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公司工程监理管理办法3篇 房地产公司工程管理制度大全

综合文章 时间:2022-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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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房地产公司工程监理管理办法3篇 房地产公司工程管理制度大全

某房地产公司工程监理管理办法1

  黄衢南高速公路(浙江段)项目 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工程监理作为建设工程组织体系中一个独立的行为主体,受业主委托,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进度、投资等方面进行全面管理和控制。为加强对监理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监理行为,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公路工程监理规范、监理委托合同和监理招投标文件,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第一章 驻地建设要求

  一、监理驻地建设应参照招标文件中关于办公、生活设施的有关要求,满足日常办公、生活需要,还必须配备与召开工地会议相适应的会议室。按招标文件及合同文件的规定予以配备,满足工作需要。

  1、汽车、自行车能按投标承诺的要求到位,并保证良好性能,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

  2、办公用房、会议室、试验室、车库、生活用房按投标承诺要求的面积到位,并能满足工程需要。

  3、办公设施、测量设备、试验设备按投标承诺的要求的数量到位,并能满足工程需要。

  二、遵照“浙交监[2000]088号《关于规范驻地监理办”三牌一上墙“的通知》,驻地监理办公室应配备以下基本设施:(一)、监理告示牌

  1、监理告示牌制作基本要求:

  1)、监理告示牌尺寸:180cm×150cm; 2)、监理告示牌颜色为蓝底白字; 3)、监理告示牌安装:横臵,底边离地面距离140cm。安臵在醒目的地段处。

  2、监理告示牌所示基本内容: 1)、工程概况(含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名称); 2)、工程监理简介(含驻地监理负责人姓名); 3)、监理工作原则; 4)、监理质量目标; 5)、驻地办电话和监督举报电话; 6)、监理单位(在右下角署明监理单位全称)。(二)、驻地办门牌

  1、门牌尺寸:180cm×30cm。

  2、门牌颜色为白底黑字。

  3、门牌内容:黄衢南高速公路项目工程×驻地监理办公室。(三)、监理人员胸牌

  1、尺寸:10cm×7cm;

  2、胸牌颜色:蓝底黑字;

  3、基本内容: 1)、黄衢南高速公路项目工程×驻地办;

  2)、姓名、监理岗位职务、监理资格证书编号、监理单位;

  3)、右上角为1寸背景红色的照片。(四)、驻地监理办公室上墙基本内容:

  1、监理组织机构及人员: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监理资质等级证书、试验检测机构临时资质证书:

  2)、监理组织机构框图(监理人员含2寸背景红色的照片、姓名、职称、监理岗位职务、监理资格证书编号)。

  2、监理工作准则: 1)、监理工作原则; 2)、监理工作(岗位)职责。

  3、监理工作图表: 1)、工程概况及必要的工程平、纵面图;

  2)、“三控制二管理一协调”程序框图各一幅; 3)、计量支付程序表; 4)、监理工地例会及其它会议制度;

  5、工程进度图(含计划进度与实际进度); 6)、天气晴雨表; 7)、考勤表; 8)、其它。

  第二章 监理人员管理

  一、驻地办人员到位与管理

  1、无特殊事由,监理人员应常驻工地,其中驻地办正、副驻地每月驻工地应不少于21天,各专业工程师和监理员每月驻工地应不少于21天。

  2、驻地办应每天对监理人员进行考勤并记录,在每月月底据实向业主报一份监理人员到场情况表和下月计划到场人员名单,业主每季度对驻地办考勤汇总。

  3、驻地办正、副驻地及各类专业监理工程师离开工地须办理请假手续,驻地办正、副驻地请假经公司批准;各专业工程师请假在5天以上的由驻地办签署意见,并经业主同意。请假在5天{含}以内的由驻地办驻地批准,报业主备案。

  4、驻地办正、副驻地不能同时请假,应至少有一人在工地负责日常事务。

  5、监理人员请假期满应签到销假,否则按擅自延长假期处理。

  二、驻地办人员变更审批办法

  1、变更审批原则: 1)、驻地办人员无特殊原因一般不能变更; 2)、驻地办人员如确需变更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人员变更理由充分合理; ②、替换者的资质条件,包括工作经历、学历、职称以及年龄不能低于投标文件承诺和招标文件规定最低要求。

  2、人员变更审批范围:驻地办监理人员的变更、进退场须经业主审批;

  3、人员变更审批程序:

①、由监理单位书面向业主提出变更要求(函):

②、驻地办填写监理人员变更表报业主,业主在收到变更表后符合要求的14天内予以审批。

  三、人员出勤及变更

  1、监理人员应能满足驻工地的最少时间。

  2、监理人员出勤时必须持证上岗,到工地必须挂胸牌、戴安全帽。

  3、监理人员要经请假批准才能离开岗位,不能擅自延长假期,如有违反业主将按合同条款扣除相应违约金。

  4、监理需按规定进行旁站,旁站人员应及时到位,对存在的问题作相应处理。(旁站项目详见《质量监理旁站项目》)

  5、监理工程师应按规定进行巡视,及时处理现场发生的问题并作好巡视记录。

  6、监理人员考勤由驻地办自行考勤,项目公 司抽查,若发现弄虚作假的,发现一人次,扣减二个人月监理费。

  7、监理人员变更须经业主审批同意,更换的监理人员资格条件不得低于合同文件的要求,如更换的监理人员资格条件低于合同文件要求的属违约,应向业主支付合同规定的违约金。

  8、驻地办不能因监理人员替换造成工作脱节、资料缺失。

  9、监理人员调换与进退场按合同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进场人员未按规定报批的,该监理人员当月监理费不支付。

