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访申请书(共7篇)

综合文章 时间:2021-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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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信访(上访)复查申请书范本

信访/上访复查申请书

一、申请人:

申请人姓名,性别:男(女),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户籍地址(与身份证一致):XXXXXXXXXXXXXXXXX, 通信地址(可有可无):北京市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最好手机号码):1388XXXXXXX

二、信访事项: 信访事项一:

………………………………; 信访事项二:

………………………………; 信访事项三:

………………………………;

(把申请人最初反映的信访事项一一列出,但不必过于求细,说明清晰明了即可)

三、申请复查事项:

申请人不服XXX(出具批复单位全称)于XXXX年XX月XX日做出的《关于XXXXXXXXXXXXXX的答复》XX【XXXX】第XX号,特此申请复查。

(一)……;

(二)……;

(三)…………。

(针对答复意见有以上几点)

四、事实与理由:

(一)…………;

(二)…………;

(三)…………。

〔对以上提到的‘申请复查事项’的要点,分别按点有针对性地列出事实与理由〕 附:相关证明材料 至此

XXXXXXX〔复查相关机关称呼〕

申请人(签字): XXXX年XX月XX日

第2篇:上访信

上访信

尊敬的领导:

我叫李建申,男,家住湖北省南漳县九集镇施沟村二组。我恳请领导帮我解决本村村支部向我借贷现金一事。

1998年至2000年本村村干部:施培林、豆照珍、李满申分批次以村集体用钱及上缴公粮款用钱为由,向我借贷共计贰万柒仟元整(.00元),按年息1%--%的利率计算,并承诺此借贷款可抵上交提留款,时过1年我就提出用此借贷款抵当时的提留款,遭到村干部的拒绝,并说借贷款与提留款是两回事,我碍于情面勉强同意。

2002年8月村干部及村会计将村的借贷款及其利息共计贰万九千二百五十八元,分别以我及我的两个亲戚朱小平、施自林打了四个借据,并把借据的时间做了调整,并向我解释说:这样做,村里还款的时间要快些(今年还这几个人明年还那几个人)。自此以后我每年都向村索要这笔钱,村干部均以村里没有钱为由拒还此款。可是时下,党的政策好,不用上缴提留款,可是我所借出的钱款的索要是遥遥无期。特别是近几年来,家庭经济困难,大儿子已入赘他人,小儿子至今未婚,上有87岁的老母亲,妻子于去年三月患乳腺癌治疗,花去一大笔医药费,至今仍然在接受治疗。我又在去年1月遭车祸致9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急需这笔钱款以解决家庭所需。

现恳请领导帮我解决这件事情。我将感激不尽。

第3篇:上访材料

关于萃华金店的兴建影响三义街阳光苑居民日常生活的上访信尊敬的海城市信访局各位领导:我们是三义街阳光苑现住居民,我们怀着十分气愤的心情,向您们反映海城市萃华金店在三义街阳光苑B座居民楼上肆意兴建,严重影响居民的日常生活,侵犯居民的合法权益,希望督促纠正其违法行为,以便维护居民的切身利益,维护国家法制的尊严。具体事实如下:2012年7月,海城市萃华金店,决定入驻三义商场,收购三义街阳光苑B座下的所有门店。经过长时间协商,达成购买协议后,大肆兴建,将支撑整栋楼房建筑的墙壁凿毁,每天使用不同的工具作业,从早上7点开始,无节假日地凿墙、钻眼;在无告知的情况下,私自改造,随意在商场内的挖坑,无视居民的住房安全问题;为求商场美观,私自将卫生间改道,致使楼上居民面临改道后的卫生隐患,整日臭气熏天,无法生活。无视居民的抱怨,甚至进行恐吓、威胁,造成居民恐慌,影响居民的身心健康。

在这样的情况下,萃华金店有恃无恐,在B座一单元的3楼外阳台上建电梯间,严重影响居民的采光条件;视野开阔的住房,无故平添了一座小房挡在前面,任哪家用户能接受得了呢?土地属国家所有,居民购房,拥有的是房屋使用权,是神圣而不可侵犯的。萃华金店的行为,出发点只顾自身的利益,属于侵权行为,完全没有考虑到原居民的感受,实在令人痛心。

住房是居民赖以生活的地方,所谓安居乐业,国家才能长治久安。民不聊生,带来的弊端,不可忽视。我们认为,萃华金店的兴建,严重剥夺了居民的合法权益,影响着居民的身心健康,希望有关部门认真对待,着实解决。

三义街阳光苑万民书

第4篇:上访信

对甘南州中级法院徇情枉法保护腐败问题的反映

尊敬的王三运书记: 我叫鲁怀明,甘肃临夏市人,身份证号:,党中央反腐倡廉百姓拥护,人民法院为贪污腐败保驾护航令人心寒。 甘南州交通局公路工程处与甘肃泰和路建公司董事长朱泳玫官商勾结、伪造公章,猖狂诈骗,干完工程不付款,三年来我们上访无果,上告无门,已经将我们逼上了绝路,期盼您能为民做主。现将甘南州中级法院徇情枉法,为甘南交通局工程处和黑心老板朱泳玫保驾护航的违法违纪行为反映如下:

