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都区工业项目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清理意见3篇(产业园区土地利用专项清理)

综合文章 时间:2022-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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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都区工业项目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清理意见3篇(产业园区土地利用专项清理)

莲都区工业项目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清理意见1

  鄱阳县国土资源局关于深化闲置建设用地清理处置进一步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

  为巩固全县闲置建设用地清理处置暨专项治理集中检查活动成果,建立全县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利用常态化、长效化管理机制,扎实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我县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深化闲置建设用地清理处置,进一步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意见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牢固确立节约集约用地理念

  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从严控制建设用地总量。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力度”。自2010年开展全省闲置建设用地清理处置暨专项治理集中检查以来,我们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快处置利用批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不足土地,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总体上看,我县集约用地水平不高,单位土地投入产出水平、土地利用强度等指标仍待加强,工业用地闲置以及低效粗放利用还时有发生,这种以土地资源高消耗为支撑的经济发展方式与科学发展观不符。因此,我们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资源节约优先战略,以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为平台,努力创新机制,加快消化利用批而未供土地,盘活低效利用土地和存量建设用地,进一步提高利用水平,以土地集约利用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

  二、加强新增建设用地供应力度,切实提高土地供应率

  继续深化开展闲置建设用地清理处置利用。根据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原因,我们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供应一批、异地置换盘活一批、完善手续补办一批等措施,加快新增建设用地供应力度,使我县的土地供应率明显提高,并达到省市规定的指标(100%、80%、50%)要求。

(一)异地置换盘活一批。因征地无法实施或规划调整等原因不能供地的,可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农转用指标盘活政策规定和操作办法进行异地置换,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需求,利用盘活指标重新安排其它非农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

(二)完善手续办理一批。对于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项目用地,凡以建设项目运作实施的,因缺少资金未办理供地手续的,经依法查处后补办供地审批手续。对于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项目用地的未供先用违法行为,必须严格依法处理后重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并结合实际,加快办理供地审批手续。

(三)规范标准处理一批。对道路绿化、安全间距等代征地、不能利用的边角地,确属无法单独划宗进行供应的,由相关部门提出意见,经认定并报当地政府同意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予以核销,不再作为批而未供土地纳入供地率考核。对于农转用重复报批的,要对原批次农转用项目征地红线四至、面积进行重新调查,建立农转用重复报批项目统计台帐,将重复的农转用指标面积予以扣减。

(四)优化服务供应一批。进一步优化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工作流程,精简办理环节,压缩办理时间,提高办理效率。对于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项目用地,采用走出去与请进来及规定办结时限等优先办理供地手续。

  三、加快处置盘活低效闲置土地,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

(一)开展开发区(园区)用地集约利用评价成果更新活动。以开发区(园区)、工业功能区为重点,开展“集约促转型”专项活动。探索支持企业通过重组兼并、低效利用土地回购、通过规划引导、行政调控、地价税收调节、政策激励等手段,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工业企业低效、闲置土地退出收回机制和节地挖潜激励机制,推动实现土地利用方式由粗放向集约转变,提高工业用地集约利用水平,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升级。

(二)鼓励对闲置、低效利用的现有工业用地进行整合再利用。现有工业用地,鼓励企业节地挖潜。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土地、房产变更登记。鼓励企业将工业用地及厂房采取合资、合作、作价入股、企业重组、租赁经营等方式进行整合改造,支持企业运用先进设备和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促进转型升级和土地开发利用。

(三)积极探索工业用地流转与退出机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的工业用地,可以转让给符合地块产业要求的企业经营利用。对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批而未用土地、闲置地,可采取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协商收回、纳入政府储

  备并给予合理补偿等多种途径处置利用,动员和督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退出土地。对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可按合同约定处置。

  四、加快土地前期开发,尽早形成土地供应和利用条件。对已经批准农转用、土地征收土地,要尽快落实土地储备机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项目建设等主体,进行必要的道路、供水、供电、排水、通讯、绿化、土地平整等前期基础设施建设开发,形成有效供地条件,实施净地、熟地供应,供地后保证土地及时交付、供地项目加快开发利用。

