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3篇

综合文章 时间:2022-10-15
【www.wendang123.cn - 综合文章】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收集的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3篇,供大家参阅。

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3篇

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1

【发布单位】

【发布文号】豫政[1994]90号 【发布日期】1994-12-28 【生效日期】1994-12-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加强

  我省文化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报告的通知

(豫政〔1994〕90号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现将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我省文化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报告》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我省文化娱乐场所

  消防安全管理的报告

  今年以来,全国文化娱乐场所火灾突出。截止目前,已发生特大火灾90起,直接经济损失1.6亿多元。特别是入冬以来,文化娱乐场所又连续发生三起特大恶性火灾,损失惨重。

  11月15日,吉林省吉林市银都夜总会发生特大火灾,同时烧毁市博物馆和图书馆。这起火灾共烧毁建筑5800平方米,烧毁古文物件,世界早期邮票枚,黑龙江省送展的7000万年前的大型恐龙化石(长11米,高6.5米)也被烧毁,烧死2人,直接财产损失671万元,文物价值难以估计。11月27日13时,辽宁省阜新市艺苑歌舞厅发生特大火灾,烧死234人,伤30人,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12月8日下午6时30分左右,新疆克拉玛依市友谊馆发生大火,正在馆内观看文艺演出的中小学生,有300多人被烧死或窒息而死,100多人受伤。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全国连续发生三起特大火灾事故,教训十分惨痛。

  据调查,我省在文化娱乐场所方面火险隐患也比较突出,火灾事故时有发生。2月2日,濮阳市濮阳宾馆歌舞厅因电器故障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19万多元。7月15日,漯河市大富豪夜总会由于日光灯镇流器发热引起短路造成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近7万元。12月12日凌晨2时许,安阳市红旗路阳光美食娱乐城发生火灾,经济损失4万多元。发生火灾的原因:一是电气设备安装不规范。有的电线乱接乱拉,不经穿管敷设;大部分供电线路为单回路,无事故照明设施。用电严重超负荷,有的霓虹灯、高压碘钨灯等安装在可燃结构上,高温后极易引起火灾。二是室内用来装修装饰的宝丽板、胶合板、软包布、海棉、地毯、木质(可燃塑料)吊顶等材料大部分易燃可燃,未经防火阻燃处理就投入使用,一旦发生火灾,会造成火势迅速蔓延扩大。三是不按规范要求设置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有的为了便于收费,将原有的安全出口堵塞封死,有的只设一个安全出口,一旦发生火灾,人员极难疏散逃生。四是灭火设施缺乏。相当部分的文化娱乐场所,室内没有消火栓和自动报警、自动喷淋系统;有的虽有但数量不足,造成初起火灾扑救不力。五是烟火制度不严。场内随意吸烟,烟头乱扔,点燃蜡烛未用不燃材料进行隔离保护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反映了一些文化娱乐场所的经营者防火意识薄弱,只重经济效益,忽视消防安全;有相当一部分文化娱乐场所未经消防部门审核批准就施工、营业;有的单位存在重大火险隐患却不按消防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冒险营业,缺乏起码的安全条件;有的防火措施不落实,职工不懂安全和救火逃生常识等等。

  目前,我省文化娱乐场所发展迅速,据不完全统计,全省已有文化娱乐场所2400多个,如不加强管理,难免重蹈东北和新疆火灾的复辙。为了认真吸取已发生的特大火灾的教训,切实做好我省的文化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明电〔1994〕38号紧急通知和公安部、文化部、工商行政管理局公明发〔1994〕3174号联合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一、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文化娱乐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文化娱乐场所是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事关重大,人命关天。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领导要认真贯彻江泽民总书记“隐患险于明火,防范重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指示精神,以对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把消防安全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切实实效的措施加以解决,确保文化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