一、案情概述

2010年6月25日, 甘南州交通局公路工程处(以下简称:工程处)中标内蒙古额济纳旗沃源公司的X767线至三个井多金属矿专用公路项目,总投资1685多万元(每公里平均造价26万元),聘甘肃泰和路建公司董事长朱泳玫,此人还有一个身份证名叫朱咏梅(以下简称:朱泳玫)为甘南交通局工程处项目负责人。2010年7月1日,工程处以每公里造价15万元与我签订了《劳务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由我组织施工队伍和机械设备,按期完成施工任务,开工前的费用支出由我垫付,开工一个月后按工程进度支付油料款与生活费(详见证据1)。

从2010年7月6日开始,我借款垫资组织施工机械设备,并分别在2010年7月18日、7月28日与冯正军和杜栋签订了《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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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协议书》,(详见证据

2、证据3);上述协议签订后,冯正军和杜栋依约在我的带领下进场开始施工,我组织工人和机械设备在施工现场整整干了一年两个月,于2011年8月12日,按《劳务合作协议书》的要求,保质保量的完成了施工任务并组织通过了工程交工验收。但是,由于施工期间(2011年3月14日)额济纳旗沃源公司给甘南交通局工程处汇的50万元工程款,被工程处所贪污(至今下落不明)(详见证据4),使我资金链断裂,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造成农民工拦路20余天集体上访的社会群体事件,后经内蒙古额济纳旗政府协调,解决了部分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才使事态暂时得到平息。

项目交工验收已经三年多了,工程处与朱泳玫欠我垫付的工程款与部分农民工的工资274万多元至今不给结算。由于工程处与朱泳玫赖账,农民工讨薪,害得我三年来为躲债有家不能回。

2012年11月初,我就朱泳玫伪造公章进行诈骗一事向临夏市公安局报案。2012年12月16日,临夏市公安局到甘南交通局取证,交通局工程处给临夏市公安局出具《证明》:“2010年至今,甘南州交通局工程处没有一名叫朱泳玫的工作人员”(详见证据5);工程处法人代表葛卫平给临夏市公安局做的《证词》中极力强调工程处与朱泳玫没有任何关系(详见证据6)。

2013年4月,甘南州交通局工程处与现甘肃泰和路建公司涉嫌诈骗案,被省广电总台“阳光在线”曝光。

2013年5月8日,甘南州交通局在给甘肃省交通厅(州交字【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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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号文)《甘南州交通运输局关于省广电总台“阳光在线”投诉材料有关问题调查情况的汇报》中明确承“朱泳玫是州交通局工程处聘任的项目负责人”(详见证据8);并在报告中说:“2013年3月15日,甘南州交通局公路工程处针对所发现(朱泳玫)私刻公章从事地方公路工程问题,向甘南州公安局报了案。”(详见证据7);

2013年9月23日,我为讨回交通局工程处和朱泳玫所欠工程款与部分农民工的工资,将甘南州交通局(以下简称交通局)、工程处及其朱泳玫一并告上了甘南州中级法院。

二、甘南中院在案件审理中的奇怪现象:

1、2012年12月6日给临夏市公安局出具“2010年至今,甘南州交通局工程处没有一名叫朱泳玫的工作人员”《证明》的工程处,却在庭审中拿出了一份2010年5月26日,交通局工程处签发的《对朱泳玫的聘任合同》(详见证据8);

2、在开庭审理前,审判长董昊明在办公室多次对我说:“你们要有高台跳水的思想准备,接受60万元和解”;在开庭审理中,甘南中院的审判长董昊明多次粗暴斥责原告的正常申诉,干扰原告陈述和提交对甘南交通局、工程处与朱泳玫不利的补充证据;

3、在甘南法院的庭审中,工程处出具的《验收报告》复印件中:在“项目负责人鲁怀明”签字的上方出现了“朱泳玫”的签字,而在“项目负责人鲁怀明”的签字下方加注了“现场负责人”的字样,交通局工程处的这份《验收报告》是伪造的。事实是:作为工程承包人的鲁怀明,自始至终以项目负责人的身份垫资完成了全部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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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本项目2011年6月23日完工,8月12日鲁怀明以项目负责人的身份组织通过了工程交工验收,整个交工验收朱泳玫没有参与。所有《验收报告》和施工资料中的项目负责人都是鲁怀明的签字(详见证据9)。

4、在法庭调解中工程处与朱泳玫主动提出要支付鲁怀明60万元进行和解,因与未结款274万元相差太大我无法同意;

