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现申请书(共3篇)

综合文章 时间:2021-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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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贴现申请书

贴现申请书

衡阳市雁峰区弘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兹根据《支付结算办法》之规定,附送银行(商业)承兑汇票

张,合计票面金额

及相关文件,真实、合法、有效,申请贴现,请审批。

申请人签章(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第2篇:贴现

目录

贴现................................................................1 申请人必须具备的条件................................................1 申请人需提供的资料..................................................1 期限................................................................2 利率................................................................2 回购................................................................2 适用对象............................................................2 业务申请条件........................................................2 办理程序............................................................3 计算方法............................................................3 发放贷款............................................................3 资金流动性不同......................................................3 利息收取时间不同....................................................3 利息率不同..........................................................4 资金使用范围不同....................................................4 债务债权的关系人不同................................................4 资金的规模和期限不同................................................4 银行表述............................................................4 性质分析............................................................5 贴现问题............................................................8 票据业务............................................................9 预防风险...........................................................10 与票据承兑的区别...................................................11 贴现现金流.........................................................11 贴现现金流的方法 ...............................................11 相关政策...........................................................12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 .........................12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和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 .................17 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承兑人无力支付的账务处理

........22 中国人民银行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开办再贴现业务暂行办法 .......25 银行相关业务.......................................................27 海峡银行 .......................................................27 票据业务 .......................................................27 恒丰银行 .......................................................28 有价证券质押贷款 ...............................................28 集友银行 .......................................................28 出口信用证单据议付贴现 如你以信用证方式收款,货物付运后须立即获得融资,我行可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为你提供即时贷款,即使你的单据未能完全符合信用证要求,我行仍可提供“有保留”垫款。 ...............28 出口发票贴现 如以有期数的赊销方式收款,而你希望在取得应收账款前获得资金周转,我行可根据你提交的出口发票及货运单据为你提供短期融资,将应收账款迅速转化为流动资金。 .................................28 交通银行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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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或协议付息票据贴现业务 .....................................28 商业汇票贴现 ...................................................29 福建农商行 .....................................................30 银行承兑汇票 ...................................................30 平安银行 .......................................................30 商业承兑汇票保贴 ...............................................30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32 厦门国际银行 ...................................................32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32 厦门银行 .......................................................33 贴现业务 .....................................................33 兴业银行 .......................................................33 票据转贴现 .....................................................33 招商银行 .......................................................33 贴现业务 .......................................................33 中国工商银行 ...................................................34 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与贴现 .......................................34 中国银行 .......................................................34 出口贴现 .......................................................34 出口商业发票贴现 ...............................................36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37 票据业务 .......................................................37 1.票据贴现 .....................................................37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 ...............................................37 系统外转贴现转出流程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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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现

贴现是指远期汇票经承兑后,汇票持有人在汇票尚未到期前在贴现市场上转让,受让人扣除贴现息后将票款付给出让人的行为。或银行购买未到期票据的业务。

一般而言,票据贴现可以分为三种,分别是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

贴现: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是持票人向银行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转贴现:指商业银行在资金临时不足时,将已经贴现但仍未到期的票据,交给其他商业银行或贴现机构给予贴现,以取得资金融通。

再贴现:指中央银行通过买进商业银行持有的已贴现但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商业银行提供融资支持的行为。

贴现的性质:贴现是银行的一项资产业务,汇票的支付人对银行负债,银行实际上是与付款人有一种间接贷款关系。

贴现的利率:在人民银行现行的再贴现利率的基础上进行上浮,贴现的利率是市场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能超过现行的贷款利率。

贴现利息的计算:贴现利息是汇票的收款人在票据到期前为获取票款向贴现银行支付的利息,计算方式是:贴现利息=贴现金额x贴现率x贴现期限

申请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1) 在贴现行开立结算账户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 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3) 能够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按规定不能出具增值税发票的除外)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申请人需提供的资料

持票人办理汇票贴现业务时,需填写《商业汇票贴现申请书》,加盖公章和法人代表人章(或授权代理人 贴现 章)后提交开户行,并提供以下资料:

(1) 未到期且格式完整的银行承兑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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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贴现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 持票人与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对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所列不得出具增值税发票的商品交易,无增值税发票作附件的,可由申请人提交足以证明其具有真实商品交易关系的其他书面材料)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4) 贴现银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期限

贴现的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一日的利息计算。 利率

贴现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执行。按商业银行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下浮3个百分点执行。 回购

票据贴现回购业务:是指当卖方企业(持票人)临时资金短缺时,持未到期票据来我行办理贴现业务,票据贴现后至到期日前,当客户资金充足时可按与银行约定归还票面金额,赎回票据。企业贴现回购分为定期回购和不定期回购。

适用对象

生产或经营规模较大,产品或企业经营服务有较大的市场需求,存在季节性供需不平衡或其他业务而产 贴现 生的不定期票据或资金结算的各类企业。

业务申请条件

1、票据真实,记载符合支付结算办法规定;

2、持票企业与其前手企业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3、申请贴现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企业应满足我行商票贴现授信条件;

4、持票企业与银行签定贴现回购业务(定期或不定期协议书);

5、持票企业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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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1、持票企业提供票据原件由银行代为查询,确定真实性;

2、持票企业填写贴现申请书、贴现凭证;

3、持票企业提供与交易相关的合同、交易发票;

4、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前由银行对出票企业进行授信审查;

5、银行审核票据及资料;

6、银行计收利息,发放贴现款。

7、按协议约定日,企业归还票据款,银行向企业归还票据并退还未使用资金利息。 计算方法

汇票面值-汇票面值*贴现率*(汇票到期日-贴现日)/360

假设你有一张100万的汇票,今天是6月5日,汇票到期日是8月20日,则你贴现后得到的金额如下:

100-100*%*76/360=万

有的银行按月率计算,则:

100-100*%*3/12=万 发放贷款

贴现和发放贷款,都是银行的资产业务,都是为客户融通资金,但二者之间却有许多差别。 资金流动性不同

由于票据的流通性,票据持有者可到银行或贴现公司进行贴现,换得资金。一般来说,贴现银行只有在票据 贴现

到期时才能向付款人要求付款,但银行如果急需资金,它可以向中央银行再贴现。但贷款是有期限的,在到期前是不能回收的。 利息收取时间不同

贴现业务中利息的取得是在业务发生时即从票据面额中扣除,是预先扣除利息。而贷款是事后收取利息,它可以在期满时连同本金一同收回,或根据合同规定,定期收取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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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率不同

贴现的利率要比贷款的利率低,因为持票人贴现票据目的是为了得到现在资金的融通,并非没有这笔资金。如果贴现率太高,则持票人取得融通资金的负担过重,成本过高,贴现业务就不可能发生。 资金使用范围不同

持票人在贴现了票据以后,就完全拥有了资金的使用权,他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使用这笔资金,而不会受到贴现银行和公司的任何限制。但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要受到贷款银行的审查、监督和控制,因为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直接关系到银行能否很好地回收贷款。 债务债权的关系人不同

贴现的债务人不是申请贴现的人而是出票人即付款人,遭到拒付时才能向贴现人或背书人追索票款。而贷款的债务人就是申请贷款的人,银行直接与借款人发生债务关系。有时银行也会要求借款人寻找保证人以保证偿还款项,但与贴现业务的关系人相比还是简单的多。 资金的规模和期限不同

贴现的金额一般不太大,每笔贴现业务的资金规模有限,可以允许部分贴现。票据的期限较短,一般为2—4个月。然而贷款的形式多种多样,期限长短不一,规模一般较大,贷款到期的时候,经银行同意,借款人还可继续贷款。 贴现可以使一部分闲散资金拥有者互相利用,共获利益。故贴现在货币市场活动中处于中心地位。贴现市场与其他市场相比较,有许多特殊的优点。对银行来说,贴现银行可获得如下利益:利息收益较多;资金收回较快;资金收回较安全等。对于贴现企业,通过贴现可取得短期融通资金。银行在贴现票据时,贴现付款额的计算公式如下:银行贴现付款额=票据面额×(1一年贴现率×贴现后到期天数÷365天) 银行表述

