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处罚决定3篇 违规处罚决定

综合文章 时间:2022-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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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处罚决定3篇 违规处罚决定

管理处罚决定1

  鑫运公司处罚决定

  针对2014年4月3日上午,公司企管部对我公司地面各岗位大检查时发现存在的如下问题,我公司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1、皮带队:队长、副队长上班期间看电视、洗衣服。(皮带

  队队长、副队长各考核5分)

  2、食堂:①无台帐登记;②无食谱、价格公示;③餐厅灶房、灶具卫生差。(考核司务长邓庆一同志个人15分)

  3、资产科:资产科室内卫生差、文件资料摆放乱。(科室考

  核5分)

  4、生产楼:①楼道、卫生间卫生差;②生产楼各科室卫生差。

(安全科、生技科、防治水科、通风科、安指中心、监控室地测科各扣5分,连带当日值班矿长史玉强同志考核5分)

  鑫运公司: 考核办

  2014年4月4日

管理处罚决定2

  事故处罚通报

  2010年1月26日早7:50分左右,现场生活区2层西侧第2间宿舍发生火灾,事故系重庆市天晖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工人杨波(出生,男,身份证号:***411)违反项目部宿舍用电管理规定,私自乱接电线引燃被褥所致。后经项目部人员、东城区消防支队、王府井消防中队等全力扑救,将火灾及时扑灭。虽无重大人员伤亡,但影响极为恶劣,正值北京市“两会”期间,给政府主管部门、协和医院和我集团公司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严重损害了我公司声誉。为严惩违章、警示告诫责任人,项目部研究决定做出如下处理:

  1、对重庆市天晖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队长杜高明个人罚款5000元,现场负责人汪昌德个人罚款3000元,后勤管理员成建个人罚款2000元,当事人杨波本人罚款3000元处理。

  2、由此事故导致总包方的一切经济损失由重庆市天晖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包括:为消除此次恶性事故造成消极影响的费用及修复活动板房的人工、材料费,消防灭火器材的更换费用等。

  3、由此事故导致各级政府、业主等相关部门的经济处罚均由重庆市天晖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4、对总包方项目执行经理、现场经理等责任人的处罚决定另行通告。

  望重庆天晖领导和各参建单位引以为戒、认真反思,加强现场安全、消防管理工作,抓培训教育、抓监督落实,并警示所有本工地施工人员吸取此次事故教训,警钟长鸣,坚决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中建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协和医院项目经理部

  2010.1.27

管理处罚决定3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被处罚人:

  地址:

  本机关依法查明。

  以上事实有

  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

  的规定。现依据

  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

  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或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

****年**月**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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