  五、加强领导和监管,建立建设用地供应考核责任制。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和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的重视、理解和支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建立由县政府负总责,国土资源、发改、经贸、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和开发区(园区)及乡镇共同参加的节约集约用地工作领导协调机构,制订深化闲置土地清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目标、责任和方法,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各司其职,有效形成多部门合力监管的联动与共同责任机制。强化合同监督管理,加强土地出让合同履约管理,对未按合同约定开发利用的,要加强监管,责令整改,追究违约责任,造成土地闲置的,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供应考核责任制,积极探索“存量撬动增量”的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激励机制,健全建设用地指标安排、科学制定供地计划、国土资源集约模范县(市)创

  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与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利用相挂钩。对工作不力,供地率低、集约用地水平低的,相应核减用地指标,或暂停指标调剂。

  鄱阳县国土资源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莲都区工业项目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清理意见2

  关于加强全市闲置土地清理处置的意见

  为进一步盘活土地,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省物价局、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土地闲置费征收政策,促进土地资源保护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经研究,结合XX实际,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非农建设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现提出我市闲置土地处置意见,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的重要意义

  全面开展闲置土地清理处置,促进城镇建设用地重整与再利用,是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有效缓解土地资源供需矛盾,防止土地资产流失,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充分发挥土地宏观调控作用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举措。各区、镇要统一思想认识,切实配合当前土地管理的各项政策措施,把此次清理处置工作作为挖掘潜力,调整结构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契机,综合施策、周 1

  密部署,扎扎实实抓出实效,有效促进我市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闲置土地的范围

  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机关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包括:

  1、行政划拨土地自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2、土地出让合同未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期限的,自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生效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3、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

  4、土地使用者已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而未按合同约定的开发期限动工建设的,造成土地闲置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闲置土地的处置意见

  经清理,凡认定为闲置土地的,首先由土地所在地的区、镇人民政府按规定拟定每宗用地的处置方案,然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初审,最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1、土地使用权人已具备动工条件,年内可动工的,可适当延

  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半年,而且土地使用者要与当地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共同签订《闲置土地限期开发保证书》,半年后仍未动工建设的,作无偿收回处理。

  2、开征土地闲置费。对土地闲置费的收取实行强力征收,对下列土地按规定开征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为:

(1)属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自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建设的,按每年每亩5000元征收土地闲置费。

(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每年按照土地出让合同金额的15%收取土地闲置费,经营性用地和其他用地按照土地出让合同金额的10%收取土地闲置费。

(3)对于已动工建设面积占该宗地应开发建设面积超过三分之一的,但未全部履行合同约定开发进度进行开发的,并且绝对空闲面积超过15亩以上的未充分利用土地也应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

  闲置费征收程序和要求:

  闲置土地被认定之日起,闲置土地使用者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送的土地闲置费缴纳通知书要求缴纳土地闲置费,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收,闲置土地使用者按规定标准每年缴纳。土地闲置费由缴款人直接缴入财政部门指定的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区、镇人民政府、市国土局及有关部门要坚决查处各种不交、少交、漏交土地闲置费的行为。对逾期缴纳土地闲置费的,从逾期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拒缴土地闲置费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处理。

  3、闲置土地满两年或两年以上,又无政府因素造成未动工开发的,撤销原批准文件,终止土地出合同,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由政府依法无偿收回。方式上可以根据用地项目的不同情况、不同类型进行分步实施。可以首先对房地产用地以及土地出让金久拖不交的项目用地进行依法处置,然后对其他闲置土地进行全面处置。

  4、确因土地使用者自身以外的原因造成闲置的。可以采用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关规定办理,补偿标准另行制定。也可以采用批准延期开发或者置换等面积同用途的土地的方式进行处置,两种方式具体操作程序按《XX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细则》第十条和第十四条规定以及《XX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九条执行。

  四、收回处置程序

  1、由XX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监察大队立案,调查取证,认定事实。

  2、拟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XX市人民政府批准。

  3、向当事人送达《闲置土地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收回闲置土地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闲置土地依法设有抵押权的函告抵押权人。

  4、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5、向当事人送达《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同时抄告市发改委、经贸委、外经局、财政局、规划局、建设局等相关部门、6、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的,终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撤销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所有被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全部依法重新办理用地手续或者纳入政府储备,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

  五、时间和任务要求

  各区(镇)要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用地进行认真清理,对未按规定建设,符合闲置土地的项目,列出用地清单,逐宗进行核实,并按时段、分类提出拟处置意见,明确处理方式和时限,并落实相关责任人,报市国土局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1、闲置土地发生时间在2007年12月1日前的,各区(镇)的拟处置方案须由2008年2月1日前提出。利用一年时间,在2008年12月1日前全部按规定清理处置结束,今后市委、市政府不再下达各区(镇)盘活存量土地的任务。