  10、驻地办在监理人员到位情况上不应虚假或欺骗、有持假证或冒名顶

  替行为。第三章 监理日常工作

  1、驻地办组建情况应按规定向省质监局、市质监站和业主报备。

  2、认真执行项目公司的各项指令。

  3、单位、分部和分项工程(单元)划分应合理、符合规范要求。

  4、会议制度:(1)、工地例会:每月定期主持施工阶段的工地会议,旨在检查、监督施工单位对工程承包合同的执行情况,协调各方关系,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并形成会议纪要签发给各施工单位。(2)、专业监理工程师会议:一 般每周召开一次,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及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内容可为:检查上阶段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分析各合同段的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投资等方面控制情况,提出解决措施,研究下阶段监理工作计划和重点,组织各监理人员学习技术规范、监理规程及工程图纸等。(3)、技术交底会:一般在首件工程开工之前,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人员召开分项工程技术交底会,并形成各分项工程监理控制要点,装订成册以备查。(4)、驻地办内部考核会议:监理单位应制定完善的考核办法或奖罚制度,对每个监理人员定岗定职,并定期进行考核。

  5、《监理月报》按时编发、主要内容齐全、数据准确。

  6、工地各级监理工程师对施工中的情况和主要问题应及时记录于监理日志

  中,并应每月初进行分类归档,《监理日志》人手一册、每月一册,每月底统一上交驻地办存档,记录内容应真实、完整、字迹清楚(具体表式附后)。

  7、《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编制及时。

  8、资料分类清晰、归档及时、完整并保管完好。

  9、认真、仔细填报、审核各种表格及有关资料,并按时报送。10.准时参加项目公司召集的各种会议,并准备好相关的书面资料。

  11、签认了的开工报告,有质量、安全、环保措施,措施可行、可靠,无开工报告未经审批先施工现象。

  12、对施工中存在的明显问题能及时发现,及时发出书面指令,并按指令要求彻底整改,对整改不彻底的应采取进一步有效措施,对整改结果现场检查并签认。监理指令的内容、要求、时间应具体明确,书面资料闭合、附件齐全。(后附监理通知反馈单格式)

  13、驻地办接到的和上级有关部门批转的举报和投诉,认真、及时、彻底的进行查处。

  14、驻地办应按合同规定程序和要求对分包进行审批,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转包、分包应及时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四章 质量进度管理

  1、质量责任制度建立,并层层落实。

  2、认真审批承包人质量保证体系并检查承包人的质保体系运转情况,对承包人质保体系进行动态管理。

  3、按合同规定督促承包人及时上报合理、切实可行的施工总体进度计划、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及年、季及月工作计划,认真审查,并及时上报。

  4、认真审查承包人机械进场计划表,如实对承包人的管理人员、机械设备进行考核;对承包人到场的施工力量做到心中有数,若力量不够及时指令增加人员、机械。

  5、监理应按要求对施工单位的材料用量进行复查,防止施工单位偷工减料,确保工程质量。

  6、全体监理人员应严格监理,对每个部位、每道工序进行现场检验、抽查。接到检验申请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现场检验。坚持巡视工地和旁站监理,及时指出影响工程质量的各种现象和因素。

  7、抓好关键线路上的每项工作,避免工程延期。

  8、监理单位违反监理合同的规定,或因其职员失职、渎职,业主将视情节处以相应处罚。失职、渎职行为属下列情况之一:

(1)、合同执行期间,监理人员拒绝接受业主管理或监理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2)、监理人员严重失职造成工程事故,或向施工单位私自安插施工队伍,或违反”十不准“条例者,或工作期间徇私舞弊者;

(3)、监理对施工单位未及时下达指令,或监理不力造成进度缓慢,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低劣的;

(4)、出现质量问题,不查清原因,不追究责任的;(5)、未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造成事故的;

(6)、监理未按监理规范要求实施旁站,或跟班检查,监理单位接到施工单位检验申请未及时到现场,事后又没有复检而造成质量问题的;(7)、施工过程中,由于监理工程师原因,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发出进一步工作需要的指令,造成承包单位进度延误或中断施工的。

  9、监理单位应按监理程序下达监理指令且采取一定措施跟踪、监督检查监理指令执行,执行完毕后及时形成反馈资料。

  10、监理单位能认真执行上级质量监督部门、项目公司的各项指令,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认真落实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情况。

  第五章 日常合同管理 一)计量支付方面 1.计量支付报表上报项目公司后,资料、签字应齐全。2.计量方法应准确,实测数据能真实反映实际工程量。3.监理员、专业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未经授权不能随意代签、签认不能超过规定时限、签认后工程量和工程费用数据应真实。4.严禁驻地办及监理人员与承包人串通弄虚作假、伪造资料。5.审查时间:驻地办第一次审查14天内审核完成,退回后第二次审查时间为7天,再退回后第三次审查必须当天完成。无特殊情况不得超出规定时间。6.驻地办认真审核工程数量,合同工程师每月必须对重点计量项目(特别是隐蔽工程)的工程量进行现场实测,并形成书面的抽检记录。(抽检记录表式附后)

  7.驻地办应对所有计量项目进行独立平行计算复核。二)变更方面 1.一般变更设计,在驻地办收到之日起3天内提出明确的书面审查意见后,上报项目公司。2.重要变更设计首先以工程技术联系单方式提出书面变更申请报告送驻地办审核,驻地办进行必要的测算并提出明确的书面审查意见后,上报项目公司。承包人根据工程技术联系单批复意见向驻地办报送工程变更报告单,在驻地办收到之日起3天内提出明确的书面审查意见后,上报项目公司。

  3、对于较大设计变更和 重大设计变更的,应按交通部2005年第五号和浙交办[2005]121号执行。

  4、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设计资料或补充完善设计资料,监理单位应根据合同、规范及原设计图纸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修改、补充或重做。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所报工程数量和变更项目是否成立进行核实。