对于贴现的概念,国内各商业银行的表述比较接近。

中国建设银行在其《商业汇票承兑与贴现业务内部管理 贴现规程》中规定,商业汇票贴现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于银行,银行将票 4

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付给持票人的一种资金融通行为。

中国工商银行在其《贴现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贴现是票据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前为获得资金而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行为。

中国银行的网站上将贴现表述为“收款人或持票人将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银行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款支付给收款人的一项银行授信业务。票据一经贴现便归贴现人所有,贴现人到期可凭票直接向承兑人收取票款”。

中国民生银行的网站上显示,“商业汇票贴现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之前,为取得一定的资金,贴付一定的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的网站上列明的贴现的定义为“持票人在商业汇票未到期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是银行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交通银行的网站上表述为,“商业汇票贴现是指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的合法持有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而将票据转让给交通银行的票据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于1997年颁布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贴现系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综上可知,各商业银行对贴现的定义主要是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暂行办法》而定的。《贷款通则》对贴现的定义主要表述为两层意思:

1.贴现是贷款人买入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行为,是一种买卖关系; 2.贴现是一种贷款。《暂行办法》所定义的贴现的核心意思是将贴现界定为原持票人转移票据权利的行为。

性质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行为包括票据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及追索等,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并未对贴现作出明 5

确规定,这使得贴现的法律性质存在争议。

(一)按照《贷款通则》的定义,贴现是一种票据买卖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0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贴现从形式上看,确实是贴现申请人向贴现人申请,贴现人审查合格后扣除相应的利息及费用后向贴现申请人支付贴现款,买入票据,符合买卖合同的特征。但是,贴现涉及的标的物为票据,票据作为一种特殊的有价证券,具有流通性、无因性、文义性、要式性等特点,因此,贴现并非简单的票据买卖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0条的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转让原则上应以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关系。在通常情形下,除赠与、继承以外,一方向另一方转让票据,目的是为了从对方获得商品或服务、技术等,接受票据的一方是为了获得相应的价款,不允许在没有具体的商品交易或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情形下直接向对方卖出票据,或支付一定的价款而买入票据。也就是说,当事人之间可以用票据作为基础交易关系的工具使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允许当事人之间对票据本身进行买卖。贴现则正是对票据本身的买卖关系,之所以被允许,是因为法律规定在特定范围内、特定主体间可以从事贴现这样一种特殊的买卖关系。在中国,这个特定主体仅仅包括经过批准、有权开展贴现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而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买入票据进行贴现的。

(二)依照上述《贷款通则》中的定义,贴现是属于贷款的一个种类。笔者认为,将贴现界定为贷款的一种形式是不妥当的。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合同法表述为借款合同而非贷款合同,相对于贷款合同而言,借款合同是一个更规范的用语。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最核心的义务就是“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而在贴现中,贴现申请人在取得贴现人扣除利息和相关费用的票据款项后,就不再负有“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义务,票据归贴现人所有,贴现人可以将票据进行转贴现或再贴现或在票据到期后请求承兑银行付款而不是向贴现申请人追要款项。如果遭到拒绝付款的情形,贴现人可以向贴现申请人进行追索,但该追索行为是基于相关法律的规定而非依据贴现合同。因此贴现行为不符合借款合同行为的本质特征,贴现申请人与贴现人之间不存在借款合 6

同法律关系。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3条规定了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其中第

(二)项为“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第

(四)项为“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很明显,该法是将贷款与贴现区分开来的。如果贴现属于贷款的一个种类,则该法在第

(二)项规定贷款后,在第

(四)项又规定贴现,就属于重复了。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贴现业务是银行经营业务中与贷款业务相并列的一项业务,贴现与贷款是不同的,《贷款通则》将贴现界定为一种贷款形式是不妥当的。

(三)《暂行办法》回避了贴现是一种贷款的提法,将贴现模糊表述为“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同时明确规定贴现为一种“票据权利转让”行为,相比较于《贷款通则》的规定,更趋合理。事实上,贴现在本质上体现的是一种特殊的票据转让关系。贴现人将扣除利息和相关费用后的票据款项支付给贴现申请人,从而成为票据的持票人,相关票据权利便从贴现申请人转移至贴现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并未对贴现作出明确规定,但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93条的规定,贴现、转贴现、再贴现时,必须做成转让背书。也就是说,《支付结算办法》将贴现理解为票据背书转让行为的一种。实务中各银行在从事贴现业务时,往往要求持票人在申请贴现转让票据时,在汇票背面背书人签章处签章,同时注明贴现人的名称。就票据关系的角度而言,持票人以背书转让的方式贴现票据,其效力与其他场合下的背书转让效力相同,背书行为的有效与无效、贴现银行取得票据权利的效力,票据债务人的票据责任与抗辩,都适用于票据法有关转让票据权利的规定。

但是,贴现中的背书转让又与一般的票据权利的转让不同,贴现转移的是票据权利,取得的对价是一定的价款,贴现人并不是以直接获得票据金额为目的,而是以提供一定款项为对价,取得票据权利,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得贴现日至到期日这一期间内的利息和相关手续费。贴现后,贴现人除了可以转贴现、再贴现以外,一般是等票据到期后,向付款人收取票款。贴现包括两个基本环节,转让票据和支付款项。转让票据是通过背书行为实现的,也就是贴现申请人履行义务是以背书转让这一票据行为作为基本内容。而贴现人的义务主要是支付贴现款项。因此,不能将贴现与背书两个概念等同起来,《暂行办法》将贴现称为一种票据权利的转让行为也是不全面的。贴现是一种特殊的票据转让行为,它有别于票据的买卖,也有别于票据的背书转 7

让,更不是一种贷款行为。正是由于贴现的特殊性,银行在贴现实务中遇到了一些特殊的问题。

贴现问题

在贴现实务中,存在着部分贴现的情形。出现部分贴现有以下原因:一是持票人不需要承兑汇票的全部资金,为减少利息支出而申请部分贴现;二是银行作为贴现人审查承兑汇票,从资金安全性考虑,同意给予部分资金融通。中国《票据法》不允许部分转让票据权利,即汇票金额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无效。这就为在法律上如何确认和处理部分贴现的情形带来了许多问题。笔者认为,部分贴现中贴现人向贴现申请人提供部分票面金额的款项是法律允许的,贴现申请人依背书转让票据后,贴现人取得完整的票据权利,成为唯一的票据权利人,此时虽然贴现人支付的贴现金额与票据金额全部贴现时不相符,对价不相称,基于双方的约定,贴现人在票据到期前没有义务支付未贴现部分的贴现金额,但这并不影响贴现申请人在票据到期时有权要求贴现人返还剩余部分的票据金额,以使对价最终相称。因此,双方约定持票人背书转让票据,贴现人予以部分贴现的法律后果是:

(1)票据到期时,贴现人有权行使票据权利,并将所得票款在扣除已支付的贴现金额及相应利息后,返还给贴现申请人。

(2)当票据到期,贴现人请求承兑人付款被拒绝时,贴现人可向包括贴现申请人在内的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当法院最终确认贴现人享有票据权利时,票据债务人应承担相应的票据责任。贴现人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获得的票据金额及相关利息,在扣除已支付的贴现金额和贴现利息后,应返还给贴现申请人。(3)当票据到期被拒付且法院确认贴现人不享有票据权利时,若贴现申请人为合法权利人,只是因为贴现人不具备贴现资格,而不享有票据权利,贴现人有权要求贴现申请人偿还已支付的贴现金额及相应利息,同时贴现人应当将票据返还给贴现申请人。若贴现人具备贴现主体资格,但贴现申请人不是合法权利人,贴现人基于重大过失不能取得票据权利,贴现人有权要求贴现申请人偿还已支付的贴现金额及相应的利息,与此同时,贴现人有义务将所持票据返还给原合法持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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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业务