  2、对于2007年12月1日以后新发生的闲置土地,自发生当日起一个月内根据不同情形,按规定逐宗处置结束,满二年的按规定依法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落实措施,加强组织领导

  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区、镇人民政府

  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成立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各区(镇)也要成立由政府一把手为组长,分管镇长为副组长,并由相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要切实负起责任,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于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力度不大或工作任务未完成的,将严控新增建设用地的供应甚至暂停供地。市国土局要正确加以指导,加大监管力度,市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

  七、XX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闲置土地处置参照本意见实施。

  二OO年月日

莲都区工业项目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清理意见3

  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等问题的处置意见(湖政发〔2007〕81号 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自全市开展清理处置农转未供、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专项行动以来,各级认真开展了清查工作,基本查清了存在的问题,取得了初步成效。为依法、规范、合理处理清查出来的问题,现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5号令)、《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7〕36号)、《关于浙江省转而未供土地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68号)等文件精神,本着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的原则,特提出如下处置意见:

  一、农转未供土地的处置

  各地应制定农转未供土地加快供地速度的具体时间表,明确责任单位,优先安排项目,除经营性用地须按计划逐步推向市场外,其余土地均应在2009年6月底前按规定供应到位。

  1.农转后没有及时实施具体征地行为的,要加快征地进度,及时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支付征地补偿费用,落实被征地保障人员,确保已农转土地的合法有效。

  2.农转后因征地拆迁等工作未落实,造成无法供地的,各有关部门,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管委会,乡镇政府应抓紧组织力量,及时完成征地拆迁安置等供地前期工作,为依法供地创造条件。

  3.项目未落实、原项目已取消或不符合现行供地目录的,要及时调整项目,依法抓紧供地。

  4.可划拨、协议出让项目因供地资料不完整的,各有关部门要互相配合,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要求,抓紧完善相关审批手续,加快供地。

  5.可划拨、协议出让项目因用地业主拖欠土地费用的,应限期催缴,否则取消用地资格,另行安排使用。

  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及公益事业项目用地,欠缴费用的,同级财政部门要抓紧安排资金,同级财政确有困难的,也应安排一定规模的资金予以融通,实行收支二条线管理。

  6.已办理农转用、征用手续的建设用地,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行政区域调整等原因不能使用的,在耕作条件没有破坏的情况下,报请原批准机关批准,可盘活农用地转用指标。耕作层已经破坏,要力争通过复垦盘活农转指标。

  7.因供地红线与原农转用土地红线不一致,造成河边、路边、厂边的条带状或零星遗留面积,无法再使用的,经调整规划红线后,视作周边用地单位的代征地等予以核销;根据规划部门意见,可以利用,且符合划拨或协议出让条件及有关政策的,直接供给相邻土地使用者;其他建设项目用地的,依法公开方式出让。

  8.违法用地项目,符合规划的,经处罚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二、闲置土地的处置

  对本次土地专项行动中清理出来的闲置土地,各区政府,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加大对闲置土地处置力度。

  1.因用地者自身原因造成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以及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的比例不足1/

  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的比例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要责成用地者缴纳相当于土地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并责令其限期复建。

  逾期不复建或满2年未动工建设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2.闲置土地在完成整改以前不得转让、入股;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抵押登记。

  3.列入闲置土地名单的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在完成整改以前限制其在本市范围内竞买土地。有关部门在研究企业有关优惠政策、评定有关荣誉称号时要考虑企业依法、集约利用土地的情况。闲置土地名单及法定代表人应予公开曝光。

  4.因推迟交地、规划变动、项目审批等政府原因直接造成土地不能动工开发建设致使闲置的,要区别情况,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力争早日交地。最迟应在一年内解决这类土地的闲置问题。

  三、低效利用土地的处置

  对在2005年9月2日前出让,但未按期开工、按期竣工、未达到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的低效利用土地,要限期整改,切实无力整改的要采取回购等措施予以处置:

  1.未按期开工的项目,要督促其抓紧开工。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管委会,各乡镇政府应与未开工企业签定限期开工协议,原则上应在三个月内开工。