4、在开庭审理后,审判长董昊明又多次给我和我老婆打电话说:“你们60万和解吧,否则,连20万元都拿不到,...人家朱泳玫是一个女人,挣钱也不容易,不是你们想象的600多万元都装到了她自己的口袋里,她还要上下打点,其实也没有全部拿到自己手里”。就在甘南交通局、工程处与朱泳玫同意调解、而且本案存在诸多疑问的情况下,2014年1月23日甘南州中级法院强行做出了鲁怀明败诉的判决。当时因我岳父患肝癌在上海动手术,我与爱人在上海陪护,审判长董昊明在电话中告诉我判决下来了,但是拒不告诉判决的具体内容,直到3月3日,我们才拿到了判决书(距上诉最后期限只剩几天了)。

5、甘南法院的判决书中,编造了许多在庭审中双方根本没有说过的证言。例如:1.“被告朱泳玫辩称:“...看到被答辩人违约且没有实力和能力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施工,也无能力垫付资金时,在答辩人的委托下,被答辩人与杜栋、冯正军等人签订了劳务工程承包合同””; 2.“在施工期间,被答辩人从答辩人处已经拿走了18万元的工资”; 3.“被答辩人的行为还造成工程延期,给答辩人带来了重大经济损失。因此,答辩人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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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并赔偿因其形成工期延误给甲方带来的经济损失”。上述3条纯属捏造,这些朱泳玫在庭审中没说过的话和提交证据中没有的内容,为什么会出现在法院的判决书里,请问法官是在按照工程处和朱泳玫的授意编造故事吗?真实情况请调阅相关庭审笔录及录像资料一看便知。

三、《甘南法院判决书》存在的谬误(详见证据13): 甘南法院的判决歪曲事实,偏袒被告,漏洞百出,特别是判决书中仅有的两条法律依据荒唐透顶,完全丧失了一名法官基本的职业素养与道德底线。

(一)甘南法院判决书的两条荒谬法律依据

其一,判决书写道:“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执的焦点一,州交通局、朱泳玫是否是本案适格被告的问题。...州交通局、朱泳玫都不是本案适格被告,鲁怀明请求州交通局、朱泳玫承担法律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事实是:

1、本案双方争执的焦点是鲁怀明向工程处讨要所欠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既然工程处是本案适格被告,甘南法院为什么有意不提本案的适格被告工程处支付所欠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况且是在被告工程处与朱泳玫愿意和解并同意付款的情况下,甘南法院不支持原告的合理诉求而进行强行判决,违背了人民法院“案结事了”的判案原则。

2、本案中甘南交通局、工程处与朱泳玫三者都是本案适格被告。被告工程处2011年底以前是甘南交通局的直属科室,2011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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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才改制成为独立的事业单位。本案所有《劳务合作协议书》等文件都是在有交通局的授权之下工程处与我签订的。且均发生在2011年底之前,故甘南交通局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甘肃泰和路建有限公司董事长朱泳玫是交通局及工程处授权的项目负责人,其与交通局、工程处相互勾结,用伪造的公章与鲁怀明签订《劳务合作协议书》等文件,干完工程后赖账不结算,恶意拖欠工资,是本案的主要被告。判决书:“...州交通局、朱泳玫都不是本案适格被告,鲁怀明请求州交通局、朱泳玫承担法律的理由不成立”是错误的。

其二,判决书写道:“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执的焦点二,是朱泳玫与鲁怀明所签订《劳务合作协议书》的性质及效力问题。...该合同实质上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朱泳玫与鲁怀明所签订《劳务合作协议书》无效。”

事实是:公路工程处与鲁怀明签订《劳务合作协议》。交通局工程处作为本案适格被告,干活给钱天经地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院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以支持”。原告自始至终以项目负责人的身份垫资组织队伍施工,完成了全部工程,并负责组织通过交工验收。甘南法院在被告同意和解,并同意付款的情况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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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判决书写道:“另查明,鲁怀明于2012年11月15日向临夏市公安局控告朱泳玫涉嫌诈骗, 临夏市公安局经审查认为朱泳玫没有合同诈骗犯罪事实,于2013年3月13日以临市公(刑)不立字(2013)06号《通知书》告知不予立案”。

甘南法院引用与本案无关的临夏市公安局对鲁怀明控告朱泳玫涉嫌诈骗的《通知书》为依据,默认工程处伪造公章合法,并支持朱泳玫在2010年至2013年11月长达四年的时间,用伪造的公章继续与沃源公司、杜栋、冯正军等签订的各项合同与协议;用伪造的公章进行帐务处理,并用伪造的公章在2013年8月进行的项目竣工验收等行为合法。真是到了无法无天,令人发指的地步。

(三)、判决书写道:“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1日,工程处与鲁怀明签订《劳动合作协议》约定:(第四条、乙方在第一个月的施工过程中须有垫资的能力。一个月后甲方按月付给乙方相应的油料款和生活费。工程完成之后甲乙双方配合额济纳旗交通局验收。验收合格后甲方暂扣乙方百分之十的质保金,其余款项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 ”。