银行自承自贴票据业务是指银行为自己承兑的商业汇票办理贴现业务,常见的情形是银行一家分支机构承兑商业汇票后,持票人又持该汇票在该分支办理贴现业务,或者是银行的一家分支机构承兑了商业汇票后,持 贴现

票人持该汇票到该银行系统内的另一家分支机构办理贴现。银行自承自贴的现象并不少见,主要原因在于办理自承自贴票据有一定的吸引力:对银行而言,为自己承兑的票据办理贴现,可以更便捷地落实并确保该票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简化查询和验票手续,还可以避免和减少接受伪造、变造票据的风险,也容易吸引和维护客户;对客户而言,在同一家银行申请承兑和贴现,可以大大简化手续,特别是当持票人已是承兑银行信用客户的情况下,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接受重复的信用审查手续。此外,如果持票人已在承兑银行处开立银行账户,则可以避免重复开户的手续。根据人民银行制定的《支付结算办法》第92条规定,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办理贴现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是要求持票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因此,通常持票人只能向其开户银行申请贴现,银行通常也是将贴现款划入持票人开在本银行的账户中。

自承自贴票据业务在实务中引起争议较多的核心问题是:银行为自己承兑的票据办理贴现后,既是付款人,又是持票人,票据权利人与票据债务人合为一人,此时票据权利与票据债务是否因混同而消灭,是否意味着承兑人提前付款?依据民法理论,债的关系必须有两个主体,即债权人和债务人,任何人不得对自己享有债权,当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时,若再认为其既为债权人又为债务人,则有悖于债的概念。因此,在一般债权让与中,若发生债权债务归于一人的情况,则债的关系将因混同而消灭。《合同法》第91条亦规定当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时,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因此,对于一般民事债权人与债务人混同是债消灭的原因并无异议。但是,对于票据债务人与债权人为同一人时票据权利和票据义务是否混同则存在争议。笔者倾向于认为,票据转让与一般债的转让存在明显的不同。依《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转让中,对受让人无限制,票据再转让到以前的债务人(出票人、承兑人或其他票据债务人)手中也可以,当票据权利和票据债务同集一身时,票据债权债务并不因混同而消灭,持票人仍可以转让票据,仍可以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追索,票据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消失,仍然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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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现是一种特殊的票据转让行为,其有别于一般的债的转让,也有别于票据的背书转让,因此对于贴现的性质,对于特殊的贴现如部分贴现、自承自贴等,应更多地从票据的特殊性来考虑,从维护交易安全和提高交易效率的角度分析贴现中的相关问题。

预防风险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以其流动性强、周转灵活、收益稳定等特点而成为各金融机构看好的“黄金业务”。 然而,贴现作为一项信贷业务,也必然存在一定风险。因此,农信社在拓展、营销贴现业务的同时,须注意对贴现风险的防控,以确保这项业务稳健发展。贴现风险具有短期性、易暴露性、有限性、可控性等特点,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应严密手续、规范操作,这是防范贴现风险的前提。具体来说应坚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要坚持贴现条件。业务人员在受理贴现业务时,必须认真审查贴现条件,符合规定才能受理,不能有半点疏忽。其次,要规范操作行为。业务人员在受理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流程依次进入各个环节,切忌疏漏。同时,要层层把关,细致地审核票据要素和票据防伪标记,弄清票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避免对已被承兑地挂失并经公示催告的票据进行贴现,防止假票、有瑕疵贴现。此外,还要认真审查增值税发票、合同与贴现票据的相关性和真实性,确保贴现申请人与前手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或劳务关系等。

完善内控制度,强化内部管理,使贴现业务流程和操作达到规范化要求并落实到位,这是防范贴现风险的屏障。首先要完善制度建设。根据贴现业务风险状况、阶段性特征及上级部门有关贴现管理规定,制定相应的贴现管理办法,确定贴现的手续、条件、业务程序和操作要点,同时明确岗位职责,加强业务部门对业务程序的约束和控制,从制度上保障贴现业务的规范、安全、有效运作。其次是落实岗位职责。基层社要对票据初审、票据查询、贴现核算、票据保管、贴现资金流向等事项负责;县级联社的审查审批手续,由会计、信贷、内审部门共同承担,各相关部门确定专人,分别对票据真实性、贸易背景真实性、贴现利率执行情况等环节负责。此外,还要规范管理。一是规范基础管理。认真做好贴现业务相关资料收集保存工作,建立贴现业务台账,保证贴现资金按期收回。二是规范责任管理。贴现业务从受理、审批到账核算的各个环节,必须实行严格的责任管理, 10

凡职责不到位,形成贴现风险隐患的,要追究当事人应负的责任。三是规范跟踪管理。开展企业贴现资金流向的后续管理,监测企业合法合规使用贴现资金。 与票据承兑的区别

① 票据贴现是指持票人为了资金融通的需要而在票据到期前以贴付一定利息的方式向银行出售票据。对于贴现银行来说,就是收购没有到期的票据。其贴现期限短,一般不超过6个月,而且可以办理贴现的票据也仅限于已经承兑的并且尙未到期的商业汇票。

② 票据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承兑为汇票所独有。汇票的发票人和付款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发票人签发汇票,并不等于付款人就一定付款,持票人为确定汇票到期时能得到付款,在汇票到期前向付款人进行承兑提示。如果付款人签字承兑,那么他就对汇票的到期付款承担责任,否则持票人有权对其提起诉讼。

贴现现金流

贴现现金流是用来评估一个投资机会的吸引力的方法。指将未来某年的现金收支折算为目前的价值。未来现金流的现值必须通过重新计算(折算)来确定。如此,一个公司或计划项目才能够被准确估值。 贴现现金流的方法

贴现现金流的方法可分为净现值法(Net Present Value)与内部报酬率法(Internal Rate of Return)两种:

1、净现值法是通过资本的边际成本求出的折现率,将未来的现金收支折现成当期现金。

2、内部报酬率法则将存续间可能产生的现金流入,依某一贴现率折成现金,使现金收入等于当时的投资成本,则此求出的贴现率即为报酬率。 现金流贴现分析的步骤

使用现金流贴现分析的实际流程可以被分为四步:

1、评估未来的现金流:为一些资产评估未来的现金流,比如相对比较容易做到的债券 (bond)。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资产的现金流有固定合同保证,除非出现债券发行者拖欠的意外,否则现金流动一定会实现。但是预测其他类别资产的现 11

金流是非常困难的,这是因为其他类别资产的现金流很难被精确评估。比如说,当联想公司(Legend)决定要开发新的电脑,它必须先评估研究和开发(R&D)的成本,以及未来的利润和持续多年的项目周期所需的运营现金流。在多种项不明朗因素的环境下, 精确评估现金流显然是一个很大的挑战。

2、评估现金流的风险:由于现金流天生的不确定性,只用单一的情况来评估现金流通常是不充分的。因此我们在评估现金流时还需要去量化风险的数目。

3、把风险评估纳入分析:资产价值的风险影响可以同时从这样两个方法来进行分析:

1)确定性等值(Certainty Equivalent,简称CE)法;

2)风险调整贴现率(Risk-Adjusted Discount Rate,简称RADR)法。

4、在确定性等值法中,预期现金流被削弱,或项目现金流的风险越高,风险调整越低。在风险调整贴现率中,项目风险越高,贴现率越高。在具体事件中,风险贴现率将会从两个来源对风险产生影响:项目现金流的风险(经营风险,Busine risk)和项目融资方式产生的财务风险(Financial risk)。

5、找到现金流的现存价值:最后一步就是计算现金流的现存价值。这个步骤告诉我们未来现金流在今天值多少钱。 贴现额的计算

贴现额指的是贴付给银行的利息(按票据实际价值)。因此: 贴现息=票据到期值×贴现率×银行持有票据时间(贴现期) 到期值=面值×(1+票面利率×时间) 贴现额(现款)=票据到期值-贴现息

