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处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办法3篇(个人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

综合文章 时间:2022-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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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处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办法3篇(个人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

某某处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办法1

  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授权支付业务,方便干部职工公务开支,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关于加快本级公务卡结算制度改革的通知》精神,经秘书长会议研究,结合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

  公务卡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具有一定透支额度与透支免息期,用于日常公务支出的信用卡。公务卡结算方式即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现行财务制度审核后报销还款的结算方式。

  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分强制结算目录和鼓励结算目录两部分。

  强制结算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是指已纳入政府采购的财政授权支付项目,该项目在结算时除转帐外必须使用公务卡,主要包括办公费、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印刷费、设备购置费。未纳入采购目录但消费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财政授权支付项目原则上也使用公务卡结算。

  鼓励结算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包括水电费、邮电费、其它商品和服务支出、房屋维修费。办公厅可根据机关实际情况,将鼓励结算目录支出项目转入强制结算目录。

  自2013年5月1日起,凡纳入公务卡结算目录的事项,可继续使用转帐方式,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工作人员赴外地出差,必须在财政部、自治区财政厅、市财政局确定的定点饭店或系统内部招待所住宿,发生的公务支出应使用公务卡结算。未按规定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的,办公厅应当拒绝持卡人财务报销申请。

  二、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情况

  1.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2.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3.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4.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机关工作人员使用公务卡发生的私人消费性支出,不适用本公务卡结算目录。

  三、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情况下的财务审批程序和报销手续

  办公厅要从严控制不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支出事项,具备刷卡条件但仍使用现金结算的支付项目,不予提现报帐。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视消费金额按照机关财务报销审批程序,分别报经办公厅分管副主任、办公厅主任、秘书长直至分管办公厅的副主席批准,必要时报销申请人应提供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证明材料。

  四、几点说明

(一)公务卡的开设由机关统一组织本单位在编、在册、借调的工作人员,按照市财政规定程序办理,机关不对公务卡的开设提供担保。

(二)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原则上不再为个人办理借款。特殊情况需为个人办理借款的,视金额经领导审批同意后可办理。

(三)公务卡提现视同个人消费,提现手续费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机关财务不予报销。

(四)持卡人刷卡公务消费后,应在透支免息期(25至56天)的前5个工作日内及时填写费用报销单,粘附消费交易凭条和正规的发票凭证,按机关财务管理规定逐级审批后,到行政处审核报销。超过规定时间不报销产生的罚息,由持卡人自行承担。行政处在免息到帐日3日内向持卡人公务卡帐户划款。

(五)持卡人必须恪守银行信用规定,违反信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由个人承担并将被追究责任。

(六)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挂失、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按照持卡人与发卡行的领用合约或服务协议的相关规定处理。

(七)行政处要及时掌握本机关人员信息,及时同银行联系更新公务卡登记信息资料。单位工作人员新增、调动、退休或现有工作人员涉及公务卡的相关信息变动时,行政处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停用或变动手续,并及时通知发卡银行维护相关信息。

(五)几点具体要求

(一)规范公务卡使用,减少现金支出。办公厅要根据公务卡管理相关制度规定和公务卡结算目录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内控机制,规范财务报销和会计核算程序,严格要求工作人员规范使用公务卡,尽量减少现金支出。随着公务卡结算方式改革的深入推进,使机关年现金使用量逐步压缩,达到原则上不超过公用经费预算的10%的要求。

(二)做好相关制度培训工作。办公厅要做好公务卡管理相关制度的业务培训,确保财务人员及持卡人准确理解公务卡改革有关要求,熟练掌握公务卡使用方法、安全注意事项及财务报销流程,确保公务卡结算制度的顺利实施。

(三)实施专项检查。办公厅应在适当时间对机关公务卡改革实施情况和大额提现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抽查未实施公务卡改革、公务卡使用率偏低以及现金提取较多的情况。

某某处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办法2

  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务卡管理,规范公务卡使用、报销和转账手续,根据《山东省预算单位公务卡改革实施意见》(鲁财库〔2008〕26号)、《山东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库[2008]2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卡是指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具有普通信用卡的功能,并享有一定透支额度和透支免息期。

  第三条 公务卡实行实名制,归持卡人个人所有,卡片及密码由持卡人自行保管,并承担信用卡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公务卡结算范围主要是原使用现金结算的零星公用经费支出。《山东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包括:

  办公费 指单位购买按财务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差旅费 指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支付的住宿费、购买机票支出等。维修(护)费 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修理和维护(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费用。

  会议费 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培训费 指各类培训支出。

  专用材料费 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指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

  以上项目,凡能使用转账支票结算的,继续使用支票方式结算。小额零星支出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一律不予现金报销。

  第二章 公务卡的申请与办理

  第五条 公务卡统一使用银联标准卡,招商银行为本办公务卡的发卡行,具体负责免费办理公务卡的相关业务,包括免费开户、免收年费、免担保、免开存款帐户、到期免费换卡等。

  第六条 公务卡由财务部门统一组织向招商银行申办。第七条 公务卡申办完成后,经财务部门确认核实,由招商银行对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和维护。

  第八条 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持卡人自行到招商银行申请办理。第九条 公务卡分设2万元至5万元不同信用额度,由银行根据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确定。

  第十条 招商银行可根据持卡人的资信情况对其信用额度进行调整。

  第三章 公务卡的支付与报销

  第十一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日常零星公务支出,持卡人进行公务消费时,须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

  第十二条 财务部门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零余额帐户办理公务卡还款手续。

  第十三条 公务卡在满足公务支出的前提下,也可用于个人消费,由个人在免息还款期限内自行还款。单位不承担个人消费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十四条 在公务活动中,禁止持卡人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因自行提取现金业务发生的提现手续费等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公务卡报销的基本程序

