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项目立项手续精选合集3篇(如何办理项目立项手续)

综合文章 时间:2022-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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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整理的办理项目立项手续精选合集3篇(如何办理项目立项手续),供大家品鉴。

办理项目立项手续精选合集3篇(如何办理项目立项手续)

办理项目立项手续精选合集1

  办理一般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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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载自 狂龙醉清风 ?? 转载于2009年09月22日 08:57 阅读(0)评论(0)分类: 房地产 权限: 公开

  办理一般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手续

  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是指对各类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的申报、论证、审查、批复(批准、备案、转报)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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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领取投资建设项目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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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受理地址:发改局窗口,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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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在发改局窗口领取 投资建设项目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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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前置部门意见:在填写投资建设项目申请表的过程中,发改局窗口会根据申报项目的情况向建设单位提出需前置的部门(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建设单位到有关窗口和部门在投资建设项目申请表上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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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领取基本建设项目立项批复

  在前置部门意见签署同意后,即去申领基本建设项目立项批复。

  1、??受理地址:发改局窗口,联系电话:

  2、??申报资料:

(1)投资建设项目申请表(前置部门签署同意意见的);

(2)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报告;

(3)项目建设规划总平面图。

  3、??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4、??收费标准:

  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预收为1元/吨;使用单位使用袋装水泥为4元/吨(农民建房除外)

  注意事项:

  1、需新增土地的新办工业企业,按照工业向园区集中的要求,在企业申报材料上注明项目性质、建设地址,在发改局窗口立项审批前发放的投资建设项目申请表上必须由所在镇的分管领导签署项目是否在工业园区内建设的核实意见,并加盖政府公章后上报。

  2、复杂性项目,须报批项目建议书、报批可行性报告、报批扩充设计方案、报批开工报告

办理项目立项手续精选合集2

  建设工程立项 手续办理工作梳理

  政府要求:为了对经济发展实施有效调控,凡具备一定规模(与统计部门固定资产投资额统计最低数值相一致)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为),都要到发展改革部门申报立项,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必须到发改部门立项;部分地区要求申请政府扶持资金的项目必须事先取得发改部门项目立项批复。建设单位申请项目的立项时,应将立项报告递交给项目的有关审批部门,获得立项批复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文件规定,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对现行的投资项目分别实行审批、核准、备案三种制度,每个项目只适用其中一种方式。

  1、审批制:针对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

  2、核准制:针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3、备案制:除适用审批制和核准制管理以外的项目。

  简单来说,适用审批制和核准制的项目都有上级发改部门制定的参照目录,这两种参照目录之外的项目都施行备案制。

  一、投资项目立项的管理部门

(一)适用审批制的项目

  1、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发展建设规划的企业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后报国务院备案;

  2、规定需报国务院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由国务院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3、有国务院专项规定或经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的,按专项规定执行。

(二)适用核准制的项目

  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本)规定,十三大类项目(包括农林水利、能源、交通运输、信息产业、原材料、机械制造、轻工烟草、高新技术、城建、社会事业、金融、外商投资、境外投资等)应分别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省级政府可根据当地情况和项目性质,具体划分各级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

  另,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机关及权限做出了特别规定:

  1、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其中总投资5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请报告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2、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中限制类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此类项目的核准权不得下放。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对上款所列项目的核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适用备案制的项目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除适用审批制和核准制管理以外,投资项目管理制度均为备案制,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二、适用“审批制”的投资项目办理立项时的具体要求

  1、项目单位首先向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建议书,并逐级上报至审批目录中规定的有权对该项目进行审批的那一级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审查,提出同意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的批准意见。

  2、项目单位根据发展改革部门的批准意见,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项目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通过相应的前期工作完成附件。附件包括:

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②项目占地预审意见或相关文件

③项目能耗评价审批文件

④项目资本金证明文件

⑤项目安全评价审批文件

⑥项目规划许可意见

⑦项目对既(现)有工程、设施、自然人文资源、能源的运行、保护、开发有可能产生影响的,还要提供相应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建设文件(例如:对公路、铁路交通设施可能产生影响的,对河流、水系可能产生影响的,占压矿产资源、影响文物保护的等)。

  以上所列前四项每个报批的项目都必须提供,其余各项视情况确定是否提供。

  3、项目单位将可研报告及附件提交项目建设地县以上发展改革部门,逐级上报至审批目录所规定的有权对项目进行审批的那一级发展改革部门。

  4、受理审批项目的发展改革部门组织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5、发展改革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通过审查行文提出审批意见,项目单位持审批意见办理其他基建手续。

  6、审批部门负责批准项目初步设计。

  7、项目建成后由审批部门组织验收。

  三、适用“核准制”的投资项目办理立项时的具体要求

  1、项目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项目咨询机构编制项目核准申请报告,报告要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程度,并通过相应的前期工作完成报告的附件。附件包括: 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②项目占地预审意见或相关文件 ③项目能耗评价审批文件 ④项目资本金证明文件 ⑤项目安全评价审批文件 ⑥项目规划许可意见 ⑦项目对既(现)有工程、设施、自然人文资源、能源的运行、保护、开发有可能产生影响的,还要提供相应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建设文件(例如:对公路、铁路交通设施可能产生影响的,对河流、水系可能产生影响的,占压矿产资源、影响文物保护的等)。