  二、二、各地要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对文化娱乐场所进行一次全面的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最近,国务院办公厅和公安部、文化部、工商行政管理局先后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地由政府牵头,公安、工商、文化等部门参加组成安全检查组,对文化娱乐场所进行安全检查。结合我省的情况,按省政府12月17日电话会议要求,对全省各个文化娱乐场所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检查的范围: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娱乐城、台球室、电子游戏厅、影视厅、影剧院、体育场(馆)、音乐茶座、宾馆、饭店、商场和其它文化娱乐场所。检查的重点:建筑结构耐火等级、防火分隔、疏散通道、装修材料、电器、照明及消防设施,经营管理和安全防范措施等。检查的标准:(1)大的文化娱乐场所要建立消防安全领导组织,有占职工总数的30%以上的专职、兼职消防队员,有健全的消防安全制度,并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常识培训;小的文化娱乐场所应有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2)文化娱乐场所建筑要符合防火要求,建筑耐火等级应为一、二级,并与其它楼层采取防火分隔;每个场所消防安全出口不少于二个,出口宽度不得小于1.4米;并有明显的疏散照明标志。娱乐场所容纳人员原则上按每2平方米1人入场,不准超限度售票入场。(3)电气安装要规范;配电室应单独设置,或与总控制室设在一起;应有双回路供电,用电负荷不应大于或等于设计负荷,电线线路应穿管敷设,穿管为难燃或不燃材料,霓虹灯、舞台灯、旋转灯要与可燃物保持一定的散热距离。(4)室内装饰不应降低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所用可燃装饰材料要经过防火阻燃处理。(5)大、中型文化娱乐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档次高、设计豪华的还应设置自动报警、自动喷淋系统,重点部位应配置足量的灭火器。

  三、三、加强对文化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各地要在安全检查的基础上,对每个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状况进行总体评估,分清情况,提出具体整改措施。对于正在经营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的文化娱乐场所,要补办审核手续,完善安全措施;对存在重大火险隐患的,要责令停业整顿和限期整改,逾期不改者,予以吊销营业执照;今后,凡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的文化娱乐场所,一律不准开业。

  四、四、公安机关要严格消防监督,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惩重大、特大火灾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国家赋予的消防监督职责,对各类工程项目都必须按照国家规范严格防火审核。对已发生的重大、特大火灾事故,要认真逐起查清原因,追究肇事者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和行政责任,并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法人代表严肃处理。

  五、五、各级公安、文化、工商部门要在政府的领导下,密切合作,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扎实地开展工作。特别要把这次文化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抓紧抓好,减少事故隐患,避免重大火灾发生,为人民群众提供一个安居乐业的消防安全环境。公安消防部门应于明年2月20日前将治理情况报当地政府,同时报省公安厅消防局。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各部门贯彻执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2

【发布单位】

【发布文号】闽政[2001]48号 【发布日期】2001-12-25 【生效日期】2001-12-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闽政[2001]4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省公安厅《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是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的迫切要求,对于加快我省城镇化进程,促进全省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积极作用。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照既积极又稳妥的原则,周密部署,协同配合,精心组织实施,扎扎实实地把这项工作做好。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福建省公安厅 二00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近年来,我省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粮食厅关于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闽政办[1999]229号)精神,积极稳妥地开展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为加快我省城镇化进程,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重要贡献。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6号)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化和小城镇发展步伐,进一步增强经济发展后劲的要求,现就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一、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目的和原则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是为了适应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不断推动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进一步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就近向城市和城镇转移,促进人才合理有序流动,促进小城镇建设健康发展,加快城市化进程。通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使户籍登记能够如实反映公民的居住和身份状况,为有效地行使各项行政管理职能奠定基础。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原则:一是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各地要结合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实际,因地制宜,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使户籍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二是坚持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要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承受能力,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内容

(一)建立全省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自理口粮户口及其他类型的户口性质划分,实行户口登记管理一体化,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二)取消进城人口计划指标管理,实行以居民合法住所、职业、经济来源等主要生活基础为户口迁移落户依据。以准入条件取代进城人口控制指标,准入条件由各设区的市政府制定。福州、厦门要进一步发挥全省经济中心的龙头带动作用,实行优化结构的人口政策;其他设区市要充分发挥区域中心的作用,实行适度扩张的人口政策。