相关政策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5-22 生效日期: 1997-05-22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1997]21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业务操作,根据《中 12

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承兑系指付款人承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本办法所称贴现系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本办法所称转贴现系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另一金融机构转让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间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本办法所称再贴现系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转让的票据行为,是中央银行的一种货币政策工具。

第三条 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的商业汇票,应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

第四条 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等票据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再贴现应当有利于实现货币政策目标。

第五条 承兑、贴现、转贴现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再贴现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四个月。

第六条 再贴现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发布与调整。

贴现利率采取在再贴现利率基础上加百分点的方式生成,加点幅度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

转贴现利率由交易双方自主商定。

第七条 为防范商业汇票业务风险,有关金融机构要健全商业汇票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的申请、审查、审批制度,依法进行业务操作。

第八条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的处理手续,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办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的金融机构,须健全有关业务统计和原始凭证档案管理制度,并按规定向其上级行和中国人民 13

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送有关业务统计数据。

第二章 承 兑

第十条 向银行申请承兑的商业汇票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二、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资金来源;

三、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

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应首先向其主办银行申请承兑。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及经其授权或转授权的银行分支机构可承兑商业汇票。

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具有贷款权限或未经其上级行承兑授权、转授权的银行分支机构,不得承兑商业汇票。

第十二条 承兑商业汇票的银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承兑商业汇票的资格;

二、与出票人建立委托付款关系;

三、有支付汇票金额的资金来源。

第十三条 银行承兑商业汇票时,应考核承兑申请人的资信情况,必要时可依法要求承兑申请人提供担保。

第十四条 承兑人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承兑申请人收取承兑手续费。

第十五条 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应对其分支机构核定可承兑总量或比例,实行承兑授权管理,并依法承担承兑风险。银行分支机构依据其上级行的承兑授权,在核定的可承兑总量或比例内承兑商业汇票。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一级分行对辖内城市合作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承兑商业汇票实行总量控制。上列商业银行要在当地人民银行核定的可承兑总量或比例内承兑商业汇票。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应督促辖内银行或银行分支机构完善商业汇票承兑业务管理和风险防范制度,监控辖内承兑总量与风险度。

第三章 贴 现

第十八条 向金融机构申请票据贴现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必须具备下 14

列条件:

一、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二、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三、在申请贴现的金融机构开立存款帐户。

第十九条 持票人申请贴现时,须提交贴现申请书,经其背书的未到期商业汇票,持票人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

第二十条 办理票据贴现业务的机构,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贴现人)。

第二十一条 贴现人选择贴现票据应当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贴现资金投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第二十二条 贴现人应将贴现、转贴现纳入其信贷总量,并在存贷比例内考核。

第二十三条 贴现人对贴现申请人提交的商业汇票,应按规定向承兑人以书面方式查询。承兑人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查复贴现人。

第二十四条 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应当运用贴现、转贴现方式增加票据资产,调整信贷结构。 第四章 再 贴 现

第二十五条 再贴现的对象是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立存款帐户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再贴现,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第二十六条 再贴现的操作体系:

一、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设立再贴现窗口,受理、审查、审批各银行总行的再贴现申请,并经办有关的再贴现业务(以下简称再贴现窗口)。

二、中国人民银行各一级分行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设立授权再贴现窗口,受理、审查、并在总行下达的再贴现限额之内审批辖内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再贴现申请,经办有关的再贴现业务(以下简称授权窗口)。

三、授权窗口认为必要时可对辖内一部分二级分行实行再贴现转授权(以下简称转授权窗口),转授权窗口的权限由授权窗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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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国人民银行县级支行和未被转授权的二级分行,可受理、审查辖内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再贴现申请,并提出审批建议,在报经授权窗口或转授权窗口审批后,经办有关的再贴现业务。

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金融宏观调控和结构调整的需要,不定期公布再贴现优先支持的行业、企业和产品目录。各授权窗口须据此选择再贴现票据,安排再贴现资金投向,并对有商业汇票基础、业务操作规范的金融机构和跨地区、跨系统的贴现票据优先办理再贴现。

第二十八条 持票人申请再贴现时,须提交贴现申请人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

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各授权窗口的再贴现操作效果实行量化考核:

一、总量比例:按发生额计算,再贴现与贴现、商业汇票三者之比不高于1:2:4。

二、期限比例:累计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的再贴现不低于再贴现总量的70%。

三、投向比例:对国家重点产业、行业和产品的再贴现不低于再贴现总量的70%;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再贴现不低于再贴现总量的80%。

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各授权窗口的再贴现实行总量控制,并根据金融宏观调控的需要适时调增或调减各授权窗口的再贴现限额。各授权窗口对再贴现限额实行集中管理和统一调度,不得逐级分配再贴现限额。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承兑、贴现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兑人和贴现人暂停对其办理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

一、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其签发商业汇票票面金额的;

二、未以商品交易为基础签发商业汇票的;

三、以非法手段骗取金融机构承兑、贴现的。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同级人民银行暂停对其办理再贴现,情节严重的,由其上级行责令其暂停承兑、贴现业务:

一、对未以商品交易为基础的商业汇票办理承兑、贴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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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将未以商品交易为基础的商业汇票用于申请再贴现的;

三、越权承兑商业汇票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票据查复或查复内容不真实的。

第三十三条 授权窗口或转授权窗口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国人民银行上级行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其再贴现授权:

一、越权办理再贴现的;

二、逐级分配再贴现限额,执行限额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原则不力的;

三、对未以商品交易为基础的商业汇票办理再贴现的;

四、再贴现投向不合理的。

第三十四条 承兑、贴现申请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金融机构承兑、贴现,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未以商品交易为基础的商业汇票办理承兑、贴现、再贴现,并造成信贷资金损失的,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上级行、有关商业银行上级行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经营人民币存款、贷款和结算业务的外资银行或其分支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七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经营有关商业汇票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各授权窗口、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和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9-18 生效日期: 1999-09-18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1999‟3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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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

为转变金融宏观调控方式,发展票据市场,促进商业银行调整信贷结构,改善金融服务,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把推广使用商业汇票作为现阶段改善金融服务的重要政策措施。各商业银行和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要高度重视商业汇票的推广使用,充分认识在供求关系变化和买方市场的条件下,运用和发展商业汇票对于衔接产销关系,加速资金周转,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和扩大市场需求的重要作用。各商业银行要结合本系统实际采取切实措施,支持、引导和鼓励开户企业在商品和劳务交易中使用商业汇票,通过大力发展票据承兑、贴现授信和转贴现业务,调整信贷资产结构,加强流动性管理,改善对企业的金融服务。同时,要选择并重点支持一些资信情况良好、产供销关系比较稳定的企业签发、使用商业承兑汇票,支持企业扩大票据融,促进商业银行信用票据化。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要通过再贴现适当增加基础货币投放,合理引导信贷资金流向,支持商业银行扩大票据业务,发展票据市场。

二、进一步完善再贴现操作体系,加快发展以中心城市为依托的区域性票据市场。人民银行各分行要适当集中再贴现业务管理,扩大对辖内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的再贴现转授权,切实加强和发挥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再贴现转授权窗口的作用。总行将通过分行对部分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单独安排、下达一部分再贴现限额。同时,各商业银行要适当扩大中心城市分行的票据承兑、贴现授信额度,并授权其开办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要大力推动商业银行系统内以及金融机构间的票据流通转让,促进以中心城市为依托的区域性票据市场的形成和发展。

三、适应金融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当扩大再贴现的对象和范围。一是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各类所有制企业以真实的商品、劳务交易为基础签发的商业汇票,经金融机构贴现后,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可按规定条件办理再贴现。二是把再贴现作为缓解部分中小金融机构短期流动性不足的一项政策措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在防范票据风险和规范业务操作的前提下,可选择一些资信情况良好、具有相应票据业务基础的城乡信用社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对其已贴现 18

