013年5月17日(星期五)向××天怡豪生酒店递交的辞职报告,原定于2013年6月17日(星期一)办理辞职手续的计划作废。

特此通知致礼!

附: 手机

报告人: ×××(亲笔签名)2013年5月25日星期六

主送: ××天怡豪生酒店↙

存档: ×××(报告人留存)

刘炯元

辞职报告 拒签

辞职报告 用人单位不签收

单位签了辞职报告

辞职报告签收单

辞职报告用签字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