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方开挖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3篇(土方开挖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内容)

综合文章 时间:2022-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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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方开挖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3篇(土方开挖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内容)

土方开挖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1

  4.1 设计文件未规定管道交叉处理时,应建议设计单位根据管道交叉的实勘资料,对管道交叉部位的加固补充设计。

  4.2 管道加固措施应征得管理单位的签认。重要的管道加固,作业时应邀请管理单位现场监护。

  4.3 作业中,严禁在加固的管线上行走和置物。

  4.4 拆除加固设施应遵守下列规定:

  (1)拆除吊架前,应邀请管理单位到现场,检查验收,确认

  被悬吊管道下方支垫牢固,符合要求并形成文件。

  (2)吊架拆除后,管道下的空间,应及时回填夯实。压实度应符

  合约《北京市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技术规程》(DBJ01—47—2000)的规定。

土方开挖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2

  2.1 土方开挖前,主管施工技术人员必须向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形成文件。交底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施工中涉及的各类地下管线、建(构)筑物位置、现状及

  其保护方法。

  (2)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2.2 开挖前应对地上障碍物妥善处理,对地下管线应按规定进行拆改或做出标记。

  2.3 沟槽、基坑底部开挖宽度应满足施工安全的要求。

  2.4 地层中有水时,应先将水位降至沟槽、基坑底设计高程50cm以下,方可开挖。

  2.5 严禁掏洞挖土。

  2.6 挖土时应按施工设计规定的断面开挖。当土质发生变化边坡可能失稳时,必须采取保护边坡稳定的措施后,方可继续开挖。

  2.7 开挖土方不得扰动天然地基。由于条件限制,施工中可能发生扰动时,应在开挖前与设计、建设(监理)单位研究处理措施,并按设计规定处理。

  2.8 在天然湿度的土质地区,地下水位低于开挖基面50cm以下,可开直槽,不设支撑,但槽深不得超过下表的规定:

  湿软亚砂、亚粘土:0.80m;亚砂、亚粘土:1.25m;粘土:1.50;坚实的粘土或干黄土:2.00m;

  注:直槽应根据土质情况设坡度,且不得陡于l:0.05。

  2.10 当沟槽、基坑邻近建(构)筑物时,应在施工前对建(构)筑物结构进行安全验算,确认符合安全要求。需加固时,应遵守有关安全规定。

  2.11 在变压器等供电设施附近挖土应遵守供电管理单位的规定。

  2.12 开挖中对沟槽、基坑影响范围内的已建地下管线和建(构)筑物应采取保护措施,并经常维护,保持完好。

  2.13 在有支护的沟槽、基坑内挖土时,应采取防止碰撞支护的措施。

  2.14 施工中发现危险物、文物和其他不明物时,必须停止作业,保护现场,不得随意搬动、敲击,并按有关安全规定办理。

  2.15 作业间歇时,严禁施工人员在沟槽、基坑内休息。

  2.16 采用混凝土灌注桩、碎石压浆桩、旋喷桩等结构支护的沟槽或基坑,应先支护,待支护结构达到设计规定强度后方可开挖。

  2.17 挖除旧道路结构应遵守下列规定:

  (1)现场应划定作业区,设安全标志,非作业人员不得入内。

  (2)使用风钻作业时,空压机操作工应服从风钻操作工的指令。

  (3)挖出的道路残渣应及时清理出场。

  2.18 挖掘机挖土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严禁挖掘机在电力架空线路下方挖土,需在线路一侧作业时,应设专人监护,确认现场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2)在距直埋缆线2m范围内必须人工开挖,严禁机械开挖,

  并约请管理单位派人现场监护。

  (3)在各类管道1m范围内应人工开挖,不得机械开挖,并

  宜约请管理单位派人现场监护。

  (4)挖土时应设专人指挥。

  2.19 使用推土机推土应遵守下列规定:

  (1)在深沟槽、基坑或陡坡地区推土时,应有专人指挥,垂直边坡高度不得大于2m。

  (2)两台以上推土机在同一地区作业时,前后距离应大于

  8m,左右相距应大于1.5m。

  2.20 人工挖槽应遵守下列规定:

  (1)槽深超过2.5m时应分层开挖,每层的深度不宜大于2m。

  (2)多层沟槽的层间平台宽度,未设支撑的槽与直槽之间不得

  小于80cm,安装井点时不得小于1.5m,其他情况不得小于50cm。

  (3)操作人员之间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横向间距不得小

  于2m,纵向间距不得小于3m。

  (4)层间平台应随时清理,并检查边坡,确认稳定。

  2.21 人工挖沟槽、基坑土方,采用起重机吊运土方时,现场自制与使用装土容器应遵守《北京市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DBJ 01—56—2001)第14章的有关规定。吊装作业应遵守有关安全规定。

土方开挖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3

  3.1 堆土应避开房屋、围墙等建(构)筑物墙体,当需靠其墙体堆土时,应依墙体状况、堆土高度等对墙体进行验算,确认安全。

  3.2 堆土不得掩埋消火栓、检查井、闸室、地下管道等设施,并不得妨碍其正常使用和维护。

  3.3 电力架空线路、变压器等供电设施下方,不得堆土。

  3.4 沟槽旁堆土,堆土距槽边不得小于1m,高度不得大于1.5m。

  3.5 土方运输穿越桥涵、架空管道、架空线路的净空应满足运输安全要求。遇电力架空线路时,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运输前,应现场踏勘,确认安全。

  3.6 土方运输中,遇机械、车辆、作业人员繁忙和道路较狭窄路段,应设专人指挥交通,确保安全。

  3.7 存土场应遵守下列规定:

  (1)存土场应避开建(构)筑物、围墙和电力架空线路等。

  (2)存土高度不得超过地下管道、构筑物的承载能力,且不

  得妨碍地下管线和构筑物等的正常使用与维护,不得遮压和损坏各类检查井,消火栓等设施。

  (3)存土场不得有积水。

  (4)存土场周围应设护栏,并设安全标志,非施工人员不得入内。

  (5)现场应设专人指挥机械、车辆。

  3.8 弃土场的'堆土应及时整平。作业时尚应遵守本细则第3.7款有关规定。

  3.9 自卸汽车运土应遵守下列规定:

  (1)装卸土方应设专人指挥。

  (2)严禁车辆运土时车厢内载人。

  (3)车辆在槽、坑边卸土时,汽车轮胎与槽壁边缘的距离应

  根据运土车辆荷载、土质、槽深和槽壁支护状况而定,且不得小于1.5m。严禁在斜坡侧向倾卸。

  3.10 使用机动翻斗车运土应遵守有关安全规定。

  3.11 使用手推车运土应装设挡板。

  3.12 使用轮胎式装载机装土应遵守下列规定:

  (1)作业区内不得有障碍物和非作业人员。

  (2)机械行驶时,机上除规定的操作人员外禁止乘其他人员,

  严禁铲斗乘人。

  (3)铲斗不得在驾驶室上方越过。驾驶室内不得有人。

  3.13 使用推土机配合作业时,应遵守有关安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