事实是: 2011年3——9月,额济纳旗沃源公司已经给交通局工程处与朱泳玫支付570余万(其中支付给工程处50万,付给朱泳玫520万元),2011年8月12日该项目已通过了交工验收。鲁怀明按《劳务合作协议书》之约定,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了全部工程。工程处与朱泳玫直到2012年12月不给结算工程款,引发了多起农民工围堵公路、集体上访讨薪的社会群体事件,在社会上造成了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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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影响,这是工程处与朱泳玫有意违约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详见证据4)

(四)、判决书写道:“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份,因欠付工程款,杜栋施工队上访內蒙交通局等部门,经有关部门协调,2012年12月5日,沃源公司、工程处(朱泳玫)、杜栋三方达成协议书,确认...”这段叙述与实事严重不符。

事实是:杜栋从未到额济纳旗交通局上访,而是杜栋工程队在额济纳旗围堵公路20余天,到额济纳旗政府上访,抗议工程处违约诈骗,并将工程处与朱泳玫告上额济纳旗法院。2011年12月2日《甘南州交通局工程处给内蒙沃源公司的声明》中写道 “…在法院,我方希望由我方支付一部分(欠款),大部分由贵公司通过正常渠道付款给杜栋,你方造成我方除司机外的两名工作人员被杜栋围困,20余天不能回家。…既然商量好了,为什么还要软禁我们的人...”工程处与朱泳玫相互勾结,恶意欠薪和赖账是造成农民工集体上访的直接原因,工程处与朱泳玫难辞其咎(详见证据10)。

判决书还写道:“2012年12月5日,沃源公司、工程处(朱泳玫)杜栋三方达成协议, 确认杜栋共修建35公里公路,工程劳务费为万元,增加费用12万元,实际已支付万元。下欠杜栋万元工程劳务费,要求沃源公司于2012年11月12日前付50万元,2012年12月1日前付50万元”。这些话时间颠倒,逻辑混乱,请问,是交通局工程处进入了时间隧道?还是甘南法院为贪污腐败保驾护航进入了以钱办案的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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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需要说明的三个问题:

(一)甘南州中级法院审判长董昊明与甘肃省泰和公司董事长朱泳玫两人关系甚密,时常出没于甘南、兰州的高档消费场所。 2006年,朱泳玫还曾有过类似的一起公路项目诉讼案,也是在甘南州中级法院的保驾护航之下,判决原告败诉,后经原告上诉到省高院,此案才得到了纠正。

(二)工程处给临夏市公安局出具的《证明》和工程处法人代表葛卫平给临夏市公安局做的《证词》是误导临夏市公安局做出:“认为朱泳玫没有合同诈骗犯罪事实,...故不予立案”错误判断的直接原因。应当追究甘南工程处提供伪证的法律责任。

(三)2014年5月27日,在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开庭审理中,工程处代表葛卫平当庭指出:“朱泳玫与鲁怀明签订的《劳务合作协议》所使用的公章是伪造的”;甘南交通局和工程处明确表示愿意与鲁怀明“和解并同意补偿”。

2014年7月24日,甘南州交通局出具的朱泳玫伪造公章《证明》中明确写道:“2010年我给朱泳玫开具过授权书及工程处单位证明,但法庭上原告曾出具许多加盖我工程处公章的材料,其公章可以肯定系伪造,不是我盖的。如:开工报告、施工资料、验收报告、竣工资料上盖的公章均系伪造。”(详见证据11)。甘南交通局和工程处在朱泳玫伪造公章的问题上与朱泳梅相互勾结,出尔反尔,视法律为儿戏,应当追究其三者提供伪证的法律责任。

事实上,甘南交通局、工程处与甘肃泰和路建有限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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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泳玫长期以来官商勾结,泰和路建公司董事长朱泳玫凭借甘南交通局工程处的名义长期招摇撞骗,进行项目投标、承揽工程,并在工程处的默许之下伪造公章,猖狂进行商业欺骗活动(详见证据

5、

6、

7、11)。

(三)2014年3月17日至8月28日,在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期间。2014年7月23日,施工队长杜栋率10多名欠薪农民工又到我家中要工钱。无奈,我只好与杜栋一起到甘南州交通局、甘南州政府上访讨薪,由于局长出差,甘南州交通局在家的全体领导集体研究决定(有参加会议的领导签名为证),由葛卫平代表甘南州交通局全权处理欠款问题,并让葛卫平代表甘南交通局出具了朱泳玫伪造公章的《证明》(详见证据11)。就在上访当天下午,甘肃泰和路建有限公司董事长朱泳玫又一次威胁恫吓上访的杜栋,扬言“要让鲁怀明家破人亡”(详见证据12)。甘肃泰和路建有限公司董事长朱泳玫凭借有靠山、有人民法院这个保护伞和有雄厚经济实力,长期以来行走于红黑两道,官商勾结进行诈骗活动。2011年9月在我向工程处与朱泳玫讨要工程欠款期间,多次受到朱泳玫要我“倾家荡产和家破人亡”的恫吓,还发生了我儿子被人无端殴打致伤住院的悲剧,这件事至今使我们心有余悸。如今朱泳玫又扬言“要让鲁怀明家破人亡”,着实让我们胆寒。甘肃泰和路建公司董事长朱泳玫已经具备了黑社会组织的所有特征,国家应该管一管了。

