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地税活动方案(共6篇)

综合文章 时间:2021-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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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国地税联合稽查实施方案

**市国、地税联合稽查实施方案

为整合国、地税稽查资源,相互配合、协调一致,提高税务稽查工作效率,共同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同时为了避免重复税务检查,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的意见》要求,经市国税局、地税局协商,制定《**市国、地税联合稽查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共享行政资源、提高行政效能、优化稽查服务、共建和谐税收为联合稽查的基本出发点,以提高稽查质效和减轻纳税人负担为最终目的,通过相互学习、协同配合,形成优势互补,促使双方的稽查工作质效、稽查队伍素质、稽查服务水平明显提高。

二、组织领导

在国、地税市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成立联合稽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联合稽查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督导。领导小组组长实行轮值制,由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分管稽查工作的局领导分年度轮流担任正副组长,成员由国、地税稽查局正副局长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分年度设在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与领导小组组长任期一致),轮流牵头负责联合稽查日常工作的联络、沟通和协调。

三、工作目标

国、地税联合稽查工作分步骤、分阶段制定以下目标:

(一)第一阶段:起始阶段 具体目标是:

1、建立国、地税联合稽查组织领导机制;

2、建立国、地税联合稽查联席会议制度;

3、建立国、地税联合稽查信息交换制度;

4、建立国、地税联合办案制度。 实施年度:2012年

(二)第二阶段:深化阶段 具体目标是:

1、制定年度联合稽查计划;

2、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交换信息;

3、在不同环节积极开展联合稽查工作。 实施年度:2013年

(三)第三阶段:提高阶段 具体目标是:

1、总结国、地税联合稽查工作经验;

2、完善国、地税联合稽查方案;

3、推广国、地税联合稽查工作。 实施年度:2014年

四、工作内容和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沟通。为确保各协作事项切实有效的运转,国、地税稽查局在双方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此项工作,根据领导

2 小组组长轮值制的原则,互相协作。双方分别指定内部有关职能部门作为牵头联络科室,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日常工作联络员,具体负责双方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和事件处理。

(二)统筹计划和安排稽查工作。在上级稽查部门确定的年度重点稽查行业、重点稽查项目的基础上,加强国地税稽查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共同协商制定本级联合检查工作计划,协商确定检查对象范围、检查时间安排、检查实施方式和检查成果交换。

(三)完善制度和规划。以总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的意见》为基础,双方紧密结合实际共同研究磋商,全面完善国税、地税稽查局联席会议制度、信息交换制度、联合办案管理制度等。

1、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开始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会议内容为双方相互交流税收专项检查及各类案件查处情况;协调解决双方协作中的重大问题,共同总结稽查办案经验和方法;对日常检查中发现涉税问题进行相互反馈,研究双方在检查中发现的税收违法新动向、新特点等。

2、建立和完善信息交换制度。定期或者即时交换信息,达到信息资源互通共享的目的。对受理涉税检举、大要案查处、处理处罚决定等涉及对方的信息定期交流传递或及时通报对方或商请对方介入,以实现信息共享。国、地税稽查局相互转办的税务违法案件,被转办方及时安排检查,并在检查结束后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及时向转办方书面反馈。双方应不断拓展信息交换的内容和形式,明确信息交换

3 的方式和时限,提高信息交换的质量。

3、建立联合办案工作制度。对上级交办、涉税检举案件、以及涉及双方管辖范围的重大涉税违法案件,需联合检查的,由主要缴纳税种方牵头人召集对方协商,商请对方及时介入,开展国地税联合检查。对上级部署的行业性专项检查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等工作,双方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制订共同的检查方案,统一检查的时间、期限、步骤和程序,统一部署实施。在开展专项检查、重点税源企业联合检查时,按照“一次进户、统一检查、分别审理、各自处理”的原则,统一安排部署。双方统一制订检查方案,分别下发《检查通知书》、《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各自抽调人员。在检查过程中,统一取证、分工负责,对涉及国、地双方的共同证据取证时一式两份、一证两用。若发现重大涉及对方税收违法事项时,及时将相关信息、资料传递给对方。国地双方各自进行案件审理,独立做出税务处理(处罚)决定并相互抄送副本。经双方商议拟联合检查的,应制作《**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办案审批表》,经各自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组成联合检查小组。