的银行承兑汇票适当给予再贴现。鉴于上述金融机构没有汇票专用章,其作贴现背书时,可使用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三是对资信情况良好、产供销关系比较稳定的企业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商业银行贴现后,可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四是对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办理的再贴现不再实行总量比例和投向比例控制。

四、改进再贴现操作方式,提高业务效率。一是对确因商品、劳务及其交易方式的特殊性,无增值税发票作附件,申请人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能足以证明具有真实商品、劳务交易关系的已贴现商业汇票,人民银行可按规定条件办理再贴现。这类票据的范围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所列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商品、劳务交易。二是对商业银行省级分行持有的贴现和转贴现票据可办理回购。办理回购的,票据不作背书,且票据权利人仍为原贴现或转贴现银行。票据回购的业务审查按照现行的再贴现管理规定执行。该项业务仅限于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办理。三是要通过广泛运用计算机手段,提高再贴现业务操作和管理水平。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现行的再贴现业务信息管理系统,逐步运用计算机手段进行再贴现的档案管理、信息查询、数据传输和业务监控。同时,总行将进一步采取措施,逐步建立全国统一联网的票据业务信息查询和监控系统。

五、严肃商业汇票结算纪律,切实维护商业汇票的信誉和流通秩序。要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商业汇票管理促进商业汇票发展的通知》(银发„1998‟229号)要求,对故意压票、拖延付款和无理拒付的承兑银行,按票据金额处以每天万分之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的行政责任。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企业在票据到期以前不履约备足资金,造成承兑银行被动垫款的,承兑银行对垫付金额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向商业汇票的出票人收取每日万分之五的罚息。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年九月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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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现申请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1) 在贴现行开立存款帐户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 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3) 能够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按规定不能出具增值税发票的除外)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贴现申请人需提供的资料

持票人办理汇票贴现业务时,需填写《商业汇票贴现申请书》,加盖公章和法人代表人章(或授权代理人章)后提交开户行,并提供以下资料:

(1) 未到期且要式完整的银行承兑汇票;

(2) 贴现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 持票人与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对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所列不得出具增值税发票的商品交易,无增值税发票作附件的,可由申请人提交足以证明其具有真实商品交易关系的其他书面材料)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4) 贴现银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贴现期限

贴现的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一日的利息计算。

贴现利率

贴现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执行。按商业银行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下浮3个百分点执行。

关于贴现回购

票据贴现回购业务:是指当卖方企业(持票人)临时资金短缺时,持未到期票据来我行办理贴现业务,票据贴现后至到期日前,当客户资金充足时可按与银行约定归还票面金额,赎回票据。企业贴现回购分为定期回购和不定期回购。 适用对象

生产或经营规模较大,产品或企业经营服务有较大的市场需求,存在季节性供需不平衡或其他业务而产生的不定期票据或资金结算的各类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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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申请条件

1、据真实,记载符合支付结算办法规定;

2、持票企业与其前手企业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3、申请贴现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企业应满足我行商票贴现授信条件;

4、持票企业与银行签定贴现回购业务(定期或不定期协议书);

5、持票企业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

办理程序

1、持票企业提供票据原件由银行代为查询,确定真实性;

2、持票企业填写贴现申请书、贴现凭证;

3、持票企业提供与交易相关的合同、交易发票;

4、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前由银行对出票企业进行授信审查;

5、银行审核票据及资料;

6、银行计收利息,发放贴现款。

7、按协议约定日,企业归还票据款,银行向企业归还票据并退还未使用资金利息。

贴现的账务处理

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将持有的未到期商业汇票贴现给银行,无论是带息票据还是不带息票据均按贴现所得额借记“银行存款”账户。但所冲销“应收票据”账户的金额有所不同,如为不带息票据,“应收票据”账户的金额一定是面值;而若是带息票据,在已计息的情况下,“应收票据”账户的金额就是面值与所计提的票面利息之和。此外,对于不带息票据而言,贴现所得额一定小于面值。而对于带息票据而言,由于受利率的影响,贴现所得额可能会小于票据面值,也可能会大于甚至等于票据面值。在贴现所得额大于或小于票据面值的情况下,记人“财务费用”账户的金额就不是贴现利息,而是贴现所得额与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之差。这个差额实际上就是持有票据期间的利息收入与票据贴现利息支出之间的差额,如前者大于后者,就贷记“财务费用”账户;如后者大于前者,则借记“财务费用”账户。下面分别介绍带息应收票据贴现和不带息应收票据贴现的账务处理。

(1)带息应收票据贴现的账务处理

(2)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将带息的应收票据贴现,应按收进的贴现所得额借记“银 21

行存款”账户,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票据”账户,按借贷方之间的差额借或贷记“财务费用”账户。 (3) 不带息应收票据贴现的账务处理

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将不带息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后,应按实际收到的贴现所得额,借记“银行存款”账户,按贴现利息额借记“财务费用”账户,按票据面值贷记“应收票据”账户。

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承兑人无力支付的账务处理

如果贴现的商业汇票(指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承兑人无力支付票款,贴现银行则 向贴现企业追索款项。在贴现企业银行存款账户的余额足以支付时,贴现银行从贴现企业的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中支款后,将应收票据、支款通知、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退回贴现企业;若贴现企业银行存款账户的余额不足支付,贴现银行则将本息视作贴现企业的逾期贷款。由此可见,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将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向银行贴现后,就存在着一种潜在的、可能发生的债务,此债务会计上称作或有负债。

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对于应收的票款应向承兑人催收。当收到贴现银行转来的已收取贴现票款通知时,应借记“应收账款”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当收到银行转来的已将贴现票款转作逾期贷款的通知时,则借记“应收账款”账户,贷记“短期借款”账户。需要注意的是,不论是哪种情况,应向银行追索的票款即分录中的金额应是到期值。

贴现流程

企业提供的资料清单(第一次) 1.经审计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2.经审计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 3.国税、地税许可证正副本 4.基本户开户许可证 5.法人身份证

6.最新公司章程、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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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贷款卡信息

8.银行承兑汇票(背书也需复印) 9.相应合同和税票

以上资料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客户经历签字并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章

准备的合同

1.贴现凭证(预留印鉴)

2.商业票据贴现申请审批书(公章、名章) 3.客户基本情况审批书(公章、名章) 4.票据贴现协议书(公章、名章) 以上四份各需一份,均需企业盖印鉴

线上流程

1.进入风险管理系统

2.授信业务调查申请-新增授信业务申请-输入客户名称-新发生-业务品种可选银行信用融资-输入相应申请详细信息-保存返回-签署意见-AB岗符合提交审-朱行审查

3.信用运营中心线上审批完毕-放贷管理-登记合同-录入详细相应信息 4.放贷管理-放贷申请-新增放贷申请-选择合同-录入相应信息-保存返回提交放贷符合岗(张行长)-由符合岗提交放贷中心

注意:

1.贴现前先查看出票行在我行是否有授信、余额是否足够,上报规模、商定利率。再录入

2.同时要仔细检查票据信息,正确输入整天数(异地加三天,星期六加两天,星期天加一天。异地加三天。节假日顺延)

3.只要票据属于一个交易合同项下,无论张数,都可录入在一个线上合同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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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下流程注意事项

1.一定要注意对贴现票据的仔细检查,有无被查询、挂失、止付、冻结等异常情况

2.检查无误后,由放贷中心向承兑行发送查询,查询书回复后方可将手续报送审查

贴现业务流程

为规范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有效防范资金风险,争取实现效益最大化,特制订本操作规程:

一、票据审核

接到需贴现的票据后,对银行承兑汇票各要素及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的重点是银行承兑汇票的真伪,主要审核内容是:

1.是否试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银行承兑汇票,审核其真伪性 2.汇票内容是否完整、合规、字迹清晰、是否为不可转让票据 3.银行承兑汇票上有无加盖”汇票专用章“,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 4.汇票内容有无涂改

5.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 6.背书是否联系。背书试用的粘单是否按规定在汇票与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7.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二、票据查询