五、我们的诉求

就在党中央领导全国人民反腐倡廉,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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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实践活动的今天,人民法院却还在我行我素,公然为贪污腐败保驾护航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一个存在严重贪污腐败和经济诈骗的案件,在被告同意和解,同意付款的情况下,甘南州中级法院竟然徇情枉法,强制做出鲁怀明败诉的判决,这是一起典型的司法腐败案件。甘南州法院的判决,是一个荒谬的判决、是一个错误的判决。

为此,我们对甘南法院的判决不服。强烈要求惩治司法腐败,伸张公平正义,彻查此案重新审判。给老百姓一条活路,给人民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强烈要求甘南州交通局、工程处与朱泳玫按照《最高法院的解释》和按《劳务合作协议书》之约定进行工程结算。使我早日还清债务、付清欠薪,结束上访,能够过上正常人的生活。人民群众期盼包青天,请王三运书记为民做主。

(相关证据附后)

上诉人:鲁怀明

2014年9月5日 证据:

证据1甘南州交通局工程处与鲁怀明签订的《劳务合作协议书》 证据2鲁怀明与冯正军签订的《劳务合作协议书》 证据3鲁怀明与杜栋签订的《劳务合作协议书》

证据4內蒙沃源公司给甘南州交通局工程处与朱泳玫汇款《财务帐页》

证据5甘南州交通局工程处给临夏市公安局出具的没有朱泳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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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工作人员的《证明》

证据6工程处法人代表葛卫平在临夏市公安局做的《证词》 证据7甘南州交通局(州交字【2013】24号文)《甘南藏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关于省广电总台“阳光在线”投诉材料有关问题调查情况的汇报》

证据8《甘南州交通局给朱泳玫的聘任书》

证据9鲁怀明作为项目负责人签字通过的《验收报告》中相关验收单位负责人签字表格

证据10《甘南交通局公路工程处给沃源公司的声明》 证据11甘南州交通局工程处法人代表葛卫平出具的公章系伪造的《证明》和交通局领导的集体签字

证据12朱泳玫扬言 “要使鲁怀明家破人亡”的《证明》 证据13《甘南州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第5篇:上访信

关于要求江坝食品组归还我借款的上访信

尊敬的上级领导:

本人系原六洲食品组负责人,现已退休,居住于芜湖市鸠江区白茆镇永胜村4组,我于1999年12月1日暂借给江坝食品组元,但至今江坝食品组一直拖欠我的借款,多年来我也找多个部门、多个领导反映求助过,但至今仍未解决,现恳求上级领导能倾心关注,予以解决为盼!

本人系原六洲食品组负责人,由于当时江坝食品组业务过大,急需周转金。经时任江坝食品站站长吴昌跃的协调,江坝食品组暂借六洲食品组元,逐年归还,鉴于江坝食品组和六洲食品组都是江坝食品站的下属单位,无奈之下,六洲食品组就同意借给了江坝食品组元,但当时六洲食品组的钱,全部存在帐上,一时难以取出,我作为六洲食品组组长,只好通过亲朋好友的关系,自己向外借了元,因此江坝食品组暂借六洲食品组元,实际上就是江坝食品组暂借我个人元了。

多年来,我曾多次向相关部门咨询投诉过,请求解决过。近年来,我更是多次前去江坝食品组索要借款,但由于人员变动,有的置之不理,有的找各种借口推托,至今仍然分文未归还我的欠款。

尊敬的上级领导,这元的借款也许对某些老板们而言不算太多,但对于我一个现年已然64岁的老职工而言,却是我托付余生的全部希望和依靠,平时我日积月累,好不容易攒点钱归还了亲朋好友,现在我已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就靠这笔钱维持晚年呀!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关爱我们老人,关注我们老职工,但至今我的欠款问题仍然没有解决,15年了,请上级领导关注下我这个已经64岁老人的合理诉求! 此致

信访人:沈如华

2014年11月10日

民事起诉书

原告:xxx,女,xxxx年xx月xx日,汉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位,住址:_____________。

被告:xxx,男,xx年xx月xx日,汉族,中专,工作单位,职位,住址:_________。

请求事项:

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xxx元及利息XXX元。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年*月*日,债务人***从原告处借走人民币x万元,并当场向原告写下欠条一份。然而,到还款日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现诉请法院判决被告XXX偿还原告XXX人民币x万元,并支付利息,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原告:xxx

XXXX年X月XX日

附:

一、本诉状副本X份(按被告人数确定份数);

