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联合会培训工作委员会章程3篇(上海企业联合会培训)

综合文章 时间:2022-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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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联合会培训工作委员会章程3篇(上海企业联合会培训)

中国企业联合会培训工作委员会章程1

  中学家长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家长委员会组织和职责

  第一条:家长委员会的构成

  家长委员会设立家长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家长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秘书长1名和委员若干名,家长委员会领导可兼任家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等。

  第二条:家长委员会产生办法

  学校每个班级在班

  主任协助下由学生家长推选出班级家长代表,每班推选1-2名。各班家长组成家长代表大会,由家长代表大会推选出家长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及其主任委员等。

  第三条:家长委员会成员条件

  一、认同致远中学办学理念,认同班级管理,对学生在致远中学的成长表示认可。

  二、热心教育事业,具备一定的教育专业知识,具有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

  三、沟通协调能力强。听取家长意见并向学校积极反映家长们所关注的问题。能为学校教师、学生发展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四、组织能力强,在家长中间有一定的影响力、号召力。

  第四条 家长代表、家长委员会委员任期一般为三年,每学年适当改选,可连选连任。学生毕业、转学等离校的学生家长,其家长代表、委员会委员身份自动取消;主任委员子女在其任期内离校时,需提前两周提出辞呈,由常务委员会推选一名副主任委员代任,主持常务工作。

  第五条 家长委员会委员职责:

  一、学习、宣传党的教育方针,关心、爱护青少年健康成长。

  二、了解学校教育工作现状,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提出积极意见和建议。

  三、密切联系本班所有学生家长,与他们充分交流意见,积极协调家长之间、社会部门与学校班级之间的关系,加强家庭与学校的联系。

  四、学习和掌握教育子女的科学知识及方法,针对子女的年龄特征、个性特点实施教育。

  五、举止文明,情趣健康,家庭和睦,家庭教育环境较好。

  六、协助学校组织的家长代表大会、家长会、家长接待日,举办开展家庭教育咨询,开办家庭教育论坛、教育沙龙等活动。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家长委员会的权利:

  一、获知学校的发展规划、办学目标和工作计划的权利。

  二、有对学校的教育发展、教育教学和日常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三、有作为其他家长的代言人,对学校工作及教职员工给予监督和评议的权利。

  第七条 家长委员会的义务:

  一、有收集其他家长意见和建议,促进家校之间相互了解和交流,并向学校反馈的义务;

  二、有义务参加学校组织的有关活动,主动支持学校的建设和事业发展。

  三、有帮助其他家长提高教育子女水平的义务。

  第八条 家长委员会要制定工作计划,讨论通过,征求学校意见后执行。

  第九条 学校要为家长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为工作开展提供方便条件和尽力协助,有计划地组织家庭教育培训。

  第三章 会议及制度

  第十条 每学年第一次班级家长会,在班主任协助下,各班推选出家长代表、家长委员会成员及主任委员等人选。

  第十一条 活动制度:家长委员会每学期至少举行2次会议,听取学校工作报告,就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研究确定委员会各项工作。参加会议的家长代表应达到会员代表总人数的80%。

  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由家长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召集或不召集时,其他家长会委员可以1/3以上联名召开,由家长委员共同推举一人临时组织并负责。

  第十二条 教育教学管理制度:每次上课前,学校发出授课时间、地点,每次授课或家长会实行签到制。家长委员会每学期结束前对本学期开展的工作和效果进行总结。

  第十三条 资料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家长学校的各种资料。分类分整理成册。

  第十四条 家长委员会开会时,校长、处室主任及教师代表可列席。

  第十五条:本章程自执行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学校和家长委员会共同研讨决定。

中国企业联合会培训工作委员会章程2

  家长联合会暨校家长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民主管理,建立家校合作机制,充分发挥家长们在在教育中的第三方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成立上海市实验学校东校家长联合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名称:上海市实验学校东校家长联合会

