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工作暂行规定3篇 政府采购工作暂行规定文件

综合文章 时间:2022-10-21
【www.wendang123.cn - 综合文章】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收集的政府采购工作暂行规定3篇 政府采购工作暂行规定文件,供大家参考。

政府采购工作暂行规定3篇 政府采购工作暂行规定文件

政府采购工作暂行规定1

  关于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正确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政府采购政策法规的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政府采购法》以及其

  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凡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外,依照本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给予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计划而未编制的;

(二)不按规定内容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的;

(三)无政府采购预算、计划擅自采购的;

(四)不按政府采购预算、计划采购的;

(五)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自行采购的;

(六)以其他各种理由规避政府集中采购的。

  第四条 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或签订合同后,故意推迟验收采购项目时间和拖延付款时间的;

(七)拒绝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第五条 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党籍,行政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

(一)与供应商、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第六条 采购人不依法公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经指出拒不改正的,给予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党内警告,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七条 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给予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至撤职党内职务,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第八条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巧立名目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乱收费的,给予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九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违规干预正常的政府采购活动的;

(二)对违反《政府采购法》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政府采购资金的;

(四)与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以及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非法串通的;

(五)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情形。

  第十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逾期不作处理的,给予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政府采购市场,经指出拒不纠正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十二条 采购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干预政府采购活动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对从中谋取利益的,责令纠正,追缴非法所得,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至开除党籍,行政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十三条 对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共湖北省纪委、湖北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政府采购工作暂行规定2

  关于严肃政府采购工作纪律的暂行规定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加大源头治腐力度,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全县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内和预算外)采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必须纳入政府集中采购。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政府采购市场。采购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预政府采购活动。

  三、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依法公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

(二)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

(三)伪造、变造或者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

(四)巧立名目向采购人或供应商乱收费;

(五)不依照政府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四、采购人(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相关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自行采购或无政府采购预算、计划擅自采购或以其他各种理由

  回避政府集中采购;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

(三)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或与供应商、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恶意串通;

(四)开标前泄露标底或泄露投标人数及其有关情况;

(五)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商签订采购合同,或签订采购合同后,故意推迟验收采购项目时间和拖延付款时间;

(七)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

(八)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违规干预正常的政府采购活动;

(二)对违反《政府采购法》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政府采购资金;

(四)与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供应商以及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非法串通;

(五)与供应商的投诉逾期不作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的,纪检监察机关将按照有关规定并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采购参照本规定执行。

  八、本规定由中共江口县纪委、江口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政府采购工作暂行规定3

  全国官方采购师职业资格培训中心:www..com1、编制和批准部门采购预算

  采购程序的第一步是解决采购项目的确立问题。采购项目确立的方式是编制预算和批准预算。

  采购人(部门或单位)在编制下一财政部门预算时,应当将

  该财政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编制部门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按规定程序统一上报、审核、汇总、批复。(年初部门预算安排政府采购资金)

  2、填报采购计划、落实采购资金

  采购人采购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内的工程、货物和服务时,应填报《柏乡县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计划表》(以下简称政府采购计划表),报主管业务股室审核并落实采购资金(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采购项目是否列入部门采购预算;采购金额是否超过预算或追加预算和上级专项拨款,是否有分拆项目以规避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嫌疑),采购项目较多或配置、参数复杂的要附政府采购清单。

  3、采购方式审批及预算评审

  落实资金后采购人凭《政府采购计划表》、采购清单和资金来源

  证明等资料到政府采购办核准采购方式。财政投资工程的同时报送该项目批文及工程施工预算,并持施工图及工程预算交财政评审部门进行预算审核。

  为发挥集中采购优势,各学区及县直学校应于月底前上报主管部门次月的采购计划,由主管部门审核并连同本级采购计划一并汇总,于当月10日前持资金来源证明等资料到采购办核准采购方式后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拟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招标采购的,应向政府采购办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政府采购办审查后,报局长批准方可实施。

  4、采购代理选择

  采购人凭核准的《政府采购计划表》及工程预算审核结论书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采购。社会招投标代理机构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省以上有关部门授予的招投标代理资质;二是获得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登记备案资格。社会招投标代理机构需向政府采购办公室出具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质并备案。

  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书》,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本协议一式三份,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办各一份。

  5、采购招投标

(1)、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后,根据采购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编制招标文件,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论证后的招标文件要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采购办收到招标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县局减为2个工作日)如无异议,招标人方可发布招标公告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或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经批准采购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必须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全国官方采购师职业资格培训中心:www..com

(3)、招投标程序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开标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公开进行,在财政、监察、审计等行政监督

  部门的监督下邀请所有投标人、评标小组成员、采购单位代表参加。预中标结果产生后,招标代理机构要将预中标结果在政府指定的媒体上公示三日,三日内无异议,方可签发中标通知书。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4)、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自采购活动结束后5日内,向采购办备案谈判纪要、询价纪要及中标通知书等资料。

  6、采购合同签订

  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或代理机构确定中标人或供应商后,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拟定政府采购合同并报采购办备案,七个工作日内(县局减为2个工作日)如无异议,双方方可签订正式合同。可调价格合同和重大投资公共工程的施工合同经政府审核同意后,方可正式签订。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采购办备案,工程项目还应同时将监理合同一并报送。

  7、采购合同履行

  采购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严格按合同规定条款执行。合同履行中,因某些特殊情况需要终止合同的,采购人应当将终止合同的理由以及相应的措施,及时书面报采购办。采购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增加采购资金时,按原预算程序审批,并报采购办备案。

  8、采购合同验收

  供应商完成合同后,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对供应商的履约验收,并签发《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对于大型或者复杂的采购项目应请专业机构参加验收。工程项目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组织建设单位等进行验收或邀请国家认可的专业质量检测机构负责验收,验收合格各方均无异议后,填写验收报告;验收方应在验收书上签字,并对验收结果负责。

  9、采购决算评审(工程采购)

  工程项目完工后,施工单位应按合同规定编制工程决算(结算)书,报财政投资评审部门进行评审或竣工决算(结算)审计。

  10、采购项目备案及拨款

  采购单位将采购项目资料在政府采购办备案齐全后凭《政府采购计划表》、验收报告、正式单据、合同等有关资料办理拨款手续。

  11、采购档案管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顶级其他有关文件、资料。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