  2.未按期竣工或约定的竣工时限到期,达不到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的项目用地,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管委会,各乡镇政府可与用地者签订延期开发协议,并可收取履约保证金。用地者还必须与国土部门签订《建设项目用地延期协议》,延长竣工期限,限期追加投资,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延期时限到期后,项目投资强度、容积率未达到约定标准的,用地者应与国土部门签订《建设项目用地整改协议》,限期整改,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整改到期后,仍未达到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用地者应当按土地出让金总额的1%缴纳违约金。并按完成投资或建筑面积比例重新核定用地面积,对核减的土地面积按原出让价格收回。因地块内建筑物布局等原因,无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按无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面积出让金总额的8%的比例每年收取土地闲置费,直至土地得到充分利用。投资强度或建设容积率两项均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从低择取折算比例核定用地面积土地出让合同和补充条款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原土地出让合同未约定开工、竣工期的,一般项目开工期为出让合同生效后半年,竣工期为二年。

  土地出让合同中对投资强度、容积率未约定的,按初步设计文件(或立项文件)及规划许可证的记载标准确定。

  年9月3日以后出让,并且已经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条款”的项目应严格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条款的约定执行。

  四、工业项目用地复核验收中有关问题的处置

  工业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是推进土地集约利用的有效手段,必须坚定不移,对在验收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应本着实事求是、历史从轻的原则妥善处置。

  1.超出批准土地面积问题。实际用地范围超出规划红线,涉及土地已农转的,超出的面积不足总面积的5%,经规划部门同意,其超面积部分按土地现行评估会审价补办土地出让手续。

  2.移动四址问题。土地四址略有偏移,但用地面积未超过批准面积,涉及土地已农转的,经规划部门同意,调整规划红线后,可准予通过验收。

  3.历史遗留的用地以外手续不全问题。2005年9月2日前出让的建设用地项目,虽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符合规划选址要求;虽不完全按总平面布置图实施,但项目容积率已达到规定要求,且投资强度达到规定标准的,应予通过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准予土地变更登记。在此基础上,根据用地者对建筑、安全与消防等整改情况,规划建设部门依法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房屋产权证。

  市重大项目用地情况的处置由工业建设项目复核验收组确认。

  五、鼓励提高存量工业用地利用率

  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是我们工作的根本目标,要积极鼓励企业加大土地利用效率。

  1.积极鼓励企业对现有工业项目加大投资力度,提升发展水平。对原出让或划拨的存量工业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不改变用途、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经依法审批在原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加层、扩建工业厂房的,其增加建筑面积部分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

  2.鼓励企业对利用率低的存量建设用地通过“腾笼换鸟”、技改、嫁接、招商等方式盘活使用。对主动要求政府回购、调剂出土地的企业,可享受财政补助等优惠政策。

  3.收取的土地闲置费、违约金,可返还给所在地政府,主要用于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开发、复垦和土地执法等工作。

  三县参照执行。

  一、开展清理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工作的必要性

(一)是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的重要手段

  2008年下半年爆发的国际金融危机造成我国经济增速减缓,出口下降,经济发展面临严峻考验,受此影响,我市的经济建设也面临严峻的挑战。在此背景下,中央明确提出“保发展、保民生、保稳定”的战略方针,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以鼓励消费,扩大内需,促进发展。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也相继采取措施以积极应对形势,如市国土、规划、房产等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房[2009]38号)。作为政府重要资源管理部门,“保增长、保发展”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通过开展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清理工作,充分挖掘存量用地潜力,“从存量中找增量”,实现投资扩大、效益提升、土地利用效率提高的目标,并从中挖掘出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是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具体实践 市委要求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必须突出实践特色,对于国土部门而言,清理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就是很重要的实践,是落实部厅“保增长、保红线”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市委市政府“保发展、保稳定、保民生”的重要工作。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体现了科学发展观中全面协调可持续这个根本原则。国土资源管理要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保护土地与保障用地并重。开展清理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破解如何既科学合理地保护土地、促进土地资源的永续利用,又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满足经济发展对土地的需求两者之间的难题,是国土资源部门开展思想大解放、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管理水平、提升服务质量的重点。