二、证据一份(借条为证);

第6篇:上 访 信

上 访 信

市信访办公室:

我是市金建总公司三分公司(原建安三分公司)的下岗职工杨胜利,现年60岁,应与2013年7月10退休,现还差3个月即可退休。

20年来,我怀着无比沉重的心情,终于向政府反映我们公司下岗工人的难言之苦,讲出20年来的心里话,让政府知道我们20年来过得是什么样的苦日子,每个人都像个叫花子,生活在社会的最下层。

20年来我们金建公司的各级领导从来就不关心职工的冷暖,从没有发过一分钱的工资,逢年过节也从未给职工一粒米、一瓶酒、一件礼品,公司各级领导只会装穷,从不顾老工人死活,医疗费也从不报销,重病住院也自费,把下岗工人不当成人,对下岗工人置若罔闻,没有半点人道。

20年来几届领导只知道抢着卖地皮,地卖了几个亿,可仍然穷的可怜(市电影院东南文化宫北边等)都是黄金地段,都卖给了福建老板,几个亿仍不给老工人一分钱,现如今我眼看就要退休了,可公司仍没有钱,穷的很,。20年里公司从没有给过我一分钱的我工资,到退休了,我还要替公司垫付3万元退休金,方能退休。几个亿卖地款都去哪里了?花到什么地方了?现金建总公司把卖地款收归总公司,总公司的退休工人从不拿出一分钱就可退休,可三分公司却要拿出3万元!为什么?一个公司会是二种情况,为什么一个单位会分两下不一样。

为什么卖地款只让总公司花?三公司花不成?几个亿的卖地款到手,可仍不还劳动局的三金款都是一个单位退休为什么会有这样大的差别,这太不合理,太不公道(听说老建安欠市劳动局三金款上千万)。 多年来,我个人的三金我都东凑西借已交了几万,我多年来年老多病(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无法去打工,实在拿不出三万元办退休,就是借我也借不来了!

现我已走投无路,如市政府再不管,我只有到省直至中央找上级政府上访,下面我强烈要求市政府几点:

1、把金建三分公司的退休账号归金建总公司合并在一起。

2、我的退休金由总公司全部拿出办退休。

3、我的医疗保险、医保卡一同办齐,不能再拖不办。

我病重急需住院治疗,在不住院治疗会危在旦夕!期望5月底能落实到位,不然我的家人会去郑州、北京上访,后果你们承担,渴望你们尽快解决、谢谢!

退休时间已经没剩几个月了!

上访人:杨胜利 2013年3月25日

上诉书

新华区文明委:

我是市金建总公司三分公司(原建安三分公司)的下岗职工杨胜利,现年60岁。

今天,我有一事需要得到各位的帮助,我现在已经60岁了,离退休还有三个多月,我长期下岗已将近20余年,早年做生意,后经营不善赔了个净光,因老建安常年亏损,卖地款已经被领导搞到哪里不清楚,现要办退休手续,还得自己向劳动局交纳单位所欠的三金3万元,我哪里能拿得出3万元?我长期患有糖尿病、心脏病、高血压(120-180)身体被多种疾病害得连打工都没有人敢使用,生活已经困难到了极点。我急需住院治疗(住院费用单位、劳动局不报销)老建安欠市劳动局医疗费和三金2000万,我如今命悬一线,离退休已余3个月,我如今是走投无路,我限渴望文明委的领导献出爱心,伸出援助之手,帮帮我这个可伶的老工人吧!

我在这里实在是无奈,道出实情:我有一个女儿,现年32岁,现今就在新华区地税局工作,姓名王鸣芳,后改她妈姓,原名叫杨晓芳。

早在1987年,我前妻王菊霞和新华区地税局余全喜付局长两人偷情,结成相好,被我多次发现,痛打了王菊霞多次,多次在税务局又痛打奸夫余全喜,直到1991年看他俩没有悔改之意,我才被迫离婚,那时小女才11岁,小女判给了前妻。离婚后,前妻为了报复我,就颠倒黑白,长期在小女面前说我的坏话,直到如今小女不和我来往,不管我的死活。极端的仇恨我,我一个受害人反而在女儿心目中成了坏人,我好冤枉呀!

离婚后,我从不欠小女一分钱的生活费、学费(且每次都多给)。因女儿小,害怕孩子遭罪,离婚一年内的日子里,每次到学校(三日二次)都是强忍眼泪看女儿,出校门必哭一场,可伶天下父母心,那个 做父母的不心疼自己的孩子,由于伤心过度,我早早就落下了心脏病的病根。前妻和女儿仇恨我,还说我重男轻女,思想严重……恶毒地在小女面前诋毁我、攻击我。让女儿也仇视我,用心之恶毒。

后来前妻和余结婚,过些年余病重死亡,小女接替上班。

女儿上班,前妻自认是她的功劳,教育小女跟我断绝父女关系,小女结婚、生孩子统统保密,我多次找她让我见见女儿,可她就是不让,霸道之极、恶毒之极,她的这种做法和社会背道而驰、破坏了和谐社会和社会道德。

小女因长期受前妻不实的教育,不知实情对我很反感,便变成了前妻的一根钢枪和利剑,向我报仇,报复我这个善良可伶的老人,不管我的死活,没有半点孝道之心、

最后我再次恳求文明委领导帮我一把。让上级救助我一下,教育我的亲生女儿,让她醒悟,害他的不是我而是她的妈妈。我现如今已经病成这个样子,生活困难到了最贫困的日子,可怜我这个已退休。可又无法退休(没有3万元退休款),我真是上天无路、入地无门,到了最困难的时刻了!