(四)积极探索和实践新的合作方式。在条件成熟时,对税务总局部署的专项、专案检查、联合检查,国地税稽查局共同开展入户检查、调账、取证,在稽查结束之后,由国地税稽查局各自向上级税务机关报送统一检查报告。对受理的举报案件,凡属共管户,除案件线索不清列入暂存待查的外,原则上都应将自己部门受理的举报案件名称向对方通报,如双方都收到同一对象举报的,应进行联合检查。如

4 只一方收到举报的,由收到举报的一方负责实施检查,检查结果及时进行信息交换。对偷、逃、骗、抗税数额较大、性质恶劣的突出案件,通过新闻媒体或其它形式共同曝光。

(五)总结经验及时推广。在联合稽查工作中,根据案件的检查和结案情况,不断归纳总结联合稽查的经验和做法,及时改进和完善,并在全市各级税务稽查机关推广。

(六)其它事项

1、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保密等有关规章制度,对双方协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双方应按各自系统内授权和有关内控制度要求逐级上报处理。

2、双方对提供的各类数据和资料,要严格保密,不得外传。

3、双方应主动协调各自下属部门,积极配合对方开展相关工作。

**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盖 章) (盖 章)

二〇一二年十月

第2篇:国地税区别

国税与地税,是指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局系统,一般是指税务机关,而不是针对税种而言的。

国家税务局系统由国家税务总局垂直领导;省级地方税务局受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省级以下地方税务局系统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垂直领导。因此,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局系统分属国家不同的职能部门,一般是分开办公的,但是,也由一些地方的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局系统是合署办公的。

我国现行税种共有24个,按照财政分税制的要求,将24个税种按照实际情况划分为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地方税三种。其中,中央税归中央所有,地方税归地方所有,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分配后分别归中央与地方所有。

为适应分税制的要求,全国税务机关分为国家税务局(简称国税)和地方税务局(简称地税),负责征收不同的税种。国税主要负责征收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地税主要负责征收地方税,他们之间的征收管理分工一般划分如下:

1。国税局系统: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城市建设维护税,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资源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证券交易税(开征之前为对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中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中央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2。地税局系统: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包括上述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部分),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不包括对银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农业税、牧业税及其地方附加,地方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降低征收成本,避免工作交叉,简化征收手续,方便纳税人,在某些情况下,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可以相互委托对方代收某些税收。另外,对于特殊情况,国家税务总局会对某些税种的征收系统,做出特别的安排和调整。

因此,纳税人涉及具体税种应当向哪个税务系统缴纳问题时,还是应当以当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的实际分工及其具体要求为准。

关于国税与地税发票的区别

1、管辖的权限的不同。按管理和使用权限分,我国的税种分为:A、中央税包括关税和消费税两个税种。B、地方税包括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屠宰税、筵席税、农(牧)业税(含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C、中央地方共享税包括增值税75%划归中央、25%归地方;资源税,海洋石油资源税归中央,其他归地方;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88%,地方12%。也就是说,国税只管增值税、消费税,中央地方共享税,以及铁路运输、邮政、工行、农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等。

2、开具的对象不同。国税票的开票者主要是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而地税则主要是服务业,建筑安装业等行业。

3、它们的税率不同。具体情况具体规定。。

但是,发票不同不是因为国税和地税的区别,而是与税种相关的;比如增值税现在在国税管,而营业税在地税管。不同的税种发票从格式到征收的税率都是不同的。(即使相同的税种因企业情况不同税率也是有差别的)。国税与地税的区别,是在于管辖范围和级次的差别,很多国有企业都是既归国税管,又归地税管的,象增值税、所得税在国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就在地税,也有私营企业的所得税、营业税都在地税的,关键看企业的归属和管理级次。

国税和地税分管的税种不一样,发票及用途也不一样,如下:

1.国税局系统增值税,消费税,铁路、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等。

2.地税局系统营业税、城建税(国税局征的除外)、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地方财政部门大部分地区的农业税、牧业税、契税、耕地占用税、海关系统关税、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是分着的。