  5、工程变更应及时,原则上不允许先实施后补办变更。三)资金管理方面

  1、驻地办应检查承包人动员预付款和材料设备预付款的使用情况,并形成书面检查记录。

  2、驻地办应严格要求承包人在月底按时提交下月计量支付计划表和资金使用计划(后附表式),并检查落实情况形成书面检查记录。

  3、驻地办应定期对施工单位分包和劳务情况、机械进退场情况、主要人员到位情况进行检查。(后附机械进退场情况表)第六章 试验检测管理 1.驻地办应按浙江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站?1999?069号《关于统一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要求的抽检方式及抽检频率进行验证、标准、工艺、抽样试验。

  2、驻地办试 验室制度和人员职责完备(上墙),仪器设备周期符合要求、保养完好。

  3、驻地办应及时审批承包人试验人员资格条件、检查工地试验室或试验检测仪器设备配备到位情况,对工地试验室的设备功能、操作方法、资料管理等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理、检查和管理;对工地试验室提交的试验结果、数据资料、试验报告等进行认真复验和批准。4.上报项目公司的监理月报表试验结果及试验频率应与实际相符。5.结构物砼浇筑时,施工配合比牌、计量系统应齐全、准确。6.严禁驻地办与承包人串通,弄虚作假,伪造试验检测资料。

  7、各种试验资料和台帐、试验表式统一、填写规范、签字齐全、及时登记、整理、归档、汇总上报,试验报告填写要规范、内容要完整,各类试验台帐要齐全,原始记录要真实,不得随意更改或删除。

  8、对规定的标准试验应进行独立平行的对比试验,未经独立的平行复核试验,监理不得批准该项目的开工。

  9、对特殊材料执行采购确认制,在订货之前,监理应督促施工单位上报“特殊材料料源申请表”(格式见附表),驻地办审查后报业主确认,并督促施工

  单位按确认意见执行。

  10、施工过程中对原材料执行台帐审核制度,对原材料的保管和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理,每一批材料应随机进行符合性抽样试验,其频率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进场规定抽样频率进行控制,并建立“原材料试验检测台帐”,同时对照和检查施工单位的台帐,对原材料的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的监控。不得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

  11、监理单位应对工艺试验进行全过程旁站监理,并应作详细记录。

  12、监理的外委试验要指定专人负责取样、送样及试验报告的取回,建立外委试验台帐;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的重要试验项目,监理试验人员应进行现场旁站和监督,对工地试验室外委的材料试验进行跟踪见证,并对原始记录当场签名,不得过后补签。第七章 监理廉政建设

  1、驻地办廉政制度已建立,并层层落实。

  2、严格执行”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职业道德规范”(见附件1)。

  3、严格执行“现场监理'十不准'”(见附件2)。

  4、严格执行与公司签定的《廉政合同》。

  附件1: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职业道德规范

  一、热爱祖国

  遵纪守法 依法办事;

  二、严格监理 从严把关 敢于顶真;

  三、热情服务 不卖关子 竭诚待人;

  四、秉公办事 客观公正 不徇私情: 五、一丝不苟 严谨求实 兢兢业业:

  六、廉洁自律 克已奉公 以廉养德;

  七、品行端正 行为规矩 光明磊落:

  八、勤奋敬业 忠于职守 司职称职:

  九、虚心好学 不断进取 开拓创新;

  十、团结互助 友好相处 接受监督。(省交通厅浙交[2 O 00]1 8 5号文附发)

  附件2: 现场监理“十不准”

  1、不准私自与施工单位发生任何不正当的经济来往或利用职权向施工单位吃、拿、卡、要;

  2、不准刁难施工单位或与施工单位串通坑害业主的利益;

  3、不准参加由施工单位支付到营业性歌厅、桑拿、保龄球馆等高消费娱乐场所活动费用;

  4、不准向施工单位推销与所监理的工程项目有关的材料、器具、物品等;

  5、不准向所监理的施工单位介绍施工分包或兼职或安插其它人员;

  6、不准在工作期间酗酒或借酒闹事;

  7、不准观看黄色录像、参加色情活动或参与各种形式的赌博;

  8、不准在监理工作中弄虚作假或敷衍了事;

  9、不准在监理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私自跳槽;

  10、不准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现场监理合同段同时挂职。(省交通厅浙交[2 0 0 0]1 8 5号文附发)

  监理处罚实施细则 第一章 罚则

  一、监理驻地建设

  1、,车辆未按要求到位的每查到一辆次扣一月一辆的费用,并责令立即整改。

  2、办公用房、会议室、试验室、车库、生活用房按投标面积到位,并满足工程需要,否则处以5000元的罚款,并责令立即整改。

  3、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相机、传真机、全站仪、经纬仪、水准仪、对讲机、试验仪器等设备按投标承诺要求到位,并满足工程需要,否则每查到一台次扣减一月一台费用。

  二、人员出勤及变更

  1、监理人员未能满足驻工地的最少时间,除扣相应监理费用外,正副驻地课以每人每天2000元的违约金;专业监理工程师课以每人每天1000元的违约金;监理员课以每人每天600元的违约金。

  2、按规定必须旁站监理的岗位,旁站人员不到位,或旁站工作到位,对存在的明显问题未发现或未作相应处理,课以1000元/次的违约金。

  3、驻地办违约更换人员,应向业主支付以下金额的违约金。驻地办驻地元/人.次;副驻地元/人.次;专业监理工程师元/人.次;监理员元/人.次。

  4、监理人员因人员替换造成工作脱节、资料缺失的,处一个人月监理费的罚款。

  5、监理人员考勤由驻地办自行考勤,项目公司抽查,若发现弄虚作假的,发现一人次,扣减二个人月监理费用。

  6、监理人员调换与进退场按合同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退场人员未按规定报批的,扣减二个人月监理费用。进场人员未按规定报批的,该监理人员当月监理费不支付。