  以上所列前四项每个申报核准的项目都必须提供,其余各项视情况确定是否提供。

  2、项目单位将申请报告及附件提交项目建设地县以上发展改革部门,逐级上报至核准目录所规定的有权核准的那一级发展改革部门受理核准。

  3、受理核准的发展改革部门组织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4、发展改革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通过审查行文出具核准意见,项目单位持核准意见办理其他基建手续。

  5、项目建成后,由核准单位组织验收。

  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请报告应附带相关资质,等级由核准机关具体要求。其中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应附甲级工程咨询资格。

  四、适用“备案制”的投资项目办理立项时的具体要求 国务院并未制定全国适用的、统一的备案制投资项目立项管理办法,具体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授权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由于各地省级政府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均有差别,因此,中科万向仅对一般地区备案制投资项目立项流程进行说明:

  1、项目单位向发改部门出具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备案申请报告(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程度)和附件,附件主要是项目资本金证明文件。

  2、发改部门审查同意后填写项目备案登记表进行备案登记,项目单位持备案登记表再行办理其他基本建设手续。

  项目备案

  一、项目备案流程

  项目备案的办理流程如下所示:

  二、受理部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凡属于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以外、且国家没有其他特别规定的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均实行“投资备案”管理方式。

  目前,国务院并未制定全国适用的、统一的备案制投资项目立项管理办法,具体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授权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一般项目备案按属地原则实行分级管理: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项目由区发改委备案;总投资3000万元--1亿元项目由市发改委备案;总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涉及引进国外技术项目和设备享受减免关税优惠政策的项目由市发改委转报省发改委备案。

  三、申报资料

  1、《项目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带相应资质;

  2、《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3、企业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

  4、依法先行取得的有关许可文件;

  5、发改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说明材料。

  项目核准

  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本)(点击下载)规定,十三大类项目(包括农林水利、能源、交通运输、信息产业、原材料、机械制造、轻工烟草、高新技术、城建、社会事业、金融、外商投资、境外投资等)应分别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进行项目核准,其中省级政府可根据当地情况和项目性质,具体划分各级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

  另,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机关及权限做出了特别规定:

  1、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其中总投资5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请报告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2、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中限制类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此类项目的核准权不得下放。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对上款所列项目的核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申报资料

  1、项目核准请示、《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相应资质;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

  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

  5、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土地申请

  目前我国土地购置政策要求,企业或投资人购买土地时需要经过土地申请流程,申请人应以项目投资方式进行土地申请,包括工业用地申请、商业用地申请、多功能用地申请、住宅用地申请等,投资人所投资项目的经济技术指标必须与所申请土地所在区域的总体规划相符,可保证土地顺利拿到,因此,投资人在申请土地之前应事先拟定投资项目并编制符合要求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才能进行土地申请工作。

  如何能以较低的价格从政府手上批到足够的土地,除必要的沟通交流外,申报项目要特别关注以下几项关键要素:

----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大政方针,符合当地总体发展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指导目录,个别土地甚至有特殊要求;

----项目无污染,或污染已经做出了周到细致的安排;节能减排方面无重大缺陷;

----土地使用合理,满足当地对土地使用相关指标要求,如建筑覆盖率、容积率、单位土地投资强度、单位土地产值、单位土地纳税指标、单位土地耗能指标等;

----社会效益,包括就业、税收、项目美誉度(给地区政府脸上争光,如示范性产业基地等),具有良好社会效益的项目更能让政府给你更多优惠政策。

  一、土地分类及各类土地法定用途

  1、按现状权属分:分为集体土地、国有土地

  2、按现状地类分:分为水浇地、果林、有林地、林带、其他林地、其他草地、工业用地、商业用地、多功能用地、住宅用地、教育用地、医疗用地农村宅基地、公路用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沟渠、设施农用地、田坎、盐碱地、裸地;

  3、按用地占用方式分:分为划拨、征用、出让、代征、规划道路、临时使用。

  二、土地取得方式

  目前,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分为划拨、出让、转让、征用。其中,征用是指国家依法将个人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收归国有使用,在此不作累述。

  第一类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1、内涵: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2、出让方式:招标、拍卖、挂牌、协议。

  3、年限: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范围:

(1)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工业用地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及有竞争要求的工业用地;

(2)其他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一宗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3)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4)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5)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6)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其他情形。

(二)以协议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1)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方可采取协议方式,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A、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工业用地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

  B、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计划决定书》、《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C、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D、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经审查准予续期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

(2)禁止性规定 A、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B、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低于最低价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第二大类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1、内涵: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即划拨土地使用权不需要使用者出钱购买土地使用权,而是经国家批准其无偿的、无年限限制的使用国有土地。但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依法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

  2、年限: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虽然 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年限限制,但因土地使用者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国家应当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法出让。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也可以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并可依法出让。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归国家所有,但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3、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主管部门登记、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

  4、转让、出租、抵押的限制性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但符合法定条件的也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即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领有土地使用权证,地上建筑物有合法产权证明,经当地政府批准其出让并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出让金。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其情节处以相应罚款。