国税章上是**(地方简称)税字*****(税号),地税章上是**(地方简称)地税字******(税号)。

国税和地税是依据国务院关于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而产生的一种税务机构设置中两个不同的系统。它们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两者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区别。前者征收的主要是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空所必需的税种(消费税、关税)和关乎国计民生的主要税种的部分税收(增值税);后者则主要负责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营业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 国税税款上交国库,地税款是上交地方财政。

国家税务局系统由国家税务总局垂直领导;省级地方税务局受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省级以下地方税务局系统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垂直领导。因此,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局系统分属国家不同的职能部门,一般是分开办公的,但是,也有一些地方的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局系统是合署办公的。

国税是:

1、增值税专用发票(按17%征收,可抵扣)

2、货物销售统一发票(有一式三联或五联,一般纳税人按17%,小规模按6%或4%,商业批发与零售按4%)

3、货物销售零售发票(税率同上)

4、维修加工业发票(按6%)

5、某某单位批发(或零售)发票,是定制套印发票。(税率同上)等等 地税是:按营业额的一定比例征收。

1、广告业服务发票

2、服务业发票

3、房地产专用发票

4、汽车专用发票

5、租赁服务业发票等

6、建筑业专用发票

7、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

地税部门的发票一般按发票额缴纳营业税。建筑业营业税税率3%。服务业一般是5%。房地产专用发票的营业税税率5%,房产税按12%。货物运输业的营业税税率为3%,还有其他的税费。

国税和地税是依据国务院关于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而产生的一种税务机构设置中两个不同的系统。它们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两者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区别。前者征收的主要是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空所必需的税种(消费税、关税)和关乎国计民生的主要税种的部分税收(增值税);后者则主要负责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营业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

第3篇:国、地税区别

国税与地税的发票有什么区别?它们的税率不同吗?是多少?为何有的卖场提供国税有的提供地税,而如果提供的是国税,审核的时候一般会比较仔细。 回答:

国税与地税发票的区别在于:

1、管辖的权限的不同。按管理和使用权限分,我国的税种分为:A、中央税包括关税和消费税两个税种。B、地方税包括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屠宰税、筵席税、农(牧)业税(含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C、中央地方共享税包括增值税75%划归中央、25%归地方;资源税,海洋石油资源税归中央,其他归地方;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88%,地方12%。也就是说,国税只管增值税、消费税,中央地方共享税,以及铁路运输、邮政、工行、农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等。

2、开具的对象不同。国税票的开票者主要是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而地税则主要是服务业,建筑安装业等行业。

3、它们的税率不同。是多少一时说不清。你公司可以让税务局代开发票。 但是,发票不同不是因为国税和地税的区别,而是与税种相关的;比如增值税现在在国税管,而营业税在地税管。不同的税种发票从格式到征收的税率都是不同的。(即使相同的税种因企业情况不同税率也是有差别的)。国税与地税的区别,是在于管辖范围和级次的差别,很多国有企业都是既归国税管,又归地税管的,象增值税、所得税在国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就在地税,也有私营企业的所得税、营业税都在地税的,关键看企业的归属和管理级次。

税务局有代开发票的职能,你公司如果没达到自己开发票的条件,可以带齐资料到税务局带开的。

国税和地税分管的税种不一样,发票及用途也不一样,如下: 国税局系统增值税,消费税,铁路、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等。 地税局系统营业税、城建税(国税局征的除外)、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

地方财政部门大部分地区的农业税、牧业税、契税、耕地占用税、海关系统关税、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是分着的。

国税章上是**(地方简称)税字*****(税号),地税章上是**(地方简称)地税字******(税号)。

国税和地税是依据国务院关于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而产生的一种税务机构设置中两个不同的系统。它们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两者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区别。前者征收的主要是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空所必需的税种(消费税、关税)和关乎国计民生的主要税种的部分税收(增值税);后者则主要负责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营业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 国税税款上交国库,地税款是上交地方财政。

国家税务局系统由国家税务总局垂直领导;省级地方税务局受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省级以下地方税务局系统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垂直领导。因此,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局系统分属国家不同的职能部门,一般是分开办公的,但是,也有一些地方的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局系统是合署办公的。 国税是:

1、增值税专用发票(按17%征收,可抵扣)

2、货物销售统一发票(有一式三联或五联,一般纳税人按17%,小规模按6%或4%,商业批发与零售按4%)

3、货物销售零售发票(税率同上)

4、维修加工业发票(按6%)

