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地区农村新建和加固改造抗震安居房财产保险办法6篇 哈密伊州区抗震安居房

综合文章 时间:2022-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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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农村新建和加固改造抗震安居房财产保险办法6篇 哈密伊州区抗震安居房

哈密地区农村新建和加固改造抗震安居房财产保险办法1

  2007—2009年,当年新建和加固改造的农村抗震安居房,由地区统一支付财产保险费,资金从地区财政补助抗震安居工程专项经费中列支;第二年,按隶属关系,农村抗震安居房财产保险的'续保费用由县(市)财政统一支付;第三年起,逐步过渡到由县(市)财政进行补助和农牧民家庭承担的方式缴纳续保费用,具体补助标准和农牧民家庭承担比例由各县(市)自行确定。

哈密地区农村新建和加固改造抗震安居房财产保险办法2

  地区农村抗震安居房财产保险周期为一年,自保险合同签订、保险资金进入承保公司帐户次日零时起生效,至保险合同期满一周年对应日24时终止。

哈密地区农村新建和加固改造抗震安居房财产保险办法3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承保公司应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雷电、暴风、暴雨、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下陷、地震等自然灾害的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

  (二)外来飞行物体和其它空中物体坠落、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它固定物体倒塌,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

  (三)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治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

  (四)因其它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

  (五)当保险标的损害事实发生后,保险标的业主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付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承保公司负责赔偿。

哈密地区农村新建和加固改造抗震安居房财产保险办法4

  地区农村抗震安居房财产保险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地区分公司(以下简称“承保公司”)统一承保。

哈密地区农村新建和加固改造抗震安居房财产保险办法5

  (一)地区农村抗震安居房财产保险以户为单位,对新建的农村抗震安居房平均按每户10000元投保,保险费率按1‰收缴,即每户每年应缴纳财产保险费10元;

  (二)对加固改造的农村抗震安居房按每户30000元投保,保险费率按1‰收缴,即每户每年应缴纳财产保险费30元;

  (三)具体投保户数由县(市)城乡抗震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统计核实后上报,最终以地区城乡抗震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的数据为准。

哈密地区农村新建和加固改造抗震安居房财产保险办法6

  在保险期内,当保险标的遭到损害后,各县(市)城乡抗震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地区城乡抗震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积极协助承保公司对保险标的损害程度进行鉴定,并督促承保公司及时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标的损失进行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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