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伤事故管理办法3篇 工伤事故管理规定

综合文章 时间:2022-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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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事故管理办法3篇 工伤事故管理规定

职工工伤事故管理办法1

  制作工厂工伤事故管理办法

  2013-08-06发布 2013-09-01实施

  武汉瑞美展览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

  制作工厂工伤事故管理办法 目的

  为了规范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程序,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杜绝各类工伤事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制作工厂管理人员和工厂工人。3 职责

  工厂总经理是工伤事故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统筹工厂工伤管理工作。制订各种应急预案,落实整改措施,发生工伤事故后立即赶赴现场,指挥伤员救援,将伤亡损失降至最低,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处理,杜绝各类工伤事故。

  安委办是工厂工伤事故的归口管理部门,对各班组和工程主管上报的工伤事故进行核实,必要时重新组织调查及监督实施;建立健全工厂工伤事故档案,定期报告工伤管理情况。工程主管和班组长负责本辖区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各项安全制度的落实,落实整改措施,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现象;第一时间报告工伤事故情况,现场立即实施救援。

  人事行政部负责为工厂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按规定为工伤员工办理工伤手续。4 工伤类别

  记录工伤事故:是指员工受伤但伤情甚微,简单包扎处理即可,无需住院治疗的事故。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记录工伤事故: ⑴歇工3天以内

⑵发生医疗费用在800元以下。

  轻伤:是指造成员工肢体受伤,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失,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一般需要住院进行一般性治疗。

⑴歇工在4天以上的;

⑵发生医疗费用在800元-5000元之间的。

  重伤:是指造成员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无死亡的事故,一般能引起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⑴ 歇工1个月以上;

⑵ 发生医疗费用在5000元以上的。

  死亡:是指员工当场受到致命伤害,经抢救无效死亡。5 工伤事故报告和处理

  工伤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现场人员必须第一时间向安委办和工厂总经理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直接向公司总经理报告。事故单位现场负责人应迅速实施抢救,对伤员进行应急处理,伤势严重者立即送往附近医院救治,确保工人生命安全;

  工厂总经理接到事故报告,应立即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并组织进行抢救。发生重伤和死亡事故的,工厂总经理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赶赴现场指挥救援。

  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了解事故详细经过和伤员情况,组织事故单位、财务、人事等各部门进行伤员入院、社保经办、费用保障、转院治疗工作,将相应细节报告安委会,并督促事故单位提交事故报告。

发生工伤事故,事故单位应当对事故原因进行初步分析,并立即停工整改。在事故隐患未得到彻底整改之前,不得继续进行施工作业。

  事故单位在事故发生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安委办提交由单位主管书面签审的工伤事故报告。6 工伤事故调查及纠正预防

  发生工伤事故后,工厂总经理主持成立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发生原因、伤害情况,分清事故性质和责任,拟定改进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经调查组认定为记录工伤事故或轻伤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单位在发生工伤事故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改进措施与考核意见,经工厂总经理审核同意后,在单位公告栏张贴考核通报。

  经调查组认定为重伤以上事故的,或是人为破坏、习惯性违章、典型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与安委办应当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严肃处理,并要求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纠正预防措施的实施情况报至安委办。安委办应当对提出的纠正预防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进,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写出事故监督通报。7 工伤事故责任分析

  根据工伤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及事故发生的原因,按照当事人在事故过程中的作用,分析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分为主要责任、直接责任、相关责任和领导责任四类。

  主要责任:是指在多个直接引发事故的人员中,对事故的发生、延续、发展起决定作用的人员。

  直接责任:是指对事故的发生、延续、发展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人员。相关责任:是指对事故的发生、延续、发展有间接因果关系的人员。

  领导责任:是对事故的预防和事故的发生、延续、发展负有组织、教育、管理责任的单位领导和其他管理人员。8 工伤事故责任考核

  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对工伤事故责任人必须追究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视其情节轻重和伤害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罚,对工伤事故责任者的处罚分为下述四种方式,处罚可按照下述一种或多种方式同时进行:

(1)行政处罚,从低到高依次分为:警告、记过、降级或撤职、开除;(2)经济处罚:一次性罚款、下浮工资;(3)停岗学习:3天、5天、10天。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凡因违章操作、违章指挥或其它人为责任及管理责任,造成伤亡事故的,由安委会按照下述规定予以处罚:

(1)造成记录工伤事故的,对直接责任者或主要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2)造成轻伤事故的,对直接责任者或主要责任者给予50-100元的罚款;

(3)造成重伤事故的,对直接责任者或主要责任者给予停岗学习3-10天,并处200-400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者处100-300元的罚款;对事故发生单位的领导处200-400元的罚款;

(4)造成死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者或主要责任者作开除处理,并处1500-3000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者给予撤职之处分,并自死亡事故发生之日起降一级工资、期限1年;对事故发生单位的领导作降级处分,并处2000-4000元的罚款。 奖励

  以自然月度为单位,对制作工厂整体安全工作进行考核。全月未发生任何安全事故,给予制作工厂1000元安全奖励,由制作工厂制订分配方案,报公司领导审批后执行。 工伤保险覆盖

  制作工厂为工厂全体管理人员和工人购买工伤社会保险或商业保险,实现保险全员覆盖。制作工厂必须在入职当天将所有新进员工(包括临时工)入职登记表传递给人事行政部,人事行政部为新进员工购买工伤保险或商业保险。

  新进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没有工伤保障的,制作工厂未按时提供新员工入职表,制作工厂承担责任;制作工厂提供了信息表格,人事行政部未及时购买保险的,人事行政部承担责任。9 附则

  本标准由安委办负责定期监督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

职工工伤事故管理办法2

  工伤事故管理办法

  一、目的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的发生,规范工伤事故处理程序,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员工的工伤事故风险。

  二、适用对象

  适用于为公司工作的已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的员工。

  三、工伤的认定

  1、工伤的认定: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B、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C、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D、患职业病的;

  E、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F、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需要交警部门证明);

  H、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工伤事故的申报范围

  A、犯罪或者违法;

  B、自杀或者自残;

  C、斗殴;

  D、酗酒;

  E、蓄意违章;

  F、因不服从领导指派安排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G、未经任何授权、许可便擅自行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H、违反工作或操作流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L、从事不利于公司经营发展的工作而在工作场所发生的伤亡事故;

  I、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3、工伤的种类

  按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工伤事故导致的因工负伤可分为轻伤、重伤、死亡等种类。

  4、工伤管理部门

  各部门负责工伤事故申报,事故发生经过调查报告,事故后事故隐患消除及再教育工作。要做到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杜绝。

  公司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工伤认定,按国家有关法律执行;员工如有异议,可向国家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裁决。

  人力资源部负责工伤事故费用报销、工伤待遇实施、违章操作处罚受理及工伤事故统计等工作。

  四、工伤的申报程序

  1、申报责任

  部门负责人承担本部门的工伤、安全事故的申报责任,因迟报、瞒报所致的事故责任增加部分由部门负责人承担;有总经理特批的,按总经理批示执行。

  2、申报范围:

  1)、本部门所管辖的员工发生的一切工伤、安全事故。

  2)、对公司已投保的员工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和人身意外伤害医疗险”所涉及的范围,包括员工上下班途中,因工作所致的伤害。

  3、申报内容

  1)、事故(疾病)人的姓名、年龄;

  2)、事故发生时的具体服务部门、工作岗位及具体位置;

  3)、事故发生时是否有其他员工在场予以证明;

  4)、上岗前是否受过该项工作的安全知识与操作培训;

  5)、工伤的伤势程度的初步估计;

  6)、是否已住院、医院名称及地址;

  7)、事故责任的初步认定。

  4、受理部门及责任

  事故发生的部门负责人在首先接到工伤安全事故情况时,为第一责任受理人,必须立即进行登记、报告和组织施救;同时负责对向“安全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申报。