5、某某单位批发(或零售)发票,是定制套印发票。(税率同上)等等

地税是:按营业额的一定比例征收。

1、广告业服务发票

2、服务业发票

3、房地产专用发票

4、汽车专用发票

5、租赁服务业发票等

6、建筑业专用发票

7、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

地税部门的发票一般按发票额缴纳营业税。建筑业营业税税率3%。服务业一般是5%。房地产专用发票的营业税税率5%,房产税按12%。货物运输业的营业税税率为3%,还有其他的税费。 国税和地税是依据国务院关于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而产生的一种税务机构设置中两个不同的系统。它们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两者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区别。前者征收的主要是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空所必需的税种(消费税、关税)和关乎国计民生的主要税种的部分税收(增值税);后者则主要负责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营业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 国税与地税的征税区别?

一、国税征收的项目有: 1.增值税; 2.消费税; 3.海关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直接对台贸易调节税; 4.企业所得税(中央企业所得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外资银行、地方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 5.证券交易税(未开征前暂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 6.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及地方附加; 7.海洋石油资源开发的各项税收; 8.出口产品退税; 9.个体户和集贸市场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10.中央税和共享税滞纳补税罚款收入; 11.铁道部门、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12.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二、地税征收的项目有: 1.营业税;2.个人所得税;3.土地增值税;4.城市维护建设税;5.车辆使用税;6.房产税;7.屠宰税;8.资源税;9.城镇土地使用税;10.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11.地方企业所得税;12.印花税;13.筵席税;14.地方税的滞补罚收入;15.地方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

附1:为什么酒店行业没有国税?

酒店行业属于服务业,主要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房产税,这都属于地税的征管范畴.地税和国税的区别:按照税收收入归属和征管管辖权限的不同,可分为中央(收入)税和地方(收入)税,分别同国税系统和地税系统征收。消费税为中央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其他税一般为地方税。国税,由国税局征收;地税,由地税局征收;对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由国税局征收,共享税中地方分享的部分,由国税局直接划入地方金库

一般来说: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包括:国内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等。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包括:国内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国家税务局征收的税种:增值税,消费税,铁道部门、金融、保险公司缴纳的部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集中缴纳的所得税;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证券交易印花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资源税,车辆购置税。

地方税务局征收的税种:除上述行业以外的营业税,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车船使用税,屠宰税,筵席税。 国税要交: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地税要交:城建税、印花税、水利基金、残保金、教育附加费、教育经费 答案补充

企业所得税一般是一季度申报一次,一年报四次,次年初再汇算清缴全年的

第4篇:国地税合作完成

国地税合作完成“金三”信息采集

近日,内蒙古国税局、地税局税务人员经过两个半月的努力,圆满完成了国税局、地税局共管户的金税三期信息采集工作。 此次金税三期信息采集工作涉及内蒙古国税局、地税局共管户户,采集信息面占国地税共管户的%。内蒙古国税局、地税局多次就信息采集和核对工作沟通,达成一致意见,按业务需求建立国地税共管户采集数据库,先通过后台技术,比对相同项,确定为同一户,核实无误后形成《国地税共管户采集表》。“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在国税局办理税税登记证的同时,填写《国地税共管户采集表》,税务人员对汇总后的采集表修正后统一编码。

第5篇:国税和地税

国家税务局主要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增值税,消费税,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2002年1月1日以后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对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车辆购置税,出口产品退税,中央税的滞补罚收入,按中央税、共享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属于铁道、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入中央库,其他入地方库)。

地方税务局主要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不包括已明确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的地方税部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烟叶税,印花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停征收),地方税的滞补罚收入,按地方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在部分地区还负责社会保险费及其他一些地方规费的征收。

一、增值税(国税)

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对一般纳税人,就其销售(或进口)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加值征税,基本税率为17%,低税率为13%,出口货物为0%(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征收率一般为6%,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等税法列举项目的征收率为4%.增值税的纳税期限一般为1个月,纳税人应在次月的1日至10日的征期内申报纳税。

二、消费税(国税)

对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征税范围包括烟、酒和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等18个税目。消费税根据税法确定的税目,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分别实行从价定率或从量定额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消费税的纳税期限与增值税的纳税期限相同。

三、营业税(主要是地税管辖)