  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黑松路251号

  第三条:上海市实验学校东校家长联合会的宗旨:联合全校家长,以科学发展观配合学校教育,以群体关注的视角关注全校学生的成长与发展。建立家校沟通的管道,打造家校合作的平台。践行爱心培育理念,践行学校、家长、社区合作开放机制,为营造实验东校和谐教育生态、培养富有爱心和具有优秀时代特征的学生而工作。

  第四条:业务范围:参与学校重大决策,并在策划、准备、实施过程中给予配合与支持。独立举办家长活动及配合学校举办家校活动,联合家长、社区,为教育教学提供帮助。参与、协助、监督学校的管理工作,进行有关家校、社区、家庭合作教育开放机制方面探索。面向社会为学生们拓展教育资源。

  第五条:活动地域:立足于实验东校,以学校所在的碧云国际社区为中心活动地域,并将活动地域拓展到家长会员所在社区及区、市范围。

  第二章会员

  第六条: 构成:所有上海市实验学校东校家长或监护人均自动成为上海市实验学校东校家长联合会会员。同一家庭若有超过一名子女同时在本校就读,其家长会籍只作为一个单位计算。

  第七条:权力:所有会员享有提议、表决、选举权、被选举权。

  第八条:义务:上海市实验学校东校家长联合会会员有义务遵守本章程及经由会员大会或其最高权力执行机构通过的决议案。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九条:上海市实验学校东校家长联合会由全校家长会员、家长委员会和常设最高权力执行机构——校级家委会(以下简称校家委会)组成。(如果能够注册成为社团法人,则可成立理事会。)

  第十条:家长委员会:由全校在校生家长推选出来的代表组成。以班级为单位选举产生班级家委会,由班级家委会成员选举组成年级家委会,并以学年为单位选举产生学年代表组建校级家委会。

  第十一条:常设最高权力执行机构——校家委会:家长联合会、家长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均由经全校家长民主选举而产生的常设最高权力执行机构——校家委会执行。

  第十二条:产生形式:各级家委会均经过民主(分层)直选产生,校家委会 每逢偶数年的六月组织全校家长进行下一届家委会的民主直选。

  第十三条:任期:各级家长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限为两年,可连选连任;校家委会主任任期为两年,可连选连任,但最长任期不超过两届。校家委会有权增选、增补或调整委员人选,以填补年中学生毕业所出现的空缺等,但须通过家委会官方网站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职能架构:家长联合会设主席或名誉主席一名,可聘请做过家长委员会领导工作的有威望、有影响力、有知名度的在校或离校家长担任,也可由当届校家委会主任兼任。校家委会设主任一名(如主席无特别人选,校家委会当选后自然成为家长联合会主席)、副主任(兼学部主任)两名、校级秘书长一名、学部秘书长两名、委员若干名。副主任、秘书长、财务人员及其它工作人员由当选校家委会主任聘请任命。校家委会工作原则上实行秘书长负责制,动态设置:总召集人、总监督人、财务负责人、审计负责人、教学监督人(组)、生活监督人(组)、活动组织人(组)等责任人组,负责分类具体工作。设“特聘委员”扩展社会资源,提高家委会知名度,强化影响。

  注:每届当选主任可根据自己的工作需要和委员构成情况动态把握增加或减少职务的设置。

  第十五条:例会:家长联合会一般不召开全体大会,家长委员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全体大会,一般情况下会期定在新学年开学的第一个月;校家委会学期间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一般情况下会期定在每月的第二周的星期四下午。特殊情况召开特别会议。

  第十六条:特别会员大会:校家委会如接到不少于十分之一家长的联名要求召开家长联合会会员大会的提议,须在20天内召开特别会员大会,并须于开会前七天通知全体会员。

  第四章家委会委员的产生及条件

  第十七条:作为全校家长联合会的会员,每位在校生的家长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下,通过全校家长的分层直接选举产生班级家委会成员、年级家委会和校级家委会成员。按照民主选举程序的要求,其规则如下:

①班级家委会候选人的产生可以经过自荐、家长推荐(本人表态愿意)、班主任老师邀请(本人表态接受)等三种方式产生,然后经全班家长和老师的投票确定。每班5人,得票多者为负责人。

②年级家委会候选人的产生由各班级家委会选举出2名组成,经过自荐、班级家委会推荐(本人表态愿意)、班主任老师邀请(本人表态接受)等三种方式产生,然后经班级家委会成员投票确定。再由当选年级家委会成员投票选出负责人。

③校级家委会候选人的产生由各年级家委会经过自荐、年级家委会推荐(本人表态愿意)、学年组长邀请(本人表态接受)等三种方式产生,然后经年级家委会成员和学年组长老师投票确定。每年级2人,超过5个班的年级3人,最后在家长委员会全体大会上表决通过。

④校级家委会主任人选由前任主任推荐(本人表态愿意)、校级家委会推荐(本人表态愿意)、校方邀请(本人表态接受)等三种方式产生,由全体当选校级家委会委员表决予以确认。

⑤校级家委会委员候选人评选标准:

  有爱心、有耐心、有素质、有大局观、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协调能力,有义务奉献精神,愿意为东校家委会工作、愿意为东校的孩子们的成长尽力。

⑥所有选举过程均应详细记录,其选票汇总至校家委会后最低保存(两年)。

⑦为了充分发挥家长的社会资源和智慧资源,增强和扩大家委会的运作能力,使家委会的工作更具社团性,在校级家委会层级中增设“特聘委员”,其人数不超过校级家委会委员总数的1/5。聘请曾经在本家委会中担任过重要职务并有一定贡献的离校家长或本人具有相当的能力和资源以及具有相当的社会知名度影响力的在校家长担任。

⑧新入校的一、六年级当选的班级、年级、校级委员均有3个月的考核期,考核期满后征求家长和老师的意见后调整或确定。

  说明:

  1、其中第③④⑤中的“班主任老师邀请”“学年组长邀请”等行为,只有在没有自荐、家长推荐不成的情况下才能实施。“校方邀请”的行为也只有在前任主任推荐本人不愿意、校级家委会又推荐不出主任人选的情形下方可实施。

  第五章家委会委员的职责

  第十八条:家长委员会委员应理解学校的办学理念、教学规划和发展目标,与学校同心协力培养子女。

  第十九条:各级家委会委员必须自觉遵守《家委会委员行为指导》,规范自己的工作行为;必须严格执行《家长委员会工作程序》,不越权、不脱节,保障工作良性循环、有序进行。

  第二十条:校级家委会委员应当遵守承诺,积极参加例会、值班、其它会议等日常工作,并在工作中严守保密原则,不得私自泄漏会议内容和接待来访内容。内四次或连续三次不到会以及违反值班规定一次者,劝其请辞。情节严重者校级家委会有权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二十一条:各级委员应与本班本年级的学生家长保持联系,听取家长意见、要求,广泛接受家长为学校各项建设所提出的建议方案,通过校家委会向学校反映家长们所关注的问题。协调家校联系,促进家校的相互了解和交流,起好家长与学校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参加校家委会的选举,在因故无法出席家委会选举会议又不放弃权利时,应填写规范的书面投票书,确保选举的法律意义。

  第二十二条:积极参与、配合学校举行的重大活动,协助学校加强科学管理。协助本班本年级搞好组织工作,开展各项有益活动,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协助学校加强纪律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纪律观念和安全意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二十三条: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和学校声誉,代表家长参与社会服务、社会监督和学校教育管理工作,定期召开工作会议,总结过去工作情况及安排后阶段的工作任务。

  第六章校家委会的权力

  第二十四条:作为经全校家长民主选举而产生的常设最高权力执行机构——校家委会,对于学校的重要事宜、重大事件、重大决策以及涉及学生、家长的事务有知情权、话语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对政府义务教育阶段的相关政策和决定有知情权和以公民、纳税人身份代表东校全体家长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校家委会有权对学校的教学内容、方法和质量进行观察与监督; 有权参与学校的教学活动为提升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积极献计献策,有权在教导处同意的前提下选班听课,并就所发现的问题写出书面议案,与校方进行交流和研讨直至督办解决,但不得直接干预教学。