  因推诿受理或受理后瞒报、缓报而导致的事故责任增加部分由第一责任受理人承担;有总经理特批的,按总经理批示执行。

  五、安全事故的分析与处理

  1、公司的“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每起工伤安全事故的原因分析,填制工伤安全事故分析报告表,并在事故出现后一个工作日内将分析报告表转交给人力资源部予以执行。

  2、分析报告必须由以下内容组成:

  1)、事故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服务部门、具体岗位;

  2)、事故的具体经过;

  3)、事故的原因分析;

  4)、事故责任的初步认定及理由;

  5)、小组的处理意见;

  6)、事后的整改与预防措施。

  六、工作事故医疗补偿标准

  当确定为因工负伤后,公司安全领导小组将事故分为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与个人有一定操作失误责任两种情况。根据工伤的严重程度,对员工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一)事故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或非本人过失所致:

  轻伤: 一般为皮外伤,单位承担100%的治疗费用及因治疗而发生的交通费用。员工享受100%的基本工资。

  重伤: 一般为头部、胸部重伤、骨折,单位承担100%的治疗、住院费用及因治疗而发生的交通费用。享受100%的基本工资。

  死亡: 因抢救无效而死亡,参照有关工伤规定一次性抚恤补偿标准执行。

(二)事故因本人过失或操作不符合操作规程所致:

  轻伤: 一般为皮外伤,按责任分担,个人承担30%治疗费用,享受80%的基本工资。重伤: 一般为头部、胸部重伤、骨折,按责任分担,个人承担30%治疗费用,享受80%的基本工资。

  死亡: 因抢救无效而死亡,参照市社保局有关工伤规定一次性抚恤补偿标准执行。注:公司负担的医疗费用是指由保险公司理赔之后的差余额部分的工伤医疗费用。

  七、工伤安全事故的申报处理及规定

  1、工伤安全事故的申报处理:

  1)、所有的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内,因工致伤的必须在第一时间(4小时内)报至部门主管或经理处,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2)、处理原则是尽快安抚和救治伤者,预防类似事件再发生。

  3)、事故部门领导应及时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工伤人员及事故部门领导应填写《工伤事故报告》、《事故调查预防报告》呈报人力资源部,必要时需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和《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4)、工伤安全事故事后对事故当事人的处理:

  A、按个人的责任其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医疗费用;

  B、公司保留追究其过失所致的财产损失的权利;

  C、凡过失所致的公司损失经济损失的,参照公司《员工手册》和《奖惩管理条例》执行。有总经理特批的,按总经理批示执行;

  D、凡工伤事故发生后,均严格按照“三不放过”处理。

  5)、对事故部门主管的处理:

  A、部门各级主管对本部门的每起工伤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B、部门员工的每起工伤事故报销费用≥200元,或工伤休息三天(含)以上的,将作为部门各级主管的绩效考核成绩扣减分之一;

  C、所属员工凡出现一次工伤安全事故,经济损失在300—元的,对其直接主管分别予以书面警告、记过、记大过一次,并扣款对应等级的100、300、500元扣款;

  D、如果所属员工出现一次工伤安全事故,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对其直接主管予以降级处分,并下调一个档次的工资级别;有总经理特批的,按总经理批示执行。

  2、工伤安全事故的相关操作规定

  A、工伤休息必须有上海市医保定点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要求有盖章),并得到部门主管的审批方可休息。

  B、工伤休息期间,工资待遇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办理。

  C、关于工伤的认定,个人与公司之间存在争议的,个人可向嘉定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人力资源部将提供相关帮助),如被鉴定为工伤,公司将承担相应的医疗费和路费。

  D、因违规作业造成的事故,或不服从上级的工作安排等原因而发生工伤事故,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①对因违章指挥(操作)造成的工伤财产损失,与工伤事故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责任人,承担直接经济损失15%。

②对发生工伤财产损失的车间(部门)班组长,负连带责任,承担直接经济损失8%。③对发生工伤财产损失的车间(部门)主管,负连带责任,承担直接经济损失10%。④对发生工伤财产损失的车间(部门)经理,负连带责任,承担直接经济损失15%。