对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应税劳务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等7个税目。营业税按照应税劳务或应税行为的营业额或转让额、销售额依法定的税率计算缴纳。除了娱乐业实行20%(其中台球、保龄球适用5%)的税率外,其他税目的税率为3%或5%.营业税的纳税期限与增值税、消费税基本相同。

四、企业所得税(国地税共管)

对中国境内的一切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所得税实行按月或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征收办法。即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五、个人所得税(地税)

以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包括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等11个应税项目)为对象征收。除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至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注: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比照执行)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外,其余各项所得均适用20%的比例税率。纳税期限是: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和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年度终了后30日内缴入国库;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自行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六、资源税(地税)

对各种应税自然资源征收。征税范围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等7大类。资源税的税额标准因资源的种类、区位的不同,税额标准为每吨元到60元或每1千立方米2元到15元不等。目前,资源税采取从量定额的办法征收,下一步将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收。

七、城镇土地使用税(地税)

以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其税额标准按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确定,在每平方米元至30元之间。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八、房产税(地税)

以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产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其税率分为两类:按照房产余值计算应纳税额的,适用税率为%;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应纳税额的,适用税率为12%,但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九、城市维护建设税(地税)

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它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计税依据,区别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分别按7%(在市区)、5%(在县城、镇)和1%(不在市区、县城或镇)三档税率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十、耕地占用税(地税)

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其占用耕地的面积征收。其税额标准在每平方米5元至50元之间。纳税人必须在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十一、土地增值税(地税)

以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依照规定的税率征收。它实行4级超率累进税率,税率分别为30%、40%、50%、60%.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十二、车辆购置税(国税)

对购置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等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方法计算应纳税额,税率为10%.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规定不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置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并一次缴清税款。

十三、车船税(地税)

以在我国境内依法应当到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船舶为征税对象,向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征收。分为载客汽车、载货汽车等六大税目。各税目的年税额标准在每辆24元至660元,或自重(净吨位)每吨3元至120元之间。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

十四、印花税(地税)

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税法规定的应税凭证征收。印花税根据应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合同金额依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比例税率有1‰、‰、‰和‰四档,比如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的‰贴花,加工承揽合同按加工或承揽收入的‰贴花,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的1‰贴花,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的‰贴花等;权利、许可证等按件贴花5元。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的缴纳办法。股权转让书据按其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3‰的税率缴纳印花税(即证券交易印花税)。

十五、契税(地税)

以出让、转让、买卖、赠与、交换发生权属转移的土地、房屋为征税对象征收,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出让、转让、买卖土地、房屋的税基为成交价格,赠与土地、房屋的税基由征收机关核定,交换土地、房屋的税基为交换价格的差额。税率为3%~5%。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十六、烟叶税(地税)

对收购烟叶(包括晾晒烟叶和烤烟叶)的单位,按照收购烟叶的收购金额征收,税率为20%。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第6篇:国地税协作重点

2011年连云港市国家税务局 连云港市地方

税务局部门协作工作重点

加强国、地税两局之间的部门协作和信息交换,对于加强税收征管、减少税收流失,对于降低征纳成本、优化纳税服务,对于整合税收资源、形成工作合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11年,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应在以下十个方面深化部门协作和信息交换:

一、联合开展税收宣传

1、根据上级有关税收宣传月活动的总体安排,联合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牵头处室:双方相关处室)

2、根据工作需要,联合开展对共管纳税人的税收宣传和培训辅导;(牵头处室:双方相关处室)

3、根据工作需要,对主题和内容一致或接近的项目,联合召开税收政策发布会,在基层联合开展税收政策宣传解读日活动。(牵头处室:双方法规处)

二、联合加强征管基础管理

4、继续做好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适时推广应用联合办证软件,实现办证环节信息共享;(牵头处室:双方征管处)

5、继续全面推行个体税收联合征管,不断完善个体税收联合征管运行机制;重点开展联合典型调查,进一步统一定额核定的参数和标准;重点开展联合户籍巡查,进一步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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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个体办证面;突出加强对重点专业市场的整治,维护个体税收征管秩序。(牵头处室:双方征管处)

三、联合推进税收征管保障

6、共同建税收征管保障平台,并不断完善税收征管保障平台的各项功能,为第三方数据信息情报的获取提供技术支撑;(牵头处室:双方征管处)