(三)是保障我市现阶段经济快速发展的现实要求 今年年初以来,我市经济继续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充足的用地保障是基础。比如说,1-4月份,我市共上市成交经营性用地19宗,成交面积亩,成交总额亿元,房地产市场逐渐回暖,呈“小阳春”态势。但摆在我们面前一个严峻的现实是,我市2009用地计划已提前使用完,受此影响,部分工业项目、基础设施项目、民生工程项目以及省市重点项目可能会因用地计划无法及时报批而导致不能按时开工建设。由此带来两种后果,一是项目不开工建设,企业没有利润、土地没有产出、政府没有税收、百姓没有就业;二是如项目开工建设,则会产生违法用地现象。因此,开展并做好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工作,不仅可促进企业增加有效投入、产生效益、增加税收、拉动就业、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而且可有效避免违法用地现象的发生,更重要的是相当于节省了等量的农用地计划,从城市中找“耕地”,这也体现了国土资源部当前提出“双保”中的“保红线”精神。

(四)是落实我市节约集约用地试点实施意见的重要措施

  2008年10月8日,我市被国土资源部批准为全国唯一的节约集约用地试点市,这既给予了我市发展的机遇,也赋予了我市沉甸甸的责任。为做好节约集约用地试点工作,在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的指导下,市委市政府多次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各项工作,并于2009年4月3日出台了《关于开展国家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的实施意见》(合发[2009]12号)。《实施意见》共30条,其中第12条明确提出坚决清理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实行各县(区)、开发园区闲置土地清理“行政首长负责制”;制定《合肥市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处置办法》和《合肥市工业用地弹性使用年限实施办法》,建立闲置和低效用地的“收回(购)”和“退出”机制;逐步建立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的长效动态管理机制。

  二、我市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清理工作回顾

(一)2006年闲置土地清理情况

  2006年,我市依法开展了清理闲置土地工作。通过采取“收回或重新配置、完善供后监管、清欠社保资金、调整用地计划、在建项目检查、规范入区入园协议、建立工业项目投入产出经济综合评价体系”七项重点措施,共收回、调整闲置土地7300亩。

(二)2007年闲置土地清理情况

  2007年,我们对全市193宗,面积.7亩已供未开工工业项目用地开展了专项清理工作。其中经开区共涉及14宗工业项目用地,面积亩。经过督查,经开区14宗工业项目用地中除1宗亩项目用地被收回外,其余13宗亩工业项目用地已全部开工建设。

(三)2008年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清理情况

  在2007年闲置土地清理的基础上,我们又对全市24宗,面积亩闲置工业项目用地及86宗,面积亩低效利用工业项目用地进行了清查,其中经开区闲置土地4宗,面积亩;低效利用土地4宗,面积亩。通过清查,对经开区闲置及低效利用的工业项目用地提出了初步处理意见,即企业承诺自清查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实质性开工建设,并自开工建设之日起一年内建成,如企业未按承诺时间完成建设的,收回土地使用权。

(四)清理中存在问题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清理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工作开展了多次,均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土地的闲置及低效利用现象有所好转,但仍无法彻底杜绝。在清理过程中,存在以下四个问题,一是清理工作集中在一段时间内开展,短期内,能得到各级各部门的高度重视,清理成效也较显著,但清理工作一结束,工作重点也就随之转移,事后监管也就成了“水中花、雾里月”;二是每年开展清理工作,每年都出台处置意见,但真正严格按照意见处理到位、动真格的很少,因此并未从真正触动各县区、开发园区的痛处,尤其是对以投资为名实际圈地的用地单位没有形成威慑力;三是每次开展清理工作,采取的是市委市政府牵头督办,国土局具体执行,各相关部门配合的模式,在此过程中,开发园区管委会处于一种被动应付的状态,缺乏主动为之的观念;四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执法力量、手段远远不能适应现阶段经济快速发展的现状,造成土地巡查不到位、土地执法偏软的现象。五是广泛宣传政策不足,没有形成全社会对闲置低效利用土地像“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局面。国土部虽然批准我市为节约集约用地试点市,但营造良好的节约集约用地氛围还任重道远,国土资源部门责任重大。

  三、经开区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基本情况及原因分析

(一)基本情况

  经调查,经开区共清理出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32宗,面积亩,其中闲置土地15宗,面积亩;低效利用土地17宗,面积亩。具体为:

  1、按土地用途分。工业项目25宗,面积亩,占清理总宗数和总面积的%和%;教育项目1宗,面积27亩,占清理总宗数和总面积的%和%;科研设计项目2宗,面积亩,占清理总宗数和总面积的%和%;住宅项目3宗,面积亩,占清理总宗数和总面积的%和%,军事项目1宗,面积亩,占清理总宗数和总面积的%和%。

  2、按超过合同约定建设时间分。满2年的有28宗,面积亩,占清理总宗数和总面积的%和%;满1年、不满两年的有3宗,面积亩,占清理总宗数和总面积的%和%;不满1年的有1宗,面积亩,占清理总宗数和总面积的%和%。

  3、按用地主体分。国有单位4宗,面积亩,占清理总宗数和总面积的%和%;军事单位1宗,面积亩, 占清理总宗数和总面积的%和%;非国有单位27宗,面积亩, 占清理总宗数和总面积的%和%。

  4、按用地规模分。用地面积在百亩以上的有13宗,面积亩,占清理总宗数和总面积的%和%;用地面积在百亩以下的有19宗,面积亩,占清理总宗数和总面积的%和%;

(二)原因分析

  开发区土地闲置及低效利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按分类不同,有体制机制方面的原因,有管理监督方面的原因,有政策执行方面的原因,有招商引资方面的原因,有绩效考核方面的原因,有主观原因、客观原因等等,这里不做赘述,仅从几个具体方面原因分析如下:

  1、项目单位自身原因

(1)项目单位自身实力不足,贪大求全,大量拿地,或自身经营不善造成资金不足而无法开工建设。如国通公司总用地718亩,但有近400亩土地没有建设。

(2)项目单位一次性拿地,整体规划,分期建设,造成剩余土地没有开工建设。如佳通轮胎,总用地约2000亩,自1995年以来一直在分期上马新项目,但至今仍有部分土地没有利用。

(3)项目单位处于改制过程中,因人员变动无人管理,造成项目没有开工建设。如市二建开发公司直至2008年10月才改制完成,造成25亩土地未开工。

(4)项目单位尚未确定规划方案,造成项目没有开工建设。如省军区亩用地。

  2.规划调整原因

(1)因开发区基础设施规划变更,项目用地需重新选址,造成项目没有开工建设。如合肥环冠华生生物发展有限公司亩用地,海恒集团海恒研发创业中心项目9亩用地。

(2)规划方案调整造成项目不能按期开工建设。如晋展(合肥)置业公司利星行项目178亩用地;合肥蒙达邦德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7亩项目用地。3.开发区自身原因

(1)基础设施不到位。如经济区合肥光华机械有限公司。

(2)开发区管委会与项目单位签订协议,约定将土地长期预留给项目单位。如捷敏电子项目二期亩用地。

  4.受现阶段经济形势困难影响

  如美菱集团美菱工业园330亩项目用地,受金融危机影响,项目市场前景较差,拟推迟建设;合肥桐新时装有限公司48亩项目用地,受金融风暴影响,企业订单减少,拟调整投资建设内容;瑞杰丝(安徽)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31亩项目用地。

  四、建议措施

(一)加强正面宣传引导,促进有效利用。

  开展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清理工作,最终目的不是为了收回土地、赶走企业,而是为了盘活土地,帮助和促进企业早投产、早产出,实现土地利用效益最大化。从某种角度讲,政府并不是破坏投资环境、失信于企业,而是通过清理,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规范土地市场建设,建立诚信社会,对政府、对企业都是一种“双赢”。因此,对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的企业,我们应坚持以用为先的原则,通过正面宣传引导,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帮助、鼓励企业在限定时间内尽快建成投产,产出效益,对开工建设确有困难的企业,政府应加大帮助和扶持力度,而不能简单的“一棍子打死”,以促进企业发展,保增长、保就业、创税收为根本目的。换个角度讲,这是节约集约用地的内涵之一,是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这个核心在实践中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部开展“双保”和“双赢”活动的实践之一。

(二)分类对待,分别处理,加大处置力度。对通过宣传引导给予扶持帮助但仍不改进或置若罔闻的,要坚决进行清理。

  1、对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满2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报请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一律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纳入土地储备。

  2、对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满1年但不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一律按出让土地总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同时,由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责令土地使用权人限期动工开发建设。

  3、超过土地出让合同预定的动工日期,未动工建设不满1年的,按土地出让合同追究土地使用权人的违约责任。同时,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责令土地使用权人限期动工开发建设。