  第二十六条:校家委会关注学校内外的安全情况,并对学生的安全状况行使监督权,当在校园内及学校周边发现安全隐患时,有权向学校陈情、提建议并督办解决问题的全过程。

  第二十七条:校家委会代表全校家长配合学校对食堂等后勤服务部门的工作进行有效监督,定期与不定期的对卫生条件和餐食质量进行检查,如发现卫生不良、粗制滥造、短斤少两、以次充好、变质有毒等劣质服务和侵权行为,有权适时制止同时向学校反映督办解决,如造成后果则保留代表家长追究当事人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校家委会受全校家长联合会的委托,管理“爱心基金”,有权依照《实验东校“爱心基金”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严格行使管理权和支配

  权。做到公开、公正、合法、透明,接受全校家长们的监督。每审计一次,审计报告通过家委会网站和家长委员会全体大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校家委会在大多数家长赞同下,以完全自愿的原则开展社会教育等有益活动,有权联合社区学校等社会办学机构为实验东校的孩子开设校外的有益课程和晚托班。校家委会不获利。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家长委员会成员须自觉履行自己的职责,遵守家长联合会章程,执行有关决议。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委员,经该委员所在班级半数以上家长联名提议或校家委会讨论决定可予以取消资格。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在上海市实验东校家长委员会。修改权在校级家委会。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在全校家长委员会全体大会上通过后生效。修改本章程时,须经全校家长委员会全体大会再次表决。

  上海市实验学校东校家长联合会

  2010年9月第六次全体大会通过

中国企业联合会培训工作委员会章程3

  走进非洲企业联合会章程(草稿)

  厦门新迪集团“联合会筹备小组”

  2013年10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五章 监事会

  第六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七章 章程的通过与修改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联合会的名称是走进非洲企业联合会,英文名称是 Enterprises Joint Association of Entering Africa,缩写为 EJAEA。第二条 本联合会是在非洲从事经贸合作以及有意愿“走进”非洲从事投资及经贸合作的企业、团体自愿结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联合会的宗旨是:团结带领广大会员,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联合会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企业自主办会、服务立会、诚信兴会;组织企业抱团形成合力并与国际组织一起为非洲的工业革命和社会发展作出更多贡献;充分利用协会与政府畅通的沟通渠道,架起企业与政府联系的桥梁;发挥协会影响力,与非洲国家及其他国际组织建立和发展关系;与国际组织和银行合作,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第四条 本联合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联合会会住所:本联合会注册地址为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兴港路651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联合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政策。宣传党的方针和国家有关对非政策和法规,加强在非洲从事经贸合作以及有意愿“走进”非洲从事投资及经贸合作的企业、团体之间的联系,支持和引导会员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二)提供服务。举办经贸活动,促进交流与合作;提供信息、法律、融资、技术、人才、培训等方面服务;增进与境外工商社团的交往,促进会员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三)反映诉求。畅通渠道,积极反映会员合理诉求;开展调查研究,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制和政策环境等提出政策建议;

(四)维护权益。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五)加强自律。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制订自律公约,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增强会员诚信意识,倡导诚信经营,推动诚信建设;引导会员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第七条 本联合会举办行业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和向社会发布行业信息时,按照国家法规和相关行业管理规定开展工作。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团体会员、暂不接受个人成为会员。

(一)企业会员包括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控股的企业、国有企业及私营企业,港澳台企业等;

(二)团体会员包括行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境外联合会等经济类社团以及与企业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或机构;

(三)在非洲有实体或注册的中国企业,尤其重点发展基础设施(公路、铁路、能源、石油等)、农业、制造、物流、旅游、房地产等行业企业。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联合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联合会的章程,遵守本联合会的自律公约;

(二)有自主加入本联合会的意愿;

(三)在本联合会所涉及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联合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联合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联合会提供的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联合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其他。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联合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联合会合法权益;

