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疫申报制度3篇 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综合文章 时间:2022-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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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疫申报制度3篇 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检疫申报制度1

  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一丶为有效防控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养殖场的生猪在离开养殖场前必须实行场地检疫申报。

  二丶生猪在出场前2—3天(或当日)向当地乡镇(街道)动物卫生监督分所(报检点)申报动物产地检疫。

  三丶生猪必须经强制免疫和佩戴动物标识后,方可申报。

  四丶生猪经当地乡镇(街道)动物卫生监督分所(报检点)检疫人员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场。五丶运输生猪的车辆装载前和卸载后应清洗消毒,并取得动物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六丶货主凭动物产地检疫证明和消毒证明运输丶经营。生猪调出县境的须凭当地乡镇(街道)动物卫生监督分所(报检点)开据的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到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换取出县境检疫合格证明。

  七丶未经检疫的生猪禁止调离本场。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实行隔离观察丶治疗。八丶申报产地检疫数作为项目申报核定出栏数的重要依据。九丶违反上述条款安《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接受处罚。

  场长工作职责

  一丶负责养殖场的全面管理与技术工作。及时向上级主管领导提交前阶段工作情况和下阶段经营管理计划。

  二丶严格按照生产程序和各项技术要求,对生产进行科学系统的管理。三丶加强对员工的业务培训和法制教育。

  四丶经常深入生产第一线,及时解决问题,总结经验。完善管理措施。五丶掌握和了解市场信息,组织开拓销售市场,开发原材料供应基地。

  六丶负责落实场规场纪,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团结全场上下一心,圆满完成生产计划和利润指标。

  防疫员工作职责 一丶严格执行养殖场免疫程序,配合技术人员对各种疫苗的免疫效果进行检测。牢固树立养重于防丶防重于治的理念。二丶负责全场的免疫接种工作,并对免疫批次丶日龄丶头数丶免疫日期和疫苗产地丶批号丶使用剂量等情况,认真写记录。

  三丶负责全场的消毒组织工作,并负责场内医疗器械丶防疫器械的卫生消毒工作。四丶严格按技术规范使用和保存疫苗。临近失效期的疫苗必须及时报送厂长处理。失效疫苗不准使用。稀释后的疫苗要求两个小时内用完,疫苗瓶及剩余的疫苗要集中保存妥善处理。五丶注射器要清洗消毒后使用,坚决执行一畜一个针头制度,局部用碘酒消毒。六丶严格执行养殖场消毒程序药品的使用规定,每次消毒液亲自配置,并记录消毒对象丶用药名称丶配比浓度。

  饲料员工作职责

  一丶组织好养殖场生猪各阶段饲料的工作计划,严把饲料的质量关,数量关,严禁霉败变质饲料和其他不合格饲料进场。发现有霉变或其他质量问题,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向场领导反映处理。

  二丶按时按量准备好各舍各品种饲料。

  三丶及时翻仓和晾晒,严禁饲料在场内发生霉败变质,严禁使用霉败变质原料。四丶加工按规定程序来操作,搅拌要均匀,计量包装要准确。五丶每种原料使用时必须准确过秤,严禁估计或过秤不准。六丶配合技术人员做好饲料投药工作。

  七丶按时上报当天饲料的加工丶发放和余缺情况,月底配合统计保管人员清库。

检疫申报制度2

  猪场检疫申报制度

  1、本场饲养的生猪在本镇内出售或迁移,提前向畜牧兽医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本场饲养的生猪迁移出市外,应将生猪运至指定地点,向衢江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派出的换证处申报,并取得《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自宰自食生猪,在屠宰前向衢江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屠宰、食用。

  4、引进种用公、母猪,在引进之前,须向衢江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并办理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引入。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5、跨省引进商品型饲养生猪,在引进前须向衢江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养殖场疫情报告制度

  1、义务报告人:本场兽医当怀疑发生传染病时,应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畜牧兽医服务中心报告。

  2、临时性措施:

(1)将可疑传染病病畜隔离,派人专管和看护。

(2)对病畜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环境、用具进行消毒。(3)病畜死亡时,应将其尸体完整地保存下来。

(4)在法定疫病认定人到来之前,不得随意急宰,病畜的皮、肉、内脏未经兽医检查不许食用。

(5)发生可疑需要封锁的传染病时,禁止畜禽进出养殖场(小区)。

(6)限制人员流动。

  3、报告内容:

(1)发病的时间和地点。

(2)发病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4)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4、报告方式:书面报告或电话报告、紧急情况时应电话报告。

  养殖场无害化处理制度

  1、当养殖场的生猪发生疫病死亡时,必须坚持“五不一处理”原则,即:不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进行彻底的无害倾处理。

  2、当养殖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除对病死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外,还应根据运行防疫主管部门决定,对同群或染疫的生猪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3、当养殖场的生猪发生传染病时,一律不允许交易、贩运,就地进行隔离观察和治疗。

  4、无害化处理过程必须在本场兽医和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并认真对无害化处理的生猪数量、死因、体重及处理方法、时间等进行详细的记录、记载。

  5、无害化处理完后,必须彻底对其圈舍、用具、道路等进行消毒,防止病原传播。

  6、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间要注意个人防护,防止人畜共患病传染给人。

检疫申报制度3

  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1、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每个乡镇不少于3个,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点管辖范围、官方兽医和联系电话。

  2、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因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随时申报。

  3、出售、运输乳运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

  4、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3天内向捕获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5、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屠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

  6、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还应当同时提交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7、申报检疫采取申报点填报、传真、电话等方式申报。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

  8、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检疫申报后,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9、动物及动物产品经检疫合格,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方可离开产地。

  派驻官方兽医(包片)管理制度

  1、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行政区域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2、对辖区内的规模养殖场实行官方兽医包片管理。

  3、派驻官方兽医及时动态了解养殖场所动物免疫、疫病发生、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动物出栏、补栏等情况,强化动物防疫条件监管。加大日常巡查力度。

  4、包片官方兽医应对所包区域散养户情况进行全面、系统的了解,登记每一家养殖户的养殖、疫病防控、耳标佩戴、动物流通等基本情况,并建立专门档案。

  5、官方兽医应对下去内出售或运输的动物实施检疫。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6、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在所管辖区的官方兽医的监督下。在隔离场或养殖内的隔离舍进行隔离观察,大中型动物隔离期为45天,小型动物隔离期为30天,经隔离观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饲养;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7、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的动物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接受派驻官方兽医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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