  4、土地使用权人低效利用土地,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协议,约定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等,逾期仍未竣工的,按协议约定追究土地使用权人违约责任;对无力继续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开发建设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收回全部或部分低效利用土地。

  5、建立土地退出机制。对符合上述第2、3项规定的建设用地项目,土地使用权人自愿交还土地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收回全部或部分土地。

  6.除上述措施,还可在符合法律法规前提下采用周转、调剂、置换、纳入政府土地收储等方式。一方面可以解决开发园区资金困难,另一方面也可促成好的项目及时落地。

(三)完善落实“双向约束”机制。

  1、建立联合动态监管机制,加强各部门联动。建议国土、规划、建设、房产等部门建立联合动态监管机制,变以往的“一家管、大家用”为“大家管、大家用”,共同做好对项目单位的监管、控制和激励工作。具体来说,就是对实际投资强度、产出税收、开工条件、施工许可、房屋预售等方面进行复核验收,凡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并追究违约责任,由受让人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按相关办法处理。

  2、优化征地报批流程,缩短项目落地投产时间。即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框架的前提下,通过采取“前置、合并、同步”等方法,优化现有征地报批流程,减少办理环节,缩短办理时限,确保项目在征地报批结束后即可开工建设,减少违法用地现象的发生。

  3、强化用地计划管理,依法合规开工建设。对用地计划已经土委会审定同意的,用地预申请单位须承诺按预申请的条件、内容参与竞买活动,并同步申请办理地质勘探、规划设计、消防、环保等相关手续。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立即开工建设。否则,无偿收回用地计划,重新安排别的项目,并在三个月内不再安排用地计划;对用地计划已经市土委会批准,但因资金等原因无法按承诺时间开工建设的项目,建议由项目所在地开发园区管委会收回用地计划后,优先安排给可立即开工建设的项目;对拟安排项目,严格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根据产业类别、投资强度、投入产出,合理控制项目用地规模;为促进项目用地“紧凑式开发”,根据项目规划方案、开工建设时序和当拟开工建设面积,统一规划,分期安排用地计划;对用地规模较大的项目,从勘测阶段起,严格地类审核,控制农用地面积和耕地面积,减少占用农用地和耕地指标。

  4.强化建设用地跟踪管理。落实建设用地许可公示制度,完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强化土地合同管理。对园区工业项目,以项目单位同开发园区签订的入区入园协议为依据,对达不到协议约定的税收、就业人数、投资强度等指标的,开发园区可通过收回土地或加收增值地价方式,督促开工建设,并重新约定开竣工时间及工程建设进度。

(四)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领导责任。

  严格按照节约集约用地试点实施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实行各县(区)、开发园区闲置土地清理“行政首长负责制”。制定《合肥市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处置办法》和《合肥市工业用地弹性使用年限实施办法》,建立闲置和低效用地的“收回(购)”和“退出”机制,逐步建立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的长效动态管理机制。着力形成政府领导、国土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土地管理体系,切实加强国土资源监察队伍建设,强化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力度,建立健全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居四级执法监察网络,形成“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处理”的快速反应机制,重点做好已供土地的批后监管工作,及时发现、及时处理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积极主动帮助政府寻求解决人地矛盾的合法途径,最大程度地减少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

(五)加强自身建设,提升业务管理水平,提高宏观管理能力。

  2003年中央正式提出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几年来,成效显著。市委市政府也要求不断提高国土部门的宏观调控能力,要把国土资源部门塑造成综合经济管理部门,要求我们从对土地市场调控转变为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从针对行业调控转变为针对宏观经济的调控,这不仅是我们的新任务、新挑战,更是我们的光荣使命。鉴于此,要加强对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干部的业务和相关知识培训,要变国土资源管理专才为懂经济、懂管理、懂工业、懂相关技术的通才,在学习中拓宽知识面,在实践中提升业务管理水平,在摸索创新中提高宏观经济管理能力。

  发展不足是我市现阶段基本市情,合肥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高速发展时期,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清理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清理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不仅是贯彻落实部厅“保增长、保红线”的工作部署,更是全面推动我市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举措,这项工作不是权宜之计,更应长期坚持。面对发展中的问题,我们没有回避的理由,只有迎难而上的勇气和信心,扎扎实实开展好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清理工作,在实践中破解发展难题,努力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应尽之力,真正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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