  7、在监理人员到位情况上有虚假或欺骗、有持假证的或冒名顶替行为的每次罚3000元。

  三、廉政建设

  1、驻地办廉政制度已建立,并层层落实。否则处1000元罚款。

  2、严格遵守廉政协议及《现场监理十不准》的规定和单位承诺的廉政纪律,否则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处以500元及以上的罚款,并对驻地办处以1000元及以上的罚款,直至清退当事人。造成业主损失的由监理单位赔偿。

  四、进度质量管理

  1、质量责任制度已建立,并层层落实。否则处1000元罚款。

  2、驻地办应对承包人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批,并对质保体系进行动态管理,否则处以1000元的罚款。

  3、监理人员。接到检验申请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现场检验。若无故超过规定时间才检验,每延误一次,给监理单位一次警告,累计三次警告后,处以1000元/次的罚款。

  4、按合同规定督促承包人及时上报合理、切实可行的施工总体进度计划及年、季及月工作计划、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并认真审查,并及时上报,否则处以每次1000元的罚款。

  5、认真审查承包人机械进场计划表,每月如实对承包人的管理人员、机械设备进行核查,否则处以每次500元的罚款;

  6、上级主管部门或工程监督部门对本工程质量、进度进行通报批评,视性质和通报等级,每次处以5000-元罚款。

  7、在日常的检查中,在同一施工段两次发现同样问题的给予批评,第三次发现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1000-元罚款。

  五、日常管理工作

  1、驻地办组建情况未按规定报备,处以1000元的罚款。

  2、认真执行项目公司的各项指令,否则处以每次1000元及以上罚款。

  4、工地会议不按时召开、工地会议无记录或有记录不按时上报下发的,处以1000元的罚款。

  5、《监理月报》不按时编发主要内容不全、数据不准确,《监理日记》记录内容不真实、重要内容未记录,未人手一册、每月一册,每月底未统一存档或字迹模糊的。处以每次500元的罚款。

  6、资料分类不清晰、归档不及时、不完整或保管不好的,处每处300元的罚款。7.准时参加项目公司召集的各种会议,并准备好相关的书面资料,迟到的处以每人每次200元的罚款,无故缺席的处以每人每次500元的罚款。

  8、对施工中存在的明显问题未能及时发现,或发现了但未及时发出监理指令的每有一项处以每次500元的罚款,对逾期未按指令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彻底,而未采取进一步有效措施处以每次1000元的罚款,对整改结果未作现场检查并签认的,或已按监理指令要求整改但书面资料不闭合的处以每次500元

  的罚款。

  10、驻地办接到的上级有关部门批转的举报和投诉,查处不善、不及时或不彻底的,处以每次2000元的罚款。

  六、试验检测管理 1.驻地办未按浙江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站?1999?069号《关于统一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要求的抽检方式及抽检频率进行验证、标准、工艺、抽样试验。未独立试验或未做试验而虚报试验成果的,处以每项1000元的罚款,并对有关人员作通报批评。2.结构物砼浇筑时,发现施工配合比牌、计量系统不齐全或不准确,处以驻地办每处以200元的罚款。

  3、未审批承包人试验人员资格条件或审批不全、未检查工地试验室或试验检测仪器设备配备不到位,处以驻地办每处500元的罚款。

  4、特殊材料的采购缺乏有力监控,未按采购程序管理,或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处以每次1000元的罚款。

  5、驻地办试验室制度和人员职责不完备,试验室配备的试验仪器不使用或缺少部分试验设备的使用记录,或标准养护室的温湿度控制不准确,处以每处300元的罚款。

  6、监理独立抽检资料不齐全,或原始记录签字不及时,或质检报告、试验资料不准确、不齐全,或内业资料整理无序,或对施工单位内业资料“错、漏、缺、乱”未专人监督检查,内业资料管理不规范的,或内业资料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更改的,每次在检查中对监理单位处1000元的罚款。

  7、监理的各项试验工作应在施工单位试验的同时或之后自行独立完成,因

  拖延试验时间而影响工程进展的,或因监理签字不及时而影响施工资料未能及时归档的,经业主查实后,处每次1000元的罚款。

  七、合同管理 一)计量支付方面 1.监理员、专业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未经授权随意代签的、签字造假的、签认超过规定时限的、签认后工程量和工程费用有明显错误的,处以每处300元的罚款。2.驻地办与承包人串通弄虚作假、伪造计量资料的,处以每处5000元的罚款,且相关人员作全线通报批评。3.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计量支付审查的,处以驻地办300元罚款。4.未独立对图纸工程量进行实地复测抽检,处以2000元的罚款。

  5、施工单位报来计量的工程数量与实际明显不符,监理工程师未作复核或更正,当月月支付报表每发生一次,对监理进行警告,累计三次警告后,处以监理单位2000元/次的罚款,直至要求监理单位撤换计量工程师。二)变更方面 1.工程变更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批、不报的,每超过1天驻地办罚款300元。2.工程变更上报项目公司后,发现有明显计算或数据错误的,处以每处1000元的罚款。3.工程变更上报项目公司后,发现有弄虚作假,不符合实际的,处以每处2000元的罚款。

  第二章 处罚程序及罚款的支付

  1.业主管理人员在日常检查发现上述问题后形成书面处罚通知单,由现场监理人员或驻地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并汇总到合同部,罚金由合同部统一在计量支付或履约保函中扣除。