  第三大类 以转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1、内涵: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即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转让人,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让人。

  2、转让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

  3、禁止性规定: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4、年限: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5、“房地一并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6、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三、土地申请流程

  1、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

  2、用地现场踏查

  3、用地预审

  4、宗地测量

  5、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如拟申请土地为建设用地,则省略此步)

  6、地价评估

  7、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报批

  8、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9、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交付土地

  10、验收、登记、发证。

办理项目立项手续精选合集3

  新上项目立项手续办理程序和所需材料

  一、审批类项目

  1、项目范围

①政府预算内资金投资的项目。②政府专项建设基金直接投资或以资本金注入或提供担保的建设项目。③使用银行政策性贷款及国外贷款的建设项目。④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使用自筹资金的建设项目。⑤按有关规定应受理的其他审批项目。上述建设项目的审批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

  2、办理权限

  除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有特殊规定之外,由财政出资的同级发改部门审批。

  3、申报材料——立项前需提交的材料 申报材料均需一式三份。①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②不需要新征建设用地的,提交原有土地证明;新征建设用地的项目,提交相应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预审意见,其中,经营性用地需提交土地“招、拍、挂”的批准文件,工业用地需提交土地“招、拍、挂”的《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③相应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文件。

④城市规划区内的重大项目,提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预审意见。⑤项目建设资金相关证明。

⑥节能登记表或节能评估报告表(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3000 吨标准煤以上(含 3000 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 500 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 1000 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 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1000 至 3000 吨标准煤(不含 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 200 万至 500 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 500 至 1000 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 50 万至 100 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⑦按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如:水、电、煤等资源和能源供应的证明文件;地震设防或地震安全评价;雷击风险评估等)。

  二、核准类项目

  1、项目范围

①企业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②外商投资项目(3000万美元以下县级受理)。③境外投资项目。

  2、办理权限

①企业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项目,共分农林水利、能源、交通运输、信息产业、原材料、机械制造、轻工烟草、高新技术、城建、社会事业、金融等11大类。按照国务院和山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规定的办理权限,分级办理。

②外商投资项目,包括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购并、增资等,按照国家发改委《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22号令)和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下放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实施办法》(鲁发改外资〔2009〕454号)规定的办理权限,分级办理。

  3、申报材料——立项前需提交的材料

①丙级及以上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省级核准项目为乙级及以上,国家级核准项目为甲级)。

②不需要新征建设用地的,提交原有土地证明;新征建设用地的项目,提交相应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预审意见,其中,经营性用地需提交土地“招、拍、挂”的批准文件,工业用地需提交土地“招、拍、挂”的《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③相应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文件。

④城市规划区内的重大项目,提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预审意见。

⑤节能登记表或节能评估报告表(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3000 吨标准煤以上(含 3000 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 500 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 1000 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 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1000 至 3000 吨标准煤(不含 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 200 万至 500 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 500 至 1000 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 50 万至 100 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⑥安全审查意见。《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规定的应进行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的项目,提交由安监部门出具的安全审查意见。

⑦按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如:水、电、煤等资源和能源供应的证明文件;地震设防或地震安全评价;雷击风险评估等)。

  外商投资项目,项目申请人除提交上述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①合作各方签署的合作意向书或增资、购并的公司董事会决议。②合作各方的资信证明和营业执照证明。

  此外,凡需要核准招标方案的项目,要将项目招标方案一并上报核准。

  4、核准时效

  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期,发改部门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发改部门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不得再作为办理有关手续的依据。

  三、备案类项目

  1、项目范围

  企业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实行备案制。

  2、办理权限

  建设项目备案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上级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3、申报材料——立项前需提交的材料

①项目简介或项目申请报告。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项目提交项目简介;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项目提交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项目提交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工程咨询机构应具备相应专业和服务范围。

②节能登记表或节能评估报告表(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3000 吨标准煤以上(含 3000 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 500 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 1000 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 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1000 至 3000 吨标准煤(不含 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 200 万至 500 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 500 至 1000 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 50 万至 100 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③安全审查意见。《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13号令)规定的应进行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的项目,提交由安监部门出具的安全审查意见。④企业营业执照副本。⑤登记备案申请表。

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4、备案时效

  项目备案文件有效期1年,自备案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有效期内末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备案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期,发改部门应在项目备案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项目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发改部门申请延期的,原项目备案文件在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不得再作为办理有关手续的依据。

  四、省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立项的项目

(一)高耗能项目

  钢铁、铝冶炼、铜冶炼、铁合金、电石、焦炭、水泥、煤炭、电力、造纸、烧碱、玻璃等高耗能行业中属于鼓励类、允许类的项目和限制类的非新建项目,除按规定应转报国家核准的外,将其核准、备案权限统一集中到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其中,基本建设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办理,技术改造项目由省经贸委办理。对初审符合规定条件的项目,提交省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联席会议审核后,由省投资主管部门办理核准、备案手续。

(二)其他项目

  汽车整车或零部件生产项目、奶制品加工项目、玉米深加工项目、高档房地产开发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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