票据受理人员对银行承兑汇票票面进行审核后,对银行承兑汇票进行实地查询或电查

1.自己准备持有的票据,经办人员填写查询书、介绍信等双人到承兑行进行实地查询,无误后进行资金划拨

2.对已经联系好贴现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既有我公司人员协同贴现行人员一起办理查询业务,双方核对无误后,按我公司规定办理资金划拨

三、资金划拨

在我处办理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必须将贴现资金划到票据所有权人账户(即贴现申请人账户),如遇特殊情况,也可根据贴现申请人的“贴现资金划拨通知书 24

(委托书)”,将款项汇划到贴现申请人指定的账户,但必须是对公账户

四、票据交接及保管

票据贴现完毕,由经办人填写“票据交接清单”,经财务人员核对无误后,签收入库,任何人不得随意借用库存票据;办理票据转出业务时,需办理票据转出业务的人员,持有有权人签批的票据转出业务审批单,并在票据交接清单上签收后,方可领取票据。同时票据保管人员,要对票据转出的款项进行随时跟踪,发现可疑情况,及时上报

五、票据审批

票据贴现经办人员填写《业务审批书》,并明确贴现金额、利率、期限、根据授权权限,报有权人审批 附件

一、贴现协议

附件

二、贴现资金划拨通知书(委托书) 附件

三、票据业务审批单 附件

四、票据交接清单

中国人民银行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开办再贴现业务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3-05 生效日期: 1997-03-05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为了适应金融体制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改进和加强金融宏观调控,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1997年3月1日起对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的总行试办再贴现业务。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开办再贴现业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发挥再贴现作为货币政策工具的作用,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的再贴现业务操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是指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设有存款帐户的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中国农业银行总行、中国银行总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金融宏观调控的需要,在年度再贴现限额之内, 25

确定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的再贴现总量。

第四条 再贴现票据为银行承兑汇票。再贴现期限从再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不超过4个月。

第五条 再贴现利率按同档次再贷款利率下浮10%执行。

第六条 实付再贴现金额按汇票票面金额扣除再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一日的利息计算。即:

实付再贴现金额=汇票票面金额-再贴现利息

再贴现利息=汇票票面金额×再贴现天数×(年再贴现利率÷360)

第七条 再贴现的申请。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申请再贴现,应具有一定的直接办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的业务量,按发生额计算,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直接办理的贴现与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的比例不低于2∶1。申请再贴现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再贴现申请书(一式3份);

(二)再贴现凭证;

(三)经再贴现申请人背书的银行承兑汇票和贴现凭证;

(四)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和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第八条 再贴现的审批。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有关部门须对申请再贴现的票据、再贴现资金投向、用途等进行审查,并于20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

第九条 再贴现的发放与收回。对审核批准的再贴现申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办理再贴现的发放手续。再贴现到期,中国人民银行直接向再贴现申请人收取款项。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到期未归还的再贴现款项,每日按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应妥善保管已办理再贴现的有关票据。

第十一条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应于月后7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送有关商业汇票的业务数据和报表。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修改。 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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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相关业务

海峡银行

票据业务

票据业务简介:

1、商业汇票贴现业务

我行对贴现申请企业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均可办理贴现。(1)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应提供的资料:

A银行承兑汇票

B贴现申请书

C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

D商品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E贴现合同和承诺书

(首次申请贴现的企业,还应提供贷款卡号、企业依法成立的批文和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章程、验资报告、近期的财务报表、在我行开立存款账户并配合我行的贴现调查) (2)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

我行对具有一定规模、效益好、信用高、上下游产品关联度密切的企业使用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商业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即可向我行申请商业承兑汇票单笔贴现,也可申请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额度。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应提供的材料:

A商业承兑汇票

B贴现申请书

C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

D商品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E贴现合同和承诺书

(首次申请贴现的企业,还应提供企业依法成立的批文和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贷款卡号、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章程、验资报告、上年度及近期的财务报表、其他我行要求提供的材料、在我行开立存款账户并配合我行的全面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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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丰银行

有价证券质押贷款

以银行承兑汇票、银行定期存单、债券等有价证券质押或贴现,经我行查询无误后,发放贷款,解决企业的燃眉之急,期限不超过三年。 适用对象范围

各类企业 业务办理流程

客户在恒丰银行开立结算账户

客户提供所需的基础资料,拟贴现或质押贷款的有价证券原件,承兑汇票贴现或质押需提供合同及增值税发票原件、复印件

恒丰银行与客户签订贴现协议或借款合同

恒丰银行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审批

审批通过后,款项划入客户在恒丰银行的结算账户

集友银行

出口信用证单据议付贴现

如你以信用证方式收款,货物付运后须立即获得融资,我行可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为你提供即时贷款,即使你的单据未能完全符合信用证要求,我行仍可提供“有保留”垫款。

出口发票贴现

如以有期数的赊销方式收款,而你希望在取得应收账款前获得资金周转,我行可根据你提交的出口发票及货运单据为你提供短期融资,将应收账款迅速转化为流动资金。

交通银行

买方或协议付息票据贴现业务

买方或协议付息票据贴现业务是指在以商业汇票为结算方式的商品购销活动中,卖方企业在销售商品后,持买方企业交付的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到银行申请办理贴现,银行在买方企业同意支付全部或部分贴现利 28

息的前提下,从买方企业在本行开立的存款账户扣收全部或部分贴现利息支付给卖方后,按票据贴现办法办理贴现.申办条件

除需符合常规商业汇票贴现规定的各项条件外,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买方企业已出具《付息承诺书》或《买方付息票据贴现业务授权书》; (2)买卖企业双方均应在办理贴现的分行或其分支机构开立存款账户. 申办程序

(1)贴现申请人(卖方企业)持买方企业交付的票据向我行申请办理买方或协议付息票据贴现,应提交以下资料: a.《买方付息票据贴现申请书》或《协议付息票据贴现申请书》; b.买方企业签章确认的《付息承诺书》(办理买方付息票据贴现时,如买方企业已向分行提交《买方付息票据贴现业务授权书》,且贴现申请人属于有效授权名单,不需此项); c.我行办理常规商业汇票贴现业务要求贴现申请人提交的其它资料.(2)我行审批同意贴现后,与贴现申请人签定买方或协议付息票据贴现合同等相关合同文件。

(3)我行从买方企业存款账户扣收贴现利息后,进行贴现发放交易。

商业汇票贴现

商业汇票贴现是指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的合法持有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而将票据转让给我行的票据行为。 期限及利率

(1)贴现期限从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到期日遇假日顺延,但应加计计息天数)。

(2)贴现利率依照人民银行颁布的有关利率执行。 申办条件

(1)满足我行流动资金贷款的基本条件;

(2)申请人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 (3)贴现资金用于企业正常周转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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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程序

(1)提供我行流动资金贷款要求的有关材料;

(2)提供贴现申请人与前手签定的商品销售合同、增值税发票;

(3)领取并填妥一式二份《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书》,加盖企业公章和法人代表章; (4)填妥一式五联《贴现凭证》,并在第一联加盖企业预留银行印鉴; (5)提交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必须是第二联;银行承兑汇票必须是第

二、第三联),并已作成转让背书;

(6)我行审批同意贴现后,与贴现申请人签定贴现合同、保证合同或抵(质)押合同等合同文件。

福建农商行

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并由其开户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承兑银行在指定日期无条件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主要用于延期付款的结算。银行承兑汇票可以背书转让,可以办理贴现。承兑期限最长6个月。

银行承兑汇票应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必须连续,注明“不得背书转让”的银行承兑汇票不能办理贴现。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丧失,应及时到承兑行社办理挂失手续,同时失票人应在承兑行社所在地人民法院办理公示催告。

平安银行

商业承兑汇票保贴

我行根据企业的申请,为其开立并承兑或者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办理保贴,在汇票到期日前,持票人为获得资金融通,可凭我行的保贴证明办理贴现,是银行向贴现申请人提供的一项授信业务。