7、共同研究第三方数据信息采集需求,协同开展第三方数据信息采集工作;(牵头处室:双方征管处)

8、联合召开税收征管保障工作推进会,共同推进全社会的综合治税。(牵头处室:双方征管处)

四、定期进行信息数据交换

9、定期相互传递税务登记户数、变更登记户数、迁移户数及注销登记户数等信息,强化信息比对,大力清理漏征漏管户;(牵头处室:双方征管处)

10、定期相互传递个体双定户户籍信息、定额核定信息、补征税信息和停复业信息等,为联合征管奠定信息基础;(牵头处室:双方征管处)

11、国税局定期向地税局传递增值税、消费税分户征收信息;地税局定期向国税局传递运费发票开票信息和共管户营业税的计税基础信息;(牵头处室:双方税种管理部门)

12、定期相互提供税收会计数据信息。(牵头处室:双方收入核算部门)

五、联合加强跨国税源控管

13、在反避税、非居民税收控管、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管理等方面,强化部门协作和信息交流,提升跨国税源管理水平;(牵头处室:双方国际税收管理部门)

14、根据涉外税务审计年度工作安排,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联合涉外税务审计;(牵头处室:双方国际税收管理部门)

15、共同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牵头处室:双方国际税收管理部门)

16、共同与市外汇管理部门建立合作备忘机制,三方定期交换相关服务贸易对外支付信息;(牵头处室:双方国际税收管理部门)

17、收集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有关非居民管理的各项政策规定,联合编写非居民管理涉税业务手册。(牵头处室:双方国际税收管理部门)

六、联合加强共管税种管理

18、在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和标准的把握上,双方要力求一致,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或制定核定征收标准时,应密切配合,制定统一的核定征收办法,对经营规模、方式、范围基本相似的企业,其核定的定额或执行的核定标准应基本一致;(牵头处室:双方所得税管理部门)

19、根据总局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协调和相关信息的传递,维护正常的征管秩序;(牵头处室:双方所得税管理部门)

20、联合开展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年检和认定工作,统一年检和认定标准,对日常管理中发现的不具备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企业及时进行信息传递,减少税款流失;(牵头处室:双方货物和劳务税管理部门)

21、加强对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行为征税问题的调研和会商,明确界定其应交的税种及各税种的销售额,避免重复征税和漏征漏管。(牵头处室:双方货物和劳务税管理部门)

七、联合开展税务检查

22、健全联合办案联络小组。选择双方共同关注的重点行业和重点纳税人,联合开展税务检查,促进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避免重复检查和多头检查;(牵头处室:双方稽查局)

23、健全税收违法案件情报交换制度。定期交换被查企业的基础信息、查处信息,形成国、地税稽查合力,堵塞管理漏洞。国、地税举报中心受理涉税举报案件时,对不属于自身管辖范围的,应及时向对方传递信息;(牵头处室:双方稽查局)

24、联合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联合进行区域税收秩序专项整治。(牵头处室:双方稽查局)

八、联合开展纳税人维权和注税行业监管

25、联合开展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质量和执业规范检查,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行为;组织好

2011年注册税务师报名、考试以及合格人员的入会手续,加强非执业人员的后续教育工作;联合开展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执业年检工作;联合组织涉税鉴证业务培训;(牵头处室:双方纳税服务处)

26、切实加强对纳税人权益维护协会的指导,联合开展纳税人维权宣传和培训,协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牵头处室:双方纳税服务处)

九、联合开展税收经济分析

27、面对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国税局和地税局应密切关注经济发展变化对税收征管和组织收入工作的影响,共同强化经济税收分析、政策执行情况分析,为上级和领导决策服务,把握组织收入工作的主动权;(牵头处室:双方收入核算部门)

28、联合开展对共同适用的税收政策执行情况调研,强化政策执行效应分析;(牵头处室:双方法规处)

29、积极探索在基层分局共同构建税收执法风险防范机制。(牵头处室:双方法规处)

十、联合协同行政事务管理

30、在干部人事管理、职工福利待遇、资产后勤管理等行政事务方面加强部门沟通和协调。(牵头处室:双方相关处室)

国税局活动方案

国税读书活动方案

全国土地日活动方案

地铁活动方案

地暖活动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