  八、工伤医疗费用的报销

  1、经公司安全领导小组确认工伤的,公司全额报销所需的医疗费和路费。报销时须凭上海市医保定点医院(离公司最近的定点医院是嘉定区中心医院(嘉定区城北路1号))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姓名、年龄与身份证相符)、医院病历卡、正式发票及《工伤事故报告》统一交至人力资源部,公司给予一次性费用报销,以后将不再受理。

  2、申请报销时必须准备以下资料:

  1)、工伤事故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安全领导小组的事故分析报告;

  3)、本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报告;(如出外出差的的交通事故与安全事故还需出具交通部门或公安部门的报告.)

  4)、病历;

  5)、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

  6)、费用结算明细表;

  7)、工伤休息证明(须医院盖章的证明)。

  九、附则:

  1、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修改。

  2、本办法经管理团队审议,安全领导小组组长审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附:工伤事故报告

职工工伤事故管理办法3

  有限公司

  员工工伤事故管理办法(草案)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伤事故的定义、分类、报告、调查、处理及奖励。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GB7661-97《企业员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三、定义

  1、工伤事故:员工在职业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职业中毒事件。

  2、交通事故:车辆驾驶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它在道路上进行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它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火车、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以及行人与行人的相互碰撞,导致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或者因自身原因造成交通堵塞的事件。

  3、火灾事故: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人员灾害和财产损失的事件。

  4、爆炸事故:物质急剧氧化或分解反应,使温度、压力增加或是两者同时增加并造成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事件。

  5、险肇事故:生产过程中已构成发生事故的条件,尚未形成人身、生产、设备等事故,但一旦发生就会造成较大财产损失或对人身安全构成较大威胁的行为。

  四、职责

  1、安环科负责组织因交通、爆炸、火灾导致员工伤害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

  2、行政部负责除交通、爆炸、火灾以外的导致员工伤害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提供人力资源办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的有关资料,负责公司工伤事故的统计、分析、上报及建档等工作。

  3、行政人力资源部负责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办理工伤保险待遇、工伤治疗等有关事宜,参与工伤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

  4、设备、技术、生产、仓储等部门参与工伤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

  五、工伤认定

  1、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六、工伤事故分类

  1、轻伤及轻伤事故

  轻伤是指损失工作日为1个工作日以上(含1个工作日)、105个工作日以下的失能伤害。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2、重伤及重伤事故

  重伤是指造成员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损失工作日为105个工作日以上(含105个工作日)的失能伤害,重伤的损失工作日最多不超过6000日。

  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3、死亡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有人员死亡的事故。

  七、事故报告

  1、员工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向当班班长报告,同时报告本部门主管领导,由本部门领导向公司领导、安全环保科及有关部门汇报;重伤及以上事故可直接向公司领导、安全环保科汇报。重伤以上事故发生后,由安全环保科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汇报。

  2、事故单位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伤员和保护财产,视情况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特别紧急的情况下,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行政部接到报告后,根据事故伤害情况,立即联系治疗的有关事宜;在进行抢险抢救工作时应注意保护事故现场,未经安全环保科及有关部门勘察、拍照(摄像)、记录并允许,事故现场不得清理;因抢险救护必 须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做好标记。

  八、事故调查

  1、轻伤、重伤事故,由公司领导或其指定人员负责组织生产、技术、设备、安全等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死亡事故,由公司主管部门(安全环保科、行政人事部等)会同公司所在地政府、开发区安监局、市安监、公安、消防、工会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事故调查的程序

(1)组织事故调查组,明确任务和分工。

(2)调查事故现场,事故前生产情况及事故经过。

(3)询问有关当事人员并做好笔录,同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配合协助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4)进行必要的技术鉴定和试验。

(5)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提出纠正和预防措施。(6)分析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九、事故分析及会议程序

  1、事故发生后,为吸取教训,举一反三查找管理、操作、技术等方面存在的不足,总结经验,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对事故的分析。

