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协议书签订注意事项3篇 签订就业协议书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综合文章 时间:2022-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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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协议书签订注意事项3篇 签订就业协议书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就业协议书签订注意事项1

  就业协议书签订注意事项

《就业协议书》由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福建省教育厅统一印制,是高等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正式确立劳动人事关系前,经双向选择,在规定期限内就确立就业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达成的书面协议;是用人单位确认毕业生相关信息真实可靠以及接收毕业生的重要凭据;是政府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各高校进行毕业生就业管理、编制就业方案以及毕业生办理就业落户手续等有关事项的重要依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应逐项准确填写此表,不得空白。福建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和福建省教育厅依据本协议书,办理毕业生就业登记审核及报到证签发等工作。

《就业协议书》的签订直接影响到报到证的开具、档案转递方向和落户。签约手续办理完整的,报到证方可开到就业单位,户口和档案方能落在单位或单位指定的人才机构。签约手续不完整的,报到证直接开回毕业生生源地,档案和户口也跟着回生源地。

  1、毕业生每人领取《就业协议书》一式四份,务必仔细阅读协议书上面的填写说明。

  注:要求毕业生妥善保管《就业协议书》,每位毕业生人手一份并且只有一份。

  2、封面填写

  用人单位(甲方)填写用人单位完整名称,毕业生(乙方)填写毕业生本人姓名,学校填写全称:福建工程学院。

  3、“甲方(用人单位)”一栏填写及盖章

  用人单位如实、完整填写用人单位情况及档案接收单位、档案接收地址、户口迁移地址,并在“用人单位意见”栏中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上报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盖章。

(注意:毕业生务必提醒用人单位填写清楚“档案接收地址”和“户口迁移地址”,并确保准确无误。)

⑴用人单位是国家党政机关的,需提供人事部门签发的《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否则按待就业派遣。就业协议书仅作为邮寄档案时使用。

⑵用人单位是事业单位的,除用人单位意见栏中签字盖章外,在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一栏中还需单位所在地市人事部门审批盖章,否则按待就业派遣。

⑶用人单位是中央直管、省属直管的,除用人单位意见栏中签字盖章外,在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一栏中还需用人单位上级直管部门审批盖章,否则按待就业派遣。

⑷用人单位是国有企业的,除用人单位意见栏中签字盖章外,在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一栏中还需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盖章,否则按待就业派遣。

⑸用人单位是非国有制企业的,除用人单位在意见栏中签字盖章外,还需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在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一栏中盖章,否则,按待就业派遣。(“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一般为用人单位员工档案

  集体寄挂地,如中国海峡人才市场、省内各地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凡与北京、上海、天津、南京、杭州、广东省、厦门等地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须附当地人事部门的接收函或审批表,方可直接派遣至单位,否则一律按待就业派遣回生源所在地。

  4、“乙方(毕业生)”一栏填写说明

  毕业生本人完整、如实填写毕业生个人资料,其中:

“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毕业生入学前报考所在地(应与招生花名册一致)

“健康状况”:良好

“学制”:四年(按照各学历修读年限填写)

“学位”:学士

“学历”:本科

“培养类别”:缴费

  5、“学校院(系)意见”一栏的填写及盖章说明

  各学院只须在“学校院(系)意见”加盖院公章。“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意见”由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签注意见。

  6、《就业协议书》最后一页内容由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学校不参与。

就业协议书签订注意事项2

  就业协议书签订注意事项

  1、就业协议书一式两份,右上角有唯一编号,请一定牢记。

  2、签定就业协议具体细节请仔细阅读《2013届毕业生就业指南》P42-473、甲方档案接受栏以及甲方公章

  单位名称:应为县级以上有档案接收权的有效部门,填写时应向用人单位询问清楚。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用人自主权,必须有上级主管部门签章,档案也应由主管部门接收。例如:六城区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应有所属教育局盖章,档案由单位所属教育局接收。