(三)按本联合会要求参加会议和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办理本联合会委托或交办的工作;

(六)其他。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联合会,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联合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报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告。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联合会实行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设立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长办公会。

  第十六条 本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监事会报告;

(四)制订和修订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下列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本章程的修改;

(二)本联合会的终止。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 5 年召开一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联合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全国工商联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决定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八)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联合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会议;

(三)研究需提交理事会讨论事项;

(四)审议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交理事会决定;

(五)审议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六)研究决定联合会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议须有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会长办公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联合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联合会业务领域内社会形象好、代表性强、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三)热心联合会工作,作风民主,办事公道;

(四)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联合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由会长办公会提出建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会长、副会长届中调整,须经会长办公会议通过,理事会议进行确认。

  第二十七条 本联合会会长、副会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三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由理事会提出建议,报经民政部批准后,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联合会会长为本联合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联合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受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经民政部批准,可以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联合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九条 会长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决议落实情况。第三十条 本联合会根据需要可设常务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由会长从副会长中提名,最多不超过 7 名,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理事会批准。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联合会设秘书长1名。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尤其是认真学习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熟悉工商联的性质和任务;

(二)了解本联合会业务领域的发展情况,熟悉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社团管理规定,能够对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提出意见;

(三)具有较强的执行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四)谦虚谨慎,以诚待人,廉洁奉公,办事公道,有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

(五)任职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

(六)身体健康,能专职从事秘书长工作;

(七)未受过刑事处罚;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 本联合会秘书长为专职,实行聘任制。由会长办公会集体研究提出人选,由理事会聘任,报民政部备案。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主持召开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有关日常工作事项;

(三)组织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出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与解聘意见,经会长办公会同意后,办理聘用与解聘手续;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罢免: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和本联合会内部管理制度的;

(三)营私舞弊、失职渎职,给本联合会造成严重损失;

(四)考核不称职的;

(五)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第三十四条 罢免程序:

(一)本联合会会长、副会长、理事受本联合会会员监督。会员对违法或者严重失职的上述人员有权检举或者提出罢免意见;

(二)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会员或百分之三十以上理事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会长、副会长。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本联合会理事会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由本联合会理事会进行投票表决;

(三)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会员联名,可以要求罢免理事;罢免理事应由理事会讨论通过,提交会员大会确认;

(四)会长考核不称职的,停止其职权,由理事会履行程序。在新会长产生前,由副会长主持联合会工作。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联合会章程和本联合会内部管理制度的;

(三)营私舞弊、失职渎职,给联合会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考核不称职的;

(五)有其他应当予以解聘情形的。

  秘书长的解聘由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报理事会进行确认。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 5 至 7 人组成,其中监事长 1 名,副监事长 1 至 2 名,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第三十七条 监事长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坚持原则,工作务实,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未受过刑事处罚;

(四)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五)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 70 周岁。

  第三十八条 理事会成员、秘书处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九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议;监事长、副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议。监事有权向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提出质询和建议,但不参与表决。第四十条 监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其职权是:

(一)监督理事会、会长办公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或秘书长等的行为损害联合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监督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履行决议情况;

(三)检查联合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会议纪要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四十二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员大会予以罢免: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三)严重渎职,给本联合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四)故意瞒报有关违法违规情况的;

(五)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第六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四十三条 本联合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为企业服务的专项业务服务费;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接受政府委托服务项目的定额补贴或政府资助;

(五)内外企事业单位和团体及个人的捐赠;

(六)利息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本联合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会费收取标准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联合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六条 本联合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本联合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联合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 本联合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联合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五十一条 本联合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 章程的通过与修改

  第五十二条 对本联合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本联合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联合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五条 本联合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六条 本联合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直接终止:

(一)连续 2 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二)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筹备成立最低数量;

(三)连续 2 年不召开章程规定的会议或召开会议达不到法定人数。第五十七条 本联合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八条 本联合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五十九条 本联合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联合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合会的理事会。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Power by YOZOSOF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