功能优势

(1)票据最长付款期限可长达6个月,汇票权利人可以通过向银行申请贴现实现快速资金回流; (2)相对卖方,通过商业承兑汇票保贴取得银行信用担保,极大的提高了商业承兑汇票收款的安全性;

(3)对于买方,申请人无需对供应商即时全额付款,解决短期企业资金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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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压力,同时可以提高对卖方的议价能力;

(4)相对银行贷款业务,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具有较低的费率。 业务流程

(1)申请人与客户签订商品购销合同,约定以商业承兑汇票方式结算; (2)申请人企业开立商业承兑汇票并办理承兑,或者收到付款人开立并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 (3)申请人企业向我行提出保贴申请,提交我行要求的申请材料,申请商业承兑汇票保贴授信; (4) 经我行审核,与企业签订承兑汇票保贴、贴现合同法律文本,出具商业承兑汇票保贴证明; (5)持票人凭我行的保贴证明,向我行申请办理票据贴现,提前实现资金回流。票据到期,票据债务人进行还款。

协议付息商业汇票贴现 卖方企业在销售商品后,持买方企业交付的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到我行申请办理贴现,由买卖双方按照贴现付息协议约定的比例向我行支付贴现利息后,我行为卖方提供的票据融资业务。

功能及优势

协议付息商业汇票贴现,主要功能体现在汇票贴现利息承担由双方协议约定。双方约定票据方式结算,持票人需要收回现金时,可以向我行办理票据贴现。约定贴现率根据双方的结算价格、市场利率水平及市场变化情况进行调整,企业拥有更灵活的选择。 业务流程

(1)买卖双方向我行出具商业汇票贴现付息协议,承诺对于约定的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在我行同意对卖方(持票人)贴现时,买方按照贴现付息比例支付相应的贴现利息及费用,我行可以将相关的利息费用直接从买方在我行开立的任何账户扣收; (2)卖方(持票人)提交我行要求的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申请材料,供我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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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初审合格后,按照一般商业汇票贴现业务办理手续,我行先从买方(出票人)结算账户扣收买方应付贴现利息后,再将票面金额扣除卖方应付贴现利息后划入卖方(持票人)的银行账户。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在国内贸易中,企业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签发的,申请由我行承兑并作为付款人的,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商业汇票,是一种基于银行信用的远期信用结算工具。

功能和优势

(1)目前国内常用的贸易结算方式,票据最长付款期限可达6个月,汇票到期前可以票据背书方式进行流转; (2)申请人无需对供应商即时全额付款,仅承担对银行到期付款责任,解决短期企业资金周转压力; (3)相对银行贷款业务,银行承兑汇票具有较低的费率:收费标准汇票权利人急需资金的,可以通过向银行申请贴现、票据质押方式实现快速资金回流。

业务流程

(1)客户提出申请,我行办理审批,签署合同文本、贴现协议等。 (2)我行办理贴现票据的查询查复手续,核实票据的真实性和贸易背景; (3)我行予以办理票据贴现,扣除贴现费用等,资金转至贴现申请人账户; (4)票据到期,我行要求出票人进行票据付款。

厦门国际银行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企业(持票人)以真实的且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银行将扣除贴现利息后的余额支付给企业的短期资金融通方式。客户可以利用该项业务,提前收回资金,减少垫付资金的机会成本。 产品特色:

①加速企业资金周转。 ②贴现期限最长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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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银行

贴现业务

业务介绍:持票人由于需要资金,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给我行,由我行从票面金额中扣除相应的贴现利息后,将余款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

兴业银行 票据转贴现

商业汇票转贴现是指金融机构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另一金融机构转让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短期资金融通的一种方式。 【业务特色】

本行是中国票据市场的重要成员和主要市场参与者,票据市场融资经验丰富,拥有一支高素质的票据交易队伍,建立了全行票据业务中心,已与国内几十家票据专营机构和其他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建立了长期稳定的票据转贴现业务合作关系,操作手续高效便捷,风险监控机制健全,能为您提供价格合理的票据融资支持和真实优质的市场票源,以及完善的票据融资服务。 【办理流程】

同业客户持合法票据经本行审核审批后办理。

招商银行

贴现业务

申请贴现贷款的条件

贴现申请人是企业法人或经法人授权的独立核算的经济单位;

在招行开立结算账户;

申请贴现汇票有合法商品交易背景,符合《票据法》规定;

汇票的承兑银行在招行规定范围内。

申请贴现贷款手续

申请人参照流动资金贷款要求,提供申报资料,同时提供贸易合同及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票据

商业汇票贴现业务是指供应商销售商品后,持买方企业交付的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到招商银行申请办理贴现,招商银行审核无误后,办理贴现手续。业务种类

买方付息商业汇票贴现:买方付息商业汇票贴现利息由买方企业承担 他方付息商业汇票贴现:他方付息商业汇票贴现利息由第三方企业承担 业务特点

1、操作手续简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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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降低企业筹资成本

3、便于买方获取商业折扣

商业汇票赎回是指企业将已在招商银行办理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在到期日前申请赎回的业务 。

业务特点

减少企业资金的无效闲臵

随时支配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商业承兑汇票保证是招商银行作为商业汇票承兑人的保证人,对商业汇票的合法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连带责任的票据行为。

业务特点 加强商业承兑汇票的变现能力和流通性 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是指在事先审定的贴现额度内,招商银行承诺对特定承兑人承兑的商业汇票或特定持有人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办理贴现的业务,即给予承兑人或持票人保贴额度的一种授信业务。

业务种类

承兑人保贴业务

持票人保贴业务

业务特点

1、加强商业票据的变现能力和流通性

2、对承兑人,减少开立银行承兑汇票的费用,节约成本

3、对持票人,快速获得资金融通,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中国工商银行

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与贴现

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贴现是出口商以出口信用证项下单据作质押从工商银行获取的融资。

中国银行

出口贴现

出口贴现是指中国银行在出口信用证项下从出口商购入已经银行承兑的未到期远期汇票或已经银行承付的未到期远期债权或在跟单托收项下购入已经银行保付的未到期远期债权。如承兑/承付/保付/保付银行到期不付款,我行对出口商有追索权。

功能

产品用于满足出口商在远期信用证项下的短期资金融通需求。

特点

1.加快资金周转。即期收回远期债权,加快资金周转,缓解资金压力。

2.简化融资手续。融资手续相对于流动资金贷款等简便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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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节约财务费用。可根据不同货币的利率水平选择融资币种,从而节约财务费用。

适用客户

1.出口商流动资金有限,依靠快速的资金周转开展业务;

2.出口商在获得国外银行承兑/承付/保付后、收款前遇到临时资金周转困难;

3.出口商在国外银行承兑/承付/保付后、收款前遇到新的投资机会,且预期收益率高于贴现利率。

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依法核准登记,具有经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足以证明其经营合法性和经营范围的有效证明文件;

2.拥有贷款卡;

3.拥有开户许可证,并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

4.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

二、客户拥有已经银行承兑的未到期远期汇票或已经银行承付的未到期远期债权,或在跟单托收项下有已经银行保付的未到期远期债权。

三、占用承兑行/承付行/保付行金融机构授信额度

业务流程

1.出口商与我行签订融资协议,向我行提交出口单据。

2.我行经审核单据后,将单据寄往国外银行(开证行或指定行)进行索汇。

3.国外银行收到单据后向我行承兑/承付。

4.我行在收到承兑/承付后,客户应向我行提交业务申请书,将贴现款项入出口商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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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外银行到期向我行付款,我行用以归还贴现款项。

温馨提示

1.签订合同时与进口商约定以远期承兑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

2.开证行承兑远期汇票或发出承兑通知后,您需向银行提交贴现申请书;

3.远期承兑信用证项下的远期汇票被银行承兑后,您如因临时资金周转困难而需要短期的资金融通,则宜选择出口贴现;远期承兑信用证项下的远期汇票被银行承兑后,您如遇到新的投资机会,且预期投资收益率高于贴现利率,则宜选择出口贴现;