  2、领导或上级检查部门检查中发现上述问题后由合同部形成处罚通知单,驻地监 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罚金由合同部在计量支付或履约保函中扣除。

  3、以上罚款在本季度计量支付中直接扣除,不足部份从下季度计量支付中直接扣除或履约保函中扣除。

某房地产公司工程监理管理办法2

  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监理单位在施工现场设置监理各项目部,实行总监理工程师(简称总监)负责制,对管段内监理工作负总责。在工程建设现场设置若干个监理组,实施现场监理。

  第二条 监理单位依据委托监理合同、国家和铁路总公司有关规定开展监理工作。

  监理单位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施工过程中的“五控制、两管理、一监督、一协调”,即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环保控制,合同和信息管理,文明施工达标监督,以及各方关系的协调。

  第二章 监理工作程序

  第三条 监理单位进场后应按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进场7天内,向项目管理部提交监理各项目部中心试验室布置规划,经项目管理部审定后实施。

(二)进场15天内,向项目管理部提交实际进场人员名单和检测试验设备清单,经项目管理部审定后进场。如有人员或设备更换,则需要提交替换和被替换的对比资料,确保人员或设备更换不低于投标文件中的标准。

  第四条 编制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

(一)监理规划按监理标段编制,在进场21日内编制完成,经项目总监批准后实施,并在第一次工地例会前报项目管理部。

(二)监理细则以监理规划为依据,按工程专业类别或工序类别为单元分别编写,在开工前7天内编制完成,经总监批准后实施,其中关键工程或工序的实施细则报项目管理部核备。

  第五条 监理和施工用表管理

(一)监理用表和监理日志,应按规定程序签认和分发。

(二)如需要补充或修改用表,属于竣工文件规定的项目用表,则由监理单位提前14天提出用表格式,由项目管理部会同监理和施工等单位进行审定后,在开工前印发各单位执行。属于不需要进入竣工文件的现场记录表格,由监理单位提出,报项目管理部批准实施。

  第六条 日常工作管理

(一)制定管理工作制度,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和落实质量责任;

(二)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监理活动时,必须统一着装、佩戴胸牌、配备必备的工具、资料。具体要求如下:

  1.统一着装:现场必须穿着监理单位制服,不得穿便装。2.统一佩戴标牌:佩戴监理单位统一制作的胸牌、安全帽,不得戴各项目部的安全帽。

  3.统一背包。下工地必须背工具包,内装有至少1把检测尺(5m卷尺)、1支手电、1把检查锤、1本工点施工图纸、1本监理日记、记录表等。

  4.重点部位和关键工序检查必须携带数码照相机。

(三)监理人员应自觉遵守职业道德,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做到严格自律,秉公办事。

  第七条 内部技术交底和业务学习制度

(一)每项分部工程开工前,以监理组为单位,由监理组长或专业监理工程师主持,向组内监理人员进行监理技术交底,其内容包括设计图纸、施工方案、监理细则、验收标准、内业资料等,并形成交底记录;

(二)每个监理组每月应至少进行一次集体业务学习,主要内容应包括技术标准、四新技术和新规定的学习,以及监理经验和存在问题的交流等,并形成学习记录。

  第八条 监理日记(志)签认制度

  各监理人员应每天记录各自当天的监理工作情况,形成每个人的监理日记;监理各项目部和监理组应分别指派专人记录本管段内每天的主要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形成监理各项目部和监理组的监理日记。对监理日记(志)工作实行分级检查签认制度,保证监理日记(志)记录真实、全面、及时。

(一)总监对各监理组的监理日志每月不少于一次全面检查并签认,对监理组长的监理日记每月抽查一次且抽查人员不少于20%并签认。

(二)监理站(组)长对本监理站(组)的监理日记每月不少于一次检查并签认,对监理人员的监理日记每月抽查一次抽查人员不少于50%并签认。

(三)专业监理工程对管辖监理员的监理日记每月至少全部检查两次并签认。

  第九条 施工图现场核对、现场设计交底和变更制度

(一)在开工前,组织监理人员和各项目部分别对工点施工图纸或设计文件进行现场核对,主要核对工程数量、几何尺寸、地形位置等,经核对无误后,加盖“监理核对”印章,准许各项目部可以采用该施工图施工;未进行现场核对的工点不准开工。

(二)会同设计单位对各项目部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技术交底。

(三)组织设计变更工作,接收各项目部变更建议书或提出变更建议、会签变更意见,并送交项目管理部审核,对批准的变更设计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理。

  第十条 工地例会制度

(一)工地例会应坚持务实、简短原则按时召开,切实解决监理过程中的问题。

(二)监理工地例会分监理各项目部工地例会、监理组工地例会,分别由总监或组长组织。其中监理第一次工地例会应在工程之前的适当时间,由总监组织召开。

(三)监理各项目工地例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管段内各参建单位主要人员均应参加。监理各项目部下属各监理组的工地例会每半月召开一次,管内各项目部主要人员均应参加。如参建任何一方认为有必要或出现待解决重大问题时,应召开监理专题会议研究处理。

(四)工地例会召开前,各项目要将本单位的情况或问题进行汇总,形成书面汇报材料。

(五)各项目汇报材料要言简意赅、以数据为依据,避免长篇大论,并做到:

  1.概要本期内的主要情况和重大事件;

  2.说明上期例会或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处理和落实情况; 3.提出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六)各工地例会均应形成会议纪要,由监理单位编制,报送相关单位。其中月工地例会和专题会议纪要要报项目管理部。

(七)各类工地例会纪要规定格式编制,做到格式、字体、排版、整齐美观;内容全面但文字言简意赅,图文并茂。

  第十一条 监理月(季、年)报制度

(一)监理单位每月的监理工作要形成《监理月报》,报送项目管理部。《监理月报》要做到格式、字体、排版要整齐美观,内容全面,文字言简意赅,用图表或数据表述。

(二)报送时间和上报份数。1.报表统计的时间规定如下:

(1)周报:上周一至本周末,只报电子文档,于周末下午16时前上报。

(2)月报: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

(3)季报:上季度末月26日至本季度末月25月。(4)年报:上年12月26日至本年12月25日。报表的电子版分别报送项目管理群(发专用线群)。2.月报、季报、年报由总监组织编写,做到数据真实可靠,文字阐述准确,签字盖章齐全,报送项目管理部安质部(各类报表均一式2份)。报表送达的最晚期限分别为本月28日、本季度末月30日、12月底前。

  3.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向项目管理部书面报告监理工作情况,工程验收前提交工程量评估报告,项目验收后提交监理总结报告。

  第十二条 过程检查制度

  按规范要求、规定程序及时进行施工过程巡检和旁站,按规定项目和频次进行平行检验和见证检验,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形成检查记录。

(一)用于反映工程质量形成过程的重要记录(如监理旁站记录、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监理日记等)要图文并茂,对隐蔽工程按规定留存图像资料,对指出的存在问题,应附相应图片、数据和文字说明,并留存相应的影像资料。

(二)监理人员进行现场工程质量检查时,必须佩带必要的检查工具,对实物工程进行实测实量,用数据说话。对现场问题的整改指令,均以书面为准,并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验证和记录,保证问题得到及时纠正和闭合消项。

  1.监理过程中发现的重要或急需纠正的问题由现场监理工程师按“监理工程师问题通知书”填写,直接快速通知责任单位尽快整改并反馈整改情况。同时重要问题报监理组或监理项目部备案,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验证。

  2.会议通知、一般事务联系或告知事宜的问题由监理组或监理各项目部填写“工作联系单”,通知相关单位。

(三)凡需要监理签字的记录,必须由具备相应资格,证件的监理人员签字。

  第十三条 平行检验和见证检验制度

(一)保证平行检验和见证检验频次

  1.一般常规检测项目必须进行平行检测且不低于各项目部检验数量的10%,对路基过渡段的压实指标等关键项目的平行检测不低于各项目部检验数量20%,并同时不低于各项目部检验数量10%的见证检验。

  2.验标中规定的平行检验项目频次超过10%的项目按验标规定频次执行,并同时进行不低于各项目部检验数量10%的见证检验。

(二)保证平行检验见证检验手续完备。

  1.平行检测试验报告按规定格式填写,并签字、印章等手续齐全。

  2.见证试验应在各项目部试验报告上加盖见证试验印章和签字。

  第十四条 监理人员请假和变更制度

(一)监理人员请假

  请假人一般应向批准人提前3天提出书面申请,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1.总监离开项目地点,必须手续完备。上报书面请假条,由项目管理部负责人批准,项目管理部安质部核备案。休假结束返回项目后,及时使用座机电话报告项目管理部,并到安质部销假。

  2.监理组长离开项目地点,经总监批准并在书面请假条上签字后,报项目管理部安质部备案。

(二)监理人员变更

  监理单位变更人员时,需对变更人员进场后试用一个月,待考察合格后再正式提出申请,提前15天向项目管理部提出书面报告,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1.总监的变更,应经项目管理部审查,报负责人批准,待批复后方可变更,并按合同约定向业主缴纳违约金。

  2.监理组长的变更,报项目管理部审核批准;其它监理人员的变更应经总监审核,报项目管理部备案。

  第十五条 工作时效性制度

(一)工序质量检查验收时效。监理单位或人员接到各项目部要求派员进行现场检查验收时,必须按要求时间提前到达现场。

  1.基坑开挖、隧道开挖,钻孔等工序验收必须在1小时内。2.其它工序的验收不超过半小时。

(二)报批工作时效性。监理单位或人员接到各项目部报送需要签字或批复资料时,必须按下列时间完成。

  1.工序质量验收记录的签字在工序质量验收合格后当场完成,如填写不合格的,应当面指出存在的问题并在重新申报后1小时内完成。

  2.开工报告在收到后2天内答复是否批准,不予批复的要明示理由,退回补充。

  3.施工组织方案应在收到后3天内答复是否批准,不予批复的要明示理由,退回补充。

  第十六条 信息化及现场信息反馈管理制度

  1.监理单位按照公司要求,配齐信息化管理系统有关设备和人员,做到专人管理,及时录入相关工作信息,并督促各项目部信息化管理工作,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2.加强现场问题的信息反馈,确保信息上报及时,具体要求如下:

(1)施工现场凡是符合停工条件的,监理单位必须立即签发“工程暂停令”,责成各项目部立即停工、限期整改,并督促责任单位落实整改措施,按期完成整改。

(2)施工单位出现严重安全隐患、质量问题、违章违规行为和可能对专用线建设造成不良影响的事件及签发“工程暂停令”时,监理单位必须第一时间上报项目管理部,对隐瞒不报或上报不及时的监理单位,将对监理单位进行处罚。

  第三章 违约处理

  第十七条 项目管理部发现监理人员有一下行为时,有权对其进行违约处理。

(一)凡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清退出场并给予通报: 1.擅离职守或与各项目部串通一气,给施工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重大的。

  2.故意刁难被监理单位或接受其礼金、财物,经核查属实且情节较重的。

  3.发生与监理人员职责有关的工程质量等级事故的。4.经核查所审核的变更设计不属实的,或与各项目部串通,造成工程验工计价超计或错计的。

  5.对工程重点部位、关键工序检查不到位,或旁站不到场的。6.执行和掌握技术标准、规范、设计图纸、施工承包合同不严格,且造成损失或影响的。

  7.伪造原始资料、监理凭证、未经检查盲目签字的。8.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明显不能胜任监理工作岗位的。9.发生违法或严重违纪行为或失职行为的,经核查属实的。10.黄牌累计达到2次的。