  三资、民营、合资等企业,须取得当地人事部门的接收证明(否则,学校无法派遣),例如:签南京市民办学校或南京市民营企业,在单位盖章的同时需要南京市人才市场出具接收函。

  单位地址:填写清楚

  4、签约后根据用人单位需要(有些单位不需要学校盖章,请询问清楚)学生课将协议书拿回学校,经学校审核盖章后方可将第一联交用人单位留存,第二联复印后将复印件交给辅导员,原件自己留存。

就业协议书签订注意事项3

  一、毕业生签约程序

  1、毕业生通过双向选择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

  2、毕业生在《就业协议书》上签署应聘意见,并在备注栏写上协商好的附加条款、双方各自的违约责任后,将《就业推荐表》原件和《就业协议书》交给接收单位。

  3、接收单位在《就业协议书》上签署意见并盖章,收回《推荐表》原件。如果该单位没有人事决定权,需报送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盖章,予以批准认可。

(1)用人单位是国家政党机关,办理派遣手续时需提供人事部门签发的《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否则则按待就业派遣。《就业协议书》仅作为邮寄档案的依据使用。

(2)用人单位是事业单位的,办理派遣时,除用人单位意见栏中签字盖章外,在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一栏中还需单位所在地市人事部门审批盖章,否则按待就业派遣。

(3)用人单位是中央直管、省属直管、国有企业的,办理派遣时,除用人单位意见栏中签字盖章外,在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一栏中还需用人单位上级直管部门审批盖章(有自主用人权的除外),否则按待就业派遣。

(4)用人单位是非国有制企业,办理派遣时,除用人单位意见栏中签字盖章外,还需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在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一栏中盖章,否则按待就业派遣。

  派遣时,凡与北京、上海、天津、广东省、厦门等地用人单位签定《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派遣依照除《就业协议书》外,还需报当地人事部门(政府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提供“接收函”。否则,一律按待就业派遣回生源所在地。

  4、毕业生所在系和学院就业指导办公室依次在《就业协议书》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就业协议书》一式四份,手续办理完毕后,毕业生、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所在地政府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就业指导办公室各留一份。

  学院就业指导办公室凭《就业协议书》和接收地政府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批函审核编制“就业方案”,上报省公务员局,办理相关手续。

  二、如何办理《就业协议书》解约手续

  毕业生通过双向选择确定接收单位,并与用人单位签单《就业协议书》后,毕业生和用人单位都应认真履行协议,任何一方违约,都应承担违约责任。

  已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如要解约,需办理如下手续:

  1、到原签协议单位办理书面同意解约函(盖单位公章);

  2、到学院学生就业服务网 上海生源:有人事档案保管权限的单位,可在本栏内填写“同用人单位”。◆ 上海生源:无人事档案保管权限的单位,应由上级主管部门接收档案或由用人单位明确毕业生档案委托保管单位(必须是市、区级人事部门的人才交流中心、劳动部门的职业介绍所或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非上海生源在沪就业,户籍通过审批后,若所在单位无集体户口,需落户在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延安西路900号,新华路派出所)申的,不论该单位有无人事档案保管权限,其人事档案也必须由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代保管。(档案接收地址:延安西路900号,邮政编码:)

◆非上海生源申请办理《居住证》在沪就业的,其档案随本人户籍转移至生源地县市及以上人才服务机构保管。

  外地同学在外地工作的,户口档案就填外地的单位。

◆ 非上海生源在沪就业后,若申请户口批复通过的,若所在单位无集体户口,需落户在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延安西路900号,新华路警署)的,不论该就业单位有无人事档案保管权限,其人事档案也必须由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代保管。

(档案接收地址:延安西路900号,邮政编码:)

◆“生源地”:必须严格按照毕业生本人入学前时的户籍所在地填写到省(直辖市)县(县级市)。

◆“落户地址和落户警署”:

  上海的可不填,外地的填老家

  具体:1.上海生源毕业生:

■在当地就业或去外地就业户籍不迁移的,本栏填写“户口在家”即可。■去外地就业户籍需随迁的,本栏按照实际落户地址填写

  2.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在沪就业的:

■ 就业单位有集体户口的,填写单位集体户口地址和所在警署。由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审核办理《高校毕业生申报户口证明信》,离校时由本人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 单位无集体户口的,落户地址填写:延安西路900号,落户所属警署填写:新华路警署。由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审核办理落户手续,离校时由本人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3.非上海生源毕业生不在沪就业的,本栏按照实际落户地址填写。

◆“服务期限”:

《就业协议书》上的服务期限,即《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有效期限。其长短由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方约定,但最短不得低于1年。

◆“见习期、试用期”:

  用人单位根据岗位要求,可以选择按教育部的规定,对毕业生实行见习期(本科、专科生1年;硕士研究生3至6个月。),也可按《劳动合同》的规定实行试用期。见习期或试用期一般从报到之日起算。试用期的长短,是根据《劳动合同》有效期确定的:

  1、合同期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2、合同期限满3年及以上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见习期与试用期在性质和时限上是有明显区别的,因此,必须请用人单位明确选择其中一项并同时划去另一项。

◆月收入(含见习、试用期):

  由双方约定。为避免以后的纠纷,最好写明。

◆“违约金”:

  毕业生或用人单位违反《就业协议书》终止就业协议书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约金的具体数额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注明,以利于保护双方利益。

(四)《就业协议书》在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但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入沪就业未获批准的,该协议书自行失效。

(五)《就业协议书》的经办人栏,《蓝表》的负责人栏,统一由学院总支副书记(或由学院指定的专人负责)认真审核并签名鉴证,其他人员一律无效。

(六)《就业协议书》由学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统一盖章,各学院在“部门”栏内不必盖印章。

(七)《就业协议书》的有效签约时限:

  1、毕业离校前,已办理“档案、户籍保管在校两年”手续的:

◆ 异地就业(包括非上海生源入沪就业、跨省市就业和省内异地就业)《就业协议书》的签订期限,受当地审批时间的限制(如:非上海生源入沪就业的审批截止日期为毕业当年的10月月31日。),超过规定期限,不再受理。

◆ 在生源地就业的,《就业协议书》的签订期限,与档案、户籍保管期限一致(2009年7月1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

  2、没有办理“档案、户籍保管在校两年”手续的:

◆ 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离校时仍未签订《就业协议书》的,由学校发给回生源地人事局的就业《报到证》,户籍由本人迁回原地,《就业协议书》不再有效。◆ 上海生源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签订的有效期限为“毕业后的一年之内”,即2008年6月30日止。

(八)鉴证、派遣与报到:

  学校凭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负责鉴证登记,并列入就业方案(异地就业的,需获就业地有关部门批准),然后办《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毕业生凭《报到证》按时到就业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凭《报到证》在学生报到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接收的具体手续和办理有关社会保险等手续。

  毕业生未签订《就业协议书》就业,或者领取了《报到证》之后,又不按时到单位报到或未及时申报户口,未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劳动手册》,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毕业生本人负责。

(九)我校2009年毕业生就业形势相对比较严峻,毕业生在3、4、5月份是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最佳时期,毕业生要调整心态,把握机遇,及时签约。

(十)以上条款若与上级文件相左,则按上级文件为准。

  慎重签订就业协议书

  一、协议书订立步骤:

  1、受约:毕业生持学校统一印制的就业推荐表、协议书,进入就业市场(或供需见面会),向用人单位提供上述材料,应视为“受约邀请”,用人单位收到材料,表示同意接收,并发给毕业生《录用通知》的,应视为受约。

  2、承诺:毕业生收到用人单位的接收函(或录用通知)的后,应再三斟酌,慎重考虑,与用人单位签约的即为承诺。(凡协议书上已填上“用人单位名称”的,毕业生要求更换协议书的,必须出具该单位同意不再续约的证明。)

  3、程序:

(1)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协议书上填写全部内容并签字盖章。

(2)用人单位或毕业生应在签订协议书起的十五日内,将协议书送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签证登记。