(三)进一步放宽科技人才的户口迁移管理政策。吸收各种科技、管理等紧缺专业人才(中高级职称的科技、管理人才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来我省城市、城镇落户;各种专业人才到我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和科研机构、省重点建设工程、艰苦地区工作的,在城市有居住条件的,允许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城市登记常住户口。

(四)对在城市购买住房或在城镇购买住房、合法自建住房,人均面积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并且已在城市、城镇居住生活的房屋产权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在住房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

(五)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来我省投资兴办实业,可照顾其境内亲属在投资所在地城市或城镇登记常住户口;在城市或城镇投资兴办实业的内地居民,可照顾其本人及其直属亲属在投资所在地落户,具体标准由各地政府确定。

(六)“三投靠”人员(父母投靠子女、夫妻互相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按照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实行自愿投靠迁移户口,保证“三投靠”人员正常迁移。主要内容:新生婴儿和未成年子女可随父或随母在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夫妻投靠户口可迁往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父母需投靠子女的,户口可迁往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

(七)在设区的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村委会成建制转为居委会,转制后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保持不变;因城市扩展土地被征用,实际居住在该城市的无地农民,原村民户口均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八)就读于我省大、中专院校的学生,入学时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办理或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毕业落实就业单位后可直接将户口迁移到就业单位所在地落户。

(九)全面推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是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在此范围内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以及在小城镇投有一定资金兴办实业的人员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城镇申请办理常住户口。

  在小城镇建成区范围内,人均耕地低于所在县(市)人均水平三分之一的,其村委会应在保持集体经济组织权益不变的前提下,成建制转为城镇居委会,原村民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对户口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农民,根据本人意愿,可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也允许依法有偿流转;在当地政府规定的时限内,可享有原村级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的权益,并承担相应义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执行承包合同,防止进城农民耕地撂荒和非法改变用途。对进城农民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要适时置换,防止闲置浪费。

  到小城镇落户的农民,允许三年内执行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已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人员,在教育、就业、兵役、社会保障等方面享受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待遇,并承担相应义务。

  三、三、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切实负起责任。公安、计划、建设、民政、农业、国土资源、宣传、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教育、计划生育等部门要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按照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的精神,及时调整有关政策和规定,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公安机关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好组织和业务指导工作。对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工作,县(市)人民政府要提出具体实施意见,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广泛开展宣传,抓好配套措施的落实。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安定稳定,各地公安机关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运用多种新闻媒介广泛宣传改革和加强户籍管理的目的、原则、内容,把政策交给群众,并注意把握好宣传的重点和尺度,争取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与配合,防止出现“一哄而起”,盲目扩大规模。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积极慎重地抓好涉及到土地、社会保障、计划生育等与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丁关问题的配套改革。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积极稳妥地解决好从事非农产业本地农业户口转换后原享有的计划生育、宅基地、集体经济分红等有关权益的转换、衔接问题;抓好村级资产重组划分、土地划让、社会福利保障、计划生育等各项配套措施的改革,保证农民户口转换后,权利和义务到位,享受原城镇居民的同等待遇。通过解决这些有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提高广大人民群众支持和参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积极性,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促进我省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稳定。

(三)严格执行户口准迁制度。对办理常住户口迁移的人员,不再实行计划指标控制管理。各地公安机关要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按照户口迁移条件,统一进行户口核准登记。申报办理户口迁移的,必须由本人持有关证明材料向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经审查,确认符合条件的,报请县(市、区)公安机关核准。公安机关要切实负起责任,按照群众自愿申报、居住地登记户口、人户一致等原则进行审核,并按照户口迁移程序办理落户手续。凡不具备落户条件的,一律不予办理;对弄虚作假、违法违纪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要严格执行国务院的规定,办理户口不得收取城镇增容费或类似增容费的费用。严禁任何地方和有关部门以任何理由在户口迁移中乱收费、乱摊派和乱罚款。各地要加大检查和处理力度,对违反规定的,要坚决追究直接责任者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切实保障公民户口登记迁移的合法权利。