(二)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给予黄牌警告一次: 1.不认真填写监理日记或未及时完成监理业务工作,经提醒不纠正的。

  2.项目管理部在现场发现明显安全质量隐患而监理人员未在此之前发现并要求整改的,或未按规定时间到达现场进行验收的。

  3.监理人员签认后的个别资料中出现明显错误或与现场不符的。

  4.未按第十九条及时履行职责的。5.其它一般违纪行为的。

  第十八条 根据铁路总公司《引发铁路行车事故的工程质量责任调查及经济损失赔偿暂行规定》,如监理的工程在交付运营后合理使用期限内,发生因工程质量原因造成行车事故和经济损失的,按合同约定和其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十九条 人员变更违约处理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其它监理工作程序和要求,均按《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项目管理部附则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某房地产公司工程监理管理办法3

  Xxx公司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工程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作用,深刻细致地落实监理委托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及义务,进一步加强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造价管理,落实合同、图纸设计、相关法律法规及委托人的一些具体要求,工程科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对监理公司的监理工作进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工程建设监理规范》、《江宁开发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等文件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是指xxx公司投资建设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四条 监理单位应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3天内将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名单、执业资格证书、技术职称原件及复印件和相关从业简历,书面报工程科核查备案。第五条 监理机构必须做到组织机构健全、岗位职责明确、专业协调配套、年龄层次合理,满足现场监理工作的需要。

  第六条 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纳入委托监理合同,并须通过区建工局的备案审查,监理单位必须按照备案的名单要求组织落实人员,保证人员的姓名、证件、从业资格等信息同名单相符。园区内小型工程,通过摇号确定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须同监理合同一致。工程科在工程开工前负责核对人员情况,若发现备案或合同名单和现场人员不一致的,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人员。监理单位不能保证人员一致的,视其存在欺诈行为,无履行合同能力,应向建工局反应,记录其不良行为,并联系招标部门重新确定监理单位。

  第七条 监理单位应按《工程建设监理规范》规定,现场监理人员按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三个层次配备(必要时可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第八条 监理单位应任命总监理工程师作为现场监理机构的负责人,代表监理单位全面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单位职责、权限和义务。

  第九条 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监理员应经培训合格。

  第十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的专业应与监理工作匹配,人员数量应满足现场监理工作需要。

  第十一条 现场监理人员年龄不得大于60岁,且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工作。第十二条 除特殊原因外,监理单位不得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时,监理单位应提前通知工程科并征得同意。拟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条件和能力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十三条 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以及其他监理人员只能在一个建设项目内承担监理工作,不得同时承担两个及以上项目的监理及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项目所在地环境条件,按照监理投标书承诺,为监理机构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生活设施、检验检测设备及交通通讯工具。

  第三章

  监理工作实施

  第十五条 监理工作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施工图纸,执行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和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按照委托监理合同、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实施监理工作。

  第十六条 监理机构应对建设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合同信息管理及现场施工安全管理等实施监理,履行监理职责。

  第十七条 监理机构应按照《工程建设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总监理工程师在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开展监理工作,发布有关指令,签署有关凭证,要求承包单位撤换不合格人员。工程科支持总监理工程师开展工作,维护其下达监理指令的权威。第十九条 监理人员应清楚监理控制程序、工程质量控制标准,掌握工程现场情况及有关数据,满足工程施工中对各项工序、参数的理解和需求。

  第二十条 监理人员应注意维护监理形象,遵守项目现场各项管理制度。不准互相推诿、无理拒绝或拖延本职工作。对现场存在的质量问题、安全隐患应及时发现并及时发出整改通知单。

  第二十一条 在施工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主持召开监理例会,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成文并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需要及时组织专题会议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各种专项问题。

  第二十二条 监理日志须填写及时、内容齐全(日期、天气、人数、机械、材料进场检测情况、施工部位、质量安全检查情况、进度统计分析等),监理月报于当月24日前报工程科,并附电子版。

  第二十三条 监理人员在施工阶段实施监理时,应在施工现场对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跟班旁站监督,旁站监理范围为:基础土方等开挖、市政道路结构层、地下室外墙隐检及土方回填、后浇带、抗渗混凝土浇筑、其它(底板、墙、顶板)混凝土浇筑、地下室结构质量缺陷处理、主体结构框架节点钢筋、屋面防水、特殊工艺及其它关键工序或部位。

  第二十四条 监理人员按职责做好见证取样、监理抽检工作。做到材料进场验收手续齐全,质量证明资料与实物核验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第二十五条 施工中存在质量问题,应及时发现并进行处理,重大质量问题不得隐瞒或私自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为了工程顺利,监理人员需加强事前和事中控制,在施工过程中,应加强过程检查,主动发现问题并及时指出,必要时对有关问题签发监理通知,尽量减少事后工序验收时大量的返工。

  第二十七条 工程完工后需及时移交物业和使用单位,移交时监理必须全程参与,同时检查和发现问题,告知各施工单位项目部进行整改和修补,且形成书面记录,以备复查。

  第二十八条 根据监理合同要求,监理机构应参与工程维修。由于交付使用后三到六个月期间,质量问题集中出现,在此期间,监理机构必须保留重要专业的专业监理工程师与使用单位对接,统计并分析问题,联系施工单位项目部及时维修。

  第二十九条 监理机构须配合施工进度,根据总进度计划,要求施工单位项目部提出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季度、月度的具体计划安排,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其可行性并提出意见。

  第三十条 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施工方提交的形象进度和已完成工程产值月报,于每月22日报至工程科。