4.银行一般不办理无贸易背景、用于投资目的的票据贴现。

出口商业发票贴现

出口商业发票贴是指出口商将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进口商(债务人)订立的出口销售合同项下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由银行为其提供贸易融资、应收账款催收、销售分户账管理等服务。

分类

按是否通知债务人可分为:公开型出口商业发票贴现和隐蔽型出口商业发票贴现。

特点

1.加快资金周转。在进口商支付货款前得到融资款项,从而加快资金周转速度。

2.简化融资手续。融资手续相对于流动贷款等简便易行。

3.规避汇率风险。通过贴现业务提前得到融资,避免远期市场汇率出现不利的变动。

4.降低授信门槛。对于已经投保信用险的客户,我行可占用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额度的基础上,可适当放宽授信准入标准,降低授信门槛。

5.对出口商的融资有追索权。一旦进口商未按期付款,我行可向出口商行使追索权。

利率

LIBOR加点的方式,参照我行对贸易融资业务的利率授权执行。

适用客户

1.出口商在出口赊销项下遭遇资金周转问题;

2.出口商面临人民币升值的巨大压力;

3.出口商在发货后、收款前遇到新的投资机会,且预期收益率高于贴现率。

申请条件

1.依法核准登记,具有经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足以证明其经营合法性和经营范围的有效证明文件;

2.拥有贷款卡;

3.拥有开户许可证,并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

4.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

5.在我行有授信额度。

办理流程

1.应出口商申请,我行按相关授信要求为其核定贴现额度,并签订《出口商业发票贴现协议》;

2.出口商发货出单,并向我行提交贴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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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行在单据及贸易真实性审查后,为出口商叙做贴现;

4.进口商到期未付款,由我行或委托出口商对外催收,逾期30天,我行向出口商收回贴现款项并相应计收逾期利息;

5.进口商到期付款,我行用以归还贴现本息,将余额转出口商。

中行优势

中国银行在国内率先推出出口商业发票贴现业务。多年的运作经验使我们有充足的能力为客户量身定制,提供专门的出口应收账款融资解决方案。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票据业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票据业务依托强大的资金实力、庞大的服务网络、经验丰富的专业团队、完善的票据操作系统以及热忱专注的服务理念为企业客户提供高效的票据业务服务,助力企业成长。 1.票据贴现

业务介绍

票据贴现业务是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之前,为取得资金贴付一定的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 产品特色

1.手续简便、高效快捷。 2.价格灵活、融资低成本。

3.机构遍及全国各地,拥有业务精湛,热忱专业的票据业务团队。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

系统外转贴现转出流程

一、业务发起

计划资金部或分支机构业务经办部门根据市场情况与交易对手行协商确定转贴现日期、金额及利率,达成初步交易意向后填写《商业汇票系统外转贴现业务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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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业务办理流程

1.客户提出业务申请,提交申请资料。 2.我行进行审查审批。 3.双方签订贴现协议。 4.我行为客户放款。

批表》,分支机构由部门负责人审核,机构负责人审批,总行计划资金部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行长审批

二、头寸报备

业务经办部门将转贴现骄傲一资金情况报本级资金管理部门,由资金管理部门安排资金调度

三、提取纸质票据及准备资料

业务经办部门制作转贴现清单,凭《商业汇票系统外转贴现业务审批表》和转贴现清单向会计部门办理拟转出纸质商业汇票的出库手续

业务经办人员在确认转贴现款项到帐后,将转贴现票据交付对方,对于回购式转出业务、业务经办人员应与交易对手将纸质票据共同封包,并在封包上签字后,将封包交付对方

业务经办人员制作转贴现上传模板导入核心账务处系统,并将转贴现清单、转帖现收账通知交会计部门归档

四、合同签订

转贴现业务合同加盖我行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完成合同签订,电子商业汇票也可签订电子合同

五、账务处理

会计部门根据《浙江稠州商业银行纸质商业汇票会计核算与操作规程》(浙稠银„2010‟580号)或《浙江稠州商业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会计核算与操作规程》作相应账务处理

六、回购式转出票据的到期处理

业务经办人员在转帖现回购到期前2个工作日通知资金管理部门准备回购资头寸

业务经办部门在回购到期日填制呈批件,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行长审批后交会计部门办理划款手续

业务经办人员双人取回纸质票据原件,交会计部门入库保管

七、我行被追索的处理

收到书面追索通知、拒绝付款证明及纸质票据原件后,应及时通知会计部门。业务部门和法律保全部门。根据原转贴现合同有关条款约定,先行向追索人清偿票 38

据债务。同时,通知我行前手告知追索事由,并在3日内向我行前手发出书面追索通知,行使再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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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贴现4

贴现

一基本规定

贴现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位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并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商业汇票贴现包括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

1、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人必须在银行开立基本帐户、一般或临时帐户。

2、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期限自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3、对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承兑汇票,不得办理贴现业务: (1)法定要素不全; (2)背书不连续;

(3)内容有涂改,有关签章不符合要求; (4)注有“不得转让”、“质押”字祥; (5)汇票期限、金额等不符合规定; (6)处于挂失止付公示崔告期内的汇票; (7)承兑附有条件的;

(8)本营业单位承兑的未经背书转让的银行承兑汇票; (9)粘单不符合标准;

(10)已收到承兑人发出停止办理贴现的通知; (11)其他不得办理贴现业务的情形。 二银行承兑汇票查询

1、基本要求

(1)查询内容包括:汇票票面要素是否真实相符;他行是符已办理查询;是否挂失止付或公示崔告。

(2)发出查询的第三个工作日仍未见查复的,应再次发出查询。

(3)发出查询书与收到查复书、收到查询书与发出查复书应一一配对保管。 三验票

1、基本规定

(1)银行承兑汇票的真伪由会计部门验票人员负责进行审验。

(2)票据审验时应坚持双人审验制度。

2、票据审核内容及要求 (1)票面审核 A、票面记载事项审核

银行承兑汇票正面应有以下七项必须记载的要求:“银行承兑汇票”字祥;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B、票据有效期审核 最长有效期为6个月。 C、金额审核 大写金额到元为止,其后应写“整”或“正”,到角为止,其后可写可不写,在分之后不写。

大写金额应顶格填写,不得留有白。小写金额数字前应写人民币符号“”。

大小写必须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不一致的票据视为无效票据。

D、票据书写要求审核

票面所有书写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允许出现繁体字。各项要素应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 E印章审查

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签章为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使用汇票专用章。出票人在银行承兑汇票上的签章,为出票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经办人名章。

(2)背书审核 A背书合规性审核

(1)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受理;背书人在票据背面背书人栏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票据被拒绝承兑、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3)背书人栏、被背书人栏的记载事项更改。在背书过程中,对需更改背书情况,允许前手更改,按规定在更改处应由原记载人(该前手)签章证明,重新作成背书,此处方为有效背书。

(4)不得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背书转让,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

(5)票据的背书人应当在票据背面的背书人栏依次背书。背书栏不敷背书的,可以使用统一格式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规定的粘接处。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B背书连续性审核

背书连续,即转让商业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

对背书是否连续的认定,只需从票据背书前后的衔接是否连续而 无间断,不必从实质上审查判断。使用粘单的,粘单上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盖章。判断背书是否连续,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各项背书在形式上必须是有效的,如果存在因要式欠缺而导致无效的背书时,首先认定背书为不连续。但背书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签章背书,或仿造背书签章而导致背书无效的,并不影响背书的连续。 (2)背书的连续仅指转让背书的连续,并不包括非转让背书在内,如果在背书中存在委托背书或质押背书的,并不影响背书的连续。

(3)票据上背书的先后顺序必须是连续的。 C背书审核其他注意事项

(1)票据在转让过程中的签章不能重叠,应清晰、完整。 (2)票据粘单应使用人民银行规定样式的粘单。 (3)票据背书日期应按先后顺序,不可颠倒。

(4)转让过程中不应出现重复背书,否则视为无效背书。 (5)票据背书应使用黑色或蓝黑墨水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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