(一)申请报销。持卡人应在公务卡透支免息期到期前5日内,凭合规的报销凭证和消费交易凭条,按财务管理规定申请报销。

(二)报销还款。财务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对个人申请报销的刷卡消费信息包括持卡人提供的卡号、交易日期、消费金额和流水号等信息进行查询、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发支付指令,从单位账户直接将报销款项划入个人公务卡账户中,完成报销程序,并按会计核算办法登记入帐。

  第十六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及时到财务部门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超出招商银行规定免息还款期,造成罚息等相关费用的,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因单位还款不及时造成的利息等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单位财务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 免息还款期结账日统一确定为每月25日,还款日为次月13日前。

  第十八条 确因工作原因,持卡人不能在规定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委托其所在处馆相关人员向财务部门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的明细信息,并填写借款单,按规定办理手续。持卡人返回单位后5个工作日内,应及时到财务部门补办报销手续。

  第四章 公务卡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 财务部门管理职责

(一)办理办公室与公务卡发卡行服务协议签订手续。

(二)财务部门通过省直公务卡管理系统办理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银行划款等业务。

(三)督促本单位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公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协助发卡行向本单位有逾期欠款的持卡人催收欠款。

(四)结合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单位公务卡管理细则,加强财务管理,并认真做好对本单位持卡人的宣传工作。

(五)组织办理新增人员公务卡的申领。第二十条 持卡人的职责

(一)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的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二)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三)妥善保管好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引起的一切连带责任。

某某处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办法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行公务卡改革,规范我校公务卡报销业务,减少现金支出,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财务监管,同时方便报销人报销用款,根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我校教职工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的特种信用卡,可先消费后还款。持卡人无需预借现金,即可持卡透支消费结算。原使用现金、支票结算的公务消费支出,凡具备刷卡条件的,均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凡属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见附件)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

  公务支出发生时,持卡人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再凭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公务卡刷卡凭证(POS签购单)及时办理财务报销还款手续。同时,公务卡属于个人信用卡,也可用于个人消费,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由持卡人自行还款,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所引起的一切责任。

  第二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三条 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由财务科统一组织本校工作人员向发卡行申办,并纳入我校公务卡管理范围。

  只有单位统一办理的公务卡,才能被纳入“财政预算单位公务卡支持系统”进行管理,才能适用国家有关公务卡报销的相关条款,而使用其他银行卡进行消费结算的将被视同为现金结算方式。

  第四条 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及其密码,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应由持卡人及时向发卡行办理挂失补办手续,并及时通知财务处。因挂失不及时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第五条 持卡人刷卡消费后应及时向财务科申请办理报销手续,因个人报销不及时而造成的银行罚息及个人信用损失,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持卡人可在商行营业网点或通过网上银行办理“自动还款”注册,也可将公务卡与其他商行账户进行绑定,当持卡人不能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时,银行系统可于每月免息还款到期日自动从该绑定账户扣除相应款项归还至公务卡中,而不致产生银行罚息及个人信用损失。

  第六条 公务卡一般只用于公务消费中的转账支付结算,不允许提取现金。如发生提现业务,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实行公务卡结算报销方式后,财务部门原则上不再办理预借和报销现金。

  第三章 公务卡报销管理

  第七条 公务卡结算报销只是结算方式上的转变,它不改变我校现行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审批程序。采购设备、房屋建筑物维修、改造工程等业务仍应按照我校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事先履行审批手续,符合政府集中采购条件的,必须进行政府集中采购,否则不予报销。

  第八条 教职工因出差在外或其它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时,可委托本部门相关人员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因个人报账不及时造成的银行罚息等相关费用和个人信用受损,由持卡人承担。

  第九条 持卡人在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按照我校财务报销的有关规定,在网上报销系统中填写报销单(“结算方式”选择“公务卡”),并同时附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有关公务卡刷卡凭证(POS签购单)。若刷卡凭证

  缺失,财务部门无法通过“预算单位公务卡支付系统”对该笔业务进行审核,故无法将其认定为公务卡结算支出,不能办理报销。

  报销人应按结算方式的不同,将公务卡支出的报销单据与其他报销单据分开粘贴。同为公务卡支出的报销单据,应按持卡人和报销业务内容不同分类粘贴。发票与刷卡凭证要配对粘贴(刷卡凭证在前),多张刷卡凭证对应一张发票的,以及多张发票对应一张刷卡凭证的,也应按顺序粘贴好(刷卡凭证在前),并在发票或刷卡凭证右上角注明。发票与公务卡刷卡凭证金额应相符,如二者出现差异,以金额小者为准给予报销。

  第十条 持卡人在网上购物、网上订票等无法取得刷卡凭证的,可将该公务卡网上银行对账单打印并将该笔支出业务标出(要求有卡号、姓名、商家名称、刷卡日期和刷卡金额等信息),作为刷卡凭证与该笔业务的发票一并提交财务处审核报销。

  财务科在审核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的合法性的同时,根据刷卡凭证上的持卡人姓名、商家名称、交易日期和交易金额等信息,通过国库支付系统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经审核确认无误后予以报销,按报销金额开局转账支票。持卡人应根据银行对账单查询公务卡消费报销后的资金到账情况,若有异常,应尽快报告财务科以便及时科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学校不予报销: 1.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部分; 2.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发票、消费清单)、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不符的;

  3.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也即预借现金)所产生的本金、手续费、利息等; 4.因持卡人个人原因,未能在公务卡免息期内报销还款,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5.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6.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6年1月1日起 实行,由财务科负责解释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