  第三十一条 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需深入工地,了解承包人的工、料、机的投入情况,对进度计划滞后的工程提出分析意见,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并督促施工单位项目部按工程进度完成。

  第三十二条 对发生的工程变更,应按照开发区有关规定办理,变更后应附有原始记录以便签证。工程签证必须遵循实事求是、以合同为依据的原则,严禁无中生有、把关不严、依据不实的签证。

  第三十三条 监理机构应对项目进行全面的造价控制,加强事前控制,尽量减少工程变更的产生,严禁竣工结算价超合同价 10%。

  第三十四条 所有工程变更、签证,均需要事前洽商,未办理工程变更洽商手续,监理机构、施工单位项目部不得擅自变更,否则增加工程量不予认可。

  第三十五条 针对造价超过5万较大变更,均需要施工单位项目部编制变更预算,监理机构负责预算审核并签字,施工单位项目部将审核后预算、工程洽商一起报送工程科留存。

  第三十六条 监理机构做好日常安全监护督促工作并定期组织现场安全文明生产的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项目部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上报工程科。

  第三十七条 监理机构需检查施工单位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的组织保证体系、安全管理台帐。督促施工单位项目部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或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落实施工单位项目部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第三十八条 施工现场和生活区须保持整洁、美观。监理机构需检查安全网、围墙、施工道路、绿化、广告灯箱、工棚等,保证无污染、无垃圾和无破损现象。

  第四章

  监理工作制度管理

  第三十九条 工程科负责监督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及时协调解决监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对监理工作进行考评。监理机构同时接受监管部门在业务上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条 工程科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的,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整改和更换监理人员,直至解除监理合同,必要时将违规情况和违规人员报区建工局。

  第四十一条 监理人员应统一佩带具有明显标志的安全帽、胸牌胸卡等标识。监理机构公章、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个人签名在开办前交工程科保留底样。

  第四十二条 工程管理人员根据工程情况,决定对监理人员的考勤方式,如表格考勤、指纹打卡考勤等。

  第四十三条 监理人员离开工地,必须履行请假和销假手续,总监在工作时间离开,须向工程科说明,请假一天(包括一天)以上的,以书面形式提出,本人填写请假申请单。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请假二天(包括二天)以上,同样需报工程科批准。

  第四十四条 工程施工期间,监理机构的作息时间应与施工单位项目部保持一致,总监应合理安排工作,保证有足够的人员在公休日、节假日内轮值,确保工序验收不受影响,促进工程顺利实施,不得影响监理服务质量。

  第四十五条 工程科工作人员有权抽查监理人员到岗到位情况,离岗无合理解释者,视为缺勤。

  第四十六条 监理月报中应显示监理人员当月在岗出勤情况,每月22日前,各监理机构将月度监理人员考勤表报工程科,作为监理工作考核依据。

  第四章监理资料管理

  第四十七条 监理资料的管理应按照建设部颁发《工程建设监理规范》规定执行。资料填写应文字清楚,内容齐全,不漏页,不漏项。

  第四十八条 项目总监应指定专人负责监理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及管理工作,工程竣工后组卷、装订。原件报送给工程科留存,监理单位应保留复印件至一定年限。

  第四十九条 监理机构应加强对监理资料的日常管理。监理资料必须真实完整、整理及时、分类有序。

  第五十条 工程竣工后,应督促施工单位项目部提交技术资料并审核,审核合格后,由施工单位项目部向工程科、政府相关部门移交。

  第五十一条 按照审计相关规定,监理机构须配合提供工程决算所需要的监理资料,并对决算初步审计。

  第五章

  罚则

  第五十二条 因监理原因对工程质量缺陷、隐患不能有效控制,无法达到合同要求的,扣减监理费1000-2000元。

  第五十三条 因监理原因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存在问题不能得到及时整改,每次扣减监理费1000元。

  第五十四条 监理人员利用职权之便对施工单位项目部、材料供应单位、其他承包单位等吃、拿、卡、要,每发现一次扣减监理费元,并对相关监理人员驱逐出场,必要时报送监察部门。

  第五十五条 监理工程师如在计量和变更等涉及工程造价的辅证材料签证中,弄虚作假,签定量与实际量差异较大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则每次将从监理费用中扣减损失额的4%,同时替换涉事监理人员;未造成经济损失的扣除监理费1000元。

  第五十六条 监理工程师严禁向施工单位项目部介绍施工队伍、推销原材料。如有发生,将该监理人员清除出场,并扣减监理费2000元。

  第五十七条 施工现场发现不合格的施工材料或未经检验合格的施工材料用于施工,每发现一次,扣减监理费1000元。

  第五十八条 监理对工程的抽验频率达不到规范要求或试验、检测弄虚作假,按每个分项工程扣减监理费1000元,同时必须按规范要求进行补检。

  第五十九条 监理人员上下班、值班时间严格遵守考勤和请销假制度,工作期间不得无故离岗、迟到、早退、旷工、酗酒。一经发现扣减监理费用300元/每次,如是总监理工程师则扣减监理费用600元/每次。多次被发现违反者,将清退当事人。

  第六十条 若监理单位人员不足,不能保证公休及假日期间人员数量满足工作要求,则按合同期内平均日费用扣减监理费用。

  第六十一条 重要工序、特殊工序、隐蔽工程及工程科要求旁站监理的工序,监理机构必须派监理人员旁站,每发现一人次不随施工旁站的,扣减监理费300元。第六十二条 双方约定的上述罚金不足以弥补委托人损失的,监理人应赔偿其因违约行为而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

  第六十三条 工程科需把对监理机构罚金按季度统计,并将处罚的原始凭证递交给财务科,付监理费时,扣除累计罚款;监理单位需对每项罚金的责任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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