(3)学校对就业协议书进行签证、登记。

(4)办理一方必须在十五天内反还给对方的协议书。

  每位毕业生只能签订一份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在学生、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后生效,经学校签证登记后列入学生就业方案

  二、就业协议的解除

  1、单方解除:

(1)单方擅自解除,属违约行为,须承担法律责任。

(2)单方依法或依协议解除。如学生没取得毕业证书,毕业生考研究生,应聘公务员等。有事先约定的,解除方无法对另一方承担法 律责任。

  2、双方解除:

  经协商一致,取消原订立协议,使协议不再发生法律效力。故双方均不承担法律责任。

  3、解约的程序:

(1)双方解除协议的,应签署解除协议的书面文件;

(2)单方解除的,由责任方按就业协议的规定承担责任(依法、依协议解除 外),并由用人单位出具书面的《解除就业协议证明》;

(3)毕业生将解除协议文件或《解除就业协议证明》及新用人单位的录用证明交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

(4)学校就业管理部门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给予审核;

(5)经审核属“正常违约”的,发给新的《就业协议书》,学生可重新择业,属“恶意违约” 的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批准

  后,不再列入就业方案由学校将其户粮关系转至“生源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注:毕业生离校后,不再办理跨地区(省、市)的违约改派手续,需重新就业的,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已批准进沪就业,违约后要求回生源地的,需经就业办批准。

  三、签订就业协议应注意的问题:

  1、要认真了解和掌握国家的就业政策和规定。

  2、要认真研究协议书中的条款内容。

  3、对约定条款,要注意条款的合理性和本人的承受能力。

(1)服务期限。

(2)违约金,一般情况不超过第一个月收入。

(3)附后的约定条款。一定要有文字条款,口头承诺是不起法律作用的。

  4、时机和程序:

  在双方明确选择意向后,就要抓紧与用人单位签约,一经签约,便视为生效,不能随意更改。

  避免自荐洽谈时积极主动,签约时左顾右盼,瞻前顾后,犹豫不决而使用人单位犯疑虑,脚踏几只船往往丧失签约机会。

  签约后,即停止与其他单位继续洽谈,对已洽谈过的,应及时反馈信息,说明情况,以便对方另觅 合适人选。

  附: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 就业协议书

? 高校毕业生通过各种形式进行的自主择业,最终要通过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来完成,就业协议书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受法律保护。因此,要正确认识和对待,慎重签订就业协议书。?内容: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

?主要内容:

?1.单位:如实介绍情况,做好接收工作,办理报到接收手续时间一般不应超过20个工作日。

?2.毕业生:如实介绍自己情况,必须在“报到证”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道,无正当理由3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或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的,由学校将其档案、户口转迁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3.规定条款:略。

?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按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 就业协议书是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在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要求:“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相通之处:

?1.合同的性质一致: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

?2.主题的意思表达一致:当事双方都是在协商一致,充分表达主观意愿的情况下订立的。

?3.法律依据一致:就业协议是确立劳动关系的一种协议,用人单位对毕业生录用、接收工作之后,要有见习期(试用期),最低劳动年限等约定,这些内容,是与劳动合同的要求相一致的。因此协议应当遵循《劳动合同法》中的有关规定,发生争议纠纷, 应依法解决。

?不同之处:

?1.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而就业协议书只能适用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 2.适用主体不同。劳动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立即生效。就业协议除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方签字外,尚需学校介入,学校不是主体一方,不作为签字一方,但作为签证登记方,必须在协议书上盖章,没经过签证登记的,不列入就业方案。

?3.签订的内容不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的内容有九项,相比之下,就业协议的条款比较简单,主要内容有:

?(1).服务年限(含试用期,见习期)。

?(2).薪金报酬(试用期转正后)。

?(3).社会福利、保险。

?(4).违约金。

?(5).其他约定条款。

?4.适用的对象不同。劳动合同可以适用各类人员,而就业协议只适用于高校毕业生。

?5.签订时间不同。就业协议在前,劳动合同在后,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是分处两个相互联系的不同阶段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