最后,我渴望你们尽快让上级和社会救助我一下,早日退休,早日住院、早日脱离苦难的日子!

先谢谢各位领导关注,帮助!

下岗工人:杨胜利 2013年3月25日

第7篇:申论热点如何化解上访难题上访

上访 随着中国经济社会快速转型,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民众利益诉求逐渐复杂化,人们的法制意识和维权意识也不断增强,如果很多原来积聚的矛盾没有得到解决,新的矛盾又不断出现,就会导致社会矛盾凸显。黄干强说,惠城区将民众“上访”变为官员“下访”,效果很不一样,民众往往更容易沟通,便于将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

观念的转变,我们在原来的定期接访、公开接访这个基础上,我们就要求党政班子每个月你要进行下访,成为个制度,每个党政领导要挂一个镇办,你有个联系镇办,你就到他的镇办的信访维稳中心进行接访,你不要被动,要主动、主动想办法怎么去闯,把这种矛盾,把信访的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解决在最基层。

上访问题呈现陈年老案遗留多、群体性事件多、赴省进京上访多“三多”。主要问题是群众诉求渠道不畅通,小问题拖成了大矛盾。2008年初,该县对全县矛盾问题进行大排查,四套班子领导与乡镇、部门一把手一起开展大接访,1000余名机关干部深入全县399个行政村进行下访、约访。

县政法委书记主动上门,讲道理、讲法律、讲政策,老常理顺了情绪,认识到了错误,说自己以前给国家抹了黑,想为国家出点力。

解决问题是信访的必须工作,民生民计才是社会和谐的根基所在。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宁阳县在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中,把破解信访难题、探索和谐组工信访新途径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实行开门接访、基层调访、上门回访等措施,积极畅通信访渠道,不断提升组织工作满意度。

一是开门接访。在将干部岗位责任进行公示,并出台了“首问接待、首问承诺、首问监督、首问负责”四项制度,要求对每个来访者做到“六个一”,即见面问一声好、进门让一个座、话前倒一杯茶、情况问一个明、当场有一个说法、临别道一声走好,做到用理智、热情、耐心来对待信访工作,用文明、礼貌、周到来接待上访群众。

二是基层调访。大力推行组工干部“一线工作法”,深入农村街道、社区便民服务中心,流动党员服务站和居民楼宇小区,公开接待时间,以宣传政策、思想疏导、联系服务为主,积极帮助信访人解决问题,努力把信访调处在萌芽状态、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同时,在信访人信访活动过程中全程“陪访”,做好信访过程中的“整理、反映、反馈”工作,确实做到让信访人省事省心。

三是上门回访。建立实施信访工作联系点制度,每名组工干部严格按照规定时限要求,及时到所联系的乡镇(街道)、村或企业,对信访落实情况开展“三查”,即查信访矛盾是否化解,查处理结论是否落实,查是否发生重复越级上访,随时掌握信访动态。对事实不清,证据无力,结论含糊的信访回复,指出回复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责令责任单位重新调查核实;对事实调查清楚的信访件,及时向信访人答复和报告。

通许县纪委建立信访举报机制,从源头上有效化解了群众的信访问题,促使京访量和省访量同比明显下降。

全县每个行政村和居委会选聘一名信访信息专管员,负责定期不定期排查所包片区信访矛盾苗头。受理群众来访后,与来访群众

就受理的有关事项进行双向承诺,并签订“双向承诺书”,在承诺期限内及时办理并及时反馈。对集体访、越级访等重要案件,由县纪委分管领导签订案件查办责任书,亲自负责并带案下访,促使案件及时查处,问题及时解决。

如何破解“上访”难题

上访频发,是多少基层政府最头疼的一项工作,杜绝根治上访似乎没有多大的高招,采取一刀切的禁止措施,无疑会激化原有事态,当事人情绪更加激奋,造成不良后果。

当下,由于基层或者职能部门办事效率低下或者处理方式不当,来回踢球推诿,于是百姓上访的地点被人为激化到政府等部门,寻求解决。尤其是,虽然现在政府的关注力度加大,大的上访案件都得到了有效处理,但目前一些日常生活引发的恶性事件却开始多了起来,比如市政、电网建设引起的意外致人死亡事故,交通事故逃逸案件,退伍军人安置问题,弱势人群受欺负事件都开始在寻解无果后,向基层政府追责。

这些上访人群,也已加入了营销的元素,比如白色条幅,写上血书等等。他们堵塞政府场所交通,影响办公秩序,无疑消极的影响特别明显。

现在已经是市场经济,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农村的打工潮方兴未艾,人民的生活水平在显著提升,人们都在为更好的生活而工作,按说谁还当“告状专业户”呢?老人们常说嘛:要想败家快,一是吃喝嫖赌抽,二是打官司告状。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反常现象?如何看待呢?