(四)严肃政令,确保畅通。在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过程中,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户口管理政策规定,全面清理和修正与之不一致的做法。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广大民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改善工作环境和服务态度,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要公开政策规定、办事程序,落实责任制;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规范户籍管理制度。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3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公安厅拟定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我省城市化进程,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人口合理有序流动的重大举措。各市一定要高度重视,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扎实工作,保证户籍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为确保改革措施落到实处,各市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于2004年10月1日前报省政府核准后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山东省公安厅

(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快城市化进程,实现省委工作会议确定的提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目标,更好地为建设“大而强、富而美”的社会主义新山东服务,现就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打破城乡分割,实行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

  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的划分,按照常住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农村人口在城镇登记常住户口后依法享有当地居民应有的权利,承担应尽的义务。公安机关作为户籍管理的主管机关,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城乡户口登记和门(楼)牌管理制度,尽快实现一体化管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村(居)委会不得对公民依法申报登记户口设置任何限制或附加条件。取消设立的“人口控制办公室”等各类城镇人口迁移控制管理机构,由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办理户口。坚决杜绝对办理户口人员收取城市增容费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二、实行积极的人口迁移政策,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

(一)放宽落户条件,增强大中城市发展活力。

  1.公民为城市招商引资达到一定数额或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达到一定规模,纳税达到一定年限或数额的,招商引资、投资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在该城市落户。为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对民营企业的职工可适当放宽落户条件。

  2.被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式录、聘用,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以及我省急需的高级技术工人、技师或其他在技术、管理等方面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在工作所在地落户;具有大专学历(含高级技工学校学历,下同)且聘用期满3年,或具有

  中专学历(含技工学校学历,下同)且聘用期满5年,按时缴纳养老保险金人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在工作所在地落户。虽无一定学历但聘用期达到当地政府规定年限,按时缴纳养老保险金的人员,本人可在工作所在地落户。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降低落户条件。

  3.公民通过合法方式获得住宅,并取得房产证书,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条件的,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在购房地落户。港澳台和国外人员购买商品房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条件的,其内陆近亲属可在购房地落户。

(二)实行人才户口城乡自由流动政策。城市各类中高级科技人才和已在城市落户的大中专毕业生愿到小城镇和农村工作的,实行户口来去自由的政策,其户口既可保留在原城市,也可迁往工作地区,也可以再由工作地区迁回原居住城市。

(三)实行《山东省外来人才居住证》制度。凡属我省引进的人才,并取得《山东省外来人才聘用证》,到山东工作而不在山东落户的,发给《山东省外来人才居住证》,凭证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四)全面放开县域内户口迁移政策,加快发展小城镇,促进农村人口向小城镇集中。公民在县域内(含县级市)有合法固定住所,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均可在住所所在地落户。虽无合法固定住所,但被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式录、聘用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或这些单位引进的人才,本人可在单位所在地落户。

(五)取消投靠人员户口迁移条件限制。属夫妻投靠的,不受年龄、婚龄的限制。属父母投靠子女的,不受身边有无子女的限制。属子女投靠父母的,未婚子女不受年龄限制。

  三、积极推进配套改革,搞好相关政策之间的衔接

  户籍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级人事、教育、劳动保障、建设、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农业、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民政等有关部门,要深入研究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尽职尽责,积极配合,认真抓好涉及土地、社会保障、计划生育、优抚、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等与户籍制度改革相关的配套改革。搞好相关政策之间的衔接,将国家对农村居民、城镇居民实施相应政策的依据,由目前的按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划分,尽快统一到以居民是否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有承包土地,或长期从事林牧渔业等生产)来划分,建立起新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公安机关对现有的农业、非农业户口登记资料保留1年的过渡期(截止到2005年9月底)。过渡期内,有关部门仍可以按原农业、非农业户口为依据实施有关政策。

  四、加强组织领导,保证户籍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是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的迫切要求,也是贯彻社会主义法制公平、公正原则的需要,对于加快我省城市化进程,引导农村人口向城市有序转移,促进城乡劳动力统一市场的形成,促进全省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积极意义。各市一定要高度重视,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扎实工作,保证户籍制度改革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