  2、事故分析报告的内容:(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2)事故的性质及类别;(3)事故经过;

(4)事故原因分析、责任认定;(5)事故损失;(6)事故预防措施;(7)事故处罚。

  3、分析报告审批程序及时间要求:

(1)轻伤、重伤事故分析报告,原则上于事故后7日内完成,有关部门会签后上报公司领导审核,董事长/总经理审批签发,通报公司所属各部门。

(2)死亡事故分析报告,原则上于政府部门调查结束后10日内完成,有关单位会签后,公司领导审核,董事长审批签发,以红头文件形式通报公司所属各单位,同时分别呈报政府有关部 门。

  十、事故责任者确认

  1、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以下人员的行为造成的事故,确定为直接责任者:(1)不完善、不科学的工艺方案及安排不周密的作业计划的制定者。(2)违章、违纪等盲目蛮干的岗位人员或集体作业的负责人。

(3)装备选型不当或存在安全质量隐患的技术人员、采购人员、检验人员。(4)不完善的规程、不科学的标准的制定者。(5)玩忽职守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6)违规、违章、违纪的指挥人员。(7)恶意制造事故的人员。

(8)不具备安全工作环境、设备安全运行条件、确保质量的工艺条件和没有防护措施情况下作业的管理人员、操作人员、集体作业的负责人。(9)发现安全隐患不反映、不处理的人员。

  2、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以下人员的行为造成的事故,确定为主要责任者:(1)协助直接责任者工作的人员。(2)不合理工艺、规程、方案的实施者。

(3)未履行监督、检查和确认职责的监督人员、检查人员、维护人员。

  3、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以下行为造成事故的人员,确定为直接领导或管理责任者:(1)未组织制定相关制度、规程、标准,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单位或公司领导人或管理人员。(2)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产品;建设国家禁止的项目;擅自拆除、挪用、毁坏在用的安全设施和工艺保证设施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单位或公司领导人或管理人员。

(3)批准未进行环保和安全评定的建设项目或无安全措施的施工工艺方案投入生产、施工的责任单位或公司领导人或管理人员。

(4)批准使用、安排不合格人员上岗的责任单位或公司领导人或管理人员。(5)因失职、渎职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单位或公司领导人或管理人员。

(6)对工艺方案、设备状态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确认、不纠正,擅自指挥作业或强行安排指挥作业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单位或公司领导人或管理人员。

  4、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以下行为造成事故的人员,确定为主要领导或管理责任者:(1)未按照有关规程制度、工艺要求、防范措施严肃认真地组织、监督、检查、考核的责任单位或公司领导人或管理人员。

(2)未按照有关制度要求组织整改隐患,纠正岗位人员的不良行为的责任单位或公司领导人或 管理人员。

(3)不及时反映和抵制可能造成事故的上级要求、工艺条件、不合理制度、设备不良状态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单位或公司领导人或管理人员。

(4)对在岗人员未进行规范的教育和培训的责任单位或公司领导人或管理人员。

  5、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虽无直接领导者责任和主要领导者责任,由于员工不执行规程和相关要求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单位和公司领导人或管理人员,确定为一定(次要)管理责任者。

  十一、事故责任追究范围

  1、轻伤事故责任追究范围:

  事故岗位操作人员、班组长;责任部门安全管理人员;责任部门主要领导(部门主管)、分管领导(部门经理)。

  2、重伤事故责任追究范围:

  事故岗位操作人员、班组长;责任部门安全管理人员;责任部门主要领导(部门主管)、分管领导(部门经理);公司级领导(厂长);安全管理部门领导(安环科长)及有关职能部门领导(行政部经理)。

  3、死亡事故责任追究范围:

  事故的岗位操作人员、班组长;责任部门安全管理人员;责任部门主要领导(部门主管)、分管领导(部门经理);公司级主要分管领导(厂长);安全管理部门领导(安环科长)及有关职能部门领导(行政部经理);公司安全分管领导和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总经理)责任。

  十二、事故处罚

  1、死亡事故处罚:

(1)直接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或留用察看6~12个月,留用察看期间工资停发,只发给生活费;

(2)处罚主要责任者3000—5000元;(3)处罚次要责任者2000—3000元;

(4)处罚事故责任单位直接领导责任者当月工资的50%,处罚事故责任单位直接管理责任者当月工资;(当班班组长)

(5)处罚事故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责任者当月工资的40%;事故责任单位主要管理责任者当月工资的50%;(车间主任、部门主管)

(6)处罚事故责任单位一定领导责任者工资的30%;事故责任单位一定管理责任者工资的40%;(生产厂长;部门经理)(7)公司安全管理部门领导及相关责任部门领导当月工资的30%;(安全科长)

(8)公司安全分管领导当月工资的10%~20%;公司总经理当月工资的10%~20%,公司董事长当月工资的10%~20%。(行政部经理;总经理)

  2、重伤事故处罚:

(1)处罚直接责任者3000—5000元。(2)处罚主要责任者2000—3000元。(3)处罚次要责任者1500—2000元。

(4)处罚事故责任单位直接领导责任者当月工资的30%~40%;事故责任单位直接管理责任者当月工资的50%;(当班班组长)

(5)处罚事故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责任者当月工资的20%~30%;事故责任单位主要管理责任者当月工资的30%~40%;(车间主任、部门主管)

(6)处罚事故责任单位一定领导责任者当月工资的10%~20%;事故责任单位一定管理责任者工资的15%~20%。(厂长、部门经理)

(7)厂(部)级领导、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及相关责任部门领导当月工资的10%。(行政部经理、安全科长、总经理)

  3、轻伤事故处罚:

(1)处罚直接责任者1500~2000元;(2)处罚主要责任者1000~1500元;(3)处罚次要责任者1000元;

(4)处罚直接事故责任单位领导责任者当月工资的15%~20%;直接管理责任者当月工资的20%~30%;(当班班组长)

(5)处罚事故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责任者当月工资的10%~15%;主要管理责任者当月工资的15%~20%;(车间主任、部门主管)

(6)处罚事故责任单位一定领导责任者当月工资的5%~10%;一定管理责任者当月工资的10~15%。(厂长、部门经理)

  4、在事故处罚中,责任个人的处罚金额超过个人当月工资的20%时,当月只扣责任人月工资的20%,余下部分在以后的月份中按月工资的20%进行扣除,直至处罚金额扣完为止。

  5、设备调试和试生产期间发生员工伤害事故,按以上条款的30%~50%进行处罚。

  十三、险肇事故管理与处罚

  1、工伤险肇事故由安全环保科负责管理。

  2、工伤险肇事故处罚按照轻伤事故级别进行处罚。

  3、工伤险肇事故发生后,责任单位必须采取措消除事故隐患,增加防护设施,完善有关制度、规程。

  4、险肇事故分析,由责任单位原则上于事故后3日内完成,在本单位进行通报,同时报安全环保科备案;同时,按照《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的考核标准》,安环科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纳入月度考核中。

  5、凡发生险肇事故隐瞒不报或迟报的,一经查实,加倍处罚。

  十四、工伤治疗及待遇

  1、工伤治疗在公司与市劳动社会保障局所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按照工伤保险诊疗有关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有关事项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

  3、治疗期间,工伤人员享受《工伤保险条例》及公司所规定的有关待遇。

  4、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江苏省工伤保险等有关规定办理。

  十五、奖励

  1、对生产部(黄绿车间、红黑车间)、仓储部、技术部、设备部、物流部、财务部、行政部的奖励:

  根据各部门工伤事故控制情况,每年年底由安全环保科提出奖励意见(生产部全年无事故对部门奖励5000~元,其他部门按人员风险情况适当奖励)。

  2、对安全环保科的奖励:

(1)公司全年死亡事故为零,奖励5000~元。(2)公司全年重伤及以上事故为零,奖励~元。

  十六、附则

  1、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环保科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有限公司

  安环科

  二0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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