一、老百姓,尤其农村那些弱势人群,本来就没有多高的文化,法律意识更是淡薄,只知道政府是老百姓的政府,那些父母官就是要为老百姓伸冤。老百姓就知道七品芝麻官和铁面无私的包公的故事。这是人民对我们的政权的信任。他们都知道古代拦轿喊冤,现在都是清一色的黑车,所以只好到政府的大门喊冤。我们应正视这个问题,反过来说,不让他们找我们这里最大的官,让他们找谁呢?

其二,真正爱戴政府的老百姓,才会有困难先想到向政府求援。所以基层政府在界定时,不要轻易断定恶性群体事件,尤其慎重动用公安力量,强行驱散,这是最蠢的做法。

其三,各部门都在大抓经济强市、强县目标,随着经济的大融合,出现这样那样的矛盾,甚至局部激化都是正常的,乱而有序是市场经济的一个突出特点。我们更不能为了怕出现矛盾就像小脚女人裹足不前。

其四,部分民众错误地理解认为,政府有银行,银行里有钱,出了事,政府可以出钱平息。他们不知道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性质,就像普通生产商品的企业一样独立核算,只不过他们的产品是金融债券,金融服务等金融产品。比如,肇事逃逸的车祸亡者家属,跪在政府门前要求伸冤,其实政府也冤,钱不是政府领导个人决策的。除了同情,安慰,甚或民政部门少许的补助抚恤,似乎别无他法。可是再想这些孤儿寡母不找父母官找谁呢?

其实,基层政府工作千头万绪,复杂程度老百姓都理解,可谁让我们是父母官呢?要想根除上访向政府大院集中的乱象,笔者有一管之见。

其一,基层一把手,应该重视新闻媒体的宣传和监督作用,利用好这个见效快的舆论平台,重视那些新媒体,尤其是个人微博、论坛等,建立官民对话渠道。设立官方微博,接受群众的举报,上访、对话机制。让老百姓找到一个发泄情绪的渠道,让老百姓找到和父母官对话的机会。

其二,基层的职能部门建立上访事件的最后处理回访制度,尤其避免事件再次反复,绝对不要推诿,本着对人民负责、对自己的职务负责、对党的威信负责的态度,要积极作为,不要让老百姓感觉我们的脸难看、事难办,积极提倡递一杯水、搬一把凳子、说一句暖心窝的话,成为一个制度和程序。富人是我们接待的对象,普通的孤儿寡母更是我们的兄弟姐妹。在法律、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一视同仁。杜绝那种旧社会“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没钱莫进来”的现象。

其三,好多地区推行农村集市上的普法宣传,单位一把手亲自莅临现场,接受现场群众司法政策咨询,接受上访举报,积极走进农村院落,积极联系基层的村干部走访民情,查找不稳定的因素,积极介入已有案件的搜寻证据、处理等程序,就像我们的好干部焦裕禄一样,我们的工作何愁不能做好?

其四,基层的处级干部不要借口忙,我们的工作性质就做群众的工作,经济工作和维稳的性质并不矛盾,一样重要。一个县,如果恶性事件层出不穷,我们哪有时间搞好我们经济呢?即使经济搞上去了,基层的老百姓却怨声载道,人情冷漠,没有公平正义,我们的威信却下来了,党的事业必然受到冲击。

其五,当事的干部要以坚强的党性,敢于碰硬,要敢回应老百姓的期待。古人尚有这种豪气,何况我们这些受党教育多年的党员干部呢?民意如流水,民意大如天。对于那些民怨民愤大的组织和个人,要敢于出手,敢于为民做主。因为人民才是我们的衣食父母,我们更不能怕麻烦,我们接受老百姓上访的过程,就是一个积累工作经验的过程,更是接触民众的一个良机,了解其所思所想,尤为重要。

行政官员也应该学会用技巧,用简单的方法把中央的政策转化成通俗易懂的话语,如涓涓细流,流进老百姓的心口里,让民意的方向,指向社会正能量的方向。不要期望一次两次运动能改变社会的热点和关注,这需要我们基层的干部党员都能敢于站在舆论的前沿,对那些落后、罪恶的言行敢于公开说“不”,敢于成为正能量的倡导者和实践者。我们即使无法改变社会,但可以改变自己。以小成积大德,让社会舆论永远朝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中国梦的方向奔流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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